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20,9(4),頁 19-21
校長遴用 主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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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問題之我見
何美瑤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專任輔導員
何俊青
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一、 法源依據與評述
民國88 年 1 月 1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增修條文,公立國民中小學
校長遴選制度之時代正式來臨,105 年 6 月 1 日修定的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校
長遴選制度,其條文內容及逐項評述如下:
第一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
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有關第一項條文內容,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外,各縣市的國民中小學除了少部分的地方政
府實施實驗中小學學制,校長任期另有規定外,一般任期都是一任四年。
第二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有
關任期屆滿回任教職,對於各縣市現任的中小學校長確實有諸多難以實施的
困境。
第三項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
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
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第四項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
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
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不管是縣(市)政府或是
直轄市政府在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條文中,都有明定: 「組織遴選委員
會……遴選後,…聘任之。」而遴選委員會各縣市的組成代表人數不一,訂
定標準以符應各縣市的遴選實際狀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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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項
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
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家長會
代表參與比例,其立法原意是希望家長會一定比例以上的參與,能夠讓學校
選出更適合該校的校長,而各縣市的家長會或是其他組織代表,是否能落實
原本的立法精神,視其組織人員的公民參與素養而定。
二、實施效應與問題
根據國民教育法修正規定,國中小校長聘任採「校長遴選」制度,目前各縣
市教育局研擬的遴選辦法引發諸多意見及討論,下面我們就針對修正後的效應與
問題,加以討論。
(一) 實施效應
談到校長遴選,很多校長會覺得似乎像是市場中的貨品,所以多數校長對遴
選持抱持著消極又不得不面對的態度。遴選可能帶來的效應如下:
1. 校長因為遴選制度,可能會將一些選舉的文化帶進校園,因為校長若想連任,
就非得在任期內有所作為,維持校園內的和諧受到挑戰。
2. 校長受選票箝制,為了得到校內的票數,可能原本的治校理念無法發揮,延
緩學校求新求變的期程。
3. 遴選委員難免遇到壓力團體,可能因不同的團體,而模糊原本遴選的立法原
意。
4. 當前遴選制度,校長必須勇於自我推銷,可能會使遴選有利於具有自我行銷
特質的候選人、或是某些不可改變的天生因素(例如:性別)。
5. 校長遴選制度提供了校園各個不同組織表達意見的途徑,也開啟了校園民主
的氛圍與加深了公民參與的素養。
6. 校長遴選制度提供了候選人有更多元接觸不同人脈的機緣,以及拓廣候選人
本身看待事情的視野。
(二) 遴選問題
遴選制度實施後,無論是遴選者本人,各個學校的遴選委員成員或是縣(市)
政府、直轄市政府的遴選委員會,或多或少會有一些因應各方壓力團體後而產生
的問題,大致條列如下:
1. 委員會由哪些團體組成,比例各占多少,才能選出真正合適的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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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遴選委員的素質涵養如何評定?
3. 家長會代表不能少於五分之一,雖然增加了家長對校務的參與,如何產生具
有代表性的家長委員?
4. 明星學校的校長競爭激烈,偏遠地區的校長卻無人問津,如何解決偏遠地區
校長的供需問題?
5. 如果遴選失利,校長如何回任教師?回任原校或是他校或是其他合適的單
位?讓校長能夠華麗轉身,適才適用?
6. 若在同一縣市中,校長出缺情形嚴重,基本遴選委員怎麼能夠在有限的時間
內完成全部的遴選工作?
(三) 回任教師問題
校長回任教師,看起來簡單,其實困難重重,在回任教師方面可能遇到下面
的問題。
1. 回任教師制是沿用大學校長回任教授的方式,但是大學與中小學的狀況並不
同;大學教授負責教學與研究,學術地位崇高,擔任校長只是多了行政上的
工作,教學與研究並不會中斷,所以回任並不會造成太多困擾。
2. 中小學校長負責推動教育政策,處理學校大大小小事務,任期內常會因為推
動校務而得罪學校教師,校長回任教師時,過去的是非可能影響人際關係,
讓校長回任教師後,不如預期所想的回歸教學工作之情況。
3. 回任教師的舊校長與新校長難免有倫理上的考量,或面對外界人士的不同眼
光。
4. 校長若欲回任原校教師,原校沒缺,到他校應聘不見得被錄用。教師任用是
由教評會決定,若學校有教師缺額,教評會不願接納時,沒有相關法源保障
校長回任教師的條文。
三、結語
目前這套措施,因各縣市仍有許多尚未完備之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
一套健全的委員會組織,及合宜的運作模式,讓遴選的紛爭減到最低。
至於回任教師部分,目前面臨的困境是,校長回任教師後的工作權沒有受到
保障,應該建立完善的制度,讓回任教師的校長在工作權上得到保障。如能建構
教師分級制度,校長回任教師可依年資計算,成為資深教師,發揮教學領導長才,
作初任教師的指導者或研究風氣的推動者,或者可以依其年資轉任督學或其他相
關研究崗位,以利整體教育的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