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26
0
0
全文
(2)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摘要》 隨著網路來臨與科技進步,著作物型態逐漸轉變成為數位內容, 加上網路的普及與快速的發展下,著作利用人利用著作物方式的多 元性現象,使得著作權人面臨創作被侵害的可能性提高。因此,著 作權人為避免他人侵害其著作權,並藉由科技產業的進步,為自己 的著作創設提供更佳的保護措施,以免於著作有被侵害之可能,此 即所謂之「科技保護措施」 。而利用人也藉由科技進步的利器以破解 或破壞著作權人的科技保護措施,達到使用著作物的方式。因此為 保護著作權人之權利,各國也紛紛立法,並明文制訂禁止任何人規 避著作權人為其數位著作所為之科技保護措施。然當法律賦予著作 權人這個嶄新又超越傳統著作權法的權利之時,將導致大幅壓縮合 理使用原則適用的空間。. 《關鍵字》:數位科技、科技保護措施、反規避條款、合理使用. 《目次》 壹、前言............................................................................................................2 貳、數位科技對著作權之影響........................................................................3 一、暫時性重製........................................................................................5 二、拆封授權契約.....................................................................................5 三、電子資料庫........................................................................................6 參、科技保護措施與規避行為........................................................................6 一、科技保護措施之定義........................................................................6 二、科技保護措施的種類........................................................................7. 1.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3)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三、規避行為............................................................................................8 肆、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反規避條款........................................................9 一、WIPO 之規定.....................................................................................9 二、美國 DMCA 之規定..........................................................................10 伍、科技保護措施對合理使用原則的衝擊....................................................13 一、科技保護措施-超著作權................................................................13 二、科技保護措施對合理使用之影響....................................................15 (一)DVD 案....................................................................................15 (二)Lexmark 墨水夾案...................................................................18 陸、我國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代結論........................................................20 一、有關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20 二、我國著作權法防盜拷措施與美國 DMCA 反規避條款之比較......21 三、結論....................................................................................................22. 《本文》 壹、前言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了鼓勵著作權人創作外,亦有基於公共利益 之考量,並促進知識流通及文化傳承之目的,因此,為了平衡著作權人與 著作權利用人間的權利 1 衝突,各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之權利加以限制, 而合理使用原則即是在此立法目的及雙方利益權衡下因應而生。 但隨著網路時代的來臨,科學技術不斷的更新,著作物型態逐漸從紙 1. 關於著作權人權利之本質來源,學術上有兩種理論說法,一為「自然權利論」,此多為歐陸法 系國家所採,認為著作權是作者天賦固有的權利(inherent natural right) ,著作屬於個人特質的表 達,因此著作權人對其自身著作擁有著作人格權,故除非有必要,應對著作人之權利作最低度之 限制;另外一派理論即為英美法系國家所採之「法定權利論」 ,認為著作權是社會、國家為了鼓 勵創作,而藉由法律所創設之限制(statutory-grant right),著作權人可享有著作權是來自於社會 大眾的割讓及法律的授予,因此,著作權在有公益事由時將受到限制,即屬於公眾合理使用之範 疇,此作為社會大眾賦予其著作權之代價。更詳盡之論述請參見許富雄,《數位時代合理使用之 再探討-以反規避條款為中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4 年 7 月,頁 11~13。 2.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4)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本轉變成為數位內容,加上電腦網路及網際網路的普及與快速的發展下, 著作利用人利用著作物方式的多元性現象,使得著作權人面臨創作被侵害 的可能性提高,且透過網路更隨時隨地都可能被侵害。因此,傳統著作權 法制面臨新的挑戰,著作人的權利在傳統著作權法下,將出現保護不周的 困境,故各國因應科技的迅速發展,均積極地修改著作權法或制訂相關法 規以擴張其保護範圍及保護標的。 而著作權人為了避免在法律尚未提供保護前而受到他人侵害其著作 權,或法律雖有提供保護但卻不夠完善而使著作權人仍有受侵害之可能, 因此著作權人也利用科技產業的進步,為自己的著作創設或提供更佳的保 護措施,免於自己的著作有被侵害之可能,即是所謂之「科技保護措施」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惟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傳統 著作權因為科技發展而有新的改變,著作權人也善用科技為自己的創作提 供更有效的控制與保護,但利用人也利用科技進步的利器破解或破壞著作 權人的科技保護措施,達到使用著作物的方式。 各國政府也注意到此現象,有不少國家已經明文制訂禁止任何人規避 著作權人為保護其權利,而在其數位著作上所設置之科技保護措施。而當 法律賦予著作權人這個嶄新的權利的同時,也代表「計次付費」 (Pay-Per-Use)時代的來臨,此時原先在著作權法下利用人能主張合理使 用作為免責的抗辯事由,都可能將因法律賦予著作權人過度的科技保護措 施之權利,將大幅壓縮合理使用原則適用的空間,以下本文將以此問題作 為討論之重心。. 貳、數位科技對著作權之影響 數位科技最大的特性 2 在於經過數位化的資料,將使得著作重製行為變 2. 數位科技的特性包含:1.大量重製產生 2.傳播範圍廣泛 3.傳輸資訊快速 4.小而美、美而廉 5.互 動式傳輸,詳見章忠信, 《著作權法制中「科技保護措施」與「權利管理資訊」之探討》 ,著作權 3.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5)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的容易,並透過電腦、網路的處理與傳輸,其單一時間下能被重置的數量, 遠超過傳統重製之方式,且其重製成本低、容量大,並可保持同一品質, 基於此特性下,數位著作的利用方式也較傳統著作物利用方式更為便利, 前者較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 3 ,為利用人帶來更多的方便性。 而數位科技發展最主要的表現,可從各國的國家資訊基本建設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簡稱NII) 4 看出端倪,NII設立 之工作範圍主要涵蓋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電腦網路(Computer Networks) 、網際網路(World Wind Web),其工作重點在於提出科技政策 研發及科技施政濟畫之規劃供政府部門參考,然NII本身並不具有任何法律 上的授權,因此無法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或影響,只能督促政府立法改善 產業環境,並協助、加強民間企業間的科技的利用與發展。 由於數位科技的特性與發展快速,其所帶來的正面效應,使得著作物 被利用的機會增加,將可刺激他人從事創作、流通著作,有助於文化的發 展;反面言之,著作物被利用的機會提升,也夾雜許多未經作者同意而使 用或重製之行為,並透過電腦、網路的傳播,也相對提高著作權人權利被 侵害的可能性。因此,數位時代下的著作權法出現的特殊現象,包含:暫 時性重製、拆封授權契約、電腦資料庫保護,及科技保護措施,本文擬先 就前三個數位時代的特殊產物作粗略的介紹,並將數位科技對著作權所生 之影響及特殊現象間之關係簡單圖示如下:. 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htm,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2 日。 3 傳統著作物散佈或傳輸方式,常有時間與空間上的限制,例如傳統的傳播方式限於同一時間、 同一內容,而利用人只能選擇接收與否,時間經過即無法再收聽、收看;而數位化科技卻可以利 用人的喜好,選擇不同時間、地點,接收不同的訊息,利用人有較多選擇權,利用方式也更便利。 4 臺灣也有類似組織,名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乃於 1996 年由民間團 體組成,其工作內容包含協助電信自由化、成立台灣國際電子商務交流中心、完成中小型組織資 通訊安全維護、資訊科技應用於防災應變、XML標準之具體應用、水資源、遠距教學、電子商 務、電信固網、資訊內容與 3C整合等,扮演政府與民間業者間溝通橋樑之角色。參見該組織網 站:http://www.nii.org.tw,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2 日。 4.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6)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數 位 科 技. 暫時性重製. 國家 資訊 基本. 拆封授權契約. 影響. 建設 (NII). 電子資料庫 (廣義)科技保護措施 數 位 內 容. 電 腦 網 路. 網 際 網 路. 一、暫時性重製 所謂「暫時性重製」是指使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看影片、聽音樂、 閱讀文章的這些經過數位化的資訊時,不論是影片、音樂、文字影像 都是先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 裡,再展示於螢幕上。而網路上傳送的影片、音樂、文字等種種資訊, 也是透過RAM達成傳送的效果。且所有儲存在RAM裡面的資訊,會因為 關機電流中斷而消失,換句話說,在開機的時候,處在重製的狀態, 電源關閉的同時這些資訊就消失了,這種現象即是「暫時性重製」 5 。 相較於傳統利用著作權的方法,利用紙張的複印或抄寫的方式重製, 數位科技由於自身的特性,導致利用人利用這些數位訊息時,將在其 所使用之機器上產生暫時性重的現象,這是傳統著作權利用方式所沒 有的現象。 二、拆封授權契約 5. 參閱 2003 年 3 月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news/copyright_changelaw.asp,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3 日。 5.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7)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所謂「拆封授權契約」 (Shrink-wrap license) ,一般存在於套裝 軟體之交易上,即當取得一份電腦軟體時,於包裝盒上面往往會印刷 著: 「當您打開包裝時,表示您已經願意接受下列授權條件....」類似 字句。一旦消費者拆封其所購買之軟體包裝時,印在包裝上面之使用 授權契約即發生拘束之效果,並視為消費者接受授權條款的拘束。因 此拆封授權契約可說是著作權人單方自行擬制之契約條款。而廣義的 拆封授權契約包含「按鍵授權契約」(Click –on licenses),即在數 位內容使用安裝的最初階段,跳出授權契約的內容視窗,使用者必須 按下「同意」 (assent)等類似意義字樣的對話方塊,方能繼續下一步 驟或安裝軟體。此類特殊授權契約的出現,乃肇因於數位科技的發達, 使得授權契約條款得與數位內容之使用結合,而著作權人不再仰賴實 6 體書面契約的效力 。. 三、電子資料庫 數位內容由於容易整理、搜尋,因此在網路普及下,數位內容的 發展也加速電子資料庫事業蓬勃發展,但由於數位資料容易抄襲、複 製,因此電子資料庫保護也成為被備受關注的議題。電子資料庫存在 之方式可分為兩種,一為儲存於某一伺服器電腦中,透過電腦網路或 網際網路,提供相關數位內容給網路使用者之「網路版電子資料庫」; 另一種為儲存於光碟片或其他數位媒介,透過讀取的方式取得數位內 容之「單機版電子資料庫」,兩者均有使用科技保護措施之可能 7 。. 參、科技保護措施與規避行為 一、科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TPM)之 定義 6 7. 參閱許富雄,同前揭註 1,頁 78~79。 許富雄,同前註,頁 86。 6.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8)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關於科技保護措施的定義,學者有如下的說法: 章忠信先生認為: 『科技保護措施,係指著作權利人為控制其著作 可否被接觸(access)、重製(copy)或傳輸(transmit),而以有效 的科技方法所採取之保護方式,即唯有經過著作權人之授權,第三人 才可接觸、重製或傳輸其著作物 8 。』 馮震宇教授認為: 『著作權人為保護其權利,因而發展出以鎖碼等 科技措施,來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接觸或利用其著作的保護措施。無 論這個措施所用的方法為何,只要能夠有效的禁止或限制他人在未經 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任意接觸或利用著作,都是所謂的科技保護措施 9. 。』 從學者間對科技保護措施的定義並無太大的差異,只要著作權人. 為避免他人未經同意或授權而任意接觸或利用其著作,其所採取的任 何可達成此目的之防護措施,均被通稱為「科技保護措施」 。且不難發 現,其他數位科技所產生之新型態事物,其內也常有廣義科技保護措 施的影子 10 。 二、科技保護措施的種類 由於數位科技、電子網路的興起,使得資訊的傳播變的快速且容 易,利用人可輕易的使用或接觸數位化著作,甚至將其重製、散佈, 而這些行為都可能侵害製作權人的權利,因此著作權人主動採取科技. 8. 章忠信, 《科技保護措施對著作權保護之影響---以Lexmark v. Static Control為例》 ,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5&act=read&id=43,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3 日。 9 馮震宇, 《數位內容之保護與科技保護措施-法律、產業與政策的考量》 ,月旦法學雜誌,2004 年 2 月,第 105 期,頁 71。 10 例如串流(Stream)影音技術可以結合科技保護措施與其本身暫時性重製的特質,將使得「隨取 視迅」(Video on Demand)的內容不至於輕易地被重置。此外,科技保護措施也可因應授權契約條 款所設之權限而為設計或進行追蹤監控,或於按鍵授權契約中,於使用人安裝時所跳初支授權契 約條款視窗,如使用不點選「接受」對話方塊,即無法進行下一步驟,此也可為廣義之科技保護 措施之一種。而電子資料庫的安全措施也被認為是廣義科技保護措施之一環,尤其是「線上資料 庫」,以不正當方法規避科技保護措施,進而侵入線上資料庫的內部或進行破壞、竄改、干擾, 行為人也須負一定的民刑責任。參閱許富雄,同前揭註 1,頁 91~92。 7.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9)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保護措施,以控制他人未經同意或授權接觸或利用其著作,而此類防 護措施可能是一種設備、一組器材、在機器上加裝的某個零件、一種 鎖碼的技術、一組序號或者一個密碼,甚至可能是一種特別的科技方 、時間炸彈(time-bombs)、 法 11,包括數位信封(Digital envelopes) 自我報告軟體(self-reporting software)、加密裝置(encryption devices) 、數位浮水印(digital watermarks) 、智慧卡(Smartcards) 等防護措施;而其所運用之系統,也有不同的名稱,例如信託系統 (trust system)、鎖住裝置(lock-out systems)、權利管理系統 ( rights management systems )、 著 作 權 管 理 系 統 ( copyright management systems )、 數 位 權 利 管 理 系 統 (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多次重製管制系統(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 SCMS)、content-scrambling system(CSS)等 12 。 三、規避行為(circumvention) 所謂規避行為,係指當著作權人在其著作上實施某種科技保護措 施,以禁止或限制他人不法重製、使用,而行為人將著作權人著作上 的防護措施予以解碼(decrypt)、規避(circumvent),或使用其他 方法避開(avoid)、繞過(bypass)、移除(remove)等科技保護措 施的行為。其可分為直接規避行為及間接規避行為(又稱準備行為) , 前者是指行為人直接自己從事規避行為;後者則指行為人無直接從事 規避行為,而以銷售、出租、轉讓等方式,提供、製造、輸入或持有 規避之技術、裝置或零件,乃協助他人為規避之行為 13 。. 11. 智慧財產局, 《什麼是科技保護措施》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news/920326/ 什麼是科技保護措施.doc,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3 日。 12 參閱馮震宇,同前揭註 9,頁 71;章忠信,同前揭註 8。 13 許富雄,同前揭註 1,頁 113。 8.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10)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肆、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反規避條款(anti-circumvention) 一、WIPO 之規定 為配合數位化科技時代的來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特別在 1996 年召開會 議,針對如何保護新興科技所產生之數位化著作之議題,統合國際各 國協商,隨後便於 1996 年 12 月於日內瓦由各國同意簽署了「世界智 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WCT)與「世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表 演 與 錄 音 物 條 約 」(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 其中這兩個條約有關科技保護措施的相關規範,出現在WCT第 11 條(關於技術措施之義務) ,其要求各締約國應提供適當之法律保護及 有效之法律救濟規定,以制止規避著作人行使本條約或伯恩公約所定 之權利可使用之有效技術措施,並對其著作進行未得著作人授權或法 律允許之限制行為 14 。另外WPPT第 18 條也有類似之規定,其要求各締 約國應提供適當之法律保護及有效之法律救濟規定,以制止規避表演 人或錄音物製作人為行使本條約所定之權利可使用之有效技術措施, 而對其表演或錄音物進行未經表演人或錄音物製作人授權,或法律所 允許之限制行為 15 。 由於WIPO條約的要求,其會員國也紛紛修改其著作權法,並增加 科技保護措施,以符合WIPO條約的要求。惟值得注意的是,WIPO對於. 14. Article 11 Obligations concerning Technological Measures: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provide adequate legal protection and effective legal remedies against the circumvention of effectiv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that are used by author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rcise of their rights under this Treaty or the Berne Convention and that restrict acts, in respect of their works, which are not authorized by the authors concerned or permitted by law. 15 Article 18 Obligations concerning Technological Measures: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provide adequate legal protection and effective legal remedies against the circumvention of effectiv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that are used by performers or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rcise of their rights under this Treaty and that restrict acts, in respect of their performances or phonograms, which are not authorized by the performers or the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concerned or permitted by law. 9.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11)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規避科技保護措施採取原則性的規定,且並未要求各締約國需達到一 定的保護程度,造成各國立法進度不同之現象,例如在數位產業競爭 較激烈的國家,則採取較高的保護,如美、歐、日;而數位產業較不 發達的國家,則採較低度的立法,如大陸,甚至也有延後立法的,如 韓國、加拿大 16。另外各締約國間立法規範內容有也所不同,例如WIPO 僅要求締約國針對「(直接)規避行為」加以規範,並未要求締約國對 「準備行為」(如製造、銷售、進口等)加以禁止,例如美國於 1998 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中,其除對於規避行為及準備行為均加以 規範外,對於違反者均處以民事及刑事責任。而日本也於 1999 年完成 科技保護措施的相關規定,在準備行為方面,只以「專以規避技術保 護措施為功能之裝置或電腦程式」為對象;而於規避行為方面,亦僅 以應公眾之要求而為「規避技術保護措施之行為」之業者為規範對象, 因此各國對於間接規避行為禁止與否或規定範圍大小也有所差異 17 。 (直接)規避行為 WIPO. 間接規避行為(準備行為) 處罰. 有規定. X. 國 有規定 §1201(a)(1)(A) (DMCA) 美. 日本. 有規定 §1201(a)(2) §1201(b)(1) 限於「應公眾之要求而為規 限於「專以規避技術保護 避技術保護措施之行為之業 措施為功能之裝置或電腦 者」 程式」 §120-2③ §120-2①②. X 民 刑 處 罰 均有 採 刑 事 責 任. 二、美國 DMCA 之規定 (一)三種未經著作人同意或授權的侵害行為: 美國是最早將 WCT 與 WPPT 關於反規避條款的義務落實到國 16. 參閱馮震宇,同前揭註 9,頁 73。 參閱陳家駿、馮震宇、劉孔中, 《著作權科技保護措施之研究》研究計畫,2004 年 11 月 30 日, 頁 13~14。 17. 10.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12)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內著作權法的國家,1998 年美國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以下簡稱 DMCA),。而 其中關於科技保護措施之反規避條款(anti-circumvention)規 定在第 1201 條以下,包含下列三種類行的侵害行為: 1.禁止直接規避行為:任何人均不得規避可有效控制接觸受本章 保護之著作的科技保護措施(§1201(a)(1)(A) 18 ; 2.禁止交易的規定:任何人均不得製造、輸入、向公眾提供、準 備、或以其他交易方式來規避「防止接觸著作」的科技保護措 施之任何的技術、產品、服務、裝置、組件或其零件§ 1201(a)(2) 19 ; 3.特別侵權之禁止規定:任何人均不得製造、輸入、向公眾提供、 準備、或以其他方式交易任何用以規避「防止重製著作」的技 術、產品、服務、裝置、組件或其零件(§1201(b)(1)) 20 因此,可將上述三種侵害類型之關係,圖示 21 如下: 控制接觸科技保護措施:禁止所的直接規避行為 (access control,1201(a)(1)) 禁止所有的規避裝置之準備行為 (ban on trafficking, 1201(a)(2)) 防止利用科技保護措施 禁止重製控制之準備行為 (copy control, 1201(b)(1)). (二)反規避條款的免責規定: 由於DMCA並未對科技保護措施有所定義,其僅就「規避一個 技術措施」與「有效控制接觸一個著作」加以定義。前者係指未 18. 17 USC 1201(a) Violations regarding circumvention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1)(A) No person shall circumvent a technological measure that effectively controls access to a work protected under this title. 19 17 USC 1201(a)(2) No person shall manufacture, import, offer to the public, provide, or otherwise traffic in any technology, product, service, device, component, or part thereof. 20 17 USC 1201(b) Additional violations -(1) No person shall manufacture, import, offer to the public, provide, or otherwise traffic in any technology, product, service, device, component, or part thereof. 21 馮震宇,同前揭註 9,頁 74。 11.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13)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經著作人同意下,將加亂序碼的著作解碼、將加密著作解密或避 免、迴避、除去、使無效或破壞科技保護措施 22;後者則指在正常 的操作情況下,該措施有要求一定的資訊或一定的程序,而在得 到著作權人的授權下,方能接觸該著作 23。透過這種抽象的定義, 美國的著作權法反而在何謂科技保護措施有更大的想像空間,由 於此種廣泛的立法方式,DMCA正式生效後,導致其適用之結果跳 脫國會所欲保障之標的與範圍,並引發許多爭議,國為為避免反 規避條款的不當擴大,其也設有保留條款(saving clause),即「本 法所定有關權利救濟、限制或著作權侵害之抗辯,包括合理使用, 均不因本條規定而受影響」與「任何技術、產品、服務、裝置、 組件或其零件,其與著作權侵害有關之代理或輔助侵害責任,均 不因本條規定而擴大或降低」24,惟就目前已發生的案例都顯示, 合理使用原則在保護網路著作權的影響下,面臨重大的影響 25 。 而由於DMCA涵蓋的範圍甚廣,為兼顧公眾使用「受著作權保 護之數位著作」的權益,故國會在DMCA中加入以下七項反規避條 款之免責規定 26 : 1.非營利性圖書館、檔案保存處及教育機構之免責 2.法律執行與情報蒐集等政府活動之免責 3.還原工程之免責. 22. 17 USC 1201(a)(3)(A) to "circumvent a technological measure" means to descramble a scrambled work, to decrypt an encrypted work, or otherwise to avoid, bypass, remove, deactivate, or impair a technological measure,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copyright owner 23 17 USC 1201(a)(3)(B) a technological measure "effectively controls access to a work" if the measur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its operation, requires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or a process or a treatment, with the authority of the copyright owner, to gain access to the work. 24 17 USC 1201(c)Other rights, etc., not affected-(1)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affect rights, remedies, limitations, or defenses t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cluding fair use, under this title.(2)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enlarge or diminish vicarious or contributory liability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connection with any technology, product, service, device, component, or part thereof. 25 馮震宇,同前揭註 9,頁 72。馮震宇, 《智慧財產權發展趨勢與重要問題研究》 ,元照出版社, 2004 年 8 月,初版第二刷,頁 39~40 26 17 USC 1201(d)~(j) 12.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14)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4.加密研究之免責 5.保護未成年人之免責 6.隱私權保護之免責 7.安全性測試之免責 由於上述免責條款中尚有許多限制以及不一體適用之處,因 此在適用上亦不免產生歧異 27,再加上原則條款採取的高度管制態 度,使得DMCA在實行以來一直產生相當大的爭議,尤以此條款是 否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合理使用制度之爭論為最 28,現今 也有不少國會議員因而倡議修改相關條文以保障公眾利益。惟美 國DMCA的制定,在全球各國的反規避條款立法中,仍然具有指標 性的地位。. 伍、科技保護措施對合理使用原則的衝擊 一、科技保護措施-超著作權 「科技保護措施」與著作的「合理使用」是兩個不同的領域。合理 使用在著作權法之發展中已有百餘年的歷史,其目的基於公共利益之 維護,使公眾於不嚴重影響著作人利益之特定情形下,不必經著作人 同意即可自由地對於著作進行重製或其他利用;科技保護措施規定則 是近年來為鼓勵著作權人在數位化環境中以科技措施保護其著作權,. 27. 雖然§1201(c)(1)、(2)款設有保留條款,保障他人有關權利、救濟、限制或著作權侵害的抗辯等, 及著作代理或輔助侵害的刑責能維持原有規定,不受反規避條款的影響。但對於發展、製造或銷 售規避科技措施部分仍有爭議,允許進行還原工程、加密技術之研究,及安全性測試等目的,而 生產、銷售規避科技措施;但卻不允許未達到非營利性圖書館、檔案保存處及教育機構、保護未 成年人,以及隱私權等目的而生產規避科技措施之產品、服務或裝置。如此截然不同的適用規定 與衡量標準,不僅無法自法條本身獲利法嚴格看出端倪,上述種種不當限制,更造成免責規定許 多適用上之疑義。宋怡青, 《網路社會數位著作近用權之探討-以美國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為 例》,中正大學電信傳播研究所碩士論文,93 年,頁 97。 28 在Universal City Studios v. Corley(273 F.3d 429 (2d Cir.2001))一案中,第二巡迴法院認為,原 審判決並未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而且認為最高法院從未主張合理使用是憲法所要求保障之原 則,因此法院認為本件之違反反規避條款乃解碼行為,此與合理使用原則無關。宋怡青,同前註, 頁 102。 13.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15)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乃在著作權法中新增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著作權所採之技術 措施。由於科技保護措施賦予著作權人太廣泛的權利,因而有將科技 保護措施稱為「超著作權」(Para copyright),主要原因在於 29 : (一)准於著作權人以科技保護措施將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加 以控制,例如單純的事實或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之著作; (二)賦予數位著作權人可控制利用人如何接觸或利用受科技保 護措施保護之著作,並取得超過傳統著作權法所賦予之權 利。例如美國DMCA§1201(a)(1)允許著作權人可使用「有效 控制接觸著作物之科技措施」來保護著作,然而此一控制接 觸權係傳統紙本或類比時代所沒有的權利。而且控制「接觸」 某著作,實際上等同於控制「閱讀」該著作。因為,無法接 觸即無法閱讀,更遑論為合理使用目的而為之重製。然而在 傳統時代,著作權人並不享有「控制閱讀」的權利,因此科 技保護措施之立法確實給予數位著作人較高於傳統著作人 30 的權利 。. (三)此種權利可能遭到著作權人的濫用,或利用其作為限制競 爭之工具,例如在Streambox一案 31 中,Streambox公司生產 銷售一種稱為Streambox VCR產品,其可模擬RealPlayer軟 體所運用的數位認證程序,進而規避Real Networks公司的 保護控制設計,使得Streambox VCR的使用者可以從網路 上、下載Real Media與Real Audio等檔案格式,並加以重 製或利用。而本案法院判決Streambox公司因為違反DMCA§ 29. 參閱陳家駿、馮震宇、劉孔中,同前揭註 17,頁 66。 參閱蔡岳勳、胡心蘭,《從法律與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美國著作權法之科技保護措施及合理使 用原則》,中原財經法學,2005 年 6 月,第 14 期,頁 172。 31 RealNetworks, Inc. v. Streambox, Inc., 2000 U.S. Dist. LEXIS 1889(W.D. Wash., Jan. 18, 2000) 。 本案因為係一永久禁制令的裁定,因此並未收錄在判決彙編中,故無正式的判決引註,而該判決 文件原文可參閱http://www.law.uh.edu/faculty/cjoyce/copyright/release10/Real.html,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5 日,引自許富雄,同前揭註 1,頁 144~148。 30. 14.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16)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1201(a)(2)、§1201(b)(1),並核可Real Networks公司禁 制令的申請。雖然該案件嗣後兩方達成和解,但實際上本 案之起源只是兩家有相容性產品(提供對內容控制的電腦 軟體)業者之間彼此的競爭,然最後結果很明顯的勝訴一方 Real Networks透過反規避條款對科技保護措施的規定,成 功的將競爭對手排除在市場之外。. 二、科技保護措施對合理使用之影響 國家為鼓勵著作人創作,因此法律賦予其排他權,因此在未經著 作權人同意前,任何人不得重製、改作、公開發表、出租等,以保護 著作人之創作,但如此強烈的排他權利卻也直接影響到大眾獲取、利 用其高度智慧結晶的機會,因此著作權法基於公共利益所平衡,乃創 立合理使用的制度,允許特定人或一般人在某些情形下非營利的使用 著作人之著作,及在有限的影響著作人利益的情況下得以促進資訊廣 泛流通。如前所述,雖然美國DMCA在§1201(c)(1)強調在著作權侵害案 件中,反規避條款對原來的權利、救濟、限制或抗辯均不受影響,包 含合理使用。此規定試圖讓反規避提款,僅在符合一定要件的科技保 護措施,在受到規避時,著作權人可尋求救濟的法律依據,而原有法 律所賦予的合理使用空間,並不會因此受到壓縮或改變,然而在美國 司法、行政的運作下,卻使得傳統的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存在空間在數 32 位環境中受到擠壓的結果 。以下就美國幾個著名案例討論:. (一)DVD案 33 32. 參閱許富雄,同前揭註 1,頁 203。 當時發生不只一件DVD案,不過均有類似的前提事實,其中著名的判決之一為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Shawn C. Reimerdes, 82 F. Supp. 2d 211 (S.D.N.Y. 2000).一案,法院在審理過法律要 點後,法院又發表了一份完整的判決書,111 F. Supp. 2d 294,並發出永久禁制令,111 F. Supp. 2d 346.,本文主要針對此一判決討論。由於DMCA §1201 (a)(1)(A)到 2000 年 10 月 28 日才生效,在 DVD案審理間,該條款尚未生效。因此,DVD案係以DMCA§1201(a)(2)為起訴條款,本條之規定 33. 15.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17)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DVD案件的發生,主要是好萊塢電影業者所成立的DVD著作權管 制協會(DVD-CCA)為了防止DVD遭非法重製,而開發出內容干擾系統 (Content Scramble System,CSS) 34 的控制軟體,用來控制DVD的播 放。不過在1999年時,電腦駭客 35 發展出了一套稱為DeCSS之專門用以 破解CSS 保護系統的程式,使得受CSS保護之DVD亦可在未裝置有經過 授權之解密技術的播放器或電腦上觀看,甚至可以被重製。Reimerdes 旋將DeCSS程式張貼在其網站2600.com上,使第三人均可任意下載、 執行該程式,而美國電影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MPAA,以其會員全球城市工作室Universal City Studios為 代表)提出訴訟,主張依據DMCA之規定,要求法院禁止「2600.com」 網站之負責人繼續在網路上張貼DeCSS破解CSS的電腦程式,並禁止該 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連結到其他有張貼該程式的網站。本案的爭點在 於被告主張 36 在網路提供超連結或散佈原始程式碼,屬於美國憲法第 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且原告無法舉證被告有任何利用. 係禁止任何人製造、進口、提供、或以任何方式與大眾交易用以規避接觸控制措施之設備,即所 謂之「禁止交易條款」,在該案發生期間此條款已生效一年多。參閱蔡岳勳、胡心蘭,同前揭註 30,頁 217。以下內容並引自同文,頁 216~225。 34 CSS的主要應用在DVD影片上,主要是防止DVD的直接盜拷之資料加密及許可技術,所採取的 方式是直接將資料事先進行擾頻(scrambling),因此在DVD播放機加裝一個解密迴路,在播放時 進行確認密碼的動作,如此一來DVD碟片只能在符合一定區碼的播放機中播放,這種DVD區碼 的限制,不但使得業者能夠有效的控制電影片在全球各地區銷售的時間與銷售的管道,更可透過 掌控CSS而要求硬體業者必須遵從。詳見許富雄,同揭前註 1,頁 105~106。 35 事實上,破解這套CCS的DeCSS軟體是由一個挪威 15 歲的少年Jon Johansen(在挪威被稱為 「DVD Jon」 ,是電腦駭客眼中的英雄)寫的程式,他為了讓自己可以在使用Linux作業系統的電 腦上觀賞合法買來的原版DVD,因而寫了一個破解程式-DeCSS,破解了電影業者讓DVD只能 透過特定的影碟機才能收視的技術程式CSS,並將該軟體之原始碼公布於網路上供人下載。美國 電影協會(MPAA)對Johansen提出告訴,主張其侵害著作權,並且破壞了DVD市場。而挪威 奧斯陸地方法院在 2003 年 1 月 7 日做出判決,認為Johansen破解電影業者在DVD光碟上的科技 保護技術並加以散佈之行為,並未違反法律。判決理由主要以Johansen有權選擇以任何方式來欣 賞合法取得的DVD影片,而且檢察官並未能證明Johansen或其他使用者利用DeCSS程式複製非法 盜拷的影片,因此無法認為消費者破解自己的財產是有罪的事。參閱簡榮宗, 《破解科技保護措 施,無罪?》 ,http://www.nii.org.tw/CNT/ECNews/ColumnArticle/article_177.htm,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6 日。 36 被告所提出之抗辯尚包括使用DeCSS符合DMCA中有關還原工程、加密研究、及安全性測試等 免則事由之規定,惟法院均認為被告無§1201(d)~(j)七項例外免責規定之適用。詳見蔡岳勳、胡 心蘭,同前揭註 30,頁 218~219。 16.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18)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DeCSS程式重製DVD影片的行為。並主張該程式可讓其他欲以合理使用 方式利用著作之人,得以其他形式觀賞該DVD影片之內容,如轉成其 他檔案格式,使其可在其他作業系統或影音播放軟體中觀賞。 關於被告主張第一修正案的部分,法院以電腦程式屬於強調功能 性之中性內容(content neutral)言論,並非純粹言論,應適用低 度審查標準,如果管制該言論可實質地增加政府利益,且限制的手段 未逾越必要限度,該限制便具有正當性,因此DMCA符合上述標準,並 未違反第一修正案 37 。另外被告主張合理使用的部分,也遭到地方法 院法官的駁回,其認為該等破解密碼雖可作為技術上的宣示,仍可能 違反DMCA§1201,縱使該規定有造成妨礙他人合法利用著作的危險。 此外法院尚認為被告提供「規避控制接觸著作的科技保護措施」之軟 體,違反DMCA§1201(a)(2)之規定,且認為若國會認同此行為屬合理 使用,就會在立法時明訂其屬於該條之例外,但國會並未如此,所以 除非其接觸以得到著作人授權之著作,否則利用人即無法主張合理使 用。 在上訴審中,第二上訴巡迴法院 38 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從未判 決認為合理使用係憲法上所要求的使用者之權利」,因此,其駁回被 告在地院主張:「若照地院所判決之方式適用DMCA法案中之條文,將 「違憲」的把合理使用原則排除適用於著作物上。」法院認為,由於 「從未有判決認為合理使用可保證使用者得以使用其所偏好的技術 方法來接觸並重製著作物,或可複製與原著作物一樣形式之重製 物」,法院建議欲就受接觸控制所保護之電影DVD為合理使用之使用 者,得以使用其他較不完美之重製方式取得類比式之重製物。雖然類 37.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Shawn C. Reimerdes,supra note 33,at329~330。 本案因為與另一案件相似(兩件被告均是 2600.com網站的架設者),且後來這兩件案件均上訴, 因此第二巡迴法院將兩件案件合併審理,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Corley,273 F.3d 429 (2d Cir. 2001) 38. 17.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19)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比式之重製物不比直接接觸數位形式之DVD,並重製之來得完美或易 於使用,但既然有其他方式可從事合理使用 39,則被告即不得主張「合 理使用原則被違憲的限縮了」。據此,上訴法院維持地院之判決,判 定被告違反DMCA所規定之反規避條款。 (二)Lexmark墨水夾案 40 原告Lexmark是一家行銷雷射印表機之製造商,並為其一印表機 T-Series生產了兩種墨水夾,一種是標準的產品,並無折扣;另外一 種則是有折扣,但是價錢較低、且只能使用一次的Prebate碳粉匣。 對於無折扣的碳粉匣,Lexmark並未附加任何的保護裝置。但是對於 有折扣的Prebate墨水夾,為了避免消費者重複使用Prebate碳粉匣安 裝他人生產之墨水,Lexmark設計了兩種科技保護措施,一為在 T-Series印表機上的「列印引擎程式」 (Printer Engine Program, PEP),一為在Prebate碳粉匣上「碳粉下載程式」(Toner Loading Program,TLP)。每當印表機安裝一個新墨水夾時,兩個保護措施程 式 就 會 互 相 配 合 產 生 一 個 認 證 程 序 - 「 訊 息 認 證 碼 」( Message Authentication Code, MAC) ,如此可防止使用者使用非Lexmark生 產之碳粉匣。 而被告Static Control為規避上述的技術,生產銷售一種稱之為 SMARTEK的電腦微晶片上重製Lexmark的碳粉下載程式,並可進而執行 Lexmark該程式,而使印表機正常的運作,也因此規避了Lexmark對 Prebate碳粉匣的科技保護措施。為此,Lexmark乃向法院控告Static Control違反科技保護措施。Static Control則以Lexmark的利用方式 超過立法者所欲規範的範疇,以及DMCA只應限於數位仿冒範疇,而不 39. 法院指出,DMCA並沒有限制使用者就DVD著作為傳統合理使用行為之機會,其仍可對DVD 上電影著作之內容為評論,摘錄引述電影劇本,甚至可以照相機、攝影機或麥克風轉錄在放映中 之DVD 影片的部分影像及聲音。 40 Lexmark Int’l Inc. v. 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Inc., 253 F. Supp. 2d 943(E.D. Ky.2003).,以下內 容引自陳家駿、馮震宇、劉孔中,同前揭註 17,頁 70~72 18.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20)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宜擴大至「限制競爭」作為抗辯。 而在審理後,法院否決了Static Control所提-認為碳粉下載程 式係認證程序之必要部分,因而純屬「功能性(functional)」而不 能賦予著作權之抗辯。即法院認為該碳粉下載程式非僅是一密碼鎖, 其為一有創作性表達之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並認為Lexmark所用 的認證程序係一種控制接觸著作物的科技保護措施,若無適當的認證 程序,印表機無法運作,因此Static Control公司銷售附有SMARTEK 微晶片的回收碳粉夾就符合了DMCA§1201(a)(2)的構成要件。此外, 法院也認為Static Control公司其開發SMARKTEK晶片主要用來規避 Lexmark的認證程序,且該晶片除了規避Lexmark的認證程序外,沒有 其他的商業目的。 因此肯得基州聯邦地方法院認為Static Control公司的行為構 成DMCA所禁止的反規避條款的規定,並在2003年6月判決,准許 Lexmark的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申請,並禁止 Static Control繼續銷售違反科技保護措施的產品 41 。 由於此判決使得反規避條款的適用範圍得以擴大到國會所欲保 護的數位內容範圍之外-限制市場競爭 42 ,因此Static Control乃緊 41. 本案被告有上訴二審法院,上訴法院推翻下級法院之見解,並認為原告Lexmark的兩個墨水填 充之電腦程式,並不符合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法院並認為並非Lexmark的授權碼控制PEP的接 觸使用,而是購買Lexmark的印表機允許接觸使用PEP程式。任何人只要購買原告的印表機就可 以直接由印表機的記憶體讀取PEP程式,而此程式可輕易被讀取與散播,並無安全裝置保護PEP 的接觸使用,因此也無任何規避措施可言。因此駁回原告Lexmark在地院中所主張被告著作權法 下之侵權,及駁回原告Lexmark所有有關DMCA下的主張。Lexmark Intern., Inc. v. 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Inc. 387 F.3d 522 (6th Cir.2004)。引自朱美虹,《科技保護措施對著作權保護之影響--以Lexmark v. Static Control為例》,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5&act=read&id=43,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9 日。 42 擴大反規避條款的解釋,可能會引發限制競爭的問題,也就是會促使業者在面對競爭者競爭 之際,會在其產品中增加類似的認證裝置,然後就可以利用反規避條款來排除其他競爭對手的競 爭。如此一來,不但將使產品的相容性為之喪失,更可能會產生限制競爭與抑制創新的結果,特 別是對市場力量小的競爭對手而言,將產生極端不公平的情事。參閱馮震宇, 《從Lexmark案看科 技保護措施立法的負面影響》,智權情報網, http://www.apipa.org.tw/Area/Article-ViewADA.asp?intAreaType=2&intADAArticleID=139,最後瀏 覽日:2006 年 5 月 29 日。 19.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21)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急向美國著作權局請求將此種規避行為,列入免責類型範圍之中 43 。 但是美國著作權局在2003年10月31日所公佈的反規避條款的免責名 單中,卻沒有採納Static Control的建議,因為著作權局認為Static Control所建議的免責行為已經為還原工程的免責規定(§1201(f)) 所涵蓋,故不需要另外給與其他的免責。. 陸、我國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代結論 一、有關科技保護措施之立法 臺灣為配合 WIPO 條約通過對數位內容產業的保護之條約,並因應 各國立法趨勢,智慧財產局亦在 2000 年 8 月提出著作權法部分修正草 案,其修正重點包含兩個:一、修訂對表演人之保護;二、增訂科技 保護措施及權利管理資訊保護之規定。前者我國已順應 WPPT 修改對表 演人之權利;後者有關科技保護措施規定方面,修正草案擬在第 3 條 增訂第 15 款,規定科技保護措施係著作權人為防止其權利被侵害所使 用有效之科技方法。但用以限制他人依法得利用之該著作之行為者, 則不屬之。若有違反之行為,包括意圖供侵害他人著作權而製造、輸 入、散佈專供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設備,或提供專供規避科技保護措 施之服務或資訊者,依著作權法草案第 92 條之 1,可處罰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在 2003 年 7 月,立法院通過之著作權法增訂權利管理電子資 訊 44 之規定,惟刪除草案有關科技保護措施立法之部分,刪除理由主 43. 根據DMCA§1201(a)(1)(C)的規定,國會圖書館館長應該在第(A)目所描述的時間內(即直接規避 行為之禁止在該條制訂後兩年後才生效),及其後之每三年間,根據著作局之建議,會同商業部 之通訊與資訊助理,提出報告並提供建議。因此,美國著作局於 1999 年開始,都會邀請社會大 眾回應並提供建議給國會圖書館。參閱蔡岳勳、胡心蘭,同前揭註 30,頁 169。 44 所謂「權利管理資訊」 ,乃指著作權利人在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所註明足以確認著作、著作 名稱、著作人、著作相關權利人或使用該著作之期間或條件等資訊。在傳統之著作傳播環境中, 著作權利人於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所註明有關著作權利之資訊,例如書籍上俗稱之「版權 頁」,縱使遭變動、刪改,其影響所及,不過就是該特定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對於其他重製 20.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22)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要為刑法第 358 條已經對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有所規範,故暫不與訂 定。此非一個相當具有說服力的理由,因為刑法與著作權法所保護之 法益並不相同,且兩者規範內容也不同 45。因此在 2004 年 9 月時又修 正著作權法,不僅在著作權法第 80 條之 1 就「權利管理電子資訊」46 加以規定外,並增訂第 80 條之 2「防盜拷措施」47 之規定,並在第 96 條之 1,規範有關刑責之規定 48 。 二、我國著作權法防盜拷措施與美國 DMCA 反規避條款之比較 我國著作權法將防盜拷措施之定義為第 3 條第 18 款: 「指著作權 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 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其不僅包含直接規避行為(防止擅自進入 之行為),也包含間接規避行為之部分(防止利用科技保護措施之行 為),因此將我國著作權法防盜拷措施第 80 條之 2 與美國 DMCA§1201 物之有關著作權利之資訊,並不致於產生任何影響。然而,網際網路數位化科技發展後,大部分 的著作均得上載網路,以供公眾接觸,其所註明有關著作權利之資訊,至為重要,如遭變動、刪 改,其影響所及,將使隨後接觸該著作之人就該著作得到錯誤之著作權利資訊,權利人權益受損, 利用人亦可能因錯誤資訊而作出錯誤之判斷,甚至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為保護網際網路數位化科 技環境中,著作權利人私的利益與利用人取得正確著作權利資訊之公益,WCT第 12 條及WPPT 第 19 條爰要求締約各國履行「有關權利管理資訊之義務」 ,而此一義務通常與前述「有關科技措 施之義務」相並論。章忠信,同前揭註 2。由於主題及篇幅關係,本文擬不就此議題討論。 45 2003 年刑法增訂電腦犯罪專章,其中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 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刑法第 358 條係禁止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不法行 為,並不即於進入自己電腦,所以此條款並無法保護到科技保護措施之範疇。陳淑美,《新修正 著作權法簡介兼論暫時性重製及科技保護措施》 ,科技法律透析,2004 年 8 月,第 27 頁。不過 從挪威法院依據挪威類似我國刑法第 358 條規定,而判少年Johansen無罪之判決可見現行刑法不 一定能夠因應數位內容的侵害。參閱馮震宇,同前揭註 9,頁 70。 46 第 80 條之 1: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 作。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 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47 第 80 條之 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 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 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前二項規定,於下 列情形不適用之: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三、檔案保存機構、教 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五、為保 護個人資料者。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八、為進行還原工 程者。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48 第 96 條之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21.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23)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反規避條款比較發現,兩者在實質內容上其實並沒有多大的差別。但 如前所述,美國 DMCA 在其實務運作下卻造成對合理使用原則之衝擊, 及導致限縮公眾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因此在我國實務適用下,是否 也會產生相同之問題,尚待觀察。而在我國第 80 條之 2 第 3 項的部分, 雖然規定免責條款之部分與美國 DMCA§1201(d)~(j)款相同,並另外增 加第 9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之空白條款,但並未如美國免 責條款有具體詳細內容之規定,其實務上如何運用或判斷此九款免責 條款也是一大問題。而在第 4 項的部分,我國也如同美國§ 1201(a)(1)(C)規定有關各項免責事由應該定期檢討之部分,惟美國對 此有明文規定每三年檢討一次,然我國只規定「定期檢討」 ,似乎應明 訂期限較佳,且也可比照美國著作局之方式,邀請各界對免責條款提 供意見,以做為參考或立法方向。另外,國際間關於著作權法制中「科 技保護措施」之立法,最大之爭議在如何避免因為過度保護著作人權 益,而犧牲廣大公眾對於著作之既有的合理使用之特權,美國著作權 法第 1201 條第(c)項第(1)款訂有「保留條款(saving clause)」之規 定,而我國關於此部分,卻也付之闕如。 三、結論 雖然增訂科技保護措施是時代立法之潮流,因此WIPO也就科技保 護措施明訂其簽約國應該對於規避科技保護措施採取原則性的規定, 及給於著作權人最低限度之保護程度,因此各簽約國有選擇立法內容 與範圍之權利,何況是非簽約國的臺灣,更佳有選擇與因應之方式, 非一定要順從歐美之規定,應該考慮國內之數位環境及產業發展之狀 態,以免過多的限制反而壓迫數位產業的發展與競爭 49。因此有學者主 張臺灣應僅就直接規避行為加以禁止,而增訂準備行為(間接規避行 49. 由於臺灣數位產業尚以製造業為主,與美國掌控研發與通路之經營模式不同,因此若完全copy 美國之立法例,將反而為臺灣產業帶來直接的衝擊。馮震宇,同前揭註 9,頁 87。 22.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24)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為)之部分應予以審慎考慮,且即使欲增訂準備行為也不宜師法歐美 之規定,反而應該參考臺灣市場上的競爭對手之立法例,如韓國、新 加坡、大陸與東南亞國家 50,以免因此造成對限制本國產業發展之不利 影響。. 《參考資料》 一、碩士論文 * 許富雄, 《數位時代合理使用之再探討-以反規避條款為中心》 ,中 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4 年 7 月。 * 宋怡青,《網路社會數位著作近用權之探討-以美國科技保護措施 之立法為例》,中正大學電信傳播研究所碩士論文,93 年。 二、書籍 * 馮震宇, 《智慧財產權發展趨勢與重要問題研究》 ,元照出版社,2004 年 8 月,初版第二刷。 三、研究計畫 * 陳家駿、馮震宇、劉孔中,《著作權科技保護措施之研究》研究計 畫,2004 年 11 月 30 日。 四、期刊 * 馮震宇,《數位內容之保護與科技保護措施-法律、產業與政策的 考量》 ,月旦法學雜誌,2004 年 2 月,第 105 期。 * 蔡岳勳、胡心蘭,《從法律與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美國著作權法之科 技保護措施及合理使用原則》,中原財經法學,2005 年 6 月,第 14 期。 * 陳淑美, 《新修正著作權法簡介兼論暫時性重製及科技保護措施》, 科技法律透析,2004 年 8 月 五、網路資料 *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資 訊 基 本 建 設 產 業 發 展 協 進 會 , http://www.nii.org.tw,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2 日。 *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news/copyrig ht_changelaw.asp,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3 日。 * 智慧財產局,《什麼是科技保護措施》 ,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news/920326/ 什麼是科技保護措施.doc,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3 日。 50. 參閱馮震宇,同前註,頁 87~88。 23.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25)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 章忠信, 《著作權法制中「科技保護措施」與「權利管理資訊」之 探討》 ,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htm,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2 日。 * 章忠信, 《科技保護措施對著作權保護之影響---以Lexmark v. Static Control為例》,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5&act =read&id=43,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3 日。 * 簡榮宗,《破解科技保護措施,無罪?》, http://www.nii.org.tw/CNT/ECNews/ColumnArticle/article_1 77.htm,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6 日。 * 朱美虹,《科技保護措施對著作權保護之影響---以Lexmark v. Static Control為例》,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5&act =read&id=43,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9 日。 * 馮震宇, 《從Lexmark案看科技保護措施立法的負面影響》 ,智權情 報網, http://www.apipa.org.tw/Area/Article-ViewADA.asp?intArea Type=2&intADAArticleID=139,最後瀏覽日:2006 年 5 月 29 日。. 24.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26) 論科技保護措施擴張使用之結果—合理使用原則存在之空間. 1.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06 年).
(27)
相關文件
締約國雙方應加強在標準化與度量衡措施上之共同合作,並以促進締
第一步:在 VMware 按下 Install VMwave Tools 按下之後系統就會開啟安裝畫面給
Principles of and types of irrigation systems灌溉系統的原理和類型 Collection, storage, and use of rainwater收集,儲存和使用雨水 Use, install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SF11310 張基晟 比較 Ipilimumab 加上 Etoposide/Platinum 與 Etoposide/Platinum
Article 40 and Article 41 of “the Regulation on Permis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required that employers shall assign supervisors and
Plant, Roger (2012), Draft Repo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al Instruments of Human Trafficking and Forced Labour: A Case of Taiwan,
本課程除重視學生語文能力的培養外,還着重加強文學、中華文
綜合不同說話者觀點、論點」,在初中階段,可選用較簡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