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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99學年度第二學期總務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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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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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99 學年度第2 學期總務會議紀錄 時間:100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 10 分 地點:圖資大樓 5 樓大型會議室 主席:楊總務長證富 記錄:蘇永銘 出列席人員:詳簽到簿。 壹、 主席致詞:(略) 貳、 上次會議紀錄執行情形報告:確認。 參、總務處各組工作報告:(略)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總務處 案由:國立高雄大學校園流浪動物管理要點案,提請討論

說明:校園流浪狗問題,為規範校園安全增訂「國立高雄大學校園流浪動物 管理要點(草案)」。 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一),請另提行政會議討論

提案二 提案單位:總務處 案由:國立高雄大學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管理要點案(如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為校園垃圾減量,增訂國立高雄大學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管理要點(草 案) 。 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二),請另提行政會議討論

提案三 提案單位:總務處 案由:國立高雄大學毒物化學管理辦法案(如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因應實驗室毒化物管理,增訂「國立高雄大學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 法」。 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三),請另提行政會議討論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同日中午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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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國立高雄大學校園流浪動物管理要點(草案)

100 年 5 月 16 日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 擬 訂 定 條 文 說 明 一、為維護校園安全、安寧及環境衛生, 兼顧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並使本校 處理校園流浪動物有所依據,特訂立 本管理要點(以下簡稱要點)。 訂定本要點之宗旨。 二、校園內流浪動物符合下列條件,得向 總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始 得飼養。 (一)飼養地點:校方提供之指定飼養地 點或飼主提出且經審核通過之適當 地點。 (二)安全衛生要件: 1.經審核同意飼養之動物需植入 晶片、驅蟲(體內及體外)並施 打動物相關及八合一疫苗。 2.需已施做絕育手術之動物。 (三)飼主:校園內流浪動物之認養,需 經校內教職員工生五十人以上簽署 同意飼養,並推選兩位教職員工生 擔任飼主負責管理與照護。社團認 養者可由社團具名逕行提出申請飼 養,社團負責人為當然飼主。 (四)責任: 1.飼主需定期向總務處報告該動 物近況,飼主離職、退休、休學 或畢業時,並另行推選飼主。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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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動物未被妥善照顧、飼養等。 則該動物將由校方依動物保護 法處理。該飼主取消飼養資格, 且爾後不得再申請飼養。 2.經本校同意飼養之流浪動物,應 由飼主出具切結書,載明所有有 關安全上之法律責任,若該動物 有毀損公物、攻擊他人或破壞環 境衛生、妨礙安寧者,飼主應負 法律上責任。 (五)該動物個性溫馴與人親善者,且過 去無攻擊人之紀錄,全校申請飼養 動物之數量,審核同意飼養之動 物,以 15 隻為上限。 (六)如不符合上述規定,視為校園無主 流浪動物,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處理。 三、飼養之動物不得進入餐廳、行政、教 學區域,並禁止放任該動物遊蕩、排 泄或破壞花木等公物,並採取適當防 護措施。 四、本校同意飼養之動物或民眾飼養之動 物,出入校園需有人伴同,且需繫以 鏈子,必要時並應帶口罩,否則得依 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若為本校 同意飼養之動物則予以記錄,違反規 定三次以上者,取消飼養資格。 五、民眾飼養之動物進入本校,除需符合 上述規定外,並應備妥清潔袋,隨時 清理動物排泄物,違者得由校方人員 予以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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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校內無主流浪動物,由總務處依人道 作業方式誘捕,必要時得請求高雄市 政府動物保護處協助處理。 七、本要點經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生效及修正程序 附件二

國立高雄大學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管理要點(草案)

100 年 6 月 17 日總務會議討論通過 擬 訂 定 條 文 說 明 一、為降低環境污染負荷,推動校園垃圾減量、資 源回收及再利用之正確觀念及習慣,以提昇環 境品質,落實校園環保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訂定本要點之宗旨。 二、實施對象:全校教職員工生。 規 定 本 要 點 之 實 施 對 象。 三、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各單位配合工作如下: (一)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環安中心) 1.負責資源回收統合協調工作。 2.資源回收及垃圾清運數量統計及相關資料上 網填報。 3.配合校慶園遊會、新生講習、環境永續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服務課程小組長 訓練等活動,強化學生隨時隨地做環保的概 念,達到校園垃圾減量的目的。 4.負責碳粉匣、廢乾電池回收及回收量統計。 5.宣導限用塑膠袋、免洗筷,以及一次用外帶 飲料杯源頭減量及獎勵回收等政策。 6.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暫存與委外清理。 7.碎木堆肥之製作與應用。 8.督導餐飲服務設施執行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 推動垃圾減量與資源回 收之相關單位工作內容, 推動單位包括環境安全衛 生 中 心 、 總 務 處 及 學 務 處,各單位負責之工作內 容係依各單位負責業務內 容予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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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9.督導餐廳廢食用油及廚餘之回收處理。 (二)總務處 1.負責各項硬體設備採購。 2.負責日光燈管回收及數量統計(季報表交予 環安中心)。 3.負責垃圾及資源回收物之分類暫存與委外清 除。 4.協助督導餐飲服務設施執行垃圾減量及資源 回收工作。 (三)學務處 1.輔導住校生執行資源回收工作。 2.協請宿舍學生自治幹部推動資源回收工作。 3.配合學生服務課程執行資源回收工作等相關 事宜。 4.鼓勵學生成立環保相關社團及環保志工,協 助推動資源回收工作。 5.利用全校性活動,加強宣導垃圾減量與資源 回收工作。 6.協助督導餐飲服務設施執行垃圾減量及資源 回收工作。 四、清運時間:依各類型廢棄物清運頻率及清運廠 商可配合時間彈性調整。 由於各類型垃圾清運模 式及清運頻率不同,目前 暫不訂定概略之清運時間 範圍。 五、依據環境保護署「垃圾強制分類」政策,垃圾 強制分類為「一般垃圾」、「資源垃圾」、「廚餘」 三大類排出。 依環保署垃圾強制分成 三大類進行貯存清運之管 理。 六、一般垃圾:交由本校委外承商清除車輛收取, 校內各單位未依照規定做好垃圾分類,即一般 垃圾中含可回收資源垃圾或資源垃圾中含一 般垃圾者,委外之清潔承商人員應通知總務處 予以紀錄,情況持續且違反情節重大者將送交 一般垃圾中各產出個人 未確實做好分類時之處置 依據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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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或職員獎懲實施要 點及學生獎懲辦法處置。 七、資源垃圾: (一)資源垃圾:紙類、鐵罐、鋁罐、寶特瓶 及其他等由各業管單位進行後續資源回 收處理。 (二)廢碳粉匣:各單位送至環安中心統一回 收處理。 (三)廢日光燈管類:總務處統一回收並將數 量統計表交由環安中心申報。 (四)廢電池類,各單位收集後送至環安中心回 收處理。 (五)以上資源回收收入須繳入本校校務基金 帳戶。 各類型資源垃圾之負責 回收處理單位劃分及資源 回收金收入去向。 八、廚餘:含生廚餘及熟廚餘,先瀝乾水分,避免 發臭及污水滴落污染地面,再行投擲於一般廢 棄物車輛附加廚餘桶,或者集中委託廚餘回收 業者回收。 廚餘之前處理方式與清 除管道。 九、巨大垃圾:含廢樹枝、廢棄學生作品等大型之 一般廢棄物,由總務處安排清運日期,通知各 單位清運。 巨大垃圾之定義、清運 管理單位與管理方式。 十、資源垃圾回收注意事項: (一)紙張、紙箱請摺平再回收。 (二)避免紙類回收物遭受油漬、水或泥垢的 污染。 (三)鐵罐、鋁罐、寶特瓶、塑膠罐於回收前 請先將吸管、管套除去後壓平踩扁,以 減少空瓶體積,未喝完之飲料請倒掉並 洗淨。 規定資源垃圾回收時須 注意配合之事項,以方便 資源垃圾之暫存與清運。 十一、本要點經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生效及修正程序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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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草案) 100 年 5 月 16 日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 擬 訂 定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防止環境污染,保障教職員工 生安全,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學術機構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及相關環保法規之規定,特訂定「國 立高雄大學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訂定本要點之宗旨。 第二條 各相關院、系所單位製造、購買毒性化學物質,應先經本 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由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環安中心) 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發許可證或核可,並副知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三條 環安中心負責下列事項: 一、 輔導相關系所單位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學 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及本辦法規定之事項,並 將輔導結果報請校方處理。 二、 不定期舉辦實驗室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管理之教 育訓練。 三、 彙整各相關系所單位定期送交之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 棄物管理紀錄,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 協助毒性化學災害處理。 第四條 各相關院、系所單位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 各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之採購、貯存、標示、使 用紀錄及申報相關事宜。 二、 各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安全作業標準方法之擬訂。 三、 各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之教育訓練及緊急事件應 變。 四、 各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及有關之環保安衛 措施之定期檢查。 第五條 各相關院、系採購毒性化學物質應填寫「列管毒性化學物 質購買許可單」,並要求廠商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危險 標示。請購之毒性化學物質如本校尚未取得運作核可、登 記備查號碼或已取得運作核可、登記備查號碼但請購量等 於或大於最低管制限量時,則須經委員會同意,並由環安 中心報請主管機關,取得相關核可後,方可購置。請購之 性化學物質如本校已取得運作核可或登記備查號碼且未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購買許可單」,請詳見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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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最低管制限量時,則經環安中心同意後,方可購置。 第六條 實驗場所進行毒性化學物質相關實驗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運作場所設置物質安全資料表。 二、於毒性化學物質包裝明顯易見處標示危害警告訊息。 三、操作人員應穿戴適當之安全之個人防護,並在通風及安 全之特定場所下操作。 四、確實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五、依毒性化學物質之特性置備適當之緊急應變及急救設 備。 第七條 實驗場所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其特性設置通風及安全良好之毒性化學物質適當儲存 場所,並由專人管理。 二、存取毒性化學物質時,立即更新庫存資料。 三、置備物質安全資料表於儲存場所明顯易見之處及確實執 行危害標示。 四、依毒性化學物質之特性提供適當之緊急應變及急救設備。 第八條 各相關院、系所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單位,應就每一種 毒性化學物質每月至少填具一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記錄 表。每三個月向環安中心報備一次運作紀錄,毒性化學物質 之採購發票或進貨單影印本併同運作紀錄送環安中心核 備,以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前項運作紀錄各單位保存至 少三年。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紀錄表」詳見附件二。 第九條 各運作場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驗室負責人應立即採 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及 環安中心: 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污染運作場所周 界外之環境者。 二、 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 健康之虞者。 各運作場所因毒性化學物質發生事故時,應於十二小時內 報告校安中心及校長;實驗室負責人應自事故發生三天內, 填寫「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表」,向事故發生地 主管機關報備並副知環保署,未能於三天內完成調查資料 者,應於報備時以書面說明向事故發生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補足資料所需之時間。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 調查處理報告表」,詳 見附件三。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生效及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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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會議執行情形: 國立高雄大學99 學年度第1 學期總務會議紀錄 時間:100 年 1 月 7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 10 分 地點:圖資大樓 5 樓大型會議室 主席:劉總務長安平 記錄:蘇永銘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參、 主席致詞:(略) 肆、 上次會議紀錄執行情形報告:(略) 指示事項: 一、 請事務組研擬本校各大樓玻璃維幕外牆清潔計畫,在經費許可下 再逐年執行計畫。 執行情形:經與清潔公司現場勘查評估,每棟大樓玻璃維幕外牆清潔經 費需 20 萬元,考量本處年度經費有限,於 10 月檢討本處本 年度經費執行情形,若有節餘經費擬分期辦理每棟大樓玻璃 維幕外牆清潔。 二、 請環安組於一個星期內提出本校處理校園樹木修剪及扶正規範計 畫並據以執行。 執行情形: 1. 因為植栽生長狀況依種類不同而異,目前樹木修剪僅靠人力進行, 行道樹在低於 2.5 公尺的樹枝均需修剪,以避免妨礙車輛及人員行 進,目前人工可處理的最大範圍約在 4.5 公尺以下,學校樹木日漸高 大,未來高於 4.5 公尺的部份則需要請購專業修剪車輛進行修剪作 業,建議未來編列預算執行;除了日常修剪以確保樹木尾觀外,颱風 季節前亦會加強修剪。 2. 目前樹木扶正計畫正在試行中,已將經常傾倒樹木挑選 38 株進行加 固,待今年颱風季節過後視成效進行檢討,再將其書寫成規範據以執 行。(如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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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請環安組提出校門側牆投射燈前後種植之矮灌木定期修剪時間 表,並評估整修東南門前本校校園配置圖模糊圖面的部分。 執行情形: 1. 校門投射燈前方之灌木,因雨水量不同影響生長速度,無法採定期 修剪方式辦理,而是依巡檢勘查植物生長情形,有影響投射燈照 明效果時即進行修剪,100 年 1 月至今已修剪過 2 次,計畫下週進 行第 3 次修剪。 2. 東南門鑲嵌之配置圖與校園圖片均有褪色脫落之情形,影響校門景 觀之整潔,該金屬板以鉚釘固定,建議先拆除現有鑲嵌之金屬板, 磨平殘餘鉚釘,保持壁面整潔,至於未來是否重新對該壁面進行 設計(如利用訂製特色陶磚或馬賽克拼貼等),涉及經費則另提案 討論。(現況如附照片) 四、 請環安組(校規)及營繕組研擬規劃風雨球場腳踏車停車位置及球 場後側(西向)進出口增設透水磚步道。 執行情形:風雨球場目前已增設圍網管制,後(西)側留設有 1 大 2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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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出入口,有大型出入口主要為因應活動辦理時之臨時服務 車輛,以及大批人潮進出使用,故在今年運動會前已配合人 行痕跡完成車(步)道施工;另現已配合圍網管制於東側出入 口之步道旁設置有二組腳踏車架供停放(校內原有腳踏車架 遷移),日後再視使用情形增設。 參、總務處各組工作報告:(略) 指示事項: 一、 請事務組發函各單位宣導有關執行採購「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未達 5%之獎懲規定。 執行情形:已發便函通知校內各單位,敬請各單位配合多加購買。 二、 請文書組發函各單位宣導公文及其附件勿使用回收廢紙之規定。 執行情形:已以便函通知各單位轉發行政人員,希望各單位秘書協助 監督。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管理學院 案 由:有關本院大樓建築物等相關缺失問題,懇請總務處協助改善乙 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本案業經本院 99 年 12 月 14 日第 15 次院務會議通過。 二、本院於 99 年 12 月 2 日請各系所依各屬空間實際狀況及需修繕加強 之情形、地點,填列「管理學院大樓修繕需求調查統計表」,以掌 握本大樓建物各處缺失狀況,俾防範未來颱風暴雨再度造成本院大 樓建物積(滲)水所造成之財物災損。 三、懇請總務處協助實地勘察本院大樓,以確實掌握建物相關缺失狀況 問題,並研擬較妥適之改善措施及預定修繕進度,概估經費編列預 算協助改善本大樓建物缺失問題,以預防災損發生。 四、提案附件: (一)管理學院 99 年 12 月 14 日第 15 次院務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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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學院大樓修繕需求調查統計表」如附件。 決 議:請營繕組於一個月內完成本校各建物需維修項目之調查,總務處 再檢討相關經費,研擬優先順序並列入追蹤來逐步改善。 執行情形:本案經於 100 年 2 月完成調查後,3 月份起已視經費陸續進行 維修或改善,期間並陸續有各學院系所或單位反應建議辦理 事項,本組已盡可能協助改善,因截至 5 月底止本年度修繕 經費已使用達 71%(全年度 1,590 萬元,已支用 1,131 萬元), 為因應今年颱風及汛期期間可能產生之危害需管控部分經 費,後續之維修及改善案將於接近年底前持續進行。 註:管理學院提出之建物滲漏水修繕案,幾已近完成,目前尚 需進行之電梯口走廊截水,以及其建議部分走廊全面加裝 鋁窗等,涉及所需經費較龐大者,暫無法於本年度執行。 伍、臨時動議: 無。 陸、其他決議事項: 一、因星期六上午仍有部分同學需要上課,請事務組研究工學院西北角 機車柵門在上課期間能增加開放時間至星期六中午 12:00 之可行 性。 執行情形:於本學期開始實施星期六早上 07:00~13:00 開放西北角機 車柵門。 二、 請事務組改善法學院上課鐘聲忽大忽小及押扣警報器突然發出聲 響的問題,另相關聲響之測試(鐘聲及消防警報器)前請先公告。 執行情形:有關法學院上下課鐘聲忽大忽小問題,已改善處理完成。 押扣警報器突然發出聲響問題,經查屬人為誤壓,已改善 測試復原。爾後聲響測試會先發 mail 通知各單位。 陸、散會:同日下午 13:3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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