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期末報告
從東北地方與朝鮮之間的邊境互市看清朝的地方外政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101-2410-H-004-106- 執 行 期 間 : 101 年 08 月 01 日至 102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廖敏淑 報 告 附 件 : 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中 文 摘 要 : 本文選擇清代時期的中、朝、日邊境互市市場為考察對象, 除了理解中國清朝中央對於地方邊境互市市場的管理與態度 外,藉由三國邊境互市市場的連動關係,也試圖掌握東亞商 品流通的脈絡,並從三國對於互市的政策與態度,希冀能窺 得三國所抱持的對外關係政策及世界觀。 中文關鍵詞: 清朝、朝鮮、日本、互市、邊境市場、柵門、倭館 英 文 摘 要 : 英文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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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朝、日邊境貿易
—以柵門及倭館貿易為例
一、前言
筆者已經探討過中國清代關於涉外通商(筆者稱為互市)制度的中央立場與 政策,接下來想進一步理解清代中國邊境地方互市的樣態及其與中央政策之間的 關係,因此以清代中國邊境互市作為課題,計畫對邊境地方互市進行全面性的考 察後,再來探討中央政策與地方因應之間的互動關係,希望能因此達到系統而全 面地重建清代涉外通商的歷史樣貌。本文即是一連串對於清代中國邊境互市的考 察研究之一。 本文選擇清代時期的中、朝、日邊境互市市場為考察對象,除了理解中國清 朝中央對於地方邊境互市市場的管理與態度外,藉由三國邊境互市市場的連動關 係,也試圖掌握東亞商品流通的脈絡,並從三國對於互市的政策與態度,希冀能 窺得三國所抱持的對外關係政策及世界觀。 關於清朝中國與朝鮮之間的貿易情形,已有前輩學者張存武先生的《清韓宗 藩貿易》(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 年)等書,進行過詳細的研究, 關於朝、日兩國的倭館貿易,也存在著中村榮孝《日鮮関係史の研究》,以及田 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等既有成果,但筆者以為若能借助前輩學 者的既有研究成果,將三國之間的各別存在的邊境貿易結合起來一起考察,或許 能得出新的見解。另一方面,通過中、朝、日三國邊境互市市場的考察,也能深 化筆者向來對於中國固有互市制度研究從中央走向地方的縱深度,更希望此文能 作為探討互市制度在中國以外國家的應用型態之奠基,以期能進一步思考互市制 度在適用空間上從中國到周邊國家的寬廣度。以上這些可能性,或許是筆者此一 系統性的研究課題能貢獻於學術界的一點點新意。 以下,為了方便讀者理解,以及後文行文之必要性,筆者先簡單介紹一下何 謂「互市」。筆者在博士論文、博士後報告以及相關出版著作1中,已經證明中國 固有的涉外通商制度不是費正清等人所謂的「朝貢體系」或是「朝貢貿易體系」, 認為中國固有的涉外通商制度是「互市」制度,明朝和清朝的涉外通商政策雖然 有很大的差異,但這些制度在史料中都被稱為「互市」。依據乾隆皇帝下敕編纂 1 請參考廖敏淑,〈互市から見た清朝の通商秩序〉(札幌,北海道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平成 18(2006)年度博士論文)、廖敏淑,〈清代對外通商制度〉(《近代中國、東亞與世界》下卷,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年7 月,443-466 頁)、廖敏淑,〈清代の通商秩序と互市─清初から 両次アヘン戦争へ〉(《中國近代外交の胎動》,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2009 年)、廖敏淑,《清 代中國的外政秩序》(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12 年)等著作。2 的《皇朝文獻通考》之記載,清朝中國的互市制度,按照交易地點的不同,可分 為三種類型:即陸路的「關市」、海路的「海舶」及使節團的「在館交易」。在館 交易,指的是外國使節團來華,在進入中國境內接待使節的館舍中所進行的貿 易。2清朝的這個互市型態最接近「朝貢體系」論所主張的「朝貢貿易」,但由於 清代從事在館交易的成員包括了同清朝中國地位對等的與國俄羅斯使節團等原 因,並非「朝貢體系」論所說的「只有朝貢國(=國家地位低於中國的國家)才能 進行的朝貢貿易」,因此清朝史料所謂的「在館交易」,筆者認為不能稱為「朝貢 貿易」,只能依據史料和史實,把「在館交易」的具體內容理解成:與清朝中國 有國交關係(包括締結了對等條約的俄羅斯、完成正式封貢程序的屬國等)的使節 團,在其往返清朝中國通聘的過程中,於中國邊境、京師及往返京師途中的使節 團住宿的館舍中所從事之交易。因此在本文中,呈現出上述內容的互市型態之事 象,一概稱為「在館交易」。「在館交易」是清朝帝國特許給使節團的固有貿易特 權,給予使節團免稅優惠,僅局限於使節團成員於住宿館舍之中行使,所以是一 種特許式的、由派遣使節團國家的官方所壟斷的貿易。 那麼,朝鮮和日本是否也將涉外通商貿易視為「互市」呢?首先,看看朝鮮 史料中幾個提到「互市」的事例。朝鮮肅宗八年,「左議政閔鼎重(1628-1692 年) 曰,近來人蔘稀貴,閭閻間藥用,亦至絶乏。頃日趙世煥(1615-1683 年),爲東 萊府使,啓聞,請爲防禁者,亦以此也。東萊則倭人,互市於我境,隨時貴賤, 爲之買賣,不必禁斷。」3 可見朝鮮不僅在東萊(即今釜山)倭館與日本人互市,且 可以控制與日本人互市的物價。又,英祖在位時,平安監司尹東暹(1710-1795 年) 上敎書曰:「灣、瀋之互市年久,弊則滋銀貨貂蔘,苟無素重臣鎭之,安得使斯 民理也?」4此段史料明顯提到了灣(=義州)與瀋陽的「互市」。關於日本,採行「鎖 國」政策的江戶幕府,禁止日本人到海外,只允許中國和荷蘭的船隻來長崎貿易。 作為德川第六、七代將軍倚重的政策幕僚,新井白石(1657-1725 年)為了改革幕 府的貿易制度,制定了「海舶互市新令」來限制長崎貿易中唐船與蘭船的貿易量, 可見德川日本對於長崎貿易的公式稱呼也是「互市」。故本文以「互市」作為視 角來探討清代時期中、朝、日三國的邊境貿易,是忠實於史料、完全符合當時歷 史情境的。 接下來簡單介紹朝鮮王朝及日本之間的關係,以及朝、日兩國分別與清朝中 國的關係,以理解三國之間為何分別形成中、朝互市以及朝、日互市的歷史脈絡。 朝鮮王朝(1392-1910 年)5,由李成桂所創立,故亦被稱為「李氏朝鮮」,其王 朝國祚幾乎橫亙中國的明、清兩代,其間由於王朝政權並未更迭,因此除了受西 2 以清朝的屬國琉球為例,琉球使節團可以在福州和北京的住宿館舍中交易,參考松浦章,〈清 代対外関係における北京会同館、福州柔遠駅〉,《清代中国琉球貿易史の研究》,沖縄県宜野湾 市,榕樹書林,2003 年,25-63 頁、謝必震,〈中琉貿易的形式、性質及貿易商〉,《明清中琉航 海貿易研究》,68-91 頁。 3 《承政院日記》,肅宗八(康熙二十一、1682)年四月十三日。 4 《承政院日記》,英祖四十八(乾隆三十七、1772)年四月九日。 5 1896 年朝鮮高宗李熙改國號為大韓帝國,1910 年為日本帝國所併。
3 洋近代列強影響而走上「開國」之路的政治制度變化時期、以及「事大」對象由 明朝轉換為清朝之外,在經歷中國明、清兩代的大部分時期,其政治制度僅有小 規模沿革,少有體制上的變動。例如為了防範倭寇而採取的海禁政策,從朝鮮王 朝成立以來,始終固守海禁政策,為了防止國情外洩,嚴禁朝鮮船隻航行遠洋, 在對外關係上,則侷限於「事大」(中國)、「交鄰」(日本以及明代的女真、同屬 明朝屬國的琉球),在通商方面,僅與中國(以及明代的女真、山海關外的金與清、 入關後的清朝)、日本(對馬島)有互市關係,此互市貿易也是以官營貿易為主,6 因 此為了「事大」、「交鄰」而派出使節團時,使行貿易及其附帶的私人貿易,也是 朝鮮獲得海外物資的重要管道;到了清代中國,朝鮮的使行貿易依然是其國際貿 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朝鮮政府禁止人民到外海捕魚、貿易,僅僅允許給予貿易特 權的日本宗氏等豪族船隻在固定港口進行「倭館」貿易,以及中國(包含明朝、 清順治十五(1658)年以前的金、清使節7)、(在明代前中期以前的)琉球使節8 之通 聘與漢城貿易外,幾乎杜絕與其他外國的往來,這樣的海禁、貿易與通交政策直 到 19 世紀下半葉朝鮮開國為止,並未鬆動過。朝鮮的海禁與「倭館」貿易的型 態,十分類似於明朝中國的「海禁+貢舶貿易」制度,朝鮮採取這樣的政策,當 然與其宗主國明朝的對外通交政策有密切關連,因為明朝的對外體制決定了其與 朝鮮的往來關係,9可以說朝鮮正是處在明朝的「海禁+貢舶貿易」制度下,加上 倭寇對策的必要性,而造就了其海禁政策。 明朝中國的「海禁+貢舶貿易」制度,同樣是作為倭寇對策而制定的制度, 試圖以最小成本羈縻倭寇的現實考量禁止人民前往海外貿易、僅僅允許給予貿易 特權(勘合)的外國貢舶前來固定港口貿易。持有勘合的貢舶人員除了可在港口的 館舍進行交易外,使節亦可攜帶貨物前往京師的館舍進行交易,此為特許給貢舶 使節團的「勘合(貢舶)貿易」。由於明朝的「勘合(貢舶)貿易」,僅僅允許給予貿 6 (韓)韓(氵右)(斤力)著,平木實譯,《韓國通史》(東京,學生社,1976 年),250 頁。 7 清朝尚在山海關外的後金以及清太宗皇太極時期,分別與朝鮮締結了兄弟之國、宗屬君臣之 國的國交關係,兩國開始通聘及在邊境、京城互市,直至順治十五年,清朝禁止中國使節在漢 城貿易,此後清朝中國與朝鮮之間的使節團貿易只存在朝方使節團在中、朝邊境及北京使節團 宿舍的貿易,中國使節團不能再進行貿易,只從事國交通聘。順治皇帝當時的諭旨內容如下: 「諭禮部,朕撫御萬方,中外臣民皆同一視,朝鮮恭順有年,尤厪體恤。聞遣使該國多員,貿 易滋擾,朕心殊為不忍,嗣後凡有事差往使臣,止用正使副使各一員,務擇諳習禮儀,任事謹 恪者,其八分人員隨往,及貿易俱行停止,若遇有審察事情,該部酌其事之輕重,奏請選差, 以昭朕字愛藩服至意」(《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121,順治十五年十一月戊申條)。 8 琉球在明朝實行「海禁+貢舶貿易」對外通交制度時,開啟了「大航海時代」,藉由明朝提供 的各種軟硬體條件,以籌備給明朝皇帝的貢物等理由,在明朝的通貢國家範圍內交換物品,從 事轉口中介貿易。但在 1609 年,日本薩摩的島津藩入侵琉球,此後琉球受到島津藩控制,島津 藩為了獨占對於中國的貢舶貿易,制定了貿易統制專項,在薩摩藩的控制下,琉球僅能依照薩 摩藩的訂單來購買中國商品,除了薩摩藩以外,琉球不能派遣商船到其他地方,除了薩摩藩以 外,其他商人不能與琉球進行交易等等,因此,除了到中國從事貢舶貿易外,琉球國的獨立對 外交流,被薩摩藩嚴格地禁止了。關於琉球與明、清兩代中國及周邊國家的關係,可參考赤嶺守, 《琉球王國》,東京,講談社,2004 年、謝必震,《明清中琉航海貿易研究》,北京,海洋出版社, 2004 年、沖繩縣立圖書館史料編集室編、和田久德校訂,《歷代寶案》第 1 集,那霸,沖縄教育 委員會,1992 年、赤嶺誠紀,《大航海時代の琉球》,那霸,沖縄タイムス社,1988 年等書。 9 (韓)韓(氵右)(斤力)著,平木實譯,《韓國通史》,246 頁。
4 易特權(勘合)的外國貢舶前來交易,因此是名副其實的官方貿易,由明朝的市舶 司在港口接待外國使節團,將貢使其其隨行官員和貢物送往京師,並在港口檢查 貢舶附帶的貨物,對於貢舶附帶的貨物,明朝規定:「官抽六分,給價償之」,10 就是由官方收購十分之六的意思。官方可收購貢舶附帶貨物的十分之六,顯示官 營貢舶貿易的性質濃厚。市舶司與使節團留在港口的成員先進行官方互市,官方 購買後,剩餘十分之四的貨物,則「官設牙行,與民貿易」,11亦即留給官設牙 行,賣與民間商人。在京師的使節團館舍(如會同館等)中的交易,於朝貢給賞之 後,准其於會同館開市三日或五日,不過朝鮮和琉球不在此限;開市之際,主客 司揭示告示於館門,禁止史書及大黃、紫皂、大花、西番蓮、段疋等物之交易; 各舖行商人攜帶貨物進入會同館,雙方公平交易;私下秘密交易者問罪。12使節 團除在會同館開市交易外,禁止往來街市;若使節團與他人接觸,則處罰管理會 同館的官員;兵部派往會同館的館夫等員役,均發給火印、木牌,出入會同館時, 須檢查火印、木牌。13顯見是在官方監督下,於會同館等使節團住宿地點內的封 閉市交易。 明、清時代的朝鮮與日本,除了倭寇事件或短暫的戰爭時期之外,長期存在 著「交鄰」的對等國交關係,兩國之間主要透過位於朝鮮釜山的「倭館」進行「互 市」,由日本對馬島藩主宗氏派遣船隻前往釜山,在「倭館」內進行貿易。14「倭 館」貿易類似清朝特許給使節團之「在館交易」。在明代,朝鮮與日本兩國,分 別與明朝中國建立封貢宗屬關係,也和對方保持交鄰關係,另外也和同屬明朝中 國屬國的琉球有通商往來,可以說這三個國家在明朝中國的「海禁+貢舶貿易」 架構下,彼此進行涉外政治、通商活動。 到了清代,中國開海之後,如上所述朝鮮早已進入海禁「鎖國」時期兩百多 年;日本也在 1640 年左右完成「鎖國」體制,當時的江戶德川幕府採取海禁政 策,禁止日本人出海,除了朝鮮通信使及琉球使節外,拒絕外國人進入日本,僅 僅允許中國人(唐船)和荷蘭東印度公司(蘭船)的商船前往長崎貿易。「鎖國」的日 本和清朝中國沒有封貢宗屬關係,也沒有其他正式國交關係,只和朝鮮保持對等 通交的交鄰關係,以及在長崎保持唐船、蘭船來航的互市關係。 清代時期,朝、日兩國政治體制仍然處於封建狀態,由世襲的政治士族(在 朝鮮為文武兩班,在日本為武士及公家貴族)壟斷,涉外商業也由統治階層的官 方壟斷,因此朝鮮與日本兩國所運行的涉外政治、通商制度仍然大致延襲中國明 代的官方壟斷涉外貿易制度,所以外國分別同朝、日兩國,以及朝、日兩國之間 的通商、互市型態,只能是特許式的、官方壟斷式的「在館交易」。 10 《續文獻通考》卷 26,市糴考 2,市舶互市,3025 頁。 11 (明)鄭若曾,《籌海圖編》卷 12,開互市。 12 《大明會典》卷 108,禮部 66,朝貢 4,朝貢通例。 13 《大明會典》卷 145,兵部 28,驛傳 1,會同館。 14 關於「倭館」及其貿易型態,參考中村榮孝,《日鮮関係史の研究》,上、中、下卷,東京, 吉川弘文館,1965-1969 年,以及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東京,創文社,1981 年。
5 相對於清朝開海的涉外貿易政策與態度,清代時期朝、日兩國的對外貿易、 通交政策還是類似於明朝的制度,但中、朝兩國之間「字小、事大」的國交關係 並未改變,朝鮮使節團可以通過在北京館舍以及鳳凰城邊境市場的交易,取得中 國物資;日本雖然與清朝沒有正式的國交關係,但是藉由唐船至長崎貿易,仍可 取得中國以及南洋的貨物;且保持著交鄰關係的朝、日兩國,還通過釜山的倭館 貿易進行物資交換。相對開放的清朝中國,看似僅分別與朝、日兩國保持著國交 和互市關係,但是三國之間的互市交易卻把三國之間的物流連結起來,由於朝、 日兩國的特許、官方壟斷式的貿易型態,其所欲換得的物資更以統治階層的需要 為依據,於是奢侈品的人蔘、藥材乃至書籍等等,均為交易重心,因此從互市物 流亦可探知當時朝、日兩國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上的物資需求。 崇德二(1637)年,清朝與朝鮮奠定宗屬關係之後,從天聰時代兩國約為兄弟 之國以來的使節團貿易,雖然性質上轉換成宗屬之間的使節團貿易,但依然伴隨 著兩國的使節團往來而持續進行。另一方面,關於兩國之間的邊境互市,清朝重 新規定兩國在義州、會寧、慶源進行貿易,15其中,義州中江的互市市場位於兩 國國界鴨綠江的沙洲上,會寧、慶源的互市市場則是位於朝鮮北部接近中國邊境 的朝鮮境內。這三個互市市場的主要貿易規定如下:鳳凰城官兵等往義州市易 者,毎年定限於春季二月及秋季八月;寧古塔人毎年往會寧市易一次;庫爾喀人 每二年往慶源市易一次。交易時,由禮部派遣朝鮮通事二人、寧古塔官、驍騎校、 筆帖式各一人,前往監視。准許交易貉皮、獾皮、騷鼠、灰鼠、鹿狗等毛皮,不 許交易貂皮、水獺、猞猁猻、江獺等物。交易期限為二十日。16另外,《清史稿》 也記載:「定貢道,由鳳凰城。其互市約,凡鳳凰城諸處官員人等往義州市易者, 毎年定限二次,春季二月,秋季八月。寧古塔人往會寧市易者,毎年一次。庫爾 喀人往慶源市易者,毎二年一次。由部差朝鮮通事官二人、寧古塔官驍騎校、筆 帖式各一人,前往監視,定限二十日即回」。17 清朝將與屬國朝鮮進行邊境貿易的地點定在兩國交界的中江,以及朝鮮境內 的會寧、慶源,並且規定在各個市場進行交易的對象(例如寧古塔人在會寧貿 易),由這些規定也可以看見當時清朝的官、民都獲准前往邊境市場貿易。清朝 也規定了交易中的違禁物品以及交易的時限,同時派遣通事等官員前往市場,以 監視交易的秩序,一般是官方交易(官市)結束後進行民間交易(私市)。不過隨著 清朝入關,成為中國,而擁有廣大物資之後,在此三處的邊境互市市場,對中方 的意義主要在於中方邊民和駐紮官兵就近向朝鮮購買牛、犁、鹽等生活物資,但 對實施海禁、僅能從中國或日本貨得物資的朝鮮來說,除了邊民的需要之外,更 是國家及御用商人們獲得物資的重要管道。 會寧、慶源兩市,除中、朝兩國邊民交易日常物資之外,公、私市均盛行馬 匹交易,故兩國每稱此二邊市為馬市,盛行馬匹交易的主要原因,在於朝鮮馬政 15 《大清會典》 (康熙朝)卷 72,礼部 33,主客清吏司,外国貿易。 16 《大清會典》(康熙朝)卷 73,禮部 34,主客清吏司,外國貿易。 17 《清史稿》卷 526,屬國傳 1,朝鮮,太宗崇德二年。
6 敗壞,軍馬乃至國王御乘、驛站、馬廠等用馬均非中國馬不可,但即使如此,進 入朝鮮的良馬大多仍來自北京及柵門後市。乾隆五十九(1794)年,以冬至使兼謝 恩使來華的朝鮮使節洪良浩(1724-1802 年)曾記載:「瀋陽、烏喇、寧古塔、鄯城、 後春(琿春)商胡持韃馬來,多至千餘匹。我人以牛易之,駿者或五六頭換一匹。」 18而中江,因為是朝鮮使節團往返北京的必經之路,官方交易一直非常興盛,特 別是中江上岸後,於中方的鳳凰城辦理入境手續,作為鳳凰城邊門的柵門,19更 是因為朝鮮使節團的官方運輸等需要而形成市場,加上朝鮮商人也聚集此地購買 中方商品,因而自然形成了「柵門後市」,由於朝鮮官、商的需求,鳳凰城柵門 的公、私貿易量遠遠超過會寧、慶源兩市,且朝鮮官方及御用商人所經營的倭館 貿易的商品,也主要通過北京、柵門取得,因此本文以柵門的貿易為中心,來考 察中、朝的邊境互市。 如同後述,朝、日之間以對馬藩船隻為主的倭館及京城(漢城)互市,在豐臣 秀吉征伐朝鮮時曾經中斷,戰爭結束後,於1609 (明萬曆三十七年、朝鮮光海君 元、慶長十四、己酉)年,由對馬島主與朝鮮簽訂了「己酉約條」而恢復對馬藩 船隻前往朝鮮的貿易,但朝鮮僅允許對馬藩船隻在釜山的倭館交易,不再允許京 城貿易,因此清代以後的朝、日互市,雖然仍以對馬藩船隻為中心來進行,但互 市地點僅餘釜山的倭館。故本文以釜山的倭館作為朝、日互市的考察。
二、中、朝邊境貿易
朝鮮王朝時期,在兩班世襲官僚體制下的商業,徹底地帶著官僚、官府御用 商人式的性質,商業依據官僚、官府的需要而運作著。再加上務本(農)抑末(商) 政策,一般人的商業活動極其受限,不存在自由的商業發展。朝鮮不僅國內商業 處於幼稚的階段,在國際貿易方面也僅有與中國(明代、清代)、女真(明朝時期的 女真)、日本之間的以官營貿易為主的交易,以及伴隨使節往來的若干私人貿易。 即使是使節團成員的私人貿易,被允許帶去交換的僅有布、人蔘等物資,其數量 也被嚴格限制。隨著使節的往來之交易,與中國、女真的交易地點在國境地帶, 與日本的交易地點在東萊的倭館及漢城,都在官方的監視下進行著私人貿易。20 而關於本文所關心的柵門後市,共有三種貿易形式。其一,朝鮮使節團進入 中國邊境後,交由中國驛站人馬運輸其貢物等行李,使節團卸下物品之後多餘的 人馬則由團練使帶回,這些人馬乘機貿取貨物而回,此種貿易曰團練使後市。其 二,因朝鮮擔心使節團所帶馬匹在抵達鳳凰城柵門前傷斃,又準備一些不載物 品、行李的空馬以備替換,使團成員及商賈乃以空馬順帶貨物至柵門貿易,此種 18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217-219 頁。 19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35 頁。 20 (韓)韓(氵右)(斤力)著,平木實譯,《韓國通史》,269 頁。7 空馬朝鮮稱餘馬,故此貿易稱餘馬交易。其三,團練使所購貨物往往超過其所帶 回的空馬之運載量,必須雇中國車運到柵門,等由義州前來的朝鮮人馬接回;使 節團從北京返回時,其所帶貨物亦雇中國車運到柵門,由義州人馬接運,從義州 前來接運的人馬復乘機在柵門貿易,由於朝鮮稱行李、貨物為卜物,延接貨物曰 延卜,故此交易曰延卜貿易。21 以下分別針對雙方進行互市的人員、主要互市商品等分別說明。 (一) 進行互市的人員 在清代時期,朝鮮從事對中國貿易的商人可分為法定貿易人及私商兩種。法 定貿易人包括經營北京在館交易的朝鮮使節團人員和差官,以及獲得柵門後市貿 易權的地方公商。經營北京在館交易的朝鮮使節團人員以譯官為主,譯官除自營 外,尚受其他宮府衙門及廛貢商人委託採辦。如受尚衣院委託,採購絲綢等紡織 品;受內醫院之委託,採辦普通藥料;受司圃署委託採辦菜種等物;受司樸寺委 託採辦清馬;受兵曹及五軍門(訓練都監、禁衛營、御營廳、總戎廳、守御廳)委 託,採辦旗幟、軍服衣料等。22 譯官亦稱通事或從事官,由司譯院派出。清初時期每團譯官依使節團規模而 人數有所不同,一般在五到九人之間;康熙五十九年後則增到二十員,乾隆二十 八年又增五六員,此後亦維持在二十員以上。主要的譯官成員及其職務如下。堂 上,即三品以上譯官,以優於漢學、才堪專對者為之,其中一人為首譯或首堂, 總察使團行中,主管公幹,即使團之總幹事,如使團行中人員生事,首譯每與使 臣分別受連帶處分,回國後可遞報告,曰譯官手本。譯官中的清漢學上通事各有 一人,隨參使團行中公事,如遺贈清人禮物,掌國王尚方貿易;譯官中又有押領 方物八員,其中,漢學次上通一人掌內藥局貿易,一人掌內農圃貿易,押領歲幣 官三人,歲幣米官二人;還有清學新遞兒一員,負責在中國境內出入關門交涉及 支供食物等事。23 可見譯官在使節團中所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不僅是使節團的總幹事,還是 與中國各方交涉的通事人才,更掌管了國王及以下各機構的官方貿易,可說是壟 斷了朝鮮使節團的貿易。朝鮮王朝對於官吏的文武兩班,分別提供田土以為職 田,但「譯官本無田土,生理只在於物貨之交易」24,或許因此賦予譯官貿易特 權,以供其維持生計。 法定貿易人中的地方公商,指獲得柵門後市貿易權的職屬中央而由地方官兼 領的兩西管運餉三庫及其他八處地方軍政衙門。兩西指關西和海西,關西指朝鮮 的平安道;海西指朝鮮的黃海道。明末清初,朝鮮平安、黃海兩道設有兩西管餉 使和運餉使。管餉使之衙署叫餉府,運餉使之衙署叫運府,兩府均設倉庫,派別 21 參考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62-63 頁。 22 白新良主編,王薇、楊效雷、吳振清著,《中朝關係史:明清時期》(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 2002 年),351 頁。 23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20 頁。 24 《備邊司謄錄》,英祖十一(雍正十三、1735)年四月二十二日。
8 將主管。其他八處地方軍政衙門指朝鮮的京畿監營、平安監及兵營、黃海監及兵 營、開城府、義州府和江華府。朝鮮各道行政長官之衙署叫監營,各道軍事長官 之衙署叫兵營。25 朝鮮政府對於法定貿易人之交易量有所限制,朝鮮使節團的正副使、堂上譯 官所攜用於貿易的資本總額為三千兩,其他軍官、寫字官、畫員、日者等隨行人 員,依官品分別為三千到二千兩。譯官代辦之中央宮府機關及廛貢商人貿易資 金,則屬臨時核定。瀋陽問安使,三品以上五百兩,三品以下三百兩;參覈使, 三品以上三百兩,三品以下二百兩。赴柵門後市貿易的地方機構也依此制度。26 參與中國貿易的私商,分布於開城、平壤、安州、義州、漢城等地,以開城、義 州商人勢力最為雄厚。開城古名松京,故其商人被稱為松商;義州舊號龍灣,故 其商人被稱為灣商。27 由上可知,朝鮮各種對中國貿易人大致可分為三類,一為譯官,譯官除自營 外,尚受其他宮府衙門及廛貢商人委託採辦;二為地方機關,地方機關自派專員 赴柵門後市貿易;三為私商,私商挾其豐裕資本對譯官及地方政府之貿易權進行 滲透侵佔。由於譯官貿易權在法令上有優越地位,所以私商雖滲侵,譯官仍保有 部分利益。但地方機關的後市貿易利歸自己,譯官無從沾染,尤其私商滲入之後, 後市的擴展威脅到譯官在北京的在館交易,所以譯官對地方及私商所經營的後市 貿易展開攻擊,以取消後市或控制後市貿易權。這樣的貿易權爭奪戰可分兩個時 期,前一個時期,以雍正六(朝鮮英宗四、1728)年朝鮮革罷團練使柵門後市、申 禁柵門後市為結局,譯官取得了勝利;後一個時期,以乾隆初年朝鮮恢復義州人 赴柵門後市,私商得到法律承認為結局,譯官雖然仍圖控制而終無力制止,此後 私商成為中國貿易之主力。28 但無論如何,基於朝鮮王朝的封建性格,所有商業基本上是提供給統治階層 享用,因此所謂私商,也必定和統治階層關係密切。事實上,朝鮮王朝商人原本 即從為各個衙門機關承包採辦物資的「貢人」而發展起來的。故私商多是漢城或 地方官員、機構的御用商人或是與官員有某種人脈關係者,29被稱為私商只不過 因為他們不是使節團的成員罷了。但所謂私商,原本就經常跟隨使節團前往北京 或中國東北地區貿易,為了前往北京,甚至不惜以使節團馬伕等隨員的身分混充 25 白新良主編,王薇、楊效雷、吳振清著,《中朝關係史:明清時期》,351-352 頁。 26 白新良主編,王薇、楊效雷、吳振清著,《中朝關係史:明清時期》,352 頁。 27 白新良主編,王薇、楊效雷、吳振清著,《中朝關係史:明清時期》,352 頁。 28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94-95 頁。 29 如朝鮮仁祖十三(明崇禎八、1635)年爆發了時任義州府尹林慶業潛送私商加入秋信使朴魯(魯 字上有竹字頭)使節團成員之事,事後查明林慶業接受了私商的賄絡,而多次潛送私商,但其潛 送私商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貼補官用,而秋信使朴魯(魯字上有竹字頭)也知情不報,因而引發諸大 臣追究罪責的事件。但仁祖以為:「罪犯雖重,其情皆有可恕,姑勿嚴治,似或無妨也。商賈輩 所犯,亦不無可恕之道,置之,可也。」(《承政院日記》,仁組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可見私 商與義州府尹的密切關係,所得商貨以補官用,也有著義州府御用商人的色彩,而這樣的事件雖 然違反當時的朝鮮法律,但似乎是司空見慣之事,所以即使許多大臣均要求嚴懲犯罪官員和私 商,仁祖卻寧可置之不問。
9 於使節團之中。30 中國方面,從事與朝鮮使節團在館交易的以北京商人為主,從事柵門後市的 以遼東商人為主。乾隆初葉以前,與朝鮮使節團進行在館交易的北京商人,主要 為鄭、黃兩家,兩家皆富巨萬,而鄭家尤甚。鄭家主要經營綢緞生意,熟知朝鮮 人習尚花色,每年向江浙訂造七、八萬兩銀子之綢緞,先期運京,以應買賣,偶 或延期,朝鮮使節團歸國之期亦因而延後。乾隆中葉以後,因朝鮮採取紋禁政策, 導致鄭家衰落,繼起者五十餘家,有項商、烏商、劉商、于商、王商、陳商等。 31 在遼東商人方面,則以從事運輸的攬頭為主。由於朝鮮的使節團及團練使等 貨物過多,必須雇用中國車,故遼陽以東至鳳凰城一帶,居民業此運輸業而致富 者不少。康熙十九(1680)年,驛站官常祥呈准設立攬頭,包攬貨運,每年納盛京 戶部稅銀兩千兩。康熙二十三(1684)年,以驛站事繁,停止承運。康熙二十九(1690) 年,驛站官三人與正黃旗胡錦左領下胡嘉佩、胡朝輔等,以同樣條件呈准包運, 康熙四十八(1709)年,貸盛京戶部庫銀六萬兩為貿易資本,替政府自瀋陽拉運朝 鮮貢物到北京,每年節省驛運費一千五百兩。此一官商組合成立後,不排除其利 用官勢排除民間承運業務,且控制後市交易,又利用放貸給朝鮮人以擴大交易。 32由於朝鮮強烈渴求中國貨品,而朝鮮使節團及商人所提供交換中國貨品的銀兩 與物品不足,造成朝鮮人大量賒欠攬頭債務。結果導致朝鮮不斷下禁令禁止朝鮮 人積欠中國商人債務,積欠者一律梟示,但即使祭出重罰,卻仍成效不佳,最後 由朝鮮國王奏請中國廢除攬頭。33不過,即使中國為照顧小國而廢止了攬頭,但 由於朝鮮渴求中國物品的情況未改,因此其他遼東商人依然從事運輸及中、朝邊 境交易,為了擴大貿易也依然提供朝鮮人賒欠,故朝鮮人積欠中國商人債務的情 形一直無法杜絕。 清朝對於柵門後市,於康熙三十九(1700)年在鳳凰城設立中江關收稅,但只 收中國商人稅收,不收朝鮮人稅收。34乾隆會典規定:「凡市易,各國貢使入境 時,其舟車附載貨物,許與內地商民交易,或就邊省售於商行,或攜至京師市於 館舍,所過關津,皆免其徴。」35可見清朝認為朝鮮使節團成員或商人在柵門的 交易屬於使節團在館交易的一環,故無須課稅。而對中國人課稅,正因為他們是 一般商人。一般的外國商人也必須接受清朝課稅:「海外諸國於廣東省城,每夏 乘潮至省,及冬,候風歸國。均輸於有司,與內地商民同。」36 (二)主要互市物品 30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23 頁。 31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104-105 頁。 32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97-98 頁。 33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98 頁。關於以胡嘉佩為首的官商組合之攬頭業者,及其與朝鮮 人的債務公案,可參考楊軍,〈清代中朝邊境貿易中的”攬頭”〉,《清史研究》,2010 年 1 期。 34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68 頁。 35 《大清會典》(乾隆朝)卷 56,禮部,主客清吏司,賓禮,朝貢,市易。 36 《大清會典》(乾隆朝)卷 56,禮部,主客清吏司,賓禮,朝貢,市易。
10 人蔘歷來為朝鮮外銷的重要商品。朝鮮在明末時期,禁止人蔘輸往日本,全 運北京貿換中國貨物(=唐貨),再將中國貨物經釜山倭館轉輸日本,以取中間居 其之利。崇德二年,清朝攻下皮島後,明朝與朝鮮之間的貿易幾乎斷絕,唐貨不 至之後,釜山倭館互市亦告斷絕,朝鮮不得以只好開放以人蔘銷日。直到順治二 年,朝鮮確認北京路通,又改攜人蔘前往北京。清朝從盛京開始即不准朝鮮使節 夾帶人蔘交易,但在朝鮮呈訴明代會同館貿易得以貿蔘等淵源,以及多方運作之 後,順治十(1653)年,清朝禮部咨知朝鮮,許其依照明朝舊例,攜帶人蔘及皮毛 至北京交易,但使節團必須按舊例將所帶貨物名稱、數量開列於咨文中,使節團 到京後,由禮部官員核對相符後方准交易,否則不許市易,原貨帶回。於是,朝 鮮恢復了明代會同館市易的權利。37 朝鮮使節團在北京互市中,無論在館交易的型態還是貨物的珍稀性上(中國 東北亦產蔘、毛皮)均未擁有主控權,如朝鮮肅宗八(康熙二十一、1682)年,左議 政閔鼎重(1628-1692 年)曰: 近來人蔘稀貴,閭閻間藥用,亦至絶乏。頃日趙世煥(1615-1683 年),爲 東萊府使,啓聞,請爲防禁者,亦以此也。東萊則倭人,互市於我境,隨 時貴賤,爲之買賣,不必禁斷,而北京則有時南方貿蔘之商不至,則我國 商譯,多持人蔘者,狼狽失利,以致私相留託,而俾待後使。潛商之法, 彼此俱嚴,而任自冒犯,如或發露,生事可慮。且我國灣上搜驗之外,彼 地入柵時,點閱甚嚴,如欲禁之,尤爲便易。今後北京商賈蔘貨,一切禁 斷,觀勢或復許,亦無不可。38 可見朝鮮雖在東萊(即今釜山)倭館與日本人互市,且能控制與日本人互市的物 價,在交易上據有優勢地位;但在北京則沒有交易優勢,朝鮮商人和譯官爭相前 往北京賣蔘,卻又受制於中國商人來與不來,導致「狼狽失利」,甚至朝鮮本地 「人蔘稀貴」、藥用絶乏。朝鮮遂禁止攜帶人蔘至北京交易。 除人蔘外,朝鮮主要攜帶銀兩前來北京購買中國各式貨物。特別是在康熙二 十一年,朝鮮禁止攜帶人蔘至北京之後,39銀兩成為唯一法定交換中國貨物之 物,直到乾隆十(1745)年朝鮮復許毛皮雜物出口,方有改變;嘉慶二(1797)年朝 鮮又許加工製造的人蔘=紅蔘輸往北京,此後直到清末都是銀兩、毛皮雜物40、 紅蔘作為北京互市的主要商品。這個轉變的主要原因是銀兩缺乏。當時朝鮮除少 數礦銀外,大部分銀兩係自倭館交易而來,如領敦寧府的閔維重(1630-1687 年) 曾向朝鮮肅宗上啟曰: 戶曹所儲銀子,皆自東萊收稅上納,收稅之法,不當撓改,而自凶年以來, 諸衙門,多出銀貨,付送燕行,以其貿來之類,下送倭館,轉換作銀,而 戶曹應納之稅,啓請勿捧,故一年稅銀,因此而縮,豈可以各衙門興利之 37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65-66 頁。 38 《承政院日記》,肅宗八年四月十三日。 39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71 頁。 40 雜物除毛皮外,還包括紙張、海蔘、海帶、棉布等(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75 頁)。
11 事,許減戶曹應捧之稅乎?41 可見朝鮮諸衙門熱衷於從倭館交易中取得銀兩、以銀兩交付赴北京使節團進行貿 易的現象,也可以窺得朝鮮對於日本對馬藩的主要需求是銀,並以銀作為資本, 向中國購買所需物資的情形。 但因長崎貿易初期,主要的進出口商品是中國的生絲與日本的金、銀,隨著 中國康熙二十三年開海,中國商船大量湧到長崎,造成日本金、銀大量外流,於 是德川幕府制定「貞亨令」(即「御定高貿易制」、「御定高仕法」),試圖以銅代 替金、銀作為貿易的主要出口商品,並將銅作為「貞亨令」的定額貿易量的準則, 以限制銀、銅出口,42又在貞亨五(1688)年下令,明年開始只許七十艘唐船來長 崎貿易43;加上德川幕府鑄造金貨、銀貨等因素,而限制對馬對朝鮮輸出銀兩數 量,甚至到了乾隆十九(1754)年完全停止對馬輸出銀兩。44如此,因長崎貿易及 日本內部的貨幣問題,輾轉導致朝鮮缺乏銀兩。 由於朝鮮王朝的國家與社會性質之限制,中國出口到朝鮮的貨物,以王室、 士族等統治階層愛用的奢侈品為大宗,如有花紋的絲織品及珠玉等。45生絲、藥 材等
三、日、朝倭館貿易
倭館貿易,主要是由日本對馬島的島主宗氏派遣船隻至朝鮮釜山等指定港 口,在朝鮮接待宗氏船舶的倭館內所進行的貿易。 對馬島缺乏耕地,島內之人利用地理位置,自古以來即以與朝鮮之貿易來營 生。日本平安中後期,作為島主而漸次擴大勢力的宗氏,以掌握對朝貿易的各種 權益作為手段,確立了其在對馬島上的領國控制權。46 41 《承政院日記》,肅宗九(康熙二十二、1683)年三月九日。 42 山脇悌二郎,《長崎の唐人貿易》(東京,吉川弘文館,1964 年),51、55、56、61-70 頁。從 寶永到正德年間(1704-1715 年),因銅產量的減少,主要以銅作為交換舶來商品手段的「銅貿 易」遇到瓶頸,幕府一方面進行了全國的銅產量調查,一方面頒布了改革貿易方式的「正德新 令」。「正德新令」是將銅的出口額度減低,以減低後的額度為基礎,制定新的貿易統制的規定。 依據「正德新令」,唐船的年入港船數變成三十艘,並且實施了「信牌制」,領有「信牌」的唐 船才能到長崎貿易。「正德新令」到幕末為止,曾經過幾次修訂,主要是修改了入港船數和貿易 額度,而關於「信牌制」等「正德新令」的重要架構則繼續維持下來。享保年間(1716-1735 年) 以後,由於日本銅產量的下降,銅貿易進行困難,幕府再度縮減貿易額度,並且在銅之外,獎 勵「俵物」(海產物)與「諸色」(其他各式物品)的出口,以償付進口貨物的代價。從「正德新令」 到幕末,由貿易額度的限制,以及銅貿易的地位漸次被海產和其他物品取代等情況看來,也意 味著「唐人貿易」 (中國商人的長崎貿易)發生了變化(山脇悌二郎,《長崎の唐人貿易》,139-155 頁,161-164 頁、矢野仁一:《長崎市史・通交貿易編・東洋諸国部》,242-387 頁。 43 山脇悌二郎,《長崎の唐人貿易》,71-72 頁。 44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73 頁。 45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76 頁。 46 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42-43 頁。12 朝鮮與宗氏貿易的起源可以推至朝鮮王朝初期,高麗末期以來倭寇頻繁侵擾 高麗沿岸,直到朝鮮王朝初期亦未停歇,為了倭寇問題,朝鮮王朝一方面派使節 至日本,要求日本當局鎮壓倭寇、送還被倭寇俘虜的朝鮮人;一方面也提供對馬 島的島主宗氏對朝貿易特權,以換得宗氏負起鎮壓倭寇的職責。作為倭寇巢穴的 對馬島,47 土地貧瘠、物產不足,亟需貿易以換取物資,因此朝鮮給予宗氏對朝 貿易特權,可說是對抗倭寇政策的其中一個環節。朝鮮世宗給予日本貿易船「圖 書」(銅印),48 作為貿易許可的憑證,也允許持有對馬島的島主宗氏文引(書契)之 船隻前來貿易,並指定富山浦(今釜山)、乃而浦(今慶尚南道鎮海市)、鹽浦(今蔚 山)三浦為日本船隻停泊地,於三浦設置倭館,以方便日本人的往來與交易。隨 著日本人來航的增加,世宗二十五(明英宗正統八、1443)年,朝鮮與對馬島的島 主宗氏締結條約,限制其歲遣五十艘船,朝鮮歲賜對馬米、豆各兩百石;特殊情 況或事先約定者,亦可派遣特送船至朝鮮,留下對馬島主以外的日本船隻(如日 本國王(足利將軍)或其他大小豪族、大名)來航之餘地。此為「癸亥約條」。49 「癸 亥約條」由朝鮮與對馬宗氏締結,與當時身為「日本國王」的足利將軍所領導的 幕府政權無關,是在日本中世時期封建體制下,「多元性的通交關係」、「多層次 性的通交關係」50之展現。當時日本國王與朝鮮國王同樣作為明朝屬國國王,在 明朝的封貢體制下同屬地位對等的鄰國,但朝鮮只向足利幕府派遣過三次通信 使,且在 15 世紀上半葉前就中斷了通信使;相較於此,除了日本國王(足利將軍) 之外,作為倭寇對策,朝鮮還給予九州探題、大內氏、菊池氏、大友氏、島津氏、 對馬島的宗氏、肥前和壹岐的松浦黨以及博多商人等通交往來的資格,可見日本 國王(足利將軍)不過是日方眾多擁有和朝鮮通交權者之一罷了。51 由於對馬的地理位置及特殊環境,使其非得依存於朝鮮貿易不可,隨著其與 朝鮮訂約等一連串努力,逐漸從日方與朝鮮的「多元性的通交關係」、「多層次性 的通交關係」中脫穎而出,進入 16 世紀後,原來還和朝鮮通交的日本國王使者 乃至大內、細川、京極等武家貴族,均以借用宗氏名義的方式前往朝鮮通交。而 從朝鮮接受官職、圖書的受職人、受圖書人也幾乎以全為對馬島人所佔,對馬島 外的受職人、受圖書人也演變成借用對馬島名義及船隻前往朝鮮的狀況。於是, 日方與朝鮮的通交在實質上變成以宗氏為頂點的「多層次性的通交關係」。52 以對馬藩為主的日方船隻來到三浦後,朝鮮官員首先檢查其是否攜帶「圖書」 (銅印)或宗氏文引(書契),依規定將使節及部分隨行人員送往漢城,以呈獻貢物, 朝鮮國王隊於貢物亦給予相應的回賜。日本使節的貢物主要有硫磺、蘇木、丹木、 47 (韓)韓(氵右)(斤力)著,平木實譯,《韓國通史》,247 頁。 48 「圖書」(銅印)是給予對馬島的授職人、受圖書人的。授職人指投降或歸化的倭寇首領,朝鮮 政府給予其官職,對於居住於日本的「授職倭人」,朝鮮允許其每年有一次至朝鮮貿易的特權。 這些授職人、受圖書人大多是對馬島內的人(參看韓(氵右)(斤力)著,平木實譯,《韓國通史》, 247、249 頁)。 49 (韓)韓(氵右)(斤力)著,平木實譯,《韓國通史》,248 頁。 50 田代和生, 《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4 頁、42 頁。 51 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42 頁。 52 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43 頁。
13 銀、銅、鉛、藥材、染料、香料等;朝鮮的回賜主要以棉布、米為主,以及麻布、 人蔘、獸皮、陶瓷器、書籍等。53 日本方面帶來的物品大多是原物料,如日本土 產的硫磺、銀、銅、鉛等,可見朝、日雙方物產水平並不一致。不過,物品中的 蘇木、香料等南洋珍貴物品,大多是日本人通過中國商人或是琉球商人從南洋轉 運而來的。 隨後,日本船隻的走私貿易(指無憑證的私人貿易)逐年增大,妨礙了正規的 官方貿易,引發日本人之間的紛爭,朝鮮也不斷加強取締走私貿易的力度,造成 對馬島主與居住於三浦的日本人之不滿。54朝鮮中宗五(1510)年,爆發了三浦倭 亂,對馬島主也派兵參與亂事。朝鮮鎮壓亂事後,關閉了三浦,中斷了對馬島主 的來航特權。仰賴朝鮮物資的對馬島主向朝鮮懇求恢復通交,於是在中宗七(1512) 年,雙方成立了「壬申約條」,規定對馬島主歲遣二十五艘船,朝鮮歲賜對馬米、 豆各一百石,相較於「癸亥約條」船數和米、豆數量分別被減半了;同時,朝鮮 也廢止了特殊情況或事先約定者的特送船,以及對馬島內授職人、受圖書人的歲 遣船;也禁止日本人居住於三浦,僅提供薺浦(=乃而浦)、富山浦的倭館,作為 對馬島船隻前來交易的據點。55 從上述的倭館貿易概況可知,朝鮮王朝通過「圖書」(銅印)及對馬島島主宗 氏文引(書契)來事先鑑別來航的日本船隻為貿易船而非海盜船,「圖書」(銅印)之 功用如同明朝的勘合,宗氏文引(書契)類似明朝屬國國主的公文書;而難以生產 作物的對馬島,藉由取締倭寇獲取至朝鮮三浦貿易的特權,而能每年帶著貢物至 朝鮮倭館,除了獲得朝鮮政府的歲賜米、豆各兩百石及相應的回賜之外,還可以 在倭館進行官、私貿易,此貿易型態與明朝的「貢舶貿易」並無二致。總之,朝 鮮王朝和明朝一樣,都採取「海禁+貢舶貿易」的對外政策,一方面禁止本國人 民出海遠洋貿易,一方面又僅允許「恭順的」外國船隻來貿易,藉此希冀以最小 的成本,減少倭寇侵擾、維護邊境沿岸國防安全。 豐臣秀吉主導的征伐朝鮮之役,使得朝、日兩國的既有關係斷絕,戰爭結束 後,生計必須依存朝鮮貿易的對馬島主宗義智(1568-1615 年)立即於慶長十四(明 萬曆三十七年、朝鮮光海君元、己酉、1609)年與朝鮮簽訂了「己酉約條」,此約 內容成為規定整個日本江戶時代的兩國通交關係之基調。56 此後直到日本明治初 期,亦即相當於整個清代時期,除了朝鮮通信使曾數次來到江戶之外,日、朝兩 國通交的基本內容幾乎僅局限於由對馬藩船隻到釜山倭館互市、往來的型態。 「己酉約條」規定僅以釜山浦作為交易港口,且不許對馬藩的使節上京,雖 然締約時對馬藩曾經力爭使節上京的權利,但朝鮮仍不許可。就朝鮮而言,剛經 歷過日本兩次的征討,從防止國家機密洩漏以及心情上來說,禁止對馬使節上京 亦屬必然。57 53 (韓)韓(氵右)(斤力)著,平木實譯,《韓國通史》,248-249 頁。 54 (韓)韓(氵右)(斤力)著,平木實譯,《韓國通史》,249 頁。 55 (韓)韓(氵右)(斤力)著,平木實譯,《韓國通史》,249 頁。 56 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44 頁。 57 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46-47 頁。
14 (一) 進行互市的人員 在己酉約條之後能夠前往釜山倭館互市的僅有日本對馬藩主所派遣的船隻 了,當時的日本是德川幕府治下的士(武士)族世襲封建社會,基於對馬藩的土地 無法生產作物,不能如同其他藩國上交作物年貢,加上從日本中世以來對馬藩主 即逐漸壟斷了對朝鮮的通交權,又在豐臣秀吉征伐朝鮮戰爭結束後,順利地替德 川幕府恢復了與朝鮮之間的通信關係等原因,德川幕府也延續先前政權的做法, 承認了外樣大名58對馬藩對於朝鮮貿易的壟斷特權,讓對馬藩以貿易特權作為年 貢。 處於士族世襲封建社會下的日本,和朝鮮王朝一樣,其商業和商人也存在濃 厚的為統治階層的武士服務之性質,特別是在日本海禁、「鎖國」的情況下,涉 外貿易原本就是特許行業,不是與幕府關係密切的御用商人或豪商,則不能前往 幕府直轄的涉外貿易港口長崎互市。同樣的,能夠前往倭館進行壟斷式互市貿易 的人員,也基本上全是對馬藩統治階層的武士及其御用商人。 對馬藩主從高麗末期以來,持續接受朝鮮政權的官職,對朝鮮來說這是作為 倭寇對策的一種手段,對於對馬藩來說則是獲得互市特權的權宜之計。因此接受 朝鮮王朝假授為太守的對馬藩主,與朝鮮國王之間存在著國王與外臣的君臣關 係,這樣的關係與其互市的型態密切相關。 倭館互市可分為三種型態,其一是「進上」,即對馬太守遣船隊帶著約定好 貢物前來倭館,主管倭館的東萊府使等舉行了迎接對馬使節團的儀式,檢查了貢 物之後,將貢物送往漢城;對於對馬的貢物,朝方也一約定給予相應的「回賜」, 但如對馬有特殊的「求請」,在朝方物資許可的情況下,也會盡量成全。其二是 「公貿易」,公貿易是在「私貿易」不能滿足對馬商人互市額度下,由東萊地方 政府進行官方採買,買下對馬商人貨物的貿易。其三是「私貿易」,即在東萊府 使舉行了迎接儀式、點收貢物後,在彼此官員的監督下,令朝鮮商人與對馬商人 在倭館中互市,但由於朝鮮商人經常無法完購對馬貨物,以至於朝鮮需要再開「公 貿易」,以滿足對馬商人。59 如上所述,倭館互市的制度與明朝中國的貢舶互市十分類似,貢舶帶來了貢 物和附帶貨物,貢物與回賜屬於禮儀性的政治範疇,但朝鮮與對馬島之間的禮儀 性的政治範疇卻比明朝的貢舶貿易帶著更濃厚的物資交換意涵,因為雙方均依照 事先約定,規定了貢物與回賜的物品內容。而「私貿易」,亦與明朝中國在市舶 司採買了貢舶所帶來的貨物之後,將剩餘的貢舶貨物交由中外商人互市的型態相 58 德川幕府治下各個藩國的大名可分為三種,其一是「親藩」,即德川家康的子孫所分封的藩國; 其二是「譜代」,即德川家康的家臣所分封的藩國;其三是「外樣大名」,即在德川家康樹立幕府 前後,陸續歸順德川的外姓大名。前二者與幕府關係密切,是幕府可以直接控制的藩國,「外樣 大名」則未必如此,特別是封地遠離幕府所在地的封國,有些是自從日本中世以來的在地豪族, 除非德川幕府想花費重大成本以武力拔除之,否則在對方不違反幕府規律的情況下,一般均承認 其在地、向來的權利。 59 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58-71 頁。
15 同,只是朝鮮商人無法完購貨物的情況,在中國基本不會發生。朝鮮商人無法完 購對馬貨物,主要在於朝、日雙方貨物交換出現無法互補的情形,這部分將在以 下的主要互市物品中討論。 (二)主要互市物品 朝鮮商人所希冀於日本的最主要物品是銀兩。 如上述提及領敦寧府的閔維重啟中所說的,朝鮮諸衙門熱衷於從倭館交易中 取得銀兩、以銀兩交付赴北京使節團進行貿易。但在康熙開海以後,日本基於金、 銀大量外流,而改以銅代替銀兩,以至於對馬藩能夠攜出到倭館的銀兩逐漸減 少,而改用銅及海帶等雜物替代,到了乾隆十九(1754)年甚至完全停止對馬輸出 銀兩。但對於朝鮮商人來說,除了銀兩外,銅及海帶等雜物並沒有太大吸引力, 因為朝鮮自己生產海帶等雜物,而銀兩是到北京互市的重要資本,若不是為了換 取銀兩,倭館互市對商人而言是沒有甚麼吸引力的。因此「私貿易」除了在清初 時期,對馬尚能提供銀兩時還算得上興盛,以至於出現了閔維重所說的現象,但 其後則落到政府必須另開「公貿易」,以滿足對馬商人互市需求之景況了。 無論如何,雖然「私貿易」並不旺盛,但朝鮮開設倭館交易的意圖之重點本 不在於互市利益,而是延續向來與日本通交的政治意涵。因此,無論「私貿易」 如何,在「進上」、「回賜」以及「公貿易」的物品交換上總要維持下去的。 除了銀兩之外,對馬藩帶來的物品主要有銅、錫、胡椒、水牛角、蘇木、明 礬、糖、倭刀等;朝鮮物品則主要有從中國進口的生絲及絲織品,以及朝鮮自產 的人蔘等。60另外,如前所述,在朝鮮對於對馬的回禮中,主要的物品是米、豆, 這自然與對馬島無法生產米穀有關。其中,胡椒、蘇木、糖等對馬帶來的物品並 非日本所產,應該是對馬透過長崎取得唐船和蘭船自中國或南洋所貿販而來的。 而長崎貿易的大宗商品也是中國的生絲及絲織品,但因中國商人層層轉嫁關稅等 原因,價格遠比朝鮮倭館所賣的中國生絲及絲織品貴,因此對馬藩從倭館進口中 國生絲及絲織品仍是有利可圖。朝鮮無論於中國邊市或是北京取得中國貨物均屬 使節團交易的免稅貿易,因此取得中國貨物的成本較為低廉。在這樣的利差效益 下,加上江戶幕府不斷縮限唐船和蘭船的貿易量等原因,直到江戶時代晚期以 前,對馬在倭館的貿易量經常能凌駕於長崎貿易。
四、結語
如前所述,可知清代時期的中、朝、日三國的國交關係較為複雜,而三國的 國家、社會發展型態也有所不同,以至於形成的特殊的互市樣貌。 朝、日兩國的國家、社會發展型態較為類似,均處於封建世襲貴族壟斷政治、 60 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73-74 頁。16 經濟等全方位特權的時代,又各自因為不同的理由而實施了海禁、「鎖國」的對 外政策,造成朝、日兩國雖不與其他外國往來,但為了維持基本的物資需求及通 交,而僅僅分別保持了「事大交鄰」(朝鮮對中國宗主國事大、對日本鄰國通信 及互市)以及交鄰互市(日本對朝鮮通信及互市、與唐船和蘭船互市)的涉外關係。 但是相對於朝、日兩國,中國早已不是封建世襲貴族壟斷全方位特權的時 代,而是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帝國,特別是清朝中國開海之後,將互市制度上 接宋代,反對明朝「海禁+貢舶貿易」的互市制度,在順治朝又陸續限制了旗人 在關外時期以來的官方貿易,因此清代的互市除了侷限給官方使節團的特許式 「在館交易」,以及為了照顧旗人而給的部分特權之外,基本上都是開放給中外 商人自由參與的交易。 另外,從清代時期的中、朝、日三國的互市物品,可以得知三國工商業的發 達情形,當然中國的工商業最為發達,中國各式各樣的貨物,如生絲、絲織品、 雜貨、書籍等均是朝、日兩國渴望的物品;而當時的朝、日兩國均以農業生產為 主,除了原物料(如日本的金、銀、銅、硫磺等)以及各自的土產(如朝鮮的人蔘) 還能互換以外,對於中國來說朝、日兩國的物品並沒有太大的吸引力,因此在長 崎貿易限制銅的輸出之後,中國商船到長崎去的數量大減,甚至不滿日本每年提 供給唐船貿易的額度,主要原因即是日本提供交換的俵物(乾鮑魚、乾海蔘、乾 魚翅)及海帶、扇子、倭刀等雜物,對於中國商人來說沒有太大的吸引力。61同樣 的,朝鮮希冀於對馬藩的是銀兩,以便以銀兩到中國購買中國的各式貨品,一旦 日方無法提供銀兩,則雙方的交易只能以低迷的狀態維持了。所以,若朝、日兩 國之間的互市不是官方特許的、壟斷式的、政治性意涵濃厚的「在館交易」,而 是純粹商業性互通有無的互市型態,則兩國的交易勢必無法持久。 由於朝、日兩國的國家、社會發展型態以及其對外政策的限制,導致他們與 清朝中國以及他們兩國之間的互市型態,只能是侷限給官方使節團的特許式「在 館交易」。若由朝、日兩國與清朝中國的互市型態來觀察清朝的互市制度,則不 免認為清朝中國繼承了明代的「海禁+貢舶貿易」的互市制度,但若能全面考察 了清朝的各種互市型態,自然能得知其與明朝「海禁+貢舶貿易」的互市制度迥 然不同。62 而從清代時期的中、朝、日三國的互市型態也可以觀察到三國的史料均將彼 此之間的涉外通商貿易稱為「互市」的現象,也可以知道雖然三國的涉外通商制 度並不相同,但「互市」卻成為彼此均能妥協對方制度的貿易型態。藉此,或許 能夠進一步思考「互市」在東亞區域的適用範圍及其在中國以外應用的情形。 61 參考廖敏淑,〈1871 年以前清朝與「互市國」日本的關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 青年學術論壇 2007 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2009 年 1 月) 一文。 62 相對於唐、宋、元以來的互市制度,明朝在長達近兩百年所採取「海禁+貢舶貿易」政策,可 說是不符合中國海洋貿易政策基本規律的一種反動。參考廖敏淑,〈清代對外通商制度〉(《近 代中國、東亞與世界》下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一文。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日期: 2013 年 10 月 27 日一、 國外(大陸)研究過程
筆者為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於 2012 年 8 月 19 日至同年 9 月 8 日,前往北京查閱第一檔案 館中與東北地方相關的檔案,以及瀋陽的遼寧省檔案館、丹東的檔案館。並實地走訪丹東,觀察 丹東與朝鮮新義州進行貿易的市場及海關。同時,筆者也造訪瀋陽的遼寧大學,拜訪研究東北及 中朝關係的相關學者,希望通過與這些學者的交流,能獲得在地的視野與珍貴意見二、 研究成果
筆者造訪上述幾個檔案館後,發現除了北京的第一歷史檔案館外,遼寧省檔案館還保有為數不 多的清代晚期檔案,而丹東市檔案館則不允許查閱清代及民國檔案。或許是當時正逢中國新舊中央 領導換屆之際,地方官員為了不生事,心態特別保守的緣故,即使丹東市檔案館的網頁上標示了清 代及民國檔案,卻不許外人查閱。遼寧省檔案館,則僅允許筆者查看民國時期的檔案,但是其微卷 內容與目錄不相符,並無太多收穫。筆者於是以北京的第一歷史檔案館的檔案為主,看了寧古塔將 軍衙門等檔案。 除了文獻之外,筆者認為此行對於本研究計畫以及學術上的更大貢獻,乃在於實地的地理風土 之考察,以及與當地學者交流所獲致的視野與成果。 通過這三年來執行國科會計畫以及田野調查的努力,筆者預計在下學期新開「中國邊境互市貿 易沿革」課程,試圖將最新的研究成果,傳達給學生。三、 建議
無四、其他
無
計畫編號
NSC
101-2410-H-004-106-
計畫名稱
從東北地方與朝鮮之間的邊境互市看清朝的地方外政
出國人員
姓名
廖敏淑
服務機構
及職稱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出國時間
2012 年 8 月
19 日至
2012 年 9 月 8
日
出國地點
中國大陸北京、瀋陽、丹東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日期: 2013 年 10 月 27 日一、 國外(大陸)研究過程
筆者為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於 2012 年 8 月 19 日至同年 9 月 8 日,前往北京查閱第一檔案 館中與東北地方相關的檔案,以及瀋陽的遼寧省檔案館、丹東的檔案館。並實地走訪丹東,觀察 丹東與朝鮮新義州進行貿易的市場及海關。同時,筆者也造訪瀋陽的遼寧大學,拜訪研究東北及 中朝關係的相關學者,希望通過與這些學者的交流,能獲得在地的視野與珍貴意見二、 研究成果
筆者造訪上述幾個檔案館後,發現除了北京的第一歷史檔案館外,遼寧省檔案館還保有為數不 多的清代晚期檔案,而丹東市檔案館則不允許查閱清代及民國檔案。或許是當時正逢中國新舊中央 領導換屆之際,地方官員為了不生事,心態特別保守的緣故,即使丹東市檔案館的網頁上標示了清 代及民國檔案,卻不許外人查閱。遼寧省檔案館,則僅允許筆者查看民國時期的檔案,但是其微卷 內容與目錄不相符,並無太多收穫。筆者於是以北京的第一歷史檔案館的檔案為主,看了寧古塔將 軍衙門等檔案。 除了文獻之外,筆者認為此行對於本研究計畫以及學術上的更大貢獻,乃在於實地的地理風土 之考察,以及與當地學者交流所獲致的視野與成果。 通過這三年來執行國科會計畫以及田野調查的努力,筆者預計在下學期新開「中國邊境互市貿 易沿革」課程,試圖將最新的研究成果,傳達給學生。三、 建議
無四、其他
無
計畫編號
NSC
101-2410-H-004-106-
計畫名稱
從東北地方與朝鮮之間的邊境互市看清朝的地方外政
出國人員
姓名
廖敏淑
服務機構
及職稱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出國時間
2012 年 8 月
19 日至
2012 年 9 月 8
日
出國地點
中國大陸北京、瀋陽、丹東
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3/11/04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從東北地方與朝鮮之間的邊境互市看清朝的地方外政 計畫主持人: 廖敏淑 計畫編號: 101-2410-H-004-106- 學門領域: 中國史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101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廖敏淑 計畫編號: 101-2410-H-004-106-計畫名稱:從東北地方與朝鮮之間的邊境互市看清朝的地方外政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1 10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其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