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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時期定例購買馬匹的價格,各省官方 定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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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馬匹的購補價格馬匹的購補價格馬匹的購補價格馬匹的購補價格

本章主要側重於乾隆時期營、驛馬的購買機制與方式,探求隱藏 在官方馬匹定價下的意涵。乾隆時期定例購買馬匹的價格,各省官方 定價不一。本文發現官方的馬匹定價中,隱藏著一以蒙古為中心的馬 匹供給層級系統。凡距離蒙古愈遠的省分,該省的馬匹定價愈高。這 個官方想像中的市場體系,約略呈同心圓狀態。隨著馬匹來源的多元 化發展,清廷隨之調整官方買馬的定價。馬匹定價是固定總數的金 額,包含了馬匹價格與兵丁購馬的所有開支,由買馬官兵自行運用。

本文將以各地實際的民間交易馬價作為參考,說明定價與實際買價存 在著相當的落差。

清代同時嚴格管制民間馬匹的生產與交易。1在未獲政府允許的情 形下,官員與民人一概禁止買賣馬匹。2換言之,清廷對於馬匹交易的 辦理原則,僅可官辦,禁止私市。3乾隆 44 年,有民人趙良載私行偷 買哈薩克馬匹,經查出後即遭治罪。4各省營、驛如有需出口買馬者,

必須由官方發給驗票。驗票由各駐防將軍、副都統,以及各省總督、

巡撫發給。買得馬後,各地買馬員弁必須轉赴兵部印烙馬匹,並於給 票中註明馬數。沿途各州縣在查驗給票之後放行。5若買馬官兵於兵部 所核可數目外多買馬匹,或挾帶馬販私買者,沿途經過州縣之地方官 有查拏之責。若被旁人查拏,或經別處官員查獲者,原經過地方官皆 降一級留任,買馬官兵從重治罪,而派遣買馬之提督、總兵等官,罰

1 從制度上而言,清廷為禁止私販所設之規定,既多且嚴,充分反映出清廷欲置全 國馬匹交易於政府管控的企圖。儘管如此,民間私販私買馬匹的情況應亦是相當 普遍,惟民間買馬行為並不在本文的討論範疇之中。本文的重點在於清廷官方如 何及從何購得馬匹。民間私相販買馬匹及其相關禁令,可參閱:托津等修,《大 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20。

2 允祿,《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143,頁 5 下-6 上。

3 藉由官辦,清廷可以決定交易地點,甚至是選擇價格較低之處交易。如北疆馬匹 便遠較南疆便宜。見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06,頁 9 下-10 上。

4 文海出版社輯,《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卷 204,頁 2。

5 見允祿,《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144,頁 35 下-37 上。托津等修,《大清會典

(嘉慶朝)》,卷 39,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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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一年。6一般商民欲至口外貿易者,則由理藩院管制給予驗票,經邊 關查驗後放行。7邊關附近的主要貿易地點有大同、歸化、古北口等處,

關外則有圖謝圖漢部落、恰克圖、庫倫、車臣漢部落、多倫諾爾等處。

8

以蒙古為中心的同心圓式馬匹供給體系,曾受到了兩次的衝擊。

第一次發生在南方各省以土馬部分取代口馬時。清廷曾在長江以南各 省推行以土馬代替口馬,來作為營、驛馬使用,其目的在於減低購馬 時的經費支出,同時解決口馬不利於南方氣候與地形的問題。這構想 由湖廣總督新柱提出,雖獲清廷支持,但持續有反對的聲浪。第二次 則是發生於乾隆 25 年,清廷與哈薩克開始進行絹馬交易。清廷對於 換得的哈薩克馬匹,以滾運遞進的方式,補充華北地區所需要的馬 匹。這個構想最後未能完全落實。

本章第一節是探討隱含於官方定價之下的意涵。由定價的變化情 形,可以看出清廷認定的馬匹來源。第二節則討論哈薩克馬成為購補 對象之後,清廷如何運用這批質優價廉的馬匹。土馬成為帝國合法馬 匹來源的原因,主要是購補距離近,以及適應長江以南的氣候與地 形。但土馬同時有著產量不足、不易購補、體型矮小等問題。因此,

帝國南方的江南、浙江、福建、湖廣等省,皆曾主張復購口馬。相關 的爭議論述,於本章第三節呈現。本章第四節重點在於檢視乾隆朝馬 匹的購入價格,了解帝國購馬的價格變動情形。

第一節 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 官方定價的意涵官方定價的意涵官方定價的意涵官方定價的意涵

官方定價是各省買補營、驛馬匹時,對每匹馬所能核銷的規定金 額。各省馬匹的官方定價多寡不一,由清廷根據各省與北方各口間的 距離遠近而制定,又稱為例價。華南的官定馬價最高,華中次之,東 北與華北最低。大學士來保曾對各省馬匹定價有如下的說明:

查定例直隸、山東、山西、陝西、甘肅、河南等省營馬,每匹

6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03,頁 15 上。

7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52,頁 22 下。另外,近口內地有牙行之設,

牙行之人亦須納稅,見張金城,《寧夏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民 57 年),卷 7,頁 40。

8 方觀承,《方恪敏公奏議》,卷 6,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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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銀俱在十兩以內,其餘江西、湖廣、福建、浙江、雲南、貴 州、廣東、廣西等省營馬,每匹價銀俱在十兩以上之外。四川 省營馬因離口不遠,且有番貢馬匹,買補馬價只准動朋八兩。

此原按各省離口之遠近以路費多寡定馬價低昂。今楚省本地買 馬不比赴口途遠費繁,若每匹仍照原定十五兩之價支給,未免 浮多,應令該督按照也方情形酌量馬匹價值,將在本地採買較 原定價銀核若干,往川黔等省購買較原定價銀核減若干據實確 核分晰具題,到日再行定議可也。9

上文明確印證距離對馬匹定價的影響。距口較近的華北六省,官 定馬匹買補價格皆在 10 兩以內;距口較遠的華中與華南等地區省分,

報銷例價皆在 10 兩以上。乾隆 18 年,南方各省得以合法買補土馬後,

因買補距離縮短,原本馬匹的官方定價也就有調整的必要。

此外,乾隆初年時,部份省份存有營馬與驛馬的官方定價不同的 情形,後來清廷加以統一。原本四川與貴州的營馬定價高於驛馬,在 雲南及江南兩省則是驛馬定價高於營馬。下段引文之中,可以清楚見 到這種情況:

河南省馬買照該省驛馬例每匹價銀八兩五錢。山西省馬價照陝 省例每匹價銀八兩。驛馬朋馬各省各別,同在一省則價值不應 互異,直隸、河南、山東、湖北、湖南、陝西等省,馬價貴賤 不同。至于一省之驛馬與朋馬,則彼此同價,乃四川驛馬價銀 八兩,朋馬價銀十二兩,貴州驛馬二十兩二錢零,朋馬二十二 兩,應將四川貴州之朋馬照驛馬核銷,雲南朋馬價錢二十一兩 八錢,驛馬二十二兩,江南督標提鎮朋馬皆十三兩九錢七分,

驛馬則十五兩,應將雲南江南之驛馬照朋馬價值核銷。10 清廷統一單一省分馬價的理由,是為了消除馬價的不合理差異,

並節省無謂的開支。不同省分之間馬匹買補價格或許貴賤不一,但在 同一省之中,朋、驛馬的買補價格不一,則非合理現象。四川、貴州、

江南三省每年因營、驛馬定價不同,必須多支出數千兩買馬。11為避

9 《內閣大庫檔案》,號 021058。來保,〈奏覆楚省營伍採買土馬補額事〉,乾隆 17 年 12 月 19 日。

10 《內閣大庫檔案》,號 017560。白鍾山,〈揭報乾隆三年分河標四營朋銀馬價〉 乾隆 4 年 7 月 19 日。

11 《內閣大庫檔案》,號 012484。尹繼善,〈揭報川省乾隆五年分官兵朋馬皮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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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無謂的開支,有必要劃一購馬價格。經改正之後,四川、貴州兩省 的朋馬價格比照驛馬,而雲南、江南兩省的驛馬則照朋馬價格報銷。

至此,單一省份不再有營、驛馬定價不同的現象。

一、東北與華北地區

東北與華北各省的馬匹定價略有差異,但價格大多在 10 兩以內。

只有在乾隆六年時的直隸,出現過一次 15 兩的記錄,但這應視為個 案,而非常態。若再進一步比較各省間的差異,位於黃土高原之山西、

陝西、甘肅等省定價較低,每馬定價 8 兩。而在於黃淮平原上的直隸、

山東等省,則是介於 9-10 兩之間。位於中間地帶的河南省,則是以 8.5兩定價(見表 4-1)12

官方定價雖是固定的開銷金額,但在特殊時空馬價昂貴的情況 下,定價可能暫時提高,並非一成不變。乾隆 23 年,陝、甘兩省由 於因應準噶爾與回部戰役,營馬大量接濟新疆戰事,必須另外買補。

因馬匹需求大增的結果,造成馬匹價格上揚。原有的陝甘營馬 8 兩的 定價不夠買補,陝甘總督吳達善因此奏請於定價 8 兩之外,加給 2 兩 買補。此項建議獲清高宗俞允准行。但這種例外辦理的情況並不多 見,馬價的官方定價具有相當強的行政慣性。

表 4-1 東北與華北各省馬匹例價東北與華北各省馬匹例價東北與華北各省馬匹例價 東北與華北各省馬匹例價 乾隆年分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乾隆年分 奉天奉天奉天奉天 直隸直隸直隸 山東直隸 山東山東 山東 山西山西 河南山西山西 河南河南河南 陝西陝西陝西陝西 甘肅甘肅甘肅甘肅

元年 8

2 10 8.5 8.5

3 8 8.5 8

5 8

6 15 8.5

9 6.5 8.5 8

17 8.5

銀〉,乾隆 6 年 9 月 20 日。

12 此一定價,原應為 9 兩,但在扣除倒斃馬匹皮臟銀之後,僅能以 8.5 兩領銀報銷。

(5)

23 8 8

24 8

28 9

31 8

32 8

33 8

37 8.5

41 8

43 9

47 8.5

54 10

55 8

59 9 10 8

60 8.5 8

資料來源:《內閣大庫檔案》,號 064863;號 040747;號 019113;號 066622;號 027835;

號 069507;號 070161 號 116425;號 027835;號 017560;號 027026;號 017560;號 052578;號 013286;號 075511;號 041805;號 049138;號 001848;號 014734;號 027835;號 017560;號 041632;號 065422;號 109529;《乾隆朝上諭檔》,第 3 冊,頁 128。

二、華中地區

華中地區的馬匹例價較華北各省高。若單獨以山西每馬 8 兩與江 西每馬 16.8 兩比較,其間價差一倍以上。華中各省的馬價介於 13.97-16.8兩之間。湖北、與湖南在乾隆 20 年前後,買馬定價分別由 15兩,降至 14 兩。這與湖北、湖南省內出產土馬、不需再買口馬有 關,故遭降減定價。浙江自乾隆 18 年停止赴口買馬之後,開始往楚、

粵、兩廣購買,每馬定價由匹定價 16 兩降至 14 兩。13華中各省之中,

只有四川定價低於 10 兩,原因為四川離陜西、甘肅等省較近,便於 買馬,且四川每年有西南少數民族的賦馬與貢馬可用,故定價每匹 8

1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1 冊,頁 783。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乾隆 20 年 6 月 21 日。

(6)

兩(見表 4-2)14

表 4-2 華中各省馬匹例價華中各省馬匹例價華中各省馬匹例價華中各省馬匹例價 乾隆年分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乾隆年分 江南江南江南 安徽江南 安徽安徽安徽 江西江西江西江西 浙江浙江浙江浙江 湖北湖北湖北 湖北 湖南湖南 四川湖南湖南 四川四川四川

3 13.97 8

5 8

6 13.97

7 15

9 15 8

15 13.97

16 15 15

17 13.97 13.97 15 15

19 13.97 15

20 16

21 13.97 16.8 14

24 14

25 13.97 14

28 13.97 29 13.97 13.9 30 13.97

31 13.97 16.8 35 13.97 13.97

36 14 14

37 13.97 16.8 41 13.97

42 14

47 14

48 14 14

49 13.97

14 《內閣大庫檔案》,號 021058。來保,〈奏覆楚省營伍採買土馬補額事宜〉,乾隆 17年 12 月 19 日。

(7)

51 13.97 14 14 14

52 13.97 16.8 14 8

54 13.97 14

55 13.97

56 13.97 13.97 16.8 14 57 13.97 13.97

58 13.97 14

60 13.97 13.97

資料來源:《內閣大庫檔案》,號 021058;號 017560;號 072084;號 052855;號 073509;

號 076063;號 047107;號 076762;號 063812;號 079183;號 080003;

號 083621;號 031251;號 046029;號 047478;號 051220;號 044394;

號 068232;號 031515;號 042964;號 047726;號 047726;號 069967;

號 040111;號 067628;號 079279;號 033215;號 028027;號 043031;

號 042344;號 065389;號 029334;號 064700;號 028717;號 067815;

號 042544;號 047674;號 053533;號 050364;號 028400;號 047541;

號 069503;號 071957;號 075173;號 048662;號 076497;號 076850;

號 029660;號 030751;號 030953;號 069804;號 021058;號 066525;

號 021058;;號 067058;號 046353;號 048637;號 054827;號 067805;

號 017560;號 012484;號 042751;號 067591;《宮中檔乾隆朝奏摺》 第 11 冊,頁 783。

三、華南地區營驛馬定價

乾隆年間,華南地區的馬匹定價最高,但變動也最為劇烈。雲南 和貴州在乾隆初年的馬匹定價在 21 兩上下。到乾隆中後期,已分別 裁減至 18 兩和 15 兩。廣西省在乾隆 41 年馬匹例價只有 16 兩,和雲 南、貴州相去不遠。乾隆 18 年上諭江南各省以土馬代替口馬。雲南、

貴州、廣西三省過去因距離各口遙遠,故享有較高的馬匹定價。現在 三省因出產土馬,不必再遠至口外買馬,故必須重新制訂定價。

乾隆 16 年時廣西馬價每匹 21.8 兩,乾隆 22 年時,已被裁減為 18兩。廣東省因與產土馬的廣西省毗鄰,馬匹定價自 21.9 兩降至 18 兩。雲南原買馬定價 21.8 兩。雍正 6 年時,經雲貴總督鄂爾泰奏請將

(8)

其中的 1.8 兩歸入公費項下使用,每匹只實領銀 20 兩。乾隆 18 年,

清高宗諭令所有購買土馬省分必須重新酌議定價。雲南省除前減銀 1.8 兩歸公費使用外,應再減銀 2 兩,統一以 18 兩報銷,驛馬亦照營馬 定價辦理。15 乾隆 36 年之後,營驛馬價再裁減為 15 兩。16

關於購買土馬之後,對於馬匹報銷定價的影響,可再以福建省為 例說明。福建省營馬自乾隆 18 年奉准可赴湖廣、貴州、廣西等省購 買之後,每匹定價即裁降為 19 兩報銷。乾隆 33 年貴州等省因辦理軍 需,省內土馬難供鄰省購買,福建省只能循舊例赴口購買。但因口馬 購買路途較遠,沿途喂養及兵丁盤費開支較多,故奏准再以口馬每匹 22兩報銷。17

華南各省的馬匹定價受土馬合法購補政策的衝擊最大。自購買土 馬合法化之後,華中的江西省每馬定價仍是 16.8 兩,而雲南省卻只剩 15兩。換而言之,乾隆初年時以口馬為中心的同心圓體系,已因為土 馬的興起而有了破壞與修正的現象。以貴州省為例,其本身雖出產土 馬,但乾隆末年的報銷價格仍有 18 兩之數,而福建省則是可視情況 選擇購買口馬或是土馬,分別得以 22 兩與 18 兩的報銷。大致而言,

土馬合法購補之後,華南各省的平均馬匹定價仍高於華中地區,但行 政意義上,華省各省的馬匹定價已非以口馬為中心。清帝國的馬匹購 補逐漸形成南、北分源供應的情形。但必須注意的是,新的各省馬匹 例價依然是在原有口馬同心圓式定價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並不能視為 是全新的創制(見表 4-3)

表 4-3 華南各省馬匹定價華南各省馬匹定價華南各省馬匹定價華南各省馬匹定價 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

乾隆年分 福建福建福建福建 廣東廣東廣東廣東 廣西廣西廣西廣西 雲南雲南雲南 貴州雲南 貴州貴州貴州

(雍正 13 年) 20.225

3 21.8 20.2

4 21.8

15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4 冊,頁 61。雲貴總督愛必達奏,乾隆 21 年 3 月 24 日。

16 《乾隆朝上諭檔》,第 6 冊,頁 667。乾隆 36 年 5 月 27 日。

17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9 冊,頁 156。福建陸路提標李奉堯奏,乾隆 46 年 10月 6 日。

(9)

7 20.225

8 21.9

10 21.8

11 21.8

16 21.8 21.8

21 18

22 18

28 18

29 19

31 18

33 18

35 18

36 15

37 18

41 16

46 18 47 22

51 18

53 18

54 18

55 22

56 15 18

58 15

59 18

60 22

資料來源:《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0 冊,頁 609;《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4 冊,頁 61;,第 6 冊,頁 667;第 31 冊,頁 567;第 49 冊,頁 156。《內 閣大庫檔案》號 030463;號 032712;號 058502;號 016995;號 047040;

號 017560;號 070914;號 044357;號 051663;號 028572;號 027613;

號 031069;號 063513;號 031154;號 029657;號 050554;號 043017;

號 069875;號 042008;號 017560;號 096211;號 064716;號 046581;

號 068597;號 068933;號 027734;號 070187。《軍機處檔》,號 007429。

(10)

官方的馬匹定價實施層面,不僅限於購買馬匹之時,亦一體適用 至整個行政體系。各省之間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互相撥調馬匹協濟 時,接收馬匹省分必須在事後派解銀兩給原撥馬省份,由撥馬省份另 行買補馬匹。派解銀數之多寡必須依撥馬省分的馬匹定價計算。乾隆 32年,雲南與貴州為籌備征緬戰事所需,先於湖南營馬內抽撥 1,260 匹、湖北抽撥 740 匹,合共 2,000 匹。湖北與湖南因此缺額的馬匹,

則由雲南解送價銀,給兩省另行購買。乾隆 32 年時,雲南營馬例價 是 18 兩,但雲南省並非照此數撥給湖南與湖北,而是照兩省的例價 每馬 14 兩撥給18

各省雖定有馬匹核銷銀數,但營伍官兵在領銀買補時,卻非領足 定價全數。買馬兵丁實領數,是定價扣除馬匹皮臟銀之後的銀數。清 廷官方認為倒馬的毛皮內臟,並非全為無用之物,可加以變售。馬匹 皮臟統一定為每馬五錢。乾隆 31 年時,兩廣總督李侍堯於奏報廣東 省辦撥解滇軍需馬匹時,即將此一原則開列註明。當年廣東部定馬價 每匹銀 18 兩,扣銀皮臟銀 5 錢,每匹實發銀 17.5 兩,所應買補馬共 900匹,共需價銀 15,750 兩。19除廣東省外,貴州省亦照此原則辦理。

20扣除皮臟銀的做法,是全國皆然的措施。

華中與華南地區官馬定價所呈現的降減趨勢,顯示購補土馬可以 降低經費支出。且愈至乾隆後期,降減趨勢愈是明顯,尤其是雲南與 貴州兩省。這意味著清廷能以更低的經費支出,取得所需的馬匹。

四、由「同心圓」至「多元中心」

土馬合法買銷之前,根據各省的馬匹定價,可知清廷的確是以口 馬為單一馬匹來源。這個馬匹供應體系,因土馬的出現而有了改變。

馬匹供應體系已由原本的單一供應源,變成南、北二極分源供應的現

18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8 冊,頁 586。湖廣總督定長奏,乾隆 32 年 11 月 15 日。此項所需銀兩雖經滇省奏明解價至湖北、湖南購買。但由於滇省餉銀皆由湖 北解往,最後即直接由楚省動撥正項開銷,以省運解之費。

19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7 冊,頁 690。兩廣總督李侍堯奏,乾隆 32 年閏 7 月 30 日。

2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31 冊,頁 567。貴州巡撫良卿奏,乾隆 33 年 8 月 15 日。

(11)

象。乾隆 25 年之後,哈薩克馬匹開始經由貿易的方式進入新疆地區。

全國開始進入馬匹多元供給來源的格局。

圖 4-1 「「同心圓同心圓同心圓同心圓」」馬匹供應體系與馬匹例價示意圖馬匹供應體系與馬匹例價示意圖馬匹供應體系與馬匹例價示意圖馬匹供應體系與馬匹例價示意圖

圖 4-2 「「多元中心多元中心多元中心多元中心」」馬匹供應體系與馬匹例價示意圖馬匹供應體系與馬匹例價示意圖馬匹供應體系與馬匹例價示意圖馬匹供應體系與馬匹例價示意圖

(12)

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第二節 哈薩克馬之運用哈薩克馬之運用哈薩克馬之運用哈薩克馬之運用

自乾隆 25 年開始,清廷每年可向哈薩克購買大量馬匹。哈薩克 即古代大宛,多產良馬。21自清高宗平定回部之後,哈薩克馬匹即源 源而至。清廷先後在烏魯木齊與伊犁兩地,與哈薩克進行馬匹貿易。

陝甘總督楊應琚曾建議以在烏魯木齊換得的馬匹,撥補新疆各營 所需。軍機處則認為哈薩克馬匹不但可以撥補新疆,更可以向東撥補 甘肅營馬。乾隆 32 年,廷議進一步確定哈薩克馬匹的撥補模式。清 高宗之意為既有哈薩克盈餘馬匹可供撥補,與其給價由各省在北方各 口購買,自不若將此項馬匹通融撥補更為省便。清高宗認為需要以哈 薩克馬匹撥補的省分,不應只限於甘肅一省。與甘肅鄰境之陝西、以 及遞相接連之山西、河南、山東、直隸等省中,凡各標營馬合例報銷 者,皆可在報明兵部以後,以哈薩克馬匹補充。於是清高宗諭令此後 哈薩克馬匹除各撥給新疆使用外,餘剩馬匹俱解至烏魯木齊、巴里 坤、哈密等處各營牧放,挨次充補缺額。馬匹若再有盈餘,俱盡數送 往甘肅應用。如甘肅補額有餘,即由近及遠遞次補充西安、山西、河 南、山東省缺額。22此為新疆換獲馬匹滾運撥補模發展的初始階段。

由於伊犁至陝西等省道路遙遠,若將哈薩克馬長途解送遄行,馬 匹必致疲乏倒斃。廷議便計畫以伊犁馬匹解至甘肅,全數撥給甘肅使 用。甘肅省在撥補各營之後若有剩餘馬匹,則將剩餘的哈薩克留在甘 肅,再由甘肅各營挑出本省臕壯營馬撥往陝西。如此一來,原先的哈 薩克馬即可免除長途解送勞傷的問題。陝西、山西、河南、山東等省 亦照此例辦理,以各省馬匹相承換替。清廷令各省督、撫於撥解馬匹 時,務必令各營臕壯馬匹撥往次省。各省若有以碎小疲瘦馬匹混充臕 壯者,一經查出後相關辦理官員從重治罪。各省原本用以購馬之經 費,即按馬數留存貯司庫撥用。如果解到之馬過多、撥給綠營後尚有 盈餘,各省駐防八旗馬匹缺額亦可頂補。23

哈薩克馬匹滾運撥補之利有二:一為換獲馬匹既不致空存牧廠,

二為內地買馬花費亦可日漸節省。清廷曾令各省積極配合辦理。陝甘

21 格琫額,《伊江匯覽》,頁 81。

22 《乾隆朝上諭檔》,第 5 冊,頁 211。乾隆 32 年 9 月 18 日。

23 《乾隆朝上諭檔》,第 5 冊,頁 211。乾隆 3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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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吳達善曾擬定章程如下:一、馬匹解到應以次撥補;二、撥補鄰 省馬匹應相承替換;三、由肅州解送內地馬匹應酌支料草;四、補缺 馬匹的餵養,以保持臕分為原則;五、由肅州解送內地馬匹官弁兵丁 應預為酌辦;六、馬匹籠韁應照例製備;七、撥補甘省馬匹應令各該 處差員分領;八、馬匹解至巴里坤宜暫為牧放;九、換替馬匹宜時委 員嚴加查察;十、解馬襍費應統為核計,每馬一匹統計伊犁解至肅州 襍費銀 4 錢 7 分,連價本共約需銀 4 兩 1 錢。24換言之,自伊犁解馬 至肅州的費用,約與馬匹的購入價格相當。

山西署布政使兼署按察使富明安曾就本省營驛情形,在參酌甘省 章程後,擬定撥補規條如下:一、山西需求馬匹數目應預先知會陝省。

二、馬匹到境後由山西省派員於交界處所接收。三、馬匹到省之後、

未撥補以前,應備草料餵養。四、晉省驛馬應一體撥補。五、晉省駐 防滿營馬匹亦應酌量籌畫撥補。六、轉解山東馬匹應於晉省內替換起 解。25

雖然清廷有意以哈薩克馬匹成為華北各省的營、驛馬替代來源,

並以滾運遞進的方式撥補,但後來的發展,卻未如原本的計畫般實 現。終乾隆之世,哈薩克馬匹始終無法成為華北營、驛馬的供給來源。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與下列因素有關:一、清廷向哈薩克所購買的數 目不足;二、新疆距離甘肅與陝西遙遠,且沿途水草率多缺乏;三、

牽領哈薩克馬匹對兵丁而言無利可圖,兵丁傾向領銀買馬。

清廷每年購買的哈薩克馬雖多,但以之補充營馬卻不足。自乾隆 25年起至乾隆 32 年,清廷每年購得哈薩克馬匹 1,000 匹至 7,000 餘匹 不等。但僅是伊犁一地每年撥補屯田、臺站及各營需用,即需馬 4,000 匹以上;甘省每年各提鎮營並塘、驛通計需馬 4,000 餘匹。清廷原本 計畫在伊犁撥補過後,馬匹如有餘剩,即可全數解送內地。26此良法 美意,原屬可行。但現下僅是伊犁一地與甘肅一省每年即約需馬 8,000 匹以上,而每年所換獲的哈薩克馬卻只有 1,000 餘匹至 7,000 餘匹,

其不敷情勢已顯然可見。

2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9 冊,頁 655-660。陝甘總督吳達善奏,乾隆 33 年 2 月 16 日。

25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31 冊,頁 137。山西巡撫蘇爾德奏,乾隆 33 年 6 月 25日。

26 《乾隆朝上諭檔》,第 5 冊,頁 296。乾隆 3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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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落實哈薩克馬匹東向滾運以補內地倒缺的年分,僅有乾隆 32、33、34 等年。此三年中通共撥補過馬 7,200 匹。27但撥補數並不 等於甘省接收數,各營只實領過 3,700 餘匹。28乾隆 35 年以後,便再 未有哈薩克馬匹解至甘肅,陝西各省並未領過此項馬匹。

乾隆 48 年間,李侍堯奏請於伊犁撥解馬匹內,先調撥 850 匹分 派陝西各營作為本年秋、冬兩季補額之用。因此,如何將哈薩克交易 馬匹解運撥補甘、陝二省的需要,再度成為清廷關注的焦點。清高宗 先令陝西巡撫畢沅查明從前停止撥補原因。畢沅奏報從前甘省各營撥 補三次,當時巴里坤、肅州、甘州、涼州、寧夏各營曾領過哈薩克馬 匹,但因解送過程與接收後,馬匹的倒弊情形嚴重,導致各營賠累不 堪。嗣後各營惟恐長途運送失宜,便不願再領補哈薩克換獲馬匹。29

對於畢沅覆奏的結果,清高宗深不以為然。清高宗認為既有哈薩 克馬可供領取,自應繼續撥補甘省綠營缺額。各營之所以抗拒領補哈 薩克馬,清高宗認為這是官兵自私自利的結果。因為各省自行買補倒 斃馬匹時,兵丁便得以藉買馬之便「稍沾餘潤」。清高宗顯然已經注 意到官方定價並非實際馬價的現象。官方定例價格包含了買馬價格、

腳費、馬匹沿途草料費等費用。兵丁在買補過程中,便可趁機撙節銀 數,將部分剩餘銀兩歸為己有。對此,清高宗怒指該省弁兵罔顧大體,

不知裒多益寡、為國家節省銀兩。30

清高宗除了一面駁斥陝甘員弁不識國家大體之外,針對馬匹長途 跋涉易於倒斃的問題,則明確指示「伊犁現在馬匹繁盛,撥補內地缺 額亦屬裒多益寡之道。該處赴甘省道途遙遠,且哈密至肅州一帶水草 缺少,必得草盛涼爽之時派撥妥協官兵沿途善為牧放,緩程行走。,

庶不致有疲乏之虞」31要求兵弁確實揀選合適時機趕放行走。又鑑於 趕解途中的戈壁地區,實對馬匹有著相當的潛在威脅。為消除官兵對 馬匹過度倒斃的疑慮,特別下令「戈壁地方倒斃馬匹免其賠補,不得 過二成之處著加恩准其三成。」一切的目標都是為了讓「骨力高大、

27 《乾隆朝上諭檔》,第 11 冊,頁 777。乾隆 48 年 8 月 17 日。另見《宮中檔乾隆 朝奏摺》,第 31 冊,頁 327。陝甘總督吳達善奏,乾隆 33 年 7 月 15 日。

28 《乾隆朝上諭檔》,第 11 冊,頁 817。乾隆 48 年 9 月 30 日。

29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57 冊,頁 401。陝西巡撫畢沅奏,乾隆 48 年 9 月 14 日。

30 《乾隆朝上諭檔》,第 11 冊,頁 789。乾隆 48 年 8 月 29 日。

31 《乾隆朝上諭檔》,第 11 冊,頁 777。乾隆 48 年 8 月 17 日。

(15)

馬價較內地賤至過半」的哈薩克馬匹能派撥給內地分派各營,可省買 補之費。32至此之後,新疆伊犁換獲之哈薩克馬匹又得以重行撥補甘 省。

陝、甘各營自乾隆 52 年秋季起至 53 年夏季止,共應需馬 2,290 匹奉准在伊犁、塔爾巴哈臺二處調撥。在 2,290 匹馬內,除截留巴里 坤鎮 210 匹外,其餘馬匹中再挑選馬 1,040 匹,解至肅州鎮屬赤金湖,

由陝甘內地各營員分起領回,以補 52 年秋、冬二季倒馬之用。餘下 馬匹暫留巴里坤牧放,等候隔年撥補。陝、甘各營乾隆 53 年 5 月中,

派員將春、夏二季所需馬 1,039 匹牽領回省。33乾隆 53 年秋季起至 54 年夏季止,陝、甘營員又報需馬 2,295 匹,由伊犁撥給馬 1,000 匹,

塔爾巴哈臺撥 1,295 匹。其中巴里坤鎮屬各營依往例先行將應需補缺 馬 421 匹截留,其餘馬匹到巴里坤候撥。34

新疆馬匹東向撥補的政策,其實並未獲得各營基層官兵的支持。

官兵不願領取新疆撥解馬的情形再度於乾隆 57 年時出現。陝甘總督 勒保指出,因新疆「解到甘省之馬骨格俱小,長途解送多有疲瘦。是 以綠營人員等不願承領,多在洮岷青海歸化城產馬處所購買,其價值 自七八兩至十一二兩不等。合算買馬弁兵往回購買盤費每匹價銀總在 八兩以外,各營不無稍有賠貼」。清高宗則認為勒保所奏殊不可信。

各營兵丁若以定價會賠貼金額,則兵丁必視為畏途。清高宗認為天下 沒有「賠家私做官之人」,故買馬賠貼的理由並不成立。再者,哈薩 克馬的骨格,遠較蒙古馬高大,不可能有「骨格俱小」的情形。甘省 兵丁情願領銀在歸化城等處買補,不過是「意圖沾潤起見」。有鑑於 此,清高宗再度下令嗣後伊犁等處應解陝、甘撥補馬匹,務須擇其骨 格高大堪以適用者儘數撥解。如所解馬匹不夠撥補,再甘省給價由兵 丁購買。35顯見新疆馬匹撥補內地的政策並未能完全貫徹,其原因除 了道途遙遠之外,最大的阻力來源,恐怕仍是基層兵丁基於私利下的 選擇性買馬行為。

32 《乾隆朝上諭檔》,第 11 冊,頁 817。乾隆 48 年 9 月 30 日。

3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68 冊,頁 664。山西巡撫勒保奏,乾隆 53 年 6 月 26 日。

3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73 冊,頁 681。陝甘總督勒保奏,乾隆 54 年 10 月 14 日。

35 《乾隆朝上諭檔》,第 16 冊,頁 917。乾隆 57 年 7 月 8 日。

(16)

雖然哈薩克馬不易撥補內地各省,但新疆各營與牧廠間的撥補協 濟則顯得相當頻繁。新疆內部各牧廠或營中馬匹出缺時,往往會尋求 協濟來補充不足的馬數。本文現以所蒐羅到的史料,分析新疆內部馬 匹協濟方向如下:

1. 伊犁往巴里坤,巴里坤往哈密

此為新疆地區馬匹移動的主要方向之一。乾隆 42 年,哈密為應 付新疆換班官騎馱馬 140 餘匹,請在巴里坤先調馬 300 匹應用。巴里 坤缺額馬數,則在伊犁官廠換獲馬內如數撥解。36早在乾隆 39 年間,

馬匹在伊犁、巴里坤、哈密間三點移動的情形已然存在。37

至於哈密馬匹每年應需供差馬匹係於伊犁官廠內調撥。此外,若 巴里坤馬廠馬匹孳生有餘,亦是哈密廠調撥的來源。乾隆 52 年因巴 里坤牧廠孳生騸馬歲有積餘,哈密當年所需應撥差馬 300 匹在於巴里 坤牧廠內撥給。乾隆 53、54、55、56、57 等年亦照此例辦理。38

2. 塔爾巴哈台往哈密

乾隆 59 年,哈密亦曾從塔爾巴罕台領過軍馬 13 匹外,照數供差 使用。但此項馬匹必須出價購買,每匹價銀 8 兩。39

3. 伊犁往烏魯木齊

乾隆 51 年伊犁等處牧廠備用馬牛共 74,790 餘匹隻。以乾隆 49 年 奏銷核算計,曾撥補烏嚕木齊並內地各營以及軍臺屯田倒斃馬牛 7,200 餘匹隻。

4. 喀什噶爾往烏什、葉爾羌

乾隆 53 年,喀什噶爾大臣明亮奏於官廠內挑出馬 200 匹交給烏

36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38 冊,頁 15。陝甘總督勒爾謹奏,乾隆 42 年 3 月 3 日。

37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34 冊,頁 739。陝甘總督勒爾謹奏,乾隆 39 年 3 月 1 日。

38 《內閣大庫檔案》,號 067644。勒保,〈題報哈密營乾隆伍拾貳年屯田馬牛交收 撥用倒斃銷賠各數造冊請銷〉,乾隆 53 年 6 月 17 日。《內閣大庫檔案》,號 107688。

兵部,〈移會典籍廳陝甘總督勒保奏本年哈密差馬照例于巴里坤孳生馬內照數撥 解其五十八年應需差馬亦令該鎮在于牧廠騸馬內留備調撥〉,乾隆 57 年閏 4 月 21 日。乾隆 60 年時,此一辦理方法依然存在。見《內閣大庫檔案》,號 109529。宜 綿,〈題報甘肅哈密營等屯乾隆六十年分經牧屯田馬牛交收撥用倒斃銷賠各數〉 嘉慶 1 年 7 月 27 日。

39 《內閣大庫檔案》,號 065422。慶桂,〈題覆陝甘總督宜綿題銷乾隆五十九年分 肅州安西哈密等處買補供差倒斃馬匹價銀核與每百准倒三分之例並未逾額應准 報銷缺馬照數買補〉,嘉慶 1 年 6 月 23 日。

(17)

什守備莫會普等帶回,又挑出馬 150 匹交給葉爾羌佐領德祿等領回。

40乾隆 54 年,又在喀什噶爾牧廠內撥出烏什領用馬 200 匹,葉爾羌領 用馬 150 匹。41乾隆 55 年,葉爾羌大臣曾上奏備查由喀什噶爾調到馬 200匹交廠放牧。42

本文藉由新疆各牧廠調撥與撥用案例分析發現,馬匹於新疆內部 的移動交撥情形,遠較新疆與內地間密切。清高宗所期待馬匹滾遞撥 運的模式,在乾隆年間並未獲得成功。這一方面牽涉到每年換獲的馬 匹數,未必皆能滿足新疆與甘肅地區的需求。再者,陝甘地區的兵丁 買補意願也相當影響到換獲馬匹往內地撥補的情形。換言之,清廷與 哈薩克所交易的馬匹,大多供給新疆內部使用,並未撥給內地各省。

因此使得新疆地區馬匹的供給與撥補自成一個系統,與華北地區的聯 結關係不大。

第三節 第三節第三節

第三節 南方各省間的口馬與土馬競爭南方各省間的口馬與土馬競爭南方各省間的口馬與土馬競爭南方各省間的口馬與土馬競爭

乾隆 18 年,土馬成為清廷馬匹來源之後,土馬的適用性問題一 直受到質疑。土馬較口馬矮小,不如口馬擅於馳騁。但土馬所具有的 優勢,乃是較口馬更能適應中國南方多山嶺、潮濕的氣候。43

一、土馬或是口馬的購買爭議

關於使用土馬的規定,歷來即更定不一。清代定鼎初年,湖廣地 區是以牽領陝甘茶馬為主。康熙 44 年前後,提督俞益謨以陝、甘兩 省道途遙遠,馬匹長途牽領多致倒斃,題請動用朋銀就近購買馬匹,

此為合例購買土馬之始。乾隆 11 年,兵部以湖北等省馬匹多購自小

40 《內閣大庫檔案》,號 097317。戶部,〈移會稽察房喀什噶爾大臣明亮奏于官廠 內挑出馬二百匹牛五十隻交給烏什守備莫會普等又挑出馬一百五十匹交給葉爾 羌佐領德祿等領回〉,乾隆 53 年 6 月 12 日。

41 《內閣大庫檔案》,號 069372。金簡,〈題為奏銷喀什噶爾英吉沙爾乾隆五十三 年分牧放馬驢牛羊孳生撥用倒斃存剩各數目經戶部兵部核算與應存馬牛數目相 符應於下年舊管奏銷〉,乾隆 54 年 7 月 27 日。

42 《內閣大庫檔案》,號 097101。戶部,〈移會稽察房葉爾羌大臣具奏由喀什噶爾 調到馬二百匹交廠放牧〉,乾隆 55 年 8 月 10 日。

43 《乾隆朝上諭檔》,第 16 冊,頁 917。乾隆 57 年 7 月 8 日。

(18)

販,恐係私售,奏請查禁。清廷於是規定各營必須購買口馬,所領朋 銀才可報銷。但湖廣總督新柱認為「赴口買馬,每至年底方回,不特 路遠費繁,即營馬倒斃不能即時補額。且買回收養口馬於楚省水草不 宜,不能存久,兵丁殊以為累,請仍照前提臣俞益謨所奏就近購買。

如本地不敷,給票報部赴川黔等省購買,以利營伍兵丁,並杜私販之 弊」。兵部答覆為:各省營馬皆赴各口購買,實因口馬臕力強健,善 於馳驟,足供騎操;川黔馬匹雖善跋涉,而平時騎操遠不及口馬,不 應遽更成例;川、黔產馬不如口馬之多,無法每年供應湖廣所需營、

驛用馬,與其日後更張,不如繼續遵循定例;該省一往川黔購買,各 省效尤,私販之端由此而起,於馬政戎行均有妨礙。基於上述理由,

兵部否決了新柱的建議。44

乾隆 17 年,新任湖廣總督永常對於土馬購買問題,表達了不同 於兵部的意見。在永常抵任之初點驗兵丁營馬時,永常即發現其中本 地土馬十有七八,臕分尚滿,走跑亦健。反之,口外之馬十只二、三,

臕力既不甚足,且多皆患鼻症。永常據此認定口馬不宜湖廣地區之 用。永常上奏指陳口馬不便於軍營者有三。第一、赴口買馬道遠費糜,

一歲只可差遣官兵往購一次,交秋而行,冬底方歸。第二、倒缺馬匹 若待購買到營再為撥補,則必久缺額數,有誤騎操。若先籌措銀兩多 為購備,又實無項可動。且多買則有多倒之虞,且餵養多費料草。第 三、所買口馬易於倒斃,但各營所領朋銀定有額數,倒斃過額官弁豈 能賠補,勢必私派私朋於兵丁身上。故永常明白主張營馬應照從前俞 益謨題准之例,就近採買土馬。至於民間私販馬匹的問題,永常認為 可以在民間例准喂養的騍馬之外,若有肥駒孳生兒馬騸割出售者,則 加以收買歸營,憑行納稅,可使民間無存騸馬滋事之端。如果湖廣地 區產馬不足本地採買,前往鄰近川、黔等省購買,可照陝、甘出口買 馬之例,註明赴買地方、應買數目並報部備查。45

大學士來保亦贊成永常的建議。來保指出,兵部雖然屢次指駁土 馬及川黔馬匹不利騎操與產量不足,但由於歷任各督撫屢次表示口馬 與楚省地方水草不宜、存養不久,故不如本地購買土馬。來保認為土

4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 冊,頁 242。湖廣總督永常奏,乾隆 17 年 11 月 8 日。

45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 冊,頁 242。湖廣總督永常奏,乾隆 17 年 11 月 8 日。

(19)

馬不但走跑無異,而且耐久騎操,故應變通辦理,以免兵丁苦累。46 隆 18 年 9 月,清高宗諭令:

各省營驛及駐防標營馬匹,向例俱令出口採買送部印烙。蓋因 口馬善於馳驟,於營伍為宜,但南省地土卑濕,天氣炎蒸,且 飼餵草草各殊,口馬性不相習,每致倒斃…是於口外馬匹有 損,於內地營伍無益,徒滋商販中飽。…嗣後直隸等北五省,

仍照舊例出口採買,其江浙各省營驛需馬,即著就近在本省及 鄰省買補。所有購買口馬之例著停止。其本省馬價將來應如何 分別准銷之處,該部查明定議具奏。欽此。47

自此之後,黃河流域省分以購買口馬為主;長江流域以南各省則 得以採買土馬。中國內地長江、黃河兩大流域內的省分,正式產生馬 匹取得來源分流的情形。在官方定價方面,清高宗亦責令兵部重新核 定。官方馬價定價裁減的省分有湖北、湖南、廣西、廣東、福建等省。

二、華中地區口馬與土馬並用

自清高宗諭令江南各省得以採買土馬賠補營、驛用馬所需後,檢 討聲浪即不斷傳出,主要原因為土馬採買不易與無法完全勝任營、驛 任務。兩江總督鄂容安提出四點江南省不宜採用土馬的理由。第一,

江南省營、驛每年需馬約二千匹,但江南省與接鄰之山東、河南、浙 江、江西都不產馬,湖廣地區產馬亦不多,難以買補。第二、土馬未 必較口馬便宜。鄂容安觀察到江省市集上所賣馬匹,多係川種騍馬,

每匹價值 14、15 兩,價值既較官方定價昂貴。第三、土馬矮小,於 營、驛頗不相宜。第四,江省的馬匹定價為 13.97 兩,廣西定價每匹 17兩,江南省難以至廣西購買。何況江南距廣西遙遠,陸路有崇山竣 嶺阻隔,水路則有長江、洞庭、鄱陽之險,兵丁返往盤費所需更多。

故在上述馬匹體型、距離、價格等諸原因綜合考量下,鄂容安認為營、

驛馬仍必須採買口馬。48

46 《內閣大庫檔案》,號 021058。來保,〈奏覆楚省營伍採買土馬補額事〉,乾隆 17 年 12 月 19 日。

47 《乾隆朝上諭檔》,第 2 冊,頁 692。乾隆 18 年 9 月 6 日。

48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8 冊,頁 210。兩江總督鄂容安奏,乾隆 19 年閏 4 月 5日。

(20)

若針對鄂容安所奏加以分析,其所提出的四點採購口馬的理由 中,馬匹產量、體型與程途遙遠尚易於解決,但關於馬匹定價一點,

則屬制度上的限制。乾隆時期的各省馬匹定價,是以北方蒙古為中心 呈現同心圓式的特徵。離北方口馬產愈遠的省分,隨著定價愈高。換 言之,華中各省的馬匹定價早已阻絕其向南採購的可能。在定價不足 開銷的情況之下,採買口馬是必然的趨勢。

乾隆 19 年,駐防於京口的鎮海將軍海常亦上奏道:

奴才等伏查京口駐防拴養馬二千匹,每年約需買補五、六百匹 不等。隨經欽遵採辦,因江南素非產馬之鄉,即鄰近之河南、

山東、浙江、江西各省,亦俱不產馬,是無以購買。惟隔省湖 廣地方出土馬,奴才等復詳加訪採,不但價值較昂,而跋涉水 陸,計其用值盤費倍於口馬,且該省出馬有限,各處營驛需馬 甚多,勢有不能購補足數。兼之其馬小弱,不能馳驟,於營伍 騎操之用尤非合宜。查馬匹攸關緊要,必須購補足額堪以騎操 方合營制,用資武備。今本省及鄰省既不產馬,無從購買,而 楚馬弱小又不能補足適用。是以奴才等未敢將就草率辦理。為 此據實陳明,仰懇聖恩將京口駐防馬匹俯准仍循向例赴口購 買,則馬得足額合用而價值更不致有多費。49

以海常的觀點與鄂容安相較,可以得見其對湖廣馬、川馬、粵西 馬匹的共同觀點都為馬小、價昂,以及路途遙遠購買不便。海常與鄂 容安俱為江省一帶主事者,基於職責考量,都共同提出採買口馬的要 求。

浙江亦有選擇口馬或土馬的問題。乾隆 20 年,浙江省為供應清 高宗南巡所需用馬,曾赴楚、粵購買,但所獲無多。浙省僅能循舊例 調綠營馬 2,000 匹、駐防馬 3,000 匹應用。50乾隆 29 年清高宗即將再 次南巡,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再度提及土馬身小力弱、不如口馬高大之 事。為免耽誤應差,喀爾吉善奏請預支每年的買馬經費 10,800 兩,差 員赴宣府、大同、張家口、古北口等地分別購買臕壯大馬回浙應差。

49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8 冊,頁 213。鎮海將軍海常奏,乾隆 19 年閏 4 月 8 日。

5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1 冊,頁 783。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乾隆 20 年 6 月 21 日。

(21)

清高宗允其「如所議行」51浙省的案例足以說明土馬有產量不足與體 型矮小的問題。

繼江南、浙江之後,產土馬之湖廣省亦請求購買口馬。湖廣總督 李侍堯認為營馬雖可用土馬,但驛馬採用口馬較為合宜。李侍堯曾上 奏言道:

奏為請復驛站仍買口馬之例,以速郵傳事。竊照湖北湖南幅員 遼闊,接壤川黔兩粵豫陝兩江,毗連八省,實為南北衝衢,差 使往來絡驛不絕。所有各州縣驛額設馬匹遇有倒斃,向係領票 赴口採買補額。本地土馬小弱,歷禁私購充數。…乾隆十八年 奉上諭,…所有購買口馬之例著停止。…營驛馬匹勞逸各殊。

營馬僅供操騎,即遇騎射馳驟止於一時,原可酌用土馬。若驛 站馬匹遇有緊要差使經臨,以及遞送火牌公文等項必須晝夜奔 馳,刻難延緩而例給勘合之差尤須馬夫背負行李乘馬遞送。南 方水土質薄,所產之馬俱屬身小力弱,即多方餧養,亦止能日 行一站,勿克馳驟迅速。而背包騎走即力不能勝,每多中途疲 乏,實由馬性本質使然,並非管驛之員不行揀擇好馬購買及不 善為餧飼所致。惟口馬耳高力大,堪以負重致遠。52

由李侍堯的奏文中,可以明顯見到土馬無法勝任驛站馳遞任務。

勉強催馳馬匹的結果,徒增馬匹倒斃。營馬平時僅備差操,自可購買 土馬,但驛馬必須負重急馳,非口馬不能勝任。因此李侍堯明確建議 以口馬來作為驛馬,同時亦引用管驛州縣對口馬的看法支持自己的論 點。口馬初到湖廣之時,雖有水土不服的情形,若不善加餵養,自然 易倒斃。但若有熟習馬性之人與獸醫加意調養,一、兩月後口馬即可 適應湖廣氣候。當時湖廣驛站中的口馬多已養五、六年之久。反觀,

而土馬在奔馳力乏後,反而易致倒斃。關於以口馬充驛馬的討論,清 高宗最後決定依李侍堯所議進行。華中地區口馬與土馬並用,口馬逐 漸供作驛站差務,土馬專為營馬騎操。

三、華南地區以口馬補土馬之不足

51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0 冊,頁 696。閩浙總督楊廷璋奏,乾隆 29 年 2 月 28日。

52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22 冊,頁 377。李侍堯奏,乾隆 29 年 8 月 9 日。

(22)

在土馬與口馬的使用爭議上,華南地區之督撫所表達之意見最 少,亦最能接受使用土馬。其原因之一在於華南地區馬匹需求數量 少,如福建、廣東則全無驛馬的設置;再者,土馬最能適宜華南地區 多山嶺之地形與濕熱之氣候;第三,華南之廣西、貴州、雲南本身即 為土馬產地。華南各省上奏要求購買口馬的時機,往往是在戰爭時期 需馬數量大增之際。

福建省在乾隆 18 年之前,各營兵丁騎操馬匹係差弁賚銀前赴口 外購買。乾隆 18 年清廷規定所有購買口馬之例停止,江、浙各省營、

驛需馬即就近在本省及鄰省買補。福建省隨即遵示差弁前往湖廣、貴 州、廣西等省購買。後於 33 年時,貴州巡撫鄂寶咨會各省,因貴州 辦理軍需馬匹,省境中所產之馬難再供鄰省購買。因此福建僅能循舊 例再赴口外購買,以供差操。53

自乾隆 33 年貴州巡撫鄂寶奏請鄰近各省停買貴州土馬之後,福 建即行停止前往貴州買馬,而轉往口外購買。福建為因應程途加遠而 增加的購馬花費開支,請將每馬例價 19 兩提高至 22 兩。乾隆 39 年,

經兵部行查湖廣、貴州、廣西等省馬匹蕃孳情形是否已可供閩省赴 買,各督撫或以本省馬匹稀少,或軍需之後搜尋殆盡,皆尚不敷本省 購用或骨格矮小脿壯未足,難供騎操。故經戰後六年,土馬的生產力 尚未恢復。

乾隆 46 年,閩省陸路提督李奉堯再度聲請購買貴州土馬。其言 道:「閩省環山濱海,風土濕熱,泉州一帶口馬水草不服,易致疲斃,

必須土馬生長南方,水草素服,易於喂養,登山涉嶺是其習慣。即其 質地較小,無妨實用。」李奉堯基於實用與財政上的考量,奏請至少 先就提標所需馬 200 餘匹先行前往貴州購買。日後等貴州產馬已足,

再行將全數前往購買。54

福建通省並無設驛馬,所購土馬係留營中騎操之用。如前李奉堯 所言,福建營馬必須能適應閩省環山濱海的地形,選擇馬匹時端視其 是否適用,不在馬匹高大與否。若以福建與湖廣兩省參照,即可發現 兩省都認同土馬適合充作營馬,但湖廣地區的驛馬必須口馬才合用。

5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30 冊,頁 5。閩浙總督崔應階奏,乾隆 33 年 3 月 8 日。

5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9 冊,頁 156。福建陸路提標李奉堯奏,乾隆 46 年 10月 6 日。

(23)

四、華北、華中、華南各成系統

綜上所述,乾隆時期的清帝國,因華北、華中、華南地區間地形 與氣候差異,以及營、驛任務對馬匹有不同要求,已經逐漸發展出華 北購買口馬、華中口馬與土馬並用、華南以口馬補充土馬等三個不同 的馬匹買補特性。口馬與土馬的供給體系在湖廣、江蘇、浙江、福建 等省重疊。55

第四節 第四節第四節

第四節 馬匹的實際購買價格馬匹的實際購買價格馬匹的實際購買價格馬匹的實際購買價格

各省馬匹定價制定的依據,主要是根據各省距離北方關口的遠近 程度。凡離北方各口愈遠者,馬匹定價愈高。這主要是考量到離口愈 遠,買補馬匹的難度愈高。因此,有必要給予南方省分較高的馬匹定 價。

清廷所定的馬匹定價,是一個報銷的總額,包含了實際馬匹價格 與沿途兵丁牽領喂養的花費。不管馬匹於何處購買,皆可以依此一定 價請領價款。56乾隆 21 年時,清廷自新疆撤回軍需馬匹,交由江、浙 兩省領回抵補各營缺額,並須交納馬價。兩江總督尹繼善於辦理此案 時即指出:

臣伏查江省綠旗各營每馬一匹定價一十三兩九錢七分,原係給 兵購買。所有途中一應盤費草料等項,俱在其內。並非一十三 兩九錢七分全係買馬之價也。57

清廷欲令江、浙兩省以馬匹定價交納,但尹繼善認為不可。若以 馬匹定價總數交納,那麼兵丁牽領馬匹的費用就無從開支。尹繼善核 算每馬匹自口外領回所需之盤費,約需銀 3.25 兩,佔江省馬匹定價 25%。58清廷最後准許江省領馬盤費以每馬 2.97 兩開支,每馬只需交

55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23,頁 15 上;卷 526,頁 6 上。

56 但如前所述,雖然報銷的金額是例價,但實際上的領款額數必須扣除馬價銀 5 錢 之後餘下的金額。

57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4 冊,頁 445。兩江總督尹繼善奏,乾隆 21 年 5 月 19日。

58 同上註。關於江省領補軍中撤回馬匹,原本欲以定例馬價 13.97 兩責令交納。但 李侍堯則認為官兵赴口領馬盤費並無開銷之處,兵丁未免拮据,故應酌給盤費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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