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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 9樓
聯絡人:廖慈瑋 傳真:(02)8590273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 員」定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104年9月17日院臺性平字第104014 5952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 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 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究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 場工作。
三、另查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 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 一家者,視為家屬。」爰有關前開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
」,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 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
四、又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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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 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 實已足。
正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監察院、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 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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