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107 年營運人員甄試
簡 章
受託單位: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長安路一段 83 號 5 樓 電話:(04)2315-2500 分機 601、602、60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13:30~17:30 甄試專案組網站:tra107.twrecruit.com.tw 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中華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公告
臺灣鐵路管理局 107 年營運人員甄試重要時程表
報名程序為本局甄選作業之一部分,請應試者審慎閱讀本甄試簡章,並依規 定上網報名及繳交報名費。請務必注意配合,以免影響您的甄試權益。
要項 時間 備註
第 一 試
: 體 能 測 驗
報名及繳費期間 107 年 06 月 01 日(星期五)09:00 至 06 月 15 日(星期五)24:00
1.一律採線上報名,請注意繳款期限,逾 期恕不受理。不合報名資格者,請勿報 名;如於第二試時發現,不得進行第二 試;於錄取後發現時,取消資格。
2.報考「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身分 者,請於 06 月 19 日(含)前以限時掛 號郵寄相關證明文件(郵戳為憑),凡 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則取消 應試資格。
網路查詢及列印體
能測驗入場通知書 107 年 07 月 09 日(星期一)14:00 至甄試專案組網站查詢測驗試場位置、
編號,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7 年 07 月 14 日(星期六)
設置臺北、臺中、高雄、花蓮考區,測 驗當日須攜帶雙身分證件正本,未帶者 不得入場應試。
測驗結果查詢 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至甄試專案組網站查詢。
測驗複查申請 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至 7 月 18 日(星期三)14:00
至甄試專案組網站登入申請成績複查,
逾期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測驗成績複查寄發 107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 複查結果通知以普通掛號寄發。
第 二 試
: 筆 試
網路查詢及列印測
驗入場通知書 107 年 07 月 23 日(星期一)14:00 至甄試專案組網站查詢測驗試場位置、
編號,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7 年 07 月 28 日(星期六)
設置臺北、臺中、高雄、花蓮考區,測 驗當日須攜帶雙身分證件正本,未帶者 不得入場應試。
試題與參考解答公告 107 年 07 月 30 日(星期一)14:00 至甄試專案組網站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7 年 07 月 30 日(星期一)14:00 至 07 月 31 日(星期二)14:00
至甄試專案組網站登入試題疑義申請,
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筆試結果查詢 107 年 08 月 14 日(星期二)14:00 至甄試專案組網站查詢。
筆試複查申請 107 年 08 月 14 日 (星期二)14:00 至 08 月 15 日(星期三)14:00
至甄試專案組網站登入申請成績複查,
逾期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筆試成績複查寄發 107 年 08 月 17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通知以普通掛號寄發。
第 三 試
: 口 試
/ 術 科
網路查詢及列印測
驗入場通知書 107 年 08 月 21 日(星期二)14:00 至甄試專案組網站查詢測驗試場位置、
編號,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7 年 08 月 25 日 (星期六)
設置臺北、臺中、高雄、花蓮考區。請 詳細參閱入場通知書所載各類別之時間 及地點辦理報到,凡逾時經唱名三次未 到者視同棄權,測驗當日須攜帶雙身分 證件正本,未帶者不得入場應試。請詳 閱測試入場通知書。
錄取名單公告 107 年 09 月 03 日(星期一)14:00
請至甄試專案組網站查詢,相關錄取人 員名單移請臺灣鐵路局辦裡後續事宜。
錄 取 者( 含正 、備 取) 另以 普 通掛 號通 知。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甄試專案組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壹、報名資格、甄試類別、錄取名額與測驗科目
一、 基本資格條件
(一) 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 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營事業機關(構)人 員…」辦理。如有隱匿者,一經發現除立即拒絕應試、撤銷錄取及受僱資格、或終止 勞動契約外,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年齡:年齡滿十八歲者(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 89 年 6 月 8 日前出生者)。
註:屆限齡退休人員,不得報考。(民國 42 年 6 月 15 日之後出生者方可報名)
(三) 學(經)歷:
1. 服務佐理、服務員:不限制學歷。
2. 營運員: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3. 營運專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 應考人特殊資格條件:
1.應試營運專員消防工程類科者
(1)曾辦理消防設備規劃設計、新建、改建或維護等工作,工作經驗累積達 2 年 以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 或離職證明,內容應詳述工作內容、工作時間。)
及
(2)具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防火管理人等資格(擇一)。
2.應試營運員消防工程類科者
(1)曾辦理消防設備新建、改建或維護等工作,工作經驗累積達 1 年以上,並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
內容應詳述工作內容、工作時間。) 或
(2)具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防火管理人等資格(擇一)。
3.應試營運員勞安管理類科者: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並曾任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由服務機構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
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內容應詳述工作內容、工作時間。) 4.應試服務員勞安護理類科者:
(1)具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2)取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並取得結業證書 或經訓練合格。
(3)工作經驗:於區域醫院服務滿 2 年以上者或擔任廠(公司)護理工作 2 年以上 經驗者。
(五) 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將不予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者。
4.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7.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 甄試方式:本次甄選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透過以下三階段進行:
(一) 第一階段:體能測驗
1. 服務佐理類組─運務類科:以一千兩百公尺跑走進行測驗。
2. 服務佐理類組─養路工程類科、營運員(電機、機械類科)、服務員(電機、機械 類科)、服務佐理類組(機務類科):以雙手各提十五公斤重物或砂袋,跑走一百 公尺進行測驗。
3. 以上測驗各類科皆擇優需用名額三倍人數參加筆試。
4. 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二) 第二階段:筆試
1. 營運專員:測驗三個專業科目。
2. 營業員:測驗兩個專業科目。
3. 服務員、服務佐理:測驗一個專業科目。
4. 題型:每節(科目)測驗 35 題單選題、15 題多重選擇題,共 50 題。
5.體能測驗之類科,以擇優錄取需用名額三倍人數參加筆試、口試及術科測驗;
但應試人員筆試成績平均未達 50 分(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或有一科目成績為 零分者,不予通知參加口試、術科。
6.無體能測驗之類科,按各職稱類科筆試成績順序,以需求名額三倍人數通知參 加口試、術科;但應試人員筆試成績平均未達 50 分(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或 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通知參加口試、術科。
(三) 第三階段:口試/術科
1. 凡筆試科目平均成績未達 50 分(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進第二位)或有一科目為 零分或缺考者不得參加口試/術科。
2. 服務佐理類組─運務類科不需進行口試/術科。
3. 營運員(電機、機械)、服務員(電力、電務、電機、機械)、服務佐理類組(機務)進 行術科測驗。
4. 上述兩點外之類組類科均進行口試。
5. 視需要(名額)分地舉行術科測驗。
三、 應試類科、錄取名額、測驗科目(正取 954 名,備取 954 名)
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本次甄試共分四大類組,包括營運專員類組 6 類科、營運員類組 10 類科、服務員類組 10 類科、服務佐理類組 4 類科,另有身心障礙及 原住民保障名額,分列如下(本局保留依需求調整錄取員額之權利)。錄取後將依本局業務 推動需求分發各單位。應考人以分發單位為報名,分發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分發,請
(一) 營運專員
應試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消防工程 4
(4) 北區 工務處
筆試:
1.消防法規
2.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 修
3.災害防救計畫與應變 口試
1. 辦 理 路 線 、 車 站 暨 週 邊 設 施 (備)消防工程之設計審查、維 保管理、監造、檢查驗收、督 導查核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貨運服務 3
(3) 北區 貨運服務 總所
筆試:
1.民法 2.土地利用 3.企業管理 口試
1.辦理跨所(站)、站內商業空間 及專案規劃管理業務。
2.履約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訊 1
(1) 北區 資訊中心
筆試:
1.網路通訊與資通安全 2.系統程式分析與設計 3.系統專案管理 口試
1. 資 訊 系 統 之 設 計 、 測 試 、 建 置、維護及障礙排除。
2.資訊委外採購等行政業務。
3. 關 聯 式 資 料 庫 系 統 使 用 及 管 理。
4.如有業務需要,須配合輪班。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企劃研析 5
(5) 北區 企劃處
筆試:
1.軌道運輸經營與管理 2.鐵路運輸規劃學 3.政府採購法與鐵路法 口試
1.都會區鐵路立體化改善與轉型 捷運化之綜合研析。
2.本局專案計畫與經營策略之綜 合研析。
3.建設計畫之綜合研析、改革業 務之彙辦作業、中長程發展計 畫與事業計畫之編擬、公共建 設計畫先期作業之彙編。
4.其他交辦事項。
地政管理 2
(2) 北區 企劃處
筆試:
1.民法(總則、物權、親 權與繼承)
2.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3.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
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 劃)
口試
1.土地徵收價購撥用。
2.產籍保管登記。
3.占用處理。
4.建物管理。
5.房地租借。
6.房地出售。
7.其他交辦事項。
都市計畫 2
(2) 北區 企劃處
筆試:
1.鐵路資產活化概論(含 附屬事業經營、多目標 使用、文化資產保存、
國 有 非 公 用 設 定 地 上 權、鐵路立體化建設及 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等)
2.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法 令與實務
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令與實務
口試
1.都市更新案及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案之開發規劃與招商作 業。
2.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 使用申請規劃作業、都市計畫 變更作業。
3.鐵路立體化計畫土地開發評估 作業。
4.其他交辦事項。
(二) 營運員
應試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運務
52
(52) 北區 台北運務段
筆試:
1.鐵路運輸學概要 2.鐵路法
口試
1.客運業務(售驗票及站務嚮導 等)。
2.貨運業務(含行包工作)。
3.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4.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
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 日依班表出勤。
24
(24) 中區 臺中運務段 37
(37) 南區 高雄運務段 15
(15) 東區 宜蘭運務段 12
(12) 東區 花蓮運務段 運務
(原住民)
11
(11) 東區 花蓮運務段
土木工程 5
(5) 北區 工務處
筆試:
1.測量學概要
2.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 凝土學概要
口試
1. 辦 理 預 算 編 製 、 土 木 工 程 設 計、變更、驗收、決算、督導 軌道路基維修、監造等工作。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消防工程
5
(5) 北區 台北工務段 筆試:
1.消防法規概要 2.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口試
1. 辦 理 路 線 、 車 站 暨 週 邊 設 施 (備)消防工程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2
(2) 中區 台中工務段 5
(5) 南區 高雄工務段
材料管理
2
(2) 北區 材料處 筆試:
1.政府採購法概要 2.物料管理概要 口試
1.材料管理。
2.倉儲管理。
3.採購管理。
4.履約驗收等相關工作。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
(2) 南區 南區供應廠
貨運服務
2
(2) 北區 台北服務所
筆試:
1.民法概要 2.企業管理概要 口試
1.不動產(土地、房地、停車場) 租賃、廣告及拍攝租賃等相關 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2.履約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
3.依各所業務轄區,需要經常至 現場會勘或辦理業務巡查。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
(1) 中區 台中服務所 2
(2) 南區 高雄服務所 2
(2) 東區 花蓮服務所
會計 4
(4) 北區 主計室
筆試:
1.會計學概要 2.會計審計法規概要 口試
1.辦理主計等行政事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事務管理
1
(1) 北區 秘書室 筆試:
1.事務管理概要 2.行政法概要 口試
1.辦理人事、總務、會計、文書 等庶務性業務。
2.各項議事進行、議案追蹤、年 鑑及出版品事項、文獻室管理 及機要等業務。
3.公文及工程管考業務。
4. 新 聞 , 立 委 及 民 代 等 連 繫 業 務。
2
(2) 北區 人事室
應試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勞安管理
2
(2) 北區 台北運務段
筆試:
1.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施 行細則概要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概要
口試
1.辦理職業災害防止、安全衛生 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等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1
(1) 北區 綜合調度所 1
(1) 北區 勞工安全衛 生室 1
(1) 中區 臺中運務段 2
(2) 南區 嘉義工務段 1
(1) 東區 宜蘭運務段
機械
5
(5) 北區 台北機廠
體能測驗:
雙手各提十五公斤重物 或砂袋,跑走一百公尺
筆試:
一、機械原理 二、基本電學概要
術科測驗:
零 組 件 量 測 及 組 裝 (100%)
辦 理 有 關 運 轉 、 技 術 、 車輛 檢 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
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1
(1) 北區 新竹機務段 3
(3) 南區 高雄機廠 2
(2) 南區 高雄機務段 2
(2) 南區 高雄檢車段 2
(2) 東區 花蓮機廠 6
(6) 東區 花蓮機務段 機械
(原住民)
3
(3) 東區 花蓮機務段
電機
3
(3) 北區 台北機廠
體能測驗:
雙手各提十五公斤重物 或砂袋,跑走一百公尺
筆試:
一、電機機械 二、基本電學
術科測驗:
控制電路(100%)
辦 理 有 關 運 轉 、 技 術 、 車輛 檢 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
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2
(2) 北區 新竹機務段 2
(2) 南區 高雄機廠 2
(2) 南區 高雄機務段 2
(2) 南區 高雄檢車段 2
(2) 東區 花蓮機廠 11
(11) 東區 花蓮機務段 電機
(原住民)
5
(5) 東區 花蓮機務段
(三) 服務員
應試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運務
32
(32) 北區 台北運務段
筆試:
鐵路運輸學概要
口試
1.客貨運業務(含售驗票及行包 工作等)。
2.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3.旅客諮詢案件業務。
4. 除 辦 理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人 員 外,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 需 要 擔 任 輪 勤 、 輪 班 等 工 作,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3
(3) 北區 客服中心 20
(20) 中區 台中運務段 24
(24) 南區 高雄運務段 8
(8) 東區 宜蘭運務段
運務 (身障)
3
(3) 北區 台北運務段 2
(2) 南區 高雄運務段 6
(6) 東區 宜蘭運務段 6
(6) 東區 花蓮運務段 運務
(原住民)
12
(12) 東區 花蓮運務段
土木工程
2
(2) 北區 台北工務段
筆試:
測量學概要 口試
1.辦理土木工程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2
(2) 中區 台中工務段 1
(1) 南區 嘉義工務段 2
(2) 南區 高雄工務段 2
(2) 東區 宜蘭工務段 2
(2) 東區 花蓮工務段 3
(3) 東區 臺東工務段
電務
14
(14) 北區 台北電務段
筆試:
基本電學概要 術科測驗:
控制電路(100%)
1.辦理電務號誌、電訊機電設 備維護及事故搶修等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3.需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12
(12) 中區 彰化電務段 11
(11) 南區 高雄電務段 11
(11) 東區 花蓮電務段
應試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電力
10
(10) 北區 台北電力段
筆試:
基本電學概要 術科測驗:
一、鐵件安裝 40%
二、電表使用 30%
三、導線裁剪及安裝 30%
1.辦理電車線、變電站等設備 維護及事故搶修等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3.需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9
(9) 中區 彰化電力段 10
(10) 南區 台南電力段 11
(11) 東區 花蓮電力段 8
(8) 東區 宜蘭電力段
材料管理 1
(1) 北區 材料處
筆試:
政府採購法概要 口試
1.材料管理。
2.倉儲管理。
3.採購管理。
4.履約驗收等相關工作。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餐貨服務
1
(1) 北區 台 北 貨 運 服
務所 筆試:
民法概要 口試
1.辦理不動產(土地、房地、停 車場)租賃、廣告及拍攝租賃 等相關業務。
2.履約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
3.依各所業務轄區,需要經常 至 現 場 會 勘 或 辦 理 業 務 巡 查。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
(1) 中區 台 中 貨 運 服 務所
事務管理
1
(1) 北區 企劃處
筆試:
事務管理概要 口試
1.辦理人事、總務、會計、文 書等一般行政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
(2) 北區 秘書室 事務管理
(原住民)
1
(1) 東區 花 蓮 貨 運 服 務所
勞安護理
1
(1) 東區
七堵機務段 (上班地點:宜 蘭機務分段)
筆試:
職業安全衛生概要 口試
1.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0~12 條規定事項。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
(1) 北區 台北檢車段 1
(1) 北區 餐 旅 服 務 總 所
1
(1) 中區 台中工務段 1
(1) 南區 嘉義工務段 1
(1) 南區 高雄檢車段
1
(1) 東區 宜蘭工務段
1
(1) 東區 花蓮工務段
應試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1
(1) 東區 台東工務段
機械
2
(2) 北區 台北機廠
體能測驗:
雙 手 各 提 十 五 公 斤 重 物 或砂袋,跑走一百公尺
筆試:
機械原理概要
術科測驗:
零 組 件 量 測 及 組 裝 (100%)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 修 、 設 備 維 護 、 客 車 清 潔 監 洗、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 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1
(1) 北區 新竹機務段 2
(2) 南區 高雄機廠 1
(1) 南區 高雄機務段 1
(1) 南區 高雄檢車段 1
(1) 東區 花蓮機廠 3
(3) 東區 花蓮機務段
機械 (原住民)
1
(1) 東區 花蓮機廠 2
(2) 東區 花蓮機務段
電機
2
(2) 北區 台北機廠
體能測驗:
雙 手 各 提 十 五 公 斤 重 物 或砂袋,跑走一百公尺
筆試:
基本電學概要
術科測驗:
控制電路(100%)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 修 、 設 備 維 護 、 客 車 清 潔 監 洗、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 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2
(2) 北區 新竹機務段 2
(2) 南區 高雄機廠 1
(1) 南區 高雄機務段 1
(1) 南區 高雄檢車段 1
(1) 東區 花蓮機廠 5
(5) 東區 花蓮機務段
電機 (原住民)
1
(1) 東區 花蓮機廠 3
(3) 東區 花蓮機務段
(四) 服務佐理
應試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運務
35
(35) 北區 台北運務段
體能測驗:
一千兩百公尺跑走
筆試:
鐵路運輸學大意
1.客貨運業務(含售驗票及行包 工作等)。
2.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3.愛心旅客服務等。
4.環境清潔等業務。
5.旅客諮詢案件業務。
6.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
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 日依班表出勤。
7.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3
(3) 北區 客服中心 21
(21) 中區 台中運務段 33
(33) 南區 高雄運務段 15
(15) 東區 宜蘭運務段 運務
(原住民)
22
(22) 東區 花蓮運務段
事務管理
2
(2) 北區 台北工務段
筆試:
事務管理大意
口試
1.辦理人事、會計、總務、產業 等一般行政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
(2) 中區 台中工務段 2
(2) 南區 嘉義工務段 3
(3) 南區 高雄工務段 2
(2) 東區 宜蘭工務段 2
(2) 東區 花蓮工務段 1
(1) 東區 宜蘭電力段
事務管理 (身障)
2
(2) 北區 台北工務段
筆試:
事務管理大意
口試
1.辦理人事、會計、總務、產業 等一般行政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3
(3) 北區 台北機務段 1
(1) 北區 台北機廠 1
(1) 北區 七堵機務段 1
(1) 北區 新竹機務段 1
(1) 北區 台北檢車段 1
(1) 北區 電訊中心 1
(1) 北區 台北電務段
應試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事務管理 (身障)
1
(1) 北區 台北電力段
筆試:
事務管理大意 口試
1.辦理人事、會計、總務、產業 等一般行政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
(1) 中區 彰化電務段 1
(1) 中區 彰化電力段 4
(4) 南區 嘉義工務段 1
(1) 南區 高雄檢車段 1
(1) 南區 高雄電務段 1
(1) 南區 台南電力段 3
(3) 東區 宜蘭工務段 2
(2) 東區 台東工務段 2
(2) 東區 花蓮機務段 1
(1) 東區 花蓮機廠 1
(1) 東區 宜蘭電力段 1
(1) 東區 花蓮電力段 1
(1) 東區 花蓮電務段 事務管理
(原住民)
1
(1) 東區 花蓮工務段 2
(2) 東區 台東工務段
養路工程
22
(22) 北區 台北工務段
體能測驗:
雙手各提十五公斤重物 或砂袋,跑走一百公尺
筆試:
鐵路工程及鐵路養護作 業大意
口試
1.辦理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 砸、抽換岔枕、抽換鋼樑、抽 換 道 岔 、 搬 運 及 整 理 軌 道 材 料)、養路工程之規劃、夜間 辦 理 鐵 路 路 線 養 護 、 夜 間 搶 修、查道、機具保養、平交道 看守等工作。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17
(17) 中區 台中工務段 17
(17) 南區 嘉義工務段 21
(21) 南區 高雄工務段 46
(46) 東區 宜蘭工務段 37
(37) 東區 花蓮工務段 40
(40) 東區 台東工務段 養路工程
(原住民)
10
(10) 東區 花蓮工務段 5
(5) 東區 台東工務段
應試類科
正取 (備取)
人數
分發單位 測驗科目 工作內容簡述
機務
3
(3) 北區 台北機廠
體能測驗:
雙手各提十五公斤重物 或砂袋,跑走一百公尺
筆試:
基本電學大意
術科測驗:
零 組 件 量 測 及 組 裝 (100%)
辦 理 有 關 運 轉 、 技 術 、 車 輛 檢 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
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2
(2) 北區 新竹機務段 4
(4) 南區 高雄機廠 1
(1) 東區 花蓮機廠 8
(8) 東區 花蓮機務段
機務 (原住民)
1
(1) 東區 花蓮機廠 4
(4) 東區 花蓮機務段
【請注意】
1. 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
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大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 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
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 備取資格於榜示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得自行要求分發晉用。
四、 應試者應試期間、錄取後及報到後所需繳交各種證件正(影)本(包括各應試類科資格 條件要求之畢業證書、英文測驗成績證明等)及資料,如有冒名頂替、資格不符、偽 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者,於測驗前發現,除扣留所繳交證明文件外,並拒絕進 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錄取後發現,撤銷錄取及受僱資格;受僱後發現,本局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且應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亦不得報考臺 灣鐵路管理局各種甄試。
貳、報名程序及繳費方式
一、 報名期間:107 年 06 月 01 日(星期五)09:00 起至 107 年 06 月 15 日(星期五) 24: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
(一) 本項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臺灣鐵路管理局(https://www.railway.gov.tw) 及甄試專案組網站(tra107.twrecruit.com.tw),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 行販售。
(二)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 報名。
(三) 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並於網頁上傳最近 2 個月內之 2 吋正面 半身脫帽數位相片;此照片主要用於應考時辨識身分使用,若未依規定造成監試人員 辨識上的困難,可能影響應試權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四) 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甄試類科報考,報名截止後即無法再 修改,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
(五) 於報名期間內,得於本甄試專案組網站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須扣除匯 費新臺幣 30 元);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退還報名費、變更 甄試類別及考區。
三、 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 報名費用:
1.服務員、服務佐理:新臺幣 800 元整。
2.營運員:新臺幣 900 元整。
3.營運專員:新臺幣 1,000 元整。
以上皆不含繳款手續費 (二) 繳費方式:
1.持報名系統列印之繳費單臨櫃繳款(限臺灣銀行)、金融 ATM 轉帳、線上信用卡 繳費、網路 ATM 轉帳或至便利超商(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繳費。
(繳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最遲應於 107 年 06 月 15 日(星期五)24:00 以前繳納完畢,始完成報名手續。若因操作錯誤、繳費失敗而無法完成報名手 續,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2.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7 年 06 月 15 日 24: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 費,請登入網頁「修改報名資料與列印」功能,將繳費方式改為持報名系統列 印之繳費單臨櫃繳款(限臺灣銀行)、金融 ATM 轉帳、網路 ATM 轉帳或至便利超 商(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繳費。(繳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三) 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臨櫃繳款者,須 30 分鐘後方才入帳,請於繳費 30 分鐘後再至甄試專案組網
2.採金融 ATM 轉帳或網路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應考人務必自行檢視並確認已轉 帳成功(請檢視手續費、交易金額、可用餘額等相關資訊)。因 ATM 轉帳須 30 分 鐘後方才入帳,請於繳費 30 分鐘後再至甄試專案組網站/報名系統網頁,檢視 付款狀態是否繳費完成。倘因未轉帳成功致無法於期間內報名者,視同未完成 報名,應考人須自行負責。
3.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甄試專案組網站/報名系統網頁上確認是否完 成扣款。
4.採便利商店繳費者,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請妥為保管以備查對,並自繳費後之 次 2 個工作日起至甄試專案組網站/報名系統網頁查詢繳費登錄情形。
5.辦理臨櫃繳款、金融 ATM 轉帳或網路 ATM 轉帳或便利商店繳費完成後,不須傳 真交易明細表至甄試專案組,其交易明細表請妥善保管。
四、 具有下列特殊身分者,須於 107 年 06 月 19 日(含)以前,將相關證明文件以限時掛 號郵寄至臺中市西屯區長安路一段 83 號 5 樓「臺灣鐵路局 107 年營運人員甄試專案 組收」:
(一) 以「原住民」身分報考者,須繳驗附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1 份。
(二) 以「身心障礙」身分報考者,須繳驗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 影本 1 份。
(三) 姓名有罕見字者,於線上報名時同步申請造字,以利相關試務資料正確。
(四) 前述證明資料以郵戳為憑,凡逾期、未繳附或經審查資格不符者,取消應試資格,
並通知辦理全額退費(須扣除匯費新臺幣 30 元)。
五、 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申請
「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若有使用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人工電子耳等),
請於報名時註明告知,本甄試專案組得要求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 公平原則下,參酌「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對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規定提供相關輔具或措施,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參、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 第一試(體能)測驗日期:107 年 07 月 14 日(星期六)
(一) 試場詳細地址,應考人可於 107 年 07 月 09 日(星期一)14:00 至甄試專案組網站 (tra107.twrecruit.com.tw)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 通知書。
(二) 請攜帶雙證件正本,含:1.新式國民身分證及 2.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與護 照任一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雙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並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
(三) 測驗當日須繳驗以下資料(請從甄試專案組網站下載填寫):
1. 體能測驗同意書。
2. 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
(四) 請著運動服裝、運動鞋,避免受傷。
二、 第二試(筆試)測驗日期:107 年 07 月 28 日(星期六) (一) 測驗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一節 專業科目 1 08:20 08:30~09:30 第二節 專業科目 2 10:00 10:10~11:10 第三節 專業科目 3 11:40 11:50~12:50 註:選擇題以 2B 鉛筆劃記作答。
(二) 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甄試專案組網站,應考人可於 107 年 07 月 23 日(星期一) 後至甄試專案組網站(tra107.twrecruit.com.tw)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 印入場通知書,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三) 請攜帶雙證件正本,含:1.新式國民身分證及 2.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與護 照任一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雙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並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 註:新式國民身分證為必備證件。
三、 第三試(口試/術科)測驗日期:107 年 08 月 25 日(星期六)
(一) 試場詳細地址,應考人可於 107 年 08 月 21 日(星期二)14:00 至甄試專案組網站 (tra107.twrecruit.com.tw)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 通知書。
(二) 測驗當日須繳驗以下證明資料(請準備正本查驗及影印本壹式三份,正本審查完畢 當場退回,影印本請用訂書機釘妥,審查後恕不退還):
1. 各項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從甄試專案組網站下載填寫)。
2. 應考人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下方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3. 自傳(請從甄試專案組網站下載填寫)。
4. 學歷證明文件。
5. 報考「身心障礙」保障名額者,請檢附「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 冊)」正本。
6. 國籍具結書。
7. 應考人特殊資格條件證明。
8. 其他相關資料:應考人可自行提供相關經驗證明、其他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 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
註 1:本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 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 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受僱後發現,本局 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應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註 2:各類組需具備之畢業證書、專業證照、訓練結業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資格 條件限於第二試前一日(107 年 07 月 27 日)前取得。
肆、成績計算(各項成績取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測驗 結果及錄取方式
一、 第一試(體能測驗):
(一) 依各體能測驗項目成績擇優進入第二試;未完成測驗者,不得參加第二試(筆試) 及第三試(口試/術科)。
若有下列任一項行為者,視為未完成體能測驗,不予參加筆試及口試/術科測驗:
1.1200 公尺跑走:
(1)未依指定路線完成全程者。
(2)未經號令即偷跑或踩線者。
(3)故意干擾或破壞測驗秩序,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4)穿釘鞋或打赤腳,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5)拒絕簽署「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者。
2.雙手各提 15 公斤重物或砂袋,跑走 100 公尺:
(1)將重物或砂袋拖行、滾動等非適當之動作。
(2)未經號令即偷跑或踩線者。
(3)故意干擾或破壞測驗秩序,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4)穿釘鞋或打赤腳,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5)拒絕簽署「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者。
(二) 每一考生以測驗一次為限。
二、 第二試(筆試):
(一) 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 體能測驗之類科,以擇優錄取需用名額 3 倍人數參加筆試、口試及術科測驗;無 體能測驗之類科,按各職稱類科筆試成績順序,以需求名額 3 倍人數通知參加口 試、術科。
(三) 筆試成績平均未達 50 分或其中一科為零分者或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三試(口試/術 科)。
三、 第三試(口試/術科):
(一) 口試成績計算: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並以口試委員評定之平均分數計算口試成 績,評定項目包含儀態、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才識、人格特質與當日繳交資料 等項目綜合評分。
(二) 術科成績計算:除了「服務員類組─電力類科」的測驗項目及總成績占比如下,
鐵件安裝 40%、電表使用 30%、導線裁剪及安裝 30%,其餘術科各項成績以 100 分
四、 甄試總成績計算:
甄選總成績以筆試成績與口試或術科成績之和;採口試之類科,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30%。採術科之類科,筆試及術科成績各占總成績 50%。
五、 第二試(筆試)成績 107 年 08 月 14 日(星期二)14:00 於甄試專案組網站開放查詢 (tra107.twrecruit.com.tw),恕不另行寄發測驗結果通知書。
六、 擇優錄取順序:
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正、備取名額。若總成績相同者,依序比較第二試(筆試) 之專業科目 1、專業科目 2、專業科目 3 原始分數高低比序,但經比分仍為同分時,
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名額。
七、 錄取名單將於 107 年 09 月 03 日公告至本局網站並寄發錄取及報到通知書,未錄取 者不予寄發,預計於 107 年 10 月 01 日辦理報到。
八、 各分發地區單位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九、 甄試結果於 107 年 09 月 03 日(星期一)14:00 於甄試專案組網站公告並開放查詢 (tra107.twrecruit.com.tw),並輔以手機簡訊及普通掛號郵寄通知。相關錄取人員 名單及資料移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伍、試場規則
(詳細規範另請詳閱本甄試專案組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 相關說明)
一、 第一試(體能測驗):
(一) 請攜帶雙證件正本,含:1.新式國民身分證及 2.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與護 照任一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
未攜帶前述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並取消應試資格。
(二) 請依規定之報到時間報到,提早報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 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 有關體能測驗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將於 107 年 07 月 09 日(星期一) 14:00 於甄試專案組網站(tra107.twrecruit.com.tw)公告,屆時請上網查詢。
二、 第二試(筆試):
(一) 請攜帶雙證件正本,含:1.新式國民身分證及 2.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與護 照任一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
未攜帶前述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並取消應試資格。如於測驗 期間發現,將收回試題本、答案卡,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
始得離場。
(二) 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
得離場(不得提早交卷);測驗期間應考人擅自離場,該節以零分計。
(三) 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 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 作答者,不予計分。
(四) 請依題型方式自備以下文具:
1.四選一選擇題:限定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
2.多重選擇題:限定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
(五) 應考人除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與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教室前後,
測驗時間開始後不得取物。請勿攜帶貴重物品,考場人員不負責保管,若有遺失,
請考生自行負責。
(六) 答案卡於測驗鐘響前發放,切勿於其上書寫及塗鴉。應試時請詳閱試題本說明及 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
(七) 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選擇題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答案卡汙損,也切勿使用立可帶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 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
×
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 劃記者,不予計分。3.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請參照答案卡注意事項,依指示方式作答。
(八) 測驗期間,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 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 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禁止隨身攜帶或放置於作答區,違者 該節以零分計。
(九) 為避免電子防舞弊偵測儀器造成干擾而影響考生權益,故有佩戴助聽器之考生,
考試當天請準備醫生證明或身障手冊等證明文件正本,以供監試人員查證。
(十) 請務必將手機關機,並將手機及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中聲響者 該節以零分計。
(十一)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依考選部公告「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 標準」規定第一類:具備+、-、×、÷、%、√、MR、MC、M+、M- 運算功能,不 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並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 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
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二)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題本、答案卡,
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 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 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 冒名頂替;
2.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 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本;
4.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 夾帶書籍文件;
6.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7.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8. 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本;
9. 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本甄試專案組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十三)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未立即停止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該 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持續制止而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於試題本及答案卡上書寫及翻閱。
2.測驗結束鈴(鐘)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四) 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各類科試題及選擇題解答於 107 年 07 月 30 日 14:00 起於於本甄試專案組公告。
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7 年 07 月 30 日 14:00 至 07 月 31 日 14:00 前至甄試專案組網站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五) 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試題本及答案卡 作答注意事項所示,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六) 應試期間經偵測有舞弊狀況者,應考人須配合主辦單位指示完成各項偵測相關 作業,主辦單位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並保留取消應考人應試資格之權利。
(十七) 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三、 第三試(口試/術科)
(一) 請攜帶雙證件正本,含:1.新式國民身分證及 2.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與護 照任一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
未攜帶前述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並取消應試資格。
(二) 請依規定之報到時間報到,提早報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 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 有關口試/術科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將於 107 年 08 月 21 日(星期二)
陸、體能測驗/筆試成績複查
一、 體能測驗/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體能測驗請於 107 年 07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至 107 年 07 月 18 日(星期三)14:00 前;筆試請於 107 年 08 月 14 日(星期二)14:00 至 107 年 08 月 15 日(星期三)14:00 前至甄試專案組網站 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 至複查專區登錄,登錄後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二) 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應考人持系統列印之繳費單於繳費期限內繳款,
繳款方式採金融 ATM 轉帳或網路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應考人務必自行檢視並 確認已轉帳成功(請檢視手續費、交易金額、可用餘額等相關資訊)。因 ATM 轉帳 須 30 分鐘後方才入帳,請於繳費 30 分鐘後再至甄試專案組網站/報名系統網頁,
檢視付款狀態是否繳費完成,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三) 應考人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逕行退款;若應考人申請後未 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體能測驗部分採調閱現場成績紀錄重新確認;筆試選擇 題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應考人亦不得要求人工閱卷、閱覽、複印答案卡或要 求告知命題委員、測試委員之姓名、各項分數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 未具參加第三試(口試/術科)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具該甄試類 別得參加第三試(口試/術科)之資格者,即予更正第二試(筆試)測驗成績,並通知該 應考人參加第三試(口試/術科);原已通知具參加第三試(口試/術科)資格之應考人,
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別具參加第三試(口試/術科)之資格者,即取消其參加第 三試(口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 複查結果,體能測驗部分於 107 年 07 月 19 日(星期四),筆試部分於 107 年 08 月 17 日(星期五),以普通掛號郵寄通知。
柒、錄取及進用
一、 錄取人員由本公司統一公告(僅會公告正取、備取人員准考證號碼),並輔以手機簡 訊及普通掛號郵寄通知,惟進用報到日期,若有調整將另行通知與公告,除天災、
事變(如重病、意外)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向服務單位申請延後報到並經核准 者外,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或報到後未能參加錄取類組之人員專業訓練,
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
二、 錄取(正取)人員未報到、中途離職或相當職務出缺時,依序通知備取人員遞補之。
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
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錄取人員如有配偶或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機構(單位)各級主管之情形時,為符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7 條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將由本局逕予分發至其他機構(單位)。
四、 本次營運人員甄試係應業務需要,獲錄取之營運人員悉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 運人員人事管理要點,任職期間一律於分發單位服務,辦理該項甄試職缺工作內容,
不得辦理遷調,並於報到時簽訂切結書,不予簽訂者註銷其錄取資格。
五、 錄取人員應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間服務表現如有本局營運人員人事管理要點第十 二點、第十三點情形者,得隨時停止試用。試用期滿須經單位主管考評,合格者
(七十分以上)正式僱用,不合格者不予僱用。
六、 本甄試進用人員未來如取得交通事業機構佐級以上資位者,無法依相關規定辦理服 務年資提敘。
七、 錄取人員除天災、事變(如重病、意外)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向服務單位申請 延後報到並經核准者外,應依規定日期及時間前往報到;逾時未報到者,取消其錄 取資格。
八、 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須繳驗下列證件:
(一)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 學歷證明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 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它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 構或公證人簽(認)證)。
(三) 運務各類科(身障除外)及服務佐理─養路工程類科,應通過體格檢查。報到時應 繳交「特定人員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經審查不合格者或未繳交者,本局得 以撤銷其錄取資格。
(四) 錄取人員於報到後,應完成新進人員報到手續、簽署勞動契約及遵守本局相關規 定,未完成上述手續或違反本局相關規定者,本局得以註銷錄取資格。
九、 體格檢查
(一) 錄取人員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0、14 條規定項目於服務機關報到前實施一般體 格檢查,並於報到時繳交「一般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1 份。(如附件一) (二) 另運務處(運務類,身障類除外)、工務處(服務佐理養路工程)等 2 類科錄取人員
實施特殊體格檢查(不須辦理一般體格檢查),並於報到時繳交「特定人員體格檢 查表」1 份。(如附件二、附件三)
◎運務處(運務類,身障類除外)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 查不合格:
1.不用助聽器收聽 500、1,000 及 2,000 赫頻率之信號時,任一耳聽力平均在 40 分貝(dB)以上。
2.收縮壓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mm.H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