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教育部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要點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教育部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要點"

Copied!
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教育部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要點

規定 說明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健康 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執行 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訂定目的。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公務人員、

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 衛警察及臨時人員。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 所中所發生,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 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冒犯、

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 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 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 來沈重身心壓力。

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之定義。

四、為防治前點所列職場霸凌行為,俾 提供員工免受職場霸凌之工作及服 務環境,設置專線電話及電子信箱 如下:

(一)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臨時 人員洽人事處:(○二)七七三 六六三六七,電子信箱:anti- bullying1@mail.moe.gov.tw。

(二) 技工、工友、駕駛及駐衛警察洽 秘書處:(○二)七七三六六○

一一,電子信箱:lian@mail.m oe.gov.tw。

本部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

一、第一項明定申訴管道。

二、將本部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 流程定於附件一,爰於第二項明定 之。

(2)

2

業流程如附件一。

五、本部為加強所屬員工有關職場霸凌 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得利 用各種集會及訓練課程,傳遞相關 訊息。

明定實施宣導方式。

六、本部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職場霸 凌申訴案件。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 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派

(聘)本部員工、社會公正人士或專 家學者擔任。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之。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一、第一項明定本部設職場霸凌防治及 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及 其業務執掌。

二、第二項明定本小組委員組成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本小組委員性別比例。

四、第四項明定本小組委員任期。

五、第五項明定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七、職場霸凌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 理人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 得向本小組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 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 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 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 章。

申訴書(如附件二)或紀錄,應 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 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一、第一項明定職場霸凌案件提出申訴 之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 訴,以言詞為之者並應作成紀錄。

三、第三項明定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事 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四、第四項明定申訴書或紀錄可補正之 期限。

五、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 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 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

(3)

3

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 及聯絡電話。

(二)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 單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 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 書(如附件三)。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 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 於十四日內補正。

第一項申訴職場霸凌案件者,

應於案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 案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案件 發生時間起算之。

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及 多數員工霸凌防治及處理相關規定 之體例,於第五項明定職場霸凌案 件提出申訴之期限,應於案件發生 後一年內提出。

八、職場霸凌案件申訴人於本小組作成 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 撤回者,不得就同一案由再為申訴。

明定職場霸凌案件得撤回申訴之方式、

期限及其效果。

九、本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轉請 召集人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 之 委 員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進 行 調 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 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 告書,提本小組評議。

(三)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 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

一、明定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小組 處理程序:

(一)第一款明定接獲申訴案後,本小組 召集人於七日內組成專案小組調 查。

(二)第二款明定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注 意事項,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 報告書,提本小組評議。

(三)第三款明定本小組評議申訴案件之 程序。

(四)第四款明定本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

(4)

4

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 專家協助。

(四)本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 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 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 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 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 處理之建議。另申訴案件經證 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者,亦 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 建議。

(五)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 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 規定辦理。

(六)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 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 當事人。

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及 相關處理建議。

(五)第五款明定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及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 依規定辦理。

(六)第六款明定申訴案件調查完成並作 成評議之期限。

二、另如對評議決定不服時,後續救濟 方式說明如下:

(一)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一百 零九年十月五日公保字第一○九一

○六○三○二號函略以,機關依員 工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作 成 申 訴 成立 與 否之 決定 為 管 理 措 施,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 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 施 或 有 關工 作 條件 之處 置 認 為 不 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申訴、再申訴。」爰如為本法第三條 所定公務人員及本法第一百零二條 所定準用本法規定之人員,得依本 法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二)至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人員以外者,

因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並 未針對評議決定另定申訴等救濟方 式,爰得逕依其損害情形,提起司法 訴訟。

十、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明定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之情 形。

(5)

5

(一)申 訴 不 符 規 定 而 無 法 通 知 補 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職場霸凌案件之受害 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確定 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五)對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案件,

提起申訴。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 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十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

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處理申訴 案件所獲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 務。

明定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 議之人員之保密義務。

十二、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

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 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案件之 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 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 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 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 人。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

一、第一項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明定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 查、評議之人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二、第 二 項 參考 行 政程 序法 第 三 十 三 條,明定當事人得申請調查、評議人 員迴避之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當事人申請調查、評議 人員迴避之方式。

四、第四項明定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 議人員於本小組為准駁前,應停止 調查、評議工作及其例外情形。

五、第五項明定調查、評議人員有應自 行迴避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時之處理 方式。

(6)

6

評 議 人 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 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 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 實,向本小組為之,並為適當之釋 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 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 員在本小組就該申請案件為准駁 前,應停止調查、評議工作。但有 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評議人員有第一項各 款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 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小組命其 迴避。

十三、職場霸凌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 理者,本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 評議。

明定本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處之情 形。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 部得協助引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明定得協助引介當事人至專業輔導或醫 療機構。

十五、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 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 之 懲 處 或 處 理 措 施 確 實 有 效 執 行,並避免有報復之情事發生。

明定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 考核、監督之機制。

十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 明定本小組所需經費來源。

(7)

7

項下支應。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十五、申訴專線 04-26396160 分機 750(人事室)或 04-26396160 分機 710(教務處)

4.輔導人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

、機構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 務之學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提前復

四、有關球員資格,須於賽前 20 分鐘提出,比賽結束後不得異議。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 規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 「拍照存證」

四、有關球員資格,頇於賽前 20 分鐘提出,比賽結束後不得異議。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規 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 「拍照存證」

等重大缺失情節,或遇有舉發申訴,由分署於事件發生後七日

(五)性騷擾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評議成

捲土重來(一蹶不振) (成語) 比喻失敗後重新恢復勢力 寫作四 接種 動詞 把疫苗注射到人或動物體內,以預防疾病 閱讀一 排斥(吸引) 動詞 使別的人或事物離開自己這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