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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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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相關規定

108年8月8日

1

(2)

為使失業民眾接受全日制職業訓練時能安心參訓,

並使訓練過程維持良好品質,提供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及特定對象失業者 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 ,藉由職業訓練培養一技之長以重返 職場。

什麼是職訓生活津貼?

2

(3)

3

就保非自願離職者 特定對象失業者

全日制職業 訓練

依規定

報名錄訓

(4)

1. 訓練期間 1個月 以上。

2. 每星期訓練 4日 以上。( 每星期以開訓日 當日開始起算。)

3. 每日訓練 日間 4小時 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 100小時 以上。

4

全日制職業訓練 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30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

超過30日之

畸零天數,應達10日以上

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0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0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5)

5

108年10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Q :因 農曆春節連續假

日、紀念日、民俗節日、

調整假期,致實際上課

情形不符每星期上課4

日以上及每月總訓練時

數達100小時以上?

(6)

6

就保 就安

非自願 離職者

就服法第24條 所列各款失業者

(特定對象)

誰可以申請?

優先 適用

同時具備這兩種身分者,

應優先用就保身分(即先

行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推介),否則2種津貼

皆無法申請。

(7)

就業保險法 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

7

非自願離職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 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 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8)

8

適用對象

就業保險法

 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者。

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 14條、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

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就業,且離 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者。

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 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非自願離職者

(9)

查詢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1. 受理報名登記時,承辦人 務必 透過系統查詢確認民眾有無 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TIMS:招生作業>報名登錄>輸入班名、ID>點選新增。

2. 報名者具「非自願離職身分」, 「應」 至公立就業機構辦 理推介參訓,以申領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又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若民眾同時具有「特定對象失業者」以及「非 自願離職者」身分,應優先請領就保津貼,是以,務必請民眾依據就業保險法 以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優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參訓,若未依規 定辦理,將兩種津貼皆無法請領,民眾若拒絕,應簽具「就業保險非自願 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職訓諮詢並推介之權益說明暨 同意書」,始得受理現場報名。

就業保險法

9

(10)

10

TIMS:

招生作業>

報名登錄>

輸入班名、ID查詢。

(11)

其它身分失業者

簽具「報名參訓資 格審查切結書」

完成報名

非自願離職者

充分說明非自願離職者「應優先」請領就保 津貼且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等相關規 定。(否則會造成2種津貼皆無法請領)

報名者「拒絕」至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接受推介時,則應請報名「就業 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職訓諮詢 並推介之權益說明暨同意書」者簽 署,並於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專 案核定報名登錄之功能項下,登錄 報名者資訊受理報名。

請非自願離職者於

「報名截止日前」

至公立就業服務中 心辦理求職登記及 推介參訓。

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查明後,修 正為非「非自願

離職者」 11

系統查詢

身分分流

(12)

來源: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附件二】12

(13)

辦訓單位工作人員應為民眾詳細說明:

同時具備非自願離職身分之特定對象失業 者,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9條第2項 規定,應

優先依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 訓練

,並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如前揭情形而未依上述規定 申辦津貼之特定對象失業者,則依本辦法第 20之1條第2款規定,不予核發本辦法津貼補 助。

13

(14)

申領流程

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者, 按月 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14

非自願離職者

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

非自願離

職者 訓練單位 勞保局

A「推介單」*3 B「就保職訓生活 津貼給付申請書及 給付收據」*3

推介參訓並開立

3日內函送B*1

「開訓當日」線上申報 並於3日內函送B*1

A*1 +B*1

A*2

(15)

支付標準

1. 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保退保當月起 前6個月平 均月投保薪資60% 發給。

2. 依實際參訓起迄日30日為1個月核算, 最長發給6個月 (畸零天 數計算請參p3)。

3. 加給: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

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 心障礙子女。

受撫養眷屬於同一期間已請領本法給付或津貼,或已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 給給付或津貼者,不予加計。

4. 請領期間加入勞保、職業工會、農保、漁保、或另有工作(包含兼職

、打工)者,皆 不得請領

就業保險法

15

(16)

16

https://edesk.bli.gov.tw/aa/

非自願離職者

線上申報作業

(17)

就業服務法 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 等相關規定

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

17

特定對象失業者

特定對象失業者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 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 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 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 辦法第18條規定

(18)

18

• 一、失業者

• 二、特定對象失業者

(及其例外)

身分確認

• 給付內容

• 限制規定

申領規定

(19)

19

一、確認民眾是否為失業者身分?

1.勾稽勞保明細。(TIMS系統)

2.職業工會加保中,應切結 確實無工作。 (分段切結者需檢附證明)

3. 公司或商業負責人非屬失業者身分。

參考資料:職訓局 (現改制為發展署)96年2月9日職公字第0960006515號函釋

就促相關規定

(20)

就促相關規定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低收入戶具工作能力及意願者

5.中低收入戶具工作能力及意願者

6.長期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 9.更生受保護人

10. 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 作業要點

11.新住民

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

業要點 12.性侵被害人

二、特定對象失業者

就 服 法 第 24 條 所 列 之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20

(21)

21

例外

特定對象失業者的例外!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

例外 但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 用本辦法。 (請一併檢送證明文件)

已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 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

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請領本 津貼。

特定對象

失業者

(22)

1.獨力負擔家計者

就促相關規定

22

第一類 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 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一. 配偶死亡。

二.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 離婚。

四.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 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第二類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 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三類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 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23)

23

已婚者

因離婚、配偶死亡 失蹤等8種情形

獨自扶養

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 直系血親

➢ 配偶之直系血親

➢ 前配偶之直系血親

未婚者

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 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獨自扶養

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 直系血親卑親屬

其他

因原負法定扶養義務者 死亡、失蹤等因素 致無法履行該義務

獨自扶養

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 血親

(24)

24

有關受扶養者在學與無工作能力之相 關性如下

除非有下列情形:

• 年滿15歲到25歲之間之 在學者。

• 檢附醫療院所開立的需治療或療養 3個月以上的診斷證明;或身心障 礙者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

15

25

65

未滿15歲:無工作能力 65歲以上:無工作能力

年滿15歲到65歲之間:有工作能力

參考資料:職訓局 (現改制為發展署) 99年9月23日職業自第0990076369號函釋

(25)

25

先行條件 獨自扶養 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的受扶養者

例如喪偶、離婚、

配偶服刑、未婚 生子、負有扶養 義務者失蹤等 等…。

依各款先行條件 資格,所適用的 受扶養者身分不 同,請務必審慎 確認。

就促相關規定

因離婚 獨自扶養 16歲的女兒

未婚 獨自扶養 67歲身障的父親

在學證明

非直系血親卑親屬

(26)

獨力負擔家計者-應備文件

就促相關規定

1.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列印時間在1個月內且為最新版本的戶 籍謄本)

2. 全戶內 年滿15歲至65歲 受撫養親屬,需另檢具該等 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其他因家庭個別情形,所需提供的佐證資料。

26

備註:

(1)「在學證明」

文件影本指: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 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 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無工作能力證明」

指: 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 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27)

獨力負擔家計者-應備文件

就促相關規定

27

(28)

就促相關規定

申請身份別 申請資格 應繳文件

2.中高齡者

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身分證影本

(「至65歲」指滿65歲當日仍符合中 高齡者,但該日起過1天即不符合)

3.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 明者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需於鑑定日期有效期限內)

4.原住民

指戶籍資料已註記為原住民者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

指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而自 願就業者(指低收、中低收入戶 核列人口)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 本(鄉、鎮、區公所開立申請人核 列低、中低收入戶人口之文件)。

(要注意有效時效期間)

28

(*以參訓日為認定基準)

(29)

身心障礙證明

原住民

低收入戶

29

(30)

6.長期失業者

就促相關規定

認定重點 應繳文件

1) 【求職登記證明】於開訓日(含)前1個月內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完成資格認定。

2) 【失業期間】從求職登記日往前推算連續失業期 間達1年以上。

3) 【保險年資】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

1) 勞保投保明細表(正 本)。

2) 開訓日(含)前1個月 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3) 依個案情形提供:

退伍令或畢業證書 等。

30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 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 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即日起,長期失業者之資格,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

請務必請學員於 「開訓前(含) 前一個月」 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定;

認定後至開訓日(含)期間就業狀態若有變動,應重新認定。

(31)

31

1.

開訓日(含當日)前1個月 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證明文件。

2.

依求職登記日往 前推一年,對照 勞保明細表,有 連續失業達1年 以上。

3.

勞工保險最後 退保日(含當日) 往前推3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 滿6個月以上。

退

3

保險年資 失業週期

求職登記表

請提醒學員務

必於開訓日

(含)前

一個

內至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認定!

(32)

就促相關規定

各類勞保加保情形之失業週期與勞保年資

32

37歲以下之役齡男子,請提供退伍令或免役證明,若尚未服役者請另註明。

25歲以下之學員,請提供最高學歷證書。

(33)

33

序號

保險證

異動日期 異動 狀況

投保薪 資級距

投保單

公法救

1

2017/05/27

退保 25200 D公司 2

2015/02/03

加保 24000 D公司 3

2014/06/19

退保 28800 C公司 4

2014/06/18

退保 19200 B公司 5

2014/06/16

加保 28800 C公司 6

2013/12/09

加保 19200 B公司 7

2013/08/31

退保 24000 A公司 8

2013/03/29

加保 24000 A公司

前3年內(2014/5/28) 開訓日 (2018/8/13) 求職登記日(2018/7/25)

✓ 失業週期

【最後一次退保日次日】計算至

【求職登記日】連續失業超過1年;

2017/5/28-2018/7/25>365天

✓ 保險年資

【最後一次退保日】前【3年內】

投保年資超過6個月(180天) 2015/2/3-2017/5/27=845天 2014/5/28-2014/6/19=23天 845天+23天>180天

✓ 求職登記證明

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有關各類特殊失業週期與保險年資認定方式,請參考前一頁列表,或電洽諮給科承辦。

(34)

34

序號

保險證

異動日期 異動 狀況

投保薪 資級距

投保單

公法救

1

2017/05/27

退保 25200 D公司 2

2015/02/03

加保 24000 D公司 3

2014/06/19

退保 28800 C公司

開訓日 (2018/6/11) 求職登記日(2018/5/26)

失業週期

【最後一次退保日次日】計算至

【求職登記日】

2017/5/28-2018/5/26=364天未達1年

不符長期失業者資格

(35)

7.二度就業婦女

就促相關規定

申請資格 應繳文件

一. 因

家庭因素

退出勞動市場

2

,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 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 自該婦女最近一次

勞工保險效力 停止

之翌日起算。

2. 無勞保記錄者,以最後任職事業單 位出具

服務證明

所載離職日之翌 日起算。

(1)

勞保明細。(無勞保紀錄者,檢附 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

【載明離職日】)。

(2)

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 (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 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 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

、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3)

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35

(36)

就促相關規定

勞保明細表 (長失、二度就業婦女) 求職登記證明 (長失)

36

(37)

9.更生受保護人

就促相關規定

申請資格 應繳文件

1.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 假釋、保釋出獄者。

3.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147條,

以不起訴為適當,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 受緩刑之宣告者。

8.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更生保護會或地方 法院觀護人室開立 更生人受保護人身 分證明書

37

(*以參訓日為認定基準)

(38)

38

10.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認定重點 應繳文件

1. 年齡:15歲以上未滿18歲。

2. 已完成義務教育: 據實切結。

3. 未就學: 據實切結無學籍,若為休學應檢附休學 證明。

4. 未就業: 據實切結未就業,並經學員同意後查詢 勞保閘門。

5. 法定代理人同意: 因是類身分為未成年人,其法 律行為皆應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切結書與相 關津貼申請表件皆須有法代簽章同意。

6. 例外: 倘因家庭因素、機構安置或其他特殊情形,

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依教育、社政或法 務等政府機關(含契約委辦團體)出具之相關文件 佐證,將再依個案情形認定。

1.國民身分證正反 影本。

2.戶籍謄本。

3.切結書。

4.依個案情況提供

:休學證明、機關 團體出具之證明。

(39)

申請身份別 申請資格 應繳文件

8.家庭暴力被害

因遭遇家庭暴力之被害人,

提出曾受家庭暴力之證明文 件。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 證明文件。

2)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 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

判決書影本。

*上述證明文件(三擇一) (*以到訓日為認定基準)

11.性侵害被害人

因遭遇性侵害之被害人,提 出曾受性侵害之證明文件。

12.新住民

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依法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 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居民或澳門居民。

1) 「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正本檢驗,並提供影本。

2) 最新的「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 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參訓期間須為有效居留期間) 備註:

已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之新住民,視同 本國國民。

就促相關規定

39

(40)

更生受保護人證明 居留證明文件 (新住民)

就促相關規定

1. 居留事由為 親居留、長期 居留

2. 參訓日是否在 居留有效期內

40

(41)

支付標準

每月按 基本工資60% 發給(依勞動部公布現

行基本工資為之),最 長以6個月為限 。申請人 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年。

就促相關規定

41

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30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

超過30日之

畸零天數,應達10日以上

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0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0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42)

就促相關規定

限制規定1

1. 特定對象例外情形:

特定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就促辦法:已領取公教人員保 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 休金。

但,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2. 中途離退訓 遭訓練單位退訓者 、或請領津貼期間 另有 工作(含兼職、打工) ,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同時 具有『非自願離職(就保)』身分及『特定對象』(就促)身分者,

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參考資料: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20-1 條 42

(43)

就促相關規定

限制規定2

4. 參訓日前2年內合併領取就促及就保職訓生活津貼, 最長以6個月為 但申請人 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5. 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 請領本

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6. 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本辦法第20 條第2項規定辦理。

7. 不符合請領資格 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得撤銷 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

8. 屬 不實領取經撤銷 者,2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9. 參訓學員如有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等情事,將以撤銷參訓資格 或退訓處理。

參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9條、33條

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17點 43

(44)

就業保險法 就業服務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其他…

參訓性質 全日制訓練

適用對象 非自願離職者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

所列之失業者…

參訓管道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

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 單位甄選錄訓

身分

競合 同時具有「就業保險法」與「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

所列之失業者」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支付

標準 就保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60%+受扶養眷屬加給 基本工資60%

請領 期間

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

以6個月為限。

與就保或其他同性質之職訓津貼,2年內 合併領取期間以6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

身心障礙者,以1年為限。

核發單位 勞保局 發展署

就保與就促職訓生活津貼比較

44

(45)

就促申請流程、文件與系統相關

45

(46)

46

• 確認非自願離者身分(應於報名截止日前至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辦理求登,經諮詢後推介參訓)

• 若民眾要申請就促職訓生活津貼,請先協助民眾瞭解 有無具備特定對象身分(*長期失業者,請於開訓日 前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與資格認定。)

報名

• 開訓日當天訓練單位應辦理說明「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申領規定」,並請學員簽具已知悉相關規定。

開訓日

申請流程1

訓練

單位

(47)

訓練單位 北分署 訓練單位

申請流程2

47

1. 完成TIMS系統申請 2. 函送下列文件:

1) 領據及存摺影本 2) 印領清冊(2份) 3) 學員名冊(1份) 4) 課程表(1份) 5) 前三天簽到退表 6) 職訓生活津貼申請

相關規定簽到名冊 7) 學員申請文件

申請 審查撥款 按月發放

學員

15+2日內送分署

(48)

48

1) 單位所製表的文件請一律蓋上單位大小章,修正 處亦請蓋章。

2) 學員申請表件,如有修改處請學員簽名/蓋章。

3) 若身分佐證文件為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

並請申請人本人簽章。

4) 學員若為未成年人(15歲以上未滿20歲),其表單 中學員簽章的部分,亦請其法定代理人在旁簽章。

文件注意事項

(49)

學員動態管理 學員資料 管理

學員資料

維護 職類/班級 點選該學員 (修改)

TIMS系統相關

申請津貼1: 將參訓學員資料勾稽至津貼申請資料

(50)

學員動態管理 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 申請作業 職類/班級 點選該班 (查核)

TIMS系統相關

申請津貼2: 勾稽完畢後進行津貼申請作業

(51)

申請津貼3: 逐筆輸入學員的「實際受訓起日」

(52)

TIMS系統相關

申請津貼4: 列印印領清冊,並確認核章

訓練單位

大章

(53)

53

開訓日當天訓練單位 應說明「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申領規定」,

並請學員簽具已知悉

相關規定。

(54)

共同應備 文件

A.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雙面列印)

B.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黏貼於同一面)

C.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雙面列印) D. 查詢個人勞保相關資料同意書

※105年12月13日勞動發特字第1050515313號令修正 有關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5條相關書表。

就促相關規定

其他應備

文件 E.特定身份佐證文件

F.其他

學員申請文件

54

(55)

55

A.津貼申請表

訓練單位全銜,確實初審後蓋章並填寫審查日期

(56)

就促相關規定

B.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

56

1. 居留事由為 親居留、長期 居留

2. 參訓日是否在 居留有效期內

(57)

57

C.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58)

就促相關規定

58

D.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59)

就促相關規定

結訓後

欲繳還款項 時,請先通 知本分署,

先核算金額 及匯入帳號 之正確性。

結銷作業

無需繳還 需繳還者

結訓後10日內逕寄 送津貼承辦人。

1.學員津貼簽收表。

2.出缺勤明細表。

於結訓後15日內檢具:

1.公文 2.匯款單影本/簽收表 3.繳回退訓學員訓練生 活津貼補助清冊

4.出缺勤明細表

有中途離 退訓學員

59

(60)

學員動態管理 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 離退訓記錄 職類/班級 點選該學員 (離退)

自申請人中途離、退訓當日起停止發放津貼。

至TIMS系統辦理學員離退訓作業

離退訓作業1:

(61)

確實輸入學員離退訓日期,以及離退訓原因,

並核對應繳回金額無誤。

離退訓作業2:

(62)

學員動態管理 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 離退清冊 職類/班級 列印清冊

離退訓作業3: 列印離退清冊 TIMS系統相關

(63)

TIMS系統相關

(64)

64

離退訓作業4: 列印出缺勤明細表(並蓋上單位大小章)

(65)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https://laws.mol.gov.tw/index.aspx

相關表件下載-北分署官網 http://tkyhkm.wda.gov.tw/

路徑

下載專區>就業促進津 貼實施辦法

子分類:職訓生活津貼

65

(66)

張曉玲

#1421 jillc@wda.gov.t

w

侯雅綺

#1422

m99003@wda.gov.

tw

黃宏瑞

#1423 hray3098@wd

a.gov.tw

廖珮茹

#1424 pjliao@wda.go

v.tw

職訓生活津貼連繫窗口

就促-北分署

就保-勞保局

勞保局失業給付科(02)2396-1266分機2862~2865 (02)8995-6399

6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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