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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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行政說明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報告人:王漢強 分機*1507

(2)

依據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為安定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失業者於參加職業訓 練期間之基本生活,使其能安心參訓,並促進其迅速再就業。

就業保險法(非自願性離職者)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符合就業服務法§24之特定對象)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目的

(3)

就業保險法非自願性離職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流程

非自願性 離職者 (被保險人)

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

訓練單位 勞工保險局

求 職 登 記

推介單+就業保險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 暨給付收據(共3聯)

線上傳送申報資料+

給付收據第1聯函寄送 給付收據

第2聯函寄存

給付收據 第3聯函寄存

按月撥發至申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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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人 訓練單位 桃竹苗分署

開訓後提出申請

15

日內

1.收齊學員申請資料

2.Tims系統職訓津貼申請 3.備齊應備文件函送本分署

2日內

15日內

相關資料審核+撥款 收到款項後「按月」發放津貼

實際參訓滿30日以上且參訓時 數滿100小時以上始得撥付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流程

※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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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特定對象

*就業服務法§ 24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 9.更生受保護人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得在臺灣地區 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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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訓練單位:

1. 公文

2. 全期課表

3. 印領清冊一式3份(請單面列印,並加蓋訓練單位 大、小章)

4. 訓練單位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新單位請附註 單位統一編號及地址)

5. 領據(須註明開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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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學員:

1.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正本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3.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4.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5.

勞工保險明細表正本(請先審查是否勞保加保中,無明確 退保資料請勿送件)

6.

其它相關身分別證明文件(除應提供之正本文件外,影本 文件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 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

 學員申請資料依印領清冊的順序排列編冊,並請以A4尺寸為準

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表件請至:

桃竹苗分署網站>業務專區>職業訓練>職訓生活津貼>生活津貼相關表件

 請注意申請表件更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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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名 加 蓋 章 並 填 寫 日 期

請填上訓練單位全銜,並確實蓋章及填寫審查日期 請

依 申 請 身 分 類 別 填 寫 及 勾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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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實況勾選。

2.項次1勾「是」時 需再勾選已領取 及相關資格。

3.項次2及4勾「否」

者不符申請資格。

4.屬二度就業婦女 者項次3勾「是」,

並填家庭因素具 體事由。

5.項次6勾「是」者 請續填項次7,日 期填加保工會、

農會或漁會起日 結訓日

依實況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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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簽名加蓋章 依實況勾選

請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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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身分者應備文件

申請類別 應繳文件

獨力負擔家計者

1.全戶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2.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獨力負擔家計切結書。

中高齡者

45歲≦中高齡者≧65歲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開訓日滿45足歲)

身心障礙者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同一面)。

原住民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鄉、鎮、區公所開立申請人核列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文件)。

更生保護人

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度就業婦女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力市場證明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證明資料影本或 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家有老年 親屬等)(親屬範圍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喪亡對象)。

長期失業者

勞保投保明細表正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求職登記表正本

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 (新住民)

1.臺灣地區配偶戶籍謄本影本。

2.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開立之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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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失業者

相關函釋認定說明:

1.需檢具於開訓日前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98年7月29日職業 字第0980064755號函)

2.長期失業者要件之「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系指自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資格認定之日起算。(99年2月4日職業字第0990070353號函)

3.認定長期失業者要件時,服兵役期間不予列計。(98年7月29日職業字第0980064755號 函)

4.具學生身分期間未工作者,不予計入長期失業者之失業期間。(99年3月24日勞職業字 第0990511208號函)

5.有關「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該期間有參加勞工保險未滿14日者,其失業期間於 扣除該未滿14日之就業期間後,仍視為連續。(99年2月4日職業字第0990070353號函) 6.失業者失業期間再就業並投入勞工保險,雖未滿14日即離職退保,仍應屬本法(就業服 務法)第2條第5款規定所稱「勞工保險退保」。 (99年2月4日職業字第0990070353號函)

認定要件(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5款):

 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

 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

 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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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力負擔家計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它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單位轉介 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 A.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

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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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力負擔家計者

B.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C.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 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註:獨立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

25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 .但不包含就讀 空中專科及大學、高中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 或遠距教學。

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診斷證明文件(需有 診斷無法工作之註記)

未婚子女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係民法所訂及家庭倫理,尚屬現今一般社會

結構之現象,難謂為需特定協助之就業弱勢族群,而成獨力負擔家計者之範疇

(99年6月11日職業字第09900740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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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一)

 開訓後學員勞保明細尚未顯示退保日期者,請勿先送 件,待明確後再另送。

 加保於「農、漁會」(即農、漁保)之下、勞工保險若 屬於加保於「職業工會」或是「裁減續保」的狀況,

在符合特定身分的狀況下則仍可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惟應確實填寫 “切結書”以擔保確實無工作。

 以開訓日做為特定對象身分認定日,例如大陸或外籍 配偶於開訓後2日取得身分證,不影響請領資格。

 身心障礙者重新鑑定日期若介於參訓期間未超過結訓

日,生活津貼僅核算至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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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二)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3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津貼:

ㄧ、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已領取軍人退休俸

四、已領取公營事業退休金

前列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同 時有領取該資格生活補助)、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請確實填寫 於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作為身分之擔保。

※不得申請者請勿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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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三)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29

 二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 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 以12個月為限。

(二年內起算日期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起往前推算二年內。)

 另若A君先以中高齡參訓請領6個月津貼,再以身心障礙者身 分參訓,A君以中高齡身分參訓期間已請領過之6個月將併入 本次計算,2年內合併領取最長以1年為限。

 失業給付vs.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同時請領,僅能擇一請領。

 屆退官兵不得申請職訓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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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四)

 公司負責人(公司法§ 8)

依據本署105年2月17日發訓字第1052500120號函,有關具公司行(商)號負責人身分之民 眾,報名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查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對象為失業者,考量具公司行(商)號負責人身分之民眾,

推定其有從事事業經營,已非失業勞工,故不得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

二、惟為保障失業民眾之參訓權益,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民眾(以下 簡稱申請人),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報名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

1.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以下簡稱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 記之證明文件。

(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 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 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

(4)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 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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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五)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33

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

津貼單位得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

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因不

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請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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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及限制

一. 申請人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職訓生活津貼,

最長以6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 12個月 。

二. 職訓生活津貼係按申請人實際參加訓練起迄時間以30日為一個 月計算,第2個月以後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0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0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 上課起迄期間未滿30天,不得發給津貼。

請確實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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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審核流程說明

一. 書面審核

二. 第1階段審核(2年內請領紀錄、是否具備非自願 性離職者身分、是否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 教人員退休金)

三. 第2階段審核(參訓期間是否有勞工保險加保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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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單位行政作業配合及注意事項

 請善盡告知義務、確實說明生活津貼請領規定,並請確實 發給參訓學員手冊(建議製作簽領單請學員簽名) 請學員詳 閱申請規定,切勿承諾學員一定可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課程安排須符合全日制規定

訓練期間滿1個月以上

每星期上課4天以上

每天上課4小時以上。

每月訓練總時數100小時以上。

(以上4項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申請資料請附全期課程表) 春節期間、紀念日及民俗節日調整假期,課程表請依政府行政

機關辦公日曆表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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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刪改文件:

 避免以「立可白」類用品刪塗,若有需要修改,請以「畫線 刪除」的方式。Ex: 請領金額:11428

 刪改處應加蓋申請人私章或承辦人職章更正

 證明文件:

 若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並請當事人簽章。

 戶籍謄本:

(1)全戶之戶籍謄本影本(以原住民身分申領者,得附個別戶之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記事欄不得免除。

訓練單位行政作業配合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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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領清冊:

 申領人的印章請勿模糊不清。

 申領人名字與印章須相符。

 勿缺漏承訓單位章、單位主管、會計人及承辦人用印。

公文:請加註開班職類、班名、TIMS代碼(如2018勞動力發展署桃 竹苗分署委外職前訓練001)並注意發文日期。

 若同時有兩個班申領,請分別以兩份公文送達本分署。

 註明1.訓練單位匯款帳戶(全名) 2.帳號、銀行全名、分行別

訓練單位行政作業配合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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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款帳戶名稱請與訓練單位名稱一致

 若不相同時。請備註說明,以利本分署會計流程作業。

 新單位請另附存摺影本並註統一編號及住址。

 備註:申請TIMS帳號單位名稱需與銀行帳戶戶名一致。

 核撥金額簽收:

 請製作簽收表格,並請學員簽收。

 學員簽收資料請保存10年以上備查。

 請以學員「實際到訓日」作為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之起始日,避免有不實領取之狀況發生。

訓練單位行政作業配合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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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離、退訓生活津貼繳回作業

一. 於TIMS系統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功能項下鍵入學員離退訓 紀錄,並列印離退清冊1式2份(需加蓋單位及承辦人印章)。

二. 函送繳回生活津貼相關資料:

公文。

離退清冊1式2份。

繳回津貼之匯票或支票。

 請於學員離、退訓後15日內辦理津貼繳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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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一)TIMS系統報名檢核時具就保非自願性離職 者或公司負責人身分,而以專案核定報名者,

應於報到時完成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提 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相關證明資料。

(二)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職訓諮詢並推介之機制,

請依本署103年12月27日勞動發訓字第

103981530號函辦理。(權益說明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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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職訓 諮詢並推介之權益說明暨同意書

三、權利義務:

(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本人如堅持不願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接受職訓推介

,依規定不得請領就保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另本人如同時符 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之特定對象身分,依規定亦不得請領就促辦 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本人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因素而於參訓後始得知本人具有就保非自 願離職身分時,仍得繼續參訓,惟因已喪失請領就保法所定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之條件,故不得請領就保法所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條件。

另本人如同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之特定對象身分,得依規定

請領就促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惟如有訓後2年內曾領取就保

法與就促辦法所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

或補助合計超過6個月(身心障礙者為12個月)之情事,將依規定繳回溢

領之就促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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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配合

祝順心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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