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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單位獎勵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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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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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單位獎勵計畫

一、 為營造友善就業環境,鼓勵公、私立單位關注身心障礙者就業議題,

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及其他透過參與辦理職業 訓練、採購庇護性商品管道支持身心障者就業之公、私立單位,引 導其善用及開發身心障礙者人力資源,促進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

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 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

(二)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三) 勞動力發展署創新獎勵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 三、 本計畫各獎項之申請對象如下: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進用身心障礙者十人以上並達員工總 人數百分之五,符合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 法(下稱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公、私立單位。

(二) 進用身心障礙者優良事蹟獎:

1. 對所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職場適應之協助及輔導有優良事蹟,符 合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公、私立單位。

2. 自辦或委辦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進用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 上者且進用視障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之公、私立單 位。

(三)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績優獎:

1.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2. 依法設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或依法設立機構、團體或學 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者。

(四) 採購庇護產品績優獎:採購身心障礙者庇護產品及服務績優之 公、私立單位。

前項公、私立單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

第十六條(就業歧視)、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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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歧視之事實者,不予表揚。

四、 本計畫各獎項之名額及獎勵內容如下: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

1. 優等:公、私立各三名,合計六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新臺幣 八萬元獎金。

2. 一等:公、私立各六名,合計十二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新臺 幣五萬元獎金。

3. 二等:公、私立各十名,合計二十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新臺 幣二萬元獎金。

4. 楷模:獲優等累計達五次之機關(構)發給獎座一座,五年內 不予評比及獎勵。

(二) 進用身心障礙者優良事蹟獎:公、私立合計十名,各頒發獎座 一座及新臺幣二萬元獎金。

(三)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績優獎:公、私立合計三名,各頒發 獎座一座及新臺幣二萬元獎金。

(四) 採購庇護產品績優獎:公、私立各三名,合計六名,各頒發獎 座一座。

前項所列各獎項名額得視申請及評審狀況調整並得從缺。

五、 本計畫各獎項繳交資料及受理單位如下: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 應檢具獎勵申請表(附表一),向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 進用身心障礙者優良事蹟獎:應檢具以下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獎勵申請表(附表二或附表三)。

2. 相關事蹟佐證資料。

(三)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績優獎:應檢具以下資料向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獎勵申請表(附表四)。

2. 學員就業輔導、創新做法等相關佐證資料。

(四) 採購庇護產品績優獎: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本署)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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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檢具相關資料,向本署委辦活動廠商提出申請。

前項資料,一經申請單位提出,均不予退還。

六、 本計畫各獎項表揚報名期間,由本署公告之。

七、 本計畫各獎項評審標準如下: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

1. 以身心障礙員工所佔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 乘積為評比標準值,採公、私立單位分別評比。

2. 公立單位評比標準值達零點二以上、私立單位之評比標準值達 零點一以上者,依評比標準值大小比序。評比標準值相同者,

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數相同時,以身心障礙者平均 工作年資長者為優先。

3.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以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

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依身權法第三 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 進用身心障礙者優良事蹟獎:以僱用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適當 職務及工作分派、提供職場支持、職務再設計、輔導通過專業 考試或取得專業證照及其他協助事項,採公、私立單位分別評 比,其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得視申請狀況另設組別 評比。

(三)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績優獎:

1. 計算訓練期間為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 同一機關(構)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全部班別之參訓、結 訓及就業人數計算,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以自辦訓練班計算。

2. 採公、私立單位合併評比,評比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

(1) 結訓率(百分之三十):參加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結訓人數 (含提前就業者)/參訓人數*100%。

(2) 就業率(百分之四十):(勞保勾稽就業人數×1)+(人工判定 就業人數×0.6)/(結訓人數+提前就業人數-公法救助就業 人數)*100%。

(3) 創新服務與方式(百分之三十):結合地方特色或需求之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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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及就業輔導方案等。

第二目所稱勞保勾稽就業人數,係指運用資訊系統勾稽勞 保及就保投保狀態之就業人數(含提前就業及結訓後就業人數),

且排除訓字號保險者、職業工會保險者及屬公法救助關係領取 津貼之保險。人工判定就業人數係指以雇主僱用證明及學員自 行切結所認定之就業人數(含提前就業及結訓後就業人數)。就 業人數計算包含結訓後三個月內就業人數。

(四) 採購庇護產品績優獎:以本署公告期間實際採購庇護工場產品 及服務之累計金額高低比序,採公、私立單位分別評比。

八、 本計畫各獎項評審流程如下: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

1. 資格審查及初審: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 進行,評比標準值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標準者,提交其 申請資料及評審結果並送本署。

2. 複審:由本署就初審通過者之評比標準值進行複核及全國性比 序。

(二) 進用身心障礙者優良事蹟獎:

1. 資格審查及初審: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 針對申請單位檢附之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召 開評審會議提請評審小組初審,提交入圍者申請資料及評審結 果並送本署。

2. 複審:初審入圍者經薦送本署,由本署召開評審會議,安排評 審小組依其申請書面資料及初審資料進行複審。

(三)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績優獎:

1. 資格審查及初審: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 進行資格審查及依前點第二款所定結訓率、就業率等二項進行 初審評分,提交其申請資料及評審結果並送本署。

2. 複審:由本署就初審通過者,召開評審會議提請評審小組依申 請書面資料及初審資料進行複審。

(四) 採購庇護產品績優獎:申請單位經累計採購金額比序後,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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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複核。

九、 為辦理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評審會議作業,本署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應成立評審小組,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五人至七人組成,另為使申請單位能充分表達事蹟特色,並得自行 評估邀請申請單位出席評審會議進行簡報。

十、 各獎項獲獎單位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本署辦理推廣、觀摩發表、研討會得邀請分享其優良事蹟,經 徵求獲獎單位同意後,本署得安排公、私立單位前往參訪,以 有效擴散標竿經驗。

(二) 本署得使用獲獎單位申請獎勵之相關資料,供作廣宣表揚用途。

十一、 申請單位於獎勵受理報名截止日前一年內、評審期間及獲獎後一 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其申 請或獲獎資格,並以書面限期繳回已頒發之獎座、獎金,屆期未 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 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 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且情節重大。

(三) 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十二、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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