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目次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目次"

Copied!
3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2)

目次

編輯說明 章節目次

新刻量處輕重儀序 卷目次

1

2

贊助資訊

(3)

編輯說明

本電子書以「CBETA 電子佛典集成 Version 2021.Q1」為資料來源。

漢字呈現以 Unicode 3.0 為基礎,不在此範圍的字則採用組字式表達。

梵文悉曇字及蘭札字均採用羅馬轉寫字,如無轉寫字則提供字型圖檔。

CBETA 對底本所做的修訂用字以紅色字元表示。

若有發現任何問題,歡迎來函 service@cbeta.org 回報。

版權所有,歡迎自由流通,但禁止營利使用。

(4)

No. 1895

新刻量處輕重儀序

亡僧衣資處斷甚難。蓋以聖教廣博而部計不同也。往古宗師尚弗能無遲疑。況淺學寡 聞何由盡曉。是故我高祖南山法慧大師。括諸部大義立一家洪範。著量處輕重儀用貽 來裔。其文煥然如日月之光。而輕重之判無餘蘊矣。所以歷代重之以為龜鏡也。猗乎 屬有鳩峯乘春律師。是律海之長鯨也。深慨其書雖存而傳世之不弘。乃為對挍。鍥梓 流通。余今秋偕在南京西大寺光明真言會場忽遇其成緒。頂奉熏開歎曰。斯典也曩招 提真和尚。始傳本邦以來。大凡一千載。未聞印行。今時當末法之運觀此一舉揚。豈 不曰吾門之大幸乎哉。春公徵余為序。余抃躍之餘而不甚辭。輒懸鄙辭少申隨喜。庶 樂學戒之士。展轉流行遠達龍華。同由斯文斷其輕重。俱遵一道淨行云。

貞享五年歲在戊辰仲秋望旦。終南山圓律宗後裔苾芻慈光慧門謹書于京北朝日山華嚴 方丈。

量處輕重儀(謂亡五眾物也)本

唐貞觀十一秊神州遺僧釋迦道宣緝敘(乾封二年重更條理)

序曰。余昔在帝京。周流講肆。深文伏義力志幽求。頗嘗清敘。惟以輕重為要。而附 事臨機多隨意情。博訪明據文義莫憑。先所宗承首律師者。孤情絕照映古奪今。鈔疏 山積。學徒雲踊。齊流五部之輝。通開眾見之表。而準事行用浩汗難分。學者但可望 崖尋途。未通鑽仰。余曾請訣斯要直斷非疑。便告余云。夫講說者是通方之大解。豈 局一見而為成濟乎。其猶身計國謀誠不可兩遂矣。又以受通諸部隨相偏闕。若限之一 文則不流眾說。余乃撫膺獨慨。學本自攝兼他。今隨以微緣而闇於決滯者。豈名博贍 機教弘濟時俗耶。然則諸律持犯互說是非。物類重輕據量者眾。但約之受體紛諍自 銷。今此神州通行四分(關中先用僧祇。江表由來十誦及行受戒律儀。皆多四分羯磨)即以此律為本。

搜括諸部成文。則何事而不詳。何義而非決。遂刪補舊章。撰述事鈔。雖體相諧允文 據的明。猶恐意用未周。事須廣流視聽。至大唐貞觀四年。發憤關表四出求異。傳見 者多。并部誦語守文。河陽準疏約斷。繁詞瑣語結軫連衡。有魏郡礪律師者。即亦一 方名器。撰述文疏。獨步山東。因往從之請詢疑滯。而封文格義。語密竟沈。學士守 句而待銷。外聽披章而絕思。亦以輕重難斷別錄疏文。而前後亂繁。事義淆紊。乃是 一隅之慧猶未通方共行。今約先舊鈔。更引所聞科約事類。錄成別件。名為量處輕重 儀也。原夫重物輕物皆望資道。道在虛通義非局約。由並因僧利而獲斯物故。身亡之 後還返入僧。使二僧懷受用之資(謂常住現前之僧。俱荷重輕物利也)兩施有福流之潤(謂道俗七眾

(5)

之人。俱行僧得之施也)故總判入僧。不屬佛法。計並入僧。理亦通濟。而僧有常住現前不 同。物亦輕重兩異。故律中佛斷物並入僧。及論附事方舒二別。由斯約義。處斷明 須。故於輕重之中深加剖決者。由倒說輕重即懷二見。律文正斷不許五眾。故闕思 尋。但為物類難收諸部互缺。現有儲畜教不備載。約文附事濫委縱思。物既現前。義 須決絕。自古傳授梗概。相承指事混如渺逾河漢。余每於此路躊躇未引。甞於業正之 暇顧意思焉。約教附情薄知途軌。然諸師行事通悟者希。隨見立儀。六斷輕重竝有明 據。抑亦難求。今但取一判用通諸說。即以當律為正上下求文。文或隱顯非明斷者。

則統關諸部例決相成。庶今種類收羅科條有緒。用備無悶兼被緣須。意以普攝資生之 財。總收眾具之物。附事決遲疑之咎。臨時定輕重之儀。執物案文不看他面。隨機杼 軸。譬同抵掌冀懷道之士。時復披尋足遣犯過。極刑足除。由來深惑。然以人情忌狹 擁結非無。知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別僧則私自利引重從輕。倒亂昏情殷鑑終古(承 聞。六百段絹入重。屏風障子入輕之類)出家據道彌須勵心。鄙俗淺懷久須捐擲。又夫邊服華 夷。儀形資具風俗既別。物號亦殊。竝準例決。知輕重自別始末該覽足鏡規猷矣。余 所撰刪補行事鈔三卷篇分上中下也。門有三十不同。言有二十餘萬。若僧法軌模住持 綱要者。則上篇上卷首領存矣。若受戒種相持犯懺儀。則中篇中卷名體具矣。若衣藥 受淨諸行務機。則下篇下卷毛目顯矣。故輒略。總引粗知梗概。今依下卷衣法之中單 解六物。略分十門。

 初制入僧意門(財因僧利佛法未霑豈彼王親輙俟收納)

 二分法差別門(約緣語事十斷不同。唯第十同住死者。方乃加法)

 三同活共財門(財生不義。多懷鄙情。存亡一期方稱此斷)

 四囑授成不門(決定捨施便須付他。若疑慮未分則一僧定攝)

 五員債還拒門(債息追送隨本重輕。必非明證義須深察)

 六斷割重輕門(輕重物相深究難分。片有乖違便招雙咎)

 七分物時處門(殯送還返方可據量。必有緣來異處科擬)

 八撿德賞勞門(有勞不賞。事絕優矜。無德僥倖義須撿駮)

 九正分輕重門(人財兩集聖法須遵。依教即分。無宜賣易)

 十物之所屬門(合得進不。終是為僧。縱外營理懸須給待)

此之十斷粗相且開。而第六門中條緒非一。律中通列諸物。例竝入僧。後別牒五三。

(6)

用分輕相。此即物類亦有兩斷。輕重隨義可知。相傳隨義約判。亦是一途匡濟。而就 律文卒撿傍附。交加後銳。前修猶懷綴慮沈於初學。疑妨是難終未濟時。故且刪削必 欲曉。緣據如後具明。則迷悟俱開。始終兩照。故前依律本如佛斷之。準事取類傍出 附見。隨務據量足為龜鏡也。凡居處量之任宰割要模。先擊磬集僧。次總收現物。已 外重大資具歷悵具條。對眾持讀令知顯晦。先問共財同活。隨信判之。次問囑授有 無。亦隨機判。後問負債是誰。又隨撿付。作上三法方定現財。餘如本鈔。律本云。

時有舍衛國多知識比丘死。多有僧伽藍。多屬僧伽藍園田果樹。多有別房。多屬別房 物。多有銅瓶銅瓫斧鑿燈臺。多諸重物。多有繩床臥床木床臥褥坐褥。多畜伊梨延陀 耄羅耄耄羅氍氀。多有守僧伽藍人。多有車輿。多有澡罐錫杖扇。多有鐵作器陶作器 皮作器竹作器木作器剃刀。多有衣鉢尼師壇鍼筒。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多 知識無知識一切屬僧(律文如此。準相約斷十三之別。今依上條隨條具解。並如下列也)。

第一多有僧伽藍。律斷入重。準下種類亦同上判(乃至屬伽藍物如下總判入重)謂私有小寺莊 宅店肆等。

第二多有屬僧伽藍園田果樹。律斷入重。準下種類例竝從之。謂寺院內外所有園田果 菜穀米眾具養生調度等(其類有七)。

一園圃所種菜蔬(其例有四)初謂現植五生種。一根種(蘿蔔薑芋之屬)二莖種(即榴柳及菜屬)三節 種(即蘿勒蓼芹等)四雜種(蔗竹荻蘆)五子種(荽荏之屬)二離地菜茹。謂如上五生之屬(即葵束菜聚 等)及有餘枝條。莢䴰糠[禾*會]等。三餘留種子。謂蘿蔔子蔓菁子蘭香荽蓼葵子等諸 褁袋等。四治園調度。謂杴鍬鋤鑺杷朳之具及澆溉水車楔槹雜事。

二栽種五果之樹(其例有三)初現樹五果。謂殼果(即胡桃[木*(而/百)]栗等)膚果(即梨柰林禽木瓜等)

核果(即桃杏棗柿等)角果(山澤諸豆)[禾*會]果(松柏子等)二離地果子。謂乾棗梨李杏柿柑橘柤 橙栗柚等(并蔓草所產瓜瓠等諸蓏)三樹枝皮殼。謂諸果樹枝葉雜相。

三田農產植(其例有四)初水陸田具。謂耒耜撈磨耬耩犁具鋤鏵刃器杷杓柯拂揚簸之屬。

二現種五穀。謂房穀(即粟秫等)散穀(即[序-予+禾]穄等)角穀(諸豆巨勝)芒穀(稻麥等類)[禾*會]穀

(麻荏等類)三離地五穀謂收訖粟穀[序-予+禾]黍麻穬大小豆麥等(如僧祇中十七種穀者亦通一切 諸穀等)四是萁蒿等。謂一切蒿草豆萁麻蒈稻草黍穰莢[卄/告]等。

四貯積倉廩(其例有二)初所貯庫藏。謂庫倉囷廩窖厨匱匧簏箱斗斛函豆庾釜之屬。二量 準之器。謂斛斗升合函籌尺寸衡秤之屬。

五造食眾具(其例有三)初轉生食具。謂水陸碾磑碓磨扇車羅具之屬。并所覆之屋。二熟 食之具。謂鼎鑊鎗釜盆甑鏊等。并案橙机架及餅模雜具。三盛食之具。謂瓮[嬰*瓦]瓮 [土*瓦]盤盂鉢盌檠合七勺等。

(7)

六現成五熟。一蒸熟。二煮熟。三煿熟。四炙熟。五炮熟(皆謂。羹飯餅食類須五成)。 七現在四藥。謂時藥(米麪醬豉麴菜)二非時藥(諸果清汁)三七日藥(酥蜜油脂)四盡形藥(鹽酢椒薑 及五石三建等)。

已前七件正本隨生。準律據義斷入常住。並由貯儲情厚譏醜塵染內外瑕愆勿過於此。

故毘尼母論云。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瓫之屬養生之具。此現前僧不得分。屬四方僧(即 常住也)至如造食眾具其例極多。但得通收而限。其大小相如十誦所列。異律不可籠 通。若論木器如僧祇云。木瓶木瓫竹筐竹筥並入重收。又據餘部便依量限。如十誦 中。一切器皿二斗已上入重。猶事有擔累故也。餘文如下更明。若現噉之食如摩得勒 伽論云。若僧中請食已命過。同衣分之(準入重也)若已命過後得食者。還歸本處。受他 施衣亦爾。其餘三藥必有長餘。如下分之。論有分全床者。別部曲開。此非機教。如 下廣解。

第三多有別房。律斷入常住僧。或有材石房直者。如下判之。

已前謂伽藍內外村聚林野。若有自乞他為造作大小諸房。偏屬私己。佛開受用。若本 主身死折入常住。而寺法依時。隨教分房者任留亦得。若生熟材木塼瓦塹石草土房 具。并擬造房直物(絹布錢穀)並隨現物輕重分處。以身存之時物有正主可隨言限。若至 死後更有別主。不得仍舊。

第四多屬別房物。律判入重。種類準例如下別之。謂窓戶㡘障竿桁枰閣壁鉤龍牙屋帳 床帷承塵約壁床机之類。

已前約判義並重收。皆謂本擬楷定。不容中改者。故入常住。若為壁土圮坼開門牖敝 露。權以布帛幔障。後須隨復屏除者。不入此例。

第五多有銅瓶銅瓫斧鑿燈臺。律文並重收。然瓶瓫機濟大小未明(如前兩判)。

已前諸器。謂銅鐵木瓦等所造。準十誦中一切銅物不應分。除釜瓶二斗已下應分。乃 至禪鎮等應分。餘不應分。此律但瓶瓫入重。不出斗量。致今傳習俱斷重收。余謂。

瓶瓫機濟要務所須。尼開說淨畜之。僧則任情儲捨。若通從輕攝。事則該含。宜從十 誦明斷。則彼此雙會。餘如後解。其斗秤尺量並用姬周本制者。以通中邊同用。百王 不改其式。故大唐雜令云。尺者用尺二寸為尺。斗秤二色三等成之。乃至律論兩明器 量大小。並指秦斗三斗為定。故知古法難改。由楷式常然也。昔東晉何承天者。善明 曆緯。廣分星紀。與慧嚴法師共評偏中律曆分影所次。嚴師云。中國之中剡洲之中心 也。四方距海。各十有餘萬故。彼夏至之日方中無影。此方緣邊海隅。豈同日而語 乎。故雒陽赤縣之中也。至期猶有殘影。故河圖云。崑崙山東南方五千里亦號神州。

(8)

又稱赤縣。既曰東南。明非中矣。又尺寸分次彼此通用。晷日漏刻毫釐不差。至如星 次度量通國共行。若隨方尺分則玄象交亂云云。承天無以抗也。故考諸實錄用擬今 行。又如薩婆多論云。佛長丈六。常人半之。此方書云八尺身也。故戒本云。佛衣長 佛九搩手。廣六搩手。五分云。如來一搩手此方則二尺也。即以此為率。乘之則長一 丈二尺。今人衣長六尺。唐尺則五尺。若斯計會指掌可平。昔隋煬帝博考經籍制立斗 秤。一準周時。余親見用煥然符合。故古俗傳述。六尺為步。量之所起。圭抄在初。

度之最始忽絲為先。衡分在初。黍絫居首。並有明據無宜逸縱。

第六多諸重物。律斷入重(意以名局事寬。其例多種。上下諸門隨相易見。此中雜碎難顯。隨務機要。微 有輕收。故以諸門廣辨也)其種有八(義加俗器)。

初宬衣眾具(其例有五)初成衣眾具。謂衣梞衣床衣桄之具及赭土雌黃絣衣樣度繩索等。

二裁衣眾具。謂裁版截刀剪刀磨石及擣帛杵石等。三成衣機具。謂綾羅錦綺紬絹絕布 繩條帶索等機車之屬。四紡績眾具。謂紡車績筐經絡架桁杼緯車籰等調度。五是繅抽 之具。謂繅車輕絡并養蠶薄棏等。

已上五件雖所為是輕。而事相繁重卒難勝負。又道分竦緣非親機要者。並在重收。就 第二件中微有輕相。如截刀剪刀佛開畜之。通含大小。可依經判。四寸刃者無問鐵木 角骨之柄。從輕所攝。若依量已上諸刀。或以金寶飾者。雖量乃寸刃從寶入重。磨石 體量。律論無文。若以刀同恒相隨者入輕。

二服翫之具。謂曲机夾膝憑案懚囊如意語柄。諸雜尾拂唾壺之屬。

已前一件物含勝降。事實沈膚。判非經道之具。宜從重攝。隨器奩匣衣覆並同。

三治病所須(其例有三)初謂。醫術鍼灸刀角槌捍療疾之具。二謂。諸方本草明堂流注脈 經藥訣之書。三謂。對病四藥如上列名餘之三藥如上入重。盡形藥中如後正斷。

已上三件資身正要。非常恒有。是病即須。初一治救刀鐵。律文通許。既是小細機 候。所宜準如十誦灌鼻箇等。入輕所收。餘有藥筒藥函諸器相從分也。第二諸方本草 既是俗習。宜從重收。盡形藥中未擣治者入重。若已擣和合成湯丸膏煎異本藥相者。

及服殘餘分。此實非所幸。宜準僧祇入輕分之。

四內外經籍(其例有五)初內法經部(謂凡所傳述為除心病。心雖兩通約相據緣唯在於內。故所救設者名為內 法也。謂凡所述事莫不為遣心瑕也)初中土經部。謂中土多羅葉經。此方翻譯紙素六別(一者單 翻。二重翻。三失譯。四雜錄。五疑經。六偽引)二此方集錄(謂佛法東流已來。道俗諸賢各通揚化。或造論 錄。或造讚傳。皆非意指並入經收智論解也。如童壽實相僧祐法苑文宣王淨住子梁簡文法寶聯璧等也)三二方雜 紀(謂二方道俗通經解論。各述意言解釋經義所有鈔疏等。或傳述兩土名德高僧聖跡有無住持衰盛遊履記傳等也)

(9)

四擬寫經具(謂紙墨筆硯案机枕則治紙界具裝潢帙軸等也)五所盛經具(謂厨箱簏匱函案架閣巾袋帊襆等 也)。

已上五件經籍格言。正是入道津途出要窮務。若不翫習通鑒始終。統其關鍵悟其趣入 者。則舟車競載未登。終非濟器。教綱雖設不解虛喪明時。故常須讀尋閱其理義。可 懷諸心首。無從重期。故毘尼母論云。經律先有付囑處即付彼人。若無付囑人隨能持 者。即依教進修。非謂守護而已。故論云。佛法貴如說修行。不貴多讀多誦。今人多 貪積。無心服㱃者則不當所委。須付德人。若殘有筆墨紙素等及所盛經器本無轉用 者。依本處用隨經籍所在。必具供獻。非定屬者隨事輕重分入二僧。或多積紙墨但擬 治生。本非經用宜從重攝。

二外俗書紀(謂凡有紀傳。皆存外有。上則順天奉地。匡國化民。中則孝事父母。立身行道。下則營衛六府。

五行備附。據事以求莫非身計。縱閑放林澤無非養生。故名外書)初謂九流史籍(九流者。一道二儒三名四法五 墨六縱橫七陰陽八農流九雜流)即六經緯候諸子史傳雜說文紀等。二謂三古字書(謂三蒼古文篆籀隸 皆真草諸迹等也)三所盛書器(即上內經所列者。并餘紙筆墨硯等)。

已前三件並斷重收。雖開暫學為遮俗美。終非久翫。故捨入僧。紙墨有餘乃兼道務。

而本意附俗不同前條。並從重例。經律正制者。以莊嚴丈頌樂世法故。

三數算眾具(其例有二)一現有數具(謂目翳懸測商度方衡籌算等也)二雜珠數法(謂水精瑠璃雜色珠等。

或用竹木泥土瓷石木梡薏苢等珠)。

已前二件算數所須。雖體並重物而堪隨道務。律中猶不解事數。誦戒忘誤開畜算子 等。至如木梡珠貫雜色偽寶所成之珍。準用僧祇一切寶物入重則文含真偽。今隨事緣 求在機正要者。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也。可準多論。似寶偽寶雜色珠開為百一 物者。得如法用。宜斷輕收。餘木竹等例此分也。

五諸雜樂具(其例有四)初謂八音之樂(一金樂。謂鍾鈴等。二石樂。謂磬等。三絲樂。謂琴瑟等。四竹 樂。謂笙笛等。五匏樂。謂箜篌等。六土樂。即塤等。七革樂。謂鼓等。八木樂。即上音柷[吾*欠]者也)二所用 戲具(謂傀儡戲面竽橈影舞師子白馬俳優傳述眾像變現之像也)三服飾之具(謂花冠帕索裙帔袍櫺纏束雜彩眾寶 綺錯之屬也)四雜劇戲具(謂[卄/補]博碁奕投壺牽道六甲行成。并所須骰子馬局之屬)。

已上四件並是蕩逸之具。正乖念慧之本宜從重收。然僧非貯畜之家。執捉非無過咎。

宜準論出賣得錢。還入僧中隨常住雜用。

六雜莊飾具(其例有二)初謂采畫之具(謂俗中畫樣丹青朱綠雜色。及絣繩直尺專具規矩所須之物也)後好 翫眾具(謂屏風障子山水人物遊仙古賢傳紀書隷。及雜書異畫之具也)。

(10)

已前兩件亦同上儀。但可浮情所欣。終非筌要。宜擁入常住具飾僧堂。

七寶璧諸貨(其例有四)初是重寶(謂金銀真珠摩尼珊瑚車渠馬碯此之七寶也。及諸玉璧也)二是輕寶(謂鍮 石銅鐵鉛錫白鑞。并諸偽珠)三是錢寶(謂金銀銅鐵錢。乃至皮作等八種上有文像者)四所餘殘物(謂鑪冶所 須。并礦朴鎔寫等具)。

已前四件並是正重。嚴禁俗財。初及三四義非自畜。容有助道說付白衣。身亡入重。

故在常住。二是輕寶。隨緣三途。若是本體塊叚銅鍮。人來以施不擬形用。則隨本重 說付淨主。若是百一椀鉢衣鉤之徒律開受用。故在輕限。銅叚擬用例此可分。故僧祇 中。一切錢金銀真珠瑠璃珂貝珊瑚車渠馬腦玉石入重。若已成器物入百一物數者入 輕。此非正寶也。故僧祇云。錢金銀不得觸。若餘輕寶得觸。不得著。得作百一物 用。如論所明。不須說淨。準此作諸器具理非重收。四分律中。但明錢金銀三。餘者 不論。明知通在輕限。錫鑞之屬文雖不列。律令用以補鉢非重物。隨鉢入輕不疑。今 有擅行律教。依論分金及錢金床等物。此非統明成教。隨文即用。與己貪惑相符。不 唯教文明昧。聖有四依四大墨印。宜須憑準。生死無暇。聞聲即斷。便同道聽今為重 疎分金。緣敘此文出於摩得勒伽論也。此迦葉遺部本律。不至於此非其所機。言分金 床者。初有比丘。從天生。此人中資具非其所安。情亂不安。常思天中所有眾具。佛 令阿難依須給之。一夕處中便登無學。由此曲開。非通今部。分別功德論中具述此 事。故持世佛藏諸經。佛令弟子修道。為懷眾具有闕不能會道者。並權開之。必不修 道。樂世法者。水不許服。地不許行。諸大鬼神遮前掃後。斯豈人語。大聖正言。分 金之徒並妄行不了之教。順本貪貯。便乖清信之徒。焉有出俗高僧。正制不行。情存 財事未足算也。大般涅槃窮終之極教也。一部之文十明八不淨物。佛說魔說用此分 途。故文云。若有人言佛開比丘畜於金寶八種不淨毒蛇物者。是為魔說。非我弟子。

反此上言是名佛說。乃至文云。祇桓比丘分金之事佛亦正斷。分河飲水。乃至四分律 中。迦旃延不受王之寶施。因此如來制大小持戒犍度。我之弟子不同諸外道沙門受畜 金寶等。叉如來滅後二百年。毘舍離國跋闍比丘擅行十事。說戒之日唱言分金時。耶 舍比丘集閻浮提七百人。重更明斷不許分也。佛在祇桓一制也。滅後毘舍二制也。今 或有之三犯也。分金犯於墮罪。死入火中二十一億四十千歲。耳此小罪也。不信未來 火燒。現在亘火在身。必信苦而欲去也。今有犯於四禁。經律同曰斷頭。犯者安然不 畏。而作人師法主。不信一犯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生報在無間中。況此分金。不足 怪也。學教之士並所共非。豈意。於今弊風重舉。金為鄙俗之所重也。聞名即欣管寧 之徒矣。若草芥流俗尚爾。況出道乎。縱有分者恒河長沒之人。不足怪也。但訶煩 惱。人不足論。至如一化之制戒並絕俗前。唯有四戒。對俗重制。一婬。二酒。三 寶。四邪命也。婬為生死之本。三聖絕其根源。酒為昏醉之藥。四逆由之得遂。寶為 起貪之緣。諸惑因之繁苠。邪命害我之因。惡道為之開坦。涅槃諸律備明顯之。何不 披讀聖典。而行曲廢之教。故文云。日月不明淨者。由煙雲塵霧所翳。我法不淨者。

(11)

由於比丘行四事也。若有弟子。以我為師。而行前四者。我非其師。彼非我之弟子。

由不信我之法律故也。此之所說四分十誦現律論等咸有誠文。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 部分金。捨制而取開。未識機教之通塞。而與貪癡之相會不足統觀極教之明禁。可不 誡慎也之哉。生則塵汗迷徒。死則自當苦楚。信一時之重欲為萬劫之凶愚。深可悲 矣。

八諸雜重物(皆其例有八。謂一切石。一切水精。一切瓦。一切貝。一切齒。一切角。一切銅。一切色土。義 加俗中諸漆器食具)。

初如十誦一切石物不應分。除水瓶水瓮蓋水物刮汗箅灌鼻筒尉斗香爐鉢鉤禪鎮金瓶二 斗已下應分。餘石物不應分(如齏臼藥碓臼及以杵具量雖未滿則非輕限。餘並例知)義加俗入器物。

如盤梡匙筯之屬。並入重收。廣如下出。

已前一段石物準上以斷。律有通塞。四分無文。義須正準。其供養香爐之具。或是花 香別類。或鐵石銅鍮成者。若常擬佛前供養。不問金銀裝飾有無。並隨本處用之。若 本心不定。擬後轉易。自資者隨前件。斷入輕。必有金銀鎣飾者入重。若本懷供養。

則三寶通含則隨能受用者用。本主出物造供養。不許自資。故入三寶。若入輕分便成 盜業。可不慎耶。故僧祇中。錢金銀者不得捉畜。若真珠琉璃珂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 者得觸。不得著用。明知作百一物。得受用之。上云不得著者。謂同衣也。如供養之 具。得加飾瑩。縱律中寶裝飾具。亦例餘輕寶者。皆謂雜廁填內加以金銀故耳。縱論 中隨能供養者與之。謂定別屬佛法故耳。必有寶裝。可如經論供養所判不入重收。其 餘香爐供具不定屬者。即如律正斷分之。其有火匙巾帒案匣奩具。並隨香爐輕重所 在。必巾含綺繡。隨本入輕。以事在奉養。不同鍼鉢之帒也。若案匣重大非量所開。

或常不隨行。或金飾寶鈿者。別抽入重(謂不隨輕香爐也)。 二一切水精物不應分。除釜瓶熏鉢鉤香爐熨斗。餘如上說。

三一切瓦物不應分。除釜瓶二斗已下應分。水瓫蓋水物鉢小鉢半鉢鍵[金*咨]刀箅刮汗 箅灌鼻筒熨斗香爐禪鎮。除爾所物。餘一切瓦物不應分。

已前瓦物中。律文斷自二別。佛開畜二釜二瓶四蓋四杓。準斗量而定重輕。其澡豆 器。或以銅鍮絞紵木皮軱瓠作者。既常所洗濯鉢具要資。準量入輕。若重大難持。及 輕小隨處者入重。雖開釜瓶止是供給要務。或有含俗諸器。未足在輕。

四一切貝物不應分。除刀箅刮汗箅灌鼻筒熨斗香爐禪鎮熏鉢鉤。宬眼藥函七鉢支應 分。餘不應分。

五一切齒物亦爾。齒謂牙等器物。

(12)

六一切銅物二斗已下應分。如上鉗鑷截爪刀子裁衣刀戶牌曲戶鉤等亦爾。

已前銅器總明斗量。餘雖不出例準開之。即鍮鐵鉛錫白鑞等是也。又當律開分剃刀。

此由資用要器。則隨有礪石袋匣相從入輕。餘有刀子錐針等。文雖不列而十誦有之。

正斷入輕。如楞伽經中。開畜四寸刃刀頭如月形。為割截袈裟故。毘尼母中亦開畜刀 子六枚。各有所為。此則可準例也。不問頭刃方尖柄之大小數之多少。通斷輕收。過 量者重攝。已外非法者。雖小細物而入重中(謂摘甲剃眉略毛。刀等之類也)。

七一切角物不應分。除半斗已下應分。除桿衣鉤壁上鉤刮汗箅灌鼻筒禪鎮藥函匕鉢 支。如是一切可分。餘不應分。

八一切赭土不應分。一切染色。若煮未煮不應分。餘有一切染色紫草黃蘗梔子乾陀 等。

已前諸事八種不同。十誦約體而斷。故有分不分別。今畜積之物同異者多。不必如 律。可比其大小像貌。商度輕重二儀(如鉢支入輕鉢床應重。熏鉢鉤入輕熏鉢籠入重。如此類例。隨務 深思也)義加漆器俗物。謂俗中盤椀盞合須鉢。食具匙筯食憚無問大小多少。並入重 收。以全是俗有非道所用。事同俗衣。極制不畜。出家衣鉢令異俗儀。今若許分。俗 心不拔。故令入重。永斷世流。

第七多有繩床木床臥褥坐褥。律斷入重。餘類如別。謂床橙案机榻苫薦席茵枕蓐等。

隨以竹木毛綿雜物作成者。

已上準斷入重。言二褥者。隨其大小多少。皆謂內治氈為骨。綿[打-丁+親]於外通以 布帛縵之。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乃至坐蓐机束及㲲物相屬者。通入重也。其高座一 色。本擬說法誦經。無問高下大小。可屬法家受用。

第八多有伊梨延陀耄羅耄耄羅。此前三件並是律文俱斷在重。佛法東度爰至於今。講 解持律判輕重者。咸言。上三大小帳行步障耳。初則伊梨延陀可非障。次則耄耄諸 羅。豈非大小帳也。帳似於帽。故云耄羅。用此當司。一何可笑。聞聲即判。曾未討 其字源。隨語便翻。即音定其體物。此則勇於取類。拙於事實。且伊梨延陀名為鹿 也。經中所謂。如來[跳-兆+專]相如伊梨延陀鹿王之[跳-兆+專]。斯則多畜生鹿之皮 也。耄羅耄耄羅並是獸名。狀如虎兕。豹貊之屬。皮厚毛軟。而可坐之。余曾以事問 諸梵僧。此二獸皮于遁已西諸國並有。神州既無其物。隨彼本土之音。豈可即音定體 便言帳障之物。古人有言。迷名生法癡。誠可誡也。隨文增五失。深大累也。尋名揣 義。陵咎多矣。昔有開楞伽經。外人問曰。諸經或人法受名。此經何為以苦具立目。

高座茫然莫知救解。反以問之。乃云楞伽。豈非大枷八楞耶。大眾道俗一時大笑。所 謂恥屈於一人之下。呈拙於千萬之上者也。伊梨鹿皮。此方有而小異。此則皮薄而毛

(13)

[革*昴]。彼則皮厚而毛柔。若羊之皮。恒可藉坐。有而不同。故存本名也。三並皮物 故在重收。羊皮毛輕重。下更為述氍氀(此土本無。其物皆從西北塞外而來。若叢毛編織而出毛頭。

兼有文像人獸等狀者名曰氍氀。字書總云罽屬。若以經緯班毛如此綿者名曰[角*毛][毯-炎+登]。用為地敷壁障也)

律本云。氍氀毛長三指長五肘。廣三肘者應分。余昔以為量同三衣故入輕收。氈被之 屬例此分量。而開輕重律文不了。隨文則失。近以乾封二年季春冥感天人。厥姓費氏 蜀人也。夏桀之時生於南天王下為使者。親樂律相。躳受佛累。弘護為懷。謂余所撰 鈔疏儀錄其失蓋微。然於重輕隨濫則有。雖隨律斷文非明了。是翻譯過。豈是學人。

可改前迷。宜從後悟。如氍氀體量乃逼三衣。中國不開。偏被寒土(謂西北近海冬則極寒。

冬風裂竹。衣服重厚。有諸比丘。住在斯土服三法衣。無由取濟。佛慈愍之為開教本。若在此諸寒嚴國者。多用布 疊。複貯著之。若無此者。彼有軟草。織為成衣而服之。又無草者。可有樹皮。槌打令軟而服之。又復無者。可以 毛罽如氍氀法割截成三衣。毛在於內披之。又復無者。可用諸皮亦同氍氀作三衣而服之。如此次第漸漸而開。若至 中方自有法衣。則樹皮等並入重也。如律所制。安得俗中氍氀依而修服。無此事也。律不云乎。邊方開於五事。諸 羊皮等作臥具畜。臥具即三衣也。薩婆多論具解之。但以三衣名相東土本無。準如此方之臥具也。即以名之坐具。

彼此俱有依。名便會其體。故律中。寒雪國比丘頁安居竟。南往佛所既出雪山。地平時熱。衣服厚重負持困苦。余 問。重可幾何 答云。可重三石。彼土諸人例皆長一丈已下故勝。此衣佛開。為令修道不為養形。故至南方請開為 道。開聽一月五月權離此衣。余撿十誦迦葉僧伽梨重三百斤。冥符靈旨也)錦綺斑紗(此方有之。文繡結纈織 衣。或布有班雲霞眾綵間錯。無問士女。用以成衣。例準重收也)已前一件準律如氍氀。純色入輕。雜 者入重(氍氀如前。三衣之相在輕。異者不問大小厚薄皆重)四分不聽畜錦衣繡衣(通多少廣狹)五分錦 綺毛[毯-炎+旁]拘執毛。過三指不可分。若純色者應分(亦準上解如三衣相量者。氈有厚薄。厚 者過三衣量入重。減者得有隨道入輕。被則不爾。全是重收。長衣不開。被非淨施。故是俗物非出道用。若通開者 與俗不殊。故諸俗服白衣服外道衣並不開畜。深有大意。恐壞道也。無問厚薄大小。白衣外道之服並入重收。律 中。比丘著此二服至佛所言。此是頭陀端嚴法。願佛聽。佛言。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去一切白衣外 道服不得畜著。嚴教若此。何敢陵之。故絕浮議。氈此有重輕。薄須條理。[草*(日/巾)]厚過三衣。如上斷重。軟 薄甚可裁縫。無論大小多少入輕。故律中老病比丘服氈僧伽梨。乃至六年臥具雜色臥具等皆氈三衣也。用以尋事不 同氍氀。彼則全是俗懷。此氈通於道務也。餘有單敷被單之屬。既不同被相。等漫布三衣可從輕限。故五分云。

[打-丁+親]身衣即身瘡而[打-丁+親]三衣者。四分覆瘡衣者是也。單敷衣謂敷在床上。垂四面者皆聽入輕。豈可藉 下非重。上覆非輕。故可例知其分齊也)。

第九多有守僧伽藍入。律斷入重。其例既多。如下多判。大分為六。

一謂。施力供給。

二謂。部曲客女。

已前二件雖良賤乃分。而繫不繫別。前條施力有二種人。若能給盡形隨僧處分。若所 給盡形前僧既終後情自改。任意去留。若他遣供給。還送本主。若本是自已有倩俗蔭 覆者。依本入僧。若暫來非永。隨時將送。

(14)

第二部曲者。謂本是賤品。賜姓從良。而未離本主。本主身死可入常住。衣資畜產隨 身所屬不合追奪。若本擬盡形供給手疏分明者。準毘尼母論放去。

三謂。奴婢賤隷所有子息資生並入常住。若身死無親者。常住收之。

已前一條判如母論云。若私有奴婢應放令去(如前條中)若不放者。作僧祇淨人。

四謂。畜諸家畜即駝馬驢牛羊等。并鞍韀秦轡覊縶闌圈槽櫪等。

五謂。畜諸野畜即猿猴麞鹿熊羆雉兔山鷄野鶩鵝雁等類。并以籠架等。

六謂。畜惡律儀即猫狗殦梟鷹鷂鼠蠱鼠弩弓檻等。及弓箭五兵機羅殺具者。

已前六件前三隨事已明。第四家畜之中。既是煩慮之元。宜從重攝。故母論。駝馬驢 等可與寺中常住僧運致。已外所有乘具。隨所畜之。如有鞭杖苦具。並須焚蕩。以生 譏責故也。第五野畜彌是障道。故僧祇中。若將來施不合受之。令給水草翅成放去。

由畜翫妨道。世中多有放鷄猪鵝鴨者。亦自塵染清徒。有畜鸚鵝鳩烏者。彌是道俗同 恥。必有斯鳥獸。可放山林川藪。籠架拘縶之具。總集以火焚之。第六惡律儀具。事 類乃希。時復緣邊塞首中表無知。或加畜用。既事在罪增。並可焚屏。則同瓦屋之非 法也。故善見論云。若有施器仗者。僧應打壞。不得賣。若賣與人。前得行殺。賣者 同業故。論中其有畜非法之物。眾主破之無捐財咎。正論明斷。準用何疑。亦有養畜 猫狗專行殺害。經論斷在惡律儀。同畜便失善戒。出賣則是生類。業障更深。施他還 續害心。終成纏結。宜放之深藪任彼行藏。必繫之顯柱更增勞役。但依前判彼我夷 然。便息生殺怨家。新樹慈悲聖宅(其餘鷙鳥例此騰空)。

第十多有車輿。律斷入重。準例下斷(其例有三)。

初常所乘御(謂水陸船乘牛羊步挽等車輿。并供給船車篙簟繩索等)。

二送終凶器(謂[卓*(而/而)]輴雜飾車輿隨車所須僛人盟器棺槨構檀衣衾雜服塚墓塼石松柏雜樹碑礙銘誌等物 也)。

三祭祀器具(謂簠簋宗彝爼豆罍斚蹲巵椀杓盤合檠机等)。

已前三件並是重收。下二凶祭之具。若預作擬後者。身亡並入常住。若為內外親姻七 眾道俗追旌故。實光衍將來而造作者。身雖亡沒隨屬所為之緣。由決本原。捨別屬故 也。

第十一水瓶澡罐錫杖扇。律並斷重。今以文義相映互交輕重。

(15)

已前一段若準律本通例重收。斯何故耶。由體相俱重從多約判。如瓶罐之器。資道要 緣理須入輕。不同杖扇以大小通約。用有時限。兼加聖法。乃得畜用。瓶罐不爾。隨 身澡漱。滌穢洗沐事起常須。義必輕收。無宜入重。又諸部相映非重者多。故五分 云。除瓦澡罐聽分。餘不應分。此即正斷入輕。若約量通會。律本入重者。據大瓶為 言也。故十誦云。銅瓦澡罐二斗已下入輕。此則明顯灼然通衢達矣。古來傳授並依律 斷。意以資身接道。要務常須恒用。又制自隨。故在輕也。又諸律明判非敢自量。故 僧祇中。新受具已令畜應法澡罐將行。明知大者非法。不堪隨道。可如律本斷重者是 也。又如剃刀鉢器。並是性重由供濟處深在緣正要。並斷在輕。瓶罐急務過前。義無 重攝。故博通異部。精練是非。既博且精事無疑豫。已外瓷瓦瓶罐例上大小重輕第十 二多諸雜作器具(其例律自分五。並斷入重。例如後判也)。

初鐵作器(謂鑪冶鍋鉗碪錘鞲具鈷鍛錯鏇等器。并餘有鐵炭等)。

二陶作器(謂輪繩袋簙鍬钁杴杖一切埏埴等具。并餘泥土塼瓦墼凷等也)。 三皮作器(謂瓮瓫床桄刀剗熨鐵雜揮之屬。并餘有皮毛生者不應分)。

四竹作器(謂刀鋸之屬。二是金竹破篾青笨[竺-二+柛]筏。及雚葦茅荻雜草等)。 五木作器(謂斧鋸竹剗之屬。并彫刻之具。并餘有材木薪蒸柹禮等也)。

已前五件種類重收。古德同詞並解云。不問能成所成及餘模塑皆重。此則濫通輕相。

取例難分。今以文義相驗。並指能成之器如前者。是故律中。諸木作器無盛處。佛令 作囊盛之。故知非所成之鉢器也。若有現成之器。如釜鑊等瓫瓮之屬。並在諸門已 收。若準古德收言。則眾具不過此攝。便妄列多位徒費譯功。其熟皮韋具如十誦中入 輕。已前伊梨耄羅三皮既是生者。四分不斷。但依氍氀。故知三皮不入分限。邊方皮 衣開畜。無三衣相。何必在輕。若至布鄉皮還入重。邊方開坐。何必在輕。縱許皮韋 具充資下之用。以一切皮衣不許著故。餘有錐刀雜器之屬準例兩判。若常擬木作者。

宜從重收。若常擬隨身補綻者。便從輕限故也。

量處輕重儀本(終)

(16)

量處輕重儀末

第十三衣盋坐具鍼筒盛衣貯器。及俱夜羅器(此方譯為隨盋器。即盋內所宬者也)剃刀律並斷輕

(其例有三。初衣。二器。三革履。事通五眾)。

一現成衣服(初明出家所服。後明非出家所服)謂三衣覆膊祇支裙衫帔服坐具諸雜衣裳等(其例有 四)。

已前一件隨身所服。名雖多別莫不障形故也。若依僧祇云。覆瘡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種 腰帶臥具入分。五分又云。劫具衣單敷衣[打-丁+親]身衣。若被即臥具之異名也。若 下衣。若舍勒(四分云涅槃僧。此名內衣。即舍勒也)是可分。物準上為斷。要是純色所成。若 是五納之衣律本開用。五大上色作之。雖綺錯分明乃是山成自爾。既為聖道標式。宜 從分之。若錦綺文成之衣。並如後斷。其下領袍[示*(專-寸+(舄-臼))]長袖褊袒祇支 加覆苦覆膊增襻胸。如此雜類衣裳形名難具。亦並輕分。由體相乖俗色類不同。不名 白衣所服。即開隨用之限。又偏袒裙衫震旦法衣。祇支覆膊天竺本制。將彼例此樣貌 俱非。而猶同判在輕。曾無憚懾。若統收衣服相狀皆非本儀。故僧祇中。覆肩祇支皆 長四肘二肘。今且約道俗兩分。故開輕重。若深取律制。裙衫亦非(故律中著脫法式。此方 不委)如十誦中。褊袖衣複貯衣等。並不令服故。

二隨衣所有。謂鉤帶腰繩等用銅鐵竹木鉛錫所成。并衣袋箱襆等。

已前一件並隨衣入輕。又如五分。針綫囊入輕。衣袋前至齊後至腰者。亦入輕。準上 諸袋襆等。若以綺錯所成。雖無文相。而同俗中被袋類者。不入分限。

三成衣財具(謂布絹綾羅紬絁褐褺綿絮之屬。及錦綺繡斑雲霞之像等)。

已前一件義通重輕。若布絹乃至綿絮之財。但非綺色分明者入分。若錦繡氍氀純同一 色。相狀減於法衣者同上輕分。若以青黃赤白黑五大色染。并緋碧紅綠紫等上色染成 者。無問多少輕重。並從衣財入分。若補方虎眼檳榔接正眾綵間錯者入重。故五分 中。錦綺毛[旁*毛]若氈(謂廣長量如上大者)蚊厨入重故也。又不同綾羅之財。雖衣體交 錯。而色相純同故。律開著細鵝文相衣也。義準綾羅絞梭入輕。律開受王大價衣及種 種好衣。并開大價疎衣。即知紗葛之屬例分也。

四能成縷綫(謂雜色諸綫無問絲布紵葛纑緝之類。及麻綟絲絢等)。

已前準斷。如善見中。針綫入輕。則不論多少。並從分也。若有虫之繭。著芋之麻。

並從重收。

(17)

二是外道白衣之服。律無正斷。如下義分(其例自二)。

初是外道之衣。律本云。繡衣樹皮衣樹葉衣珠瓔珞衣木鉢。及一切外道衣皮衣鳥毛衣 人髮馬毛猫牛尾衣等欽跋羅衣。乃至唐國李老餘胤黃幆巾帔等。已前律制不著。義斷 重科。由是異道標相非正之服故也。若有所施與亦開受之。若已壞其色相者。除樹皮 毛髮。餘者準下入輕分也。

二者是一切白衣所服。律無正斷。義須例準(其例自五)。 初常所服用(謂士女袍襦襖子衫袴褌裳裙帔巾帽被矜氈褥靴履之屬)。

已前義判須分二途。謂今昔兩判也。準昔解云。亡五眾生常服用同世軌儀者入重。故 佛言。一切白衣服不得畜。為斷惡法次第。理從重收。今不同之。雖文令不服此非斷 重也。犯捨財食生過極多。死尚開分。故非重攝。如後義判。若俗人奉施。僧得而未 暇改正為法衣者。準斷入輕。有多義故。一佛開受施。二聽說淨。三聽改變如法受 用。若色未改。相狀俗衣並入重收。為絕懷俗之心也。廣如鈔中。不同錦綺以體相同 俗。必壞色相者聽分。此但相乖而堪附道服。故開改用。若有長髮沙門。心希名貫。

衫袴隨俗都絕三衣。道在虛通。俗存我固。既思名繫將何為道。無問死活。俱不可 分。余聞。戲女暫披法衣生生常在僧位。今則貪名樂於俗服。義必劫劫恒居背真理路 顯然。豈在輕限。又諸律無斷重者。必緣障不許披法服者。縱著俗衣不須入輕。雖佛 開著非久用故。如賊奪恐難之類。自餘巾帶等服定非道用。例準重收。氈蓐二件同上 所判故也。

二御暑雨之服(謂褐衣羊裝油帔梭䒾笠子障熱傘蓋等)。 三御寒之服(謂皮裘貂瓔狐狢帽蓐耳手足諸擬宜者)。

四莊飾之服(謂花釵纓絡環釧珮綬治身眾具。及鏡奩裝匣瑩飾)。 五朝宗祭服(謂冠幘貂纓大袖裙褶革帶履舄等)。

已前五件並是俗人所服。而比丘時有得者。須分判之。初一之中。羊裝褐衣全俗服 類。如上非輕。第二皮服律正制止無宜有開。必是熟財。微供資下亦許分也。第三裝 飾之具彌是所制。律本具之。俗態未除。理須除遣。尚不許捉。何得在輕。第四朝服 雖非所應。然衫褶之類堪從改換。可入輕收。冠革之徒宜從重攝。餘者例之。

二器具資。要律斷鉢器入輕。餘者隨事附見(其例有四)。

初是正鉢。謂量是三斗已下斗半已上。體是瓦鐵色。唯熏治者是如法器。

(18)

二是隨鉢。謂次鉢小鉢鍵[金*恣](鼻柰耶云小淺鐵鉢)并銅鍮盌盞(大小如前量也。及以七筋等總名 俱夜羅器也)。

三隨器所宬。謂函袋襆絡巾帊等。

已前三件。若鉢器量體色依法者。律正斷輕。必體是竹木布帛。色是漆油棍鑒者入 重。故僧祇云。過量白鉢瓷瓦鐵等入重。以體量不如故也。不同瓶罐等但令量如即堪 從用。此是應量彌須準正。其餘隨鉢律本斷輕。而但云俱夜羅器。不顯其相(如五正蒲闍 尼五非正佉闍尼等。而有總別二名者也)若準十誦云。小鉢半鉢鍵[金*咨]入分。其隨器袋襆律 亦斷賞勞。理從輕限。故五分中鉢囊入分。亦有繡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事同繡錦 之服。

四鍼筒具。謂銅瓦木鐵鳥翮所成者。律斷賞勞。義非正重。

已前一事乃是小緣人必有之。理須分處。中國多用牙角作者。律制打破。開畜如前。

宜入輕分。或以氈作者。或錯綵莊嚴者。或繡纈結絡者。或作錯綺綵袋(號為針線袋也)並 是華綺俱從重收。若純色氈袋并所[山/成]之鉢。無問銅鐵多少。並即分也(必積針擬貨亦 準上通)。

三資下之具。謂皮革屣鞋屩鞾襪巾布裹足。及隨有袋襆等巾帊裹束者。

已前一件正律唯明革履一色。餘者不明。依僧祇五分斷。革屣及囊入分。必現有熟 皮。準十誦中。繫革屣韋鞾韋鹿韋熟韋裏脚指韋應分。必有生皮理從重攝。然此神州 都不服用。嶺表劒南時有著者。若南海諸國五竺道俗皆常所履服也。其形如此方摺屐 狀。兼施後踵。邊耳全無。多以革皮作之。若以鞾履例準義亦開分。鞾履鞋屨時有三 臺。龍鳳及錯綫綺繡刺成者。若非純色宜入重收。或有平鞾尖鞾。律無正斷。然五分 中以靴[革*雍]太深為世所譏。理非懷道者所踐。平鞾異俗可入輕分。尖全乖道。準入 重攝。若準天竺複羅形如皮鞾。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繫。必平尖二鞾似此相從。並 準入輕。餘有短[革*雍]高頭類。列亦宜從履屨同斷。

重之曰。上準律文例斷。出處的明。而神解不同。意用難約。理須分門逞路。以義相 收。然重輕兩物罪相須知。必先究委定其綱致。則相種曉據。便處斷懍然。譬臨深履 薄。詳而後述者。其在茲乎。然僧物乃多。或一部二部。或四種八種。今但約位就 人。四科皆盡。故隨科條理。並如下引。

一局限常住僧物。謂約界限不通餘寺。恒供別住。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田園房宇 山林池澤人畜等是也。若盜損斯物罪科二重。有主望監治(即主掌者)無護通僧結。滿五 皆擯棄。不至須眾治。有人言。盜僧物者唯結偷蘭。由體遍四方之僧。乃錢不滿五故

(19)

也。如律中時有比丘。盜分僧物以為四分。但結偷蘭者。文成證也。余則謂之不然。

何者律據暫遮僧也。初為在村行惡污染俗家。僧眾往檳。故生斯計。分物且屬四人 僧。則住無安所。內財既不有損。外跡彌復澄消。以此遮僧。可為明略。然本非長 永。故罪事不成。律據本情依情權結。所以身子目連深鑒緣據。還依本計明判不成。

故使眾僧仍舊復用。若盜必結。正隨物多少雖罪階二位(謂滿五波羅夷。減五偷蘭遮也)莫非決 屬也。若奪斯物。望主極刑。以損我故罰他。罪則究竟。若不損故還我。罪則方便。

方便故可奪。彼此無瑕。究竟故屬他。自他同惱。出在僧祇。聖量明乎善見婆沙。故 彼律云。時有知事比丘。以僧物為佛法兩用。佛言。波羅夷。此豈望四方而通方便 也。必若疑於四方常住交雜重輕者。又彼文云。假使能集十方僧。共分此物亦不得 也。故知通望一僧總為一主。畢竟無分此物也。如何約數言可分之。言可分者。謂四 方現前及四方常住物耳。律本乃云。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應分此物賣此物。及自 入己者。此據別時因過為言。若諸部相融分賣明顯。故律令迴易田地。論許轉貿房 堂。開則坦然公行。制則為遮心過。必有須微奪者。不得不微。皆謂賊情猶豫未決 也。今別屬已定。如何還奪。若故奪者。還及坐之。故律本云。時有奪劫者物。佛言 波羅夷。是名賊復奪賊。正教如此。奪剝彌難。既令他犯盜。必須納現贓。贓既返 收。罪便虛結。非為損物。盜則空來。若此任法司。便推繩酷濫九橫陳之。終古五枉 更衍將來。余以凡語難依聖情易照。可依僧祇明斷隨物重輕。必五眾亡後。入重之財 處斷或違。如下顯相。若當別主所護望主結其二罪(謹慎防守望僧結之。怠惰慢藏則望引護)若現 僧共分同賣。皆望常住結之(謂滿五皆須棄。減者偷蘭遮也)並如大鈔隨相釋之。此則文據㦎 然。譬猶天分地裂形聲大矣。人誰惑哉。若昏冐未悛。乃抱昔習者。良以惡類卒而難 屏故也。

二者四方常住僧物。謂義通域外。事限坊中。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現熟僧供分噉 之物是也。若盜此物罪亦兩科。主掌自偷罪便單結(謂望四方僧人無滿。五分唯結偷蘭遮。約體分 三品故也)若有主守護望別結輕重(謂滿不滿故也)有人云。無問生熟食具。盜者偷蘭余亦謂 之不然。謂物體通局也。前以人被四方法均凡聖故。罪分二品。並約根本究竟。今集 僧分食。謂是可食者分之。及至撾繫鐘磐。何曾均行米麫。但以四方僧侶望剎為家。

法食義通。臨時進飯。今若方中賦粟。理須饋造。若待成熟限期已過。終非急濟。豈 曰當飢畫餅劇談驗之今矣。故佛令聲召八方依時通給。受者執鉢而仰請。授者歡心而 俯施。皆即可進口。不待火成。若猶須搗炊。便應持釜鑊五熟之器。制必畜之。此則 罪漲滔天。福流沈地。必若然者則自煮內煮纏附未央。壞生熟生卒難逃責。今以凡心 叵禁。聖制易依。故僧祇中。時有盜將僧食還房。佛言偷蘭。此約四方僧不滿五也。

善見論中。結重罪者為約守護為言耳。此則輕重明文。深有所以故結也。前達通收輕 重者濫委彌彰。然教有開合。前後相融。若執現文俱須重斷。故薩婆多云。不打鐘而 噉僧食者犯盜。善見論云。至空寺不擊磬。而食果者亦犯盜。此又正論明判。承古彌 難。而文但言盜。故盜通大小也。故彼多見母等三論。並云隨直多少結。而不定罪

(20)

名。準例如上。約判想無差貳也。由作法集僧但分可噉之食。則米麫穀麥不是僧分。

若本由此等熟則可分。故入輕者。則田疇六畜園樹五行火調之器須分。百穀之糧均 給。既飯時無此。正法唯指現噉科之。故知能熟眾具生舉儭糧。即是不分僧物。義同 前段。重物有損結之極刑。文如本鈔所明。部別照鏡。以外五眾云歿。現成熟食宜同 上律具解。通望四方不滿。但結一品偷蘭。必供濟別住義通事局。宜作白二羯磨分。

上二物送給他寺者。佛正開之。

三者四方現前僧物。謂情通內外。立法遮分。即道俗七眾為僧得之施。存亡五眾入 分。輕物等是也。若據量罪相亦結兩途。主掌自偷則望四方僧不滿五。唯結偷蘭遮。

若有別主望別結重。此謂未加法前故名僧財物。則望三千世界一化通僧。皆獲福利。

反資施主。若盜此物望僧結之。而僧終難集。義須法約。故聖令羯磨遮制外來。若已 加白二。物局現集之僧。而令通付一人。任其量數分給。若執掌自盜罪望現前結之。

若盜者避守護人罪便兩結(謂專守望僧法。慢藏望守護結)故善生經云。亡比丘物未羯磨前取望 十方僧罪輕(謂治輕。業重也)若已羯磨望現前僧罪重(謂現治雖重。未來業輕也)。

四者當分現前僧物。謂供身眾具限分衣資也。猶事局別人。非望僧結。罪居兩位。大 如上陳。皆望現前一身為財主。縱有多人同活通望俱一科之。猶財事既均故淨捨俱 受。律本云。誰犯尼薩耆。佛言。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準此一人說淨通皆不犯罪 也。如僧祇云。若眾多人分得。分已中有善毘尼人。為說淨者一切不犯。若多人共財 雖犯過限。而無有罪。以物雖現在情乖事別必須分破。方名入已。故彼律云。若多人 共分未入手等。過日不犯捨墮。若盜此物望護主結之(即例囑授有勞仰而奪者)。

余以輕重難分。隨事條緒雖物名具顯判決灼然。猶恐類聚繁多卒尋難曉。便私情斟 酌。任意驅除。迴重從輕。便招極法。轉輕從重。亦陷刑科。或囑授未成。曲筆斷 與。或負債漠落勇意付他。或前事實虛。或在緣難練。遂私懷賕納託勢。隨情迴換重 輕。罔冒僧利。並皆重罪。懺脫難期。故重委格言前後唱示。既位非初果。抵債義 難。必通濫始終。方可科擬。

第二次用義門收束。顯開制所由出。處斷條緒雖與上門交映。而意在悟迷。前但約相 用分。而未通輕重深意。今隨義曲解。以類統收。顯其聖教明文。拔其量處弘致。有 殊途故分無爽。然五眾亡物大要有三。一制令畜物。謂不得不有。即衣鉢坐具等。此 並入輕(謂輕可隨身資道要務故)二不制令畜物。謂畜便妨道。故制止之。即人畜寶物等。此 斷在重(謂事資任重附俗心強。雖有疎緣始益終損也)三聽開畜物。謂畜不畜俱得。即供身眾具 等。此通輕重(謂待緣及益。本懷據道。道在清虛。隨機開制故也)。

次解第一制令畜物。初引文制畜。後引文斷輕。其例有三。

一者三衣。謂僧伽梨(上衣也)欝多羅僧(中衣也)安陀會(此云下著衣)律本云。自今已去畜三

(21)

衣。不得過。多論云。一切外道無此三名。佛自制立。阿含云。此名法衣也。

二者鉢器。謂鉢多羅(此單翻為鉢也)律本云。自今應持鉢行用鐵泥作應量受。僧祇云。此 恒沙佛標誌。經中名為應器也。

三者坐具。謂尼師壇也(此翻為坐具。如世中所用坐者。亦名坐臥具。即三衣總名。亦為臥具。如世敷被之 總名也)律本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必畜之。僧祇云。此是隨坐衣。不得惡用也。

已前三件並入輕者。由資道正要。聖制令畜。止令隨身。不令欠減故佛言。所行之處 與衣鉢俱無所顧戀。猶如飛鳥。以此文證所為處重。非不如法。故入輕收。由並制受 持無緣輒捨。必有違離俱結正愆。故法衣以覆身。應器以資養。尼師壇具用以安坐。

必若乖制並制有罪。

次解第二制不聽畜物。初引文證制不許。後明斷在重意(其例自五)。

初田園種植。律本中自種樹。若教他不為佛法僧者。名為行惡行。善見云。居士施田 地。別人不得受。五分若施僧田宅聽受。使淨人知之。

二養育人畜。律本中大小持戒犍度中云。沙門釋子不同餘外道廣畜人畜等(廣明制斷)僧 祇云。施僧奴婢及諸畜生。一切別人不得自受。為料理僧故。受已付僧。

三伎樂眾歡具。律本云。受十戒者。不應觀聽伎樂等。善見云。若施樂器者。不得 捉。得賣。

四五兵戎器。律本中不許比丘見諸兵戰乃至戲笑等。善見云。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

不得賣。薩婆多云。若以似寶或作男子莊嚴具。如矛矟軍器樂器。不得手投。

五錢穀七寶。律本云。有施錢寶者。付淨人掌云。此不淨物汝當知之。餘不開。僧祇 中錢寶等入重。已成百一物者入輕。非謂金寶之器物也。謂似寶銅鐵作者。若不爾者 豈有比丘執而受用。可上下求文。薩婆多云。若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渠碼碯七寶捉者 犯墮。若似寶銅鐵等及雜色珠。不入百一物數者。捉取得吉羅。不取如法說淨者得。

準付淨主知之。僧祇中乃至知事人不得。捉三寶金銀錢等及形像者皆墮。善見云。比 丘不得捉生種子。必有施者依多論。十日內說淨付俗人知之。

已前五件通入重攝。並招譏障道之元首也。初田園務。俗鄙儒士尚不窺臨。況復出世 五眾。理非身所監護。故智度論中云。下邪命者。謂耕田種植取利活命。離此經營方 名正命。今親自執役。或教人裁種。污家惡行生過妨道。染謗尤深。故入重攝。第二 制者人畜生命事待資給。比丘清舉高標濟遠。今人畜同聚。穢亂事深。世事尚為供 承。何成入道津要。既勞斃兩用。故入僧中。留放多途如前諸判。第三制者。伎樂蕩

(22)

逸之器。本非眼心所懷。聞音尚制有愆。何況眼觀無罪。正制不令身觸。為遣著心。

今便親自鼓持。理由耽醉故。有涕零垂淚解體移神。俗士號為俳優。良有以也。既道 禁彌塞過濫特深。理宜焚毀用旌懲革。然俗生歡美釋怒。除紛微有供福之緣。薄展歸 依之相。必有宜將出賣便順正論通文。第四制者。其戎仗軍器本妨慈道。有國不獲 已。而設用擬非虞。出道本厭。今欣彌成過本或。惡戒之數。或生刀兵之劫。現未俱 損。義豈停留。宜打破焚除用傾踵惡。第五制者。金銀寶重。錢穀利深。能開不義之 門。正塞清昇之道。故經律同悲滅法。道俗俱知穢心。準論差人棄之。顯強不淨之 業。然律通時議。意在革愆。生則說淨付他俗人掌護。死則收入常住任委綱維。

次解第三聽開畜物。律本廣張例如下述。

已前一段之物名狹事寬光蓮張教釰。後方開例。並由報優降隨務退增。聖制被機意存 據道。若心懷正觀。勵節拔群。而力志雄壯風霜未拘。其懷者則樹下坐。但三衣以覆 之。乞食以充之。但中下之徒心同上士。而身報尫顇有願無施。雖勵力前求而道根後 退者。權開華飾房宇綺靡衣資眾具緣。須隨機通給。本為增道。非止養身。故中含 云。我開諸弟子畜諸衣物者。皆善法故。持世佛藏經云。若不除我倒隨事生著者。乃 至不許飲一杯之水。服一納之衣。何況餘事。故知開意深重也。不獲已開之。律緣人 情意存道業。經約心帶事起因。成全無貯畜。靜緣修道。故楞伽中寺內煙起者。如實 行人不應食也。十誦亦云。寺絕淨地。涅槃經云。雖開受畜。如是之物要須淨施篤信 檀越。等正教明斷。彌須謹依。然根器鈍羸卒難迴拔。還須隨機附教任事重輕。若據 本開義須分取。但為財物擔累在無事則繁省閑要故。此一段類聚極多。義該二僧。事 通輕重。若據律斷通令不分。以從多為論故也。今總收諸類。須三例分之。第一性輕 性重。第二事輕事重。第三從用輕重(各分一半為三輕三重也)。

先定三重之物。初名性重(由體相金石土木等所成重非隨道)二名事重(由非道要俗務所纏)三名用重

(體是輕物附重難隨)。 初性重之物有五。

一房舍所有。謂窓戶㡘幕竿架枰閣鎖鑰床席枕蓐燈具火爐爐等。

律本云。檀越為比丘令隨作房法一切聽與。事事具出如前猶多。阿難得別房開受。如 僧殘中開造大小房。白二加法作之。又開給住房比丘大小繩床大小木床等。又若夜闇 須燈器鐵斫鐵炷火爐燈籠者開之。

二諸雜作具。律本云。時鐵作者出家。欲作鉢佛開作之。須鑪槌鉗棑囊錯鏃器。作帒 盛之。懸杙上。亦開熏鉢調度。治鉢者給鑽鍱及木作等器開畜。縫衣患曲者。開繩墨 赤土絣治尺度等。作桄張之。

(23)

三開畜器皿。律本聽畜大小釜及蓋四瓫及杓并二瓶兩蓋尼開說淨。僧則隨順。終並隨 於重輕不可以說淨。非重又開。煮藥銚鐵土三種釜瓶。煎餅鏊釣杓銅鐏。擣藥杵臼簸 箕簁掃帚。煖水瓶。澍水筒澡罐盤斗秤等。諸裁衣皮之具。浣衣具。供給食具。押果 汁具並開。又聽畜水瓶洗瓶盛水器。此並供給比丘。資道要用身所憑濟事不獲已。上 士頭陀衣鉢如鳥。何用上物。大成擔累。餘有一切俗家器皿盤梡盞合匙筯幝巾酒泉食 案膾刀肉机。凡非道用。無問大小多少。並入重收。以斷俗懷專務出道故。自餘有異 於俗而是比丘要須者。若準十誦一切石物一切瓦物一切銅物。不應分器受二斗已上 者。一切水精物貝物齒物角物。不應分半斗已上者(律文如此。而事雜重輕如前。約相斷中具明分 不分法。必臨機正委不務籠通故也)。

四助身之物。律本云。若老病不堪步涉。聽作步挽車。若輿若輦若車。隨事並給。除 皮繩髮繩。不得使比丘擔牽。若道行恐毒虫嚙。當執錫杖搖。若筒盛碎石。若破竹作 聲。若患熱者聽作種種蓋自遮。若作大扇。若轉關扇小扇等。又開如意唾壺。廣如四 分雜房兩聚。五廟祀諸相。律本云。開五眾並得起塔廟。俱得致禮(謂依本夏次故)僧祇律 云。律師法師營事比丘德望比丘死者應起塔。相輪懸施幡蓋。在屏處安置。不得在經 行處多人行處。令僧和合已作之。既許營塔廟。理懷薦奉。饌羞雖通凡聖表心義一。

故律本云。令上塔種種美食金寶為器盛之。設養食訖已與比丘沙彌憂婆塞經營塔作 者。食之應使白衣伎樂供養。若有香華羅列基上欄上杙上簷前亦得。用香泥作輪像。

乃至有餘。應泥地。增一中開比丘以香華散死屍上。僧祇中亦爾。

已前性重之物。體是沈累根源。約事無宜。造修詳過。義須遮斷。但為人機弱劣隨事 擁心故。曲順物情。權開通道。前事繁雜有累清神。生則接其身資。且聽服用。死則 斷入常住。約絕踵前。又送終禮供之物。祭祀眾具所須。正教正開。用答恩造之德。

順生順俗彌旌息慢之儀。若不具立影形。則瞻仰何寄若不薄申微供。則殷志寧生。必 斷入重輕如上。如後具列。故第一房舍所有。律本正斷云。若多有別房及屬別房物燈 臺床蓐。並入重收。第二作具。律本通列五種。謂鐵陶皮竹木作并斧鑿之器。並入重 中。第三器皿之屬。律本通斷瓫瓶澡罐重物。皆在重限。未分大小量齊。可準十誦二 斗已上入重。其斗量是非如前廣述。第四助身眾具。律本但有車輿杖扇入重。餘全不 論。但是略無。義須例顯。並如上決。第五廟祀供養眾具。既有別屬。即非自專。還 依本處。若自造擬死後可入重收。自外不盡之文義例自看上下。

次明事重之物。其例自六。律斷無文。準如條顯。

初內外經籍(律本中。時有比丘。盜他經卷。佛言。計紙墨得重。故知別人畜也。又開讀俗經書。為伏俗故。

又為伏外道故。開讀外經。不依彼見故也)。

右準斷云。其內典經書如上母論所判。其俗中九流傳集並可重收。以久習多著樂世法

(24)

故。若有紙墨隨例重收。若本為法化須有鈔錄者。則同輕攝。

二圖畫飾字(律本開裝嚴房內。文繡裝校并餘雜色人禽獸文者。僧祇中比丘作房。欲白壁五彩畫之。佛並開 聽。唯除和合非法像。餘有山林人馬像並開)。

右準斷入重。其餘彩色器具雜事及離壁素畫。並是重收。由久染耽著故也。

三皮毛重服(律本邊方得敷羊鹿皮為三衣臥具。更有餘者開。不得畜師子虎豹獺皮及餘可惡十種皮。若覆床以 下馬皮不得坐上。及一切皮衣皮帽不得著。氍氀毛過三指。長三肘廣五肘亦入重收)。

右準斷氍氀成三衣相量者如前入輕。若至中土便從重攝。皮三衣者準上可知。厚大者 入重。餘並不斷。義約云。既不許服用。便成體重所收。然以開於俗家邊地受用。未 是通遮。故入事重中。伊梨三皮律不斷者。明是重攝。

四白衣之服(律本云。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去一切白衣服不得著。若著如法治白衣服者。襖 褶袴行膝手衣等。十誦云。五大色衣一切毛皮衣褊袖衣複貯衣一切氈衣一切貫頭衣兩袖衣一切囊衣一切衫袴禪並不 得著)。

右準斷云。諸律斷中並無已上衣。而入重者今以義約。如律文中。王施大價衣。佛令 應量者淨施。明知異俗王衣可同此土山龍華蟲日月紛米之服也。余聞施於冥告云。西 土諸王多重佛教。外理國政則服俗衣。內遵法行便懷道服。咸著僧伽梨。同比丘所服 者。其價極貴。或出萬金。故耆婆施佛一衣。價直十萬。而諸清信士女逮及菩薩在家 咸著三衣。乃至色有諸天亦同此服。不同於王。此土王臣士女依經亦有服者。

如梁陳時俗士等。咸著用。今以事用徵送教至。如梁高祖親依佛教。三衣錫杖而受持 之。所以登座講說脫於帝服著於法衣。如簡文帝集中。高祖數賜納袈裟。表謝具明。

又蕭瑀為大唐僕射。公事既了入靜院。著三法衣禮佛讀誦。以此為常。及薨後送衣入 津梁寺。輕法羯磨。近貞觀中太宗以所著七條納施勝光寺僧珍法師。價直三萬。及終 後還追入內。又以所著七條與恭宣二法師。令製詩先成者與之。及作一時成。令學士 評其勝劣。俱云一等。因令市估價直六萬。乃進衣出絹人付百段。又賜玄奘法師一 納。今現在。有買者酬十萬猶不與之。以此諸證故知。王著貴價三衣不謬矣。所以愛 道在俗。佛出家後戀慕無已。手自成一金縷。貴價㲲衣擬奉世尊。後以獻佛令僧中行 之。愛道不從。佛言。但僧中行具三寶。何者其人隨順我語供養佛也。為解脫故供養 法也。眾僧受用供養僧也。若供佛者失餘二歸。便依行之。並不敢受。次至彌勒取而 服之。威儀具足。言金縷者。非用金也。縷色同金。光綵殊異裝飾若金。豈有比丘服 於金寶。據此法衣理充在輕。自餘一切白衣外道之服。並不許服。俱入重攝。以斷惡 法修出道標。何得仍懷於俗事也。如瓦屋綿衣斬壞打破。絕流俗故。息貪競故。順知 足故。不同不淨財食死後通分。食是非復畜煮。財即同諸三衣。今之僧服體狀全俗。

(25)

著即滯情。故入重攝。若已改張。壞色失相。或異常俗如裙如襖。名雖含俗然相有 殊。並可從輕。故褊袒祇支方裙正背俱非西梵所服。然異東華俗儀。故俯徒情事理義 可通。俱從輕限。餘並例之以定二途。

五外道之服(律本云。一切外道衣不得著。謂一切草衣皮衣樹皮衣葉衣鳥毛牛馬毛等衣。今亦有著紙衣者。此 即是樹皮衣。亦有大德高望著青色千秋樹皮袈裟者。亦同外道衣也)。

右準斷並重由體相既非若著壞心障道。又生世不信。必有輕服壞色相者。如白衣中分 之。

六文像綺服(律本云。不得著錦文衣繡衣。五分繡錦褥敷者吉羅)。

右準如五分律斷。錦綺是不可分物。若純色者應分。由相類同於法衣故也。無問大小 多少。俱在輕中。其例朝霞斑布㲩[毯-炎+登]之類。並入重也。

已前六件並由事涉世譏。本非道服。宜通斷重。而事容大小。過起遲速。貯備延促未 可該含。故隨條斷。並各如別。其俗衣兩斷義指如前。猶存俗相者深取後文。宜從輕 限。

次第三解從用重物(其例有四)。

初以諸衣帛嚴飾房宇(律本開畜地敷等。即謂幄帳床帷承塵㡘幕等)。

右準斷云。元作擬隨房宇。即任住處受用。要是隨時分。房者方可留之。若自擬改換 權施受用者。可隨輕物入分。

二以諸衣帛莊嚴飾車乘(律開畜車輿理有隨車衣物。前後㡙㡘覆幰調度)。 三以諸衣帛盛裹重物(謂案帊床衣篋笥巾幞之覆)。

右前二件之物。若元作屬車乘案几。亡後隨車必暫安非永。可隨事輕重兩分。

四以諸衣帛隨身所障(律開畜蚊厨。五分云。敷經行處衣障壁虱衣單覆衣。謂床垂四角蚊厨是不可分)。 右準斷如注入重。亦本為隨身常障。不容改換。若如五分氈亦在重。而不分大小。若 論隨床所用無論厚大入重。必不定者準上衣量。氍氀量任其重輕。

已前四件並是體非重分。理入輕收。但為擔累沈積繫縛纏深故從重斷。而義分四句。

句圖度之。一以重宬重(即木匱板倉土廩等宬五穀錢寶等)二以重貯輕(謂木函柳箱用貯衣鉢)三以輕 貯輕(即衣帛等帊收束帛絹等)四以輕宬輕重(如上四條文自分矣)初及第四入重。二三兩事入輕。

(26)

大段第二。次定三輕之物。

第一性輕之物(其例自三)。

初是十種衣財(律中一一列名。一者絕衣。或名失利衣。不同此方者。二者劫貝衣。中國出之。緝花所作。如 白褺之例。京師有也。三名麻衣已外諸衣。此無正翻。並皆中天之物。此方有無。麻紵葛蕉竹蒲毛草等經緯用成諸 衣財等)。

右準斷入輕。由體現交須即堪裁服。無問多少厚薄。若色非色若正不正。並入分之。

有人云。真緋正紫既大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墮罪故須入重。今不同之。由體是應 法即堪改轉。還類法衣。如律受淨。若以不許便入重者。五大上色之衣佛並通制。何 為獨在緋紫。一開一制但出意言耶。若必擅遏不通者。如生財絹匹綿屯及餘雜段財 帛。皆未染成。亦不許服。如何入輕。故知並由改轉可成壞色同布絹之白色也。又不 同錦繡毾[毯-炎+登]染則可得如法。未染體是斑文綺錯外相五彩分炳。又佛正斷在重 無宜抑例通分。

二是所成之縷。謂成前衣縷。即用糸麻毛綿現在經緯及雜。緝榮散績者。

右準斷並輕。若麻[糸*留]糸絇如上已判。若雜重物亦準前斷。

三是綿絮絓[糸*(虎-儿+几)](謂已離繭[(殼-一)/鳥]變成上相者)。

右準斷云。若現成前列者入輕。若生熟蠶繭必害命。因隨彼屍入重。若蛾蟲自出[(殼- 一)/鳥]之繭者。準多論輕分。然蠶所出絲綿。計本深當性制。故乞綿臥具三衣。律斷 斬剉塗埵。又憍奢耶繒綵涅槃正制不服。央掘許其轉來。且接小機。後云。不成悲者 非大乘行。故五分云。有將綿來施者受以入僧。即非自己。四分云。若得已成者斬剉 和泥。判非所服。由本損生害命而獲。何成慈悲法服也。正是懷道者所忌。尤當譏過 者初元。今一方禪侶並不服之。皆以布艾為衣裳。可謂學大乘行之階漸也。余親問西 來遊僧。五竺諸蕃無著蠶絹為三衣者。雖于闐國養之而無殺害。映前所言彌光大矣。

已前三件號曰性輕。謂體是輕虛。資道正要。又隨身機濟深有事勞。今從本而定。輕 名非在。多而入重也。類例並隨且斷。蹊逕炳然。而次第三件中絲綿所作者。意猶疑 妨。何者由損害所利無宜在分。生得尚剉壞滅蹤。死後寧開分通計。若準此義誠難決 之。且順央掘經中受者非悲。而不破戒。故在輕限。必更有部決。亦可從之。若正心 學大道者。則從重例(今西梵諸釋並不以為袈裟意可見也)。

次解第二事輕之物(其例自四)。

初身所服衣(律開三衣外畜覆肩祇支泥洹僧。五約衣帽子腰帶櫬體衣氈被覆瘡衣雨浴衣氍氀衣。拭身拭面捫淚

(27)

拭脚攝熱等巾。五分護髀膊踝頭衣針線帒。僧祇若性不忍寒苦者。斃故衣隨意重著)。

右律斷三衣坐具入輕。五分舍勒下衣及被可分。應是三衣同臥具也。餘雖無文由。即 用資強可從輕限。

二宬衣之物(律本開以衣安囊中幞中)。 三宅身之具(律制畜尼師壇)。

右前二件之物並入輕收。初則從衣入分。後則當體兩斷(謂賞勞入輕也)時有金皮絡朱絛界 緣或復角揲萬字蓮華散飾者。既律制不許畫鉢內為萬字。明知眾具通然。必有斯緣。

可從重例。有相同跛闍之廣事。從說淨可入輕收。如法者入賞。

四漉水袋。律令作漉水囊及漉瓶。

右諸律入輕。亦有賞勞者此律不述。可即輕收。豫是宏槨袋覆者。亦相隨分也。

已前四件亦號事輕。由即用要機更非改貿故也。必有文像綺飾可準上文斷之。並須前 後相衘方可斷斯途路。

次解第三從用輕物(其例自六)。

初一隨衣之物(律中。若著三衣解脫形露者。可安帶及鉤衣[金*刮]鉤衣細等。又衣無安處。任箱函中盛之。若 著內衣易脫應用腰繩繫。聽兩頭施玦紐。不得用寶作。當以銅鐵錫鑞等作之)。

右準例從衣同斷入輕。

二鉢器者(律令有鉢如上鉢量。若得七日藥應著鍵[金*咨]小鉢次鉢大鉢中。不作淨畜。若應量者須說淨。不者 犯捨墮)。

右律但斷鉢入輕。餘諸隨鉢之器。槃子盞子之徒。相從輕例。

三隨物所屬(律中。若鉢難持作囊宬繫口絡肩上。若函盛亦開巾幞)。

右律斷入輕。故亡人賞勞貯器之物相擬。若其多者。一則賞勞。隨受持者。餘則長 攝。自入輕分。必有服飾裝嚴從本入分。不同香爐寶裝。由體自居重故也。

四屣屨之屬(律開畜革屣。除錦文裝嚴者。若為補革屣故。開錐刀磨石毛縷箸綖。應以十種衣為帒盛之。不令 迸散。并開裹革屣巾囊)。

右律無正文斷。然資身正要準僧祇分之。自餘靴履之像綵裝者。亦如上輕重。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CBETA uses its service to provide the uses to donate by using the credit cards or PayPal account to support the CBETA

CBETA uses its service to provide the uses to donate by using the credit cards or PayPal account to support the CBETA

CBETA uses its service to provide the uses to donate by using the credit cards or PayPal account to support the CBETA

CBETA uses its service to provide the uses to donate by using the credit cards or PayPal account to support the CBETA

CBETA uses its service to provide the uses to donate by using the credit cards or PayPal account to support the CBETA

CBETA uses its service to provide the uses to donate by using the credit cards or PayPal account to support the CBETA

CBETA uses its service to provide the uses to donate by using the credit cards or PayPal account to support the CBETA

CBETA uses its service to provide the uses to donate by using the credit cards or PayPal account to support the CBE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