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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 藥事管理會設置要點
72 年 01 月 14 日制訂 92 年 11 月 06 日第 28 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4 年 09 月 08 日第 36 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5 年 06 月 01 日第 38 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5 年 12 月 21 日第 40 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7 年 03 月 18 日第 45 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8 年 06 月 16 日第 51 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2 年 12 月 17 日第 73 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3 年 06 月 23 日第 76 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5 年 09 月 21 日第 85 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一、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其分 院 (以下稱本院)為健全藥品使用管理,確保 用藥安全,避免浪費醫療資源,特設本院藥事管理會(以下稱管理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會之任務:
(一) 本院常備藥品之審核與修訂。
(二) 本院管制藥品使用管理之評估、審查及追蹤。
(三) 訂定本院醫療用藥標準及範圍。
(四) 監督本院處方集之編輯及更新。
(五) 新藥申請案件及臨床進用試驗報告之審核。
(六) 本院用藥政策之建議與檢討。
(七) 藥物不良反應之檢討與分析。
(八) 院長或上級機關交辦藥事相關事件之研議。
(九) 本要點之修正。
三、管理會之編組(其編組架構如附圖):
(一) 召集人一人,由總院副院長每二年定期輪替更換兼任。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
(二) 執行秘書一人,由總院藥學部部主任或總院科主任一人,每二年 定期輪替更換。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總院藥學部科主任及分院 藥劑科主任為秘書協助執行秘書工作進行。
(三) 其餘委員二十人,由總院內科系 6 位、外科系 5 位及其他科系 4 位主治醫師以上組成,由管理會彙整臨床各科主治醫師以上人員 名單,共 15 位委員;另外,嘉義分院(含灣橋分院)遴選主治醫師 以上人員 3 人,埔里分院遴選主治醫師以上人員 2 人。委員簽報 總院院長圈定後兼任之。各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四) 列席人員:總院補給室主任、總院主計室主任、總院政風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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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得邀請相關科室主管及人員列席說明。
(五) 管理會下設十個藥物管理小組,由管理會推薦相關專科資深醫師 兼任組員,總院藥學部(科)主任/藥師為各小組當然組員,小組長 自組員中遴選(現任委員不得擔任小組長)。小組會議視需要召 開,負責各類用藥之進用審查、使用管理之評估與檢討。各組員 任期為二年。組員任期屆滿後,由管理會另行推薦人選,於簽報 總院院長核定後接任。管制藥品管理小組成員依本院「管制藥品 管理小組設置要點」遴選之。
四、管理會之會務:
(一)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召開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決定開 會日期,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管理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三)管理會案件之審議以不具名投票作業,採多數決議,惟案件相關 委員應主動迴避表決。
(四)作業程序
1.藥品進用申請案必須由主要使用部科之專任主治醫師依本院常備 藥品進用相關作業規定提出申請,但管理會現任委員不得提出進 藥申請。
2.凡經管理會審議通過採用之藥品,列入本院處方集中,為維持醫 院用藥品項在理想範圍內及配合醫院處方集之修訂,應定期檢討 用藥品項。
3.處方集內之藥品應依藥理作用分類索引,內容包括藥品之學名、
商品名、治療分類、用法、副作用、注意事項、劑型、劑量、包 裝等。處方集必須定期修訂,並即時將修訂內容公佈於醫院網頁 及醫師處方查詢系統,以應臨床實務需求。
4.本院用藥政策有重大改變時或其他建議事項,經管理會審議後陳 報 總院院長核定實施。
5.有關上級機關交辦事項,經管理會研討並作成結論陳報 總院院 長核定辦理。
五、管理會會議記錄應簽陳 總院院長,並陳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以下稱輔導會)核定。
六、管理會委員、藥物管理小組組員及管理會業務相關人員,依任期內會議 出席率或貢獻度,擇優以專案績點行政獎勵。
七、本要點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簽陳 總院院長,並陳報 輔導會核定後生 效;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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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
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 藥事管理會編組架構圖
執行秘書一人
(總院藥學部主任或總院科主任)
秘書三人
(總院藥學部科主任及分院藥劑科主任)
20 位委員
內 科 系:6 位
(內科部、兒童醫學部、家醫部、重症醫學部、
感染管制中心及高齡醫學中心)
外 科 系:5 位
( 外 科 部 、 骨 科 部 、 婦 女 醫 學 部 、 眼 科 部 、 耳鼻喉頭頸部及麻醉部)
其他科系:4 位
(神經醫學中心、心臟血管中心、精神部、急診 部、放射腫瘤部、皮膚科、口腔醫學部、復健 科、核醫科、放射線部及病理檢驗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