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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修訂項目表
異動別 貨品號列 貨 名
刪除 2829.90.20.00-2 溴酸鹽及過溴酸鹽
增列 2829.90.20.10-0 溴酸鉀 553 533
增列 2829.90.20.90-3 其他溴酸鹽及過溴酸鹽 刪除 2831.10.20.00-5 硫氧酸鈉
增列 2831.10.20.10-3 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 553 533
增列 2831.10.20.90-6 其他硫氧酸鈉
刪除 2915.90.60.00-8 十二酸酯類及十四酸酯類 508
增列 2915.90.60.10-6 月桂酸五氯苯酯 553 533
增列 2915.90.60.90-9 其他十二酸酯類及十四酸酯類 508
增列 2915.90.90.20-8 全氟辛酸 553 533
修訂 2917.14.00.00-2 順丁烯二酐(馬來酐) 553 533
修訂 2917.19.10.00-5 順丁烯二酸 553 533
刪除 2917.19.90.00-8 其他非環多元羧酸、其酐、鹵化物、過氧化物、過氧酸及其衍生物 508
增列 2917.19.90.10-6 富馬酸二甲酯 553 533
增列 2917.19.90.90-9 其他非環多元羧酸、其酐、鹵化物、過氧化物、過氧酸及其衍生物 508 刪除 2924.21.00.00-4 脲毒油及其衍生物;其鹽類
增列 2924.21.00.10-2 對位乙氧基苯脲(甘精) 553 533
增列 2924.21.00.90-5 其他脲毒油及其衍生物;其鹽類
修訂 2932.20.10.10-1 553 533
修訂 2933.61.00.00-4 三聚氰胺 553 533
增列 3204.12.10.20-8 芐基紫 553 533
增列 3204.12.10.30-6 皂黃 553 533
增列 3204.12.10.40-4 氮紅 553 533
增列 3204.12.10.50-1 紅色2號 553 533
增列 3204.12.10.60-9 橘色2號 553 533
刪除 3204.13.10.00-1 鹽基性染料
增列 3204.13.10.10-9 孔雀綠 553 533
增列 3204.13.10.20-7 玫瑰紅B 553 533
增列 3204.13.10.30-5 王金黃(塊黃) 553 533
原 列 輸入規定
原 列 輸出規定
改 列 輸入規定
改 列 輸出規定
α-苯並吡喃酮(香豆素、薰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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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修訂項目表
異動別 貨品號列 貨 名 輸入規定原 列 輸出規定原 列 輸入規定改 列 輸出規定改 列
增列 3204.13.10.40-3 鹽基性芥黃 553 533
增列 3204.13.10.90-2 其他鹽基性染料 刪除 3204.19.91.20-3 油溶性染料
增列 3204.19.91.21-2 二甲基黃 553 533
增列 3204.19.91.22-1 二乙基黃 553 533
增列 3204.19.91.23-0 蘇丹1號 553 533
增列 3204.19.91.24-9 蘇丹2號 553 533
增列 3204.19.91.25-8 蘇丹3號 553 533
增列 3204.19.91.26-7 蘇丹4號 553 533
增列 3204.19.91.27-6 蘇丹紅G 553 533
增列 3204.19.91.28-5 蘇丹橙G 553 533
增列 3204.19.91.29-4 蘇丹黑B 553 533
增列 3204.19.91.31-0 蘇丹紅7B 553 533
增列 3204.19.91.39-2 其他油溶性染料
輸入規定代號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508
553
F01
輸出規定代號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533 (空白)
一、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 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並依F01規定辦理。(二)如屬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應依F01規定辦理。二、進口非食品添加物 之食品原料,應依F01規定辦理。三、如屬食品添加物之樣品、贈品,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食品、添加物樣品)」。四
、進口非供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用途者,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999999999508,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應檢具經進口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之運送聯單辦理通關放行,如非屬環保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應驗憑環保署出具之不列 管證明文件通關放行。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
(空白)
出口毒性化學物質,應檢具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之運送聯單辦理通關放行,如非屬環保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應檢具環保署出具之不列管 證明文件通關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