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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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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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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作業原則

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諮詢專線:(02)3343-1138;(02)3343-5401 傳真:(02)3343-5422 地 址:10013 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4 號 13 樓之一

網址: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網頁 http://www.imdp.org.tw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http://www.trad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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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前言 ... 2

貳、申請資格 ... 2

參、申請範圍 ... 2

肆、申請補助額度類別及條件 ... 2

伍、申請應備資料 ... 3

陸、收件截止日與收件地點 ... 3

柒、全程作業程序 ... 4

捌、各階段作業說明及注意事項 ... 5

玖、補助經費說明 ... 8

拾、其他 ... 9

拾壹、附件 附件一、資料文件自我檢查表 ... 11

附件二、計畫書格式 ... 13

附件三、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 31

附件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 34

附件五、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 38

附件六、專案契約書(草案)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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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為協助國內廠商布建海外通路,辦理補助業界開 發國際市場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並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以下簡稱管科會) 執行。本計畫有別於以往參展團、拓銷團、買主媒合等傳統推廣活動性質,透過專案補助 方式,協助廠商布建海外行銷通路,以推廣臺灣產品及提升我國廠商之出口競爭力。

貳、申請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以下均稱廠商)。

二、近 1 年(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6 年 6 月 30 日)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廠商淨值(股東權益)為負值。

(二)最近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三)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四)申請廠商至收件截止日前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申請廠商至收件截止日前有欠繳應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紀錄。

(六)申請廠商至收件截止日前 1 年內(105 年 8 月 26 日至 106 年 8 月 25 日),有受 撤銷、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停止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處分紀錄者。

(七)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情事。

(八)105 年及 106 年連續獲本計畫補助者。

參、申請範圍

一、以「布建海外行銷通路」為主,廠商可於計畫中提出具多元、創新之手法或能發揮 整合性行銷效益之加值作法,惟補助範圍排除參展、拓銷團及買主媒合等推廣活 動。

二、布建通路態樣包括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展示中心、發貨倉庫或其他相類似性質之 據點及洽覓代理商/經銷商等。

肆、申請補助額度類別及條件

一、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限符合申請資格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條規定之單一企業始得申請。

二、補助上限500萬元:符合申請資格之單一企業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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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上限1,000萬元;限符合申請資格之多家(2家以上)企業聯合申請。

註:「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 下列基準之事業:(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二)前述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伍、申請應備資料

一、資格文件(1式1份)

(一)資料文件自我檢查表(詳見附件一)。

(二)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正本。

(三)廠商信用證明正本(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四)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須包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 等)及繳費收執聯(影本)。

(五)近 1 年(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6 年 6 月 30 日)『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

影本(申請補助上限 200 萬元者)。

(六)合作意向書 (申請補助上限 1,000 萬元者)。

二、 計畫書(詳見附件二,1式10份)及計畫書電子檔(1份)。

三、 申請資料補件:經投件申請後,除「資格文件」可補件外,廠商不得針對計畫書補 件,資格文件有缺漏或錯誤之處,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完成者,視同 自動放棄,將不予受理。

註:廠商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廠商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檢附資料屬影本 者,請於確認無誤後,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陸、收件截止日與收件地點

一、收件截止日:至 106 年 8 月 25 日止;申請廠商應於 106 年 8 月 25 日前將相關申請 資料以掛號郵寄收件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 者,需於收件單位上班時間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送達(如非屬郵局投遞之 其他方式如快遞、宅急便等視同親送),逾期或逾時概不受理。

二、收件單位及地點: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地址: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4號13樓之一)

服務窗口:

高維廷先生,電話:(02)3343-1138,E-Mail:kenshin@mail.management.org.tw;

謝濬帆先生,電話:(02)3343-5401,E-Mail:raymessi@mail.management.org.tw;

傳真:(02)3343-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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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全程作業程序

作業說明 作業流程圖

1.申請階段

1-1.廠商提出計畫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廠商備妥「申請應備資料」向 管科會提出申請。

1-2.資格審查及補件:

管科會進行資格檢查,資格文件有缺漏或錯 誤之處,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 完成者,視同自動放棄,將不予以受理。

2.審查階段

2-1.成立審查委員會:

管科會延聘相關領域專家及學者參與審查。

2-2.書面審查:

符合資格者,由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

並依書審結果擇優(約申請案之 40%)進入簡 報審查。

2-3.簡報審查:

由入選廠商進行簡報及答詢。

2-4.決審會議

管科會召開會議決定補助名單及額度。

2-5.核定及公告:

由貿易局核定及公告通過廠商正備取名單 及補助金額。

3.簽約及撥款階段

廠商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計畫書、備齊簽約文件 後,與管科會簽約,契約生效後,由貿易局轉撥 予管科會撥付廠商第 1 期補助款。

4.進度報告審查

廠商須繳交進度報告,貿易局及管科會得挑選個 案進行國內實地訪視或海外實地查核,以瞭解計 畫執行情況。

5.期中審查

廠商須繳交期中報告並出席期中審查會議進行 簡報及答詢,貿易局及管科會得挑選個案進行國 內實地訪視或海外實地查核,以瞭解計畫執行情 況。

6.期末審查

廠商繳交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並出席期末審查 會議進行簡報及答詢,依據期末審查會議審定各 案核銷金額,並經貿易局核定後,由管科會辦理 第 2 期補助款核撥事宜。

通 過

不通過

3.簽約及撥款

通 過

減價 驗收 實地訪視

5.期中審查

補助款核定及撥款(或追回第一期款) 4.進度報告審查

6.期末審查

實地訪視 不符合 符

通 知 補 件

1-1.廠商提出計畫申請

1-2.資格審查及補件 不予 受理

不通過 不予 補助 申復 2-2.書面審查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核定及 2-3.簡報審查

2-5.核定

2-1.成立審查委員會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核定及

2-4.決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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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各階段作業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階段

(一)申請廠商自申請投件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 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二)多家廠商聯合申請時,主導廠商應先與共同執行廠商簽訂「合作意向書」。

(三)計畫類別應依本計畫產業別分類進行選填(附件一之附錄)。

二、審查階段

(一)書面及簡報審查項目、比重:

註:加分項目3項皆符合者,至多加6分。

(二)應由廠商專任人員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三)審查結果正備取名單及補助金額將由貿易局公告,並函知廠商及公布於本計畫網 頁。

審查項目 內容 書面審查

比重

簡報審查 比重 1.計畫目標

與效益

(1)符合本補助計畫目的

(2)計畫之長短期目標與效益合理 (3)預期效益(KPI)明確而可衡量

30% 25%

2.布建通路 之規劃與 開發

(1)創新-跳脫傳統模式,採取新型態的通路或業務模式 (2)多元-配合市場當地情境,採取適切的通路作法與工具 (3)整合-通路成員資源、工具,有效配置發揮綜效

40% 40%

3.計畫執行 能力及可 行性評估

(1)針對欲布建市場掌握商情的程度

(2)計畫之可行性及具體作法、進度合理性、風險管理 (3)團隊執行能力與經費規劃

(4)多家聯合申請者,其合作契合度、合作模式及分工之合 理性

30% 25%

4.簡報內容

及詢答 簡報內容及詢答之完整性 10%

5.加分項目

(1)貿易局公告之 106 年度重點拓銷新興市場-印尼、印度、

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

(2)獲選為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之中堅企業 (3)近 3 年獲選為經濟部「金貿獎」、「小巨人獎」之廠商

各加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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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廠商所提計畫之審查結果(含審查委員對計畫之審查意見),將由管科會發函 通知,廠商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得依該通知函規定時間內以正式函文向管科會 提出申復,惟以1次為限。

三、簽約階段 (一)簽約:

1.由管科會函知契約簽訂時間,廠商若未於時限內辦理簽約者,喪失受補助資格。

2.多家廠商聯合申請案簽約時,主導廠商應與共同執行廠商簽訂「合作契約書」,

並於契約書中載明雙方工作分配與權利義務(其所載一切義務與責任均與本局 無涉),再與管科會簽約,並依該契約書執行計畫。

(二)執行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1月10日止。

(三)簽約應備資料:

1.領取第1期補助款之領據(金額為補助款50%)。

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補助款10%)。

3.專案契約書。

4.匯款申請書。

5.修正後計畫書(附電子檔1份)。

四、執行階段

(一)繳交書面報告:

1. 107年5月5日前繳交至4月底進度報告。

2. 107年8月5日前繳交至7月底期中報告,管科會將召開期中審查會議由審查委員 審查期中報告,廠商應指派專任人員出席會議。

3.若經審查有執行進度異常之個案,則進行國內實地訪視。

4.貿易局及管科會得挑選個案進行國內實地訪視或海外實地查核,以瞭解計畫執 行情況。

5.若經抽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或有改進強化之處,廠商應於管科會通知之期限內進 行調整,該結果亦將作為期末審查之參考。

(二)計畫變更:

1.無法變更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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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多家廠商聯合申請之共同執行廠商,計畫經核定後不得變更(如有退出者,則 需辦理計畫終止)。

(2)經核定後之計畫實質內容,不得變更。

2.其他項目變更:

廠商受補助計畫若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需變更人事及其他行政程序(如海外活 動時間、城市)等項目者,應於該項目預定執行15日前,以公文向管科會敘明變 更理由及變更內容,經管科會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三)計畫終止:

廠商受補助計畫進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事變更而無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 利整體效益時,應發函至管科會提出終止申請,經貿易局審核同意後,得停辦該 計畫。

五、結案階段

(一)廠商應於計畫結束日(107年11月10日)前繳交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至管科會:

1.計畫結案報告1式10份(附電子檔1份)。

2.計畫執行佐證資料(如:據點、活動照片、影片及相關紀錄、文宣品及其他有關 之資料等)。

3.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經費支出原始憑 證。

4.退還履約保證金之領據。

5.廠商滿意度調查表(線上問卷)。

6.其他相關文件。

註1:本計畫經費支出若由政府補助款支付(全額及部分皆適用),需附上原始憑證正本;若由自籌 款支付則僅需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原始憑證影本。

註2:相關費用編列與經費支用依照「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附件三)、「補 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核銷應行注意事項」(附件四)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附件五) 辦理。

(二)管科會將召開期末審查會議由審查委員審查結案報告,廠商應指派專任人員出席 會議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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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重點如下:

審查委員針對結案報告之審查重點 一、計畫原規劃進度執行情形(25%)

二、計畫經費運用合理性(25%)

三、計畫原訂績效指標(KPI)的達成情況(50%):

(一)量化指標

請列出計畫對廠商之量化效益,如:

1.海外代理/經銷商增加

2.海外據點增加(銷售門市(零售點)、展示中心、發貨倉庫或其他相類似性 質之據點等)

3.海外營業額/出口金額增加 4.其他與計畫相關之量化指標 (二)質化指標

請列出計畫對廠商、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如:

1.對廠商之影響:

如:建立出多元、創新及整合行銷模式,促使廠商國際行銷實力的提升/

國際化經驗的移植(如:目標市場深耕情況、目標市場的熟悉與掌握、

區域內市場擴散情況、國際化行銷經驗的複製與創新、行銷活動與 工具的種類與活動迴響)或廠商內部國際行銷人才能量增加等。

2.對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

如:增加產業整合之綜效、提升產業競爭力等。

(四)廠商應於計畫結束後配合貿易局計畫成果展示或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

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未配合者貿易局得不予受理次年度廠商申 請案。

玖、補助經費說明

(一)每一申請案之總經費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二項,惟補助款不得 超過全案總經費之 50%,且申請廠商之自籌款實支金額應達全案總經費之 50%以 上。

(二)補助款分 2 期撥付:廠商於簽約及請領第 1 期補助款前,應交付履約保證金(為補 助款 10%),再由管科會撥付核定補助款之 50%。受補助計畫執行成果經審查通 過後將撥付第 2 期補助款(尾款),如執行成效不佳或有異常之個案,經審查委員 決議後,辦理減價驗收或視情況追回第 1 期款。若經期末審查驗收無誤後,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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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發還履約保證金。

(三)受補助計畫終止若經判定為惡意終止時,廠商應繳回第 1 期補助款,且不退還履 約保證金。若判定為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之因素,則依實際執行狀況,繳回第 1 期補助款未發生之費用,並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四)廠商應設立專帳管理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及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 約定運用。

(五)受補助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布建通路所需經費項目,自籌款及補助款支付科目範圍 應以經常門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各項經費科目之編列原則及規定,請 參閱「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附件三)」、「補助業界開發國 際市場計畫核銷應行注意事項(附件四)」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附件五)」。

支出憑證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且相關原始憑證日期應以計畫執 行期間內為限。

(六)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 營事業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政府採購 法所定之採購金額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如有不符合相關會計規定之支用項目,貿易局或管科會有權要求執行廠商將該項 目費用之補助款繳回。

(八)經費來源: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須經立法院審議,

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為準。

拾、其他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審查委員及管科會均需簽署保密協定,並對執行 任務時所知悉他人應秘密之資訊,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均以正 式函文告知。

二、申請廠商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廠商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 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法律責 任。

三、本計畫如有進行補助廠商意見調查,其結果與相關資訊,皆屬機密文件,由管科會 負責管理,未經貿易局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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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受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管科會得召 開臨時審查委員會議,如查證屬實即終止契約,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有嚴重落後。

(三)有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四)有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五、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貿易局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 整計畫補助額度,受補助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貿易局或管科會提出損害賠償或 其他任何請求。

六、接受本計畫補助之廠商,請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

七、符合「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4條 規定之廠商申請補助者,得優先支持。

八、與 補 助 相 關 之 各 式 表 格 將 建 置 於 「 補 助 業 界 開 發 國 際 市 場 計 畫 」 網 站

(www.imdp.org.tw)「下載專區」項下,請廠商自行下載使用,務請確實使用規定 之表格,且詳實填寫各欄位,以利審核。

九、為使更多廠商受惠,本計畫自108年度起補助申請資格,將增列「累計獲2次補助者,

需間隔5年始能再提出申請」之限制,前述累計補助次數之起始年為105年度。

拾壹、附件

附件一、資料文件自我檢查表 附件二、計畫書格式

附件三、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附件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五、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附件六、專案契約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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