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作業原則」第捌點修正規定
捌、補助經費說明
一、每一申請案之總經費應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二項,其中政府補助 款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之 50%;另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不得大於公司或商號實收資 本額(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且實支金額應達全案總經費之 50%以上。
二、補助款分 3 期撥付:
(一)第 1 期款:廠商於簽約前,應交付履約保證金(為補助款 10%)及領據,再由執 行單位撥付補助款之 10%。
(二)笫 2 期款:於期中審查時,廠商函報領據、經費支用明細表、原始憑證及佐證 資料等,經期中報告審查通過後,依動支經費核實撥付第 2 期補助款,累計撥 付上限為補助款之 50%。
(三)第 3 期款:於期末審查時,廠商函報計畫結案報告、各項活動紀錄、領據、經 費收支明細表、原始憑證及佐證資料等,經期末審查通過後,依動支經費核實撥 付第 3 期補助款,並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如執行成效不佳或有異常之個案,
依審查委員審查結果並經函報貿易局同意後,辦理補助款核減或視情況追回已 撥付之補助款。
三、受補助計畫經審查認定廠商有違反本作業原則之禁止行為者,得視違規情節解除或 終止契約。廠商如經認定為惡意,履約保證金沒收不予發還,並視解除或終止契約 情形,追繳廠商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倘係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之因素,經貿易局同 意後終止契約者,依實際執行狀況,廠商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後,履約保證金 將予退還。
四、廠商應設立專帳管理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及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 定運用。
五、受補助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布建通路所需經費項目,自籌款及補助款支付科目範圍應 以經常門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各項經費科目之編列原則及規定,請參閱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附件八)」、「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 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附件九)」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附件十)」。支出憑 證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且相關原始憑證日期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 為限。
六、本計畫經費支出若由政府補助款支付(全額及部分皆適用),需附上原始憑證正本;
若由自籌款支付則僅需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原始憑證影本;另本計畫辦理經費核銷時 應以含稅價列支。
七、如有不符合相關會計規定之支用項目,受補助廠商應將該項目費用之補助款繳回。
八、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 公營事業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政府採購 法所定之公告金額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計畫補助款係由貿易局於當年度編列之預算予以支應,因不可歸責於貿易局之原 因時,如立法院凍結預算、或刪減預算,或有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貿易局或執 行單位無法依本作業原則規定撥付補助款,受補助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貿易局 或執行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十、 受補助廠商申請核銷海外發生之費用,執行單位若於審核單據時發現有疑慮尚待 釐清,將提供單據及相關佐證資料之影本或掃描檔,請經濟部駐外機構協助確認。
十一、受補助廠商於海外成立實體據點(如:分公司、子公司、展示中心及發貨倉庫等) 或舉辦實體活動及線上活動時,須以錄影方式記錄,並於核銷相關費用時,檢附 錄影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