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工業產品
一、出口預錄式光碟應壓印來源識別碼 二、特定著作貨品之輸出規定
三、電腦程式應依「電腦程式相關產品出口管理制度作業規定」辦理出口 四、鐳射影碟免驗來源識別碼之規定
五、出口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應標示晶片標記 六、美、加及歐盟進口保麗龍包裝材料之規定
七、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 八、無形商品未納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理
九、CWC列管化學物資「最終用途保證書」之用途追蹤分由本局、工業局辦理 稽查
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簽證及許可業務之辦理機關
十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之訂定、審定機關 十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格式
十三、我國廠商如何向美國海關申請紡織品原產地判令
2-2 一、出口預錄式光碟應壓印來源識別碼
刪除(本局97、12、30 貿服字第 09701535810 號,內容併入「二、特定著 作貨品之輸出規定」之(一)、3)
貳-3 二、特定著作貨品之輸出規定
(一)為配合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有關特定著作貨品之輸出規定修正如下:
1.CCC8523.40.90.21-0 之輸出規定「571」(1.應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著 作權文件核驗單,其中影音光碟(VCD)包括已錄製電影、錄影節目或廣播 電視節目內容之唯讀光碟(CD-ROM)。2.外貨復出口或以個人名義輸出屬自 用範圍(即每種著作 1 件)者,免附)。
2.CCC8542.19.10.10-4 等 6 項貨品,輸出規定「574」(1.輸出光罩式唯讀記憶體 晶片(Mask-ROM),除外貨復運出口者外,應標示晶片標記。2.通關出口時,
出口人應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可之機構所出具之晶片標示登錄證明書影
本,並應於出口報單自行據實報明貨品分類號列、貨名及登錄證明書號碼,
由海關依其申請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未 依規定報明者,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3.出口人列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 之登錄廠商清單內者,不需檢附晶片標示登錄證明書影本)。
3.CCC8524.40.90.10-3 等 4 項貨品,輸出時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SID Code)。 輸出非屬前項表列之貨品,其為銷售及貿易所必須隨貨附送介紹產品型錄及 操作說明之光碟,應於出口報單載明。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未超過每單位 1 片者,得逕由海關查核後放行;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每單位超過 1 片,
經國際貿易局核准者,海關憑國際貿易局核准文件放行。
(二)前述貨品及其輸出規定彙整如「特定著作貨品輸出規定內容對照表」(如附 表)。
依據:
(一)本局 87 年 7 月 17 日貿(87)二發字第 07752 號公告
(二)本局 88 年 9 月 6 日貿(88)二發字第 10821 號公告
(三)本局 88 年 10 月 1 日貿(88)二發字第 11592 號公告
(四)本局 89 年 11 月 29 日貿(89)二發字第 8902003388 號公告
(五)本局 89 年 12 月 2 日貿(89)二發字第 8902003280 號公告
(六)本局 89 年 12 月 28 日貿(89)二發字第 8900021557 號公告
(七)本局 90 年 3 月 29 日貿(90)二發字第第 09000043691 號公告
(八)本局 90 年 12 月 28 日貿(90)二發字第 0900024397-1 號公告
(九)本局 91 年 1 月 30 日貿二字第 0910200320-0 號公告
(十)本局 91 年 4 月 17 日貿二字第 0917000951-0 號公告
貳-4
(十一)本局 93 年 11 月 30 日貿服字第 09370178340 號公告
(十二)本局 97 年 12 月 30 日貿服字 09701535810 號公告
(十三)本局 97 年 12 月 30 日貿貨字 09707500250 號公告
貳-5
特定著作貨品輸出規定內容對照表
98.1.1序 號 貨 品 號 列 貨 名
視聽著作及代工鐳 射唱片出口核驗制 度(輸出規定 571)
晶片標示制度(輸 出規定 574)
出口光碟須壓印 來源識別碼(SID
Code)制度
1 8523.40.90.10-3 藉自動資料處理機,提供給使用者處理或與機器互動,可以讀取之二位元方式
複製儲存於機器之指令、資料、聲音、影像者 v
2 8523.40.90.21-0 已錄製聲音及影像之雷射影碟(LD)、影音光碟(VCD)及數位影音光碟(DVD) V v
3 8523.40.90.29-2 其他已錄製供雷射閱讀系統用碟片 v
4 8523.40.90.90-6 其他已錄製光學媒體 v
5 8542.32.00.11-8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數位積體電路晶粒及晶圓 V
6 8542.32.00.12-7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數位積體電路 V
7 8542.32.00.13-6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積體電路晶粒及晶圓 V
8 8542.32.00.14-5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積體電路 V
9 8542.32.00.15-4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混合積體電路晶粒及晶圓 V
10 8542.32.00.16-3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混合積體電路 V
貳-6
貳 - 7
貳-7
三、電腦程式應依「電腦程式相關產品出口管理制度作業規定」辦理出口
刪除(本局93.11.30 貿服字 09370178340 號公告)
貳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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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鐳射影碟免驗來源識別碼之規定
直徑廿八公分以上之鐳射影碟(Video Laser Discs; LD)因無來源識別碼(SID Code),其輸出免查驗來源識別碼。
依據:本局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貿(八七)二發字第○九四二三號函
貳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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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應標示晶片標記
刪除(內容併入「二、特定著作貨品之輸出規定」之(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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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罩式讀記憶體晶片商品號列及其貨品名稱明細表
序號 CCC 號列 貨品中英文名稱
1 8542.19.10.10-4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數位積體電路晶粒及晶圓 Chips and wafers of monolithic digital integrated circuits, with Mask-ROM
2 8542.19.90.91-9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數位積體電路 Monolithic digital integrated circuits, with Mask-ROM 3 8542.30.10.10-9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積體電路晶粒及晶圓
Chips and wafers of other monolithic integrated circuits, with Mask-ROM
4 8542.30.90.91-4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單石積體電路 Monolithic integrated circuits, with Mask-ROM
5 8542.40.10.10-7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混合積體電路晶粒及晶圓 Chips and wafers of hybrid integrated circuits, with Mask-ROM 6 8542.40.9.91-2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混合積體電路
Hybrid integrated circuits, with Mask-ROM
貳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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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美、加及歐盟進口保麗龍包裝材料之規定
美、加、歐盟等進口保麗龍包裝材料之規定如下:
(一)美國進口規定:
美國 US Code: Title 15, Section 2601 及 2612 條規定,凡環保署所公佈之有毒化 學物質或含毒物資,不得輸入;有關包裝材料,目前美國僅對有毒物質製作 之包裝材料輸入有所限制,且聯邦政府並無規定是否須繳交環保費用。
另據美國農業部表示,依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h 7,319.69 規定,部分植 物及其碎屑製成之包裝材料,如稻草、殼、糠、玉米及其類似植物、棉花及 棉花產品、甘蔗枝、竹葉及枝、植物葉、林木碎屑、含蔬菜碎屑之泥土等製 成之包裝物質,美國對其輸入亦有限制。
(二)加拿大進口規定:
目前加國對進口不含氟氯碳化物(CFC)之保麗龍包裝材料並無限制、禁 止使用或需繳交環保稅等要求。又加國已禁用含CFC之保麗龍包裝材料。
(三)歐盟進口規定:
根據歐盟現行指令 94/62/EC 之規定,目前歐盟並無限制或禁止第三國廠商使 用保麗龍包裝材料,至廠商是否須繳交環保費用則端視各會員國國內之包裝 管理法規而定。有關歐盟目前使用替代性包裝材料之情形,係由各會員國依 上述指令逐步調整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其實際使用情形則依各會員國各別廠 商之作法而定。
依據:
(一)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美(八九)字第○一九
○號函
(二)加拿大代表處經濟組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加經(○○)字第○○三一 號函
(三)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八十九年一月二月四日比貿(八九)字第○三四 E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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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
(一)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辦理。
(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如下:
1、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包括「瓦聖那協議清單」及「防止擴 散清單」)內之輸出貨品。
2、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供作生產、發 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之輸出貨品。
3、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 之輸入貨品。
(三)輸出管制地區為伊朗、伊拉克、利比亞、北韓及大陸地區。
(四)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係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內之貨品為 範圍,凡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運或進儲保稅倉庫輸往管制地區者,應 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事先申請許可,始 得辦理。
依據:
(一)經濟部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經(九○)貿字第○九○○二六○七四○
號公告
(二)經濟部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經貿字第○九一○四六一一八六○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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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無形商品未納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理
(一)依據貿易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貿易,係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 之智慧財產權。」故我國現行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入管理辦法係就實體貨 品及附屬於實體貨品上之技術與軟體加以管理。
(二)經由電子郵件、傳真、文件傳輸、電話或其他電子媒體輸出之技術或軟體等 無形商品,非貿易法所稱之貨品,並未納入管理。
依據:本局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貿(八九)二發字第八九○二○○二五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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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CWC列管化學物資「最終用途保證書」之用途追蹤分由本局、工業局辦理稽查
(一)依據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局與國防部、本部技術處及工業局等單位,
研商CWC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書」之用途追蹤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CWC列管化學物資「最終用途保證書」之用途追蹤,其目的在流向追蹤與 用途稽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稽查工作:
1.由本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之稽查組(貿易局貿易服務組)
依據「貿易法」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對領有「最 終用途保證書」之進口人以書面或現場稽查其貨品流向及用途。
(1)核准用途為自行加工或使用者,同時邀請本部工業局派員參與
現場稽查。
(2)核准用途為轉售或查核有轉售者,應按轉售對象之國內工廠、
區內事業、園區事業,將轉售資料分送本部工業局、加工出口 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繼續追蹤。
2.製造或加工之廠商,使用CWC列管化學物質及產製產品,由本部工業 局依「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針對生產管理 及用途,予以稽查。
依據:本局九十年一月八日貿(九○)二發字第八九○二○○三六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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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簽證及許可業務之辦理機關
(一)依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五、六、十一、十四條及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得申請國際進口證明書、抵達證明 書或保證文件;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須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 證;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經我國通商口岸過境或轉運輸往管制地區者須申 請許可。
另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進儲我國 保稅倉庫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 許可後憑以辦理出倉。
(二)前述簽證及許可業務,除依法規明定由本部國際貿易局辦理外,自九十年三
月一日起委任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委託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國 防部辦理之。
(三)茲就各機關(構)之受理範圍,列明如下,請申請人檢附相關書件逕洽該等 機關(構)辦理:
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受理全國課稅區申請案件。
2.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受理區內申請案件。
3.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受理園區申請案件。
4.國防部:受理軍事機關申請案件。
依據:經濟部九十年二月十六日經(九○)貿字第○九○○四六○三四三○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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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之訂定、審定機關
(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已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由本部於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經(八九)貿字第八九三四○一九三號公告,包括
「瓦聖那協議清單」及「防止擴散清單」;而各清單之訂定、審定機關,係經 本部技術處、高科技保護小組或工業局召開會議決議予以分工。
(二)此項輸出管制清單之訂定、審定機關為:
1、瓦聖那協議清單
(1)軍商兩用貨品清單:由經濟部工業局彙整訂定。
(2)軍品清單:由國防部審定。
2、防止擴散清單
(1)飛彈技術管制清單:由國防部審定。
(2)澳洲集團管制清單:由經濟部工業局彙整訂定。
(3)核子供應國集團管制清單: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訂定。
依據:
(一)經濟部技術處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研商「瓦聖那協定」清單與「防 止擴散」制度推動事宜會議紀錄
(二)經濟部高科技保護小組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十六次委員會議紀 錄
(三)經濟部工業局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研商有關澳洲集團(AG)管制項 目清單事宜」會議紀錄
(四)經濟部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經(八九)貿字第八九三四○一九 三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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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格式
(一)依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 科技貨品,應先向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輸出許可證,
該輸出許可證之格式由貿易局另定之。
(二)修正「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自九十 年八月一日起,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使用該新證,憑以辦理輸出。
依據:本局九十年六月五日貿(九○)二發字第○九○○二○一六三一○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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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我國廠商如何向美國海關申請紡織品原產地判令
(一)依據美海關申請判令規定,申請案件應以書面方式向海關總署商業判令部門 紡織品科提出,通信地址為:U.S. Customs Service, Commercial Ruling Division, 1301 Constitutio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229, USA。
(二)簡單產品之申請案件三十天即可答覆,惟複雜之產品則可長達一百二十天,
判令申請並無特定格式,惟應以書面信函提供下列資料:
1、描述申請之物件。在美國之主要商業用途為何。
2、條列製程之每一工段,包括時間及成本。
3、陳述每一工段於何國進行及其成本。
4、布料標示地或裁剪地為何,編織成形之布片應註明在何國家編織。
5、須檢附完成品之樣品乙份,以及在有關國家完成之所有半成品樣品。
6、應註明有關廠商名稱、地址、其他身份資料、預計美國進口港,以及是 否曾獲海關對該特定交易之意見。
依據: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美(八七)字 第二二六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