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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33437834
聯絡人:高瑞蓮
電 話:(02)77367823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0401131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留職停薪教師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身分認定及適法疑義案,請查 照轉知。
說明:
一、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是否仍具教師之身分及處理時之適法 疑義,說明如下:
(一)本部86年8月5日台(86)人(二)字第86085330號函釋 規定,教師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 定辦理。該辦法第10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 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 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二)102年4月22日本部訂定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 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教育 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服 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
二、爰教師留職停薪規範,於86年8月5日之後,無論是原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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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現行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規定,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皆具有教師身分,如有違反教 師法之情事者,該服務學校自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處理。涉 及校園性別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者,並應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之規定,將該事件交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處理。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人事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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