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字體與字型著作權保護之重構
The Reconstruc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Typeface” and “Font”
王沁 Chin Wang
指導教授:謝銘洋 博士
Advisor: Ming Yan Shieh, Doctor of Law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August 2019
謝辭
本篇論文最要感謝的是謝銘洋老師。不論何時,儘管事務繁多,謝老師總是 溫柔且有耐心地指導,抽空與我討論論文並給予指正,如此深具學術涵養與人文 關懷,實在令人欽佩。在我最後的碩士生涯,有幸見證老師榮膺大法官,實是與 有榮焉。
感謝口試委員陳曉慧老師、陳思廷老師,您們的建議與指教,對我猶如醍醐 灌頂,點破了我許多盲點,也使我不斷反省自己在學術上的不足。感謝蕭奕弘學 長,在成大的最後一年有機會認識您這位優秀的學長,實在是無比榮幸,在忙碌 的工作之餘,仍不為名、不為利地做著旁人看起來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實是令人 望塵莫及,不禁深覺人類之間的差距竟如此懸殊。感謝郭榮彥律師和 Lawsnote 的 Lafy 姊、Ray 哥、Rical 哥、Alex 哥、靖中,在台北短短的這三年,能有幸曾向 各位學習,是我一生最寶貴的經驗。尤其是 Barry,來到台北遇到許多厲害的人,
你絕對是最重要的一位。感謝王琍瑩律師給予的教導與榜樣,讓我對律師工作更 加瞭解,也為我建立了學習的標竿。
感謝陳熙、尚恩、方綺(雖然還沒畢業)、佑軍、孟昕、童行、籟瑩、士 勛、淇皓,能認識你們這些優秀的朋友,我真的很幸運,讓我在台北的日子過 得很充實,以後也請多多指教。感謝芳為、巧琪,因為你們的鼓勵,我才能在 人生的轉捩點上勇往直前。
回首人生,雖未屆而立,卻不遠矣。一路顛簸,有起有落。能來到台大,
雖非自身聰穎,但也絕非僥倖。從決定就讀法律系的那一天開始,多少個在寒 窗前苦讀的日子,那些惴惴與惶恐,現在看來都是成長路上重要的養分。走在 多少先賢駐足過的校園中,享受清風拂過椰林的滋潤,沒有驕矜,沒有自負,
只有無限的感謝與自省。離校後,或許不會再回到台北,希望我帶走的這張
紙,承載著的是自信與專業,而不是重如堅石的包袱。未來的日子還很長,總 算能邁出第一步,也期許自己的職業生涯,能發揮所長,成為別人的祝福。
感謝我的家人,感謝外婆與媽媽一路支持我的任性,完成碩士學位。謝謝小阿 姨與小姨爹,沒有你們的支援與陪伴,我不可能有這一天。謝謝最疼我,但已 經在天上的外公與二姨,謝謝您們一直在天上眷顧著我。如果您們還在的話,
一定會感到驕傲吧!
最後,謝謝宛臻,如果沒有妳的出現,我不可能完成這個學位,我想把這份榮 耀獻給妳。
2019 年 8 月 寫於內湖行政執行署 昏昏欲睡的律訓
摘要
「電腦字型」在我國的著作權保護一直都是個重要卻常被忽略的議題。目前 我國對於電腦字型係以美術著作下的「字型繪畫」及「電腦程式著作」保護之,
惟這樣的區分方式並非毫無爭議。本文透過比較產業界用語以及外國立法例、實 務見解,提出三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來重新建構對於電腦字型的著作權保護。
首先,在保護客體的部分,「電腦字型」一詞實際上可分為兩個層面來討論,
即注重藝術表現層面的「字體」與注重實用功能層面的「字型」。第二,於保護 定義的部分,現行規範以「整組」、「包含常用字彙」作為保護單位,此使得能 主張著作權保護的字體實際上非常限縮。最後,於保護範圍的部分,現行見解並 不保護對於字體的「通常使用」,且保護不及於個別文字的輸出,這對於產業界 來說並非最理想的保護範圍,恐怕最後只能透過私法契約進行救濟,無法建立全 面而有效的救濟機制。
是以,透過比較外國實務見解與立法例,本文認為我國對於電腦字型的著作 權保護,應有重新檢討之必要。在用語上,現行的字型繪畫,應改為「字體繪畫」, 而電腦字型軟體應改為「字型軟體」,使字體歸字體(字體設計的創作本身),
字型歸字型(產生字體的方法)。且字型繪畫的保護定義,宜刪除「整組」、「常 用」等不明確之文字,保護範圍不宜再限於「以重製為目的之非通常使用」,並 且保護範圍亦應及於「個別文字」的使用。簡言之,著作權保護重構的步驟,應 係確定保護之客體、修正保護之定義與放寬保護的範圍,沒有必要於前階段就先 拒絕人民對於字體著作權於保護大門之外,而是宜待爭議發生後,再由後階段之 司法機關審查即可。
另外,隨著「手寫字」風格的崛起,近年來也有字型公司提供「客製化電腦 字型」的服務,即由字型公司提供稿紙,讓服務使用者寫下一組具有個人風格的 文字,字型公司再將該文字數位化,以創造一組專屬服務利用者個人的電腦字型
以表現個人風格與獨特性。這也與早期消費者只能購買其他字型公司設計好的一 整組電腦字型之利用模式大大不同。因此,字體與字型著作權的保護,不再只是 對於專業設計師而言,對現今每一個「潛在」的設計師而言同等重要。
關鍵字:電腦字型、字體、字型、字形、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著作權
Abstract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typeface”and “font”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Taiwan, which most of us are not aware of. Font is currently protected as “letter from drawing (typeface)” and ”computer program” respectively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
Compared to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however, the protection in Taiwan is relatively obscure. In this thesis, by comparing the forgeign legal systems among other countries, we proposed a possible way to the reconstruc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the object, definition and range of typeface and font. To be more specific, firstly, we clarify that there are actually 2 different aspects of so-called “font”, the expressive one –“typeface”
and the utilitarian one – “font”. Typeface refers to how the text is expressed, which is also described as “letter from drawing” by IPO. On the other hand, font is the medium of generating a typeface, which emphasizes the way to rendering a typeface. Secondly, only when the “letter from drawing (typeface)” shows in group and includes frequently- used characters can a typeface be protected in our current protection, which is not practical for our language system (Chinese chacacter), as it is hard to define which characters are frequently-used and how widely should a “group” possibly means.
Finally, it would not be illegal if the user re-generate the typeface in the ordinary using process, which is also vague and should be omitted. Furthermore, the “hand-made”
typeface design style is getting popular gradually in Taiwan. Consumers are allowed to make their own stylish typefaces into fonts by using the internet services. Thus,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font and typeface is equally important to the professional designers and amateur potential creators.
Key words: font, typeface, letter from drawing, copyright, computer program
簡目
謝辭 ... 2
摘要 ... 4
Abstract ... 6
圖目錄 ... 16
第一章 緒論 ... 17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7
第一項 問題意識 ... 17
第二項 電腦字型的發展與重要性 ... 18
第三項 應更精確的定義「電腦字型」 ... 20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21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22
第四節 研究架構 ... 22
第二章 定義與用語簡介 ... 24
第一節 前言 ... 24
第二節 字體(Typeface) ... 24
第一項 概論與討論實益 ... 24
第二項 常見的字體設計要素 ... 25
第三節 字型 (Font) ... 29
第一項 概論與討論實益 ... 29
第二項 從「字體」到「字型」 ... 30
第三項 我國電腦字型的發展歷史 ... 31
第四項 電腦字型的利用態樣 ... 33
第四節 字型學 / 排版學 (Typography) ... 38
第五節 字形(glyph) ... 39
第三章 我國字體與字型之著作權保護 ... 40
第一節 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 ... 40
第一項 原創性 ... 40
第二項 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 40
第三項 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 41
第四項 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別性 ... 41
第二節 字體與字型保護之發展 ... 41
第一項 民國 81 年前 ... 41
第二項 民國 81 年後 ... 42
第三項 現行字體與字型之保護 ... 46
第三節 司法實務與檢討 ... 50
第一項 前言 ... 50
第二項 篆刻字彙重製案 ... 50
第三項 普拿疼案 ... 52
第四項 雙手案 ... 53
第五項 媽祖案 ... 54
第四節 小結 ... 57
第四章 國際間字體與字型著作權保護之比較 ... 59
第一節 國際公約 ... 59
第一項 伯恩公約 ... 59
第二項 WIPO 「印刷用字體保護及其國際保存之維也納協定」(1973) ... 60
第二節 美國 ... 63
第一項 前言 ... 63
第二項 對字體的著作權保護 ... 63
第三項 對字型的著作權保護 ... 101
第四項 與字體及字型有關之司法實務 ... 102
第五項 對字體及字型其他可能的保護措施 ... 108
第六項 結語 ... 112
第三節 英國 ... 114
第一項 著作權、設計及專利法(1988) ... 114
第二項 小結 ... 116
第四節 德國 ... 117
第一項 對字體的著作權 (Urheberrechtsgesetz, UrhG) 保護 ... 117
第二項 設計法(Designgesetz)的保護 ... 127
第三項 字體法(Schriftzeichengesetz, Typefaces Act)的保護 (1981) ... 128
第四項 對字型的著作權保護 ... 132
第五節 中國 ... 132
第一項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 ... 132
第二項 字體(書法字、美術字)與字體工具 ... 133
第三項 司法實務 ... 135
第四項 小結 ... 147
第五章 我國字體與字型著作權保護之重構 ... 149
第一節 重構之必要性 ... 149
第一項 前言 ... 149
第二項 私法契約保障之不足 ... 149
第三項 專利法保障之不足 ... 150
第二節 字體與字型著作權保護之重構 ... 154
第一項 保護客體之重構 ... 154
第二項 保護定義之重構 ... 154
第三項 保護範圍之重構 ... 157
第四項 對於主管機關所稱「有害立法目的」之質疑 ... 161
第五項 小結 ... 162
第六章 結論 ... 164
第一節 研究成果概覽 ... 164
第一項 用語之細緻化 ... 164
第二項 現行實務見解有所不當 ... 165
第三項 比較法規定下之字體保護趨勢 ... 165
第二節 保護之重構與未來修法展望 ... 166
索引 ... 169
參考文獻 ... 170
詳目
謝辭 ... 2
摘要 ... 4
Abstract ... 6
圖目錄 ... 16
第一章 緒論 ... 17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7
第一項 問題意識 ... 17
第二項 電腦字型的發展與重要性 ... 18
第三項 應更精確的定義「電腦字型」 ... 20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21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22
第四節 研究架構 ... 22
第二章 定義與用語簡介 ... 24
第一節 前言 ... 24
第二節 字體(Typeface) ... 24
第一項 概論與討論實益 ... 24
第二項 常見的字體設計要素 ... 25
第一款 前言 ... 25
第二款 重心線(Stress) ... 26
第三款 延伸線(Extenders) ... 26
第四款 調變(Modulation) ... 27
第五款 帽高(Cap Height) 與X高(X-Height) ... 27
第六款 光圈(Aperture) ... 27
第七款 襯線字(serif)與無襯線字 (sans-serif) ... 28
第三節 字型 (Font) ... 29
第一項 概論與討論實益 ... 29
第二項 從「字體」到「字型」 ... 30
第三項 我國電腦字型的發展歷史 ... 31
第四項 電腦字型的利用態樣 ... 33
第一款 依授權期間長短區分 ... 33
第二款 依取得方式區分 ... 34
第一目 內建字型 ... 34
第二目 擴充字型 ... 34
第三目 雲端字型 ... 34
第三款 依整組或單字授權區分 ... 35
第四款 依使用目的為區分 ... 35
第五款 手寫字體興起與電腦字型之客製化 ... 37
第四節 字型學 / 排版學 (Typography) ... 38
第五節 字形(glyph) ... 39
第三章 我國字體與字型之著作權保護 ... 40
第一節 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 ... 40
第一項 原創性 ... 40
第二項 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 40
第三項 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 41
第四項 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別性 ... 41
第二節 字體與字型保護之發展 ... 41
第一項 民國 81 年前 ... 41
第二項 民國 81 年後 ... 42
第三項 現行字體與字型之保護 ... 46
第一款 保護客體:字型繪畫 ... 46
第二款 保護客體:電腦程式著作 ... 47
第三款 保護客體之確定 ... 48
第四款 保護範圍與態樣 ... 48
第一目 古字體不受著作權保護 ... 48
第二目 字型繪畫的「通常使用」與「個別文字之使用」不予保護 ... 49
第三節 司法實務與檢討 ... 50
第一項 前言 ... 50
第二項 篆刻字彙重製案 ... 50
第三項 普拿疼案 ... 52
第四項 雙手案 ... 53
第五項 媽祖案 ... 54
第四節 小結 ... 57
第四章 國際間字體與字型著作權保護之比較 ... 59
第一節 國際公約 ... 59
第一項 伯恩公約 ... 59
第二項 WIPO 「印刷用字體保護及其國際保存之維也納協定」(1973) ... 60
第一款 概論 ... 60
第二款 保護之客體:「Typefaces」 ... 61
第三款 保護之要件:原創性 (originality)及新穎性(novelty) ... 61
第四款 保護之內容與期間 ... 62
第二節 美國 ... 63
第一項 前言 ... 63
第二項 對字體的著作權保護 ... 63
第一款 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 ... 63
第一目 原創性 ... 64
第二目 固著性 ... 65
第三目 精神創作 ... 65
第二款 字體在美國著作權法中的定位 ... 67
第一目 概論 ... 67
第二目 字體係「應用美術(applied art)」之一種 ... 68
第三款 字體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之變遷 ... 69
第一目 1909 年舊法:美術著作? ... 69
第二目 1976 年新法:圖畫,圖形或雕塑作品? ... 69
第三目 對於新法的質疑 ... 71
第四款 實用物品與可分離性原則 ... 73
第一目 物理上可分離性 ... 73
第二目 概念上可分離性 ... 74
ㄧ、 並列存在模式 ... 74
二、主次要模式 ... 75
三、客觀上必要模式(Carol Barnhart 案) ... 76
四、 一般觀察者模式 ... 77
五、設計過程模式 ... 78
六、獨立存在模式 ... 79
七、市場銷售可能性模式 ... 79
八、 Patry 模式 ... 80
九、主客觀混合模式 ... 80
十、綜合判斷模式 ... 81
第五款 以分離性原則檢測字體實例 ... 83
第一目 聖誕燈、聖誕樹字體 ... 83
第二目 泥土人字體(putty peeps typeface) ... 84
第三目 懸掛字母磚塊(Hang-a-name Blocks) ... 85
第四目 火車字母玩具 ... 85
第五目 檢討 ... 86
第六款 美國著作權局相關規定 ... 86
第一目 1988 年「數位字體可著作權性的政策決定」 ... 86
第二目 1992 年「產生字體的電腦程式可註冊之著作權性」政策決定 ... 88
第三目 著作權局內部審查標準 ... 89
第七款 反對字體給予著作權保護的理由 ... 91
第一目 前言 ... 91
第二目 字體設計應留在智財權的化外之地 ... 91
第三目 現有法律保障業已足夠 ... 92
第四目 舉證與審查不易 ... 93
第五目 禁制令與言論自由的限制 ... 93
第六目 偶然侵權之疑慮 ... 94
第七目 違反觀念與表達合一原則與必要場景原則 ... 94
第八款 支持字體給予著作權保護的理由 ... 95
第一目 前言 ... 95
第二目 字體並非智財保護的化外之地 ... 96
第三目 現有設計專利之規範保護不足 ... 97
第四目 不會違反合併原則 ... 98
第五目 禁制令的擔憂並不合理 ... 99
第六目 保護字體並不等於保護文字本身 ... 99
第七目 舉證與審查不易並非充分理由 ... 99
第三項 對字型的著作權保護 ... 101
第一款 著作權局內部審查綱要之規定 ... 101
第二款 僅保護「電腦字型」的不足 ... 102
第四項 與字體及字型有關之司法實務 ... 102
第一款 Eltra Corp. v. Ringer, 579 F.2d 294 (4th Cir 1978) ... 102
第二款 Adobe Systems Inc. v. Southern Software Inc.(1998) ... 106
第五項 對字體及字型其他可能的保護措施 ... 108
第一款 專利法 ... 108
第二款 商標法 ... 111
第三款 民事契約 ... 112
第六項 結語 ... 112
第三節 英國 ... 114
第一項 著作權、設計及專利法(1988) ... 114
第二項 小結 ... 116
第四節 德國 ... 117
第一項 對字體的著作權 (Urheberrechtsgesetz, UrhG) 保護 ... 117
第一款 概論與現行規定 ... 117
第二款 字體作為應用美術之保護 ... 118
第三款 Candida 字體案 ... 121
第四款 1956 年 歐洲郵報案 ... 124
第五款 小結 ... 126
第二項 設計法(Designgesetz)的保護 ... 127
第三項 字體法(Schriftzeichengesetz, Typefaces Act)的保護 (1981) ... 128
第四項 對字型的著作權保護 ... 132
第五節 中國 ... 132
第一項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 ... 132
第二項 字體(書法字、美術字)與字體工具 ... 133
第三項 司法實務 ... 135
第一款 北大方正公司 v. 暴雪娛樂公司案 ... 135
第二款 北大方正公司 v. 寶潔公司 ... 138
第三款 漢儀公司 v. 笑巴喜公司 ... 139
第四款 北大方正公司 v. 阿里山公司 ... 144
第五款 北大方正公司 v. 桂林周氏順發食品公司 ... 146
第四項 小結 ... 147
第五章 我國字體與字型著作權保護之重構 ... 149
第一節 重構之必要性 ... 149
第一項 前言 ... 149
第二項 私法契約保障之不足 ... 149
第三項 專利法保障之不足 ... 150
第二節 字體與字型著作權保護之重構 ... 154
第一項 保護客體之重構 ... 154
第二項 保護定義之重構 ... 154
第一款 「整組」為保護單位之不妥 ... 154
第二款 「常用字彙」為保護單位之不妥 ... 155
第三款 修正建議 ... 155
第三項 保護範圍之重構 ... 157
第一款 「社會通常使用」的含義過於不明確 ... 157
第二款 專門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的利用行為殊難想像 ... 158
第三款 保護不及於個別文字之使用 ... 159
第四款 修正建議 ... 160
第四項 對於主管機關所稱「有害立法目的」之質疑 ... 161
第五項 小結 ... 162
第六章 結論 ... 164
第一節 研究成果概覽 ... 164
第一項 用語之細緻化 ... 164
第二項 現行實務見解有所不當 ... 165
第三項 比較法規定下之字體保護趨勢 ... 165
第二節 保護之重構與未來修法展望 ... 166
索引 ... 169
參考文獻 ... 170
圖目錄
圖 1 文鼎 DC 香蕉人體 ... 20
圖 2 重心線 ... 26
圖 3 光圈 ... 28
圖 4 無襯線字體與襯線字體之差異 ... 28
圖 5 SUNSHOW 字體 ... 54
圖 6 「媽祖」字體 ... 56
圖 7 「祖媽」字體 ... 57
圖 8 聖誕燈字體 ... 83
圖 9 聖誕樹字體 ... 84
圖 10 泥土人字體 ... 84
圖 11 懸掛字母磚塊 ... 85
圖 12 火車字母玩具 ... 86
圖 13 Candida 字體 ... 124
圖 14 歐洲郵報之標題字體 ... 125
圖 15 著作權保護字體 1 © 1993 David Rakowski ... 126
圖 16 著作權保護字體 2 © 2002 Harold Lohner ... 127
圖 17 Helvetica 與 Arial 字體之差異 ... 15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問題意識
民國 106 年間,中華航空公司曾因為其全新的機型「帝雉號」上,採用某字 型公司設計,卻未經授權的「電腦字型」而引發爭議1。後於民國 107 年 8 月間,
某知名 Youtuber 在自己的影片頻道上公開上傳影片,說明自己因使用某字型公 司設計的文字以製作 youtube 影片字幕,而遭該字型公司發函警告,要求其將有 使用該公司字型的影片全數下架,否則應繳交授權費之爭議2。一夜之間,台灣的 影片及內容創作者人人自危,深怕自己就是下一個因使用特定電腦字型製作影片 字幕而被告上法院,索取高額授權費的「受害者」。雖然該事件嗣後因字型廠商 出面澄清而暫告落幕,但使用電腦字型可能會肇生的訴訟爭端,也逐漸使電腦字 型的著作權問題浮上檯面。
雖然吾人在日常生活中,常使用電腦字型繕打之文字交作業、報告、聊天 或製作影片字幕等,可謂電腦字型的使用係吾人生活中相當重要,卻又隱性的 一塊,故我國早期使用盜版電腦字型的問題相當猖獗,使得會為了字型而付費 的使用者非常少,甚至可能還會認為認為付費使用特定字型是一種「浪費錢」
的行為,而缺少對電腦字型的智慧財產權敏感度。除了一般民眾日常生活對文 字使用的需求外,廣告商及電影商等追求視覺表現的產業,也會特別注意使用 的字體,以便呈現出特定感受,以達到增加利潤的目的。
1 風傳媒(01/07/2017),〈華航「帝雉號」彩繪機又起爭議 字型廠商批不尊重智財權〉,
https://www.storm.mg/article/210165(最後瀏覽日 08/02/2019)。
2 三立新聞網(08/29/2018),〈影片用標楷體 他被討 2 萬字體著作權費〉,網站:
https://tw.news.yahoo.com/ 影片用標楷體-他被討 2 萬字體版權費 -042514509.html(最後瀏覽日 08/02/2019)。
最後,隨著中文手寫字風格的崛起,近年來也有字型公司提供「客製化」電 腦字型的服務3。簡言之,即由字型公司提供稿紙,讓服務使用者寫下一組具有個 人風格的文字,字型公司再將該文字數位化,以創造一組專屬服務利用者個人的 電腦字型以表現個人風格與獨特性。這也與早期消費者只能購買其他字型公司設 計好的一整組電腦字型之利用模式大大不同。因此,談到電腦字型著作權的保護,
不該再只是從專業設計師的角度出發,蓋因現今每一個人都可能是潛在的「設計 師」。如果不將著作權保護範圍界定得宜,那麼對使用此類服務的民眾來說,可 能也會產生一個潛在的隱憂——自己辛苦創立起來的一整組字體,竟可能不受到 著作權法的保護。或許在一般民眾的眼中,以上的案例不過只是使用單純的文字,
為什麼還有可能發生爭議?為什麼會產生著作權相關的議題?「電腦字型」是否 為著作權保護之客體?若然,則保護範圍又是如何?本文之主旨,即在探討此些 問題。
第二項 電腦字型的發展與重要性
說到電腦字型的前身,就必須從其歷史淵源談起。雖然今天大多數人認為「字 型」只是一種電腦功能,但其實字型(font)和字體(typeface),早從印刷機發 明以來就已經存在。早期為了知識的傳播與傳教目的,古代的僧侶或其他神職人 員會手工精心複製每一份手稿,因為需要時間和熟練的勞動技術來完成,故當時 書籍既昂貴又罕見。然而,隨著知識在十四世紀開始大量傳播,需要透過更快、
更便宜的方式來生產印刷品,因此印刷術就逐漸發展起來。透過在木塊上的雕刻,
3 如《手書》網站所述:「Justwrite 手書能將您與親友的筆跡透過科技保存、編碼並製成能夠
反覆利用的字型檔案。以往中文字因為字數繁多、曲線複雜,不易製成可資利用的字型。但透 過 justwrite 手書,您可輕易完成一套合用的中文手寫字型,而且僅屬於您,名副其實是世界 上最獨一無二的字型。」網站連結:https://www.justwrite.tw/。
以在紙上反複印刷以創建相同設計的一致文字,這些新的、可重複使用、刻在木 塊或金屬塊並印在紙上的文字,使得文字的大量印製與傳播變為可能4。
而對電腦字型而言,最重要的階段係自 1984 年蘋果公司發明之個人電腦。隨 著個人電腦的發明,文字與知識的傳播呈現了爆炸式的發展,其中最關鍵的因素 之一就是「電腦字型」的發明。吾人只需要在鍵盤上簡單地動動手指,就能輸出 大量風格統一而精緻的文字,不必再像以往透過手寫的方式一筆一畫刻出文本,
或是透過金屬塊、木塊的反覆轉印以快速生產文字。早期的電腦字型,主要係以 傳遞文字本身為目的而設計,因此會以易讀性及清晰性為主要設計考量,如同吾 人耳熟能詳的「新細明體」、「標楷體」、「Times Roman」、「Arial」、「Helvetica」
等基本印刷用字型。這些電腦字型提升了印刷品的質量與溝通的穩定與便捷性後,
人們開始不滿足於此,逐漸開始創造一些極具個人風格而與一般印刷文字有別的 電腦字型,例如近期文鼎公司設計的「香蕉人體」(如圖 1)等。不同的字體,
也說明了文字表現的各種不同可能性。
吾人可以從「標楷體」感覺出正式與嚴謹,也可以從「疊圓體」或「少女體」
感受到可愛活潑的氣息,也能從「淡古印體」中感受到不寒而慄的氛圍。不論係 廣告文宣、印刷品的印製,街坊上隨處可見的廣告看板,無處不見各種優美的文 字。這些文字交織勾勒出吾人生活的豐富樣貌,如果沒有這些精美的文字設計,
恐怕世界會變得黯淡與乏味許多,且這些文字具有美學特色與創作性,因此本文 認為,設計師的智慧結晶與勞動成果,理當應予以著作權保護。
4 Emily N. Evans (2014), Fonts, Typefaces, and IP Protection: Getting to Just Right, 21 J. Intell.
Prop. L. 311
圖 1 文鼎 DC 香蕉人體
資料來源:文鼎科技公司
網站:http://www.arphic.com.tw/portfolio/project-10/(最後瀏覽日期:08/06/2019)
第三項 應更精確的定義「電腦字型」
在承認「電腦字型」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前提下,我國目前對於電腦字型 相關的著作權保護意見,可以說是仍存在不少可改進之處。由於我國智慧財產局 對於電腦字型定義與產業界慣用語有所齟齬,連帶影響到智慧財產局對於電腦字 型著作權保護範圍的不明確。如本文雖然屢次提及「電腦字型」,但其實「電腦 字型」並不是非常精確的用字。或許對一般民眾而言,電腦字型如同空氣般理所 當然,只要是利用電腦或是手機打出來的文字,似乎都能稱作「電腦字型」。惟 透過考察產業界之相關論著,可以發現,吾人習以為常的「電腦字型」用語,實 際上並不是很精確。這也涉及到在字型產業界中,所謂「字型」與「字體」的差 異。實際上,在產業界中,「字體」與「字型」二者分屬不同概念,並不適合以 同一「電腦字型」名詞來涵括,因此本文主張應該更細緻地區分二者。故除本章 因論述必要,仍有使用「電腦字型」用語外,在後續章節,主要會以本文第二章 所定義之「字體」與「字型」作為主要論述用語,以取代不甚精確之「電腦字型」
用語,此亦係本文之選擇不以「電腦字型」作為本文題目之主要原因。同時,為 了鼓勵設計師或一般民眾能夠在有充分保障的創作環境下繼續創作更多的字體
來豐富吾人的生活,本文擬透過與外國的立法例的比較,來反思我國對於「字型」
與「字體」在規範上的優點與缺點。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智慧財產權的規範與產業之關係密不可分,因此若欲探討字體與字型的智慧 財產權問題,勢必要先對國內相關產業有所暸解。是以,本文將從國內產業的角 度出發,除簡介幾種常見的字體設計元素外,也會簡單說明電腦字型的發展史、
格式與編碼方式,以及介紹相關產業專業論點,期盼建立一座產業界與法律界互 相溝通的橋樑。同時,也因為本文重點在法制面的介紹與比較,因此對於字體、
字型的種類或類型,不論係歐語或係中文漢字的各種字體、字型間(如:標楷體 與新細明體差異、Times New Roman 與 Times Roman 差異等)的比較、相關的 字型排版學技巧或是更細緻的設計藝術特徵,如與本文討論較無關者,本文亦不 擬探討;電腦字型之技術細節,本文也無意深入探究。
至於比較法的部分,本文也從關於字體、字型保護的國際公約出發,接續探 討美國、德國、英國與中國等國之實定法規範、司法實務見解以及學者意見,並 回顧我國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判決。在比較法部分,美國法規範之所以係本文探 討的一大重點,原因除美國係個人電腦之濫觴,電腦字型的發展也幾乎是個人電 腦的發展史,而有較充足的參考價值以外,美國關於字體與字型的文獻亦較其他 國家為豐富。且美國在對於字體的保護上,主要是將其視為一種應用美術及實用 作品,而未將字體保護明文在其著作權法中,主管機關亦明文承認不予字體註冊 著作權。其曖昧不明的態度與政策取向,更是牽動著國際字型產業的一舉一動,
可從司法實務判決及著作權局的認定中嗅出一些端倪。反之,英國則是明確將字 體可受著作權保護的明文,規範在其著作權法中,當係受維也納公約影響所致,
此部分則較無可著作權性與否之爭論。
而值得一提的是,德國特別將字體保護立成設計法之專法(即字體法,
Schriftzeichengesetz),以實踐維也納公約之內容。雖然該法並非著作權法保障範
圍,但因其特殊之歷史背景與脈絡,因此本文也將以些微篇幅敘述該特別法之背 景與大致規範內容。吾人亦將探討德國著作權法下關於造型藝術創作、應用美術 著作的保護之規定。最後,本文既然係以我國字體與字型之智財保護反思為目的,
則與我國文字系統相似之中國,對於漢字的字體保護相關實務判決,則更當可為 吾人借鏡。尤其,中國近幾年關於字體著作權侵權的司法判決如雨後春筍,大部 分的判決更是指出字體應為美術著作而受保護。準此,本文之研究範圍除我國實 務見解與學者意見外,也包含對於美國、英國、德國、中國等不同國家在字體、
字型的保護政策決定與法律規範,其背後之歷史背景與價值觀。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透過「比較法研究」與「文獻分析法」之研究方法,分析美國、德 國、中國、英國等國之法規範對於字型、字體之智慧財產權,尤其是著作權保護 之規範,並閱讀學者專家在該議題上的相關文獻,透過法規範要件來檢視並回顧 字型與字體在國際間之發展,並觀察相關著作權保護之趨勢。同時,也透過比較 各國法規與司法實務,探討我國主管機關在處理本議題時,與國際對於字型保護 之趨勢有何相似或不同之處,以期能透過相關法規之比較,釐清我國字型產業需 要的法律保障。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之目的在於將我國電腦字型與字體設計,以著作權為中心之智慧財產權 保護做一整理及回顧。故為了清楚地釐清探討之客體,從第二章開始,先定義字 型產業的用語以及一般民眾常搞混的幾個概念,本文順應產業習慣,主要在名詞 區辨的部分,將「字型(font)」與「字體(typeface)」分為不同的概念,以先 確定本文探討之對象為何,同時並簡介其他相關的術語。同時也將介紹我國電腦 字型的常見利用態樣。
第三章則從我國規範出發,梳理我國著作權法修正過程中,對於字體與字型 的著作權保護態度、立法過程與主管機關相關之函釋,以整理出現行法制下對字 型與字體保障的定義與特色。
第四章依序探討國際間對於字型字體相關智財權保護之國際公約。以 1973 年 的維也納公約開始,探討關於字體保護的定義及內容。並於第二節介紹美國的字 體、字型著作權保護,探討 1909 年及 1976 年之著作權法實定法(statutory law)
規範的內容,並以應用美術及實用物品之角度,探討字體是否符合美國法下受保 護之著作要件,再透過美國著名的分離性檢測法(separatibility test)之物理上
(physically)可分離性與概念上(conceptually)可分離性,對字體著作權保護之可 能性提出一些檢驗。同時,也將字體設計可著作權性的肯定意見與否定意見做一 整理歸納,最後再介紹幾個與字體有關的司法實務判決。第三節介紹英國法在其 著作權法中,對於字體保護明文的依據。第四節討論德國著作權法、外觀設計法 與字體保護特別法,說明德國法下對字體、字型保護的依據,以及相關的司法實 務判決。再來將以中國的學說及司法實務,區分中國法下書法字與美術字等字體 的保障與字型作為電腦軟體保護的結構。
在第五章的部分,透過比較我國著作權法規與各國著作權法規間,相同與不 同之處,產生了哪些問題、包含哪些優缺點,並進而提出規範上的建議與修改可 能之方向或內容,進行對字體與字型著作權之重新建構,包含客體、定義以及範 圍等三大重構,以期提供我國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在往後作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 律的處理參考。
最後,在第六章的結論,會將前幾章節的重點做一整理與回顧。
第二章 定義與用語簡介
第一節 前言
依據吾人日常生活之經驗與習慣,「電腦字型」、「字型」或「字體」幾乎 可以說是同義詞,比如利用文書處理軟體繕打文件時,吾人會說公文書之「字型」
應用「標楷體」,也可能說「字體」應用「新細明體」,一般皆不會造成誤會。
但參考產業界相關論著,在探討著作權保護時,應該更細緻地區分這幾者。單就 文義上與「電腦字型」相類似之概念,包含「字體(typeface)」、「字型(font)」、
「字形(glyph)」、「字型學(typography)」等,這些概念其實都有其不同之意義。
此外,中文係屬表意文字,溝通的最小單位可以是「字(character)」,相較於歐語 系統的拼音文字,通常必須要由數個「字母(letter)」組合成一組文字,才可構成 溝通的最小單位,在比較文獻的探討上,有許多用語實際上相當類似卻又不能完 全援用,如遇差異之處,亦會特別說明。
第二節 字體(Typeface)
第一項 概論與討論實益
所謂的字體(typeface)指的是字的樣貌5,也就是文字的造型設計風格6。字 體的存在要比字型產品來得更早,舉凡唐朝的楷書、漢朝的隸書、秦朝的小篆或 羅馬石刻等,都屬於字體的一種。如果吾人以音樂及其儲存格式來做比喻,字體 係指「音樂」本身,則字型則係「MP3」,MP3 只是一種檔案格式,而非音樂本 身7。早在 MP3 格式出現之前,人類即已經發明了各式各樣的音樂,只是人們後 來發現 MP3 這種格式具有更小的容量、更高的音質。因此,在我們表達對音樂
5 柯志杰、蘇煒翔(2017),《字型散步》,頁 63,台北:臉譜出版。
6 柯志杰、蘇煒翔,同前註,頁 186。
7 柯志杰、蘇煒翔,同前註,頁 63。
的讚賞時,我們會說「這首音樂很好聽」而不是「這首 MP3 好好聽」。同理,我 們在欣賞文字設計的時候,欣賞的是「字體」而不是「字型」8。
另外,根據美國著作權法 1976 年的國會修法報告9指出,「字體(typeface)」
在技術上,係指「一組字母,數字或其他符號字符,其外型透過符號系統中一致 反覆應用的設計元素而有關聯性,並且旨在體現在其內在之功能性,以用於撰寫 文本或其他可識別的文字組合10」。學者也認為,簡單來說,不論其係在紙張或 是電腦螢幕上的呈現,「字體」係一種表現一組字母或數字的方式11。並且不同 字體之間的差異,可以透過重複一致應用的設計要素被辨認出來,這些設計要素 可能有無限的變化,例如筆劃的對比,強調的角度,筆劃形狀,襯線或非襯線,
彎曲的形式與拱形的形式等12。
第二項 常見的字體設計要素 第一款 前言
本項旨在介紹各種常見的歐語字體設計要素,並說明其間的不同之處,目 的在指出字體與文字不同,字體是文字的設計,除傳遞訊息之實用功能外,同
8 柯志杰、蘇煒翔,同前註。
9 H.R. REP. NO. 94-1476 (1976), as reprinted in 1976 U.S.C.C.A.N. 5688.
10 “a set of letters, numbers, or other symbolic characters, whose forms are related by repeating design elements consistently applied in a notational system and are intended to be embodied in articles whose intrinsic utilitarian function is for use in composing text or other cognizable combinations of characters.”
11 Emily N. Evans, supra note 4, at 310. “To put it more simply, "typeface" refers to the way a set of letters and/or numbers appears, whether on a page or a computer monitor”
12 Terrence J. Carroll (1994), Protection for Typeface Designs: A Copyright Proposal, 10 Santa Clara Computer & High Tech. L. J. 141 “Typefaces are distinguished one from the other by the
differences in the repeating design elements consistently applied throughout the typeface. These design elements may be limitless, and include such aspects as the degree of stroke contrast, angle of emphasis, stroke shape, serif or non-serif (sanserif), curved form, and arch form.”
時為了因應各種不同場合或美感的呈現,有一定藝術性與創作性需要被考量,
而得成為受著作權保護之客體。
第二款 重心線(Stress)
筆畫中有圓形或部分圓形的字母,例如“o”或“e”,通常具有傾斜或垂直 的重心線。垂直重心線是指線的最厚部分直接位於字母中心的左右兩邊。斜角重 心線是指字母線的最厚部分位於大約左上和右下方向(如圖 2)。比較好理解這 個概念的另一種方法,係將有垂直重心線的字母視為直上直下,而傾斜重心線的 字母看起來像是略微向左傾斜。並非所有同一字體的字母都會產生相同的重心線,
有時甚至小寫字母的重心線會與大寫字母不同13。
圖 2 重心線
資料來源:Travis L. Manfredi, Sans Protection: Typeface Design and Copyright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45 U.S.F. L. Rev. 843 (2011)
第三款 延伸線(Extenders)
延伸線是指上升線(ascender)和下降線(descender),上升線以小寫字母 的中線延伸而上,而下降線則延伸到基線(baseline,如小寫字母 a、b、c 排列的 下方基準線)以下。中線大約是未延伸的小寫字母的高度,例如“a”和“r,基 線則是大多數字母呈現的最下緣(假想線)。延伸線有時由一個字幹組成,它是 一個字母的直線部分,例如“h”或“p”;或字體本身就是軀幹(stem)的“l”。
13 Travis L. Manfredi (2011), Sans Protection: Typeface Design and Copyright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45 U.S.F. L. Rev. 843
一個軀幹可以從兩度向右傾斜到二十度左右。這種傾斜稱為斜面,延伸線也可以 由一個碗(bowl)組成,也就是一個字母的圓形部分,如小寫“g”14。
第四款 調變(Modulation)
調變是筆畫的厚度和薄度的變化,如 Garamond Three 字型中的大寫“M”;
與厚的第二和第四垂直筆劃相比,第一和第三垂直筆劃非常薄。 也就是有些部 分很少或沒有調變,而其他部分在整個字母中的筆劃寬度有很大差異,這就是調 變15。
第五款 帽高(Cap Height) 與X高(X-Height)
帽高是大寫字母頂端的高度,有點像小寫的上升線,但通常更短或更高。 X 高則是從基線到中線的距離16。帽高與 x 高的比例,是字體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 特徵。透過比較未延伸的小寫字母(例如“e”或“o”)在高度上與大寫字母的 高度,可以看出差異。在某些字體中,它們會比大寫字母短得多,而在其他字體 中,它們會明顯超過大寫字母高度的一半17。
第六款 光圈(Aperture)
光圈是諸如“C”和“S”之類字母的開口,光圈的大小可以從大到小,也是 字體之間的區別因素(如下圖)18。
14 Id. at 844.
15 Id.
16 x 高指的是歐文小寫字母 x 的高度,字體 x 高的高低會決定文字看起來偏大或偏小。
17 Travis L. Manfredi, supra note 13 at 845.
18 Id. at 846.
圖 3 光圈
資料來源:Travis L. Manfredi, Sans Protection: Typeface Design and Copyright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45 U.S.F. L. Rev. 846 (2011)
第七款 襯線字(serif)與無襯線字 (sans-serif)
字體有兩種主要類型,襯線(serif)和非襯線體(sans-serif)19。「襯線」是 指字母頂部和底部的額外筆劃,而沒有這些額外筆劃的字體被稱為「無襯線」字 體20。
圖 4 無襯線字體與襯線字體之差異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襯線體
19 依據維基百科(wikipedia)的資料可知,在傳統印刷中,襯線字體用於正文印刷,因為它被
認為比無襯線體更易於閱讀,是比較正統的。相對的,無襯線體用於短篇和標題等,能夠引起 讀者注意,或者提供一種輕鬆的氣氛。一般來說,人們傾向在長篇文章中使用襯線字體,如書 籍、報紙和雜誌等等。雖然在歐洲比北美更經常使用無襯線體,但在正式場合襯線字體還是使 用最多的類型。印刷製品更多趨向使用襯線字體以方便閱讀,但是在電腦領域中傾向使用無襯 線字體以方便在顯示器上顯示。此外,襯線字體從審美角度較為正式優美,然從眼睛的感受並 不及不採用襯線的黑體字,因為襯線體在筆劃上有過多的點綴(筆劃末端的小三角)很容易造 成視覺疲勞(尤其是顯示在螢幕上時)。出於上述原因,大部分網頁使用無襯線字體。此外,
各國高速公路的路標大多會避免襯線字的使用,因為其過度繁雜的外型容易造成長途駕車人的 視覺疲勞。
20 Emily N. Evans, supra note 4, at 312-13.
第三節 字型 (Font)
第一項 概論與討論實益
相對於上述的「字體」,「字型(Font)」是一種具體的「產品」21,現多指 電腦字型22,指特定一套完整的程式字體產品23。字型也常被描述為一個承載著字 體,作為印刷技術工具的物件,而不問其媒介或形式24。換句話說,字體是字體 設計師的藝術創作,而字型是工業過程(industrial process)的結果,以在印刷過 程中再現字體25。也就是說,「字型」被認為是一種用來重製「字體」的物品,包 含在電腦磁碟中的字型檔案、用在照相排版的影片字型,以及物理的金屬字型26。 字型也可以說是字體加上特定的尺寸與風格,好比說英文的「Times New Roman」
是一種字體,但可以被描述為 12 吋 (12point) 的粗體 (bold) Times New Roman 字型27。
21 柯志杰、蘇煒翔,同前註 5,頁 63。
22 電腦字型的類型與格式,主要可分為「點陣字(bitmap font)」與「描邊字(outline
font)」。點陣字通過點(dot)表現字型,其本質上只是一組圖片。由於受到容量和繪圖速度 的限制,早期電腦多採用點陣字型,而現在已不再被廣泛使用;而描邊字型使用貝茲曲線描述 字的輪廓,可以通過簡單的數學變形放大或縮小。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
23 柯志杰、蘇煒翔,同前註 5,頁 186。
24 Emily N. Evans, supra note 4, at 310. “A 'font," on the other hand, is most commonly described as "an article in which typeface resides as the implement of printing technology, regardless of the medium or form."”
25 Jacqueline D. Lipton (2009), To C or Not to C? Copyright and Innovation in the Digital Typeface Industry, 43 U.C. DAVIS L. REv. 143, 148 “In other words, a typeface is the artistic creation of a typeface designer, while a font is the result of an industrial process to enable the reproduction of typefaces in the printing process.'”
26 Terrence J. Carroll, supra note 12 at 141. “That is, a font is the embodiment of a typeface into an article from which the typeface may be reproduced. Examples include a font file residing on a computer's disk, a film font used in photographic typesetting, and physical metal type.”
27 Margaret Levine Young/David C. Kay (2004), Richard Wagner, WordPerfect 12 For Dummies, For Dummies, 1st edition 104
第二項 從「字體」到「字型」
中國北宋畢昇與十五世紀中期德國的古騰堡,開始把字體做成可以自由排列 的零件組,成為字型。英文 font 原意其實就是活版印刷的一整套「活字」。這 種上面有文字、可重複印刷的小方塊,直接或間接地推動西方現代化的進程。人 們透過報章雜誌等大眾媒體就知道社會上發生了什麼事,書籍的平民化也讓知識 不再為少數人壟斷,這些媒體上的資訊之所以能大量快速而便宜的生產,也多虧 了字型的貢獻28。但到了數位時代,人們大都忘記「字型」指的本來就是一種實 體產品。字型的定義變成一種電腦程式檔案,收錄某個字體的完整符號集。與鉛 活字不同的是,它已經沒有固體的外型,而且可以自由縮放。從前,只有專業人 士才需要和印刷廠、鑄字行打交道,一直到 1960 年代,電腦字型都還是屬於商 業使用較多,不論在價格或尺寸上,都不是個人可以負擔的。直到 1984 年,有 史以來第一個能讓使用者自由選擇字型的個人電腦 Mac 問世,一般消費者才能 在自己的系統中使用不同字型29。
之後字型產業不斷蓬勃發展,從最基礎的古字體,直到今日,仍不斷有新穎 的字型出現。拜現行科技發展所賜,電腦字型的製作方式及繪製軟體已有許多種 不同的方法,也從早期的點陣字技術逐漸進步到以數學之貝茲曲線繪製而成,解 析度更高的向量字型。觀察早期電腦字型(以Monotype公司之剛黑體為例)的創 作過程30,可以更明確知道字體與電腦字型之差異。字體設計師透過一筆一劃,
先透過描線鉛筆稿、上黑線、填墨汁、修補等過程(如下圖),將字體外觀處理 好之後,再交給數位化團隊處理,透過數以千計的文字來回調整,才能進而產生 出一整套的電腦字型。而中文字型需要的文字動輒數千至數萬字,像這樣的原稿
28 柯志杰、蘇煒翔,同前註 5,頁 63。
29 柯志杰、蘇煒翔,同前註 5,頁 64。
30 詳細製作電腦字型之方式,見 Justfont 部落格(2014),〈中文字型是怎麼設計的?〉,
https://tips.justfont.com/post/95176346302/。(最後瀏覽日期:08/06/2019)
也會有數千至數萬張。因此每一個字都是一張精美的設計圖,一套中文字型,可 以說是成千上萬張設計圖的合輯31。
但是,以前精心花兩三年完成一套字型的進度已經無法及時反應市場的需要,
現在開發中文字型的方法論,走向「筆畫組字」為主。整個流程大概是先經過嚴 謹的市場評估,推測市場可能喜歡或需要怎樣的字體,再由主要設計師先設計出 數十個基本字。基本字確定後,再擴張到300字上下,這些字就足夠涵蓋所有中 文字會用到的筆畫了,至於是哪些字,就是廠商的機密了。當基本的幾百字完成 後,把這些文字分解成筆畫,各種長短不同的橫、豎、撇、勾等筆畫,都會成為
「零件」,接著將這些筆畫組合成偏旁,最後再把偏旁組合成漢字32。而如何在 組合時,讓整個文字結構理想,就是品質控管的重要課題。最後,把每個字都造 好以後,還要實際排成版面,經過再三檢查排版效果,例如從報章雜誌挑出大量 常用詞,把每個詞都排起來看,每個詞連在一起的感覺是否自然。整個段落排起 來,將視線從紙張拉遠看時,是否有濃淡不勻、灰度不均的情形33。
第三項 我國電腦字型的發展歷史
中文電腦字型的發展,可以說是一個隨著科技發展的過程。早期中文字型設 計有三個主要且關鍵的技術考量:資料量(所占硬碟空間)、速度(CPU運算能 力)、品質(不同字體筆畫的細節)。因中文字筆劃複雜,資料量龐大,不但占 用硬碟空間,也大大考驗 CPU 的運算速度。受限於載體運算能力與螢幕解析,
筆畫固定且簡潔的黑體字最為適合。在字型公司於1990年推出專屬字型卡後,使 中文字型不再受限於載體的存放資料庫大小,而直接成為計算計自身的硬體配備,
自此中文字型進入向量時期,而這時,中文字型進程的隱憂與後續發展在於:況
31 柯志杰、蘇煒翔,同前揭註 8,頁 142。
32 柯志杰、蘇煒翔,同前揭註,頁 143。
33 柯志杰、蘇煒翔,同前揭註,頁 144。
時費工的字體開發成本,非一般字體公司負荷得起;回饋(反應)字體開發的銷 售價格無法造成消費、使用流行。
隨著科技發展,中文字型的開發技術,初期沿用歐文開發模式,以圖象或拉 字來造字,所占資源可見龐大,而且中文造字原則相對複雜,筆劃、對襯每字不 一,故先於日本或中國,台灣開始嘗試以筆劃組字、字根組字開發字型,搭以數 位載體的配字引擎,隨選組字。既減低資源耗損(甚至一張光碟即可存完多種字 型),也讓設計師於運用上更為便捷。但隨後,中文字型的盜版光碟廣傳,致使 字型公司失去重要收入,接連倒閉。以文鼎公司為例,這時期選擇以「技術為主、
設計為輔」的開發策略,發展重心除了台灣,也含括日本。此時期的字型配合印 刷仍為點陣式,主力字型則為黑體。從配合低解析度螢幕所要求的簡單直、橫筆 劃,到中、高解析的設計創作,開始著手研發內嵌式中文字型。內嵌式字型的發 展,除了是反制盜版成習的環境外,其也是因應數位載體的變化,配合如手機、
iPad 等記憶體較小的工具,所開展出的字型使用方式。一直到後期,現代中文字 型的設計技術,也隨著硬體(如智慧型手機)的進步,演變出高品質與一般品質 的差別。數位載體的日新月異,也同時讓以黑體為主流的中文字型市場,有了不 一樣的聲音。無需再受限低、中解析的螢幕,高解析螢幕的出現,幾乎能十足展 現字型的設計細節。二十一世紀後,字型設計堂堂邁入客製化時代,對象涵蓋個 人使用者與企業客戶。也有許多企業為了區隔不同品牌的智慧型手機或電子產品,
要求字型客製化,例如英特爾(Intel)、惠普(HP)等34。
34 整理自 Circle 微誌(2016),〈數位時代的中文字型趨勢:設計、市場與銷售〉,網址:
https://flipermag.com/2016/02/26/fontshop/(最後瀏覽日期 07/28/2019)。
第四項 電腦字型的利用態樣 第一款 依授權期間長短區分
電腦字型多半是一套具體的電腦程式產品,如同其他的軟體一樣,授權費用 的方式可分為一次性支付35或是以年為單位之授權36。以華康公司為例,華康公司 產品頁的「單套字型產品37」即是屬典型的買斷式字型產品,以單種風格的字體 為單位(如:華康 POP1 體 W5),並有符合 Big5 大五碼的字數,單獨販售之。
近期較為火紅的「金萱字體」創始者 Justfont 公司亦有提供其製作的多種字體產 品38的通用授權(一次付費,永久授權)。另外,就每年支付費用的利用模式,
如威鋒數位公司所提供的年度授權型產品「華康珍藏39」,內容就包含華康歷來 所有的中文字型,以及多款英數、歐文字型,總字型數量達五千套以上之多,包 含基礎字型、書法字型、美工 POP,以及傳統的古籍五書體。此種模式的優點在 於可以讓使用者省一大筆錢每年付一定的錢,什麼字都可以用到,不再需要一直 買,開銷可以預期,也對他們增加了誘因。
35 因其有「一次付費,永久使用」之特色,故產業界俗稱為「買斷式」利用型態,惟不同於傳
統民法中典型的買賣契約,謂以「買受人支付價金,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 」 為契約之內容。
36 相較於前所提及「買斷式」的重點在於「永久授權」,租賃式的重點則是在「定期授權」
(通常以年為單位),故產業界俗稱「租賃式」的利用型態,同樣不同於傳統民法意義上的租 賃:「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如果 過期而未續約,就不得再使用。但因為字型檔案於第一次付費時,就已經安裝於使用者的個人 電腦裡,通常廠商要查證也非常困難,所以可能造成許多期滿未續約,卻仍使用的情形。因 此,買斷式與租賃式的觀察重點,差別在於授權使用之時間長短與價格的高低。
37 見華康公司網站:https://www.dynacw.com.tw/product/product_download.aspx。(最後瀏覽日 期:08/06/2019)
38 見 Justfont 部落格:https://www.justfont.com/fonts。(最後瀏覽日期:08/06/2019)
39 見華康公司網站:https://www.dynacw.com.tw/index.aspx。(最後瀏覽日期:08/06/2019)
第二款 依取得方式區分 第一目 內建字型
吾人使用字型最普遍的情形,就是消費者購買個人電腦或手機等 3C 產品時,
電腦預設的幾種字型。這些字型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就足以堪用,不需再額外購買 或安裝。而這些字型通常是由電腦公司自己開發或是與字型廠商合作的內建字型。
以常見的微軟電腦與蘋果電腦來說,消費者購買電腦時,作業系統內建之字型就 高達 300 多種。通常若非由電腦公司自己設計並製作,就是透過與字型公司合作 所製作。這時消費者購買個人電腦,由於已經含有基礎的幾種內建字型,使用者 無需另外購買。至於終端使用者利用電腦內建之字型,用作輸出文書、廣告文宣 或是影片字幕的製作等行為是否有侵權之虞,則應視電腦公司與其合作字型廠商 間契約之約定而定。
第二目 擴充字型
除了內建字型之外,若要擴充不同的字型,早期常見的方式,是透過字型公 司製作出的「字型卡」,經消費者購買後,必須要藉由實體的硬體設備或光碟片 等 ROM 由安裝電腦程式在自己的電腦中,才可以個人電腦上輸出文字。現在則 多數是透過網路下載的方式,將字型公司提供的字型軟體,下載並安裝在個人電 腦中以使用。
第三目 雲端字型
隨著科技進步,現今更推出所謂的「雲端字型」(Web font),這是最近幾 年新興的字型授權模式。由於網頁設計師在設計網頁時,受限於不同系統內預設 的字型,只能選用通用的內建基本字型,例如:細明體、新細明體、標楷體等,
若我們想使用特殊的字型於網頁上,就必須考慮瀏覽者的裝置中是否有安裝這套 字型,同時也需考量在平板及手機閱讀時,字體可能發生破損或模糊而影響文章 的適讀性,同時如果以製作圖片來替代網路文字,圖片放大後文字會產生模糊現
象,且無法套用 SEO40布局。目前最佳的解決方案,即是使用 Web Font41。雲端 字型的計費方式相對也親民許多,依照一定期間(月/年)內網頁的瀏覽次數
(page view)來計價,例如新台幣 500 元可供點擊 50,000PV 等42,也就是有人看 才需要付錢,至於價錢則依據各公司不同而有所差異,但通常都是採用這樣的計 費方案。Web font 之優點係由於字型不需要安裝,故使用者不會擁有,因此也就 不容易散佈;這個特性,讓雲端字型變成世界字型產業越來越重視的一塊新領域,
也使許多老牌公司與新創公司陸續投入市場,例如華康公司的「華康威 font」、
文鼎公司「文鼎雲字庫 iFontCloud」、justfont、以及全球性的「Google fonts」及
「Adobe typekit font」等。
第三款 依整組或單字授權區分
以往字型產品往往係整組販售,也就是一套字型,可能包含數千字的字體,
惟現今有以單獨販售「字」為業的服務,如:豆腐字販賣所43,就強調「就買您 喜歡的字,一個字也可以買」。顛覆過去若要購買字型,就必須整套字組都購買 的情況,對需求不高的字體使用者來說,毋寧是一個較為經濟實惠的選擇。
第四款 依使用目的為區分
依照字型的使用目的,主要可分為個人使用或商業使用。根據國內字型龍頭 威鋒數位公司(即華康字體之權利人)網站所提供的「華康字型使用授權書」可
40 搜尋引擎最佳化(英語: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縮寫為 SEO),是一種透過了解搜尋引 擎的運作規則來調整網站,以及提高目的網站在有關搜尋引擎內排名的方式。由於不少研究發 現,搜尋引擎的用戶往往只會留意搜尋結果最前面的幾個條目,所以不少網站都希望透過各種 形式來影響搜尋引擎的排序,讓自己的網站可以有優秀的搜尋排名。當中尤以各種依靠廣告維 生的網站為甚。
41 詳細介紹見:華康字型公司網站,https://dfo.dynacw.com.tw/。(最後瀏覽日期:08/06/2019)
42 網頁被點擊並成功載入,計算 1PV。
43 見豆腐字販賣所,https://www.tofutype.com/。(最後瀏覽日期:08/06/2019)
知,在契約的禁止事項內,縱使已經購買正版軟體,但使用者仍不得使用字型軟 體於:「製作 LOGO 及企業名稱或申請商標註冊、不得將本軟體使用或搭載於 任何平台之遊戲產品或應用軟體 (APP) 上、不得將本軟體使用於收費或免費的 印刷報紙上、不得將本軟體使用於任何電視 / 電影廣告、電子數位廣告看板、電 子告示牌等多媒體廣告或影像產品上、貴客戶不得將本軟體使用於任何網站、網 頁及 Banner 廣告上、貴客戶不得將本軟體使用或搭載於任何可攜式電子檔作為 銷售產品之商業用可攜式電子檔,但辦公文檔、產品型錄、產品使用說明書等非 為銷售產品之 PDF 檔案則不受此限制、貴客戶不得將本軟體使用或搭載於任何 電子書上、不得將本軟體轉檔、重製後使用或搭載於任何伺服器 (Server) 上、不 得將本軟體使用或搭載於任何嵌入式產品上44。」像是這樣的字型產品,主要都 限定「個人使用」,如果有其他商業用途之必要,例如要用在書封、海報、網站 Banner、包裝、影片字幕使用,除非親自打電話給廠商請求授權,否則可能違反 授權契約。但是,字型廠商在價格上完全不透明,採取報價制度。看需求方的財 力、名氣來報價。每一方拿到的價格都不同。久而久之,造成正版購買者被懲罰,
大家爾虞我詐的詭異氣氛。字型公司也只針對較為知名的企業提起訴訟,而對一 般小企業採取輕縱的態度。在中國,先前也曾流行一種所謂「免錢的魔鬼模式」,
這種模式一律採取「個人免費使用」為號召,很多使用者在背景知識不足的情況 下,就貿然使用該字型。一旦字型業者發現濫用情形,立刻寄發存證信函,威脅 提起訴訟,或賺取和解金等,但這樣的模式並不利於消費者,造成產業的惡性循 環45。
對於這種授權契約,字型廠商特別強調禁止使用的部分,皆屬基於商業目的 使用之情形。蓋因在一般個人正常使用情形如打字、做報告,不會是業者重視的
44 華康字型(2019)。〈華康字型使用授權範圍〉,載於:
https://www.dynacw.com.tw/business/licensing_usage.aspx。(最後瀏覽日期:08/06/2019)
45Justfont 部落格(2015),〈永遠搞不懂的字體版權:怪怪 der 授權模式〉,
https://tips.justfont.com/post/112588940327/。(最後瀏覽日期:08/0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