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際間字體與字型著作權保護之比較
第五節 中國
第四項 對字型的著作權保護
科隆地方法院於 2000 年做成的判決243,肯定了電腦字型可以做為德國著作 權法第 69 條的「電腦程式著作」而給予著作權保護。生成字體的字體檔案(die Schriftdatei)也可以作為電腦程式著作而受到保護,只要它們具有所謂的「控制要 素」(Steuerungselement),例如:hinting、kerning 等技術,隨字體一起提供的 任何製作和處理程序都可作為電腦程序受到保護。不論係點陣字體或向量字體,
只要可以作為電腦程式進行保護,那麼它與上述的「麵包」或「裝飾」字體無關。
蓋因作為電腦程式的保護要求要低得多。
第五節 中國
第一項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8)款規定:「美術 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
242 Id. at 365.
243 LG Köln, Urteil vom 12.1.2000 - 28 O 133/97
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探討字體是否為可著作權之客體時,多數實務 都會透過此一法條來闡釋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性質。
第二項 字體(書法字、美術字)與字體工具
學者認為,字體與字體工具乃屬不同之二事244:「字體,是按照一定規律,
風格設計或書寫的整套文字。字體可以是書法愛好者的毛筆書法字體,鋼筆(硬 筆)書法字體,也可以是字體設計者的設計字體;如方正公司的徐靜蕾體屬於書法 字體,而倩體屬於設計字體。而書法是書法家借助書寫工具,對文字進行意境,
風格表達所“書寫”的文字。設計字體在現實生活中,又可稱為“美術字”,是 美術家借助書寫工具進行意境,風格表達所設計的文字。書法字體,設計字體是 書法和設計的凝固:書法家書寫的多個文字,經過自然或人為的原因,固定為有 一定規律,風格的整套文字,即書法字體。因此,設計字體,書法字體是以書法,
繪畫線條等手段美化成套漢字,具有獨創性,屬於美術作品類。」
而對於製作或複製出字體的工具或方法,則屬「字體工具」。也就是採用不 同技術對設計字體,書法字體進行再現或複製的手段,以使用戶可以根據需要挑 選複製字體中的單字。如早期的「字帖」是以紙質圖書為手段,再現字體,供人 們臨摹字體;「印刷機」及「打字機」亦是以油墨方式重現單字的複製,一直到 現在的電腦字庫(電腦字型),是以電腦程式,軟體技術為複製字體的手段而為 的「字體工具」,而字體工具可作為電腦程式著作而受保護。
亦有學者更精確地將目前存在的字體分類細緻化,認為可以將中國現在使用 的中文印刷字體分成四類:第一類是早已超過了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印刷字體,
例如黑體,楷體,宋體,仿宋體等,這些中文字體之單字現在都已不享有著作權 財產權利。第二類是在上述黑體,楷體,宋體,仿宋體等基礎上改進但其改進程
244 張玉瑞(2011),〈論電腦字體的著作權保護〉,《科技與法律》,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北京大學法學院,頁 59-66。
度未達到獨創性高度的字體,這些中文字體之單字現在也不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
第三類是在上述黑體,楷體,宋體,仿宋體等基礎上改進但其改進程度達到了獨 創性高度的字體,這些中文字體之具獨創性的單字如果仍然在著作權法定保護期 內,則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第四類是主要基於創新並且達到了獨創性高度的新 類型字體,例如方正訴寶潔「飄柔」著作權訴訟案涉及的「倩體」,還有徐靜蕾 手創的「靜蕾」,以及「啟功」、「舒同體」等,這些中文字體之具獨創性的單 字至今仍然在著作權法定保護期內,依法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245。
然而,亦有學者指出,著作權法要求作品具有獨創性,通常意味著作品應當 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或者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字體作品中最基礎的單元是字 庫的單字字形設計,其最接近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書法作品。因此,討論單字字形 的獨創性,需要從書法作品的獨創性開始。在中國,書法作品作為美術作品得到 著作權保護,並沒有爭議。而判斷電腦字庫中單字字形是否具有獨創性,應當區 別對待不同類型的電腦字庫和同一電腦字庫中的不同單字。如果電腦字庫中的單 字為書法家極具個性的書法作品的數位複製,並沒有融入太多的實用性的考慮,
那就可以認為有獨創性。而大部分電腦字庫更多地追求字體的實用性(方便印刷,
便於讀者辨認等),努力接近傳統的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字體(比如宋體,隸書,
楷體等)。這導致字體中所體現的個性化特徵不夠突出,或者觀念上無法將字形 的美學設計與字形的功能性特徵分離開來。因此,在實用性導致獨創性不夠鮮明 的情況下,給予著作權法保護,會過度增加社會的成本為由,認為不應給予字庫 中的文字著作權保護246。惟本文以為,這樣的見解似乎過於直觀,蓋並非所有的 電腦字庫造型皆以實用性為主,也並非所有的字體都以模仿公有領域字體為目標 而欠缺個別性,字體是否具有個別性而得與既存之文字或字體區分開來而有個別 性,仍應分別判斷之。
245 陶鑫良(2011),〈中文印刷字體單字與字庫軟件的著作權辨析〉,《知識產權》,第 5
期,頁 17。
246 崔國斌(2011),〈字體作品的獨創性與保護模式選擇〉,《法學》,第 7 期。
目前世界各國都對電腦字型給予電腦程式著作的保護,但對電腦字型檔中包 含的字體,特別是單個文字字型能否應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仍存爭議,
因此吾人主要可以透過觀察中國司法實務的判決理由,一窺中國對於電腦字型保 護的樣貌。
第三項 司法實務
第一款 北大方正公司 v. 暴雪娛樂公司案247
本件係近期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少數關於字體著作權的判決。本件案例事實如 下:北大方正公司有方正字型的著作權,而暴雪娛樂公司(暴雪公司)是中文版 網路遊戲《魔獸世界》的著作權人,而暴雪公司未經北大方正公司許可,擅自複 制、安裝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方正蘭亭字庫中的方正北魏楷書、方正剪 紙等 5 款方正字體。在網路遊戲《魔獸世界》運行的過程中,各種遊戲界面的中 文文字分別使用了上述 5 款方正字體。原告遂起訴主張,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北大 方正公司對上述 5 款方正字體的複製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權利。故請求判 令暴雪公司及相關等四間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遊戲玩家已安裝網路遊戲
《魔獸世界》客戶端中的方正字體以及在《法制日報》上道歉以及連帶賠償北大 方正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 1 億元等請求。
對字體設計的部分,一審法院認為:字體係屬受保護之美術著作,蓋因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
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 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字庫的製作通常經過字體設計、掃描、
數位擬和、人工修字、質檢、整合成庫等步驟,其中,字型設計是指由專業字體 設計師依字體創意的風格、筆形特點和結構特點,在相應的正方格內書寫或描繪 的清晰、光滑、視覺效果良好的字體設計稿。每款字庫的字體必須採用統一的風
24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終字第 6 號民事判決書。
格及筆形規范進行處理。因此,字庫中每個字體的製作體現出作者的獨創性。涉 案方正蘭亭字庫中的每款字體的字型是由線條構成的具有一定審美意義的書法 藝術,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的條件,屬於受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保護 的美術作品。
對電腦字型的部分,法院則認為不能依照電腦程式著作的規定取得著作權。
蓋依照中國大陸《電腦軟件保護條例》規定,電腦軟件(電腦軟體)是指電腦程 序及有關文檔。電腦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電腦等具有信息處理能 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 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
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 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而「指令」是指使電腦執行一個特定操作或者執行 一組特定操作的程序語句,或者是在程序設計語言中規定某種操作。
而字型是為了使電腦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顯示、打印字符而收集並按 照一定規則組織存放在存儲設備中的坐標數據和函數算法等信息的集合。字型中 的坐標數據和函數算法是對字型筆劃所進行的客觀描述;在運行時,通過特定軟 件的調用、解釋,這些坐標數據和函數算法被還原為可以識別的字型。字型中對 數據坐標和函數算法的描述並非電腦程序所指的指令,並且字庫只能通過特定軟 件對其進行調用,本身並不能運行並產生某種結果,因此,字型不屬於電腦軟件 保護條例所規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檔。
本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推翻一審法院見解,認為:字體不屬「美術著作」。
就方正蘭亭字庫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的問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
就方正蘭亭字庫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的問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