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字體與字型著作權保護之重構
第二節 字體與字型著作權保護之重構
如前章節一再提到的,「typeface」與「fonts」兩者指涉之內涵完全不同,一 者是外在的表現形式,一者是內在的產出方式。透過觀察我國主管機關近年來的 函釋可知,主管機關並未特別區分「字型」與「字體」的用語,而是皆以「電腦 字型」稱之,這樣的解釋可能造成將誤將「馮京」當「馬涼」的風險。
吾人雖肯定立法者在立法用字上為「字型繪畫」所殫盡之心力,惟參考產業 界與比較法,將 typeface 與 fonts 區別開來一貫的區辨概念,本文認為目前的「字 型繪畫」未能妥善切分同這兩種屬性,蓋從文義上觀察,究竟指的是偏向產品面 的「字型」,或是藝術、表現面的「字體」?除在客體界定上不明確以外,也可 能造成司法機關審查時的困擾。是以本文認為應將現行的「字型繪畫」做更精確 的區分,應將字體的外觀設計定名為「字體繪畫」,屬美術著作下保護的客體;
將產生字體的程式定名為「字型程式」,屬電腦程式著作保護的客體,以「字體 繪畫」與「字型程式」取代語意不明確之「電腦字型」,惟以下為討論之便,仍 以「字型繪畫」用語取代「字體繪畫」。
第二項 保護定義之重構
第一款 「整組」為保護單位之不妥
依據現行主管機關的見解,對於字型繪畫的定義有所不妥。字型繪畫之定 義係「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 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 藝術創作。」若與國際常用之 typeface 定義259做比較,可知我國的「字型繪畫」
259 維也納公約對字體所下的定義為:「一組設計,包含(1)字母及文字,以及其裝飾(如重音、標
點符號)、(2)數字及慣用符號、象徵及特定符號等其他具有象徵性的符號、(3)利用任何圖形技術 設計用以組成文字的裝飾如滾邊、花邊及小花飾等。但是字體並不包含僅有技術要求的字體組 成」;而美國對於字體的定義:「字體係指一組字母、數字或其他符號字符,藉由重複在符號
雖然大致上與其定義相仿,皆係在「整組字群」之保護。就我國主管機關對於 字體為何要以「整組」的方式保護,本文以為應係參考維也納公約或美國國會 報告對於字體(typeface)的定義所為之。惟本文以為,「字型繪畫」的定義,
似可不必過度囿於維也納公約或美國法的定義。蓋與漢字相比,歐語文字系統 較為簡單,以英文的 26 個字母為例,縱使加上數字,也不會超過 40 個。因此 在創作時,較有可能將同一設計風格的所有字體詳盡列舉,也才能看出整組文 字設計的特徵。但對博大精深的漢字來說,光是常用漢字就至少高達數千字,
還有簡體、繁體之分,更有無數個漢字形體,光是如何界定「一組」的範圍就 非常困難。
第二款 「常用字彙」為保護單位之不妥
除以「整組」為保護單位以外,我國對字型繪畫的保護還多了「常用之字 彙」此一要件,此為國外立法例所無。所謂「常用之字彙」,究竟標準為何?
如以教育部規定260之常用字來說,為 4,808 個常用字。如以吾人熟知的電腦大五 碼(Big5)字元集來說,收錄約 13,000 個左右的漢字。以萬國碼(Unicode)來 說,甚至已經到了 10 萬字左右。為民眾提供客製自己專屬字型的網站261更提 到,只要寫滿 3,000 個字,就能滿足日常生活所必要的 99%字彙。那麼,智財 局所謂的「常用」標準何在?勢必也會產生爭議。
第三款 修正建議
本文以為,字型繪畫的保護重點應不在於是否「整組」保護,也不在「一組」
的範圍究屬多大,當然也不在是否有無包含「常用字彙」。每一個字體,如果有
系統中一致地應用的設計元素,使其外觀彼此產生關聯,並且體現其內在實用功能,用於組成 文本或其他可辨認的文字組合。」
260 民國 71 年 9 月 1 日教育部公告「常用國字標準字體表(甲表)」所收錄之常用字。
261 見《手書》網站,http://www.justwrite.tw/。
足夠的美學特徵,且得與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字體(如古書法體)或其他既存的 字體區辨開來,則就算只有一個字,也應該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262。一旦 未經字體權利人同意對該字體重製、散佈或使用,就係侵害字體著作權人的權利。
還不如刪除「整組」及「常用」等定義空泛、審查不易的文字。保護個別字體的 使用,也不會有濫訴或審查不易等風險,蓋在民事程序上仍必須透過原告自行舉 證,且字體的審查也非完全透過法院,而可以透過第三方機構或字體設計專家鑑 定,故法院也不見得會面臨無法審查的問題。簡言之,縱使給予字體與字型明文 承認的著作權保護,在相當易於規避或保護範圍極度限縮的情形下,實際上保護 之規範等同具文,也枉費主管機關對於字體與字型保護的一番美意,亦非主管機 關所樂見。
此外,字體以「整組」保護的問題,除在嗣後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認定可 能發生認定標準不同的問題以外,實際上也相當容易規避,蓋侵權人只要不是整 組使用,就可以名正言順地規避著作權之侵害。況目前字型產業已經可以透過購 買個別字體,而不再是整組購買的方式購買授權,「整組」保護的定義更顯得多 餘。故本文建議將字型繪畫的定義改為:「字體繪畫,係指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 等美學要素,而表達出其整體性創意之設計文字。」退步言之,若擔心保護範圍 失之過寬,仍欲以現行規範影響最小的方式保護之,則至少應該刪除「常用之字 彙」的用語,改為:「字體繪畫,係就一組具有相同特質設計之字群,而表達出 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體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 術創作。」
最後,就何種字體可受字體繪畫的保障,具體而言或可參考中國學者陶鑫良 之見解263,將字體分為四大類:第一類為早已超過了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印刷字 體,例如黑體,楷體,宋體,仿宋體等,這些中文字體之單字現在都已不享有著
262 章忠信(2012),〈電腦字型能不能受著作權保護?〉,載於《著作權筆記》,網址: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562。(最後瀏覽日期 08/06/2019)
263 見本章第五節第二項內文。
作權財產權利。第二類是在上述字體之基礎上改進,但其改進程度尚不具作者個 別性的字體,這些中文字體之單字現在也不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第三類則是在 上述字體之基礎上改進,且其改進程度足以看出作者個別性的字體,這些中文字 體之具獨創性的單字,如果仍然在著作權法定保護期內,則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利。
第四類是主要基於創新並且達到了獨創性高度的新類型字體。
是以,如具有創新性的新穎字體,就應該能主張著作權的保護,惟具體而言 某字體是否具有所謂獨創性高度或個別性等,還是需要透過個案判斷之。
第三項 保護範圍之重構
第一款「社會通常使用」的含義過於不明確
就字型繪畫保護的範圍,實務認為:「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 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 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換句話說,只要該字型繪畫的利用態樣,係屬「社 會通常使用方式」,就不在著作權法「字型繪畫」保護的範圍內。
參照歷年來智慧財產局的見解,可以整理出:將電腦字型輸出作為商標申請
264、使用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265、製作影片266等,以及參酌上述修法會議中蕭雄 淋委員之意見:「字型繪畫因通常程序輸出產生的字體,應不受著作權保護,即 著作權保護不及於由一組字型繪畫印出的海報、文章等」可知,主管機關言下之 意,只要不是以重製電腦字型本身為目的的利用態樣,都屬於「通常使用」,而 民眾對於字型繪畫的通常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本文以為,這種見解不當地 將字體受著作權的保護可能性壓縮到最小。就企業來說,當其在未取得字體授權,
或是授權已經過期的情況下,透過影印、翻拍、掃描、螢幕截圖等方式轉印或臨 摹以避開「電腦」產生字體的過程,而將某特定字體用於自己的產品包裝、影片
26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 10400049880 號函。
26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 1040911b 號函。
26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 1070906 號函。
字幕或是廣告文宣或印刷品等圖片上,而滿足其「行銷」、「營利」等類似目的
(可能某產品因為透過某字體的使用,令消費者覺得「有質感」而增加銷售額),
此時,都因為其使用字體之目的不屬於「重製字型本身」,而是字型的「通常使 用」,而不落入侵害字體權利之範圍。無異是使侵權人平白坐享字體設計師的智 慧勞動成果;又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對於字體、字型最常的利用方式就是製作文 書、報告、影片等。當消費者將某字體的重製物散佈時,只要不是基於重製字型 為目的,又不違反契約或侵害電腦程式著作,實際上字體的權利人根本沒辦法向 其主張權利,連要求其除去侵害或銷毀都有困難。
第二款 專門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的利用行為殊難想像
以主管機關所舉之例來說,幾乎很難會有人直接將他人的創作字型的全部或 一部另外分裝成字型軟體。事實上,字型公司多半不會直接將他人的字型整個複 製照抄,而是透過自己投注資源,開發類似的字體,Arial 字型與 Helvetica 字型 就是這樣的產物。Arial 與 Helvetica 非常相似,但事實上 Arial 確實就是故意 做得跟 Helvetica 很相似,連每個字母的寬度都刻意做得一模一樣。在歐美的排
以主管機關所舉之例來說,幾乎很難會有人直接將他人的創作字型的全部或 一部另外分裝成字型軟體。事實上,字型公司多半不會直接將他人的字型整個複 製照抄,而是透過自己投注資源,開發類似的字體,Arial 字型與 Helvetica 字型 就是這樣的產物。Arial 與 Helvetica 非常相似,但事實上 Arial 確實就是故意 做得跟 Helvetica 很相似,連每個字母的寬度都刻意做得一模一樣。在歐美的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