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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核 102 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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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103 年考核 102 年適用

)

103 年 4 月 17 日發綜字第 1032000556 號函修正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及落實「就業安定 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之精神,並了 解各地方政府運用就安基金之執行情形及經費之使用效益,以提升計畫之執行成效,

辦理績效考核,並為使考核計畫周延可行,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考核對象為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三、本計畫考核方式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四、考核範圍:包含就業安定基金統籌款補助及「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外勞諮 詢服務中心」等增額計畫,另會計作業不限統籌款計畫,但不含所有身心障礙者業 務。

五、本計畫考核指標分為「行政性」、「專業性」及「綜合評量」三大類,其所佔權重 分別為行政性指標 15%、專業性指標 70%及綜合評量指標 15%。

六、行政性指標:包含年度計畫提報作業、修正比例、會計作業及年度預算執行率共四 項,由本署綜合規劃組評分:

(一)年度計畫提報作業(20%):係指年度計畫之提報作業是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

(二)年度計畫之修正比例(10%): 係指所屬年度計畫之修正 2 次以上占其所有 計畫之比例。

(三)會計作業(40%):係指所有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計畫(不限統籌款,但所有身 心障礙業務計畫除外)結案核銷作業是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及其核銷過程有 無退件修正情事。

(四)年度預算執行率(30%):係指其年度預算總執行率,其中委外招標之計畫以 實際決標金額計算預算執行率。

七、專業性指標:包含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外勞管理共三項,由考核委員現場評分:

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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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訓練(35%):

1.掌握職訓需求及結合地方產業特色,規劃職前訓練(10%):係指是否依據產業發 展、就業市場人才需求及失業民眾職訓需求等資訊,建立訓練規劃之作業規定,

落實執行,並有具體成效及持續改善。

2.開訓日均勻配置於年度之各月份(5%):係指開訓日能否均勻配置於年度之各 月份(以開訓月份計算),而年度所開班次未達八班者,本項目不列入考核,

全數併入「目標人數達成率」計算。

3.目標人數達成率(5%):係指完成目標訓練人數之比率。目標人數達成率為「(實 際開訓人數÷目標訓練人數)×100%」。

4.訓練單位及督導訓練單位對參訓學員之篩選及輔導機制建立情形(10%):指縣 市政府對訓練單位之篩選輔導機制建立,及訓練單位是否有對參訓學員建立相 關篩選輔導及督導機制等。

5.落實對訓練單位不定期訪查次數及對訪查異常情形之追蹤處理(10%):係指 對訓練單位是否依規定落實訪查(訪查次數不含開訓、結訓次數)。及是否有 建立作業規定,依規定落實訪查,並有具體成效及持續改善。訪查率為「Σ[(該 班次年度實際訪查次數÷年度應訪查次數)×100%]/年度開班數」。

6.學員滿意度(5%):係指依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TIMS)所產出「各縣市政 府學員滿意度統計表」之數據。學員滿意度之比率為「(非常滿意+滿意)÷有效 問卷數×100%」。

7.結訓學員就業率(45%):係指依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TIMS)所查得之受 訓學員結訓後三個月之就業率。

8.職業訓練資訊系統(TIMS)資料登錄完整性(5%):係指轄區內各訓練單位依規定 於 TIMS 系統進行各訓練班次資料登錄之情形。TIMS 資料登錄項目平均數=轄區 各訓練班次資料登錄項目數總合÷總訓練班數。

9.職訓與就業的關聯情形(5%):包含是否對訓後就業學員之職業與參訓職類之關 聯性進行成效調查或分析,以做為錄訓評估、課程規劃及訓練成效之檢討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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饋等。

(二)就業服務(35%):

各縣市政府於提報自評資料時,下列四個考核項目權重為就業服務臺佔 40%;與 當地就業服務中心、站、臺合作連結度佔20%;就業歧視防制業務佔 20%;求職防騙 業務宣導佔 20%計算;但無就業服務臺者,則為「與當地就業服務中心、站、臺合 作連結度」,其權重佔40%計算;就業歧視防制業務其權重佔 30%計算;求職防騙業 務宣導其權數佔30%計算。

1.就業服務或就業服務臺績效執行(40%):

(1)辦理就業服務臺之各地方政府:每設置一處就業服務據點得依基本績效配置就 業服務人員,每進用一名就業服務人員,其每人每月基本業務績效為:(a)受理 求職求才一百三十人次;(b)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二十五人;(c)就業服務諮詢一百 五十人次;(d)求職就業率達 33.5%。本績效項目請確實依據就業服務資訊系統 之數據填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將以前開系統之呈現數認列,無法由系統產出 部分,方得由紙本佐證。

(2)已設有就業服務站之縣市政府且未能將各支計畫歸類於「就業歧視防制業務及 求職防騙業務宣導等相關業務(含活動、求職防騙、就業歧視等之績效)」者,依 各分支計畫之達成率為分數。

2.與當地就業服務中心、站、臺合作連結度(20%):

(1)參與就業服務中心區域聯繫會報比例【地方政府參與次數⁄就業服務中心邀約次 數】。(10%)

(2)參與就業服務中心、站、臺主辦就業促進、研習等相關活動比例【地方政府參 與次數⁄就業服務中心、站、臺邀約次數】。(6%)

(3)其他。(4%)

3.就業歧視防制業務(20%):以辦理研習、座談方式者,係指場次、參加人次、

預期績效之達成狀況評分;以媒體宣傳方式辦理者,係以宣導方式、內容、廣 度及效益分析評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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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求職防騙業務宣導(20%):以辦理研習、座談方式者,係指場次、參加人次、

預期績效之達成狀況評分;以媒體宣傳方式辦理者,係以宣導方式、內容、廣 度及效益分析評分

(三) 外勞管理(30%):

1.加強查察違法外國人(30%)。

2.查察計畫綜合評量(20%)。

(1)案件處理控管與聯繫:

受理「1955 外籍勞工二十四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派案,有無自交查日起於三十 日內(日曆日)完成且有明確認定結果。

有無建立與移民機關、警政機關、NGO 團體之聯繫機制或召開聯繫會議。

(2)案件紀錄完整性。

(3)配合中央政策及善用資訊系統:

有無建立外勞管理查察標準作業程序。

有無落實資訊系統即時管理外勞訪視案件,以利案件後續追蹤管理。

有無依本部函頒之「處最高罰鍰態樣」規定裁罰非法聘僱(容留)行蹤不明外勞 二人以上者或非法仲(媒)介行蹤不明外勞一人以上者。

3.外勞諮詢服務中心(30%):

4.諮詢計畫綜合評量(20%)。

(1)案件處理控管與聯繫:

受理「1955 外籍勞工二十四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派案,有無自交查日起於三十 日內(日曆日)完成且有明確認定結果。

有無結合移民機關、警政機關、NGO 團體建立外籍勞工輔導網絡系統。

(2)案件紀錄完整性:

有無按「受理外國人諮詢服案件(非勞資爭議)紀錄表」或「受理外國人申訴爭 議個案登記表」內容規定逐項填寫完整。

有無備存外勞諮詢服務員親往雇主處提供中、外勞母語國法令宣導文件及外勞 簽名等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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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就受理勞資爭議案件暨處理情形建立定期檢討機制。

(3)配合中央政策推動各項措施情形:

有無自行或勞務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外籍勞工安置處所。

有無協助提供本部編製外勞政令宣導資料並推廣周知。

有無依本部函頒之安置單位訪視執行計畫,進行訪視。

八、綜合評量:

(一)地區勞動力及產業結構分析與資料運用之整體規劃。

(二)前一年度考核建議改進事項之檢討及辦理情形。

(三)其他可資加分之事實(如配合中央推動各項政策之情形;各項專業性服務之持續研 究情形;各項服務之追蹤情形;就服人員專業成長情形;服務人員是否遵循標準作 業程序及使用評估量表等情形;辦理特定對象暨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相關計畫具創 新性或著有績效者等情形;各項法令宣導辦理情形;提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含性 別平等教育課程;檢討分析轄區內聘僱外國人聘僱之經常違法樣態,並於外勞查察 計畫、諮詢計畫與宣導業務之整體規劃因應對策;除依本部所訂之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訪察從事跨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計畫,按前一年度公告之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評鑑成績,達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訪查察目標件數外(訪查件數=轄 內 A 級仲介公司家數 X1 + B 級仲介公司家數 X2 + C 級仲介公司家數 X4)),尚有 特別成效等具體特殊表現。

九、本計畫考核小組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專家學者、本署相關單位(訓練發展組、

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就業服務組、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等派員組成,原則為 七至九人(至少應有二位以上非本署同仁擔任委員,並得邀請轄區內在地專家學者),

本署(綜合規劃組)擔任幕僚單位。

十、本計畫考核作業與流程如下:

(一)各地方政府就所屬上一年度各項計畫提報「基本資料表」及「執行績效及評分表」

等表件,原則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書面資料連同電子檔函送本署(格式如附件 1-1、

1-2 及 1-3),先由本署各相關業務組研提初審意見後,再進行實地考核。

(二)以各地方政府為單位進行實地訪視,實地訪視原則預定於每年四至六月間進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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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政府之實地考核時間另訂。

(三)原則預定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考核報告,並將辦理成果提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報 告。

十一、本計畫考核之結果及獎懲,依本部(署)訂定之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獎懲要點辦理。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署於每年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為落實本部(署)及就業安定基金重大政策,對於未能配合執行或執行成效不佳之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得視情節輕重,減列其下一年度補助額度,最高以分配額度之 5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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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102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考核指標及衡量標準--

一、行政性 (15 %)

考核項目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年度計畫依限提報 20%

依限提報計畫 逾期 3 日以內提 報計畫

逾期 4-6 日提報 計畫

逾期 7 日以 上提報計畫 計畫審查期間曾補件或修正者,每次扣 1 分(100 分為滿分,

以 100 分扣減)。

年度計畫之修正比例 10%

修正 2 次以上 之 修 正 ( 含 未 執行) 比率 9%

以下

修正 2 次以上之 修正(含未執行) 比率為 10% -19%

修正 2 次以上之 修 正 ( 含 未 執 行 ) 比 率 為 20%-29%

修正 2 次以 上之修正(含 未執行)比率 為 30%以上

註: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配合國家政策、社會經濟環境變更、

預算凍結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地方政府而作修正、調整或未 執行者,得提具體原因說明,經各計畫權責單位審定後,

不列入修正比例計算。

會計作業 40%

依限辦理核銷 逾期核銷比例 9%

以下

逾 期 核 銷 比 例 10% -19%

逾 期 核 銷 比 例 20%以上 1.本項採計範圍含所有就業安定基金之補助計畫(不限統籌

款,但所有身心障礙者計畫除外),且逾期或退件之次數採計 年度所有各期之核銷作業狀況。

2.核銷資料曾被退件者,每次扣 1 分(100 分為滿分,以 100 分扣減)。

3.逾期 3 個月以上核銷者,每案扣 3 分(100 分為滿分,以 100 分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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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項目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年度預算執行率 30%

核銷金額占總 核定金額比例 90%以上

核銷金額占總核 定 金 額 比 例 80%-89%

核 銷 金 額 占 總 核 定 金 額 比 例 70%-79%

核 銷 金 額 占 總 核 定 金 額 比例 69%以下

二、專業性 (70 %) (一) 職業訓練 (35%)

考核項目 職業訓練(35%)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掌握職訓需求及結合

地方產業特色,規劃 職前訓練

10% 訓練規劃有建 立作業規定,

落實執行,並 有具體成效及 持續改善。

訓練規劃有建立作 業規定,落實執行 並有成效;或雖無 建立作業規定,但 有落實執行,並有 具體成效及持續改 善。

訓練規劃有建立 作業規定,僅執 行部分項目;或 雖無建立作業規 定,但有落實執 行,並有具體成 效。

訓練規劃無建 立作業規定,

但有執行部分 項目。

註:本項指標包含下列四面向:

1.建立訓練規劃之標準作業流程規定。

2.透過如產業人力供需調查、失業或就業服務民眾需求、或地方 政府推動各項建設計畫等初級資料或次級資料蒐集結果,落實 執行訓練規劃。

3.訓練實施有具體成效(如就業率提升或其他由縣市政府自行舉 證之成效)。

4.持續檢討改善(如進行哪些訓練職類調整或修正等)。

開訓日均勻配置於年 度之各月份

5% 開訓日包含 8 個月以上

開訓日包含 6-7 個月

開訓日包含 4-5 個月

開訓日包含 3 個月以下 註:年度所開班次未達 8 班者,本項目不列入考核,全數併入「目

標人數達成率」計算。

目標人數達成率 5

目標人數達成 率達 95%-100%

目標人數達成率達 90%-94%

目標人數達成率 達 85%-89%

目標人數達成 率在 8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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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項目 職業訓練(35%)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註:目標人數達成率為「(實際開訓人數÷目標訓練人數)×100%」。

訓練單位及督導訓練 單位對參訓學員之篩 選及輔導機制建立情 形

10%

註:包含辦理訓練單位承辦業務人員及外聘教師研習、辦理職訓成果展 示、職訓宣導說明會、提供訓練單位資訊分享、有無退場審核機制 及職訓後之就業率等。

有建立對訓練 單位及督導訓 練單位對參訓 學員之篩選及 輔導機制,落 實執行,並有 具體成效及持 續改善。

有建立對訓練單 位及督導訓練單 位對參訓學員之 篩選及輔導機 制,落實執行並 有成效。

有建立對訓練 單位及督導訓 練單位對參訓 學員之篩選及 輔導機制,僅執 行部分項目。

無建立對訓 練單位及督 導訓練單位 對參訓學員 之篩選及輔 導機制,無 執行本項 目。

註:

1.對訓練單位的機制如:以通過 TTQS、運用本部(署)職訓機構評 鑑星等或將近年辦訓之訓練/就業績效列為評選指標等進退場之 篩選審核機制,及辦理相關研習/說明/座談/聯繫會報/檢討等會 議、辦理職訓成果展示/觀摩/表揚活動/經驗分享及提供訓練單 位資訊分享等相關輔導措施。

2.督導訓練單位對參訓學員之篩選及輔導機制如:於契約明定訓練 單位應建立錄訓條件及規範(筆試/口試/實作性向測驗/就業 意願/參訓必要性及需求性/參訓歷史等)、督導訓練單位應提 供學員訓前諮詢/心理測驗、訓中學習/生活/生涯輔導及訓後 創業諮詢/就業輔導等相關措施之具體作法。

落實對承訓單位不定 期訪查次數及對訪查 異常情形之追蹤處理

10%

所 開 班 次 平 均 訪 查率達 110%以上

所 開 班 次 平 均 訪 查率達 100%-109%

所 開 班 次 平 均 訪 查 率 達 90%-99%

所 開 班 次 平 均 訪 查 率 在 89%以 下 註:所開班次平均訪查率為「Σ[(該班次年度實際訪查次數÷年度

應訪查次數)×100%]/年度開班數」,訪查次數不含開訓、結 訓之次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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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項目 職業訓練(35%)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有建立作業規

定 , 落 實 執 行,並有具體 成效及持續改 善。

有 建 立 作 業 規 定,落實執行並 有成效。

有 建 立 作 業 規 定,僅執行部分 項目。

無建立作業規 定,無執行本 項目。

學員滿意度 5%

滿意度滿意程 度達 90%以上

滿 意 度 滿 意 程 度達 80%-89%

學 員 滿 意 度 滿 意程度達 70%

-79%

學員滿意度滿 意程度在 69%

以下

結訓學員就業率

(結訓後 3 個月) 45%

結訓學員就業 率達 60%以上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率達 55%-59%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率達 50%-54%

結訓學員就業 率在 49%以下 者:40%-49%:

60-69 分 30%-39%:

50-59 分 29%

以下:49 分以 下

職業訓練資訊系統 (TIMS)資料登錄完整

5%

TIMS 系統資料 登錄項目平均 數達 7.0 項以 上

TIMS 系統登錄 項 目 平 均 數 達 6.0-6.9 項

TIMS 系統登錄 項 目 平 均 數 達 5.0-5.9 項

TIMS 系統登錄 項目平均數在 4.9 項以下

註:

1.TIMS 資料登錄項目平均數=轄區各訓練班次資料登錄項目數總合

÷總訓練班數。

2.TIMS 資料登錄項目之完整性含下列 7 項:

(1)完成訓練機構基本資料、計畫申請資料、開班計畫轉入之登錄。

(2)完成報名名眾資料之登錄。

(3)完成師資、課程基本資料、排課資料之登錄。

(4)完成學員基本資料、轉班作業之登錄。

(5)完成勞保加/退保紀錄、職訓生活津貼申請紀錄之登錄。

(6)於結訓後 30 日內完成結訓學員基本資料卡(含學員滿意度)之 登錄,且未異動者。

(7)於每年 4 月 20 日前完成就業名冊(含就業率)之登錄,且未異 動者。

(11)

101

考核項目 職業訓練(35%)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職訓與就業的關聯情 形 5%

有進行職訓與 就業關聯之成 效 調 查 或 分 析,據此進行 相 關 改 善 措 施,並有具體 成效及持續改 善。

有進行職訓與就 業關聯之成效調 查或分析,並據 此進行相關改善 措施。

有 進 行 職 訓 與 就 業 關 聯 之 成 效 調 查 或 分 析,惟未據此進 行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無 進 行 職 訓 與 就 業 關 聯 之 成 效 調 查 或分析。

註:包括是否對訓後就業學員之職業與參訓職類之關聯性進行成效 調查或分析,以做為錄訓評估、課程規劃及訓練成效之檢討與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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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就業服務 (35%)

考核項目 就業服務(35%)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就業服務 或就業服 務臺績效 執行

就業服務基 本績效或各 分支計畫之 達成率

40%

1.求職求才 280-230 人次 2.就業媒合成功 55-45 人次 3.就業服務諮詢 300-250 人次 4.求職就業率達 48%-43%

1.求職求229-180 人次

2.就業媒合成功 44-35 人次 3.就業服務諮詢 249-200 人次 4.求職就業率達 42.5%-38%

1.求職求才 179-130 人次 2.就業媒合成功34 -25 人次

3.就業服務諮詢 199-150 人次 4.求職就業率達 37.5%-33.5%

1.求職求才129人次 以下

2.就業媒合成功24 人次以下

3.就業服務諮詢149 人次以下

4.求職就業率達33%

以下

已設有就業服務站之縣市政府且未能將各支計畫歸類於就業服務 宣導者,以各分支計畫之達成率之百分數為分數,最高分為 100 分

與當地就業服務中心、

站、臺合作連結度

10%

A、參與就業服 務中心區域聯 繫會報比例達 75%-100%

A、參與就業服 務中心區域聯 繫會報比例達 74%-50%

A、參與就業服 務中心區域聯 繫會報比例達 49%-25%

A、參與就業服 務中心區域聯 繫會報比例未 達 24%

6%

B、參與就業服 務中心、站、

臺主辦就業促 進、研習等相 關活動比例達 75%-100%

B、參與就業服 務中心、站、

臺主辦就業促 進、研習等相 關活動比例達 74%-50%

B、參與就業服 務中心、站、

臺主辦就業促 進、研習等相 關活動比例達 49%-25%

B、參與就業服 務中心、站、臺 主辦就業促 進、研習等相關 活動比例未達 24%

4% C、其他

(13)

103

考核項目 就業服務(35%)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就業歧視防制業務 20%

1.辦理研習座 談之場次及參 加人次達預期 績效90%-100

%;或宣傳方 式、內容、廣度 及效益達預期 績效90%-100

%。

1.辦理研習座談 之場次及參加人 次達預期績效80

%-89%;或宣傳 方式、內容、廣度 及效益達預期績 效80%-89%。

1.辦理研習座談 之場次及參加人 次達預期績效70

%-79%;或宣傳 方式、內容、廣度 及效益達預期績 效70%-79%。

1.辦理研習座談之 場次及參加人次達 預期績效69%-49

%;或宣傳方式、

內容、廣度及效益 達預期績效69%

-49%。

2.場次、參加人數 較上年度增加3 場或50%以上,

且達預期90 -100%。

2.場次、參加人數 較上年度增加2 場或30%以上,

且達預期80-89

%。

2.場次、參加人數 較上年度增加1 場或10%,且達 預期70-79%。

2.場次、參加人數較 上年度未增加者。

3.製作宣導資料 種類3 種(含)以 上(如手冊、DM、

DVD 等)。

3.製作宣導資料種 類2 種(含)以上 (如手冊、DM、DVD 等)。

3.製作宣導資料種 類1 種(含)以上 (如手冊、DM、DVD 等)。

3.未製作宣導資料。

4.該年度宣導 計畫類型含括4 種以上(如研習 座談、舞台戲 劇、影片研討、

媒體廣告、製作 宣導資料、網頁 遊戲等)。

4.該年度宣導計 畫類型含括3 種 以上(如研習座 談、舞台戲劇、影 片研討、媒體廣 告、製作宣導資 料、網頁遊戲 等)。

4.該年度宣導計 畫類型含括2 種 以上(如研習座 談、舞台戲劇、影 片研討、媒體廣 告、製作宣導資 料、網頁遊戲 等)。

4.該年度宣導計畫 類型為單一種類。

(14)

104

考核項目 就業服務(35%)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求職防騙業務宣導 20%

1.辦理研習座 談之場次及參 加人次達預期 績效90%-100

%;或宣傳方 式、內容、廣度 及效益達預期 績效90%-100

%。

1.辦理研習座談 之場次及參加人 次達預期績效80

%-89%;或宣傳 方式、內容、廣 度及效益達預期 績效80%-89%。

1.辦理研習座談 之場次及參加人 次達預期績效70

%-79%;或宣傳 方式、內容、廣 度及效益達預期 績效70%-79%。

1.辦理研習座談之 場次及參加人次達 預期績效69%-49

%;或宣傳方式、

內容、廣度及效益 達預期績效69%

-49%。

2.場次、參加人數 較上年度增加3 場或50%以上,

且達預期90 -100%。

2.場次、參加人 數較上年度增加 2 場或30%以 上,且達預期 80-89%。

2.場次、參加人 數較上年度增加 1 場或10%,且 達預期70-79%。

2.場次、參加人數 較上年度未增加 者。

3.製作宣導資料 種類3 種(含)以 上(如手冊、DM、

DVD 等)。

3.製作宣導資料 種類2 種(含)以 上(如手冊、DM、

DVD 等)。

3.製作宣導資料 種類1 種(含)以 上(如手冊、DM、

DVD 等)。

3.未製作宣導資 料。

4.該年度宣導 計畫類型含括4 種以上(如研習 座談、舞台戲 劇、影片研討、

媒體廣告、製作 宣導資料、網頁 遊戲等)。

4.該年度宣導 計畫類型含括 3 種以上(如研 習座談、舞台戲 劇、影片研討、

媒體廣告、製作 宣導資料、網頁 遊戲等)。

4.該年度宣導計 畫類型含括2 種 以上(如研習座 談、舞台戲劇、

影片研討、媒體 廣告、製作宣導 資料、網頁遊戲 等)。

4.該年度宣導計畫 類型為單一種類。

(15)

105

(二) 外勞管理 (30%)

考核項目 外勞管理(30%)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加強查察 違法外國

人 30%

總查察案件 率 ( 含 白 領 查 察 案 件 數)

70% 總查察案件率達 100%以上

總 查 察 案 件 率 80%-99%

總 查 察 案 件 率 60%-79%

總查察案 件率 59%

以下

查 獲 違 法 案件率(含 白 領 違 法 案件數)

30% 查獲違法案件率達 100%以上

查獲違法案件率 80%-99%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率 60%-79%

查獲違法 案 件 率 59%以下

一、訪視案件計算原則:

(一)家庭類:1.訪視家庭類雇主 1 戶,得予 1 件列計。2.「訪 視無人在家」、「被看護人一方不在」、「外勞一方不 在」之案件得予 0.5 件列計,後續應 10 日內安排再度訪 視,經續查完成並製作訪視紀錄表以示結案者,得予 1.5 列計。

(二)事業單位:1.外勞人數未滿 50 人,得予 1 件列計。2.外 勞人數達 5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者,得予 2 件列計。3.外 勞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得予 3 件列計。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訪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1 家,得予 3 件列計;如須配合訪視雇主及外籍勞工案件,案件列計 參照前一、二項列計。

二、文件審查內容:

(一)執行家庭類、事業單位例行訪視案件應逐案填寫「外籍 勞工業務檢查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外籍勞工 費用調查表」。

(二)執行家庭類、事業單位通報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案件,

除須填寫前第(一)項表格外,另須逐案填寫「外國人生 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執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逐案填寫「訪查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紀錄表」;如須額外配合訪視雇主及外籍勞工案 件,文件表格參照前(一)、(二)項規定。

三、違法案件認定:1.須經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裁罰處 分確定(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依法辦理限期改善等行政指 導案件,或依法移送地檢署刑事偵察案件,業己依法就違

(16)

106

考核項目 外勞管理(30%)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法事實予以職權認定者,同意納入違法案件列計,該等案 件必須提供書面公文作為佐證;另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

依法應處罰鍰而未予裁罰處分者,該等案件不予列計違法 案件數。2.違法案件包含(1)查獲非法聘僱(容留)行蹤不明 外勞之雇主、非法媒介之仲介人員及非法工作之行蹤不明 外勞。(2)自行查獲或配合移民機關或警察機關查獲雇主非 法聘僱或容留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工作屬實者。(3)自行或配 合移民機關、警察機關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

四、違法案件計算原則:

(一) 查獲且經裁罰處分,查獲 1 件得予 3 件列計總查獲違法 案件數。

(二) 依本部訂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 案件製作談話紀錄」製作詢問筆錄或談話紀錄,並經裁罰 處分者,1 件得予 5 件列計總查獲違法案件數。

五、另依本部(署)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 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談話)作業要點」,委託非營利 組織指派陪同通譯人員協助外勞接受詢問(談話)製作談話 紀錄,每製作筆錄 1 份者,得予 5 件列計總查獲違法案件 數。

查察計畫綜合評量 20%

一、案件處理控管與聯繫:(5%)

(一)受理「外籍勞工 24 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派案,有無自交查日起於 30 日內(日曆日)完成且有明確認定結果。(3%)(受理案件平均處理 天數為 30 日,平均結案率達 80%(含)以上者,給予 3 分列計,未 達規定者,不予計分。)

(二)有無建立與移民機關或、警政機關或、NGO 團體之聯繫機制或召開 聯繫會議(2%)。

二、案件紀錄完整性:(7%)

(一)有無按「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外籍勞 工費用調查表」內容規定逐項填寫完整。(4%) (抽查 10 件,10 件依規定填寫完整者,給予 4 分列計;如查有 1 件未依規定填寫者,

不予計分。)

(二)有無依照本部所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 製作談話紀錄應注意事項」標準程序製作記錄。(3%) (抽查 10 件,10 件依規定填寫完整者,給予 3 分列計。不足 10 件者,全數 查核;未依規定填寫者,不予計分。)

三、配合中央政策及善用資訊系統(8%)

(一) 有無建立外勞管理查察標準作業程序。(3%)

(17)

107

考核項目 外勞管理(30%)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二) 有無建置資訊系統即時管理外勞訪視案件,以利案件後續追蹤管 理。(2%)

(三) 有無依本部(署)函頒之「處最高罰鍰態樣」規定裁罰非法聘僱(容 留)行蹤不明外勞 2 人以上者或非法仲(媒)介行蹤不明外勞 1 人以 上者。(3%)

外勞諮詢 服務中心

30%

勞 資 爭 議 結案率

45% 爭議案件結案率 達 90%-100%

爭 議 案 件 結 案 率 80%-89%

爭 議 案 件 結 案 率 70%-79%

爭議案件 結案率 69%以下 有關爭議案件處理件數之計算認定標準,須含「外勞勞資爭議個 案登記表」、召開外勞、雇主及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等 3 方 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如未召開會議,以電話協調處理,須 檢附調處公文書或電話協調紀錄等作為佐證。

外勞諮詢 服務案件 率

25% 諮詢服務案件率達 100%以上

諮詢服務案件率 80%-99%

諮詢服務案件率 60%-79%

諮詢服務案 件率 59%以

下 1.以電話、書信、傳真或面洽方式受理者,以服務人次計算(電

話 1 通以 1 次計算)。

2.外勞諮詢服務人員如主動親往雇主處宣導法令規定,對外勞作 個別或直接諮詢服務者,可列計服務人次,惟須檢附中、外勞 母語國法令宣導證明文件及外勞簽名紀錄,以作為親訪之佐證 資料。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案 件 率

30% 終止契約驗證案件 率達 100%以上

終止契約驗證案 件率 80%-99%

終止契約驗證案 件率 60%-79%

終止契約驗 證案件率

59%以下 辦理終止契約驗證案件,須有專屬卷宗檔,不得重覆納入諮詢服 務案件列計。

諮 詢 計 畫 綜合評量

20%

一、案件處理控管與聯繫:(5%)

(一)受理「1955 外籍勞工 24 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派案,有無自派案日起於 30 日內(日曆日)完成且有明確認定結果。(3%)(受理案件平均處理天數為 30 日,平均結案率達 80%(含)以上者,給予 3 分列計,未達規定者,不予計分。) (二)有無結合移民機關、警政機關、NGO 團體建立外籍勞工輔導網絡系統(2%)。

二、案件紀錄完整性:(7%)

(一)有無按「受理外國人諮詢服案件(非勞資爭議)紀錄表」或「受理外國人申訴 爭議個案登記表」內容規定逐項填寫完整。(3%)(抽查 10 件,10 件依規定填 寫完整者,給予 3 分列計;如查有 1 件未依規定填寫者,不予計分。) (二)有無備存外勞諮詢服務員親往雇主處提供中、外勞母語國法令宣導文件及外

(18)

108

考核項目 外勞管理(30%)

權數

衡 量 標 準

100-90 89-80 79-70 69 以下 勞簽名等佐證資料。(2%)(抽查 10 件,10 件依規定填寫完整者,給予 2 分列 計。不足 10 件者,全數查核;未依規定填寫者,不予計分。)

(三)有無就受理勞資爭議案件暨處理情形建立定期檢討機制(2%)。

三、配合中央政策推動各項措施情形:(8%)

(一)有無自行或勞務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外籍勞工安置處所。(3%)(該項計畫須經內 部文件簽奉核定後,始得列計分數,並請提供文書資料作為佐證。)

(二)有無依「本部(署)函頒之之安置單位訪視執行計畫」進行訪視安置單位(3

%)。

(三)有無協助提供本部編製外勞政令宣導資料並推廣周知。(2%)

(三) 綜合評量 (15 %)

考核指標 權數% 衡 量 標 準

綜合評量 15%

(一)地區勞動力及產業結構分析與資料運用之整體規劃。

(二)前一年度考核建議改進事項之檢討及辦理情形。

(三)其他可資加分之事實(如配合中央推動各項政策之情形;各項專業 性服務之持續研究情形;各項服務之追蹤情形;就服人員專業成長情 形;服務人員是否遵循標準作業程序及使用評估量表等情形;辦理特定 對象暨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相關計畫具創新性或著有績效者等情形;各 項法令宣導辦理情形;提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檢討分析轄區內聘僱外國人聘僱之經常違法樣態,並於外勞查察計畫、

諮詢計畫與宣導業務之整體規劃因應對策;除依本部(署)所訂之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訪察從事跨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計畫,按前 一年度公告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成績,達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訪 查察目標件數外(訪查件數=轄內 A 級仲介公司家數 X1 + B 級仲介公司 家數 X2 + C 級仲介公司家數 X4),尚有特別成效等具體特殊表現

(19)

109

附件 1-2

102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基本資料--

壹、機關基本資料表

機關名稱

聯絡人 職稱

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

e-mail

貳、上年度建議事項及後續具體改善結果

上年度建議改善事項 後續具體改善結果

參、 推展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外勞管理相關業務之特色與創新作法、優勢、

困難、建議、與上年度相比業務推展進步之處 一、 特色與創新作法

二、 優勢 三、 困難 四、 建議

五、與上年度相比,業務推展進步之處

(20)

110

附件 1-3

102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執行績效及評分表--

提報單位:

考核指標

及權重 考核項目 權數

% 執行績效說明 受評單位 自評

發展署初評 (由綜合規劃組評分)

考核小組 評分

行政性 (15%)

年度計畫

依限提報 10%

委員無須 評分

年度計畫之

修正比例 10%

會計作業 50%

年度預算

執行率 30%

行政性加權後合計 (A)

(21)

111

考核指標

及權重 考核項目 權數

執行績效 說明

受評單位 自評

發展署初評 (訓練發展組初評分)

考核小組 評分

專業性 (70%)

職 業 訓 練 35

掌握職訓需求及 結合地方產業特 色,規劃職前訓 練

10%

開訓日均勻配置 於年度之各月份

5%

目標人數達成率 5%

訓練單位及督導 訓練單位對參訓 學員之篩選及輔 導機制建立情形

10%

落實對訓練單位 不定期訪查次數 及對訪查異常情 形之追蹤處理

10%

學員滿意度 5%

結訓學員就業率 45%

職業訓練資訊系 統(TIMS)資料登 錄完整性

5%

職訓與就業的關 聯情形

5%

職業訓練考核項目加權後合計(甲)

(a*35%)

(22)

112

考核指標

及權重 考核項目 權數

執行績效 說明

受評單位 自評

發展署初評 (就業服務組初評分)

考核小組 評分

專業性 (70%)

就 業 服 務 35

就業服務或就 業服務臺績效 執行

40%

與當地就業服 務中心、站、

臺合作連結度

20%

就業歧視防制

業務 20%

求職防騙業務

宣導 20%

就業服務考核項目加權後合計(乙)

(b*35%)

(23)

113

考核指標

及權重 考核項目 權數

執行績效 說明

受評單位 自評

發展局初評 (管理組初評分)

考核小組 評分

專業性 (70%)

外 勞 管 理 30

% 加強 查察 違法 外國 人 30%

總 查 察 案 件 率(含白領查 察案件數)

21%

查獲違法案 件 率 ( 含 白 領違法案件 數)

9%

查察計畫綜合評量 20%

20%

外勞 諮詢 服務 中心 30%

爭 議 案 件 結 案率

13.5

% 外勞諮詢服

務案件率

7.5

% 終止契約驗 證案件率 9%

諮詢計畫綜合評量

20% 20%

外勞管理考核項目加權後合計(丙)

(c*30%)

專業性加權後合計(B) 【(甲+乙+丙)*70%】

(24)

114

考核指標

及權重 考核項目 權數

執行績效 說明

受評單位 自評

發展署 初評

考核小 組評分

綜合 評量 (15%)

地區勞動力及產業結構分析與資

料運用之整體規劃。

5%

前一年度考核建議改進事項之檢

討及辦理情形。

5%

其他可資加分之事實(如配合中 央推動各項政策之情形;各項專 業性服務之持續研究情形;各項 服務之追蹤情形;就服人員專業 成長情形;服務人員是否遵循標 準作業程序及使用評估量表等情 形;辦理特定對象暨就業弱勢者 就業服務相關計畫具創新性或著 有績效者等情形;各項法令宣導 辦理情形;提供服務人員在職訓 練(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檢討 分析轄區內聘僱外國人聘僱之經 常違法樣態,並於外勞查察計 畫、諮詢計畫與宣導業務之整體 規劃因應對策;除依本部(署)所 訂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訪察從 事跨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執行計畫,按前一年度公告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成績,達 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訪查察目 標件數外(訪查件數=轄內 A 級仲 介公司家數 X1 + B 級仲介公司家 數 X2 + C 級仲介公司家數 X4),

尚有特別成效等具體特殊表現)。

5%

綜合評量加權後合計(C) 總 計 (A+B+C)

附註:考核小組評分若有高於 95 分(含)以上或低於 69 分(含)以下,應於「考核小組評分」欄 敘明理由。

受評單位執行補助計畫補充說明

(25)

115

102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考核獎懲要點--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 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第柒點規定,特定本考核獎懲要點。

二、考核時間:每年六月底前舉行完畢,必要時得變更或延長之。

三、考核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一)考核成績逹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考核成績逹八十分(含)以上者為甲等。

(三)考核成績逹七十分(含)以上者為乙等。

(四)考核成績逹六十分(含)以上者為丙等。

(五)考核成績逹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四、考核成績評定後,依成績高低獎勵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性獎懲方式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功一次。

(二)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獎二次。

(三)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獎一次。

(四)成績列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改善計畫,送本署審議,

如仍維持原考核成績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申戒一次。

(五)成績列丁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改善計畫,送本署審議,

如仍維持原考核成績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小過一次。

五、最佳創意獎:依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含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外 勞管理三項類別(屬性),分別就其創意或獨特性、計畫之預期成效、多樣性、效益 性、應用性、顧客導向等多面向進行評量,經評定足可供全國學習者,列為「最佳 創意獎」獎之候選名單,再經本署召集考核小組委員針對上開候選名單,加以討論,

以 超過與會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最佳創意獎」之獲 獎單位,並給予一定之獎勵。

六、除行政性獎懲外,另視考核當年度之經費編列情況,按情節給予成績優異及獲最佳

附錄二

(26)

116

創意獎之縣市政府一定金額之獎金(或等值獎品)。

七、考核成績評定後,依成績高低獎勵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獲得優等之縣(市)政府,其補助款之增加額度及補助方式,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辦理。

(二)總評成績列丙、丁者,其下一年度補助減列額度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 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辦理。

(三)總評成績列為丙、丁等之地方政府,應依據考核報告之建議事項,於考核結果通知 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研提下一年度具體改善措施,並函報本署備查,其改善情形 列入次年考核重點。

八、本要點,自公布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

(27)

117

就安基金補助案績效考核計畫最佳創意獎評核參考表

評核項目 效益性 創新性 應用性 顧客導向

說明

計 畫 案 採 行 前 後 產 生 之 效 益 比 較 (包括有形、無形 效 益 及 其 他 特 殊 成果或附加價值)

計 畫 案 所 具 創 新 程度,例如有無類 似、相關獲相同案 例可循

所 具 構 想 及 措 施 的影響層面

顧 客 對 於 計 畫 案 措施之滿意度

分項總分 35 分 25 分 20 分 20 分

評 分 標 準

100-90

採 行 後 效 益 較 未 採行時高 90%以 上者

無案例可循,且不 須增加經費者

配 合 施 政 方 針 或

施政計畫者 非常滿意

89-80

採 行 後 效 益 較 未 採行時高 80%至 89%者

無案例可循,惟須 增加巨額經費者

配 合 主 管 法 令 規

章者 相當滿意

79-70

採 行 後 效 益 較 未 採行時高 70%至 79%者

無案例可循,惟須 增加少許經費者

配 合 機 關 組 織 或

行政管理者 頗為滿意

69-60

採 行 後 效 益 較 未 採行時高 60%至 69%者

有 類 似 案 例 可 循 者

配 合 業 務 推 動 方

法或執行技術者 尚稱滿意

59-1

採 行 後 效 益 較 未 採行時低於 59%

以下者

有 相 關 案 例 可 循 者

配合工作環境、工 作 品 質 或 服 務 品 質者

稍感滿意

備註

1.有具體資料可 資佐證

2.敘明實質可量 化效益或無形 效益

須 有 具 體 資 料 可 資佐證

須 有 具 體 資 料 可 資佐證

須 有 具 體 資 料 可 資佐證

(28)

118

就安基金補助案績效評鑑計畫最佳創意獎評核表

機關名稱 縣(市)政府 局(處) 計畫

類別 □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外勞管理 計畫案名稱

聯絡人 電話 E-mail 評核項目 項目說明 分項

總分 分項說明 自評

得分

發展署 分項得分

效益性

計 畫 案 採 行 前 後 效 益 比 較

35 分

創新性

計 畫 案 創 新 程 度 , 有 無 類似案例

25 分

應用性

所 提 構 想 及 措 施 之 影 響 層面

20 分

顧客導向

顧 客 對 計 畫 案 措 施 之 滿 意度

20 分

得分總計

自 評 評核意見

發展署 評核意見 考核委員 評核意見 備註:

1.請依「就安基金補助案績效考核計畫最佳創意獎評核表」進行評分。

2.分項說明之字數以 500 字至 800 字為原則。

(29)

119

102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考核時程表

序號 單位 考核日期

1 宜蘭縣政府 6 月 25 日(三) 2 新北市政府 6 月 26 日(四) 3 苗栗縣政府 6 月 30 日(一) 4 嘉義縣政府 7 月 1 日(二) 5 澎湖縣政府 7 月 2 日(三) 6 彰化縣政府 7 月 4 日(五) 7 嘉義市政府 7 月 7 日(一) 8 新竹市政府 7 月 8 日(二) 9 台東縣政府 7 月 9 日(三) 10 新竹縣政府 7 月 10 日(四) 11 基隆市政府 7 月 14 日(一) 12 花蓮縣政府 7 月 15 日(二) 13 台中市政府 7 月 16 日(三) 14 屏東縣政府 7 月 18 日(五) 15 連江縣政府 7 月 21 日(一) 16 桃園縣政府 7 月 22 日(二) 17 台北市政府 7 月 25 日(五) 18 南投縣政府 7 月 28 日(一) 19 金門縣政府 7 月 29 日(二) 20 雲林縣政府 7 月 30 日(三) 21 高雄市政府 7 月 31 日(四) 22 台南市政府 7 月 31 日(四)

附錄三

(30)

120

102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考核行前說明會 會議紀錄

一、 時間:103 年 6 月 18 日(三) 上午 10 時 30 分

二、 地點: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7 號 9 樓(台北律師公會第一會議室) 三、 主席: 蔡副署長孟良 記錄:林明怡 四、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 主席致詞:略 六、 主辦單位說明:

(一) 今年考核指標修正,主要有 2 大項:

1. 行政性:(1)年度計畫修正比例,調整為可修正 2 次以上 (2)會計作業,原權數為 50%,調整為 40%

2. 原「辦理特定對象暨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相關計畫」屬就業服務評核項 目,今年不單獨提列,調整至綜合評量中做為加分項目指標。

(二) 為響應環保無紙化,現場查核「外勞管理」相關佐證資料時,受評單位 可用電腦方式報告;其他查核項目則維持用書面方式呈現。

(三) 因訪視時間有限,建議現場查核資料,委員可先內部分工進行審查 七、 討論事項

(一) 討論考核作業須知手冊內容相關事項,包含行程安排、實地考核進行方式 和考核指標等項目。

結論:依原規劃辦理

八、 臨時動議(建議事項):

(一) 蔡副署長孟良:

1. 未來各縣市分署也可擔任考核角色,而非列席者。

2. 關於訓後就業率,針對各位委員提供意見總結,建議未來可以勞保來勾 稽認定;另,5 人以下公司,可利用就業真實性來做查核,另也搭配權

附錄四

(31)

121

重配置來做區隔,以鼓勵地方政府提升訓後就業率。

(二) 陳委員奕帆:簡報內容中,第 9 頁「目標人數達成率」考核內容筆誤,請 修正。

(三) 辛委員炳隆:

1. 簡報中提到的「考核小組成員分工」,其內容並非提到分工內容,建議 可調整為「考核小組成員組成」

2. 「結訓學員就業率」考核方式易產生弊端,今年考核方式也無修正,建 議未來可調整權重比率。

(四) 訓練組楊科長明傳:

關於訓後就業率,今年考核方式如下:

1. 內部利用人工判讀和系統來做勾稽,透過統計資料分析和下半年訓後就 業率調查來做考核。

2. 在地方政府部分,透過實地訪視或電話訪查紀錄來進行查核。

(五) 成委員之約:

在訓後就業率部分,5 人以下查核方式容易有盲點,建議可用勞保來做勾 稽

(六) 陳委員聰勝:

1. 有關分署代表擔任考核委員部分,表示認同,建議可清楚其擔任角色定 位明確即可。

2. 5 人以下查核方式,透過事實認定項目來考核,以減少作假弊端。

九、散會 (11:30)

(32)

122

各場次實地訪視綜合座談會議紀錄 目 錄

基隆市政府 ... 123 新北市政府 ... 129 臺北市政府 ... 135 桃園縣政府 ... 146 新竹縣政府 ... 151 新竹市政府 ... 156 苗栗縣政府 ... 161 臺中縣政府 ... 168 彰化縣政府 ... 177 南投縣政府 ... 183 雲林縣政府 ... 188 嘉義縣政府 ... 194 嘉義市政府 ... 201 臺南市政府 ... 209 高雄市政府 ... 216 屏東縣政府 ... 224 宜蘭縣政府 ... 230 花蓮縣政府 ... 236 臺東縣政府 ... 242 澎湖縣政府 ... 250 金門縣政府 ... 256 連江縣政府 ... 262

附錄五

(33)

123

102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基隆市政府綜合座談紀錄

一、時間:103 年 7 月 14 日(一)下午 2:00 二、地點:基隆市政府 4 樓禮堂

三、主席:勞動力發展署 尤科長舜仁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表) 記錄:鄭秀苓 五、主席致詞:略

六、委員建議事項:

(一)陳委員聰勝

1. 基隆市政府勞工處在工作過程中的多項紀錄具體實在,可見工作同仁的 用心,這些紀錄可成為進一步追求進步的基石,以及同仁工作研習的寶 貴資源。

2. 基隆市政府勞工處在人力及預算經費不足條件下,規劃利用地域資源網 路提升執行能量,具備正面思考及積極態度。

3. 上年度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或本年度工作項目績效的表現,都側重結 果面及其數字,建議能增加與上年度的比較、本年度的創新和改進作法,

本年度成果之評估及進一步的改善建議,俾顯現其深度與完整性。

4. 於職業訓練方面,基隆市政府提出承訓單位之條件不理想,就業機會開 拓不足等缺點,可惜未進一步提出原因探討及改善建議,建議列為未來 努力重點。

5. 本案多項計畫之執行及績效皆屬基礎面的描述,為期執行能有深度及掌 握績效;建議可參用公共政策理論架構(行政學界)、CIPP 研究架構(教 育學界)來規劃、執行、評估及回饋。

(34)

124

6. 為提升及掌握職業訓練在本案的角色及貢獻,建議研究(1)強化承訓單位 的能力條件,除現有 TTQS 要求外,鼓勵及輔導能根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 許可及管理辦法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2)訓練班次應根據就業市場人 力需求做規劃(3)追蹤落實結訓學員的就業狀況(4)鼓勵及帶動技職體系 學校(實習工廠)+同業公會(資方)、職業工會(勞方)團體+政府支持經費、

行政指導及建構統合機制,主動推動成立量多質優的訓練機構(包括固定 性及移動性),奠定職訓績效的基礎(新北市政府 101 年度已有不錯案 例) 。

7. 各項目的滿意度調查,除量化外,建議能增強對質化資料的建立(例如對 計畫內容、工作執行、相關資源整合利用,以及對現有作法的改善建議 等項目),俾增加了解的深度,提升參考價值。

8. 基隆市政府為有效運用有限的工作人力及經費,建議能與北基宜花勞動 力分署共同研商建構分工與合作機制,(包括橫向與縱向的工作項目),

冀以最少的資源創造最大的效果。

(二)邱委員孟堯

1. 相較 101 年度,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外勞管理各方面皆有進步,但簡 報卻未呈現 102 年度與 101 年度之比較,建議日後考核時可呈現。

2. 針對職業訓練方面的結訓學員就業率達 65.96%,較 101 年 52.54%其成 長幅度提升了 12.55%;學員滿意度 101 年度未達 80%, 102 年度也提升 至 81.1%。顯見投入後是有價值的。

3. 職訓學員的滿意度雖然提升到 81.1%,但整體來看,7 班中有 3 班滿意 度低於 80%;另同時承辦二個職訓班的單位滿意度分別是 91.8%及 73%,

顯現極大的反差。建議持續要求承訓單位在課程安排、師資邀約或設施 設備等項目予以調整改善。

4. 建議加強對承訓單位不定期查訪及異常現象處理之機制,以確切掌握承 訓單位相關的辦訓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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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就業服務方面,因市府未設就業服務台,但與當地就業中心合作連結 度高,值得肯定。

6. 在外勞管理方面,就 102 年考核前後比較,外勞爭議處理之紀錄有明顯 進步。另在裁罰案件,能分析外勞爭議案件增加之原因,再針對裁處案 件較多的違法事件,加強宣導。

7. 市府在 102 年度預算執行率為 85.68%,相較 101 年度的 89.58%落後,

建議應加強計畫之執行率達成,以落實勞動部就安基金運用之精神。

(三)馬委員海霞

1. 針對職業訓練方面,市場的人力需求與求職者職能之間若有落差,亦會 影響就業率;建議日後開辦職業訓練前,先了解市場供需之狀況,建議 先做訓練前的需求調查。

2. 在看到職業訓練之滿意度調查後,可以感受到學員在各項調查皆相當認 真填寫與表達其感受,建議要求提供職訓的單位針對學員之表達意見,

具體提出改善的措施及追蹤。

3. 建議市府日後在委託職訓業務時,應要求廠商需提出教學環境、教材難 易度或教學內容等改善之重要缺失。

4. 針對受理民眾電話諮詢內容中,可發現申訴廠商不實徵才之案件不少,

建議去探討哪些廠商從事不實之徵才,繼續深入了解實際狀況,以保障 勞工之權益。

(四)劉委員進發

1. 針對市府建置「基隆市職業訓練就服網」結合本市承訓單位及連結市府 社政勞政單位合一共 18 個單位,提供勞工法規、勞工獎勵、徵才活動、

職缺公告、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等相關最新資訊,值得肯定與獎勵。

2. 在職業訓練部分,102 年度整體平均就業率 65.4%,較上年度 52.57%成 長 12.84%,整體有明顯進步,達成就業效果,應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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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針對 102 年度外勞受理爭議案件及結案案件,比 101 年度減少 56 件,明 顯有積極改善,值得肯定。

4. 針對規劃開辦不動產專業培訓課程,拜訪承訓單位了解未能協助提供課 程需求,建議應做後續追蹤改善,詳細說明處理狀況。

5. 針對 102 年度總預算總執行率 89.86%比 101 年度總預算執行 88.95%有 進步,但失業者職業訓練執行率為 81.25%,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促進就 業宣導執行率為 67.6%,較為偏低,建議應再強化行政作業程序會更佳。

6. 針對職業訓練方面,近年來市府輔導多家新承辦單位,對於行政作業多 不熟悉如 TIMS 系統作業、系統之操作等,建議多召開 TIMS 工作人員說 明會,並建立參訓手冊以利訓練單位對參訓學員之篩選,及輔導本市各 總工會成立職訓中心,以獎勵辦訓能力提升及就業機制建置。

7. 針對外勞管理 102 年度查獲藍領外勞違法案件較 101 年度增加 10 件,建 議強化法令的宣導效果,降低違法情形。並針對雙方協議後達成和解之 案件,亦能持續追蹤關注。

(五)謝委員銘欽

1. 針對市府在職業訓練滿意度從 101 年度為 77.5%,102 年度已提升至 81.1

%。訓後就業率從 101 年度之 52.5%,提升至 102 年度 65.5%,感到欽 佩。

2. 市府於 102 年度在境內 6 個科學園區內提供基隆就業中心設置分站,足 見與當地就業中心之連結度非常高。

3. 訓後就業率於 102 年度為 65.5%,較 101 年度 52.5%,提高 13%,建議 針對主辦單位及承訓單位所提供哪些新的輔導措施或機制可具體敘明,

並對未就業原因予以分析,俾作為下年度之擬定計畫之參考。

4. 對於承訓單位不定期訪查之異常情形,未見追蹤與處理情形。建議應落 實異常處理之機制,以收具體成效及持續改善的目標。

5. 對於就業歧視防治業務及求職防騙等業務宣導,其媒體方式的宣導規劃,

(37)

127

建議有量化之效益分析資料呈現。

(六)陳委員世昌

1. 102 年職業訓練之訓後就業率較 101 年有所成長;且「要求辦訓單位蒐集 相關職類人力需求的事業單位職缺承諾」的做法,值得肯定。惟對於辦 訓單位訓後就業成效的追蹤,建議應同時留意提出職缺承諾的事業單位 其實際進用情形,以確認辦訓單位所掌握人力需求的有效性。

2. 針對許多工作項目之辦理結果,建議留下書面紀錄或及時於 TIMS 系統上 完成登錄,以利工作進度管控。如:輔導、結合及開發新訓練單位的活 動之記錄、不預告訪視活動之紀錄等。

3. 回應市府所提出建議一,分署辦理相關研習活動,可視研習活動之內容 性質研議提供縣市政府及委訓單位共同參與。

4. 回應市府提出建議四,針對職業訓練業務人員加班費之補助時數如有不 足,市府可提出具體需求原因素,於規劃控管作業費額度內,專案提報。

(七)侯委員松延

1. 求職防騙宣導業務多為電子媒體宣導,較缺乏實體的宣導活動,且多集 中於 6-7 月辦理,其他月份(如寒假)則較少宣導作為。建議多與學校合 作,並善用其他多元管道,讓資源有效分配,以提高宣導效果。

2. 就業歧視防制業務之作法僅辦理 1 場次宣導會及相關電視廣告,且均集 中於年底(10-12 月)始辦理,效果有限。建議可與國小合作,運用「家庭 聯絡簿」的機制發送相關文宣,供家長參考,提高宣導效果。

3. 就業歧視防制業務會因人員請假而有延遲現象,建議適時調整並建立代 理人制度,以利業務順利進行。

(八)葉委員明如

1. 建議加強對外籍漁工之訪視及辦理聯繫會報,對漁工的岸上生活照顧服 務、自由結社權及在臺工作權部分,多予關注,亦是勞動部今年在 NGO 團體或是國際關注議題上,大力推動之議題。

(38)

128

2. 除宣導海報外,可配合外勞來源國之節慶活動結合基隆地方觀光,加強 外勞在臺工作權益及生活照顧之宣導。

3. 對於勞資爭議如涉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如從事許可外工作,或雇主未全 額直接給付工資部分,應先另予查察有無違法情節並予以即時查處,不 宜以協調會議方式解決。

4. 勞資爭議之協調或調解之會議主持人,請勿以具仲介工會或仲介身分者 為之。

5. 回應市府提出建議五、建議六、針對希望就安基金補助人力問題,建議 實際考量查察計畫性質與查察內容,於年度編列計畫時,礭有需求考量 時始以業務承攬計畫提出,本署會作通盤評估。

七、基隆市政府回應與建議

對於今天各委員提出各項有關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外勞管理部分,除了有詳 實的記錄之外,內部工作團隊亦會充分檢討與改善,作為後續規劃之參考依據。

八、主席宣達(裁示)事項

1. 有關 104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計畫,已於本(103)年 6 月 25 日召開提案說明會議,請參考本次訪視委員所提意見,於本年 7 月 30 日前 將計畫送轄區分署進行審查。

2. 針對市府提出建議一、多開辦本項業務計畫之相關研習與交流活動。本計 畫將於考核結束後辦理三天兩夜之觀摩暨研習會,並加強後續相關研習活 動之規劃辦理。

3. 有關市府提出建議四、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加班費之補助,可否多於現今 補助的時數比照外勞管理業務人員方式。建議如有特殊需求可另案申請。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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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計畫績效考核計畫

新北市政府綜合座談紀錄

一、時間:103 年 6 月 26 日(四)上午 9:00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 7 樓 0736 會議室 三、主席:謝局長政達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表) 記錄:鄭秀苓 五、主席致詞:略

六、委員建議事項:

(一)張委員吉成

1. 針對職訓與就業關聯性,自行依職類和工作內容訂定認定指標,並針對 兩者的關聯性進行相關性分析和報告,且採行產訓合作方式開班,使職 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關聯性結合,以提升職訓與就業的關聯性值得嘉許。

2. 針對承訓單位不定期訪視,已訂有訪視及異常情形追蹤處理作業流程,

並實際查察有異常的班級如:禮儀師職能培訓班。

3. 針對就業服務、求職防騙宣導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訪視等各項業務,均 績效卓著。

4. 針對職訓參訓學員,無就業經歷參訓者,須自付 20%費用部分,在法規 未正式允許前,建議能以其他途徑彈性處理,盡可能協助解決。

(二)張委員坤維

1. 新北市政府業已建立相當完備的職業訓練規劃SOP,同時除了運用就 業安定基金經費外,市政府也投入相當多預算辦理職業訓練,102 年度總 共辦理 166 班次職業訓練,實屬不易,而且有的是委辦,有的是自辦,

但在自評資料及簡報中並看不出這些不同辦理方式是否有不同的績效,

(40)

130

建議來年能將不同預算及不同辦理方式的職業訓練成果分別列出總表,

俾將訓練績效完整呈現。

2. 建議分析各承訓單位的特性及優缺點,並輔導及加強其辦訓能力,以提 升訓練品質,另亦宜積極開拓訓練資源,邀請更多優質訓練單位(如大 專院校及高中職校等)成為訓練夥伴。

3. 建議與台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建立橫向 溝通機制與平台,分工合作辦理訓練,以提升辦訓之綜效。

4. 就業服務各項指標,較 101 年度有顯著成長,並創新辦理「初次尋職青 年就業服務計畫」,值得肯定。惟有關青年創業輔導的推動,建議除整合 市府內部各局處資源外,並能結合中央部會資源,建構更有效率更友善 的創業環境。

5. 新住民是十分可貴的勞動力,建議市府能加強就業服務,開發及提升新 住民勞動力的運用。

6. 新北市府擬定七月開始實施就業服務一案到底之服務模式,建議全面盤 點及加強工作同仁有關職涯諮商、職訓諮詢等專業能力,事前做好各項 的規劃與準備,並可借鏡勞動力發展署分署實施該服務模式的經驗,以 利業務推動及提升服務品質。

(三)吳委員俊明

1. 針對職業訓練業務持續成長,如:辦訓班次、訓練人數、開辦產訓合作課 程,提高訓後就業率等方面均有進步,仍建議多考量市場需求,滿足企 業需要,規劃及辦理符合市場需求之課程,並加強委辦的培訓機構之訓 練品質,且針對就業穩定率加強訪視瞭解,使訓後能穩定就業。

2. 針對就業服務方面,求職就業率由 101 年度 61%提升到 63.7%,就業媒合 人數也較上年度增加,業務上提出許多創新作法;但對於失業率較高的 大專生,建議能規劃更有效的做法,以提升就業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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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針對外勞查察、1955 交辦案件方面均能依據規定與期限完成辦理;但仍 建議市府對於記錄應有統一做法並詳載記錄,以完整反應問題,另外針 對雇主及外勞均應確實簽名。

4. 針對外勞申訴方面,雇主、仲介公司管理,在處理案件上應更細緻化,

違反就服法案件,紀錄內容尚未能一致化,部分有缺漏,如承辦人、主 管漏蓋章或簽名等,如有涉及違法部分,請繼續依法令規定進一步處理。

(四)李委員燕玲

1. 建議市府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應與中央各就業中心,建立合作交流機制及 業務學習,俾利因應未來市府一案到底服務模式的準備。另為能有效加 強同仁的專業職能,建議參考中央訂定就服人員初階及進階的教育訓練 規範,以符合未來實施一案到底櫃台服務職能。

2. 有關職訓與就業關聯分析判定,建議制度標準,以利評估和掌握市場職 缺的供需情形。同時可多結合委訓單位的資源和廠商職缺來辦理產訓合 作班,以培養失業者在職場上所需職能,俾利提升訓後就業的關聯性以 及就業率。

(五)陳副組長世昌

1. 針對委訓契約書中訂定勞保勾稽就業比率須達 50%,據此,勞保勾稽的 就業率提升,有效引導部分訓練單位重視與用人單位的僱用承諾的連結,

且能另檢討適用職類範疇,持續精進,值得肯定。

2. 針對所辦理之產訓合作專班,建議可再引導企業進行更多元的參與內涵,

例如參與課程規畫、提供實作訓練機會等等,以確保產業界的投入。

3. "職訓鮮體驗,輕鬆來一課"的措施,可協助民眾評估適訓程度,創新 用心。建議可追蹤報名參訓人數與實際報考人數的差距,並納入本措施 的關鍵績效指標之一。

4. 新北市府自等訓練經費規模高於就安基金補助款,課程具多元性,且能

(42)

132

月月開班。

5. 若要推動一案到底服務,相關績效評量與經費運用標準宜與本署作法一 致。另建議宜同時將就業能力缺口與提升納入該服務流程的評估範疇 中。

6. 所建議青年參訓免自付 20%訓練費用一節,為利其珍惜訓練資源,免讓參 訓學員有「白吃午餐」之想法,宜再審慎評估。

(六)沈組長文麗

1. 因應目前就業市場之狀況,建議市府研擬創新之青年就業/創業計畫(如 創業、在業就業、職涯及訓練)。

2. 因應海外就業實習所遭遇之問題,建議加強國人赴海外就業打工安全之 宣導,並加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輔導與審查,及未經許可之查察。

3. 針對就服法第五條隱私權之宣導,請併入加強宣導之規劃。

4. 針對青年長期失業率惡化之議題,建議增加與青年相關活動宣導規劃,

並可提供予中央,以協助中央與地方共同解決問題。

5. 目前求才書中,薪資待遇欄位很多公司都寫面議,建議與僱主溝通,將 薪資直接呈現,以增加就業相關資訊之透明化。

6. 建議網站之規則,仍宜謹守運用中央資訊系統與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同步 更新。

(七)賴組長家仁

1. 針對外勞查察案量較 101 年度成長,相關外勞管理、完整的休閒活動規 劃、終止契約驗證採面談,落實探詢真義,建置外勞諮詢通譯人才,協 助案件協處等推動業務,時效性皆能在規定之期間內完成,績效良好。

2. 針對外勞業務預算,市府得斟酌自編經費。

3. 相關外勞檢查標準作業程序、考核及同仁訓練機制,如:抽查外勞查察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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