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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監控系統汰換 (含監視設備採購及安裝) 」 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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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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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9.4.8 版)

「數位監控系統汰換 (含監視設備採購及安裝) 」 投標須知

(案號:10904-1092350146)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以 下 簡 稱 貿 易 局 )填寫,投 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貿易局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規 定 。

二、 本標案名稱:數位監控系統汰換 (含監視設備採購及安裝)。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 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90 萬元。

六、 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七、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八、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 中 油 大 樓 ) 、 電 話 : 02-87897530。

九、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 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一、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不允 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十二、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四、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 公 告 日 或 邀 標 日 起 等 標 期 之 四 分 之 一,其 尾 數 不 足 1 日 者

, 以 1 日 計 。

十五、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 復。

十六、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 之 點 之 文 件 。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八、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30_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 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附件 1

(2)

十九、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包括「企劃書(一式 10 份)」、「投標 廠商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同意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1 份。

二十、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二十一、 資格標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 109 年 9 月 18 日上午 10 時。

二十二、 資格標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 7 樓第 4 會 議 室 。

二十三、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 3 人。

二十四、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企劃書)合併 1 次投標,分 階段辦理,投標廠商請就各階段之標封分別裝封。

二十五、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六、 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 8 萬元。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 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二十七、 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 證代之。

二十八、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

二十九、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後 20 個日曆天內簽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十、 保固保證金金額:新臺幣 2 萬元。

三十一、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自驗收完成次日起算 2 年。

三十二、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驗收完成次日起 15 個日曆天內。

三十三、 得標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 證代之。

三十四、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現金繳納處所- 臺北巿湖 口 街 1 號 貿 易 局 秘 書 室 事 務 科( 出 納 );或 金 融 機 構 帳 號:中 央 銀 行 國 庫 局 、 戶 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帳 號 : 24262002120005。

三十五、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 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 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 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六、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 標 文 件 規 定 繳 納 或 已 發 還 者 ,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3)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 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 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 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 記 :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情 形 如 下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8 年 9 月 1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80100733 號 令 ) :

1.有 採 購 法 第 4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 足 以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法 行 為 者 」 情 形 。

2.有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 第 7 款 情 形 之 一 。 3.廠 商 或 其 代 表 人、代 理 人、受 雇 人 或 其 他 從 業 人 員 有

採 購 法 第 87 條 各 項 構 成 要 件 事 實 之 一 。

三十七、 本採購: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於進行議價前定之。

三十八、 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 議價。

三十九、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四十、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總價決標。

四十一、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參考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四十二、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四十三、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公告及投標廠商資 格審查表。

四十四、 廠商所提出之資 格文件影本 ,本機關 於必要時得通知 廠商限期 提 出 正 本 供 查 驗 , 查 驗 結 果 如 與 正 本 不 符 , 係 不 實 之 文 件 者 , 依 採 購 法 第 50 條 規 定 辦 理 。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 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 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4)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 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 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五、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禁用中國大陸製造生產產品;其他詳如「需求說 明書」及「契約書」(草案)。

四十六、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 式、特 定 來 源 地、生 產 者 或 供 應 者 之 情 形,允 許 投 標 廠 商 提 出 同 等 品 , 其 提 出 同 等 品 之 時 機 為 : 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

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 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四十七、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

四十八、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九、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另行招標。

五十、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廠 商 ,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 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5)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 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五十一、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附件 1)、需求說明書(附件 2)【內含 附錄一、現有攝影機鏡頭平面圖;附錄二、現場勘查切結書;附件 2-1 監控系統需求設備及規格清單】、廠商評審表(附件 3)、評審成績彙 總表(附件 3-1)、契約草案(附件 4)、廠商資格審查表(附件 5)、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附件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 6-1、委託代理授權書(附件 7)、同意書(附件 8)、保密切結書(附件 9)、證件封(附件 10)、規格封(附件 11)、外標封(附件 12)。

五十二、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 附之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連 同 資 格 文 件、規 格 文 件 及 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密 封 後 投 標。惟 屬 一 次 投 標 分 階 段 辦 理 者,各 階 段 之 投 標 文 件 請 分 別 密 封 於 證 件 封、規 格 封 (內 置 企 劃 書,本 企 劃 書 內 之 報 價 視 同 標 價 )後,再 以 大 封 套 合 併 裝 封。所 有 內 外 封 套 外 部 皆 須 書 明 投 標 廠 商 名 稱、地 址 及 標 案 名 稱。廠 商 所 提 供 之 投 標、契 約 及 履 約 文 件,建 議 採 雙 面 列 印,以 節 省 紙 張 ,愛 惜 資 源 。

涉 及 未 得 標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著 作 財 產 權,機 關 如 欲 使 用 該 等 文 件

,應 經 該 廠 商 同 意 無 償 授 權 機 關 使 用,或 由 機 關 給 予 報 酬 後 , 於 彼 此 約 定 範 圍 內 使 用 。

五十三、 投標文件須於 109 年 9 月 17 日下午 5 時前,以郵遞、專人送 達 方 式 送 達 至 下 列 收 件 地 點:臺 北 市 湖 口 街 1 號 貿 易 局 舊 大 樓 1 樓 文 書 科 總 收 發 ) 。

五十四、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 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五十五、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五十六、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貿易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22-2107;

貿易局興利除弊 e-mail address:462@trade.gov.tw

(2)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w;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 街 15號。

(3)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電 話:(02)2917-7777;傳 真:(02)2918-8888

; 新 店 郵 政 60000 號信箱。

(4)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臺北郵政 60000 號信箱。

(5)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五十七、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

(6)

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 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五十八、 附註:

(1)為 瞭 解 機 關 服 務 效 能 , 提 升 業 務 品 質 , 健 全 採 購 秩 序 , 希 望 參 標 廠 商 於 開 標 後 , 或 得 標 廠 商 於 履 約 中 , 能 撥 冗 配 合 本 機 關 政 風 單 位 辦 理 廉 政 意 見 訪 查 , 並 請 提 供 施 政 興 革 之 寶 貴 建 議 。

(2)本案若因政策或組織改造等因素,廠商應予配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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