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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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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

(108.11.04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 定 。

二、 本標案名稱:109 年貿易文書處理服務作業。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 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394 萬 6,200 元整。

七、 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中油大樓);(02)87897530、

(02)87897514。

十、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 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十二、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 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三、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五、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 日或邀標 日起等 標期之四 分之一,其尾 數不 足 1 日 者

, 以 1 日 計。

十六、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十七、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 之點之文件。

十八、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履約完成日止。

二十、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 式 1 份。

二十一、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止上午 9 時 30 分。

二十三、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貿易局 7 樓第 5 會議室。

二十四、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 2 人。

二十五、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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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十六、押標金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整。

二十七、 押標金有效期:自截止投標期限至簽約完成。

二十八、 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二十九、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本局秘書室事務科出 納 ; 銀 行 - 中 央 銀 行 國 庫 局 、 戶 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帳 號 -24262002120005。

三十、 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整。

三十一、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至履約完成。

三十二、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後,得標廠商應於 15 日內簽約並繳納履 約保證金。

三十三、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本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銀 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帳號-24262002120005。

三十四、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五、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 標 文件規 定繳納或 已發還 者 ,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 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 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 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 記 :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情 形 如 下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8 年 9 月 1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80100733 號 令 ) : 1.有 採 購 法 第 4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 足 以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違法 行為者」 情形。

2.有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 第 7 款 情 形 之 一 。 3.廠 商 或 其 代 表 人、代 理 人、受 雇 人 或 其 他 從 業 人 員 有

採 購法第 87 條 各項 構成要 件事實之 一。

三十六、 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十七、 決標原則:最低標(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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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九、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四十、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四十一、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四十二、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如投標廠商資格審 查表(如附件 6)。

四十三、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 提 出正本 供查驗, 查驗結 果如與正 本不符 , 係偽造 或變造 者,

依 採購法 第 50 條規 定辦理 。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 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 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 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 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 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

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四、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工作規範及契約書草案。

四十五、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

四十六、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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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廠 商 ,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 四十八、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須知。

(二)投標標價清單。

(三)工作規範。

(四)契約書(草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七)保險切結書。

(八)保密切結書。

(九)同意書。

(十)委託代理授權書。

(十一)外標封。

四十九、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 廠 商聲明 書、投 標標 價清單,連同 資格 文件、規格文 件及 招標 文 件所規 定之其他 文件,密封 後投標。惟 屬一次 投標分 段開標 者 ,各階 段之投標 文件應 分別密封 後,再 以大封套 合併裝 封。

所 有內外 封套外部 皆須書 明投標廠 商名稱、地址及採 購案號 或 招 標標的。廠商 所提 供之投 標、契 約及 履約文 件,建 議採 雙面 列 印,以 節省紙張 ,愛惜 資源。

五十、 投標文件須於 108 年 12 月 5 日 17 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 式 送 至臺 北市 湖口 街 1 號 秘書 室文 書科 總收 發 (以本 局收 文章 戳 為憑, 以郵遞寄 達者請 自行注意 郵遞時 間 )。

五十一、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 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五十二、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五十三、 其他須知: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 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提出 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 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機關不負 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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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2. 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 經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

,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 為準)。

3. 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 採購法第 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 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五十四、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 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 貿易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22-2107;

貿易局興利除弊 e-mail address:462@trade.gov.tw

(二)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四) 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 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 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六)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 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五十五、 附註:

(一 ) 本 案 若 因 政 策 或 組 織 改 造 等 因 素 , 廠 商 應 予 以 配 合 。 (二) 為瞭解貿易局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投標

廠商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須配合貿易局政風單位 辦理廉政意見訪查,並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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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 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

二十六、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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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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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約書 (一)編寫合約 能依投標須知中工程 圖說、估價單以及有關 法令之規定編寫合約 書與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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