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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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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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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夢幻非凡-非洲手工藝品展」委辦計畫(Fascinating Africa: Handicraft Expo 2009)

三、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 者(請勾選)。

V (3)勞務。

四、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V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五、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V (2)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 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 購、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新台幣伍佰壹拾萬元

七、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八、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九、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 購者免填):

十、依採購法第 5 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 等採購者免填):

十一、依採購法第 40 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 免填):

十二、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 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十三、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審議委員會,台北

(2)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 中 油 大 樓 ) ; 電 話 : ( 02 ) 8789- 7530、8789-7523。

十四、本採購為:

V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 之規定辦理。

十五、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 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 3 家以上廠商投 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 20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

第 4 款;第 5 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 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 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 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V (3)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 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採限制性招標。

V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V (3-1-1)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V 委託專業服務;

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3-1-2)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辦理。

(3-2)比價;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

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 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不另公告招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 2 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 理;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

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 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 文號);符合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___款(請列明款 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

(3)

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_;第 16 款之情形 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非填第 4 款 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符合採 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 准文號,填第 1 款或第 2 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 之原因:______);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其未得以比價 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_);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 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

項第___款規定。

(3-4)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

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 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方式辦理。

十六、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 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 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 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 44 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V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V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 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 為外國者(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

(4)

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 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 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 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 44 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十七、本採購:

 (1)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V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八、 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 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3 家;4 家;5 家。

V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九、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應提供之資料:

(1) 基本資格及証明文件

基本資格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應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營 利事業、財團法人、公立學校或工 商團體。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1.依法辦理公司、營利事業、財團法 人或工商團體登記之證明文件影 本,但依法無者免繳。公立學校檢 附公函,其餘皆免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其屬 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1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 期證 明者,得以前1 期之納稅證明影本 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 期營業 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 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 之;但依法無者免繳。

3.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影本(金融

(5)

4.廠商辦理國際展覽會之實績證明。

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 年內無 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 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主辦或協辦類似或相關國際展覽會 之實績證明

(2) 特定資格:無

(3)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 為原則。

二十、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 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 址為(不允許者免填):

二十一、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 者,以 1 日計。

二十二、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二十三、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V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四、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

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V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五、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五日止。

二十六、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 式 1 份。

(2)1 式 2 份。

(3)1 式 3 份。

(4)1 式 4 份。

(5)1 式 5 份。

V (6)其他:投標文件包括「計畫書」一式十五份、「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表」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十七、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6)

V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一、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 98 年 5 月 1 日 下午 2 時 30 分。

二十八、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本局 7 樓第 2 會議室。

二十九、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 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至多 5 人。

三十、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 格廠商名單。

V (2)依採購法第 42 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 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____________(請載明核准文號):

三十一、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 別裝封。

V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 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 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 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 段開標。

V 限制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計畫書審查、價格一次投標、分 段開標。

三十二、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台幣 5 千萬元):

V (1)一定金額:新台幣二十四萬元整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___%

三十三、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 者免填) :

三十四、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三十五、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六、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7)

三十七、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八、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V 一定金額: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整;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____%。

四十、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 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一、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二、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並經機關驗收合格。

(若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 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 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 期限長90 日)。

四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日起14 日內簽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逾 期未簽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視同棄權,本局將沒收其押標金。

四十四、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 能者。

四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六、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七、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八、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 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九、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五十、 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

五十一、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五十二、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五十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北市湖口街一號本局秘 書室事務科出納。

五十四、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 付支票(限抬頭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票面無「禁止背書轉讓」之 台北市區銀行同業轉存支票或經國內金融行庫保付之本票)、郵政匯 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

(8)

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 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 辦法規定之格式。

五十五、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 者,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五十六、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 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五十七、本採購:

V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五十八、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1-2)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最低標 (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 56 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

(2-2)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0 款;□第 11 款;□第 14 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辦理議價。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與經公開客觀評選 為優勝廠商議價,其標價在底價以內為得標廠商。

(3)最高標。

五十九、 本採購採:

V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 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

(9)

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 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 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六十、 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 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V (2-6)其他:本案以公開客觀評選,採序位法評定序位優勝者。

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 家以上者,

依優勝序位,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 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 勝序位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較高者優先議價,

如前述得分合計值仍相同時,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報價如仍相 同,則抽籤決定優先議價之序位。

六十一、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依此 2 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V (2)否。

六十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 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 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六十三、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V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如廠商資格審查 表。

六十五、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 準」第 6 條第___款;第 7 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 採購者免填)

六十六、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 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六十七、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

(10)

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六十八、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 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六十九、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 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七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 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招標文件。

七十一、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七十二、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

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 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 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七十三、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V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詳如需求說明書。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七十四、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V (1)新台幣。

(2)外幣: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台幣或外幣:___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 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 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七十五、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 V (1)取得全部權利。

(2)取得部分權利(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

(3)取得授權(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 (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免填):

七十六、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 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七十七、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11)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 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七十八、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V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V (4)投標廠商聲明書。

V (5)契約條款(草案)。

V (6)招標規範(需求說明書)。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 年 2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56250 號函 修訂):

切結書 1(自行執業)

切結書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切結書 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 4(營造業工地主任)

V (8)其他: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委託代理出席暨使用印章授權書、

評選須知暨廠商評選表及結果統計表。

七十九、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 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 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 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 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八十、 投標文件須於 98 年 4 月 30 日 17 時 30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 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台北市湖口街一號本 局秘書室事務科。

八十一、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 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八十二、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八十三、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 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本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97- 7450 本局興利除弊 e-mail:462@trade.gov.tw

( 二 ) 經 濟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 ( 02 ) 2397-1592 ; 傳 真 :

(02)2397-1593

(12)

(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8-8888;(02)2917-1111;

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四)台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台北郵政 60000 號信 箱。

八十四、其他須知:投標廠商須依排定簡報場次,指派建議書所列計畫案負 責主持人(為主)及相關工作人員(為輔),向本計畫案評審委員進行 簡報(十五分鐘),並接受評審委員之質詢(十至十五分鐘為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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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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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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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約書 (一)編寫合約 能依投標須知中工程 圖說、估價單以及有關 法令之規定編寫合約 書與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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