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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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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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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主計業務講習

主計室第二組

紀登順

(2)

報告大綱

壹、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 監督辦法介紹

貳、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叁、宣導事項

(3)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 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 理及監督辦法

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 支管理辦法

第1條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

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 績效,並促進學校財務之 彈性運作,國立大學校院 應設校務基金,特制定本 條例。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大學校院校 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

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 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1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 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 運用自籌收入,依國立大 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國立大 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 督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4)

法令位階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 督辦法

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

辦法

(5)

校務基金之來源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列第3條 對照收支餘絀表科目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 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其他補助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

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

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 院所為之補助。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建教合作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權利金收入、雜項業務收入、賠 (補)償收入、違規罰款收入、雜 項收入

(105年本校收支餘絀決算表)

(6)

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9條

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7)

經費動支

經費動支注意事項- 經費動支應查明有無

預算,並依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 項所規定動支方式辦理。

10萬元以下之經費動支:請各單位自行依內部核准程序 辦理,但辦理計畫、研討會等活動,支出項目超過1項 以上之案件複雜或特殊情形,應簽案辦理。

(另如新增購置冷

氣,須會請總務處營繕組評估電力等、購買實體伺服主機,須先會資訊中心、新增 購飲水機,則先簽會環安衛中心提節能工作小組評估其妥適性)

逾10萬元之經費動支:以簽案、採購申請表或共同供應

契約方式辦理。

(8)

經費流用

經費流用

為避免影響資本支出執行率,資本門經費,不 得流用至經常門;至經常門須流用至資本門者,

應於憑證明細表上註明。

單位間經、資門經費交換,應專案簽奉核准。

(9)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一)

餐費

依行政院函示,應力行儉約合宜,會議以不供

應餐點為原則,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

間或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

為特殊者,可提供餐點。

(10)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二)

場地

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 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各 單位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

會,應利用本校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 場地辦理,如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

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必要時,應依該

要點所訂優先順序,簽奉核准後辦理。

(11)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三)

場地選擇依規定優先順序

教育部所屬機關(構)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構)或訓練機關(構) 之場地(例如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 訓練機構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教育部所屬機關(構)委外經營之場地。

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

呈內敘明確實無法租借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12)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四)

紀念品、禮品

依教育部規定,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禮 儀致贈外賓之禮品外,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 或宣導品之經費。

紙杯、包裝飲料

應以不主動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

用水為原則。

(13)

代墊規定

除下列情形外,逾1萬元之公款應逕付廠商,非經 專簽(或填寫「逾1萬元以上代墊款申請單」)奉核 准後,不得代墊:

國外資料檢索費。

國外論文編修費、編稿費、潤稿費、翻譯費、發表費、刊登費。

國外研討會報名費、註冊費。

國外各學術機構之入會費、年費。

國外購置圖書費、軟體、儀器及耗材費用。

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研究計畫所需相關之倫理審查費。

貴重儀器使用費。

薪資、臨時工資、工讀費及獎助學金等不得代墊。

(14)
(15)

購置財物、勞務注意事項(一)

同一採購案應集中彙整採購,不得化整為零分批

購置,將發票分開數張,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統一發票應記明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或本校統編03735202)、品名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等,如記載不明,應補正,倘不能補 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紙本電子發票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查考;

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

(16)

購置財物、勞務注意事項(二)

購買票品證明單、登機證及高鐵票根等,易有模 糊情況,應先影印一份,再併同原始單據申請報 支。

發票如有遺失,請向廠商索取存根聯影本,加註

「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廠商統一發票專用章,

或補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並請承辦單位以專簽說

明原因,經核准後報支。

(17)

國外機票費(一)

報支國外出差機票費,應檢附(A)機票票根或電子

機票、(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C)

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

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共3項單據。

(18)

國外機票費(二)

報支廉價航空機票費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7月13日主預 教字第1040010646號書函)

廉價航空機票報支項目,可比照一般航空機票內含 之必要項目辦理(如限額之行李托運費、餐飲費、

非屬特殊需求之選位費及手續費等),惟其報支總 金額仍應低於一般航空機票款。

至其餘可選擇項目(如選位費、毛毯、眼罩等),考

量非屬搭乘飛機之必需,不得報支。

(19)

國內交通費

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

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請於搭乘日出站

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倘當事

人自行於網路下載購票證明,請於該證明簽名

後作為報支憑證。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5月6日主會財字第 1041500063B號書函)

(20)

講座、專題演講人員交通費及住宿費(一)

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得參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 費,惟不得另行支給雜費(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 11月9日主預字第1040102334號函)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0年4月2日台90處忠字第03098 號函,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外聘講座視實際 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其中「核實」係指由 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若授課講座搭乘 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機票遺失或無法取得,

可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

(21)

講座、專題演講人員交通費及住宿費(二) 各機關邀請外籍人士來臺並非國外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範對象,外籍人士

抵臺已有搭機事實,無須檢附登機證。

(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10月28日主會財字第

1051500287號書函

(22)

講座、專題演講人員稿費

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 納入支給內容(即專題演講費)考量,

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年10月13日主預字第1040102155號)

(23)

保險費

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 給辦法」規定,除依該辦法第七條但 書規定之保險(如公保、健保、勞保、

出國、文康活動等)外,不得再為本校

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24)

修正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三節慰問金規定

(25)

調整每月及每小時基本工資

項次 支出事項 科目名稱 執行標準及相關規定

40 聘用非編制內之 臨時工薪資

27D

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

1.簽案辦理

2. 依 據 勞 動 部 105 年 9 月 19 日 勞 動 條 2 字 第 1050132177號公告辦理

3.支給標準:

21,009元 41 因業務需要短期

任用之臨時工或 工讀生

27D

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

1.須填表申請

2. 依 據 勞 動 部 105 年 9 月 19 日 勞 動 條 2 字 第 1050132177號公告辦理

3.支給標準:

每小時133元

4.各委辦補助計畫之相關規定

(26)

增列校外人士滿150分鐘支給報酬

項目 支出事項 科目名稱 執行標準及相關規定 50 凡辦理研討、

講習、訓練 聘請講師演 講費用屬之。

285

講課鐘點、

稿費、出席 審查及查詢

1.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題演講報酬支 給標準」辦理

2.支給標準上限:

(1)全校性或至外縣市演講者每場4,000

(2)各單位辦理,校內人士每場2,400元,

校外人士每場3,200元。

(3)每場次時間至少90分鐘,未滿90分 鐘及任職機關(構)學校與本校無隸 屬關係之校外人士150分鐘者,依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 給規定」支給。

(4)本校各系(所)所開設之各課程,

於上課期間邀請專家演講,以校外專 家為限,有支付演講費之次數,全學 期不得超過9次(96學年度開始適 用)。

(27)

依教育部規定增訂各類會議、訓練講習 會等之膳宿費得在核算總額內調整支應

項次 支出事項 科目名稱 執行標準及相關規定

73 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 討會及學生交 流活動之交通、

膳宿費用。

752

交流活動費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 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規定

,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會依下列原 則辦理:

..

3.

d.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 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28)

貳、宣導事項

 紙本電子發票

請於發票上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

買賣雙方統一編號號碼

需清楚標示貨品名稱、數量及單價

21

(29)

倘自行下載「電子發票證明

聯」應由經手人簽名負責。

(30)

貳、宣導事項

錯誤態樣 若統一發票僅

列示貨品代號,

應由經手人加 註貨品名稱,

並簽名證明

(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 §6 )

(31)

貳、宣導事項

錯誤態樣

應開立統一發票之廠商,不得開立收據

(32)

貳、宣導事項

錯誤態樣 店章上若無廠商統編,應於

收據右上角統一編號欄註記

(33)

貳、宣導事項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即

透過網路列印之支出憑證,均應由機關經手人簽名負責

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

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

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

(34)

貳、宣導事項

34 注意事項:

1. 核銷時,請敘明郵寄用途,如郵寄資料至教育部。

2. 鑑於感應紙質單據, 請先行影印一份,再併同原始紙本辦理報支。

購買票品證明單、登機證及高鐵票根等,易有模糊情況,應先影印一份

(35)

貳、宣導事項

若有代墊,墊款人記得簽

核銷時,經手人、驗收或證 明人、單位主管/計畫主持 人應分別核章

(36)

貳、宣導事項

報支便當費免檢附會議簽到單或會議 記錄(但請註明會議名稱、開會日期、

起訖時間及人數 )

報支印刷費無須檢附樣張或樣本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37)

貳、宣導事項

核銷時程

部分經費累積三、四個月甚至有半 年、一年始辦理核銷付款。

所有經費均應於採購後儘速辦理核

銷;年度終了,請留意本室最新公

告之各項經費核銷期限。

(38)

貳、宣導事項

單據黏貼

單據僅以釘書機固定

所有單據均請以膠水黏牢

一張請購單號跨頁黏貼多張單據

所有單據均以黏貼至黏貼憑證用紙為限,

勿再另以其他A4紙張黏貼,以免遺失或缺

漏。

(39)

貳、宣導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採購法第十四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提醒注意:逾10萬元之採購,即有採購法適 用問題,不得逕洽廠商採購,或以分批方式 辦理。

申請學校經費補助,簽案核定後,請

儘速送主計室辦理

(40)

結語

合理需求 充分支持 分工合作

各執所司

經費效能

誠信報支

(41)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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