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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招生簡章 110 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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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 學年度

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招生簡章

【109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10 日報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訂

地 址 : 10630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電 話 : (02)7749-1184

傳 真 : (02)2363-5695

網 址 :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P/MsPTEntry

( 109 年 10 月 21 日 本 校 110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

(2)

i

重要日程

 報名期間:109年12月1日(星期二)~ 109年12月10日(星期四)

 准考證列印:110年2月1日(星期一)起(由應考人自行於網路列印)

 考試日期:考試時間依簡章各系所之規定

 錄取放榜:110 年 3 月 18 日(星期四)網路公告錄取名單

 寄成績單:110年3月19日(星期五)前

 申請複查:110年3月24日(星期三)前

 正取生報到:110年4月12日(星期一)~ 4月16日(星期五)

 備取生遞補期限:

‧ 暑期班:110年6月25日(星期五)

‧ 週末班、夜間班、週末暑期班:110學年度行事曆所訂第1學期上課開始日前

簡章公告

‧ 本簡章及表件免費由網路自行下載列印,不再販售紙本簡章 下載網址: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P/MsPTEntry

相關資訊

‧ 有關招生考試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教務處「企劃組」

電話:(02)7749-1184

網址: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P/MsPTEntry

‧ 有關註冊入學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電話:(02)7749-1107

網址:http://www.aa.ntnu.edu.tw/5members/staff.a.php?class=150

‧ 有關獎助學金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電話:(02)7749-1058(助學金)、(02)7749-1061(獎學金) 網址:

http://assistance.sa.ntnu.edu.tw/bin/home.php

(3)

ii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登入報名系統

輸入報名資料

 考生請於報名期間進入本校「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招生專區」

【 線 上 報 名 】 系 統 , 網 址 :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P/

MsPTEntry。

 請詳閱網路報名同意書。本校保留於錄取後審核新生入學資格之權 利。考生請務必詳讀簡章規定並確認符合報考資格,避免於錄取後 因報考資格不符被取消入學資格。

 報考本校者不限一系所組,請分別報名、繳費,報名資料請務必分 別寄送。

確認報名資料

 報名資料送出後,於報名期間內皆可登入系統修改個人資料。但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入學)資格、報考之系所、組別及選 考科目。

 確認後系統會發一封電子郵件至您的信箱確認報名是否成功。

選擇繳費方式

 在「繳費作業」中點選「前往繳費」按鈕,如 ,選擇繳費 方式。

 請多利用信用卡或ATM轉帳,較能及時入帳。欲使用ATM轉帳請選 擇WebATM(需搭配讀卡機)或列印臨櫃繳費單,臨櫃繳費單上之繳款 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822,帳號共14碼)即為您專屬的繳費帳 號。

 報名2個以上之系所組,請分別取得不同之繳款帳號,切勿同一帳號 重複繳費。

確認繳費狀態

 繳費後,待報名費入帳完成,進入報名系統查看繳費狀況,顯示為 即為報名成功。

列印專用信封

封面

 繳費狀態顯示『已繳費』後,會出現 按鈕,

請用A4白紙列印郵寄用之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郵寄報名資料

 依系所規定將應繳交之相關資料於報名期間內郵寄至本校完成報 名。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資料者,將影響審查成績,並不得以未繳資 料為由申請退費。

報名完成

(請自行留意 複試資格及時間)

(4)

iii

目 錄

■ 共同規定事項

報考資格、入學時間、授課時間及修業年限、報名、報名注意事項 ……… 1-6

准考證列印、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 ……… 6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錄取名單公告、成績單、成績複查 ……… 6-7 報到及註冊入學、附註 ……… 7-9 ■ 系所規定事項 教育學系-教育管理與課程教學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 10

國文學系-國文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11

體育學系-體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 12

■ 附件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3-17 附件 2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18

附件 3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 19

附件 4 複試費收費標準 ……… 20

附件 5 109 學年度在職專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 21

附件 6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 22

附件 7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 23

附件 8 校本部校區分佈圖 ……… 24

附件 9 公館校區分佈圖 ……… 25

附件 10 境外學歷切結書 ……… 26

附件 11 書面審查表 ……… 28

附件 12 退費申請書 ……… 29

附件 13 教育管理與課程教學領導碩士在職專班書面審查表 ……… 30-31 附件 14 國文教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審查資料封面 ……… 32

附件 15 國文教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書面資料審查表 ……… 33-34 附件 16 體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書面審查資料封面 ……… 35

附件 17 體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書面審查資料 ……… 36

(5)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1 -

壹、報考資格

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報考班別訂定之報考資格附加規定(第 10-12 頁): 一、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二、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三、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貳、入學時間

一、暑期班:110 年 7 月。

二、夜間及週末班: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110 年 9 月)。

三、週末暑期班: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110 年 9 月)。

參、授課時間及修業年限

一、授課時間:

(一)暑期班:暑期(7 月至 8 月)週一至週六上課,以上課時間表為準。

(二)夜間班:週一至週五夜間。

(三)週末班:單週週六及週日上課,實際上課時間以系所公告課表為準。

(四)週末暑期班(3 學期制):單週週六及週日上課,暑期(7 月至 8 月),以上課時間表為準。

二、修業年限:以 1 年至 4 年或 1 至 4 暑期為限。但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 論文者,得延長修業期限 2 年或 2 暑期。

肆、報名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資料。

二、報名日期:自 109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起至 109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流程:

(一)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取得繳款帳號 → (二)繳費 → (三)再次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況 →

( 四 ) 列 印 報名 表 件 → ( 五 ) 寄 件 ,完 成 報 名手 續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

自 109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上午 9:00 起至 109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5:00 止。

※ 繳費截止時間至 109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1:59 止。

※ 報名所需寄件資料郵寄截止時間至 109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止(郵戳為憑)。

※ 為免因網路壅塞致延誤報名,請考生於報名時段內及早完成報名及繳費作業。

(一)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取得繳款帳號

1. 考生請於報名期間進入本校「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招生專區」點選【點我報名】,將報名資 料輸入完畢並取得考生個人專屬繳款帳號,共 14 碼,請勿與他人共用繳費帳號。

2. 網址: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P/MsPTEntry

3. 考生請輸入 110 年 8 月底前可收件之通訊地址及可聯絡之電話號碼(含市內電話及手機號碼),

並應確認清楚無誤,以免因本校無法聯絡而致考生權益受損。若有變更,於報名時間內得再次 進入報名系統修改;超過報名時間,則請以傳真或電話告知,電話:(02)7749-1184、傳真號 碼:(02)2363-5695。

(6)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2 -

(二)繳費

考生依取得之繳款帳號繳交報名費。若因報名費不正確、帳號錯誤或轉帳不成功因而延誤報名者,

責任由考生自負。(未繳交報名費之申請件將不予以受理。)

1. 報名費:新台幣 1,600 元整(內含基本費 1,300 元及書面審查費 300 元)。

※經初試合格,須參加複試之考生,請參閱附件 4「複試費收費標準」(第 20 頁)。 2. 繳費方式:請選用下列方式之一繳費,切勿重複繳費。建議採(1)方式,較能即時入帳。

(1)信用卡線上繳費(建議採此方式,較能即時入帳)

(a)選定繳款方式後,輸入信用卡卡號等相關資訊,確定付款。

(b)請確認交易明細顯示繳費成功,並儲存或列印相關頁面備查。如交易明細上之「交易金額」

欄沒有繳款紀錄,即表示繳費未成功,請重新點選前往繳費。

(c)繳費後約 1 小時可入帳。

(2)WebATM 即時付

(a)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安裝相關程式並備妥讀卡機;選定繳款方式後,持具轉帳功能之金融 卡辦理網路 ATM 轉帳(跨行轉帳需另扣手續費)。

(b)請確認交易明細顯示轉帳成功,並儲存或列印相關頁面備查。如交易明細上之「交易金額」

欄沒有扣款紀錄,即表示轉帳未成功,請重新點選前往繳費。

(c)若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ATM 將出現「次一營業日入帳」之訊息,請選擇「同 意」,並繼續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3)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

(a)請選擇並列印「臨櫃繳費單」(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持金融卡利 用全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跨行轉帳需另扣手續費)。

(b)銀行代號請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822】,帳號請輸入【繳費單上之繳費帳號 (共 14 碼) 】

(c)若繳費單遺失,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d)請檢查交易明細表以確認交易完成,並妥善保管交易明細表備查。如交易明細表上之「交 易金額」欄沒有扣款紀錄,即表示轉帳未成功,請重新轉帳。

(e)若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ATM 將出現「次一營業日入帳」之訊息,請選擇「同 意」,並繼續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4)至中國信託銀行櫃檯辦理繳款

(a)請選擇並列印「臨櫃繳費單」(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至全國中國 信託櫃檯繳款,繳費收據自行留存備查。

(b)若繳費單遺失,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c)因臨櫃繳款為人工作業,銀行無法即時傳輸繳款資料,約需半日~1 日工作天方能入帳。

(5)至全國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含郵局)

(a)請選擇並列印「臨櫃繳費單」(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至全國金融 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需繳交跨行匯款手續費,匯款收據自行留存備查。

(b)若繳費單遺失,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c)匯款後約半日可入帳;但若於郵局匯款,則於 3-4 日始可入帳(故請報名截止當日勿利用 郵局匯款,以免造成報名不能成功)。

■低收入戶考生:

凡屬全國各縣市政府所界定低收入戶之考生,得免繳報名費。申請方式:

(7)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3 -

(1) 請先進入報名系統取得個人專屬繳費帳號,填妥「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附件 6,第 22 頁),並檢附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於報 名期限內,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本校審核通過後,會另行通知考生,以利進行後續報名 作業。

(2) 未檢附證明文件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予優待,亦不接受補件。

(3) 傳真號碼:(02)2363-5695 ,服務電話:(02)7749-1184。

(三)再次上網查詢繳費狀況

請於繳費後,待報名費入帳完成,再次進入系統查看繳費狀況,如顯示「已繳費」,方為報名成 功;並可進入再行修改個人資料。

(四)列印報名表件

報名資料經確認並送出後,請用 A4 白紙列印下列文件:

1. 報名表(正表)(按下列印報名表正表按鈕後,系統即不允許更改任何資料,請審慎考慮後再行 印表)。

2. 報名表(副表)。

3. 郵寄用之報名專用信封封面(由報名系統列印)。

(五)郵寄報名資料

注意:未依規定備齊資料,致不符合報考資格者,由考生自行負責:

1. 應備表件(影本請勿大於 A4):

(1) 報名表正、副表各 1 張(考生須於報名表正、副表簽名)。

(2) 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相片一式 2 張(請分別貼牢於報名表正、副表,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 片背面書寫姓名、應考班別組別)。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張(請黏貼於報名表副表,須為新式國民身分證且影印清晰)。 (4) 學歷證明文件(請繳交下列文件之一,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適用對象 應繳交資料

(請確實檢附)

學士班已畢業者 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2 份

持國外、港澳或大陸地區學歷者

(1) 附件 10「境外學歷切結書」(第 26 頁)

正本 1 份

(2)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2 份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

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大學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影本 2 份,附 歷年中文成績單正、影本各 1 份(須註明入 學及離校年月)。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 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 6 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 4 年 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大學歷年中文成績單正、影本各 1 份,並由 原肄業學校註明已修業滿 4 年且修畢應修學 分 128 學分以上。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 3 年制者經離校 2 年以上;2 年 制或 5 年制者經離校 3 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 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 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專科畢業證書影本 2 份,或學校資格證明書 影本 2 份,或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影本 2 份。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二、三等特種考試及格;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二、三等特種考試 及格證書影本 2 份;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 份。

(8)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4 -

適用對象 應繳交資料

(請確實檢附)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 作經驗 3 年以上。

(1)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 士證影本 2 份

(2) 3 年以上工作證明影本 2 份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

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1) 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 士證影本 2 份

(2) 5 年以上工作證明影本 2 份

2. 符合各班報考資格附加規定(第 10-12 頁)之證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 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2 份【特教學校(班)教師請附特教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2 份,現任校長請附

教育主管機關任用核准函影本 2 份】。

(2) 曾任職他校之年資:請附在職(離職)證明影本 2 份,限定任教科目者須附歷年聘書(合約書)

影本 2 份。

(3) 其他符合各班報考資格附加規定之證件影本 2 份。

3. 各班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及其他資料。

4. 郵寄表件:

本項考試應備表件,請依序由上而下完整排列,裝入信封內,並請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信封 封面貼於信封上,以郵寄或自行送件方式將資料送至本校。

(1) 郵寄:請以限時掛號、包裹或快捷方式,於 109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前(郵戳為憑),郵 寄至 106922 臺北師大郵局第 139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收,逾期不予受理。

(2) 宅急便:請於 109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前送交寄件(收件證明為憑)。送件地址:106308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行政大樓 2 樓「教務處企劃組」收

(3) 自行送件:請將報名資料於以下收件時間內(其餘時間不受理)親自或委請他人代繳至收件地 點。

收件時間:109 年 12 月 8、9 日(星期二、三)兩天,10:00〜16:00。

收件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行政大樓 3 樓「試務中心」。

伍、報名注意事項

本項招生,本校保留於錄取後審核新生入學資格之權利。考生請務必詳讀簡章規定並確認符合報考資格,

避免於錄取後因報考(入學)資格不符致被取消入學資格,屆時考生不得異議。

一、報考(入學)資格─報考學歷:

(一) 考生報名時請審慎登錄報考資格及畢業學校,錄取後如因故於報到時要求更改,恕不予 受理。應屆畢業生錄取後若因故未能畢業或未能如期取得畢業證(明)書者,其責任自負,

本校恕不受理任何形式之預定畢業證明。

(二) 錄取生(含應屆畢業生)應於規定期限內(暑期班:110 年 6 月 18 日(五)前;夜間班、

週末班及週末暑期班:110 年 8 月 23 日(一)前)繳交符合報考(入學)資格之學歷證明,

以完成入學報到程序。逾期未報到或逾切結書所載截止日期仍未能繳交學歷(力)證明或 未通過本校學歷審查者,取消其錄取暨入學資格,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請參閱本簡章附件 1「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13-17 頁);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 課開始日為止。

(四) 持國外、港澳地區、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務請依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確認報考資格,

並應於錄取後分別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及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完成學歷驗證程序及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若未依規

(9)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5 -

定辦理或逾規定期限內未能繳驗相關學歷證明者,取消其錄取暨入學資格。

二、報考本校者,可同時報考多系所組;如皆獲錄取,僅能擇一系所(組)辦理報到及註冊入學。

註:各系所考試時間可能重疊,請考生於報名前自行斟酌,報名後不得因此要求退費。

三、教學年資係指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之年資:現任職學校之年資以「教師參加在職進修同意書」為 準,以 110 年 7 月 31 日為計算截止日;曾任職他校之年資以在職(離職)證明為準,限定任教 科目者以歷年聘書(合約書)為準。

四、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 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服兵役年資得併計為工作經驗年資,惟各班有相關 工作經驗年資規定者,依其規定。

五、本校在學(含休學)之在職專班學生不得報考同一系所同一學程招生考試,否則一經查明,即取 消其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六、報考班別、組別及選考科目須於報名時選定;網路登錄報名資料,經確認送出後,考生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之班別、組別或選考科目。

七、考生應依規定繳交審查所需各項資料,如未依規定繳齊所需資料,將影響考試成績,其責任概由 考生自行負責。報名時所繳各項表件及資料,除依規定須繳交正本外,均得繳交影本;且不論錄 取與否,一概不予退還(各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八、身心障礙考生有特殊需求者,請於網路報名時點選「身心障礙考生」,並填妥「身心障礙考生需 求申請表」(附件 7,第 23 頁),檢具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 件,隨同其他報名表件同寄(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九、報名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拒絕受理報名。如經複審作業或於日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

取消其報考及錄取資格,屆時考生不得異議。

十、任一班(組)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名額時,本校招生委員會得保留是否辦理該班(組)招生考試之 權限,未辦理考試之班(組)別報考者所繳報名費全額退還,不得異議。

十一、退費:

(一)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之報名費概不退還:

1. 溢繳報名費(不含重複報名及報錯報名系統,如碩士班……)者。

2. 已繳報名費但未完成報名資料登錄,或未郵寄報名資料者。

3. 已繳報名費但經審查不合格者。

4. 因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名額經招生委員會決議未開班者。

(二)申請時間及手續:合於前項退費條件者,須於110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二)前填妥「退費 申請書」(附件 13,第 29 頁),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106308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 段 162 號,或傳真至:02-23635695),逾期不予受理。

(三)退費金額:除因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名額經招生委員會決議未開班,考生報名費全額退還者 外,其他已(溢)繳報名費者,所繳報名費扣除行政手續費新台幣 300 元後,餘款於 110 年 3 月 31 日前統一以匯款方式退還。

(四)因故無法如期於考試當日參加應試或完成報名程序,不想應試者,皆不得申請退費。

十二、教育部 84 年 12 月 28 日臺(84)體 064256 號函規定:「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大學聯招或其 他入學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三、考生如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百日咳、流行性腦脊 髓膜炎、水痘時,應隨時通知本校招生委員會,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且日後如因傳染病流

(10)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6 - 行另行發布規定時,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陸、准考證列印

由應考人自行於網路列印,於考試時攜帶入場應試:

一、應考人請於 110 年 2 月 1 日(星期一)起,至本校「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招生專區」網站(網 址: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P/MsPTEntry

),輸入帳號、密碼及報考班(組)後,即可自行 以 A4 紙列印准考證(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無法列印之考生,請撥服務電話:(02)7749-1184 洽 詢。

二、考生請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若有錯誤,應於考試前以傳真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更 正,並於次日重新列印正確之准考證應試,否則影響權益,由考生自行負責且不得有異議。傳真號 碼:(02)2363-5695。

三、考生是否能參加複試,悉依各系所網頁公告為準。

柒、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

依簡章各系所規定事項。

捌、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成績計算:

(一)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各考試項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2 位(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三)總成績計算方式:

單項(科)成績=該項(科)原始得分 X 該項(科)所佔比率 總成績=各項(科)成績之總和

(四)筆試總分係指筆試各科原始得分乘以所佔比率後之合計成績,初試總分係指初試各項(科)原 始得分乘以所佔比率後之合計成績,複試總分係指複試各項(科)原始得分乘以所佔比率後之 合計成績。

(五)考試項目中訂有複試者,若未符合參加複試資格者,其複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錄取規定:

(一)考試項目成績有 1 科(含)以上為零分者,不予錄取;惟考生因違反試場規則致違規科目以零 分計算者,不受此限。

(二)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班(組)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為正取生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如正取生有缺額 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三)各班(組)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 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不得列備取生。同一班別各組之 缺額除依系所規定得流用者外,均不得流用。

(四)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優先順序如下:

1. 校長、專任教師。

2. 代課或代理教師。

3. 依各班(組)訂定之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成績較高者。

(五)各班(組)正取生最後 1 名有 2 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且無法以第(四)項方式(報考資格 及同分參酌順序)分辨其錄取優先順序時,則增額錄取。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之遞補正取缺

(11)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7 - 額之處理方式與正取生相同。

玖、錄取名單公告

一、公告時間:110 年 3 月 18 日(星期四)

二、採電子榜單方式公告於本校教務處網站,網址: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P/MsPTEntry

。錄 取名單除在本校網站公告外,並以掛號信函寄發個人錄取通知。

三、錄取考生若逾 110 年 3 月 24 日仍未接獲錄取通知者,務請撥電話:(02)7749-1184 查詢或申請補發,

以免權益受損;逾期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個人錄取通知於辦理新生報到作業完畢後,即不再行 補發,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再發)。

拾、成績單

一、成績單預定於 110 年 3 月 24 日(星期三)前寄發,考生若逾 110 年 3 月 24 日尚未收到成績單,請 撥服務電話:(02)7749-1184 查詢或申請補發。

二、本項考試之成績保存 1 年,逾期不予補發。

拾壹、成績複查

一、申請期限:110 年 3 月 18 日(星期四)~3 月 24 日(星期三),逾期概不受理。

二、申請方式:一律以網路申請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考生請至本校教務處企劃組「教師在職進 修碩士學位班招生專區」(網址: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P/MsPTEntry

),選「線上成績複 查」選項,網路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本校將於 110 年 4 月 9 日(星期五)後開放考生網路查詢。

三、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每題得分及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 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有關成績複查事宜,請參閱本簡章附件 3「成績複查處理辦法」(第 19 頁)

拾貳、報到及註冊入學

一、 錄取生報到時間及報到手續,考生應自行參閱本簡章規定,或點閱網路公告,並依規定時間辦理報 到手續;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 入學報到日期、方式:

(一) 正取生:

1. 報到手續分為「網路報到」與「郵寄書面資料」二步驟,逾期未完成報到者,即視為自 願放棄入學資格,其缺額於遞補期限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2. 路徑:本校「教務處首頁─新生報到專區─在職專班」之網頁)

報到網址:http://www.aa.ntnu.edu.tw/main.php 。

(12)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8 -

服務電話:校本部研究生教務組(02)7749-1107,公館校區教務組(02)7749-6550。

(二) 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之缺額,直接由備取生依序遞補。經遞補錄取者,應依規定之時間及 程序辦理報到事宜。暑期班備取生最後遞補截止日期為 110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夜間班、

週末班、週末暑期班備取生最後遞補截止日期為本校 110 學年度行事曆所訂第 1 學期之上課開 始日。

三、 注意事項—學歷驗證:

1. 錄取新生請繳交與報名時相符之學歷證件。應屆畢業生錄取後若因故未能畢業或未能如期 取得畢業證(明)書者,其責任自負,本校恕不受理任何形式之預定畢業證明。

2. 暫無法於規定報到期限內繳交學歷證件者,請簽具「補件切結書」(於網路報到完成後,系 統會自動產生「補件切結書」,如有需要請自行點選下載列印),於前述郵寄時間寄達本 校,並於下列規定期限內完成補繳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逾期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 格。

(1) 暑期班學歷證件補繳期限:110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五)

(2) 夜間班、週末班及週末暑期班學歷證件補繳期限:110 年 8 月 31 日(星期一)

3. 持國外學歷報考經錄取者,請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繳交下列 文件: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一份。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一份(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 資料)。

(4) 學歷證件非以中文或英文呈現者,另須檢附中文翻譯正本一份,並送請駐外館處辦理 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 驗證國外學歷事項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辦理:https://www.boca.gov.tw/mp-1.html 4. 持中國大陸地區學歷報考經錄取者,請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至相關單位完成

公證手續,並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若未依規定辦理,取消入學資格。

(詳細驗證資訊請查閱教育部「大陸地區大學學歷查證資訊網」

網址: https://mewtwo.nchu.edu.tw/enroll/vmhd)

(1) 持臺灣認可名冊所列中國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學歷(畢業)入學者 : A. 畢業證(明)書影本。

B. 學位證(明)書影本及歷年成績單影本。

步驟一:網路報到

•開放網路報到時間:

•110年4月12日(一)上午9:00起至 110年4月16日(五)下午5:00止。

•注意:網路報到時,需上傳數位相片檔案,

上傳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 檔案應為高彩2吋之彩色相片檔,檔名 請以身份證字號(10碼)命名,JPG格式 儲存。

•相片若係以掃描器掃描,解析度不得 低於300 dpi,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500 dpi,數位攝影之影像不得大於1 MB或小 於100 KB。

•本相片檔為製作新生學生證之用,請 上傳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之彩色大 頭照。

步驟二:郵寄書面資料

•請於網路報到完成後,下載列印學籍記載 表,並於下列規定郵寄時間內寄達:

•郵寄時間:

•110年4月12日(一)起至110年4月16 日(五)止(以郵戳為憑)。

•郵寄書面資料如下:

•學籍記載表1份:網路報到完成後,系統 會自動產生,請自行下載列印。

•身分證或有效期限之在臺居留證正、反 面影本1份。

•學歷證件影本1份:學歷證件影本須經原 畢業學校加蓋「核與原件相符」之確認戳 記(如註冊組或教務處章戳或學校關防大 印等);暫無法繳交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 證件者,請簽具「補件切結書」替代。

(13)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9 -

C. 畢業證(明)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 告正本。(網址:http://www.chsi.com.cn/ )

D. 學位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

(網址:http://www.cdgdc.edu.cn/ )

E. 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 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

F. 本國籍學生應檢具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效期內之入出國日期電 子證明書影本(均應包括大陸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G. 碩士以上學歷者,應檢具學位論文完整電子檔。

(2) 持臺灣認可名冊所列中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肄業)入學者:

A. 肄業證(明)書影本、就讀期間成績單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B.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中國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 文件。

5. 持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報考經錄取者,請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繳 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6. 逾期未報到或逾切結書所載截止日期仍未能繳交學歷(力)證明(須經驗證)者,即視為自 動放棄入學資格,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7. 錄取之新生,如經發現入學資格不符規定,或報考(入學)資料有不實、偽造、假借、塗改、

欺騙或未通過本校學歷審查等情事者,本校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 學歷(力)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除註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 消其畢業資格。

四、 本項考試錄取者一律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五、 錄取新生應於 110 年 5 月中旬自行至本校「教務處首頁─研究生教務組─註冊」之網頁查閱新生註 冊須知,本校不再另函通知。教務處網址:

http://www.aa.ntnu.edu.tw/main.php

六、 依教育部 89 年 2 月 22 日台(89)師(二)字第 89021678 號函規定:本碩士在職專班之學生入學後 不得申請修習教育學分以取得教師資格。

七、 有關學籍及成績管理等事宜,依本校學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八、 有關學分抵免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各系所相關規定辦理。

九、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十、 本校「109 學年度在職專班學雜費收費標準」請參閱附件 5(第 21 頁),110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 正式公告為準。

十一、 新生完成入學報到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納學雜費者,視同未註冊,取消其入學資格,其 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拾參、修業規定

各系(所)訂之畢業條件、授予之中英文學位名稱、論文形式及其相關認定基準,請逕至所屬系(所)

網頁查詢入學當學年度修業規定,或至「教務處首頁」─「教務法規」─「各系所修業規定」項下 查詢。

教務處首頁:http://www.aa.ntnu.edu.tw/main.php。

拾肆、附註

一、 考生如對複查結果、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應於考試放榜後 15 日 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 理;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二、 本校有住宿場所可供暑期班新生申請預約,電話:(02)7749-6922。

三、 若因新冠肺炎疫情致全校或系所停課,將適時調整相關防疫措施並另行公告。

四、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14)

系 所 規 定 事 項

- 10 -

教育學系

班別(代碼) 教育管理與課程教學領導碩士在職專班(EB001) 授 課 時 間 週末、暑期

招 生 名 額 34 名

【內含 9 名可加修國際教師專業發展學分(IBEC 課程)】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凡國內外經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且 已服兵役或無兵役義務之現任公、私立已立案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合格教師或校長,服務年 資滿 2 年以上者。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初試 書面審查 50%

複試 口試 50%

英文口試 英文口語表達能力(僅適用於欲加修IBEC 課程者)

書 面 審 查

考生須附附件 13「書面審查表」(第 29-30 頁)正本 1 份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一式 3 份:

一、教育職務相關經驗:佔 50%。

(一)教學服務年資,滿 2 年以上者,每年加 1 分。不滿 1 年以 1 年計算。

(二)學校行政服務現(曾)任經驗:以現(曾)任學校最高行政相關職務為準,非學校行政 相關職務經驗者不予計分;私立學校請提供「教育(學校)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文號」之 證明文件,未註明核准文號者不予採計。

1.課程與教學領導相關職務:校長、主任、組長、領域召集人、導師、中央或地方輔導 團員等各職務。

2.學校其他行政職務或專任教師:任該職務 2 學期以上予以計分,若報考時為任職之第 2 學期,以 2 學期計算。

二、5 年內教育相關論著:佔 15%。選交最近 5 年已發表且最具代表性之教育相關專著、期 刊論文或教材研發成果,以 5 篇為限。

三、優良教育事蹟獎:佔 15%。需檢附頒獎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四、修業計畫:佔 20%。內容包括過去學術背景及特殊表現、未來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選 課與生涯規劃等,以 3000 字為限。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51 名參加複試,複試名單將於 110 年 3 月 2 日(星期二)公告於 本系所網頁。

二、複試評分重點包括書面資料內容及課程與教學領導教育專業知能。

三、複試日期:110 年 3 月 6 日(星期六)。

四、複試地點: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本校「教育學院大樓 9 樓綜合教室」。

五、複試當天報到需繳交複試費用新台幣 1,200 元整。

英 文 口 試

一、 錄取名單放榜後一週內,將依據錄取考生於「書面審查資料檢核表」中對加修 IBEC 課 程之意願調查結果,於系網公告參加英文口試甄選之名單、日期與地點。

二、 參加 IBEC 課程英文口試甄選之考生,需於口試當天繳交口試費用新台幣 500 元整。

三、 加修 IBEC 課程之學分費另計。

四、 有關 IBEC 課程相關資訊,可參閱本校師培學院網站 https://tecs.otecs.ntnu.edu.tw/page.aspx?id=1153

規 定 事 項

一、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100分;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100 分。

二、錄取之新生須於110 學年度註冊入學,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三、本班畢業係以專業實務報告取代傳統學術論文,通過計畫審查,並經公開發表成果使得 畢業。

四、本班授課採一年三學期制,第一及第二學期為週末,第三學期為暑期,暑期為密集班。

五、本班係採隔年招生方式辦理,111 學年度不招生。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複試 二、初試

洽 詢 電 話 (02)7749-3878(請洽鄭如芳助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ed.ntnu.edu.tw

(15)

系 所 規 定 事 項

- 11 -

國文學系

班別(代碼) 國文教學碩士在職專班(LM20B)

授 課 時 間 暑期 招 生 名 額 24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取得中等學校國文科合格教師證書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具國文科教學年資累計滿 1 學年以上,現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該科專任教 師。

二、具國文科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累計滿 1 年(1 學年、2 學期或 12 個月)以上。

三、累計滿 1 年(含)以上之國語文教學(中學、國小教師、教科書編輯、華語文教學教 師、文教機構教師等)或文史哲相關工作經驗者。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佔比率

初試 一、書面審查(一式 3 份):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 二、口試 50%

書 面 審 查 ( 一 式 3 份 )

考生需繳交下列各項資料一式3份,並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件詳參簡章,第3-4頁)一併寄 繳,逾期不接受補繳。

一、書面資料審查表(附件 15,第 32-33 頁)正本 1 份,另影印書面審查資料表 2 份。

二、教學經驗及專業表現:(60 分)

(一)教學經驗(最高為 20 分)

1. 國文科教學年資 2. 其他人文類學科年資

(二)行政經驗(最高為 10 分) 1. 擔任學校行政職 2. 擔任國文科科召

(三)專業表現(最高為 10 分)

1. 教學表現優異得獎 2. 個人參加國語文競賽得獎 3. 個人參加國文科命題競賽得獎

(四)專業著作(最高為 20 分):

1. 國文專著(已出版者)

2. 單篇論文(已發表者)

三、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40 分) (一)自傳

(二)研究計畫。

(三)相關之特殊表現及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註:

1.上述繳交資料均為一式 3 份,務必依照上列次序裝訂後,分裝於 3 個自備之中式大信封袋 內,信封封面請黏貼本系審查資料指定封面(附件 14,第 31 頁);未黏貼及書寫姓名者不 予計分)。

2.所繳各項資料概不退還,請自存底本。

口 試

一、複試名單及其相關資訊,將於110 年 2 月 19 日(星期五)公告於本系網頁,考生請自行上 網查詢。

二、口試日期:110 年 3 月 6 日(星期六)

三、口試地點:本系勤大樓六樓教室(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文學院大樓)。

四、口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臺幣 1,000 元整。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若符合報考資格之人數未達 12 人,本班停開。

三、錄取之新生須於 110 學年度註冊入學,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口試 二、書面審查

洽 詢 電 話

(02)7749-1547(請洽簡惠琴助教)

系 所 網 址

http://ch.ntnu.edu.tw

(16)

系 所 規 定 事 項

- 12 -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班 別 ( 代 碼 ) 體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AM30B)

上 課 時 間 週末 招 生 名 額 2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後,現(曾)任中等學校體育科正式、代理或代課教師。(請檢 附相關證明)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佔比率

初試 書面審查: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40%

複試 口試:專業工作項目(含教學、訓練、行政及服務等) 60%

書 面 審 查

考生需繳交下列各項資料各一式 3 份,並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件一併寄繳,逾期不接受補 繳:

一、本系書面資料審查表(附件17,第 35 頁)。

二、10 年內專業工作成就及學術表現(滿分 100 分):

(一)服務年資:0~10 分。

(二)教育相關行政職務經歷:0~20 分。

(三)具體優良事蹟及獲獎獎勵:如優良教師、記功、嘉獎…等,0~20 分。

(四)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如教練證、裁判證、代表隊教練、社團指導 老師、增能活動、研習…等,0~40 分。

(五)10 年內學術表現:學術期刊、研討會論文、教科書、研究計畫、教材…等,0~10 分。

註:

(1)上述一、二項繳交資料均為一式 3 份,考生須將 3 份資料分別依上述順序裝訂後,

分裝於3 個自備的信封袋內,信封封面須黏貼本系審查資料指定封面(附件16,第 34 頁;未黏貼及勾選報考組別者不予計分)。

(2)各項所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一、初試成績擇優錄取至多40 名參加複試,複試名單將於 110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三)17:

00 以後公告於本系網頁。

二、複試日期:110 年 1 月 23 日(星期六)。

三、複試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 號校本部「體育館 3 樓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四、複試當天需繳交複試費用新臺幣1,000 元整。

相 關 規 定

一、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各項目依其所占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以 100 分計 算。

二、本班係採隔年招生方式辦理,111 學年度不招生。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口試 二、書面審查

洽 詢 電 話 (02)7749-3197(請洽林巧怡助理)

系 所 網 址 http://www.pe.ntnu.edu.tw/

(17)

附件1: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3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30 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4276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174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532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5 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233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並刪除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371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1482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2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0579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91616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26825C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12683C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006304C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 條條文;增訂第 2-1 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40128907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60006004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4、9 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 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 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 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 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18)

附件1: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4 -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 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 過。

(19)

附件1: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5 -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 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 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 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 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 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 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 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

(20)

附件1: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6 -

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 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 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 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 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 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 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 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 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 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 文水準之著作: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 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 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 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 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 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

(21)

附件1: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7 - 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 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 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 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 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 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 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 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 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 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 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 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 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 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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