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

Copied!
3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 辦理 108 年職階人員甄試簡章

試務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10088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按 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網址:http://ptc.tabf.org.tw/tw/ptc_10801post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公告

(2)

目 錄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 1

貳、資格條件、甄選職階、類科、筆試科目、工作地區及錄取名額 .. 2

參、甄試方式 ... 18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 19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 22

陸、應試注意事項 ... 24

柒、成績計算及加分規定 ... 27

捌、測驗結果 ... 29

玖、錄取人員分發進用相關規定... 30

拾、待遇與福利 ... 31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 31

附件 1 ... 33

附件 2 ... 34

附件 3 ... 35

附件 4 ... 36

(3)

第 1 頁,共 36 頁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8 年 1 月 16 日(三)10:00 至 1 月 28 日(一)17:00

1.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後請注意繳款 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2.符合報名費優惠、加分優待或報考類 科係「限身心障礙人士報考」者,請 於 1 月 28 日(含)前以限時掛號郵寄 相關證明文件(郵戳為憑),凡逾期、

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不得享有報名 費優惠、加分優待或取消應試資格。

網路查詢入場通知書 108 年 3 月 8 日(五)10: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地點、試場位 置及入場通知書編號。

測驗日期 108 年 3 月 16 日(六)

分臺北、臺中、高雄3個考區同時辦 理,測驗當日須攜帶身分證件正本,

未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試題與選擇題解答公告 108 年 3 月 18 日(一)14: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8 年 3 月 18 日(一)14:00 至 3 月 19 日(二)17:00

請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 申請恕不受理。

網路查詢測驗結果 108 年 4 月 25 日(四)14: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

測驗結果複查申請 108 年 4 月 25 日(四)14:00 至 4 月 26 日(五)17:00

請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

筆試複查結果通知 108 年 5 月 3 日(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郵寄,並輔以簡訊通 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 體 能 測 驗

網路查詢入場通知書 108 年 4 月 26 日(五)10: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地點、時間、

試場位置、第二試編號及應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8 年 5 月 4、5 日 (六、日)

1.請詳細參閱入場通知書所載各類別 之時間及地點,測驗當日須攜帶身 分證件正本辦理報到,未帶者不得 入場應試,逾報到時間經唱名 3 次 未到者視為棄權。

2.集中於臺北地區舉辦。

網路查詢甄試結果 108 年 5 月 13 日(一)14: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

甄試結果複查申請 108 年 5 月 13 日(一)14:00 至 5 月 14 日(二)17:00

採網路申請,逾期恕不受理,複查成 績以 1 次為限。

甄試結果複查結果通知 108 年 5 月 20 日(一) 複查結果以掛號郵寄,並輔以簡訊通 知。

註:(1)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2)電話洽詢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夜間及例假日,請多利用電子信箱:

post@tabf.org.tw (相關詢問事項將於 3 個工作日內回覆)。

(4)

第 2 頁,共 36 頁

貳、資格條件、甄選職階、類科、筆試科目、工作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應試人員通過第一試,於參 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查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規定,勞工年滿 65 歲,雇主得強制其退 休)

(四)學歷:需符合各職階甄選類科學歷條件,並應於 108 年 5 月 3 日(含)前取得相 關學歷學位(畢業)證書。(註 1)

1.除專業職(二)各類科(護理人員除外)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外,其餘不接受以同等 學力資格報考;所稱同等學力,以下列為限: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 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2)高中(職)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

(3)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者。

(4)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者。

2.在學學生尚未取得學位(畢業)證書者,應切結至遲於通知報到日前繳交。

二、職階:營運職-共 7 類科(註 2),合計正取名額 15 名、備取 7 名。

甄選類科 (代碼)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1.錄取分發區(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金融保險 (N8801)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學以 上學校各系、組

、所畢業,且已 取得學位(畢業) 證書者。

1.共同科目 2 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 寫作)

(2) 郵 政 三 法 ( 含 郵 政 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簡易人壽保險 法) 及英文( 含中翻 英、英翻中及閱讀測 驗)

2.專業科目 2 科

(1)保險學及保險法規 (2)民法及強制執行法

1.臺北地區。

2.壽險契約核保理 賠、保全及業務審 核或郵政業務相 關工作。

1 1 5

第 一 頁

(5)

第 3 頁,共 36 頁

甄選類科 (代碼)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1.錄取分發區(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建築設計 (N8802)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學以 上學校各系、組

、所畢業,且已 取得學位(畢業) 證書者。

1.共同科目 2 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 寫作)

(2) 郵 政 三 法 ( 含 郵 政 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簡易人壽保險 法) 及英文( 含中翻 英、英翻中及閱讀測 驗)

2.專業科目 2 科

(1)建築設計與建築法 規

(2)建築營造與建築估 價

1.臺北地區。

2.商業建築規劃設 計、商業不動產投 資與開發或郵政 業務相關工作。

1 1 5

投資管理 (N8803)

1. 教育部認可 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 各系、組、所 畢業,且已取 得學位(畢業) 證書者。

2. 具有證券商 高級業務員 或證券投資 分析人員專 業科目(或資 格)測驗成績 合格證明(書) 者(註 3)。

1.共同科目 2 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 寫作)

(2) 郵 政 三 法 ( 含 郵 政 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簡易人壽保險 法) 及英文( 含中翻 英、英翻中及閱讀測 驗)

2.專業科目 2 科

(1)投資學及財務分析 (2)經濟學及衍生性金

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1.臺北地區。

2.國內外金融商品 投資、資金配置及 調度工作或郵政 業務相關工作。

1 1 5

系統分析 (N8804)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學以 上學校各系、組

、所畢業,且已 取得學位(畢業) 證書者。

1.共同科目 2 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 寫作)

(2) 郵 政 三 法 ( 含 郵 政 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簡易人壽保險 法) 及英文( 含中翻 英、英翻中及閱讀測 驗)

2.專業科目 2 科

(1)資訊系統規劃開發 (含系統分析、程式 設計、開發程序、資 料庫系統、網際網路 服務及應用)

(2)問題解析及處理(問 題分析與解決、邏輯 推理能力)

1.臺北地區。

2.資訊系統開發設 計、資訊規劃與管 理或郵政業務相 關工作。

5 2 10

(6)

第 4 頁,共 36 頁

甄選類科 (代碼)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1.錄取分發區(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資通安全 管理 (N8805)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學以 上學校各系、組

、所畢業,且已 取得學位(畢業) 證書者。

1.共同科目 2 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 寫作)

(2) 郵 政 三 法 ( 含 郵 政 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簡易人壽保險 法) 及英文( 含中翻 英、英翻中及閱讀測 驗)

2.專業科目 2 科

(1)資訊系統及網路安 全

(2)作業系統與網路管 理

1.臺北地區。

2.資通訊系統及網 路安全之規劃與 管理或郵政業務 相關工作。

3 1 6

資料庫管理 (N8806)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學以 上學校各系、組

、所畢業,且已 取得學位(畢業) 證書者。

1.共同科目 2 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 寫作)

(2) 郵 政 三 法 ( 含 郵 政 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簡易人壽保險 法) 及英文( 含中翻 英、英翻中及閱讀測 驗)

2.專業科目 2 科

(1)關聯式資料庫系統 技術

(2)資料庫系統規劃、開 發與實務

1.臺北地區。

2.資料庫之規劃、建 置、維護或郵政業 務相關工作。

2 1 5

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

(1) (N8807)

1. 教育部認可 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 各系、組、所 畢業,且已取 得學位(畢業 )證書者。

2.具有職業(勞 工)安全管理 或職業(勞工 )衛生管理甲 級技術士證 者。

1.共同科目 2 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 寫作)

(2) 郵 政 三 法 ( 含 郵 政 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簡易人壽保險 法) 及英文( 含中翻 英、英翻中及閱讀測 驗)

2.專業科目 2 科

(1)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含一般安全衛生法 規、職業安全法規及 職業衛生法規) (2)工業安全工程(含機

電安全及防火防爆)

1.臺南地區。

2.職業安全衛生相 關業務或郵政業 務相關工作。

1 - 5

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

(2) (N8808)

1.基隆地區。

2.職業安全衛生相 關業務或郵政業 務相關工作。

1 - 5

(7)

第 5 頁,共 36 頁

三、職階:營運職-郵儲業務類科,分甲、乙、丙、丁 4 組,依北、中、南 3 區缺 額劃分錄取分發區,合計正取名額 86 名、備取 5 名。

擔任工作:錄取分發區(局)內郵務部門及轄屬各級郵局郵務、營業部門(含櫃台) 業務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甄選 類科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錄取分發區(局) (代碼)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郵 儲 業 務

教育部認可 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 各系、組、

所畢業,且 已取得學位 (畢業)證書 者。

1.共同科目 2 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 寫作)

(2) 郵政三法( 含郵政 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簡易人壽保險 法)及英文(含中翻 英、英翻中及閱讀 測驗)

2.專業科目 2 科

(1)管理個案分析及行 銷管理

(2)民法及經濟學

北部地區 (N8809)

*臺北郵局、

板橋郵局、

桃園郵局、

基隆郵局、

三重郵局、

花蓮郵局

44 5 88

中部地區 (N8810)

*臺中郵局、

新竹郵局、

苗栗郵局、

嘉義郵局、

雲林郵局

25 - 50

南部地區

(N8811) 臺南郵局 10 - 20

1.共同科目 2 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 寫作)

(2) 郵政三法( 含郵政 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簡易人壽保險 法)及英文(含中翻 英、英翻中及閱讀 測驗)

2.專業科目 2 科

(1) 金融法規( 含票據 法、保險法及公司 法)及民事訴訟法與 強制執行法

(2)民法及行政法

北部地區

(N8812) 臺北郵局 2 - 5

(8)

第 6 頁,共 36 頁

甄選 類科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錄取分發區(局) (代碼)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郵 儲 業 務

教育部認可 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 各系、組、

所畢業,且 已取得學位 (畢業)證書 者。

1.共同科目 2 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 寫作)

(2) 郵政三法( 含郵政 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簡易人壽保險 法)及英文(含中翻 英、英翻中及閱讀 測驗)

2.專業科目 2 科 (1)會計學及經濟學 (2)民法及票據法

北部地區

(N8813) 臺北郵局 2 - 5

1.共同科目 2 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 寫作)

(2) 郵政三法( 含郵政 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簡易人壽保險 法)及英文(含中翻 英、英翻中及閱讀 測驗)

2.專業科目 2 科

(1)資訊系統開發(含系 統 分 析 、 程 式 設 計、開發程序、程 式語言)

(2)資訊規劃與管理(含 作業系統、資料庫 系統、網際網路服 務及應用、資訊安 全)

北部地區 (N8814)

*臺北郵局、

板橋郵局、 3 - 6

加註*為該錄取分發區辦理進用之主辦郵局

(9)

第 7 頁,共 36 頁

四、職階:專業職(一)-共 15 類科(註 2),合計正取名額 82 名、備取 30 名。

甄選類科 (代碼)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1.錄取分發區(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金融投資 (N8901)

1.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系

、組、所畢業,

且已取得學位(

畢業)證書者。

2. 具有證券商高 級業務員或證 券投資分析人 員專業科目(或 資格)測驗成績 合格證明(書)者 (註 3)。

1.共同科目 1 科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經濟學概要 (2)投資學概要

1.臺北地區。

2.資金調撥作業或 郵政業務相關工 作。

2 1 5

一般金融 (N8902)

1.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系

、組、所畢業,

且已取得學位(

畢業)證書者。

2. 曾任國內外公 民營銀行業務 工作1年以上具 有證明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會計學概要及

貨幣銀行學概 要

(2)票據法概要

1.臺北地區。

2.儲匯相關業務或 郵政業務相關工 作。

35 5 70

壽險核保 (N8903)

教育部認可之國 內外大專以上學 校各科、系、組、

所畢業,且已取得 學位(畢業)證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人身保險概論 (2)人身保險核保

理論與實務

1.臺北地區。

2.壽險契約核保理 賠、保全及業務審 核或郵政業務相 關工作。

7 4 14

資安與網路 管理 (N8904)

教育部認可之國 內外大專以上學 校各科、系、組、

所畢業,且已取得 學位(畢業)證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 文 ( 含 短 文 寫 作)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資訊系統安全

管理概要 (2)通訊與網路安

全概要

1.臺北地區。

2.資通訊系統及網 路安全規劃與管 理,網路監控管 理、網路系統規 劃、建置及維護或 郵政業務相關工 作。

3 2 6

(10)

第 8 頁,共 36 頁

甄選類科 (代碼)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1.錄取分發區(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系統操作 (N8905)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系

、組、所畢業,

且已取得學位(

畢業)證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 資訊科學概論

(含電腦基礎知 識、資料結構、

網 路 基 本 知 識、資訊安全) (2)作業系統

1.臺北地區。

2.系統監控、操作管 理及異常狀況處理 (須配合 3 班輪值工 作)或郵政業務相 關工作。

2 1 5

一般資訊 (N8906)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系

、組、所畢業,

且已取得學位(

畢業)證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 資訊系統應用

概要

(2) 網際網路服務 與應用概要

1.臺北地區。

2.規劃辦理數位金融 相關資訊業務或郵 政業務相關工作。

5 - 10

電子商務 (企劃行銷)

(N8907)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系

、組、所畢業,

且已取得學位(

畢業)證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電子商務 (2)行銷學

1.臺北地區。

2.電子商務相關行銷 活動設計、規劃與 執行或郵政業務相 關工作。

2 1 5

圖書館管理 (N8908)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系

、組、所畢業,

且已取得學位(

畢業)證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數位典藏概論 (2)圖書館管理

1.臺北地區。

2.博物、圖書典藏業 務 , 本 國 票 品 提 用、典藏、帳務等 處理作業或郵政業 務相關工作。

1 1 5

(11)

第 9 頁,共 36 頁

甄選類科 (代碼)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1.錄取分發區(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電子修護(1)

(N8909)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

系、組、所畢 業,且已取得 學位(畢業)證 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電腦概論(含作

業系統) (2)基本電學

1.臺北地區。

2.電子修護或郵政 業務相關工作。

1 - 5

電子修護(2) (N8910)

1.臺北郵局。

2.電子修護或郵政 業務相關工作。

1 1 5

電子修護(3) (N8911)

1.新竹郵局。

2.電子修護或郵政 業務相關工作。

1 1 5

電子修護(4) (N8912)

1.雲林郵局。

2.電子修護或郵政 業務相關工作。

1 - 5

營建工程(1) (N8913)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

系、組、所畢 業,且已取得 學位(畢業)證 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 營建法規與施

工估價概要 (2) 建築設計與圖

學概要

1.臺北地區(工作地 點:臺中地區)。

2.一般營繕工程規 劃設計、施工管 理、監工、驗收或 郵政業務相關工 作。

2 2 5

營建工程(2) (N8914)

1.臺北郵局。

2.北臺灣地區局屋 整修規劃設計、監 工、施工管理或郵 政業務相關工作。

4 3 8

營建工程(3) (N8915)

1.臺南地區。

2.工程採購、營繕相 關工作或郵政業 務相關工作。

1 - 5

營建工程(4) (N8916)

1.宜蘭郵局。

2.局屋整修工程相 關工作或郵政業 務相關工作。

1 - 5

營建工程(5) (N8917)

1.花蓮郵局。

2.局屋整修工程相 關工作或郵政業 務相關工作。

1 1 5

(12)

第 10 頁,共 36 頁

甄選類科 (代碼)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1.錄取分發區(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電力工程(1)

(N8918)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

系、組、所畢 業,且已取得 學位(畢業)證 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輸配電學概要 (2)基本電學

1.臺北地區(工作地 點:臺中地區)。

2.一般營繕工程機 電、空調、消防部 分規劃設計、施工 管理、監工、驗收 或郵政業務相關 工作。

2 2 5

電力工程(2) (N8919)

1.臺北郵局。

2.北臺灣地區局屋 整修相關水電空 調規劃設計、施工 管理或郵政業務 相關工作。

1 1 5

程式設計 (N8920)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

系、組、所畢 業,且已取得 學位(畢業)證 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邏輯推理 (2) 資訊系統開發

與維護概要(含 程式設計、開發 程序、資料分析 及資料庫設計)

1.臺北郵局(工作地 點:高雄地區)。

2.客戶委託印製郵 件 案 之 資 料 處 理、程式開發設 計、轉列印檔或郵 政業務相關工作。

1 - 5

房地管理 (N8921)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

系、組、所畢 業,且已取得 學位(畢業)證 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民法概要 (2) 土地法規概要

(包括土地法、土 地稅法、土地登 記規則)

1.臺北郵局。

2.房地管理、資產活 化或郵政業務相 關工作。

2 2 5

(13)

第 11 頁,共 36 頁

甄選類科 (代碼)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1.錄取分發區(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1) (N8922)

1.教育部認可 之國內外大 專以上學校 各科、系、

組、所畢業

,且已取得 學位(畢業) 證書者。

2.具有職業(勞 工)安全衛生 管理乙級技 術士證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職業安全衛生

法規概要 (2)工業安全工程

概要

1.桃園郵局。

2.職業安全衛生相 關業務或郵政業 務相關工作。

1 - 5

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2) (N8923)

1.基隆郵局。

2.職業安全衛生相 關業務或郵政業 務相關工作。

1 - 5

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3) (N8924)

1.雲林郵局。

2.職業安全衛生相 關業務或郵政業 務相關工作。

1 - 5

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4) (N8925)

1.嘉義郵局。

2.職業安全衛生相 關業務或郵政業 務相關工作。

1 1 5

土木工程(1)

(N8926)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

系、組、所畢 業,且已取得 學位(畢業)證 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工程力學與結

構概要 (2)測量學概要

1.新竹郵局。

2.工程發包、監造或 郵政業務相關工 作。

1 1 5

土木工程(2) (N8927)

1.雲林郵局。

2.工程發包、監造或 郵政業務相關工 作。

1 - 5

(14)

第 12 頁,共 36 頁

五、職階:專業職(一)郵儲業務類科,分甲、乙、丙、丁 4 組,合計正取名額 61 名、

備取 2 名。

擔任工作:錄取分發區(局)內郵務部門及轄屬各級郵局郵務、營業部門(含櫃台) 業務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甄選 類科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錄取分發區(局) (代碼)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郵 儲 業 務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 上學校各科、

系、組、所畢 業,且已取得學 位( 畢業) 證書 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經濟學概要及行銷管 理概要

(2)民法概要及郵政三法 概要(含郵政法、郵政 儲金匯兌法、簡易人 壽保險法)

三重郵局

(N8928) 2 - 5 臺南郵局

(N8929) 5 - 10 花蓮郵局

(N8930) 3 - 6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金融法規概要(含票 據法、保險法)及民事 訴訟法概要

(2)民法概要及郵政三法 概要(含郵政法、郵政 儲金匯兌法、簡易人 壽保險法)

三重郵局

(N8931) 1 - 5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會計學概要及經濟學 概要

(2)民法概要及郵政三法 概要(含郵政法、郵政 儲金匯兌法、簡易人 壽保險法)

板橋郵局

(N8932) 10 - 20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邏輯推理

(2)計算機概論及郵政三 法概要(含郵政法、郵 政儲金匯兌法、簡易 人壽保險法)

臺北郵局

(N8933) 25 1 50 板橋郵局

(N8934) 10 - 20 臺北郵件

處理中心 (臺北地區)

(註 4) (N8935)

5 1 10

(15)

第 13 頁,共 36 頁

六、職階:專業職(二)內勤-櫃台業務類科,分 18 個錄取分發局,合計正取名額 527 名、備取 157 名。

擔任工作:各級郵局郵儲壽營業櫃台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甄選類科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錄取分發局 (含轄屬支局)(代碼)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櫃台業務 高 中 ( 職 ) 以 上畢業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企業管理大意 (2)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法、簡易人壽 保險法)

臺北郵局(N9001) 120 30 240 板橋郵局(N9002) 60 10 120 桃園郵局(N9003) 45 10 90 臺中郵局(N9004) 50 10 100 臺南郵局(N9005) 60 25 120 高雄郵局(N9006) 40 15 80 基隆郵局(N9007) 7 3 14 三重郵局(N9008) 44 10 88 新竹郵局(N9009) 18 9 36 嘉義郵局(N9010) 22 11 44 苗栗郵局(N9011) 13 6 26 南投郵局(N9012) 13 6 26 雲林郵局(N9013) 10 5 20 屏東郵局(N9014) 3 1 6 恆春地區(註 5) (N9015) 3 1 6 宜蘭郵局(N9016) 8 - 16 花蓮郵局(N9017) 8 5 16 臺東郵局(N9018) 3 - 6

(16)

第 14 頁,共 36 頁

七、職階:專業職(二)內勤-櫃台業務類科(限身心障礙人士報考),分 12 個錄取分發 局,合計正取名額 39 名、備取 17 名。

(一)擔任工作:各級郵局郵儲壽營業櫃台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二)應考人應持有相關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另因工作內容係擔任櫃台第一線服務 人員與公眾接觸且每日工作時間 8 小時。請應考人衡量自身之身心狀況後,

審慎決定報考。

甄選類科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錄取分發局 (含轄屬支局)(代碼)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櫃台業務 -限身心障 礙 人 士 報 考

高中(職)以上畢 業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企業管理大意 (2)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法、簡易人壽保 險法)

臺北郵局(N9019) 10 5 20 桃園郵局(N9020) 3 2 6 臺中郵局(N9021) 4 2 8 臺南郵局(N9022) 2 - 5 基隆郵局(N9023) 5 - 10 三重郵局(N9024) 2 1 5 新竹郵局(N9025) 1 1 5 彰化郵局(N9026) 4 2 8 苗栗郵局(N9027) 3 3 6 雲林郵局(N9028) 2 1 5 宜蘭郵局(N9029) 1 - 5 臺東郵局(N9030) 2 - 5 八、職階:專業職(二)內勤-外匯櫃台類科,分 3 個錄取分發局,合計正取名額 7 名、

備取 1 名。

擔任工作:各級郵局外匯、郵儲壽營業櫃台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甄選類科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錄取分發局 (含轄屬支局)(代碼)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外匯櫃台

1.高中(職)以上 畢業者。

2. 曾任國內外 公民營銀行 外匯業務工 作 6 個月以 上具有證明 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企業管理大意 (2)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法、簡易人壽 保險法)

臺南郵局(N9031) 3 - 6

新竹郵局(N9032) 2 1 5

宜蘭郵局(N9033) 2 - 5

(17)

第 15 頁,共 36 頁

九、職階:專業職(二)內勤-護理人員類科,正取名額 1 名、備取 1 名。

擔任工作:錄取分發局內員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相關工作或郵政業務相關工 作。

甄選類科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錄取分發局 (代碼)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護理人員

1.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高中(職 )以上學校護理 相關科、系畢業

,且已取得學 位( 畢業)證書 者。

2.具有護士或護 理師證照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基本護理學 (2)職場健康服務

新竹郵局(N9034) 1 1 5

十、職階:專業職(二)內勤-郵務處理類科,分 13 個錄取分發局,合計正取名額 225 名、備取 69 名。

擔任工作:各級郵局郵務營業櫃台、各郵件(遞)部門郵件處理或郵政業務相關工 作。

甄選類科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錄取分發局 (含轄屬支局)(代碼)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郵務處理 高中(職)以上畢 業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企業管理大意 (2) 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法、簡易人壽保 險法)

臺北郵局(N9101) 60 20 120 板橋郵局(N9102) 50 10 100 臺中郵局(N9103) 15 5 30 高雄郵局(N9104) 20 10 40 基隆郵局(N9105) 5 1 10 三重郵局(N9106) 28 6 56 新竹郵局(N9107) 8 4 16 南投郵局(N9108) 2 1 5 屏東郵局(N9109) 4 2 8 宜蘭郵局(N9110) 10 5 20 花蓮郵局(N9111) 3 1 6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臺北地區)(註 4)

(N9112) 17 3 34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桃園地區)(註 4)

(N9113) 3 1 6

(18)

第 16 頁,共 36 頁

十一、職階:專業職(二)外勤-郵遞業務類科,分 21 個錄取分發局,合計正取名額 692 名、備取 250 名。

擔任工作(註 6):外勤郵件收攬投遞工作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甄選類科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錄取分發局 (含轄屬支局)(代碼)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郵遞業務

1.高中( 職) 以 上畢業者。

2.具有二輪普 通重型機車 駕照及普通 小型汽車駕 照(持照條件

:A-無限制 或正常)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臺灣自然及人

文地理

(2)郵政法規大意 (含郵政法及郵 件處理規則)及 交通安全常識 (含道路交通安 全 規 則 第 四 章、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 及道路交通事 故處理辦法)

臺北郵局(N9201) 100 30 200 板橋郵局(N9202) 75 37 150 桃園郵局(N9203) 70 20 140 臺中郵局(N9204) 60 15 120 臺南郵局(N9205) 50 20 100 高雄郵局(N9206) 75 35 150 基隆郵局(N9207) 54 13 108 三重郵局(N9208) 56 16 112 新竹郵局(N9209) 55 20 110 彰化郵局(N9210) 8 4 16 嘉義郵局(N9211) 10 6 20 苗栗郵局(N9212) 13 6 26 南投郵局(N9213) 15 5 30 雲林郵局(N9214) 10 5 20 屏東郵局(N9215) 8 3 16

恆春地區(註 5)

(N9216) 10 4 20 宜蘭郵局(N9217) 4 2 8 花蓮郵局(N9218) 1 1 5 臺東郵局(N9219) 12 5 24 澎湖郵局(N9220) 1 1 5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桃園地區)(註 4) (N9221)

5 2 10

(19)

第 17 頁,共 36 頁

十二、職階:專業職(二)外勤-運輸業務類科,分 3 個錄取分發局,正取名額 15 名、

備取 6 名。

擔任工作(註 6):外勤大卡車駕駛、籃車運輸、郵件交運、上收或郵政業務相關 工作。

甄選類科 應試資格

(註 1) 筆試科目 錄取分發局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二試 名額

運輸業務

1.高中(職)以上 畢業者。

2.具有二輪普通 重型機車駕照 及普通大貨車 駕照者。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 臺灣自然及人

文地理

(2) 郵政法規大意 (含郵政法及郵 件處理規則)及 交通安全常識 (含道路交通安 全 規 則 第 四 章、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及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

臺北郵局(N9222) 3 2 6

臺中郵局(N9223) 2 1 5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臺北地區)(註 4)

(N9224) 10 3 20 註 1:所需各項證書、合格證明(書)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

限於 108 年 5 月 3 日(含)前取得。

(1)所列學歷及資格條件均需符合,除專業職(二)各類科(護理人員除外)得以同 等學力報考外,其餘不接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所稱同等學力,以下列 為限:

A.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 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B.高中(職)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

C.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者。

D.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者。

(2)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 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 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 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 (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如未能出具已完成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簡章所規定之學歷 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

(4)在學學生尚未取得學位(畢業)證書者,應切結至遲於通知報到日前繳交。

註 2:營運職及專業職(一)非郵儲業務類科錄取人員,進用後亦需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所轄各等郵局營業部門實務作業(實際擔任郵儲壽營業櫃台工作)1 年,以熟

(20)

第 18 頁,共 36 頁

悉郵政相關業務。

註 3:如具有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證券投資分析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

若為 95 年 8 月 1 日(含)後取得,依金管會規定必須加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 道德」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須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仍有效)。

註 4:(1)臺北郵件處理中心(臺北地區及桃園地區)錄取人員,均須配合輪值晚班或夜 班工作;桃園地區(位於桃園國際機場)錄取人員,並應自備交通工具。

(2)該處理中心(臺北地區及桃園地區)預定自 110 年起搬遷至桃園市龜山區,請 應考人衡量工作地點後,再行報考。

註 5:恆春地區(含枋山鄉、車城鄉、牡丹鄉、滿州鄉及恆春鎮)錄取分發局,因氣候或 交通因素,錄取人員經分發進用後,自試用期滿之翌日起,服務滿 3 年後方得 申請外調他區服務。該錄取分發局之交通食宿等詳情請洽:屏東郵局人力資源 室(聯絡電話:08-7330222 轉 502)

註 6:(1)專業職(二)外勤郵遞業務類科錄取人員所擔任工作,尚須熟悉駕駛郵局配置 之腳排檔重型機車及手排檔汽車,否則視為試用不合格。

(2)專業職(二)外勤運輸業務類科錄取人員均需配合輪值晚班或夜班工作。

(3)專業職(二)外勤各類科工作,因體力負荷較重,適合體能狀況佳、對天候環 境適應力良好及遇突發狀況時(例如交通事故、犬隻攻擊等)應變能力佳者報 名參加甄試;另錄取後均不得要求改派內勤工作。

註 7:專業職(二)內勤各類科錄取人員,不得逕自要求改派其他工作。

註 8:各錄取分發郵局轄屬各級郵局地點詳情,請參閱「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post.gov.tw/)首頁>營業據點>營業據點一覽尋找全國營業據點>直 接點選地圖上的地名查詢。

參、甄試方式

一、各職階人員之甄試分二試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

1.營運職: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各 2 科,共 4 科。科目內容詳請參閱第貳項。

2.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共同科目 1 科及專業科目 2 科,共 3 科。科目 內容詳請參閱第貳項。

(二)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

1.營運職、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內勤(不含郵務處理類科)人員採口試。

2.專業職(二)內勤郵務處理類科及專業職(二)外勤各類科人員採口試及體能 測驗(搬運郵袋)。

二、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總成績順序,按各甄選類科(錄取分發區(局))正取名 額 2 倍之人數(不足 5 人者以 5 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

(21)

第 19 頁,共 36 頁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8 年 1 月 16 日(三)10:00 起至 1 月 28 日(一)17:00 截止,逾期 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本項甄試簡章及相關資訊同時建置於台灣金融研訓院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801post)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http://www.post.gov.tw),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發售紙本。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http://ptc.tabf.org.tw/tw/ptc_10801post),不受理 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及上傳照片(說明如下);報名資 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試人權益。應考人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狀況,

將於筆試測驗當日進行身分確認程序並拍照存證。

1.上傳照片格式說明:

(1)請務必上傳清晰、清楚符合規定之照片,個人大頭照規格如下:

A.三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

B.大頭照檔案格式限 jpg、jpeg、gif、png。

C.大頭照檔案大小限 1M 以下。

D.請於報名期間,按照網路報名程序辦理,並參考範例大頭照。

(2)請務必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確認結果。

2.此照片主要用於應考時辨識身分使用,為避免影響應試權益,請依規定 上傳。

(四)參加甄試人員務請先詳閱甄試簡章內容,僅可擇一甄選類科及錄取分發區 (局)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 費、變更類科、職階、工作地區、錄取分發區(局)或應試考區。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 名時申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本院)得要求 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營運職各類科每位應試人報名費用為新臺幣 1000 元整,專業職(一)各類科 每位應試人報名費用為新臺幣 900 元整,專業職(二)內勤、外勤每位應試 人報名費用為新臺幣 8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 之日起至測驗結束後 2 週內至甄試專區網站/訂單查詢/下載列印收據,不另 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 (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並將進行退款):

(22)

第 20 頁,共 36 頁

1.郵局劃撥:於報名網頁下載「郵局特戶劃撥繳款單」(建議使用雷射印表 機列印,以免條碼無法讀取),請持繳款單至各地郵局儲匯窗口進行繳 款,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 月 28 日各地郵局儲匯窗口營業時間結束前,

逾期恕不受理。

2.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 月 28 日 17: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 交報名費,請登入網頁「訂單查詢」功能,將繳費方式改為 ATM 匯款或 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

3.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 月 28 日 24:00 止,逾期恕不受 理。繳款帳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亦可登入「訂單查詢」功能查詢,請於上 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試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 路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 於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匯款行:兆豐銀行,銀行代號:017。

4.臨櫃匯款:可至金融機構全省各分行臨櫃匯款,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 月 28 日 15:30 止,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時,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填寫相關 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0170309)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數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 款完成」,始完成報名。

1.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是否完成扣款。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 否已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郵局劃撥及臨櫃匯款者,須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 工作天起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款完成後所執收據或交易明細表請妥善保存,不需傳真或郵寄至台灣 金融研訓院。

四、報名費優惠措施:

(一)符合報名費減半優惠之對象及須檢附證明:

1.低收入戶家庭(含仍在就學之子女):須檢附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 文)。

2.原住民族:須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3)

第 21 頁,共 36 頁

3.身心障礙人士:須檢附於錄取名單公告日(108 年 5 月 13 日)仍為有效期 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4.支領失業給付者(含仍在就學之子女):須檢附「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 請暨給付收據」影本,且須在支領失業給付期間報名始有優惠;若為支領 失業給付者仍在就學之子女,則須再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以證 明與支領失業給付之關係。

(二)符合報名費免繳優惠之對象及須檢附證明:

因公撫卹郵政員工之遺眷(配偶或子女):須檢附與因公亡故郵政員工親屬 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程序:應試人請仍依一般網路報名程序辦理報名及繳費,須於 108 年 1 月 28 日前(以郵戳為憑),填妥附件 4 申請書資料(申請書亦可由報名網頁直接 列印),並將相關證明文件裝訂於後,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 台北古亭郵 局第 110 信箱,中華郵政 108 年職階人員甄試專案組收」以利資格審查。經 審查通過者,將依申請書上指定之退費方式,退還一半或全部金額之報名費。

凡逾期、未繳附證明文件或資格不符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優惠。

五、具有下列特殊身分者,經審核通過後得享有加分之優待:

(一)以因公撫卹郵政員工之遺眷(配偶或子女)身分報名者,請於報名網頁直接鍵入因 公亡故郵政員工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亡故日期,須於 108 年 1 月 28 日前(以郵 戳為憑),填妥附件 3 資料(亦可由報名網頁直接列印),並將附記與因公亡故郵 政員工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若已隨附件 4 資料附繳者,可免重複再繳)裝訂於 後,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 台北古亭郵局第 110 信箱,中華郵政 108 年 職階人員甄試專案組收」以利資格審查;凡逾期、未繳附證明文件或資格不符 者,改為一般身分應試,不得享有加分優待。

(二)以原住民族身分報名者,請於 108 年 1 月 28 日前(以郵戳為憑),填妥附件 3 資料(亦可由報名網頁直接列印),並將附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 口名簿影本)(若已隨附件 4 資料附繳者,可免重複再繳)裝訂於後,以限時掛 號郵寄至「10099 台北古亭郵局第 110 信箱,中華郵政 108 年職階人員甄試 專案組收」以利資格審查;凡逾期、未繳附證明文件或資格不符者,改為一般身分 應試,不得享有加分優待。

六、報考專業職(二)內勤—櫃台業務類科(限身心障礙人士報考)」者,須檢附於錄 取名單公告日(108 年 5 月 13 日)仍為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 面影本,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 台北古亭郵局第 110 信箱,中華郵政 108 年職階人員甄試專案組收」以利資格審查。凡逾期、未繳附或經審查資格不符 者,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取消應試資格,本院將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 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

(24)

第 22 頁,共 36 頁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日期:108 年 3 月 16 日(星期六) (一)營運職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科目 共同科目(2) 專業科目(2) 共同科目(1) 專業科目(1) 預備時間 07:50 10:00 12:50 15:30 測驗時間 08:00~09:30 10:10~11:40 13:00~15:00 15:40~17:10

題型及方式

1.共同科目(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寫作)

2.共同科目(2):郵政三法為單選題及申論題;英文(含中翻英、英 翻中及閱讀測驗,其中閱讀測驗採單選題) 3.專業科目為非選擇題(註 1)

(二)專業職(一)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科目 專業科目(2) 專業科目(1) 共同科目 預備時間 07:50 10:00 12:50 測驗時間 08:00~09:30 10:10~11:40 13:00~14:00 題型及方式 1.共同科目:國文(短文寫作、閱讀測驗)及英文(單選題)

2.專業科目:除郵政三法概要採單選題外,其餘採非選擇題(註 1) (三)專業職(二)內勤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科目 專業科目(2) 專業科目(1) 共同科目 預備時間 07:50 09:30 11:10 測驗時間 08:00~09:00 09:40~10:40 11:20~12:20 題型及方式 1.共同科目:國文(短文寫作、閱讀測驗)及英文(單選題)

2.專業科目:均為單選題 (四)專業職(二)外勤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科目 專業科目(2) 專業科目(1) 共同科目 預備時間 07:50 09:30 11:10 測驗時間 08:00~09:00 09:40~10:40 11:20~12:20 題型及方式 1.共同科目:國文(單選題、閱讀測驗)

2.專業科目:均為單選題

註 1:非選擇題題型依各專業類科科目性質而定,包括申論題、問(簡)答題、填充題、計 算題、圖表實作等。

註 2:前 2 次甄試同類科筆試科目試題及選擇題解答一併於本項甄試相關網站公告,僅 供參考(如因法規修訂致試題不適用或解答有誤時,請自行更正)。

(25)

第 23 頁,共 36 頁

(五)分臺北、臺中、高雄 3 個考區同時舉辦,請於 108 年 3 月 8 日 10:00 起至 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http://ptc.tabf.org.tw/tw/ptc_10801post)查詢測驗地點、

試場位置及入場通知書編號,台灣金融研訓院另行製作入場通知書並輔以限 時郵件寄發。

(六)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請 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 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日期:108 年 5 月 4、5 日(星期六、日)

(一)以臺北地區為測驗地點(其他各縣市未設試場),請於 108 年 4 月 26 日 10:00 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http://ptc.tabf.org.tw/tw/ptc_10801post)查詢測驗地 點、時間、試場位置、第二試編號及應注意事項,入場通知書將另輔以限 時郵件寄發。【台灣金融研訓院另將以 e-mail 或簡訊方式提醒(未通過者不 予通知)】。

(二)攜帶及繳交證件: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 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 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 不得入場應試;並繳交下列表件各 3 份(請直接影印或黏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

審查後不退還):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學位(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 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 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 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如未能出具已完成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簡章所規定之 學歷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3.依簡章第 2 頁至第 17 頁所列各類科應具備之 (1)工作證明,包含下列兩項(A、B 均須檢附)

A.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 請擇一檢附):

a.「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 請或以自然人憑證(勞工保險異動查詢)下載列印勞保明細表。

b.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 作部門及職務內容)。

B.工作經歷說明表:請於 108 年 4 月 26 日至甄試專區下載填寫並親 筆簽名具結。

(2)專業證照、駕照等證件資料影本

(26)

第 24 頁,共 36 頁

註:上述資料限於 108 年 5 月 3 日(含)前取得。如係國外相關工作證明 或專業證照,請加附中文譯本;目前無中文譯本者,請及早準備,

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4.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如獲通知參加第二試,當天請檢附學生證影 本及至最近學期之成績單並親簽切結「如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到 時繳驗學位(畢業)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5.中文自傳(請依附件 2 格式撰寫,亦可由甄試專區下載)。

註:應試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採事後審核,如經查明有資格不 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試人應自負法律責任。如於甄 試期間發現有上開情事者,除其所繳證明文件資料應保全證據外,

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 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陸、應試注意事項(詳細規範另請詳閱本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

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 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若因相片辨識 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入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 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 試。各節於測驗結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 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 號、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 用非本人答案卡(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並依題型自備 以下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 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

(27)

第 25 頁,共 36 頁

滿,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 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七)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4.請參照答案卷注意事項,依指示方式作答。

(八)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 作為日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九)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 電子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 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該 節成績 20 分。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仍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十)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 再犯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 還。

(十一)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 存程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

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二)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卷)併 同繳回給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 計。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 卡(卷),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 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 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28)

第 26 頁,共 36 頁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 知書編號、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 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制止仍執 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響繼續作答。

(十五)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 試題。各類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08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14:00 起於 甄試專區公告。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8 年 3 月 18 日(星期 一)14:00 至 3 月 19 日(星期二)17:00 前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 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六)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 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七)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

(一)請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 (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及 規定繳交文件至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 試。若因身分證件照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重測。

(三)有關第二試(口試及體能測驗)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 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告,應考人可於 108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五)10:00 起 至甄試專區查詢。

(29)

第 27 頁,共 36 頁

(四)專業職(二)內勤郵務處理類科及專業職(二)外勤各類科人員之體能測驗方 式及應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 1。應試人應填妥同意書並請穿著運動服(休閒 服)及球鞋應試(測試現場備有護腰帶及防滑手套供應試者借用)。

柒、成績計算及加分規定

一、成績計算(均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總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比例:

(1)營運職:共同科目 2 科各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20%;專業科目 2 科各 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0%。

(2)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共同科目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0%;專業科 目 2 科各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5%。

3.共同、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第一試(筆試)成績與特殊身分加分分數之和為第一試(筆試)總成績。

5.第一試(筆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專業科目(1)、專業科目(2)、共同科目

【共同科目(1)、共同科目(2)】等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6.第一試(筆試)成績未達 50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不 予通知參加第二試。

(二)口試總成績:

1.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

2.口試就下列項目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資料進行綜合評分(無分項 分數):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2)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溝通等)。

(3)才識(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4)特質(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3.口試成績與特殊身分加分分數之和為口試總成績。

(三)體能測驗總成績【專業職(二)內勤郵務處理類科及專業職(二)外勤各類科人 員】:

1.體能測驗成績以 100 分計。

2.成績計算方式請參閱附件 1。

3.體能測驗成績與特殊身分加分分數之和為體能測驗總成績。

(四)甄試總成績:

1.營運職、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內勤(不含郵務處理類科)人員

(1)第一試(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70%;口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30)

第 28 頁,共 36 頁

30%;兩項成績加權相加後為甄試總成績。

(2)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予錄取:

A.第一試(筆試)成績未達 50 分。

B.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

C.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

2.專業職(二)內勤郵務處理類科人員

(1)第一試(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40%;口試總成績、體能測驗總成 績各占甄試總成績 30%;三者加權相加後為甄試總成績。

(2)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予錄取:

A.第一試(筆試)成績未達 50 分。

B.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

C.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

D.體能測驗成績未達 60 分者。

3.專業職(二)外勤各類科人員

(1)第一試(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35%;口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30%、體能測驗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35%;三者加權相加後為甄試總 成績。

(2)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予錄取:

A.第一試(筆試)成績未達 50 分。

B.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

C.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

D.體能測驗成績未達 60 分者。

(五)甄試結果依甄試總成績順序擇優錄取,各甄選類科(錄取分發區(局))正取或 備取名額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相同者,均採增額錄取。正取人員如係郵政 現職員工,其原服務郵局同採增額錄取。

二、加分規定:

(一)具因公撫卹郵政員工之遺眷(配偶或子女)身分或原住民族身分者,檢具身分 證明經查核屬實,第一試成績、第二試成績均得加分 5%。

(二)同時具有前項二種身分者,仍以加分 5%列計。

(三)各試各甄選類科(錄取分發區(局))加分錄取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正取人數之 五分之一,取其整數,不足 1 人時以 1 人計。

(四)各甄選類科(錄取分發區(局))符合加分身分者,若已超過該甄選類科(錄取分 發區(局))特殊身分五分之一限額時,則超過名額者之該試成績不予加分,

依原始成績計算之分數高低決定排序。

(31)

第 29 頁,共 36 頁

捌、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測驗結果預定於 108 年 4 月 25 日 14:00 起在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告 並開放查詢,另自同日開始寄發測驗結果通知書。第二試甄試結果預定於 108 年 5 月 13 日 14:00 起在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告並開放查詢,並輔以書面寄 發甄試結果通知書。

二、測驗(甄試)結果若有疑義,以應試人答案卡(卷)、口試或體能測驗應得正確分 數為準,台灣金融研訓院得更正之。

三、測驗(甄試)結果複查申請: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筆試請於 108 年 4 月 25 日(星期四)14:00 至 4 月 26 日(星期五)17:00 前;第二試(口試、

體能測驗)請於 108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14:00 至 5 月 14 日(星期二)17:

00 前至甄試專區複查專頁申請,逾期或以其它方式申請恕不受理。申請流 程如下:

1.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 碼。

2.點選欲複查之測驗項目。

3.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筆試每科 50 元;口試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 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複查二科為 128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

逾期或以其它方式申請恕不受理。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第一試複查繳款期限至 108 年 4 月 26 日(星期 五)17:00 止;第二試複查繳款期限至 108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17:

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第一試複查繳款期限至 108 年 4 月 26 日(星期 五)24:00 止;第二試複查繳款期限至 108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24:

00,繳款帳號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自行上網查詢付 款狀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4)應考人逾期繳款者,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

若應考人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亦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選擇題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非選擇題部 分係將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口試係 將口試委員之分數重新加總平均,不得要求重新評分;體能測驗係重新核 對搬運次數應得分數,不得要求重測。應試人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卡(卷) 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口試委員、體測委員之姓名、口試分項成績及其他 有關資料。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林、漁、牧業生產人員」最低,介於24,000元至25,000元;岡山就業服務站、屏東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物流人員 國貿人員 業務助理 食品解說員 11 先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日班作業員 夜班作業員 儲備幹部 工讀生 品檢作業員. 12 厚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月薪約新臺幣 24,000 元,如遇臺中市政府預算調整時,均依臺中市

、機構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 務之學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提前復

王盛元 臺北市木工業職業工會 詹志展 益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瑋銓 巷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4 室內裝潢創作 優勝. 04

訪談時間: 2010 年 9 月 9 日(四)中午 12 點 30 分~13 點 訪談人員:一零四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佳葉副理 訪談對象:編碼

申請永居 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得依移民法規定申請永 久居留(需符合每月 總薪資5萬500元以上或取得 乙級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