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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服務學習實施方案
101.1O.08 經服務學習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通過 103.09.04 服務學習工作小組期初會議修改通過 104.03.11 服務學習工作小組期初會議修改通過 104.08.28 服務學習工作小組期初會議修改通過 106.08.28 服務學習工作小組期初會議修改通過
一、依據
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服務學習實施計畫辦理。
二、實施對象
本校全體學生。
三、實施時間
(一)班級行事、聯課活動、早自習、午休、自習或其他在校時間。
(二)假日、課後或寒暑假適當時間。
四、實施內容 (一)班級服務
1.團體服務:服務學習時數核實認定,缺席或表現不佳者不計服務學習時數。
2.個人服務:協助處理班級公共事務者,服務學習時數核實認定。
(二)學校服務 1.團體服務:
(1)於寒暑假自願返校打掃者,一次返校打掃採計服務學習時數 3 小時;由學務處統一 安排之返校打掃者不計服務時數。
(2)參加學校安排之校外服務(例如:防災公園開設示範演練、社區掃街)者,服務學習時 數核實認定;因學生之學習活動須統一,已完成服務學習 6 小時者仍須參加。
(3)於學校辦理的活動,例如:校慶、家長日、畢業典禮、模範生選舉、各種講座辦理、
體育競賽活動、交通糾察、川堂壁報製作、資源回收,以及其他各類校園活動中,
支援服務者,服務學習時數核實認定。
2.個人服務:
(1)擔任學校各處室小志工者,服務學習時數核實認定。
(2)自願參加學校安排之校內服務(例如:大學學測考場服務)者,服務學習時數核實認 定。
(三)校外服務
1.團體服務:班級或社團,經家長同意並事前向學校申請核准後,於教師陪同下,可參加 或舉辦非政治、非商業、非營利、無酬勞之活動,其服務學習時數核實認定。
2.個人服務:個人經家長同意並事前向學校申請核准後,於家長或專人陪同下,主動參加 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舉辦之活動者,服務學習時數核實認定。
五、實施程序:
(一)班級服務
各班學生完成服務後,經各班導師認同其態度認真可資鼓勵,一週內填寫服務學習紀錄卡 (如附件一)向學務處訓育組申請認證。為求公平,各班導師務必嚴格把關。
(二)學校服務 1.團體服務:
(1)由學校主辦之校內活動或參與校外活動,以年級、班級或社團為單位,由班級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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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指導老師或各處室人員帶領,統一前往指定地點服務。
(2)校內服務須事先提供實施計畫(如附件六),校外服務尚須事先至學務處訓育組填寫 校外服務學習活動申請表(如附件二)、校外服務學習請示單(如附件七)、校外服務學 習活動說明暨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三),完成報名及申請手續,經校長核可後,方可 進行。
(3)活動結束後,應填寫服務學習活動成果表(如附件五),交回學務處訓育組。
(4)服務完成後,可將所有服務學生之服務學習紀錄卡,以年級、班級或社團為單位,
統一向學務處訓育組申請認證,或由主辦此活動之處室、老師發給服務時數證明書 (條),交由導師登記認證。
(5)服務學習相關合作機構,以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舉辦之 活動為限。
2.個人服務
(1)擔任各處室定期(每學期末申請)或不定期(服務完成一週內申請)小志工,經各 處室人員督導認為其態度認真可資鼓勵,填寫服務學習紀錄卡向學務處訓育組申請 認證,或由主辦此活動之處室、老師發給服務時數證明書(條),交由導師登記認證,
服務學習時數核實認定。為求公平,各處室人員務必嚴格把關。
(2)本校教師因公共事務,對學生所提供之服務機會,經教師督導後認為其態度認 真可資鼓勵,填寫服務學習紀錄卡向學務處訓育組申請認證。此項服務每人每次每 項目核可最多 2 小時服務學習時數。為求公平,所有教師務必嚴格把關。
(三)校外服務
1.由學生本人或家長自行向相關機構聯繫,於約定時間,個別前往服務。
2.事前應向學務處訓育組填寫校外服務學習活動申請表(如附件二)、校外服務學習活動說 明暨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三),完成報名或申請手續,並於服務學習結束,請主辦單位在 服務學習紀錄卡簽名或蓋章,或提供服務時數證明書(如附件四),並自行填寫服務學習 活動成果表(如附件五),連同服務時數證明書交由導師審核認證登錄後,將成果表交回 學務處訓育組備核。
3.自行安排之服務學習相關合作機構,以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 團體所舉辦之活動為限。
六、認證登錄
(一) 校內服務學習時數,由導師、社團指導老師或各處室人員在服務學習紀錄卡主辦單位欄簽 名或蓋章後,由導師確認登錄,交至學務處訓育組待核。
(二) 校外服務學習時數,由主辦單位在服務學習紀錄卡中簽名或蓋章(或提供服務時數證明), 由導師確認登錄,交至學務處訓育組待核。
(三) 服務學習時數計算期間,上學期自 8 月 1 日至隔年 1 月 31 日,下學期自 2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
(四)特殊學生之服務時數認證登錄
1.非學校型態學生由設籍學校進行服務學習時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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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寄讀學生由受託寄讀學校進行服務學習時數認證;
3.轉學生於轉學前已完成服務學習者,由原學校進行服務學習時數認證;未完成服務學習 者,由轉學後學校進行服務學習時數認證;
4.重考生由原畢業學校進行服務學習時數認證。
七、獎勵措施
(一) 依學生參與服務之表現,給予獎勵,並予以表揚。
(1) 每學期各項服務學習時數累計滿8 小時,記嘉獎一次。
(2) 每學期各項服務學習時數累計滿16 小時,記嘉獎二次。
(3) 每學期各項服務學習時數累計滿24 小時以上,記小功一次,並頒發獎狀一張,公 開表揚,以資鼓勵。
(二) 於期末執行活動成效檢討,辦理服務學習活動成果發表會,公開表揚及獎勵績優班級、社 團、學生及相關人員。
八、本方案經服務學習工作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