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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免試入學招生簡章制定要點

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0 月 5 日臺教技(一)字第 1050138848 號函(略以),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 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 正當理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招生 簡章內容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請各委員學校確認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之各科(組)入學資格 是否有性別限制,若有該種情形,請各委員學校自行以專案函請教育部核准,並 將核准文號備註於表格內。

二、依據 99 年 10 月 26 日台特教字第 0990182219 號函示,特殊教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 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另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學校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

請檢視招生簡章,是否限制身心障礙者應考及入學。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 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 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請各招生學校檢視招生簡章是否有類此規定 並修正之,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就學之權益。

三、各招生學校代碼一覽表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111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22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112 大華科技大學 123 臺灣觀光學院 113 慈濟科技大學 124 康寧大學

114 致理科技大學 125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15 醒吾科技大學 126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116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127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17 蘭陽技術學院 128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18 德霖技術學院 129 聖約翰科技大學

119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130 南亞技術學院

120 黎明技術學院 131 龍華科技大學

121 華夏科技大學

(2)

四、本會各委員學校之免試入學招生名額如下:

(一) 一般生招生名額應占教育部核定之全國五專學校總核定招生名額比率 80%以 上為原則,且各校提供免試入學招生名額不得低於該校名額 50% (不含外加 名額,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二) 原住民學生、退伍軍人、身心障礙生、僑生、派外人員子女、蒙藏學生、境 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考生之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以一般免試生名額

(計算至科(組))的 2%計算(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各校請依各校分配 各高中職招生區及本招生委員會分配名額自行調整分配。

(三) 大陸來臺生之招生名額採增額方式錄取,以各校入學新生名額 1%為限,計算 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取至整數,每科至少分配 1 名,尚有餘額時,依 各校招生情形分配至各科,名額不足分配時,各科分配名額不得大於 1 名。

五、檢附「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計 項目權重與分發比序原則」、「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加權採計部份項 目」、「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比序項目之比序順位」及「學校簡介」

等空白表格,請各委員學校於 105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四)17 時前,電子檔傳送 本會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正本逕寄本會(10608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三段 1 號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億光大樓 5 樓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一) 招生學校簡介,其敘寫宜涵蓋:1.課程教學內容、2.升學進路、3.就業發展、

4.上課時段、5.收費標準、6.身心障礙就學之特殊提醒事項。請依所需呈現於 簡章。

(二)附件表格已公告本會網站供各校下載使用;各表格內容以一頁為限,超出一 頁者,請自行調整。

(三)106 學年度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參加現場分發一般生招生名額之倍率上限為 3 倍,

備率級距為

0.2。。

(四)各校招生科(組)名稱,請填寫教育部核定之招生科(組)名稱全銜及名額。

(五)各校招生科(組)因辦理單獨招生,無法依規定提供足額之招生名額時,請檢送 教育部核准函件影印本,隨附件表件寄回本會存檔備查。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聯 絡 人:吳麗珠小姐

電 話: 02-27725333 或 02-27725182 轉 222 傳 真: 02-27738881 或 02-27731722

E - m a i l:enter5@

ntut

.edu.tw

2

(3)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 目權重與分發比序原則(空白表格)

名 學校代碼 聯絡電話

址 傳真電話

招 生 科 ( 組 ) 別 及 名 額

科 別 一般生名額 來臺生大陸 名額

特種生外加名額 原住民 身障生 派外人

員子女

境外科 技人才 子女

蒙藏生 僑生 退伍 軍人

合 計

積分 採計 項目 與權 重

同分 比序 項目 順位

1 12

2 13

3 14

4 15

5 16

6 17

7 18

8 19

9 20

10 21

11 22

分級 積分 對照 表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GEPT) 積分

附表一

(4)

人數

率 倍 本校通知參加現場登記分發之人數為一般生招生名額 倍。

※符合參加現場登記分發者,並不表示一定能被分發錄取,必須視免試名額是否分發額滿而定。

備 註

本表所列招生名額,應以 106 年 7 月 11 日 17:00 公告之實際招生名額為準。

承辦人簽章:          教務長

(主任)簽章:       

4

(5)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 目權重與分發比序原則

校名

○○○科技大學

學校代碼

133

聯絡電話 02-22220000 校址 10608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 1 號

億光大樓五樓 傳真 02-22220001

招 生 科 ( 組 ) 別 及 名 額

科 別 一般生名額 來臺生大陸 名額

特種生外加名額 原住民 身障生 派外人

員子女

境外科 技人才 子女

蒙藏生 僑生 退伍 軍人

會計資訊科 44 1 1 1 1 1 1 1 1

財務金融科 43 0 1 1 1 1 1 1 1

財政稅務科 44 1 1 1 1 1 1 1 1

國際貿易科 44 0 1 1 1 1 1 1 1

企業管理科 44 1 1 1 1 1 1 1 1

資訊管理科 44 0 1 1 1 1 1 1 1

應用外語科 44 1 1 1 1 1 1 1 1

合 計 307 4 7 7 7 7 7 7 7

積分 採計 項目 與權 重

多元學習表現 1.5

同分 比序 項目 順位

1 多元學習表現 12 數學

技藝優良 1 2 均衡學習 13 英語

弱勢身分 1 3 弱勢身分 14 國文

均衡學習 1.5 4 適性輔導 15 社會

適性輔導 1 5 技藝優良 16 自然

國中教育會考 1.5 6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

定測驗GEPT 17 數 學 (3 等 級 4 標 示)

英語能力檢定(自訂) 1 7 國中教育會考

18 英 語 (3 等 級 4 標 示)

8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19 國 文 (3 等 級 4 標 示)

9 競賽

20 社 會 (3 等 級 4 標 示)

10 服務學習

21 自 然 (3 等 級 4 標 示)

11 體適能 22 寫作測驗

範例一

(6)

分級 積分 對照 表英 語 能力 檢定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GEPT) 積分

中級複試(含以上)及格 5

中級初試及格 4

初級複試及格 3

初級初試及格 2

人數 率 倍 登記

分 本校通知參加現場登記分發之人數為一般生招生名額

2.5

倍。

※符合參加現場登記分發者,並不表示一定能被分發錄取,必須視免試名額是否分發額滿而 定。

註 ※本表所列招生名額,應以 106 年 7 月 11 日 17:00 公告之實際招生名額為準。

承辦人簽章:  張 ○○           教務長

(主任)簽章: 

林 ○○

6

(7)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

權重與分發比序原則

校名

○○○技術學院

學校代碼

134

聯絡電話 02-22220000 校址 10608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 1 號

億光大樓五樓 傳真 02-22220001

招 生 科 ( 組 ) 別 及 名 額

科 別 一般生名額 來臺生大陸 名額

特種生外加名額 原住民 身障生 派外人

員子女

境外科 技人才 子女

蒙藏生 僑生 退伍 軍人

時尚美容設計科 15 0 1 1 1 1 1 1 1

室內設計科 20 0 1 1 1 1 1 1 1

機電工程科 10 1 1 1 1 1 1 1 1

餐旅管理科 10 0 1 1 1 1 1 1 1

國際貿易科 20 0 1 1 1 1 1 1 1

合 計 75 1 7 7 7 7 7 7 7

積分 採計 項目 與權 重

多元學習表現 1.5

同分 比序 項目 順位

1 多元學習表現 12 英語

技藝優良 1 2 均衡學習 13 國文

弱勢身分 1 3 弱勢身分 14 社會

均衡學習 1.5 4 適性輔導 15 自然

適性輔導 1 5 技藝優良

16 數 學 (3 等 級 4 標 示)

國中教育會考 1.5 6 國中教育會考

17 英 語 (3 等 級 4 標 示)

7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18 國 文 (3 等 級 4 標 示)

8 競賽

19 社 會 (3 等 級 4 標 示)

9 服務學習

20 自 然 (3 等 級 4 標 示)

10 體適能 21 寫作測驗

11 數學 22

人數 率 倍 登記

分 本校通知參加現場登記分發之人數為一般生招生名額

3

倍。

※符合參加現場登記分發者,並不表示一定能被分發錄取,必須視免試名額是否分發額滿而 定。

範例二

(8)

備 註

※本表所列招生名額,應以 106 年 7 月 11 日 17:00 公告之實際招生名額為準。

承辦人簽章:  周 ○○           教務長

(主任)簽章: 

吳 ○○    

8

(9)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免試入學加權採計部分項目(空白表格)

校名: ○○○ 學院 (大學)

比序項目 積分

上限 加權及權重項目(請勾選■) 加權後

積分 備註

1.多元學習表現 16 □1 □1.1 □1.2 □1.3 □1.4 □1.5 2.技藝優良 3 □1 □1.1 □1.2 □1.3 □1.4 □1.5 3.弱勢身分 2 □1 □1.1 □1.2 □1.3 □1.4 □1.5 4.均衡學習 6 □1 □1.1 □1.2 □1.3 □1.4 □1.5 5.適性輔導 3 □1 □1.1 □1.2 □1.3 □1.4 □1.5 6.國中會考(每

科) 15 □1 □1.1 □1.2 □1.3 □1.4 □1.5 該項加權後之積分比重 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7.其他:

5

□不採計(免填備註欄),本項目為 0 分

□採計(須填備註欄),本項目權重為

□1 □1.1 □1.2 □1.3 □1.4 □1.5

採計項目名稱:

(至少區分為 3 個層級與積分)

其佔總分比重不得超過 1/10,若有加權計分時亦 同。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

合 計 50 加 權 後 總 分

承辦人員:________________ 教務長: ________________ 校長: ________________

說明:

一、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中之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及體適能等,其積分上限為 16 分。

二、 申請超額時上表所列項目除其他項目外應全數採計,不得擇項採計,並得依學校發展特色及科組特性 , 加權採計部分項目,加權項目至多得擇 3 項 ,其權重可訂為 1.1 、 1.2 、 1.3 、 1.4 、 1.5 ,並以 1.5 為上限 。 若未加權,請選擇權重為 1。

三、 其權重加權方式係依該項次之實得積分為加權基準,比序項目項次內所訂之條件內容不得拆開加權,

如國中教育會考若每科皆為「基礎」其最高積分為 10,加權 1.2 後為 12,不能僅擇其中某幾科來做加 權,且該項加權後之積分比重亦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四、 「其他」比序項目不得與既定之比序項目性質相似,積分上限為 5 分,至少區分為 3 個層級。

五、 當總積分相同必須比序時,上表中 7 項之比序項目順序,除國中教育會考應列為最後比序項目外,其餘 項目授權各校得依學校特色及課程需求自行調整,依所定之項目序逐項比較。第 1 項比序項目「多元學 習表現」得以「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及「體適能」分別擇項列入比序項目 順序。

六、 考量本作業要點發布後國一新生已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其他項次,各五專招生學校應在公平及合理範 圍內訂之,並確保學生權益。

七、 其他項目此比序項目至少應分為 3 個層級,積分上限為 5 分,其佔總分比重不得超過 1/10,若有加權計 分時亦同。

附表二

(10)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免試入學比序項目之比序順位(空白表格)

校名: ○○○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

比序項目比序順位 比序項目 備註

第1 順位 ◎第 1~7 順位之比序項目填入下列比序項目 1~7 項其 中之ㄧ項:

1.多元學習表現 2.技藝優良 3.弱勢身分 4.均衡學習 5.適性輔導 6.國中教育會考

7.其他(若採計則填入順序,無採計則免)

◎國中教育會考應列為最後比序項目,其餘項目授權 各校得依學校特色及課程需求自行調整,依所定之 項目序逐項比較。

第2 順位 第3 順位 第4 順位 第5 順位 第6 順位 第7 順位

第8 順位 ◎若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自第 7 順位接續填

入。

◎可依各校需求自行調整填入「多元學習表現」分項 目:

1.競賽 2.服務學習

3.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4 體適能

第9 順位 第10 順位 第11 順位

第12 順位 ◎ 若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自第 11 順位接續填 入。

◎「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分項目之順位可依各 校需求自行調整填入:

1.國文 2.英語 3.數學 4.自然 5.社會 第13 順位

第14 順位 第15 順位 第16 順位

第17 順位 ◎ 若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自第 16 順位接續填 入。◎「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 3 等級 4 標示之比序順序 應與「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分項目之比序順 序相同。

◎寫作測驗為最後順位。

第18 順位 第19 順位 第20 順位 第21 順位 第22 順位 註:

1.依本學年度作業規範,寫作測驗需填入比序項目的最後順位。

2.若各校有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第 8~22 順位之比序項目,可分別依各校需求自行調整。

3.若各校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第 7~21 順位之比序項目,可分別依各校需求自行調整。

10

附表三

(11)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免試入學加權採計部分項目【填寫範例 1A】

校名: ○○○ 科技大學

比序項目 積分

上限 加權及權重項目(請勾選■) 加權後

積分 備註

1.多元學習表現 16 □1 □1.1 □1.2 □1.3 □1.4 ■1.5 24 2.技藝優良 3 ■1 □1.1 □1.2 □1.3 □1.4 □1.5 3 3.弱勢身分 2 ■1 □1.1 □1.2 □1.3 □1.4 □1.5 2 4.均衡學習 6 □1 □1.1 □1.2 □1.3 □1.4 ■1.5 9 5.適性輔導 3 ■1 □1.1 □1.2 □1.3 □1.4 □1.5 3 6.國中會考(每

科) 15 □1 □1.1 □1.2 □1.3 □1.4 ■1.5 22.5

(符合)

該項加權後之積分比 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7.其他:

全民英語能力分 級檢定測驗 GEPT

5

□不採計(免填備註欄),本項目為 0 分

■採計(須填備註欄),本項目權重為

■1 □1.1 □1.2 □1.3 □1.4 □1.5

5

(符合)

採計項目名稱:

(至少區分為 3 個層級與積分)

其佔總分比重不得超

1/10 ,若有加權計分 時亦同。

1.優級 5 分 2.高級 4 分 3.中高級 3 分 4.中級 2 分 5.初級 1 分 合 計 50 加 權 後 總 分 68.5

承辦人員:_______________ 教務長: ________________ 校長: ________________

說明:

一、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中之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及體適能等,其積分上限為 16 分。

二、 申請超額時上表所列項目除其他項目外應全數採計,不得擇項採計,並得依學校發展特色及科組特性,

加權採計部分項目,加權項目至多得擇 3 項 ,其權重可訂為 1.1 、 1.2 、 1.3 、 1.4 、 1.5 ,並以 1.5 為上限。

若未加權,請選擇權重為 1 。

三、 其權重加權方式係依該項次之實得積分為加權基準,比序項目項次內所訂之條件內容不得拆開加權,如 國中教育會考若每科皆為「基礎」其最高積分為 10,加權 1.2 後為 12,不能僅擇其中某幾科來做加權,

且該項加權後之積分比重亦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四、 「其他」比序項目不得與既定之比序項目性質相似,積分上限為 5 分,至少區分為 3 個層級。

五、 當總積分相同必須比序時,上表中 7 項之比序項目順序,除國中教育會考應列為最後比序項目外,其餘 項目授權各校得依學校特色及課程需求自行調整,依所定之項目序逐項比較。第 1 項比序項目「多元學 習表現」得以「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及「體適能」分別擇項列入比序項目順 序。

六、 考量本作業要點發布後國一新生已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其他項次,各五專招生學校應在公平及合理範圍 內訂之,並確保學生權益。

七、 其他項目此比序項目至少應分為 3 個層級,積分上限為 5 分,其佔總分比重不得超過 1/10,若有加權計 分時亦同。

(12)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免試入學比序項目之比序順位【填寫範例 1B】

校名: ○○○ 科技大學

比序項目比序順位 比序項目 備註

第1 順位 技藝優良 ◎第 1~7 順位之比序項目填入下列比序項目 1~7 項其中之ㄧ項:

1.多元學習表現 2.技藝優良 3.弱勢身分 4.均衡學習 5.適性輔導 6.國中教育會考

7.其他(若採計則填入順序,無採計則免)

◎國中教育會考應列為最後比序項目,其餘項目 授權各校得依學校特色及課程需求自行調整,

依所定之項目序逐項比較。

第2 順位 多元學習表現

第3 順位 弱勢身分

第4 順位 適性輔導

第5 順位 均衡學習

第6 順位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 驗 GEPT

第7 順位 國中教育會考

第8 順位 服務學習 ◎若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自第 7 順位接 續填入。

◎可依各校需求自行調整填入「多元學習表現」

分項目:

1.競賽 2.服務學習

3.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4 體適能

第9 順位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第10 順位 競賽

第11 順位 體適能

第12 順位 英語 ◎ 若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自第 11 順位接 續填入。

◎「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分項目之順位可 依各校需求自行調整填入:

1.國文 2.英語 3.數學 4.自然 5.社會

第13 順位 數學

第14 順位 國文

第15 順位 自然

第16 順位 社會

第17 順位 英語(3 等級 4 標示) ◎ 若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自第 16 順位接 續填入。

◎「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 3 等級 4 標示之比序 順序應與「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分項目 之比序順序相同。

◎寫作測驗為最後順位。

第18 順位 數學(3 等級 4 標示)

第19 順位 國文(3 等級 4 標示)

第20 順位 自然(3 等級 4 標示)

第21 順位 社會(3 等級 4 標示)

第22 順位 寫作測驗

註:

1.依本學年度作業規範,寫作測驗需填入比序項目的最後順位。

2.若各校有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第 8~22 順位之比序項目,可分別依各校需求自行調整。

3.若各校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第 7~21 順位之比序項目,可分別依各校需求自行調整。

12

(13)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免試入學加權採計部分項目【填寫範例 2A】

校名: ○○○ 科技大學

比序項目 積分

上限 加權及權重項目(請勾選■) 加 權 後

積分 備註

1.多元學習表現 16 □1 □1.1 □1.2 □1.3 □1.4 ■1.5 24 2.技藝優良 3 ■1 □1.1 □1.2 □1.3 □1.4 □1.5 3 3.弱勢身分 2 ■1 □1.1 □1.2 □1.3 □1.4 □1.5 2 4.均衡學習 6 □1 □1.1 □1.2 □1.3 □1.4 ■1.5 9 5.適性輔導 3 ■1 □1.1 □1.2 □1.3 □1.4 □1.5 3 6.國中會考

(每科) 15 □1 □1.1 □1.2 ■1.3 □1.4 □1.5 19.5

(符合)

該項加權後之積分比 重亦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7.其他:

_______________ 5

■不採計(免填備註欄),本項目為 0 分

□採計(須填備註欄),本項目權重為

□1 □1.1 □1.2 □1.3 □1.4 □1.5

0

(符合)

採計項目名稱:

(至少區分為 3 個層級與積分)

其佔總分比重不得超

1/10 ,若有加權計分 時亦同。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

合 計 50 加 權 後 總 分 60.5

承辦人員:_______________ 教務長: ________________ 校長: ________________

說明:

一、多元學習表現項目中之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及體適能等,其積分上限為 16 分。

二、申請超額時上表所列項目除其他項目外應全數採計,不得擇項採計,並得依學校發展特色及科組特性,

加權採計部分項目,加權項目至多得擇 3 項,其權重可訂為 1.1、1.2、1.3、1.4、1.5,並以 1.5 為上限。

若未加權,請選擇權重為 1。

三、其權重加權方式係依該項次之實得積分為加權基準,比序項目項次內所訂之條件內容不得拆開加權,如 國中教育會考若每科皆為「基礎」其最高積分為 10,加權 1.2 後為 12,不能僅擇其中某幾科來做加權,

且該項加權後之積分比重亦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四、「其他」比序項目不得與既定之比序項目性質相似,積分上限為 5 分,至少區分為 3 個層級。

五、當總積分相同必須比序時,上表中 7 項之比序項目順序,除國中教育會考應列為最後比序項目外,其餘 項目授權各校得依學校特色及課程需求自行調整,依所定之項目序逐項比較。第 1 項比序項目「多元學 習表現」得以「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及「體適能」分別擇項列入比序項目順 序。

六、考量本作業要點發布後國一新生已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其他項次,各五專招生學校應在公平及合理範圍 內訂之,並確保學生權益。

七、其他項目此比序項目至少應分為 3 個層級,積分上限為 5 分,其佔總分比重不得超過 1/10,若有加權計 分時亦同。

(14)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比序項目之比序順位【填寫範例 2B】

校名: ○○○ 科技大學

比序項目比序順位 比序項目 備註

第1 順位 技藝優良 ◎第 1~7 順位之比序項目填入下列比序項目 1~7 項其中之ㄧ項:

1.多元學習表現 2.技藝優良 3.弱勢身分 4.均衡學習 5.適性輔導 6.國中教育會考

7.其他(若採計則填入順序,無採計則免)

◎國中教育會考應列為最後比序項目,其餘項目 授權各校得依學校特色及課程需求自行調整,

依所定之項目序逐項比較。

第2 順位 多元學習表現

第3 順位 弱勢身分

第4 順位 適性輔導

第5 順位 均衡學習

第6 順位 國中教育會考

第7 順位 服務學習

第8 順位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若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自第 7 順位接 續填入。

◎可依各校需求自行調整填入「多元學習表現」

分項目:

1.競賽 2.服務學習

3.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4 體適能

第9 順位 競賽

第10 順位 體適能

第11 順位 英語

第12 順位 數學 ◎ 若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自第 11 順位接 續填入。

◎「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分項目之順位可 依各校需求自行調整填入:

1.國文 2.英語 3.數學 4.自然 5.社會

第13 順位 國文

第14 順位 自然

第15 順位 社會

第16 順位 英語(3 等級 4 標示)

第17 順位 數學(3 等級 4 標示) ◎ 若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自第 16 順位接 續填入。

◎「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 3 等級 4 標示之比序 順序應與「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分項目 之比序順序相同。

◎寫作測驗為最後順位。

第18 順位 國文(3 等級 4 標示)

第19 順位 自然(3 等級 4 標示)

第20 順位 社會(3 等級 4 標示)

第21 順位 寫作測驗

第22 順位 註:

1.依本學年度作業規範,寫作測驗需填入比序項目的最後順位。

2.若各校有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第 8~22 順位之比序項目,可分別依各校需求自行調整。

3.若各校無採計比序項目「其他」,則第 7~21 順位之比序項目,可分別依各校需求自行調整。

14

(15)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簡介 (空白表格)

招生學校 學校代碼

一、本校沿革及特色

二、學校校務發展及教學資源概況

三、校園e化及學生服務

四、經濟弱勢學生之協助措施

五、本校連絡資訊

地址及地圖

※地圖之圖片解析度至少為 200dpi。(本段說明文字編輯時請自行刪除)

承辦人簽章:       教務長

(主任)簽章:         

附表四

(16)

○○○○ 科 教學特色:

課程規畫:

升學進路:

就業發展:

○○○○ 科 教學特色:

課程規畫:

升學進路:

就業發展:

○○○○ 科 教學特色:

課程規畫:

升學進路:

就業發展:

※每校科組介紹限填一頁,請斟酙版面勿自行增頁。(本段說明文字編輯時請自行刪 除)

承辦人簽章:         教務長

(主任)簽章:         

16

(17)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免試入學加權項目權重積分表 (Excel 表格)

分區

比序項目 1.多元學習表現 2.技藝優良 3.弱勢身分 4.均衡學習 5.適性輔導 6.國中教育會考 7.其他 合計

積分上限 16 3 2 6 3 15 5 50

校名 加權

權重

加權後 積分

加權 權重

加權後 積分

加權 權重

加權後 積分

加權 權重

加權後 積分

加權 權重

加權後 積分

加權 權重

加權後 積分

加權 權重

加權後 積分

加權後 總分 北區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比序項目順位表 (Excel 表格)

分區 校名 順位

1 順位

2

順位 3

順位 4

順位 5

順位 6

順位 7

順位 8

順位 9

順位 10

順位 11

順位 12

順位 13

順位 14

順位 15

順位 16

順位 17

順位 18

順位 19

順位 20

順位 21

順位 22

北區  

106 學年度北區五專比序項目(7.其他)積分表 (Excel 表格)

分區 校名 比序項目

(7.其他)

層級與積分

層級 單項

1 2 3 4 5 積分

北區

說明:.填妥各欄位後,請於 105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四)前,先將表一至表五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後,紙本核章後再以 附表五

(18)

生委員會」吳麗珠小姐收;聯絡電話:02-27725333 轉 222)彙辦。

承辦人簽章:        組長簽章:          教務長

(主任)簽章:        

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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