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案 校內專案會議建議事項 (個人申請)
審核項目 審核細目 參 考 原 則 備 註
一、計畫目的 及方式
1.理念具合理性,保障學生之受教育權。
2.教學方式具可行性、有效性。
3.學習內容合理性及可行性。
4.成效可質化、量化檢核。
二、計畫內容
(一)課程與教學
1.符合學齡兒童階段,設計應有基本能力之 學習課程。
2.能針對學生個體特殊性規劃個性化學習進 程。
(二)學習領域 1.需參照國家課程領域規劃,並把握領域目 標。
(三)教材教法
1.能以生活學習為主軸,且具體可行。
2.能依學生個別差異規劃實施。
3.需採用多元教學方法。
含知識、技 能、情意
(四)學習評量
1.兼顧形成性評量及總結性評量。
2.採用多元性評量方式。
3.訂有質化與量化之評量方式。
三、主持人、師資及 參與研究人員
1.師資應具有相關教學領域之師資證明或教 學專長證明。
2.應有協同教學人員,共同規劃課程、教材,
並實際擔任教學及評量。
3.附有協同教學人員簽章同意契約書。
4.若父母為主要教學者又均有職業,應考慮 授課安排時間之合理性與適當性。
四、教學資源
1.能規劃與運用社區、學校及教育文化機構 資源。
2.能規劃與運用網路或其他方式尋求教學資 源。
如圖書館、
博物館
五、預期成效
1. 預期成效確實對學生學習、成長與身心發 展有益。
2. 實驗計畫之預期成效達成之可能性。
六、申請者相關教育 責任
1. 保障學生受教權,確實規劃並確保執行每 日課程內容。
七、申請表單填寫之 完整性
1. 依參考範例撰寫計畫,並顧及可行性。
2.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八、身心障礙學生之 支援服務
1. 能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規劃其各項支援 服務。
2. 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計畫提出之 支援服務,提供相關建議。
3. 依據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 及實施辦法第 2 條,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 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
障礙學生,適用下列各項支援服務:
(1)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 及評估安置適切性等。
(2)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教具、輔導及學習評量。
(3)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 教育諮詢或資訊、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評 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