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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 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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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 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 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5 月 25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900436465 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甄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籃球專任運動教練,協助從事籃球運動團隊之訓練及比賽 指導,除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育制度,亦為本市爭取佳績。

參、甄選種類、名額及聘任級別:

一、 甄選種類:「籃球」專任運動教練「正取」1 人;「備取」1 人。

二、 聘任級別:初級專任運動教練。

肆、報名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 籍 10 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 持有教育部體育署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核發籃 球運動項目初級(或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33 條者;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如附錄)

伍、正式專任運動教練工作職掌

除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外,另訂如下:

一、 規劃推動學校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 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 協助規劃辦理學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 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五、 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體育推行委員會、體育班會議、

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研習等)。

六、 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七、 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2)

八、 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九、 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十、 協助區內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十一、 接受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之任務指派。

十二、 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陸、報名表件(簡章、報名表及各項附件)

甄選簡章自 109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起至 109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止,逕至下列 網站下載: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甄選介聘」(http://www.tc.edu.tw/)。 二、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http://www.txes.tc.edu.tw/)。

柒、報名手續

採現場報名,報考者應事先上網自行下載填列報名表,報名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需 持委託書)至指定地點現場繳驗證件,始完成報名手續。

一、 報名時間:109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時不候。

二、 報名地點: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人事室(臺中市南屯區大隆路71號)。

三、 報名費為新臺幣 1,500 元整

四、 准考證號碼於現場編定,經報名、繳費、核發准考證後始完成報名手續,凡完 成報名手續取得准考證後,概不得要求退費。

五、 報名表各項欄位均需詳實填寫,並自行列印成白色 A4 大小紙張。

六、 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印本繳交備查,

正本驗畢當場發還。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

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三) 符合報考之籃球專任運動教練證(教育部體育署頒發合格籃球項目初級(或 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四) 符合報考之籃球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五)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

七、 需繳交資料:

(3)

(一) 報名表(如附件 1,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二) 准考證(如附件 2,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三)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如附件 3)。

(四) 前述各項證件影本(新式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專任運動教練證、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 (五) 切結書(如附件 4)。

(六) 委託書(委託他人報名者,如附件 5)。

(七) 調離現職同意書(如附件 6,非現職人員免繳)。

(八)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7)。

(九) 個人自傳簡歷(A4 直式橫書,以 1,000 字以內為原則如附件 8)。

捌、甄選成績計算方式:

一、 專任運動教練甄選考試項目分別為:1.專業貢獻及成就(50%)、2.試教(30%)、

3.口試 (20%)。各項目配分、考試內容及說明詳如下表:

項 目 考試內容及說明

專業貢獻及 成就(50%)

1. 符合下列情形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換算得分如下:

2. 積分證明文件:指導積分以指導成績敘獎令影本或指導學生獎狀 影本採計積分,指導積分採計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6 月 29 日止。(正本依序裝訂查驗,驗畢當場發還)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第 六 名

第 七 名

第 八 名 指導或參加教育部大專盃

籃球甲一級聯賽、高中籃

球甲組聯賽 40 35 25 25 20 20 15 15 指導選手參加中華民國籃

球協會主辦之全國少年籃 球錦標賽或教育部體育署 主辦之國民小學籃球聯賽

30 25 20 20 15 15 10 10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教育行 政主管機關所主辦之國小 市長盃籃球賽或國小學生 籃球聯賽

20 15 10 10 5 5 - -

(4)

3. 積分認證正本倘遺失,可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4. 積分採計以籃球比賽為限,成績審核採計最優 6 次賽事成績,邀 請賽不予採計。

5. 本項積分採計最高為 100 分,依比例換算本項得分。

6. 如有相關積分爭議,均由積分審查小組判定之。

試教(30%)

1、 試教每人 10 分鐘,試教內容請考生依據籃球項目自訂,並自行 準備教材及教具(試教學生為本校五年級體育班學生 12 名)。

口試(20%)

1、口試 10 分鐘、接續於試教之後。

2、內容含運動指導理念、訓練實務、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績效目 標、未來抱負、行政配合度及服務熱忱等。

二、 成績計算:

(一) 各甄選項目原始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並以整數方式評定。

(二) 甄選總成績為「專業貢獻及成就」、「試教」及「口試」之原始成績依配分 比例計算,並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玖、甄選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一、 試教、口試報到時間:109 年 7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至 2 時,攜帶 國民身分證、准考證至本校人事室辦理,並配合量測體溫等防疫措施。未於規 定時間內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考試資格,報考者不得異議。

項目/配分 日期 甄選地點 評分內容 備註

專業貢獻及成就

(50%)

109 年 7 月 1 日(三) 上午 10 時至 12 時

本校

二樓會議室 參賽成績、指導績效 書面審查。

試教(30%) 109 年 7 月 1 日(三) 下午 2 時起

本校東興堂

籃球場 專業技能。

考生自行準備 教材教具。

試教學生為本 校五年級體育 班學生 12 名。

口試(20%) 109 年 7 月 1 日(三) 下午 3 時起

本校 二樓會議室

運動指導理念、訓練 實務、專業及專門學 科知能、績效目標、

未來抱負、行政配合 度及服務熱忱等。

(5)

二、 試教及口試,依准考證號碼排序應試,如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放棄考試資格,

報考者不得異議。

拾、錄取名額:

一、 正取人數錄取 1 名、備取 1 名。

二、 凡試教原始分數或口試原始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三、 總分相同時,依專業貢獻及成就積分、試教、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若上述 條件仍相同時由評審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四、 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得不錄取,錄取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定之。

拾壹、甄選結果放榜及成績複查

一、 甄選結果放榜:109 年 7 月 1 日(三)晚上 9 時以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網 站 ( http://www.tc.edu.tw/ ) 及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東 興 國 民 小 學 網 頁

(http://www.txes.tc.edu.tw/)。

二、 成績複查:109 年 7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請持國民身分證、准考 證及成績複查申請書(附件 9)親自前往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

三、 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 109 年 7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前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重新公告甄選 結果;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告。

拾貳、報到

一、 報到地點: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人事室。

二、 請正取人員持新式身分證及准考證,於 109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前 親自至本校人事室報到,正取人員若未到場者視同棄權,本校將通知備取人員 遞補。

三、 報到當天將召開教練評審委員會議審查,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聘任之,並 完成簽約等相關任用程序,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棄權。

四、 報到時應繳交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在公家機關任職者報到時應另 繳交原機關「調離現職同意書」)(附件 6),以及公立醫院所體格檢查表(含最 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檢查),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

(6)

他妨害訓練、指導、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所體格檢查表者,均予以 註銷錄取資格,起聘日期為 109 年 8 月 1 日。

拾叁、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二、 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 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三、 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

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四、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 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五、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前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告於臺 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網 頁(http://www.txes.tc.edu.tw/),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六、 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前述網站。

七、 報考人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 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辦法 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八、 本次甄選錄取人員,除接受錄取服務學校擔派工作外,教育局得考量本市體育整 體發展安排至各輔導學校協助各該項運動種類之訓練及推展。教育局依未來本市 體育發展績效及任務需求,得逕將本次甄選錄取人員行政調動至其他學校擔任同 運動種類之運動教練,所有錄取人員不得拒絕。

九、 本簡章經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109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 過,報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 事項,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c.edu.tw/)與臺中市南屯區 東興國民小學首頁(http://www.txes.tc.edu.tw/)公告。

十、 試務諮詢服務: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04-23276251轉723(體育組)。

十一、 申訴專線: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04-23276251轉750(人事室)。

(7)

附則

一、 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 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 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 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 冒名頂替者。

(四) 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 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 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

於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 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 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已聘任者,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8)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 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 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 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9)

附件 1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表】

報考運動種類: 籃球 准考證號碼: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正面半 身脫帽照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

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准考證(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 )2.專業貢獻及成就積分審查表

( )3.各項證件影本

( )○1 國民身分證證、反面影本。

( )○2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 )○3 符合報考之籃球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級)。

( )○4 符合報考之籃球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4.切結書

( )5.委託書(無則免附)

( )6.調離現職同意書(如附件 7)。

( )7.個人自傳簡歷(如附件 8)。

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初審 複審

領准考證核章

(10)

附件 2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准考證】

報考運動種類: 籃球 准考證號碼:

姓名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 2 吋 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國民身分證

(試務人員核章)

項 目 時 間 評審委員簽章

試 教 109 年 7 月 1 日(三) 下午 2 時起

口 試 109 年 7 月 1 日(三) 下午 3 時起

壹、考試時間及地點:

一、試教:

(一)109年7月1日(星期三)下午2時起,於本校東興堂籃球場,進行試教。

(二)依准考證號碼排序應試,每人10分鐘,連續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三)請應試者務必穿著運動服,試教內容請考生自行設計指導籃球選手之教學內容及 方式,並自行準備教材及教具。

二、口試:

預定自下午 3 時,於本校二樓會議室舉行,預計每人 10 分鐘,連續唱名 3 次未 到場者,視同棄權。

貳、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以供查驗。

(11)

附件 3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專業貢獻及成就積分審查表】

報考運動種類: 籃球 准考證號碼:

姓名

國民身分證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檢附證明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依序排列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考生自行 核計

審查人員 初核

審查人員 椱核

專 業 貢 獻 及 成 就

︵ 最 高 100

1

指導或參加教育部大專盃籃球甲一級聯賽、高中籃球甲 組聯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指導選手參加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主辦之全國少年籃球 錦標賽及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國民小學籃球聯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所主辦之國小市 長盃籃球賽及國小學生籃球聯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總計

(本人參加及指導學生合計每人僅採計最優 6 項賽事成績)

考生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12)

附件 4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切結書】

本 人 ___________報 考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東 興 國 民 小 學109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如有虛偽陳述,或所 附資料文件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並願負偽造文 書之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如蒙錄取而無法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體檢表或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切結

立切結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109 年 月 日

(13)

附件5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委託書】

本人______________因故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報名,特 委託(姓名)______________代為申辦,並接受其申辦 結果無任何疑義。

此 致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

委託人(立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姓名: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4)

(關防) 附件 6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調離現職同意書】

本機關:________(報考人員姓名)參加臺 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109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 練甄選業獲錄取,同意其自民國109年___月___日起 調離現職。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5)

附件 7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應徵臺中 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專任運動教練所需,同意 貴 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6)

附件 8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考人簡歷表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

別 通訊住址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學 歷

經歷

(歷年任職單位與職稱)

理想與抱負

其他

(專長及教學相關專業執照或證書…等)

(17)

附件 9

成績複查申請書

立申請書人_____________參加109學年度臺中市 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申請複 查下列考試成績,由本人親自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 件,提出申請。

□ 專業貢獻及成就

□ 試教成績

□ 口試成績

特此申請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

申請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字號: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8)

附件 10

健 康 聲 明 切 結 書

本人 ________________ 參加貴校舉辦之籃球 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確定於 109 年 6 月 17 日(考試當 日前 14 日)以後未曾前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公告 之二級以上流行地區,亦非屬衛生福利部須「居家隔 離」及「居家檢疫」之對象,倘有不實,願自負相關 法律上責任。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

立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五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教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二十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