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嶺東科技大學
110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報 名 網路報名及上傳備
審書面資料日期 110年1月20日(週三)12時起至110年3月15日(週一)24時止 成 績 網 路 查 詢 110年3月22日(週一)12時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10年3月22日(週一)17時止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10年3月24日(週三)10時起
正 取 生 報 到 110年3月24日(週三)13時至110年3月26日(週五)17時止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財務金融系原住民專班:正取生缺額遞補至110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 上課日,如無缺額則不另行通知。
流行設計系原住民專班:正取生缺額遞補至110年6月29日(週二)
※本日程表如有變動,以本會正式通知為準。
II 正 確 同 意
1.設定並確認密碼(請牢記密碼,以 作為日後成績查詢使用)。 2.輸入報考系、學歷及通訊等資料必
須正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設定密碼並輸入報名資料
修 正
不同意
錯誤
備審書面資料檔案上傳
報名作業流程
考生應依以下報名作業流程規定時間及方式,於「網路報名系統」輸入並確認報名資料,並將報名表 件(含備審資料)上傳,完成報名作業。
原住民專班報名作業流程 說 明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110 年 1 月 20 日(週三)12 時起至 110 年 3 月 15 日
(週一)24 時止。
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http://utc.ltu.edu.tw
1.報名資料有誤者,請回前一頁修正。
2.確認報名資料無誤者,即可點選確認 上傳送出報名資料,以完成報名作 業。
備審書面資料檔案以 PDF 格式或 JPG 圖檔上傳。
網路報名所輸入之資料均須正確,錄取 後發現填寫資料與證明相關文件不符,
本校將取消錄取資格,並由考生自負相 關法律責任。
確認各項 報名資料
完成報名作業
離開報名系統
進入原住民專班 網路報名系統
網路報名作 業說明
III
目 錄
壹、招生重要事項 ... 1
貳、招生系別及修業年限 ... 1
參、報考資格 ... 1
肆、報名流程 ... 1
伍、審查項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 3
陸、成績查詢及複查 ... 5
柒、錄取原則及錄取名單公告 ... 5
捌、正取生報到 ... 5
玖、備取生遞補 ... 6
壹拾、申訴處理 ... 6
壹拾壹、其他 ... 6
【附件一】持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7
【附件二】110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錄取報到回條 ... 8
【附件三】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9
【附件四】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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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 110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單獨招生簡章 壹、 招生重要事項
一、 本校原住民專班單獨招生免收報名費,免統測、不限就讀類科皆可報名(含非應屆高 中職畢業生)。
二、 本專班獎助學金資訊:
(一) 四年住宿費全免
(二) 校園機車停車費全免
(三) 學雜費每學期減免
(四) 原住民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學期新台幣 27,000 元
(五) 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學期新台幣 17,000 元
(六) 原住民一般助學金:每學期新台幣 17,000 元(名額限制)
(七) 原住民獎學金:每學期新台幣 22,000 元(名額限制)
(第五至第七點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八) 嶺東科技大學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每學年 5,000 元整(名額限制)
(九) 清寒學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在學期間早、午餐費用補助(本校餐卷)
(十) 優先安排校內工讀機會
貳、 招生系別及修業年限
系別 招生名額 修業年限
流行設計系原住民專班 30
4 年 財務金融系原住民專班 30
參、 報考資格
凡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者之原住民學生,皆得備妥相關文件資料,向本校報名。原 住民學生之身分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9 條等規定。
肆、 報名流程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http:// utc.ltu.edu.tw),考生可同時報考二系。
二、完成網路報名後,須上傳備審書面資料。
三、網路報名及上傳備審書面資料日期:110年1月20日(週三)12時起至110年3月 15 日(週一)24 時止。
四、上傳備審書面資料電子檔
(一)備審書面資料電子檔為A4格式PDF或JPG,檔案大小請勿超過30MB。
(二)上傳備審書面資料電子檔於考生完成「確認」作業前,皆可重覆上傳。
(三)考生於110年3月15日(週一)24時系統關閉前上傳備審書面資料電子檔並完成
「確認」作業。
2
(四)上傳備審書面資料經「確認」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請考生務必審 慎檢視上傳資料內容後再進行確認。
五、資格審驗證明文件:請將以下資料掃瞄為 PDF 或 JPG 檔案格式後上傳至報名系統。
(一)學歷(力)證書影本:
1.應屆畢業生須繳交學生證影本(已蓋高三上學期註冊章)。
2.已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3.以同等學力報考者,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參閱附件四「入學大學同等學 力認定標準」。
4.持外國學歷證件之本國籍考生需填具「持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附件一】後上 傳至系統,並同時上傳經當地國之本國駐外單位認證之畢業證書(或相關學歷 證件)及成績單
(二) 原住民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繳交考生本人全戶之戶籍謄本或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以證明原住民身分。繳交戶口名簿影本者,其記事欄應全部 謄錄,若戶口名簿上未記載「原住民」身分戳記或記載不詳者,應繳交戶籍謄本 證明。如未與其生父母同居一戶或生父母已死亡者,應加繳其生父母戶籍謄本影 本乙份,並須記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字樣。
(三) 審查資料
審查資料 必/選繳 說明
1.自傳 必繳
如成長背景、求學經歷、學習經歷、學 習歷程、學習計畫、生涯規劃、社團參 與及專長培養等。
2.歷年成績單正本 必繳 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在校歷年成績至少 須涵蓋至三年級上學期。
3.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
及多元表現成果 必繳 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動機、社會關懷與 服務經驗、多元表現紀錄。
4.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選繳
如工作證明、志願服務、班級活動或擔 任幹部、社團活動或擔任幹部、得獎紀 錄、證照及其他有利證明文件。
3
伍、審查項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班別 流行設計系原住民專班
招生名額 30 名
考試科目
考試項目 說明
審查資料
(100%)
審查項目 成績佔比
1.自傳(必繳) 40%
2.歷年成績單正本(必繳) 10%
3.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
表現成果(必繳) 30%
4.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選繳) 20%
成績處理 方式
考試項目 滿分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200
1.自傳
2.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 歷程及多元表現成果
規定事項
1.備審資料上傳缺項者,該項以零分計。
2.錄取生經註冊入學後,其應修學分、選課、上課修習、修業年限 及畢業資格等事項,悉依本校及本系學士班相關規定辦理。
3.修滿本系學士班規定學分且成績及格,並通過本系規定各項考核 者,授予學士學位。
本系聯絡
電話 總機:04-23892088 分機:3932、3933 本系網址 http://www.teach.ltu.edu.tw/Home/Index?gpid=24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備註 詳細審查資料說明與準備指引請見本校首頁「招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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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別 財務金融系原住民專班
招生名額 30 名
考試科目
考試項目 說明
審查資料
(100%)
審查項目 成績佔比
1.自傳(必繳) 40%
2.歷年成績單正本(必繳) 10%
3.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
表現成果(必繳) 30%
4.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選繳) 20%
成績處理 方式
考試項目 滿分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200
1.自傳
2.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 程及多元表現成果
規定事項
1.備審資料上傳缺項者,該項以零分計。
2.錄取生經註冊入學後,其應修學分、選課、上課修習、修業年 限及畢業資格等事項,悉依本校及本系學士班相關規定辦理。
3.修滿本系學士班規定學分且成績及格,並通過本系規定各項考 核者,授予學士學位。
本系聯絡
電話 總機:04-23892088 分機:3612、3642
本系網址 http://www.teach.ltu.edu.tw/Home/Index?gpid=15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備註 詳細審查資料說明與準備指引請見本校首頁「招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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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績查詢及複查
一、總成績依各系成績計算方式,按採計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計算至小數第 2 位,第 3 位四 捨五入(成績計算過程小數不予去除)。
二、成績查詢:110 年 3 月 22 日(週一)中午 12 時起開放考生上網查詢成績(網址:http://
utc.ltu.edu.tw)。不另寄發紙本成績通知。
三、複查方式:一律先以電話(04-23892088 轉 1621)通知本校註冊組再傳真申請 (傳真 04-23845208)。申請者須填具「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附件三】,並檢附 成績單影本(由網路自行列印),以傳真方式提出並以電話確認。
四、複查期限:考生應於110年3月22日(週一)17時前傳真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五、複查成績以分數加總為限,不得申請重新調閱,亦不得複查閱卷標準。
六、成績複查申請以1次為限;複查結果造成考生分數增減或錄取異動,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柒、錄取原則及錄取名單公告
一、錄取原則
本校招生委員會依招生名額及甄試成績,訂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總成績在最低錄取標 準以上者,依總成績排序,先錄取正取生至額滿為止,餘為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若仍 有缺額,得由備取生依序遞補。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不予錄取。
二、錄取名單公告
(一)公告日期:110 年 3 月 24 日(週三)。
(二)公告方式:錄取名單於本校首頁、學生發展處網頁公告,考生應主動上網查詢 錄取結果,考生若未上網查詢以致影響報到,概由考生自負責任。錄取通知於 110年3月24日(週三)以掛號郵寄,若未在110年3月26日(週五)前收到錄取
報到通知之錄取生應主動以電話查詢本校註冊組,錯失錄取報到由考生自負責 任。
捌、正取生報到
一、正取生報到:採網路或傳真報到。正取生自110年3月24日(週三)13時起至110 年3月26日(週五)17時止,以下列方式辦理報到:
(一)網路報到:請將【附件二】「110學年度原住民專班錄取報到回條」拍攝或 掃瞄後(檔案請另存成.jpg圖檔)上傳至本校報到系統,完成上傳後次日至系統 查詢確認,完成報到之錄取生請依規定辦理後續註冊相關事宜。
(網址:https://ais.ltu.edu.tw/ltu_exam/v237/ v237_sign.aspx)
(二)傳真報到:傳真【附件二】「110學年度原住民專班錄取報到回條」,日間 部錄取生傳真電話04-23845208。傳真完成後次日請至本校報到系統查詢確認,並 依規定辦理後續註冊相關事宜。
(網址:https://ais.ltu.edu.tw/ltu_exam/v237/ v237_sign.aspx)
二、 報到時尚未取得學位證書或證明書者,應填具切結書,於110年7月31日前完成 補繳,逾期仍未繳交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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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生錄取後,須繳交符合報考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經查驗無誤後始准註冊入 學;各項證件、報名資料或備審資料如有不符、偽造、變造、冒用、不實或利 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等情事,一經查獲即撤銷學籍,不發給任何就讀有關 證明,並應負其法律責任;畢業後始被查獲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 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四、正取生未依規定完成報到或報到後未依規定完成註冊繳費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其缺額依備取順序通知備取生遞補;備取生須依遞補錄取之報到通知所指定的 時間及地點到校完成報到,逾期未完成報到者,取消其遞補錄取資格,其缺額 依序通知其後備取生遞補。
玖、備取生遞補
一、正取生未依規定完成報到之缺額,得以備取生依遞補通知規定,遞補至額滿為止。
二、備取生遞補作業:
(一)財務金融系原住民專班:報到註冊後之缺額遞補至110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 上課日,如無缺額則不另行通知。
(二)流行設計系原住民專班:正取生缺額遞補至110年6月29日(週二)。
壹拾、申訴處理
一、考生對於考試結果認為有損其權益情形、或因性別因素遭遇不平等之差別待遇,
得於成績公告之次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日期、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三、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 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二) 逾申訴期限者。
四、受理之申訴案,由本校招生委員會組成「申訴處理小組」處理之。必要時,得 通知申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五、申訴以乙次為限,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函覆申訴人。
壹拾壹、其他
一、 原住民專班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二、 本招生於報名截止後,若報名人數未達 20 人時,得經招生委員會決議停辦招生。
三、考生錄取後,須持符合報考證明之文件正本經查驗無誤後始准註冊入學;各項 證件如有偽造、變造、冒用、不實或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等情事,一經 查獲即取消其學籍,不發給任何就讀有關證明,並應負法律責任。如於畢業後 始被查獲者,除依法撤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消其畢業資格。
四、本校所有書審評分資料均妥予保管 1 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留至申 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五、本簡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相關法規、本校相關規定及本招生委員會決議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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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持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參加貴校 110 學年 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所持之國外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經中華民國駐外 單位認證屬實,報考時或錄取後經發現學歷不符規定,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所 繳資料亦不退還,絕無異議。
此 致
嶺東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考生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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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嶺東科技大學 110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錄取報到回條
本人___________經嶺東科技大學 110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錄取□流行設計系原住民專班
□財務金融系原住民專班,並於 110 年_____月_____日辦理報到。
具結事項:
一、 本人願依註冊須知規定時間及方式到校辦理註冊,並同時繳交修業證明書正本、
畢業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正本。否則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二、 本回條所附身分證明文件屬實,僅供報到使用。
三、 本回條視同報到手續單。
此 致
嶺東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錄取生簽章:
報 到 日 期 : 家 長 簽 章 : 連 絡 電 話 :
錄取生身分證影本粘貼處(正面) 錄取生身分證影本粘貼處(反面)
※ 本錄取報到回條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僅針對本項招生之目的進行蒐 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
※ 報到系統網址: https://ais.ltu.edu.tw/ltu_exam/v237/ v237_sign.aspx
※ 日間部傳真:04-23845208
※ 請於檔案上傳或傳真完成後次日至本校報到系統查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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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嶺東科技大學 110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查詢編號: (考生勿填)
考 生 姓 名 系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申請日期
民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傳真號碼(接收複查結果)
聯絡電話
複 查 項 目 查 覆 分 數 (考生勿填)
複查回覆事項(考生勿填)
附
註
一、複查期限:應於 110 年 3 月 22 日(週一)17 時前完成電話通知(總機:04- 23892088 分機:1621),確認後並傳真(FAX:04-23845208)申請,逾時不予受 理。
二、申請者須逐項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可接收複查結果之傳真號碼、聯 絡電話、複查項目名稱。查詢編號及查覆分數,考生勿填。
三、傳真申請時須檢附本表及原住民專班成績單影本(請自網路下載),否則不予 受理。
四、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10
【附件四】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06 年 6 月 2 日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函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 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 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 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 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 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 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 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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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 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 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 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 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
第 3 條 (略)
第 4 條 (略)
第 5 條 (略)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 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 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甄試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 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 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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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 考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 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 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 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 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 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 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 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 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 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 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 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 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 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 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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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 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 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 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 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 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 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 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 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 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 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 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 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 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