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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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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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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至本院服務需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對象:以商借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十二 班以下之學校)以外國民中學、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 任教師為限。被商借之教師,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 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不得 被商借。

三、任務:

(1)參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修訂、研發及推展相關工作 (含基地學校課綱實踐協作與研究發展、培力增能資源研發、課程轉化、

教學及評量發展、課程執行、宣傳回饋…等)。

(2)扮演國家教育研究院與教育部師資、課程、教學及評量協作中心相關系統 之中介與連接角色,並協助推展相關協作事項。

(3)協助推動課程發展所需之各項跨領域、跨階段之連結與協作事項。

四、人數:國民中學教師,合計共 1 名。

五、期程: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六、專長:熟悉中小學課程與教學,具有以下研發經驗之一,足資證明者:

(1)具備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

(2)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

(3)具備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

(4)具備學(群)科中心學校主任、種子教師或委員經歷;

(5)曾獲全國課程或教學績優獎項;

(6)為本院合作學校或國教署前導學校之教師;

(7)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

(2)

七、其他:學校擇優推薦之人選,將由本院組成之商借教師審查小組進行審查通過後,

向國立學校或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正式商借教師公文。

八、推薦表如附件。

(3)

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推薦表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服務縣市 任教年資 年(計至 109 年 7 月) 請貼照片

服務學校 最高學歷

現職職稱 領域專長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資格(請自行勾選) 推薦理由

□具備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

□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

□具備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

□具備學(群)科中心學校主任、種子教師或委員經歷

□曾獲全國課程或教學績優獎項

□為本院合作學校或國教署前導學校之教師

□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 (請後補證明文件)

經歷

著作

簡要自述

當事人簽名:

推薦單位: (學校名稱)

推薦人簽名: (請學校負責人簽章)

附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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