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三十一届会议
2018 年 11 月 5 日至 16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的 国家报告*
马来西亚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大 会
Distr.: General 23 August 2018 ChineseOriginal: English
一. 导言
1. 马来西亚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在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十七届 会议期间接受了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在会议期间,共向马来西亚提出了 232 项 建议,其中 150 项建议获接受。有 113 项建议获完全接受;有 22 项建议获原则 上接受;还有 15 项建议获部分接受。1
2. 本国家报告反映了在本报告所述期内(即 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马来西 亚人权形势的发展。报告侧重论述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结果的后续行动,其中包 括政府在落实接受的建议方面,以及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二. 方法和磋商进程
3. 外交部多边事务司人权和人文处的一项任务是协调和编写国家报告。2 编写 过程是通过一种国家机制方法进行的,建立该机制旨在监测建议的落实情况。该 机制包括 2014 年 4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与政府有关部委和机构的定期互动和磋 商。为了有效评估执行情况,将已接受的所有建议分为 7 大类。
4. 马来西亚政府认真考虑利益攸关方对人权的评论和意见,与包括民间社会组 织(CSO)和马来西亚全国人权委员会(SUHAKAM)在内的合作伙伴和利益攸关方 举行了一系列磋商会议。
5. 政府赞赏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所采取的建设性态度 的性质。马来西亚希望对在第二次审议期间提出建议的联合国会员国表示感谢,
并重申马来西亚致力于建设性地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
6. 尽管如此,马来西亚认为有必要不断监测和跟踪这些已获接受建议的落实情 况,以确保履行其国际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马来西亚人的人权。
三. 已接受建议的落实情况
A. 国际义务
提交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报告 (建议 37)
7. 马来西亚期待与所有国际机构,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
《残疾人权利公约》等人权条约机构密切合作。马来西亚 2016 年 8 月提交了关 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并于 2018 年 2 月 20 日在日内瓦作了介绍。报告强调了马来西亚妇女在教育、健康、经济、政治和法 律方面取得的进展。相关部正在最后完成《残疾人权利公约》报告,并将适时提 交。
与国际机制的合作 (建议 38、39、44、45)
8. 作为联合国会员国,马来西亚认为,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接触将为其正 在进行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努力做出积极贡献。到目前为止,马来西亚已经接待 了八次专题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访问。3
9. 今年下半年,马来西亚将接待儿童买卖和性剥削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问(9 月)和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问(11 月)。政府还同 意邀请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赤贫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于 2019 年对 马来西亚进行国家访问。
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建议 1、5、9、11、20、22、23、24)
10. 马来西亚虽然不是其它六项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但政府仍致力于确保 马来西亚的立法框架符合核心公约阐述的基本原则。
11. 倘若马来西亚要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只有在明确的政策 指导下,通过修订《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宪法》)的关键条款之后才能加入,
同时,将与相关部委和利益攸关方讨论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 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酷刑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问题。
12. 鉴于加入任何条约均为一国的主权权利,马来西亚只有在制定相关政策、
行政和业务程序以及国内法律框架以确保充分遵守国际义务之后,才能决定是否 有可能加入。机构间常设委员会正在研究马来西亚加入其余六项人权文书的可行 性。
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罗马规约》) (建议 14、26、27)
13. 需要认真考虑加入《罗马规约》的可能性,因为它将涉及修订国家《宪 法》和其他相关立法,以确保充分遵守《罗马规约》规定的义务。目前,虽然马 来西亚没有任何专门的立法囊括《罗马规约》规定的罪行,但其中的行为在一定 程度上由《刑法》和马来西亚的其他法律定为普通罪。
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建议 7)
14. 马来西亚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一和第二任择 议定书。马来西亚已制定了适当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框架,以满足保护和儿童的 需要,并促进他们的身体、心理智力和情感发展。2001 年颁布的《儿童法》对 儿童的保护和发展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因此,马来西亚坚信,虽然马 来西亚尚未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第三任择议定书,但有充 分的机制和程序来处理儿童问题。尽管如此,马来西亚将继续评估加入该任择议 定书的必要性。
15. 尽管如此,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为所有《儿童权利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 犯的儿童提供求助途径。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促进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整体情况 (建议 61)
16. 政府继续在决策和立法方面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保持平衡。自 2013 年以来,政府已取消 1969 年《紧 急(公共秩序及防止罪案)条例》,作为持续努力谋求上述平衡的一部分。
死刑
(建议 106、105、107、116)
17. 通过修订 1952 年《危险药物法》第 39 条 B 款,废除了对贩毒罪的强制性 死刑。该修正案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生效,赋予法院在判决方面以酌处权,法院 可根据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选择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
公平审判权 (建议 147)
18. 在马来西亚,每个被拘留者都有权获得公平审判。对于受法庭审理的案 件,被拘留者享有各种权利,例如有权指定其选择的律师。对初审法院一级的任 何定罪,都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集会自由权 (建议 163、164)
19. 政府将继续做出不懈的努力,通过执行 2012 年《和平集会法》(PAA),确 保享有《宪法》第 10 条所载的和平集会的自由权利。只要它们符合现行国内法 律,政府就致力于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在 2013-2017 年期间,政府对提交的 26,685 个公共集会申请,批准了其中 25,901 个,批准率达 97.1%。
普选 (建议 170)
20. 对涉及选举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当局选举活动所提申请的所有调查,都是在 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国内法进行的。对于受害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提供补救途径。
21. 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质疑选举结果的请愿书,由其决定选举委员会进行的 选举是否合规。《宪法》第 118 条为任何符合资格的公民质疑选举结果提供了途 径。选举请愿书须在选举结果在宪报刊登后 21 天内,由候选人、选举代理人或 选区的登记选民向高等法院提出。
22. 每一选举请愿书应由选举法官在选举请愿书提交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理。4 针 对选举法官的判决提出的上诉可在判决作出之日起 14 天内提交联邦法院,并在 6 个月内得到解决。联邦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煽动叛乱法》
(建议 48、49)
23. 政府正在与有关部委和机构进行磋商,审查《煽动叛乱法》。
执法行动期间坚守人权 (建议 77)
24. 已将使用武力和严格遵守人权标准的内容纳入执法机构的培训。这类内容 也在各自的标准操作程序中列明。
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 (建议 97、153、155)
25. 政府根据《宪法》规定,组织了各种方案,以进一步加强各宗教和族群之 间的互动以及种族和宗教之间的尊重。为此,通过宗教和种族组织、牧师、机构 和地方大学之间的合作,在地方、区域和国际各级举办了不同信仰之间的对话。
26. 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伊斯兰教是本国的官方宗教,但《宪法》也明确规 定了信仰和奉行任何宗教的权利。因此,政府坚定致力于营造宽容、和谐的文 化,以便更好地促进人的福祉,作为维护马来西亚和平与和谐的主要因素。根据 马来西亚法律,侮辱任何宗教均被视为刑事犯罪,将受到惩罚。
防止酷刑的举措 (建议 76、125)
27. 马来西亚严格禁止一切形式的虐待,包括酷刑。在这方面,有关使用武 力、对待和严格遵守人权标准的内容已纳入对相关执法人员各自标准操作程序的 培训。警察总监为此目的发布了一份标准操作程序,包括 2012 年《治安罪(特别 措施)法》和根据《和平集会法》为和平集会提供便利。
28. 虽然马来西亚没有签署联合国《酷刑公约》,但政府不容忍任何形式的酷 刑。《刑法》将可能被视为酷刑和造成伤害的行为定为犯罪。除了《刑法》之 外,诉讼当事人还可以因遭受酷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救济。
29. 马来西亚全国人权委员会还举办了研讨会、讲习班和培训活动,作为提高 认识方案的一部分,并根据 1999 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向执法机构提供 与人权有关的教育。
言论自由 (建议 160、169)
30. 总的来说,在马来西亚记者和博主可以自由行使言论自由权。《宪法》第 10 条载有见解和言论自由。政府还致力于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基本自由,只要它 不损害他人行使权利。
31. 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出现,马来西亚人的公共空间不断扩大。尽管如 此,在报道新闻或发布文章时,在线新闻门户网站、博客和社交媒体平台必须确 保它们在线提供的信息准确,并非故意误导,并且不违反国家法律。
32. 新一届政府目前正在审查《印刷品和出版物法》,该法被视为钳制媒体和 限制获取信息的工具。除此之外,政府正在建立一个由有关各方参与的媒体委员 会,以期建立一个独立的媒体监督机构。
司法改革和拘留 (建议 127、148)
33. 马来西亚司法机构正在着手改革法院系统,以加快处理案件和加强司法机 构的独立性。马来西亚司法机构还采用了电子法院系统(案件管理系统,法院记 录转录和电子填写),以便于法院档案的管理,并制定了一个处理案件的关键绩 效指数,它要求法院每月举行庭审,确保案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听审和处理 完。为此,司法机构的努力也赢得了国际上的承认。5
34. 成立了一个法官道德委员会作为确保司法系统独立性的支持机制,对违反
《法官道德守则》的法官作出调查。《宪法》第 125 条规定,可以将违反《准 则》任何规定的法官解职。
35. 所有作出的逮捕和拘留都遵守了法律和法规以及公认的人权标准。《宪 法》规定,每个被捕者或被拘留者均应被告知被捕的理由,并允许其本人选择法 律代理。
36. 马来西亚当局致力于确保其监狱设施完好,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联合 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曼谷规则》。
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土著人民的权利
37. 政府正在努力通过第 10 个和第 11 个马来西亚计划(MP)和政府转型计划 (GTP)兼顾城乡地区的发展增长,以实现可持续发展。6
38. 在 2011 年至 2015 年实施第 10 个马来西亚计划期间,政府投入了大量资 源,以增进人民的福祉。医疗保健行业的改善导致预期寿命增加,婴儿和产妇死 亡率下降,以及医疗保健服务的改善。住房方案改善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 力,并制定了指导方针以创造更有利的生活环境。
39. 同样,在第 11 个马来西亚计划期间(2016-2020 年),福利仍然是一个优先事 项,改善医疗保健部门的重点是解决获得服务不足的群体的需要,改善卫生系统 的提供,以提高效率和效益,并加强与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除此之 外,还将为贫困、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包括青年人和新婚夫妇在内,提供住 房支持。7
促进社会和经济权利 (建议 62、63、64、173)
40. 在第 10 个马来西亚计划期间,政府的重点是提高所有马来西亚人的生活水 平,特别是底层 40% (B40)家庭。实施的战略是:
(a) 扩大获得能力和能力建设方案和受教育机会;
(b) 通过创业提高创收潜力;
(c) 加强获得便利设施;和
(d) 为特殊目标群体,例如沙巴和沙捞越的土著人民,实施具体方案。
41. 在加强国家发展计划时,第 11 个马来西亚计划提出了四个主要方面:(一) 加强包容性以实现公平社会;(二) 改善所有人的福祉;(三) 加速人力资本发 展,增强国家地位;(四) 重新设计经济增长以实现更大的繁荣。
解决收入不平等和消除贫困问题,包括土著人民
(建议 79、80、81、82、83、84、85、86、214、215、216)
42. 马来西亚对消除贫困方案8 进行了重新分类,将目标群体扩大到包括属于 40%最低收入群体的家庭。
43. 在这方面,政府根据第 11 个马来西亚计划第 3 章确定了若干战略,即加强 对公平社会的包容性。这些战略包括:
(a) 提高底层 40%群体的收入;
(b) 加强土著经济共同体;
(c) 赋予少数群体权能;和 (d) 满足特殊群体的需要。
44. 由一个中央理事会协调各中心之间的社会保护方案的实施,以提高效率,
并得到现有数据库相互联通的有力支持。找准受援者也得到了改进,更多地以需 要为基础,同时考虑到人口和地理因素。
45. 政府还推出了平价商店计划,以合理和有竞争力的价格销售消费品,但并 不影响质量。
46. 第 11 个马来西亚计划的重点是通过创收活动改善土著人民的生活质量,为 传统安置地提供现代基础设施、教育机会和医疗援助,从而解决弱势和处境不利 群体的关切问题。
47. 其他方案包括与经济有关的活动、重新安置举措、基础设施、电力和经过 处理的供水。其中一项重新安置措施,即霹雳州的村庄综合发展项目,包含在同 一地区有譬如学校、社区礼堂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等。
48. 政府提供支持,提高人们对土著社区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其中一项方案是 学生优才方案,旨在满足土著儿童的需求,以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为鼓励更多 的土著儿童上中学,政府在交通和零花钱方面提供了帮助。还设立了一项特别奖 学金计划,以增加土著学生继续升学,包括在海外院校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
49. 为了提高土著人民的技能,9 政府提供了额外培训方案,涉及营销和成立小 企业,如包装,钉标签,营销,包括在线平台以及基本会计和业务管理方面的软 技能。在受训期间,学员们获得了津贴、膳食和住宿。
50. 通过诸如农业、旅游和创业技能等方案找出并发展了社区的经济潜力。除 其他外,政府引入了创收方案和其他商品化农业活动,如商业油棕榈和橡胶,以 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进步。
51. 对于沙巴和沙捞越人民来说,第 11 个马来西亚计划10 强调提高所有人的收 入,减少各州的收入差距,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并推行各种方案以创造经济机 会。
52. 根据沙巴州原住民(PKAN)计划和沙捞越州土著居民(PKB)计划,开展的以 人为中本的一项计划是原住民习惯权利下的土地测量计划。11 该计划的目标是 保障和保护沙巴和沙捞越原住民的权利,其目的是扩大原住民的土地所有权。经 过测量的土地将用于橡胶和棕榈油等作物开发,以提高这两个州原住民的社会经 济福祉。
53. 政府还在沙捞越偏远地区为槟城人开发了农村转型中心(RTC)、小型农村转 型中心和农村服务中心。所有这些设施都建在关键位置,如社区聚集场所和社交 场所,以提供基本和必要的设施,并鼓励政府机构之间以更加协调的方式实施方 案。
54. 马来西亚还通过参加各种国际会议、论坛和大型会议继续分享在消除贫穷 和政府援助穷人方案(eKasih)数据库方面的经验,例如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东盟各国部长关于农村发展和消除贫困会 议、亚非农村发展组织和亚洲及太平洋农村综合发展中心。
改善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 (建议 171、172、176、186、187)
55. 在第 10 个和第 11 个马来西亚计划中,人民的福祉至关重要,重点是医疗 保健服务、公共安全、经济适用房、社会融合和体育运动。12
56. 政府为城市地区的青年提供了负担得起的出租住房方案,为农村地区的青 年提供了第二代住房方案。根据第二代住房方案,政府对每套价值 6.5 万至 15 万林吉特的住房补贴 30%。
57. 政府还制定了深入基层方案,鼓励民事登记,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以便利获得社会服务。国家登记部(NRD)实施的我的登记(MyDaftar)方案为那些 无证件者提供帮助。自 2012 年至 2017 年,国家登记部为 8,412 个独立的深入基 层方案中的 227,481 份申请提供了便利。
58. 为了支持有特殊教育需要(SEN)的儿童,特殊教育服务中心为全国各地在校 全部或部分接受包容性课程的学生提供了帮助。支持服务包括评估学生的表现和 能力水平,帮助计划,以帮助提高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学习潜力和福祉,以 及就特殊教育需要管理相关问题与学生和教师作出咨询。
改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建议 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8、189、190)
59. 马来西亚不断采取行动,根据人口健康需求改善医疗保健的覆盖面和可及 性。这包括通过与可持续发展目标 3 相一致的第 11 个马来西亚计划和 2016-2020 年与健康相关的其他目标,支持全民健康保险。13
60. 卫生部(MOH)通过固定诊所和医院网络为人口提供服务,辅以陆地、水面 和空中的移动式服务,如飞行医生服务和改善联通城乡地区的创新战略。14 61. 政府推出了“创建国家健康社区计划”,该计划使社区成员能够开展和实 践健康的饮食和行为。扩大了预防传染病促进健康计划,包括沟通行为影响方 案,旨在减轻登革热的传播危险。
62. 非公民也可以按特别收费获得公共医疗服务。外籍工人健康保险计划是针 对有证件的外籍工的强制性保险计划,它涵盖政府医院的住院服务。
63. 通过家庭帮助服务和针对弱势群体(老年公民、残疾人和单身母亲)的活动和 支持,促进了社区福利。提供全面的健康和社会支持,旨在增加获得保健服务的 机会,及早发现和治疗健康问题,并使家庭和社区有能力帮助和照顾这类群体。15 64. 马来西亚承认,培训医务工作者,如长期培训职前和在职保健人力资源,
包括医生、牙医、药剂师、护士和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是提供高质量保健服务的一 项重要内容。从 2013 年至 2018 年,拨出了 15.06 亿林吉特,用于 66,661 人的这 种培训。
65. 政府还与当地和外国大学合作,增加卫生部门医疗专家的人数。2017 年,
与英国皇家外科医学院合作开展的一项新专科培训计划补充了对现有当地医学专 家的培训。
66. 政府通过一站式家庭中心、诊所和流动服务,提供有关计划生育、生殖健 康和育儿技能服务,覆盖城市和农村人口。国家人口和家庭发展委员会(LPPKN) 也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实施了深入基层计划,通过流动服务接触目标人群。16 67. 马来西亚的孕产妇死亡率目前为每 10 万活产 29.1 例(截至 2016 年)。对孕 产妇死亡的保密调查表明,由于与现有的病情有关,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基于 这一发现,实施了孕前护理,作为对有疾病和先前怀孕有严重产科并发症的妇女 作出早期干预。
68. 在加强青少年性生殖健康服务方面,政府制定了一项关于医务工作者管理 青少年性生殖健康问题国家指南,其中考虑到了法律、道德、社会文化和宗教观 点。所涉及的领域包括青少年怀孕管理和堕胎申请、虐待管理、性传播感染和避 孕服务。
69. 每年定期开展培训,在政府初级卫生保健机构登记的青少年怀孕案例呈下 降趋势,从 18,652 例(2011 年)减少到 9,617 例(2017 年)。
70. 通过一系列国家战略规划中概述的多部门和影响力大的方案,马来西亚实 现了一项千年发展目标,即在 2002 年至 2015 年期间将艾滋病毒感染人数减少了 一半。谈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马来西亚决心步入快车道并实施长 期对策,正如本国 2016-2030 年国家艾滋病战略规划(NSPEA)所述,到 2030 年 消除艾滋病。17
71. 目前,所有政府卫生机构都提供免费艾滋病毒筛查设施。18 2017 年,超过 5 万人造访了这类政府设施进行自愿艾滋病毒筛查。每年新报告的艾滋病例数从 2002 年的 6,978 例稳步下降至 2017 年的 3,347 例同样,艾滋病相关死亡人数也 有所下降,这直接归因于采用更能负担得起和可以获得的一线和二线抗逆转录病 毒治疗方法。
72. 马来西亚不断与其他国家分享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与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 织)合作,在马来西亚开展研究访问/培训方案。马来西亚还在区域和国际讲台上 分享最佳做法。
增加受教育的机会
(建议 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28) 73. 马来西亚继续以全面方式向全民提供优质教育。政府已将 2013-2025 年马来 西亚教育蓝图(MEB)中的所有举措与可持续发展目标 4 的战略和第 11 个马来西 亚计划保持一致。马来西亚通过为所有儿童打造有吸引力和可行的教育途径,努 力确保到 2020 年普及教育,并从学前班到高中实现全员入学率。在立法、政 策、机制、结构或资源分配方面没有性别歧视。除此之外,还通过各种举措努力 改善受教育机会。19
74. 马来西亚教育系统在 13 年中(2013-2025 年)通过马来西亚教育蓝图启动了一 项全面转型方案。2017 年,全国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为 6,096 所,2017 年 学前教育入学人数为 204,105。政府不断鼓励和支持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更多 的学前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增加儿童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2017 年小学 教育总的入学率为 97.9%,而中学教育总的入学率为 91.3%。
75. 还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SEN)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2017 年,全纳教育中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比例增加到 40.88%。原住民学生的入学人数在 2017 年 也增加到 38,834 人。
76. 政府还加强了体育学校,以培养国家未来的运动员,加强了艺术学校,以 培养青年艺术人才,也加强了 9 年制连读学校,以解决沙巴和沙捞越原住民和当 地人的文盲和辍学问题。
77. 爱心帮助学校(SBJK)于 2013 年开课,为被边缘化的街头儿童在安全的环境 中提供正规教育,其目的是确保这些儿童继续接受教育,同时保护他们免受各种 社会恶习的浸染。扩大了贫困学生信托基金和奖学金范围,为低收入家庭学生提 供经济帮助。
78. 政府还通过开办社区学院和开放大学鼓励持续学习,从而为终身学习提供 支持。2017 年的入学人数为 506,557 人,2016 年为 501,896 人。此外,为给学生 提供恰当的环境发展沟通、协作、创造力和思辨技能,大多数学校都配备了互联 网连接。
79. 政府还确定了举措,以进一步改善教师职业。政府为全国学校的教师需求 和供应作了长期筹划,以确保为所有学校,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学校培训适 当的教师。
80. 政府还为教师制定了标准指南,即持续专业发展总体规划、业效标准和职 位说明,以保持高标准的专业教学。马来西亚师范教育课程也与全球教育政策同 步发展,以应对不断变化的高等教育形势和未来机会,而不分性别。教师备有教 学法,以满足不同能力水平的学生的教学和学习过程以及学习方式。
81. 为了促进全民扫盲和普及教育,政府允许其他组织实施替代教育方案。
82. 根据“替代教育政策”(AEP),允许非公民儿童在私人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开 办的替代学习中心(ALC)就读。“替代教育政策”允许私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 人道主义基础上开办社区学习中心,为沙巴和沙捞越种植区的有证件移民工人的 非公民儿童提供教育机会。
83. 政府还参加了关于将东盟社区教育权纳入主流的对话和会议,突出了跨领 域问题,并创建了加强教育和人权的区域合作平台。政府与国际机构合作,分享 受教育权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参与各种国际讲坛,就如何改善可持续发展目标 4 实现全纳和公平教育提出建议。
84. 政府的重点是提高沙巴和沙捞越土著人和原住民学校的入学率,并采取措 施,确保土著人民接受符合需的优质教育。迄今为止,有专供土著人的 93 所公 立小学。提供适当和全面的教育方案成功地提高了土著人民的入学率和过渡率。
截至 2018 年,全国共有 8 所 9 年制学校运营。截至 2018 年,全国共有 8 所 9 年 制学校运营。四所 9 年制学校提供基础职业教育,使土著学生能够获得马来西亚 技能证书,并可继续在职业学院就读,以便获得更高水平的认证。
85. 政府还制定了一项方案,鼓励完成小学教育的原住民儿童继续接受中学教 育。根据这项方案,政府提供财政援助和交通手段,以降低中学的辍学率。
D. 妇女、儿童和残疾人
促进和增强妇女权利及对两性平等的认识 (建议 65、66、67、68、69、70、94、95、96)
86. 政府认识到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签署国的国际义务以及 对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承诺,并继续致力于确保马来西亚妇女和女童在各级 享有平等机会。
87. 2015 年 8 月成立了妇女咨询和协商理事会,旨在根据国家妇女政策及其提 高妇女地位行动计划赋予妇女以权能。在 2018 年赋予妇女权能的五个战略类别 (健康、安全、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基础上,该理事会得到 5 个工作委员会的协 助。
88. 马来西亚在公共部门有 35.8%的妇女担任决策职位,因而超出了 30%这一 目标。然而 2016 年在企业部门的公营和私营上市公司中,这一比例为 29.9%。
从 2012 年至 2017 年,有 1,051 名有能力的女候选人接受了女性主管培训计划,
其中包括入职董事会准备程度评估和技术以及软技能培训,以确保为企业部门源 源不断地提供合格的女性主管。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市值中,女性占百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 19.7%,而政府设定的目标为 18.0%。
89. 在第 11 个马来西亚计划中,赋予妇女权能仍然是一项优先事项,其中实施 了各种方案,将女性劳动参与率从 2016 年的 54.3%提高到 2020 年的 59%。这些 措施符合将马来西亚根据经济转型计划到 2020 年成为高收入国家的战略。
90. 政府还为弱势妇女,尤其是底层 40%的单身母亲、寡妇和土著群体妇女实 施了若干经济赋权方案。实施的方案包括通过发展妇女企业家方案,中小企业能 力建设方案,以及专门针对土著妇女企业家的帮助方案,支持创业。此外,土著 妇女受到技能和职业培训方案的培训,提高了她们获得更多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 的技能。为农村妇女也开展了技能培训。
91. 根据 2018 年国家预算,政府列出了 4 项措施,以提升妇女在本国的作用,
即在 2018 年底之前对与政府有业务联系的公司,与政府有关的投资公司和法定 机构须做到至少 30%的董事会成员为女性;将私人部门的产假从目前的 60 天增 加到 90 天;为妇女培训和创业方案拨款 2,000 万林吉特;对于在退出就业市场 后选择重返工作岗位的女性,可享受个人免税。
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建议 71、72、73、149、150、151、230)
92. 政府敏锐地意识到有责任确保儿童的身体、情感、安全和福祉。为此,政 府于 2014 年实施了智慧儿童拯救和保护运动,以传播有关儿童安全的信息,并 提高在校儿童的认识。
93. 关于所有新生儿的登记,《1957 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1948 年《出生和 死亡登记条例》(沙巴第 123 章)和《1951 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条例》(沙捞越第 10 章)规定,所有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婴儿,无论其父母的国籍或法律地位如何,均 可办理正式的出生登记手续和获得出生证明。还必须强调,现行法律赋予合格的 知情人有权向登记官提供有关出生的信息。
94. 政府通过国家登记部开展了若干方案,鼓励出生登记,包括借助全国各大 医院的综合出生登记系统。该方案能够在医院现场收集出生详情,并与国家登记 部系统连接。这有助于登记官跟踪逾期申请出生证案例。此外,国家登记部成立 了移动登记队,前往全国偏远地区进行出生登记。国家登记部还在农村转型中心 设立了办事处,以加快农村乡镇的出生登记。
95. 关于保护儿童问题,根据 2001 年《儿童法》,成立了儿童法庭,审理涉及 违法儿童的所有案件(但被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其中儿童与成年人同为被 告,或者儿童在被正式指控之前已年满 18 岁的情况除外)。每个法院由一名治安 法官主持,并由两名顾问协助,其中一人必须是女性,就影响到儿童的法令的任 何考虑向法院提出建议。除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法官、儿童及其父母/监护人、辩 护人、证人和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其他人可出席外,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对外公开。
法院还要求儿童的父母/监护人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出庭,除非这样做不合理,或 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96. 2017 年 7 月 10 日生效的 2017 年《性侵儿童犯罪法》规定,除其他成文法 律规定的性侵儿童罪行外,还应对某些罪行及其处罚作出规定。这些性犯罪包括 儿童色情、诱骗儿童和性侵罪。根据该项法律,犯罪者可能面临长达 30 年的监 禁和鞭笞。继 2017 年《性侵儿童犯罪法》通过后,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成立了 一个性侵儿童犯罪特别刑事法院。法院配备了便利儿童的设施,并设有专门的司 法和法律官员,以加快对这种案件听证会的速度。
97. 2007 年颁布了《儿童证人证据法》,以保护儿童证人,在法庭程序中采用 有益于儿童的程序,以减少这些儿童证人所遭受的创伤,使儿童证人能够在法庭 上作证,但与被控犯罪者以屏幕隔开,或者通过现场连线或录像进行。法院可允 许儿童证人由成年人陪同,同时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在任何诉讼中提供证据。
除上述情况外,政府还继续奉行以往的政策,如国家儿童政策和国家儿童保护政 策。
98. 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金)合作,成立了一个儿童照料和儿童保护 股,在父母、监护人和家庭成员的支持下,根据国际最佳做法,包括儿童的照 料、安全和保护,培养儿童保护干事的能力。在各地区社会福利办公室也设立了 该股。
99. 关于婚姻问题,不同的法律对穆斯林婚姻和非穆斯林婚姻的最低年龄作出 了规定。20
100. 政府不容忍强迫婚姻。《法律改革(结婚和离婚)法》第 22 条第(6)款规定,
除非书记官确信婚姻双方自愿同意,否则不承认婚姻有效,而第 37 条规定,任 何人使用武力或威胁强迫他人违反意愿结婚,将受到惩罚。21
101. 政府为努力解决童婚问题,在保护儿童协调委员会下设立了儿童婚姻工作 队。该工作队由相关政府机构、学者和活动家组成,以确定童婚中的相关问题。
该工作队提议在伊斯兰教法官和首席部长以及土著首领批准童婚申请之前,应提 交医务报告和社会报告供其审议。
加强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 (建议 128、130)
102. 已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的权利。例如,2013 年对
《刑法》进行了修订,以便更好地防范家暴和性犯罪。根据对《刑法》的修正 案,对那些被判犯有性犯罪、配偶虐待罪的人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
103. 此外,在“提高妇女地位行动计划”中,政府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列为 13 个关键领域之一。除此之外,其他措施还包括修订相关的立法,如《刑法》,
1955 年《就业法》和 1994 年《家庭暴力法》,并提高对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重要性的认识。
104. 《刑法》第 375 条 A 节主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妻子的法律保护,虽未在该 条款中明确规定“婚内强奸”一条,但将丈夫为了进行性交对妻子的伤害定为犯 罪。除第 375 条 A 节外,《刑法》还有其他现行规定,妻子可根据案情予以引 用。除其他外,可一向指控丈夫犯有伤害罪,最高可判处 20 年徒刑。这种惩罚 通常与强奸相似,而且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对“婚内强奸”作出的具体规定。
105. 因此,虽然马来西亚的“婚内强奸”的法律形式可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不 同,但上述法律规定证明,马来西亚实际上对“婚内强奸”问题给予了应有的重 视,并承诺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
孕妇和青少年保健 (建议 175、185、229)
106. 马来西亚通过扩大农村和城市地区的保健设施,继续改善妇幼保健服务的 可获得性和质量。除了医院和固定诊所外,还有供门诊病人、孕妇和儿童的流动 医疗服务。这些举措使得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可以获得专业护理,并获得优质计划 生育服务和信息。
107. 在解决缺乏恰当父母照顾的儿童问题,政府始终坚持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
康复令维护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优先考虑儿童法院向可靠的家庭成员、亲属、
合适人员或中心下达安置令,以确保为儿童提供家庭式照料。
108. 在减轻职业母亲的负担方面,政府为在政府工作场所设立托儿所提供拨款 和在私营部门工作场所设立托儿所提供免税奖励。对父母在公共部门任职,每月 收入低于 5,000 林吉特的家庭,每月为每个儿童提供不少于 180 林吉特的保育费 补贴。
109. 根据 1955 年《就业法》的规定,马来西亚的职业妇女有权享受连续 60 天 产假。已经颁布了若干修正案,允许延长产假,允许孕妇享受带薪产假(至少 22 周),以便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在产假期间,女职员不能被解雇。
110. 政府官员在任职期间分娩,有权享受最长 360 天的带全薪产假。男性政府 官员也享有 7 天的陪产假。
111. 马来西亚继续努力加强孕前保健服务,教育患有慢性病的妇女,以便在开 始怀孕之前优化健康,并确保提供更多的计划生育方法。
残疾人的权利
(建议 204、205、206、207、208)
112. 全国残疾人委员会(MKBOKU)成立了 6 个分委员会,侧重于以下具体领 域:教育、交通工具、优质生活护理、就业、残疾人登记和通用设计与构建环 境。
113. 就业委员会制定了四个方案的范围,其总体目标是增加残疾人加入劳动力 大军。计划范围包括就业指导方案、经济赋权方案、增强商业帮助方案和残疾人 才提升方案。
114. 制定了“就业指导”方案,旨在通过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社区的认识和理 解,促进残疾人参与社区生活。该方案的重点是培训课程的开发,对残疾人平等 培训教练和工作教练的培训。
115. 为了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政府通过技能发展计划推出了经济赋权方案。
还成立了工业培训和康复中心,通过职业培训和医疗康复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116. 根据 2007 年推出的商业促进援助计划(BEAS),该计划协助残疾人企业家 改善经营,同时为其他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该计划作为一种工具,使残疾企业 家能够在经济上独立,在商业市场中保持竞争力并为其他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117. 政府通过人力资源开发基金于 2016 年启动了大马残疾人才提升方案。该 方案使雇主能够获得经济援助,指派残疾人接受培训,以获得进入劳动力市场所 需的技能和知识。这一举措补充了早先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指导方案。
118. 2016 年教育部(MOE)在全纳教育方案下实现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30.24%的入学率。截至 2017 年,在全系统中有 4,308 所小学和 2,002 所中学为所 有类别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教育。约有 40.88%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在全国 的中小学就读。该项目现已扩大到 44 所学校,预计到 2025 年将包括更多的学 校。
119. 2016 年制定了“全纳教学实施指南”,旨在帮助主流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 在全纳教室中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开展教学和学习课程。该指南包括有关不
同类别残疾特征的信息,特殊教育和学习方法,以及其他支持服务,如理疗、学 习安排和特殊学习工具。
120. 为了满足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需求,推出了各种措施,例如设在医院里 的学校和特殊教育服务中心。还为六类残疾儿童实施了名为残疾儿童学前班
“TASKA OKU”的试点项目,即唐氏综合症、自闭症、有视力、听力、身体和 学习障碍者。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预计将为残疾儿童提供机会,并减轻低收入家 庭的负担,从而获得早期护理和优质儿童教育。
121. 政府还在全国 544 个中心通过早期干预和康复为残疾人实施社区康复方 案。
122. 还开发了一个名为“PDKNet”的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方案,以协助残疾人 康复,并提高残疾人使用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知识和技能。
123. 政府还制定了《通用设计规划指南》,以支持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
《指南》概述了规划设施和设计城市环境的需要,重点是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 施。
124. 1984 年《统一建筑章程》(UBBL)第 34 条 A 节,(修正案)(1990 年)规定了 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必要性,马来西亚所有州,包括联邦领土,都已实施了提供 这种便利的措施。
125. 全国残疾人委员会继续就与健康和残疾有关的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和建 议。为此,政府实施了“2011-2020 年残疾人保健行动计划”,旨在通过为各级 医疗保健提供平等机会以改善和保持残疾人的健康。
E. 外籍工、难民、寻求庇护者和贩运人口问题
努力打击人口贩运
(建议 131、132、133、137、141、142)
126. 马来西亚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努力赢得了国际承认,2017 年《美国人口 贩运报告》中将马来西亚升级为第二级。为了努力加强各机构之间的调查合作,
根据 2007 年《打击人口贩运和反走私移民法》(ATIPSOM),2017 年成立了一个 特别工作队。它由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局(RMP)、马来西亚移民局、马来西亚海事 执法局、劳工部、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组成。
127. 在起诉方面,定罪数量从 2015 年的 7 起增加到 2017 年的 147 起。
128. 此外,马来西亚在 2015 年对《打击人口贩运和反走私移民法》进行修订 后改进了举措,吸引非政府组织参与关怀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VOT)。修正案 包括设立一个由内政部长主持的高级别委员会,支付补偿金和津贴,允许自由行 动和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服务。此外,该修正案为部长指定除了公职人员以外的任 何人为保护干事铺平了道路。关于上述津贴,2017 年《〈打击人口贩运和反走 私移民法〉(对被贩运者支付津贴)条例》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生效。
129. 若干能力建设方案是在内部和与外国战略伙伴和国际组织合作进行的,如 东盟、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和澳大利亚――
亚洲打击贩运人口方案。
130. 作为解决贩运人口问题不懈努力的一部分,政府于 2018 年 3 月设立了特 别法庭来处理贩运人口案件。它由至少具备 25 年司法和法律服务经验的高等法 院法官主持。
131. 在执法和打击贩运和走私管理方面,2017 年《马来西亚边境安全局法》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生效,其颁布旨在确保马来西亚陆地边界不受任何走私活动 或其他非法活动的影响。
打击人口贩运,同时保护妇女和儿童 (建议 134、135、138、139、140、143)
132. 马来西亚 2015 年 2 月 23 日至 28 日邀请联合国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 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玛丽亚·格拉齐亚·贾马里亚纳罗女士访问马来西亚。
她在报告中建议马来西亚更多地关注其他形式的贩运,如劳动剥削。她支持对
《打击人口贩运和反走私移民法》的修正案,并认为马来西亚正朝着以受害者为 中心的正确方向迈进。
133. 政府为人口贩运受害者设立了 7 个庇护所,其中 4 个专为女性,1 个专为 男性,2 个专为儿童。政府还确保人口贩运受害者充分了解他们有权与各自国家 的外交使团和顾问代表取得联系。这些政府庇护所欢迎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管理人 口贩运受害者,以确保他们的福利得到保障。这些非政府组织提供咨询、心理社 会活动和非正规教育等支持。
134. 为了进一步支持非政府组织在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方面发挥更大作 用,政府向本身拥有庇护住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财政援助,以管理人口贩运受 害者。这项工作反映了政府不断致力于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135. 政府还为重返社会提供实际、心理和社会帮助,例如住房、咨询和信息、
医疗、心理医生和津贴,以及就业和基本技能培训机会。
合作和分享打击人口贩运的经验 (建议 136)
136. 政府参加了区域和国际一级一些讲习班和会议,例如由专家工作组制定了
《东盟禁止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公约》(ACTIP),该公约于 2015 年 11 月 21 日举行的第 27 届东盟首脑会议上获签署。马来西亚随后于 2017 年 9 月 7 日 批准了该公约。
137. 马来西亚还通过参加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问题的讲习班,继续与美国 国土安全调查部和司法部等政府间和非政府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
138. 与国际司法团、无国界医生组织和移民组织等国际组织合作开展了若干项 活动。此类活动的组成部分包括分享经验和最佳做法。
139. 马来西亚和所有东盟成员国(AMS)是《东盟关于刑事事项法律互助条约》
(志同道合的东盟成员国条约)的缔约国,以打击各种形式的跨国犯罪,并在该地 区的执法互助中保持密切的工作关系。
保护移民工人的权利
(建议 217、218、222、223、224)
140. 政府坚持确保使工人的权利和福利受到保护,确保马来西亚劳动法规定的 所有工人的权利和福利得到平等保护,例如 1955 年《就业法》、1967 年《劳资 关系法》、1959 年《工会法》、2011 年《国家工资协商委员会法》、1990 年
《工人最低住房和设施标准法》和《打击人口贩运和反走私移民法》。
141. 政府还采取了下列步骤:
(a) 与来源国就雇用外籍工签署双边安排;
(b) 为所有外籍工人制定了标准雇用合同;
(c) 要求所有雇主根据《外籍劳工补偿计划》和《外籍工人健康保险计划》
为外籍工人上保险;以及
(d) 确保外籍工拥有护照等身份证件,以便在我国行动自由。
142. 1981 年《私营就业机构法》对所有私营职业介绍所予以管辖,根据该法第 28 条第(2)款(b)项的规定,对于违反或未遵守本法任何规定者,施以不超过 250,000 林吉特的罚款。来源国的私营职业介绍所也有必要防止在招聘工人到马 来西亚工作之前对其索取过高的费用,从而可能导致债务质役。
143. 此外,所有在马来西亚就业的有证件的外籍工都享有马来西亚国内法规定 的最低工资、福利和法律保护。《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进一步确立了这一点,保 障所有人的权利和平等保护。所有外籍工也有权获得司法救济,法律规定的任何 法律补救措施,并有权获得,例如司法机构颁布的“法院配备的法律顾问计划”
规定的法律援助服务。
144. 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政府为国人推出了一个无需通过招聘机构服务可 直接雇用所选来源国现有外籍家政工人的在线系统,从而减轻了有关各方的财政 负担,将债务质役风险降至最低,并确保外籍家政工人的权利和保护,包括按照 现行劳动法,执行标准雇佣合同和适当的健康和职业事故保险。
管理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建议 226、227)
145. 尽管未签署 1951 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但政府基于人道主 义理由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了临时庇护所,并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 员办事处(难民署)合作管理这类问题。
146. 凡是拥有难民署马来西亚代表签发的身份证的人,可以使用当地的医疗机 构,他们可以在当地任何医疗设施求医治病,从门诊到住院治疗,从急救到母婴 保健服务都包括在内。根据这项安排,收取的费用比按照 1951 年《费用法》(第 209 号法案)为外国人规定的费用低 50%。这也适用于为持有难民署卡的儿童接 种疫苗。在教育部注册的替代学习中心允许为马来西亚难民署持卡人的子女提供 教育(视情况而定)。
147. 马来西亚还参加了《关于全球难民契约的纽约宣言》及其承诺,其中包 括:(一) 支持保护所有难民和移民的人权,不论其地位如何;(二) 支持那些拯 救、接收和收容大量难民和移民的国家;(三) 为难民署确定的到第三国重新安 置的所有难民寻找新的家园。
148. 2016 年,政府与难民署成立了一个联合工作队,提供更密切的合作和信息 共享,以应对马来西亚移民管理问题上的挑战。在该工作队内,成立了由双方相 关机构/单位牵头的技术工作组,以解决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
F. 国家人权机制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NHRAP) (建议 57)
149. 政府于 2018 年 3 月启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2 目的是实现体制和 立法改革,提高认识,并在本国培养强大的人权文化。它还成为马来西亚保护和 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路线图。
150. 其他目标包括:
(a) 为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专业机构、学术界和民间社会履行确保人权 得到保障的责任提供指导;
(b) 在与人权有关的问题上,赋予有关人权问题的机构以权能;
(c) 促进依照《宪法》批准国际人权条约,并协助政府监测本国履行国际义 务的情况;
(d) 提高对人权的敏感认识;
(e) 重视国家发展中的人权领域。
151.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包括 5 个支柱,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 会和文化权利,弱势群体的权利,沙巴和沙捞越土著人民和原住民的权利以及国 际义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经过了与政府内外利益相关方的磋商过 程。
全国人权委员会
(建议 51、52、53、54、55、60)
152. 全国人权委员会在履行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的作用方面付出了各种努力,以 促进和保护马来西亚的人权。政府继续与全国人权委员会合作,确定和解决本国 与人权有关的问题,因为双方在确保公民权利受到保护和维护方面具有相同的目 标。全国人权委员会在人权问题上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并在“国家人权行动计 划”的整个发展阶段向政府提供支持。
153. 2016 年,全国人权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关于在东南亚国家建立国家人权机构 的圆桌讨论会。圆桌讨论会旨在鼓励尚未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东盟成员国建立此 种机构,并促进加强现有的这类机构。
G. 一般性建议,国际合作,人权教育和培训,国家团结和社会凝聚力
促进和保护人权 (建议 58、59)
154. 政府在总理府内设立了一个国家廉政和治理部。其目的是确保改革公务员 制度朝着善治、廉正和遵守人权方向转变。该部通过与私营部门,包括法定机构 和民间社会在内的合作,监测、协调和处理人权问题。该部门的设立证明了政府 致力于以制度化,系统化和整体化的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人权教育
(建议 74、75、78)
155. 教 育 部 和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在 222 所 学 校 开 展 了 人 权 最 佳 实 践 方 案 (HRBPS),以培养对人权和儿童权利的尊重和负责任的态度。还采纳该方案以鼓 励学生和教师在规划和实施学校活动时了解和关注人权和儿童权利问题。
156. 在正规课程中,将人权内容按主题、问题、观点和方法等分门别类纳入下 列课程:道德教育、历史、经济、地理、文学、语言、艺术、公民意识和公民资 质,而课外活动包括:
(a) 成立人权俱乐部;
(b) 举办人权节日/活动;
(c) 举行纪念活动或其他活动,以纪念与人权有关的特定国际或国家日;
(d) 打击学校或社区中的欺凌、骚扰或暴力行为的宣传活动;和 (e) 采用以人权为中心的周边社区社会服务方案。
157. 2016 年,教育部与全国人权委员会合作举办了人权最佳实践方案奖,以表 彰全国参与活动的学校。2017 年,教育部和全国人权委员会为中小学教师举办 了培训师培训班,以制定人权教育课程模块。
158. 政府与全国人权委员会一起还在高等教育机构开办了教育和能力建设方 案,以提高大学讲师和学生对基本人权和所承担责任的认识。人权教育和培训也 扩展到从马来西亚皇家警察、人民志愿军(RELA)、监狱监管人员和地方当局的 执法人员。
民族团结和社会凝聚力
(建议 87、88、89、90、91、92、93、154)
159. 马来西亚在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继续促进教育及和解对话,作为努力 推进社会、文化和宗教之间自我节制、容忍和相互尊重的价值观的一部分。马来 西亚伊斯兰认知研究所举办了“生命对话”会议,从宗教角度讨论了问题。这种 促进各种宗教团体之间对话的方法被视为促进不同宗教和信仰之间相互作用的一 种伙伴关系形式。
160. 本着和平解决冲突的精神,与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合作开发了一种宗 教间调解认证培训课程模块。该课程的目的是使参加者更好地了解本国的各种宗 教,并探讨解决宗教之间冲突的日益增长的需要。
161. 还与所有利益攸关方,特别是与社区和宗教团体通过圆桌讨论进行了一系 列互动,以营造一种共同的责任感,建立一个更富有伦理道德的社会,并遏制马 来西亚人之间的种族主义、极端主义和宗教偏执的威胁。这包括诸如“青年在宗 教间谅解中的角色”等圆桌讨论,其中涉及促进宗教信徒之间谅解与和谐委员 会、宗教间服务联谊小组、马来西亚佛教传教会和马来西亚穆斯林青年运动。
162. 政府还向社区领导人提供了关于和平进程的培训,重点是社区调解技能。
目前,已有 1,208 名社区调解员接受了所需技能的培训,并获得了认证,可以在 解决冲突过程中进行调解。
163. 2010 年还提出并提倡了自我节制价值观,以对抗引发仇恨、偏执和其他极 端行为的极端和激进思潮。
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和保护人权 (建议 231、232)
164. 全国人权委员会是亚太国家人权机构论坛的成员,该论坛的重点是通过如 专题人权问题培训和讲习班,以及制定国家人权机构手册等方案和活动,支持在 该区域建立和加强国家人权机构。
165. 全国人权委员会还是英联邦国家人权机构论坛的成员,这是一个国家人权 机构的国际网络,它旨在促进成员机构之间分享信息、经验和做法,并鼓励英联 邦国家建立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并协助国家人权机构履行受权的 活动。
166. 除 此 之 外 ,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还 积 极 参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论 坛 (SEANF),这是一个独立的次区域人权论坛,由东南亚 6 个国家的人权机构组 成,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泰国、菲律宾和东帝汶。东南亚国家人 权机构论坛的目标是将本身变成一个有效促进、保护和实现东南亚地区人权的区 域机制。东南亚国家人权机构论坛最近通过了 2017-2021 战略规划,概述了其未 来 5 年工作重点的主题领域。
167. 全国人权委员会还与马来西亚驻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的代表保 持定期联系,并与该委员会马来西亚分会合作,共同组织各项方案,例如:
(a) 2015 年 10 月在吉隆坡举办的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关于青年在促进东 盟人权方面的作用的区域讲习班;
(b) 2016 年 5 月在吉隆坡举办的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关于媒体在促进人 权方面的作用研讨会;和
(c) 2017 年 3 月在吉隆坡举办的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关于分享国际人权 法良好做法的司法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