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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糧食流通、貨幣因素與糧價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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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糧食流通、貨幣因素與糧價變動

— — 糧食需求面因素之二及其他

本文第二、三章分別探討了糧食生產的基石— — 耕地、人口兩者在數量上的 變動,及其與糧價長期變動的關聯,得知:耕地與人口都是增加,兩者增加的高 峰期都在清領到十八世紀前半期,十八世紀後半期稍次,耕地在十九世紀中期起 增加甚微,人口在十九世紀的增加也較十八世紀和緩,兩者之增也都是十八世紀 較十九世紀顯著。若以耕地代表糧食供給能力,分析人口、耕地與糧價三者變動 關係,結果顯示:十八世紀中期以前,耕地增加與人口成長可齊頭並進;耕地增 加解釋了十八世紀中期以前的低糧價趨勢,人口成長則可解釋糧價上升期

(1738-1838)的十八世紀中期以後的時段,惟其作用程度仍屬輕微。十八世紀 中期以後,愈往十九世紀,糧價向上增升,相對於人口增加,耕地擴張及糧食供 給能力的增加漸為限縮。因此,耕地、人口兩項因素對糧價上升期(1738-1838)

的變動,可以合理解釋。但是在糧價下降期(1839-1850) ,糧食供給漸漸不能與 人口同步成長,這時期的糧價理應上升,實際上糧價變動趨勢卻是下降,其影響 因素較難從耕地、人口兩項因素給予解釋,應從別的方面來考量。

基於前述,本章再從糧食流通及貨幣流通兩方面,試圖解釋糧價上升期

(1738-1838)、下降期(1839-1850)的變動。糧食流通,著重在米的流通;貨 幣流通,主要以銀貨幣為討論對象。糧食流通方面,過去學界著墨最多的是採買、

平糶、兵眷米穀,或米禁政策、商人角色,少數學者也試圖估計單一時點的米穀 產量及輸出量,卻都不能做到完整。尤其米禁政策與官方運穀(兵眷米穀),是 以往學者最樂於敘述的部分,但是米禁的實貌、除了官方運穀以外,其他類項的 糧食輸出情形如何,以往的探討不夠清晰。其次是關於糧食輸出量的估計,清代 臺灣長年輸出糧食,其外運數量是否隨著時期的不同而有增減盈消(包括島內區 域供需關係的變化) ,目前尚未見釐清。探討糧食流通,以上各項不能不全面顧 及,唯有如此,方能掌握糧食輸出量的變動,考察對於兩個時期糧價變動的作用。

其次,對於從耕地、人口兩者尚難解釋的糧價下降期(1839-1850)的變動,糧 食流通及貨幣流通兩因素是否扮演重要角色,亦是本章考察的重點。在近人研究 中,處理貨幣流通的研究較為稀少,探討其與糧價長期變動的關聯者更是闕如,

本章試圖在這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節 糧食輸出類項與出口政策

臺灣入清版圖後,與沿海內地(主要是福建)的經濟關係,是以臺地的主要

農產品,以米為大宗,交換內地的手工業製品及各種生活用品;這種交換活動被

(2)

包含於以廈門為中心的沿岸貿易網內。臺灣用以交換的商品主要是米,那麼臺灣 與沿海內地的糧食供需到如何的程度,在這種供需關係中,臺米輸出類項的分別 以及清廷的臺米出口政策又如何,兩者的改變在在影響著臺地米穀輸出量,有必 要掌握清楚。

先從福建內地進口米糧的來源地瞭解起。康、雍之際,福建每歲民食已經半 藉臺灣而佐以江、浙,江、浙是漕米必經路線,可截漕至閩或豐收時前往採買,

浙江的溫州及廣東的惠、潮二府,是閩人海船運米的主要來源,陸路流通則藉江 西米穀供給汀州府。 1 所謂「最稔之年,亦無不仰給於江西、浙江、廣東。」 2 省 內糧源靠臺灣輸入,省外則賴江、浙、粵三省。道光二十五、六年(1845-1846),

臺米轉運內地無多,省內糧源受阻,轉由省外,尤其是從浙江進米,顯得更為重 要,也是常有之議。 3 光緒十六年(1890)官員稱閩省內地民食不敷,江蘇滬米 成為閩省素所仰藉的糧源大宗,臺米反居其次;這種情形已不同於長期以來倚重 臺米補足缺糧的格局,晚清時期閩省依賴的糧源已經有所改變,以滬米為重,因 此若蘇州被水、禁米出口,則閩省糧價隨之增貴。 4

從臺灣及鄰省運糧之外,福建第三個重要的供糧來源是洋米。雍正五年

(1727)海禁解除後,招徠販洋商船帶運洋米回廈愈為頻繁,洋米輸入,閩省沿 海地區受惠最大。清廷對商販買運臺米入閩,每船運米數量例有限制,但購自洋 米者則不拘定數,每船帶米常可數百石乃至萬餘石。乾隆二十四年(1759)時,

官方估計平均每年洋船運回米石,多則十餘萬石,少則不下五、六萬石。 5 或稱 乾隆十九至二十三年(1754-1758)每年洋米進口從九萬餘石至十二萬餘石,乾 隆二十三年(1758)以後,每年回棹帶回的米也有六萬餘石至一萬餘石,但洋米 輸入一少,漳、泉民食不能充裕。 6 據王業鍵估計,十八世紀福建民食每年需仰

1

YHP07304-305、YHP07482、JLQ694.9719.57、GTQ7658。郭起元,〈論閩省務本節用書〉;

藍鼎元,〈論南洋事宜書〉,皆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道光 6 年,1826 年,上海:

廣百宋齋校印,1891 年),卷 36,〈戶政十一•農政上〉,頁 7;卷 83,〈戶政八十三•海 防上〉,頁 14。孫爾準等修、陳壽祺纂,《福建通志臺灣府》(道光 9 年纂,1829 年,臺灣 文獻叢刊第 84 種),〈海防〉,頁 396-397。

2

YHP08093。

3

QSTD0909-0910、GD18357、YTD4255。

4

GP0910116-117。

5

JLQ03.0751.073。

6

GTQ7670-7672。Viraphol 認為十八世紀福建尋求南洋糧源的因素是耕地縮小、人口壓力、飢荒、

政府政策及陸地運輸不發達,見 Sarasin Viraphol, Tribute and profit: Sino-Siamese trade, 1652-1853(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 79-81. 所云大致不錯,不過 福建開闢洋米一源,應是做為鄰省及臺米短期間減少輸入時的補充。如乾隆八年(1743)福建 官員稱,臺灣一郡的收穫足以供應內地各郡,惟近年臺地和內地都因人口增加而餘糧日減,而

「今歲春夏米糧缺乏,市價倍昂」,故應擬洋米進口優惠措施,見 JLQ03.7788.003。

(3)

賴外米約二百一十萬至二百六十萬石,洋米輸入供應了二十萬石。 7 十九世紀大 半時期,閩省糧食的空缺,更需洋米填補,五○年代治臺官員稱「內地食洋米而 不食臺米」 ,九○年代初期督撫則云「臺地已無餘糧,販運竟至絕跡」 ;尤其乙未 割臺後人口內渡,福建糧食供應吃緊,官方更勸諭在新嘉坡的閩商運回洋米挹 注。 8 可以說十九世紀中期以後由外洋海道而來的糧源之中,洋米替代了臺米的 地位。

以臺灣為本位來看,臺米市場何在?十八世紀臺米主要輸往福建、江浙地 區,所謂「餘米運省濟民居,兼及西浙與東吳。」 9 十九世紀還是如此,偶有因 特殊緣故而北運至天津糶賣的記錄。福建內地倚賴臺米的地區是省城及福州、興 化、漳州、泉州、福寧、永春州、龍巖州七府州,省方、個別的縣、軍事單位都 經常派員來臺採買,廣東潮州府也曾赴臺採買,其中尤以漳、泉兩府是臺米最主 要的市場。 10 據雍正四年(1726)官員的評估,福建內地各府糧食供給的情形 為:延平、建寧、邵武三府,若遇豐年,不但足民食,且有餘稍濟福州;興化府 僅足自敷;福州府,豐年時本地之米可自給七、八個月,另四個月必須仰求他處 供給;汀州府,豐年時本地之米可足九個月,剩三個月的糧食缺口須仰給於他處;

漳州、泉州兩府,豐年僅足六個月,尚有六個月須外米協濟。 11 關於漳州、泉 州的糧食供給,分別有不同的評估。一七二○年代曾有官員報告,這兩府即使豐 收也不夠本地消費,還有八個月糧食依賴臺米接濟。 12 雍正六年(1728),總督 高其倬認為,泉州府民食十分之四出於本地,十分之六資於臺灣。 13 一七三○

年代,或稱漳州本地產米只能供應二分之一本地民食,另二分之一靠臺米來濟。

14 到一七四○年代,糧食供需的評估認為興、泉、漳三府已有一半的糧食需從

7

王業鍵,〈十八世紀福建的糧食供需與糧價分析〉,見王業鍵,《清代經濟史論文集》(臺北:

稻鄉出版社,2003 年),第 2 冊,頁 130。

8

GPCG86018、GP0910320-321。徐宗幹,〈請籌議積儲〉,見徐宗幹,《斯未信齋文編》(同 治元年序,1862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87 種),〈官牘〉,頁 67。

9

GTY2537-2538、YHP20713、GTQ8707、YTX4543-4544、YTX4577。許夢青,〈積穀待價歌〉,

《臺灣詩鈔》(臺灣文獻叢刊第 280 種),卷 22,頁 416。

10

GTY3818 、 GPCY0171 、 GPCQ03019 、 GPCQ08230-232 、 GPCQ15117-118 、 GPCQ43166 、 GPCQ58013-014、GPCD76068、GPCD80135、GTQ8707、JLD243-244.4489.4。《清高宗實錄 選輯》(臺灣文獻叢刊第 186 種),(二),乾隆二年閏九月是月條,頁 10;乾隆五十一年春正 月二十日,頁 298。陳盛韶,《問俗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年),卷 6,〈鹿 港廳•海禁〉,頁 65。

11

YHP08543。

12

YHP08556-557。

13

YHP13489。

14

JLQ691.9691.48。

(4)

臺灣輸入,漳、泉仍是豐收之年本處米產不敷半年之需;同時,永春州、龍巖州 均加入仰賴臺米濟助的陣列,直到十九世紀仍然如此。 15 十八世紀後半期,歲 產米穀不敷民食之半的漳、泉,糧食供需狀況一如先前,半藉客米接濟。 16 至 十九世紀,閩省這些大幅度依賴客米(尤其是臺米)的府州數並未減少或改變。

道光十五年(1835),督撫竟稱福州省城全賴臺米接濟,惟受道光四年(1824)

總督孫爾準採買臺米販運天津前例的影響,臺米散出閩省以外,輸入省城的量減 少。 17

臺米流通至天津始於十八世紀末年,十九世紀有數次,但都非基於市場需 求。乾、嘉之際洋面不靖,搭運兵米船隻因避海盜飄至天津,如嘉慶元年(1796)

四十餘隻帶運官穀商船,於澎湖赴廈門途中,突 遇盜 匪 追刦 而 駛至天 津 收 口 ;六 年(1801)又有閩商賀元年等六船,在臺灣配裝官穀運送廈門,見盜船遊奕,乘 風駛至天津,兩次意外飄北的臺穀就在天津售賣。 18 道光四年(1824),因京倉 存糧僅可再支一年有餘,中央諭令閩省籌糧,此次採招商專赴天津方式,動用上 海、廈門糖船以及鹿耳門、鹿仔港、淡水等處商船,共運臺米十四萬石北上,為 淡水、鹿港、彰化、嘉義商民請運,可半糖、半米勻載運津,但到津之船計共七 十隻,運米一十三萬餘石,由官收買米十一萬一千餘石,其餘米石在津按照市價 糶賣。 19 糖是臺地與天津貿易關係中最重要的商品,以糖船載運為多,又稱透 北船,赴臺之船半皆載貨,北赴天津、上海、乍浦、寧波等處,往來臺、廈的橫 洋船也有運販臺糖北上者,或販艚船中的北艚也赴津貿易。 20 臺灣被納入此一

15

JYQ002689、JYQ003339、GPCQ28096、GPCJ64189、GPCD72221、GPCD72239。

16

GTQ7670。

17

YTD4086-4087、JDYD40210-211。

18

TTJ0392-0393、GJ02412、GJ02846、YTJ1708。

19

ZT117-121 、 ZT159-164 、 ZT166-169 、 ZT171-172 、 ZT173-175 、 D040302JDYD29067-68 、 GPCD72060-62、GPCD72075-79、GPCD72080-81、GPCD72084、GPCD72097-100、TSD113096、

QSTD0748-749、QSTD0750、YTD3329-3332、JDYD29310、JDYD29348。《清宣宗實錄選輯》

(臺灣文獻叢刊第 188 種),(一),道光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癸未,頁 26;道光四年八月初 四日甲子,頁 27-28。《臺案彙錄乙集》(臺灣文獻叢刊第 173 種),卷 3,〈戶部「為內閣 抄出福建巡撫孫奏」移會〉,頁 229。糖船,為福建廈門往來北方沿岸及渡臺貿易的帆船,主 要以販糖往北,交易北方貨品回南。

20

薛凝度修,吳文林纂,《雲霄廳志》(嘉慶 21 年修,1935 年鉛印本,臺北:成文出版社,1967 年),卷 5,〈商漁船〉,頁 4 下。周璽,《彰化縣志》(道光 9-10 年修,1829-1830 年,臺 灣文獻叢刊第 156 種),卷 9,〈風俗志•漢俗〉,頁 290。周凱,《廈門志》(道光 12 年自 序,1832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95 種),卷 5,〈船政略•商船〉,頁 166。橫洋船、販艚船 皆是沿岸貿易的帆船,據周凱《廈門志》:「商船,自廈門販貨,往來內洋及南北通商者,有 橫洋船、販艚船。橫洋船者,由廈門對渡臺灣鹿耳門,涉黑水洋。黑水南北流甚險,船則東西 橫渡,故謂之『橫洋』,船身樑頭二丈以上。」「販艚船,又分南艚、北艚:南艚者,販貨至 漳州、南澳、廣東各處貿易之船;北艚者,至溫州、寧波、上海、天津、登萊、錦州貿易之船,

船身略小,樑頭一丈八、九尺至二丈餘不等……統謂之販艚船。」

(5)

沿岸貿易體系之中,此次運津米船即是透北商船,故要求半糖、半米運載。咸豐 四年(1854),中央再度因京倉支絀要求閩省購辦臺米三十萬石赴津,但因地方

「庫款支絀,採買需時」 ,閩省改由敦促臺灣捐米,捐得多少即供應多少,最後 共運出米十一萬三千餘石。 21 咸豐十年(1860)還是京倉需要,令閩、廣辦買 臺米、洋米運津,閩省仍以倡捐相應,已知起運臺米二萬四千餘石。 22 同治九 年(1870) ,再為京倉於上海購買粳米四萬石、於臺灣採買秈米六萬石運津。 23 同 治十年(1871),李鴻章奏請運臺米一萬石賑濟直隸,此時臺灣歉收,隔年仍然 輸出,運交通倉。 24 光緒四年(1878),晉、豫需賑,中央希望循舊例,購辦臺 米運濟,後因臺灣米價較貴,購運不合算,改為解銀。 25 總計道光年間臺米到 天津有二十八萬穀石,咸、同年間共運出四十一萬四千餘穀石。十九世紀臺米幾 度透北至津,皆因特殊情況,或由臺採買,或由臺認捐,仍沒有在天津糧食市場 佔一席之位。 26

如上所述,臺灣與沿海內地的糧食供需關係,主要指臺灣與福建內地而言,

浙江其次、廣東再次(天津未與臺灣形成糧食供需關係) ;而福建內地九府二州 之中,經常仰賴臺米輸入者達七個府州之多,以漳、泉兩府為然,高達二分之一 的糧食缺口依賴臺米供給;這個供需格局在入清以後不久即形成,至十九世紀中 期前後發生變化,臺米逐漸在十九世紀後半期期間,褪去其為福建內地糧食供應 的首選地位,滬米、洋米都是臺米的競爭對象。臺灣與沿海內地糧食供需格局的 形成與變化,應與臺米輸出量的改變有關,而輸出量的遞變,又與各種類項的臺 米輸出量和清廷的臺米出口政策密切相關。

臺灣輸出的米穀,可分為七類:內地兵眷、金廈提鎮督標、內地漳泉平糶、

21

此次捐米案,咸豐七年(1857)時報稱有 500 石起運,其後應該續有米石捐出;到咸豐十年

(1860)時報稱共運出米 115,600 餘石(應是最後累計)。不過,同治七年,福建總督英桂報 請應為此次捐米案未受獎敘者補獎時,稱該案共捐起運正耗米 113,223.2 石,筆者採最後一數。

GX22253-254 、 GX28042 、 XTYX04043 、 XTYX07220 、 XTYX06243-244 、 GPCX81201 、 GPCT83028-029、YTX4480-4481、YTX4578-4579。

22

XTYX11319、XTYX11437、YTX4583-4584、TTX1388-1390、QSTX0948、 JYT089269。

23

TST133514、GPCT83024-26、YTT4703。

24

XTYT22010、XTYT21340、TST133523、GPCT83091-92、ZT1031。李鴻章,〈采購閩米濟賑 摺〉、〈復王補帆中丞〉,李鴻章著,吳汝綸輯,《李文忠公選集》(臺灣文獻叢刊第 131 種),第 1 冊,頁 2-3。《清會典臺灣事例》(臺灣文獻叢刊第 226 種),(一),〈戶部•

倉庾•採買米石〉,頁 50。

25

李鴻章,〈臺灣紳捐借撥濟賑摺〉,李鴻章著,吳汝綸輯,《李文忠公選集》(臺灣文獻叢 刊第 131 種),第 2 冊,頁 267-268。

26

透北貿易中不可或缺的是臺灣的糖,但十九世紀前半期北臺生產的大菁(藍靛)也是此貿易

網中的重要出口商品。陳國棟,〈清代中葉臺灣與大陸之間的帆船貿易— — 以船舶為中心的數

量估計〉,《臺灣史研究》,第 1 卷第 1 期(1994 年),頁 85。

(6)

隨機撥運及政府採買、商船帶米、商民請照買運以及走私等。前四類都是由政府 支配動員的糧食,在一七二○至四○年代逐步形成每年例運一定額度,且都從臺 灣官倉儲糧撥運。例運定制未完備之前,則是隨機調度(撥運)臺地官倉儲糧,

臺地倉儲再於本地採買,續備內地調用。不過即使例運定制化以後,隨機由官調 度的機制仍然保留。後三類是由商業領域動員的糧食,商民可自請、自購、自運、

自銷。 27 以下分別釐清這幾類糧食個別輸出量的變化。

內地兵眷、金廈提鎮督標、內地漳泉平糶三類糧食,都是從臺屬存倉額徵供 粟內撥運。臺地額徵供粟主要支給臺澎兵食,餘額則存貯臺屬各縣縣倉。 28 一 七二○至三○年代,逐漸規定由臺倉供粟來支應這三類糧食:雍正二年(1724)

以供粟支給補助戍臺班兵在內地的眷口月米; 29 三年(1725)起從供粟內歲運 內地漳泉平糶糧穀十萬石內; 30 五年(1727)開始金廈提鎮標(尚未含督標)

所需糧從供粟撥支; 31 八年(1730)又規定內地漳泉平糶穀十萬石內,五萬石 自額徵粟內動支,另五萬石可用採買方式獲取; 32 十一年(1733)再增加督標 兵穀 15,700 石; 33 至乾隆十年(1745),又增加了閩安、南澳等營兵丁月糧穀 14,000 餘石,仍由供粟支運。 34

可是臺地每年徵收的供粟只有一定的量,例運項目又不斷的增加,為了保障 內地有臺糧可運,雍正四年(1726)令臺倉每年應另買足四十萬石穀定額,以備

27

以往研究按官運、商運來分,官運是官雇或官配商船運官穀(官倉之穀或官方採買來的穀),

容易模糊的是商運,商船所運者未必是商人可自由買賣的糧食,許多時候是代官方買運,按官 方指定的米穀量及目的地運送交差,不能自由售賣。為免混淆,筆者改按由政府、商業兩種支 配動員方式來區分,凡是米穀可在目的地自由售賣者,即劃入商業動員。

28

《清會典臺灣事例》,(一),卷 192,〈戶部•積儲•裕備倉儲〉,頁 52。臺灣額徵供粟 主要供給臺澎每歲兵食,一七一○年代額徵供粟十三萬餘石,臺澎兵食需六萬餘石;乾隆二十 年(1755)額徵供粟十七萬餘石有零,臺澎兵食需九萬一千石;到一七八○、九○年代,額徵 供粟十九萬餘石,臺澎兵食需九萬六千餘石;一八四○年代額徵供粟仍是十九萬餘石。見 KMP854、GTQ7288、GTQ7344、GTQ8303、GTQ8514、YTQ0866、QY14107、JYQ046002、

GJ03048、GD16026。李桓,《清耆獻類徵選編》(同治年間,臺灣文獻叢刊第 230 種),卷 7,范時崇條,頁 655。

29

QSTY0098。

30

GTQ7288。

31

GTQ7289、GPCQ12109。

32

GPCQ16104。

33

尹士俍著,李祖基點校,《臺灣志略》(乾隆 3 年序,1738 年,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 年),

上卷,〈錢糧科則〉,頁 32-33。督標兵穀又或云為 15,570 石,見六十七、范咸纂輯,《重修 臺灣府志》(乾隆 12 年序,1747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05 種),卷 4,〈賦役一•租賦〉,

頁 183-184。

34

GTQ7289。

(7)

內地不時之需,這個額度不在常平額儲之內,是特別預算。 35 四十萬之數臺地 未必年年買足,一七三○年代起就出現每年徵收的供粟在支應臺澎兵食後,餘粟 不敷起運的現象。 36 乾隆七年(1742),總督那蘇圖和巡撫劉於義議奏,請令臺 灣於三年內買足四十萬石;乾隆十年(1745),巡撫周學健再奏應備四十萬石之 數;至乾隆十一年(1746),戶部終於同意令臺郡各倉酌定積貯,以足四十萬之 數,永為定額,以便實數備撥。 37 一七七○年代有歷年水沙連等處首墾陞科貯 倉,增添供粟餘粟。 38

在雍正七年(1729) ,內地兵眷、金廈提鎮督標(尚未含督標) 、內地漳泉平 糶這三類糧石的總數,分別是米 12,000 餘石、21,000 餘石、50,000 石,共應運 米 83,000 餘石。 39 雍正八年(1730)起易米為穀輸運,每年應動撥穀 166,000 餘石運往廈門。 40 其後因內地兵眷、金廈提鎮督標這兩類糧石數目小有變動,

三類糧石的應運總數也隨之更動:雍正十一年(1733)增為穀 182,200 石; 41 乾 隆三年(1738)時為穀 160,000 石; 42 乾隆七年(1742)經由採買的內地漳泉平 糶穀五萬石停買,故應運數減少,為 116,000 穀石。 43 乾隆十二年(1747),內 地兵眷、金廈提鎮督標易為穀 52,000 餘石,漳泉平糶穀原只需撥 50,000 石,增 加為 70,000 餘石,例撥總量為穀 122,000 石。 44 較大的變化在十九世紀,道光 八年(1828)起應運眷米(內地兵眷)改折,每石米折銀二兩,同時也容許道光 七年(1827)分未運的穀石一律改折;兵米(金廈提鎮督標)於道光二十、二十

35

GPCQ34148-152。《清會典臺灣事例》,(一),卷 192,〈戶部•積儲•裕備倉儲〉,頁 53。

36

GTQ7379 、GPCQ26035-036。尹士俍著,李祖基點校,《臺灣志略》,上卷,〈錢糧科則〉,

頁 32。六十七、范咸纂輯,《重修臺灣府志》,卷 4,〈賦役一•租賦〉,頁 183。

37

GPCQ15190 、GPCQ26040-041、QSTQ0146-147、GPCQ29011。《清會典臺灣事例》,(一),

〈戶部•積儲•常平穀本〉,頁 51。

38

JLQ03.0501.022。

39

YHP16244-245。或云雍正六年(1728)應碾赴泉、漳平糴兵米及廈門、金門兩標兵米共八萬 三千餘石,或云雍正八年(1730)歲運內地米八萬三千餘石。李桓,《清耆獻類徵選編》,卷 8,史貽直條,頁 729。不著撰人,《臺灣通志》(光緒 21 年,1895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30 種),〈列傳〉,史貽直條,頁 471。許丙丁等,《清代臺灣(臺南)人物志》(臺南:臺南海 東山房刊行,1958 年),頁 217。

40

QSTY0106、GTY2455。湯右曾,〈太保文淵閣大學士溧陽史文靖公貽直墓表〉,錢儀吉,《碑 傳選集》(道光年間,臺灣文獻叢刊第 220 種),(四),史貽直條,頁 474。李元度,《清 先正事略選》(同治 5 年,1866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94 種),卷 1,史貽直條,頁 56。

41

GTQ7289。

42

GPCQ06234。

43

GPCQ15189。

44

GPCQ28209。

(8)

一年(1840-1841)暫行變通以半數折銀,道光二十四年(1844)起成為常制;

眷米、兵米易本色為折色,都是因內運愆期、赴臺商船稀少,應運內地米穀不敷 搭配而改折。 45

45

JYD060033、YTD3479-3481、TSD123288、MQW10-0990、GD10355-356。《清實錄•宣宗成 皇帝實錄》(中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http://www.sinica.edu.tw/~tdbproj/handy1/),(七),

卷 408,道光二十四年八月丁酉,頁 109。《清宣宗實錄選輯》,(一),道光八年五月十七 日,頁 61。姚瑩,〈再上督撫請急發臺餉狀〉(道光 21 年,1841 年),見姚瑩,《中復堂選 集》(道光 30 年刊,1850 年;同治 6 年重刊,1867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83 種),《東溟文 後集》,卷 5,頁 101。內地兵眷、金廈提鎮督標糧石皆出自供粟,這兩類糧石折銀即供粟折 銀;有云道光二十三年(1843)臺地供粟全面折銀,應誤,以下予以澄清。上述兩類糧石未改 折之前,商民運穀已出現折銀之道,例如例定赴臺商船皆需配運官穀,但透北商船往往央求折 價,以所折穀價在臺置貨,先往江、浙等處貿易,冬間才回廈,以遭風透北相稱,可不運臺穀 而回棹,再倍價折繳。正是「在臺配穀時,私自易銀置貨;其返也,以折色交倉;不可,然後 買穀以應。」(薛凝度修,吳文林纂,《雲霄廳志》,嘉慶 21 年修,1935 年鉛印本,臺北:

成文出版社,1967 年,卷 5,〈商漁船〉,頁 4 下-5 上。周凱,《廈門志》,卷 6,〈臺運略•

專運〉,頁 191)眷米、兵米之外,供粟之中還有供給臺澎兵食的部分,是否也一併折銀徵收?

這應從道光八年(1828)以前議請改折內地眷米、兵米之爭談起。由於應運的眷米、兵米長期 壓欠,嘉慶晚期彰化知縣楊桂森、道光四年(1824)臺灣知府方傳穟,都曾建言將部分糧石改 征折色;前者希望折銀成為定例,後者以折銀為通融之計,意在疏通穀石內運。楊桂森的提議,

臺澎道葉世倬、水師提督許松年贊成,辦法為「請臺地供粟半收本色,以給臺營;半收折色,

每穀一石改征銀一兩二錢,以給內營,即全數劃抵臺灣兵餉。」方傳穟的辦法是暫停運新穀,

以折色支放內地兵食,盡配積穀,俟積穀運竣,再配新穀。總督趙慎軫屬意方氏的提議,他認 為「臺郡各屬征收供粟,向無半本、半折之例」,主張不應更易舊章、廢除運穀,其意受巡撫 孫爾準、臺灣道孔昭虔、臺防同知杜紹祁、鹿港同知鄧傳安、淡水同知吳性誠等人的附和。同 時,「臺民聞將改折,大譁,紳士咸曰:『民間完納正供已百餘年,雖今昔情形不同,私有折 色,亦皆按時價之低昂,並無一定;若改征折色,每穀一石征銀一兩二錢,轉成定例,行之日 久,勢必又有加征平水火耗,將來受累更深!』」(見姚瑩,〈籌議商運臺穀〉,收於姚瑩,

《東槎紀略》,臺灣文獻叢刊第 7 種,卷 1,頁 22-30)道光初年的爭議可以看出,供粟徵收 仍以本色為主,是名存法在,執行時則予變通,容許民間折色交納。道光四年(1824)方傳穟 稱「近時臺屬之正供不無折收」,即是這種情況。又,道光十三至十六年(1833-1836)間任 鹿港廳通判的陳盛韶也說:「臺米穀所產,內地兵民仰食於茲,故供穀為便。然則民間皆完本 色穀乎?曰:否。其初完穀,厥後正供一車十石,完番銀二十餘圓。官復折銀易穀,配運內地。」

(陳盛韶,《問俗錄》,卷 6,〈鹿港廳•正供〉,頁 74)陳氏所稱「厥後」、「完番銀」不 知何時,或即道光初年的「正供不無折收」。道光二十、二十一年(1840-1841)因與英人戰 爭、海盜與沿海土匪的騷擾,內運兵米改為一半折色解銀、一半運穀,並聲明「祇可暫行變通,

事平仍復舊章為是。」(見姚瑩,〈再上督撫請急發臺餉狀〉)可見供粟徵收仍有本色,供給

臺澎兵食的部分應未改折。據兩種《南部臺灣誌》及伊能嘉矩著作(臺南廳編,1902 年殘抄

本,臺北:成文出版社,1985 年,第五編,頁 23,或村上玉吉編,1934 年排印本,臺北:成

文出版社,1985 年,頁 272-273;《臺灣文化志》,東京:刀江書院,1928 年,頁 571),皆

云道光二十三年(1843)全臺供粟一律折色改為納銀。但是,道光二十四年(1844)例運兵米

才定制為半折銀、半運穀,表示供粟中還有相當的比例是徵收本色。又,道光 晩 期 臺灣 道仝 卜

年的幕友丁紹儀就稱,道光年間所徵銀粟「臺、鳳、嘉、彰四邑,一半碾充兵食,一半配運澎

湖、內地,為各營兵糈及戍兵眷米。近因船少運滯,奉文半運本色、半改折色。其折也,每粟

一石折價銀一兩,由司於應發臺營兵餉內扣給內地各營。」(丁紹儀,《東瀛識略》,臺灣文

獻叢刊第 2 種,卷 2,〈糧課稅餉•糧課〉,頁 15)這段敘述清楚指出,道光晚期仍是徵收本

色以「碾充兵食」,供臺澎兵食。因而額徵供粟全面折銀不會在道光朝,伊能嘉矩、村上玉吉

之說尚待考證。到同治二年(1863),還可看到配運咸豐九、十年(1859-1860)兵穀不力的

官員受到議處(JYT090201),可知道光二十四年(1844)以來半運本色之制仍在運作。但是

民間可能是以銀納課,再由官折銀易穀配運亦未可知。清朝田賦多已普遍折銀,除了負擔漕糧、

(9)

由官籌撥的內地兵眷、金廈提鎮督標、內地漳泉平糶三類糧運量,其數量在 不同時期曾有增減,然長期而言實愈為減少。一七三○年代,這三類糧食應運穀 量每年為十六至十八萬餘石不等,部分數量於雍正八年(1730)改由採買後,每 年由臺灣額徵供粟承擔的數量約十一萬餘石。其中,內地漳泉平糶穀至乾隆二十 年(1755)已停運。 46 此後,內地兵眷、金廈提鎮督標二類穀石總量,從十八 世紀中期至一八二○年代一直在八、九萬石左右,至眷穀改折後又減為六、七萬 餘石。 47 兵米改折一半後,必須運出的量當是一八二八年後的半數。因此,由 官籌撥外運的這三類臺穀輸出量,平均而言,一七三○年代至少已是十六萬餘穀 石的規模,考量曾有壓欠未運的因素, 48 十八世紀前半期時年均輸出量應與此 數相近,或少於此數,十八世紀後半期至十九世紀第一季的年均輸出量,降為前 半期的二分之一。一八二○年代眷糧改折,一八四○年代兵米改折一半,推測由 官專運的年均穀石量,到十九世紀中期只在三、四萬石之間,或更少。

其次,考察隨機撥運及政府採買。隨機撥運是倉對倉的調度,不包含內地兵 眷等三類例運糧食。政府採買,指 臺倉 每 年 例 行的 在 地 採 買補倉 和 內 地 官 員 賫價 來臺採買兩種,有時政府未必派員,而是招商採買(招商領價代為買運)。 49 除 了招商採買由商民自運穀石之外,都是由官運穀。臺倉每年例行的在地採買補倉 一項,無論是特別預算的臺灣倉或常平倉,有其一定的運作規範,筆者不談。官 員 賫價 來 臺採 買這 一 項 ,又可包括內地個別營守或廳縣赴臺採買,以及省方、中 央指定的臨時性大額採買。前者每逢內地青黃時期都在進行,督撫的奏報經常提

兵米的部分州縣本折兼徵外,其餘一律折銀徵收;而徵本色糧米者,自十八世紀中期就有以貨 幣納課的趨勢,晚清時才改折。(Yeh-chien Wang, Land Taxation in Imperial China, 1750-1911,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10, 60. 袁良義,《清一條鞭法》,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 年,頁 90、99、381、384)臺地以銀完課,可溯至乾隆四十年

(1775)的臺灣縣(見本章第三節有關郭洸侯案的訊文),但並非常制,也非明文正制。道光 年間官方容許民間私有折色,也陸續明文規定部分正供改為徵銀,其後折銀納課可能更為普 遍。至光緒十三年(1887)規定,臺灣田園「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並化折徵穀 價,提充正賦。」(《清會典臺灣事例》,〈事例一•戶部•田賦•田賦科則〉,頁 42)供 粟此時全面折銀。

46

內地漳泉平糶穀本為穀 10 萬石,乾隆六年(1740)改運穀 7 萬餘石。余文儀,《續修臺灣府 志》(乾隆 29 年,176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21 種),卷 4,〈賦役一•租賦〉,頁 243-244。

47

《清高宗實錄選輯》,(一),乾隆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頁 108。周凱,《廈門志》,卷 6,

〈臺運略•專運〉,頁 192。

48

早在乾隆初年就有壓欠之象,無法年運年清。乾隆六年(1741)時報稱積穀約二十萬石未運,

至乾隆十年(1745)累計壓欠穀近百萬石之譜,二年後只得將其中的平糶穀六十五萬石准予免 運。然內地兵眷和金廈提鎮督標穀也是一樣壓欠,至嘉慶十六年(1811)開始委員專運,以解 決積壓問題(約穀十七萬石)。其後仍積壓如昔,咸豐九年(1859)官員的評價認為,道光十 三年(1833)總督程祖洛曾因臺運積滯而奏定章程令年清年款,但議定章程後臺地各廳縣仍有 積壓,「乃近年來仍蹈故轍,積欠纍纍。」 GPCQ12110、GPCQ26038、QSTQ0146-147、

GPCQ29012 、GX22383-384。周凱,《廈門志》,卷 6,〈臺運略•專運〉,頁 190。

49

像建寧鎮,因在泉州府艱於買足需要量,往往將價銀發交商民,赴臺代買運回,見 GTY3818。

(10)

到,每逢閩省省城或其他府州米價高昂時「俱向臺灣採買辦運」。 50 這裡要觀 察的是內 地 官 員 賫價 來臺採買一項,採買數量多半不小。官員攜銀至臺,又需運 回穀石,甚費周章,至嘉慶時改為發交臺灣代買,但臺灣經年累月延宕,能買足 交差的不多。 51

政府採買一類中的招商採買,很容易混淆。無論是採買臺倉釋出之穀,或採 買臺灣民米或穀(商買) ,運至需求地後都可自由售賣者,屬於商業領域動員的 糧食,筆者歸入商民請照買運一類。若商民只是代理官方運回穀石交倉或交某官 衙,則屬於政府動員的糧食,筆者列入政府採買一類。兩者都是商運,但性質不 同。官方透過商業領域的動員,以便更機動地提供糧食需求地所需米石的方式,

時期愈後運用得愈為頻繁。相較之下,勞師動眾的賫價 來 臺採 買方 式 則 愈 少 利 用 。 表 4.1.1 為隨機撥運及政府採買穀數,表中數據只就奏摺中提及數量者予以 摘入,自是不完整,清時全部的隨機撥運及政府採買不會僅止於此。 52 以動項 採買的年度來看,十八世紀中期以前的單次動員數量,動輒十萬穀石以上。雍正 六年(1728),高其倬曾評估,臺地輸出米十萬石後本地民食仍可自給。 53 可是 單次的隨機撥運及政府採買量,就佔這個輸出規模的二分之一。這時,內地兵眷、

金廈提鎮督標(尚未含督標)、內地漳泉平糶三類糧石的例運才剛定制化,規定 臺灣每年應輸出米八萬餘石至內地。隨機撥運及政府採買的額度不可謂小。乾隆 十二年(1747),巡撫陳大受面對前撫臣周學健飭令採買二十萬穀石的決策很有 意見,認為從前臺郡豐收之年採買也不過十萬穀石,因為官員來臺大額採買,排 斥了本地每年例應起運量的採買,並主張內地採買臺灣米穀,應俟豐年價賤才委 員赴買,不應年年採買成例。 54 十八世紀中期以後,撥運及採買額度稍降,十 九世紀的採買額度也都明顯下降。十九世紀最大一次採買額是特別為京倉購辦 的,並非常態,同時期內地兵眷等三類穀石總量,從第一季時約八、九萬及六、

七萬石之數,降為第二季時只三、四萬石。這代表什麼含意呢?十八世紀確實是 臺米輸出的黃金期,也是政府動員、支配糧食較為得力的時期,尤以十八世紀中 期以前為甚,這種榮景進入十九世紀漸降。一八三○年代末期至五○年代,官員 的觀察都同聲指出臺米總內渡量趨降(見本章第二節) ,與此趨勢一致的是,政

50

GTY0686 、 GTQ4253 、 GPCQ06087 、 GPCQ06234-235 、 GPCQ14243 、 GPCQ17228 、 GPCQ20217-221、JLQ03.0488.024。《清高宗實錄選輯》,(二),乾隆二年閏九月,頁 10。

51

例如嘉慶十七年(1815)代買漳泉平糶穀六萬石,直到道光十二年(1832)仍有半數以上的 穀石未買。GPCJ66115-120、GPCD75248-249。

52

採買數量無法詳得,是因為缺乏有關倉儲運作的重要史料— — 內閣檔案的戶科倉儲類題 本— — 的緣故,這批檔案有完整的倉儲奏銷記錄,相信還在北京第一歷史檔案館的典藏庫中,

尚未公開。

53

YHP13491。

54

GPCQ28184、GPCQ28204-213、QSTQ0154。

(11)

府動員糧食幅度亦降低,雖有大額採買,也屬偶發,與十八世紀頻繁撥運或採買 不可同日而語。

表 4.1.1:隨機撥運及政府採買穀數

年 動員方式 穀石 資料來源

雍正 1-2 年(1723-1724) 撥運 100,000 GTY0171、YHP02234、YHP02631、

YHP02714、YHP04100、YMP682、

YMP738

雍正 11 年(1733) 撥運 100,000 YHP24067、YHP24272、YHP24320、

YHP24440、YHP24741、YHP30646 乾隆 4 年(1739) 委員採買 5,464 JLQ03.0488.024

乾隆 8 年(1743) 委員採買 5,000 GPCQ18124

乾隆 9-10 年(1744-1745) 委員採買 100,000 GPCQ23202-203、GPCQ24229、

GPCQ25133

乾隆 11 年(1746) 委員採買 107,800 QSTQ0152、GPCQ28147-151、

GPCQ28204-213、GPCQ29016、

GPCQ31055

乾隆 13 年(1748) 委員採買 140,000 QSTQ0165、GPCQ28184、GPCQ28092-094 乾隆 16 年(1751) 撥運 40,000 GTQ4092-4093、GTQ4097、

GTQ4136-4139、JYQ007140 乾隆 24 年(1759) 撥運 100,000 GPCQ43150-152

乾隆 34 年(1769) 撥運 20,000 GPCQ48135

乾隆 43-44 年(1778-1779) 撥運 85,900 JYQ025740、GTQ8236

乾隆 50-51 年(1785-1786) 撥運 100,000 QSTQ0288-289、GPCQ56236-238、

GPCQ57125、GPCQ58013-014、

TTQ0217-0218、TTQ0219-0220 嘉慶 3 年(1798) 代買 85,000 GPCJ66115-120

嘉慶 17-道光 12 年(1813-1815)代買 60,000 GPCJ66115-120、GPCJ67117、

ZT078-080、GPCD75248-249 道光 4 年(1824) 招商採買,

官為收買※

236,000 GPCD72075-79、QSTD0748-749、

YTD3329-3332、ZT159-164、D0409 ZT171-172、ZT173-175、YTD334、

ZT213-217、GPCD72097-100 同治 6-10 年(1867-1873) 委員採買 38,458 GPCT83048、GPCT83052-53 同治 9 年(1870) 招商採買,

交官倉※

120,000 TST133514、GPCT83024-26、YTT4703

(12)

同治 10-11 年(1871-1872) 招商採買,

交官倉※

20,000 GPCT83091-92、ZT1031

註:※,表示運往天津。

接著是商業領域動員的糧食,包括商船帶米、商民請照買運以及走私輸出。

商船帶米,指的是在沿岸或赴臺貿易返回內地的商船,每船可容許載運的伙食 米、餘米額度。已知十八世紀初期起,赴臺商船回棹時可帶食米六十石,臺地商、

漁船出口時也一樣,每船可帶六十石米離岸;惟遇臺地米價騰貴或糧食生產遇災 時,官方會向下調整帶米額度或禁帶;若遇內地需求度增加時,則會「少寬二、

三十石,許其通融帶往」或倍帶。 55 乾隆二十四年(1759)開放帶米額度,讓 往來臺、廈的橫洋船帶米二百石。 56 商船若多帶米石,最初通常「照時價酌減 一、二文平糶,價歸船戶」 ,乾隆十一年(1746)後易為被查出多帶者將多帶米 石沒為官有。 57 商船帶米之例與雍正四年(1726)後開放商民請照買運的政策 不同,前者以平常往來於臺、廈間的貿易商船為對象,許其限量攜帶出洋期間的 伙食米及額外帶米,後者則指開放特定期間接受商人請照,赴臺專載米糧銷售內 地,是所謂商米。 58

那麼,經由商船帶米管道輸出的臺地米穀量究竟有多少? 59 表 4.1.2 列出奏

55

GPCQ08231、GPCQ13206、GPCQ25134、GPCQ25190、GPCQ08129-131、GTQ7116、GTQ7163、

GTQ7165、GTQ7203、JLQ03.0750.063、JLQ03.0534.065。彭啟豐,〈光祿大夫經筵講官太子 太傅東閣大學士兼工部尚書陳文恭公宏謀墓志銘〉,錢儀吉,《碑傳選集》,(四),陳宏謀 條,頁 514。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卷 2,〈規制•海防〉,頁 109;卷 3,〈職官•列 傳〉,方邦基條,頁 187。《清會典臺灣事例》,(一),〈戶部•關稅•禁令〉,頁 58-59。

或云臺灣商船准帶食米六十石,是以二十人十日計算,見周凱,《廈門志》,卷 5,〈船政略•

商船〉,頁 170。

56

QSTQ0198、JLQ03.0751.073、JLQ03.0344.010。李桓,《清耆獻類徵選編》,卷 9,楊廷璋條,

頁 868。

57

GPCQ27019。

58

清代閩省官員對於商船帶米、請照買運兩類糧源其實是有區別的,他們的奏報經常會提到「向 藉臺灣往來商船帶米接濟」(GTQ7165)、「臺灣商艘源源帶回餘米」(GTQ7174)、「臺 舡帶米回廈」(JLQ03.0860.020),都是指例帶六十米石的帶米、餘米,而以「臺灣商米流通」

(GJ01415)、「臺灣販米船隻」(GJ01212-213)來形容進口米量時,是指專以運米買賣的船 所載之米。但不可諱言地,有時奏報文字非常簡略,無法區別到廈米石究是小額的商船帶米或 大量的請照買運商米。對於往南洋貿易者則多以洋船區別,洋船也有帶米之例,所云「洋船帶 米」(GTQ7020)、「回棹洋船帶米來廈」(GTQ7391)、「販洋商艘」等敘述,是指「外 洋產米之暹羅、柬埔寨及安南」帶回而言(JLQ03.0750.063)。不過,也應注意,有時候商船 與洋船名稱之別,似又不那麼絕對,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的出洋商船漸減,以洋船稱外國船隻愈 為明顯。參考陳希育,《中國帆船與海外貿易》(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1 年),頁 139。

59

應注意的是,表列各年數目是從奏摺史料中摘出的非常不完整的數量記錄,各年穀石量的多

寡,可能與臺地收穫季節或沿岸貿易的興衰波動有關,很難以一旬或一個月為基準估計全年數

量。

(13)

摺中的商船帶米數,記錄並不完整。表中,乾隆四年(1739)的穀量是由二千餘 隻商船所帶。乾隆六年(1741)三月因臺地米貴,實施帶米減半直至秋收季節,

因此只能輸出穀十八萬餘石,這是巡臺御史舒輅、張湄,以臺灣「每年出口商船 通計約有三千餘隻」 (應是船次)的規模,來瞭解當年商船帶米量的估計。 60 若 該年未減縮帶米額度,應該就會有穀三十六萬石輸出。乾隆九年(1744)官員奏 稱,自臺到廈船隻,實際上每船所帶米量為六十至百餘石之間,合穀一百二十至 二百餘石。 61 可能多帶才是常態,而官員奏報時言必稱「照帶米例」云云,應 是平常應對上級的話。若以乾隆六年(1741)的船量三千隻,估計乾隆九年(1744)

的商船帶米規模,應是穀三十六萬至六十萬石。表中乾隆十二年(1747)的報告 明白指出,粟四十三萬餘石是漳、泉商船到臺按例准帶的當年總量。對照乾隆十 九年(1754)總督喀爾吉善的觀察:「臺郡商船長年帶運糶濟漳、泉之餘米,每 歲不下二十萬石」 , 「此皆出之臺民餘粟」 ,甚為相近。 62 據此,到十八世紀中期,

商船帶米的總穀量當在四十至六十萬石之間。

至於十八世紀中期及以後商船帶米數量如何,由於完全沒有數據可用,實難 推斷,只能從其他訊息輔助瞭解其興衰情形。James W. Davidson(1872-1933)

據十八世紀中期清廷官員盧焯的記事表示, 「約有四百條船隻往返大陸沿岸與此 島之間」 ,應是指專由廈門渡臺的橫洋船而言。 63 據研究,廈門港的商業興盛期 在乾隆朝,進入道光朝已是衰落期,其後更見蕭條,則自廈渡臺商船自然受到影 響,尤其是與廈門海上貿易網關係甚密的鹿耳門港,一七八○年代商船約四、五 百隻,一八二○年代約一百五十隻,一八三○年代約五十隻,一八五○年代約二 十五隻。 64 這幾個估計數與乾隆六年(1741)巡臺御史舒輅、張湄所稱,臺灣

60

GPCQ13205-206。

61

GPCQ25190-195。

62

QSTQ0190、GTQ7252。

63

James W. Davidson 著,蔡啟恒譯, 《臺灣之過去與現在》 (The Island of Formosa, Past and Present, 1903 序,臺北市:臺灣銀行,1972 年),頁 47。

64

這是陳國棟以船隻數量(船次)及其總載重量的變化所做的觀察。至於道光朝廈門港是否面 臨衰落,也有不同的說法。據英國人一八三二年的實地觀察,廈門每日有一、二十隻裝載白米、

蔗糖的中國帆船進港,七天之內為數不下四百隻,而且推斷廈門商務要比天津來得繁榮。陳希 育認為,清朝的史料顥示嘉、道年間(1796-1850)廈門販洋商船減少、洋行倒閉,海外貿易 看似衰落,實刖前往海外的中國商船約有三百一十五隻,並未衰減,這是因為海關管理不善、

洋盜猖獗,正常貿易潛為走私貿易,不向正口通關所致。回棹廈門的洋船如此,則沿岸貿易的

商船在此大環境影響下,赴臺商船數自然減少,亦有可能與出洋商船一樣潛為走私。嘉、道年

間赴臺商船常有取巧以規避配運官穀之事,如「偏港船」「矇領漁船小照置造船隻,潛赴臺地

各私口裝載貨物」,或有「遭風寄碇,行保不出保結,不配官粟」等。Chin-keong Ng 也討論

到廈門商業的變化與中國海外貿易(Junk Trade)興衰的相關問題,他認為一八二○年代臺廈

貿易確實衰落,廈門洋行、商行數量明顯減少以及一八三一年超過七十隻的廈門商船在浙江沿

海遭颶風重創而沈沒,都象徵官定正口貿易體系的結束,而非貿易本身的衰微;他以 John

Crawfurd 的估計為據,一八二○年代蘇、浙、閩、粵從事海外貿易船數仍有 222 隻之多;而

(14)

每年出口商船約有三千餘隻的規模比較,可知十八世紀中期以前廈門對鹿耳門的 商船往來極為繁盛。乾隆晚期及道光初年,閩臺之間相繼開設其他正口對渡,學 者估計這些正口的商船數為:鹿港商船一七八○年代三百四十隻,一八二○至三

○年代也面臨蕭條,約只商船五十餘隻;八里坌(含滬尾)一八三○年代商船數 至少有六十三隻,一八六○年以前商船數一百隻,艋舺貿易以北郊較重要,並未 受廈門商業衰落的影響。 65 綜合商船估計數,一七八○年代往來閩臺的商船數 約八百餘隻,一八二○、三○年代二百六十三至一百六十三隻(八里坌商船皆以 六十三隻計) ,一八五○、六○年代約一百七十五隻(鹿港商船皆以五十隻計)。

這些估計數是否合理?據道光時人姚瑩的估計,在道光初中期,即一八二○至三

○年代,光是廈門一口的渡臺商船約有三、四百隻。 66 高於上述學者估計的二 百六十三至一百六十三隻,兩者差距甚大,筆者改採姚瑩的估計。至於一八五○、

六○年代的總船數,根據道光時人周凱所說「邇年渡臺商船,僅四、五十餘號」

(自廈渡臺) , 67 考量到廈門商業在道光朝急速衰落,這時廈門渡臺的商船數已 難概括大部分到臺收口的商船數,上述學者估計的一八五○、六○年代商船總數 一百七十五隻仍可接受。因此,十八世紀中期至十九世紀中期商船數的變化應 為:一七八○年代約八百餘隻,一八二○至三○年代約三、四百隻,一八五○、

六○年代約一百七十五隻。渡臺商船數在一八二○至三○年代,或確切而言,是 三○年代顯著陡落,推測商船帶米總量的變動趨勢應該與此趨勢相近。 68

十九世紀中國海外貿易乃慢慢趨衰,並非在一八三○年代忽然如此,而且要到一八四○年代晚 期西式船運成功侵入,中國船運才見衰落。以上參考周凱,《廈門志》,卷 6,〈臺運略•專 運〉,頁 192。陳盛韶,《問俗錄》,卷 6,〈鹿港廳•海運〉,頁 62。唐文基主編,《福建 古代經濟史》(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 年),頁 629。陳希育,《中國帆船與海外貿易》,

頁 227-229。陳國棟,〈清代中葉廈門的海上貿易,1727-1833〉,《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

(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1 年),第 4 輯,頁 87。陳國棟,〈清代 中葉臺灣與大陸之間的帆船貿易— — 以船舶為中心的數量估計〉,頁 64。Chin-keong Ng, “The South Fukienese Junk Trade at Amoy From The Seventeenth to Early Nineteenth Centuries, “ in E.

B.Vermeer edits, Development and Decline of Fukien Province in the 17

th

and 18

th

Centuries (Leiden, The Netherlands: E. J. Brill, 1990), pp. 309-316.

65

商船數估計參考陳國棟,〈清代中葉臺灣與大陸之間的帆船貿易— — 以船舶為中心的數量估 計〉,頁 80-81、86-87。

66

姚瑩,〈臺廠戰船情形狀〉(道光 20 年,1840 年)謂「昔年廈門商船渡臺,年有三、四百號,

近止數十號而已。」昔年之謂,至少是道光初中期(或上及嘉慶晚期)。姚瑩,《中復堂選集》,

《東溟文外集》,卷 1,頁 179。

67

周凱,《廈門志》,卷 5,〈船政略•商船〉,頁 171。

68

一八六○年代到日治前的兩岸商船往來另有一番面貌。一八六○年代臺灣開港後,內地來臺 商船數究竟是增或減,據林滿紅的研究,一八六○到一八九四年間大陸出口到臺灣的華貨運量 成長 3.27 倍,一八九六年仍有二千八百隻中國帆船進出臺灣。松浦章統計淡水及雞籠海關入 港及出港中國帆船數為:一八七四年 1040、1010,一八七五年 1239、1186,一八七六年 866、

832。如此,赴臺商船數及臺灣往內地商船數,在一八六○年後有所增長。林滿紅,《四百年 來的兩岸分合:一個經貿史的回顧》(臺北: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1994 年),頁 30-31。

松浦章著,卞鳳奎譯,《清代臺灣海運發展史》(臺北縣蘆洲市:博揚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

年),頁 20-22。

(15)

表 4.1.2:商船帶米、商民請照買運輸出穀數

年 時間間隔及

中曆月序

穀數

(1 米=2 穀)

說明 史料來源

乾隆 4 年

(1739)

1 年 240,000+ 商 船 帶米

GPCQ08231

乾隆 6 年

(1741)

3 月至秋收 180,000+

(360,000+)

商 船 帶米

GPCQ13205-206

乾隆 9 年

(1744)

1 年 (360,000-600,000+) 商 船 帶米

GPCQ25190-195

乾隆 12 年

(1747)

1 年 430,000+ 商 船 帶米

GPCQ28203

乾隆 17 年

(1752)

2 個月又 1 旬 (4-7 月)

196,200 含商 船帶 米

JYQ008618、GTQ7020

乾隆 18 年

(1753)

5 個月又 1 旬 (1-7 月)

216,000 GTQ7104

乾隆 19 年

(1754)

3 個月又 1 旬 (2-5 月)

188,000 GTQ7201

乾隆 20 年

(1755)

約 1 個月(1-2 月) 9,000 商 船 帶米

GTQ7276

乾隆 22 年

(1757)

約 2.5 個月(3-5 月)

290,000+ GPCQ40078-79、GPCQ40174、

JLQ03.0750.019JLQ03.0860.020、

JLQ03.0860.028、JLQ03.0860.032 乾隆 60 年

(1795)

12 日(9、12 月) 58,000+ JLQ03.0971.036、JLQ138.1885.10

嘉慶 1 年

(1796)

8 個月又 1 旬

(1-4、6-9、11 月)

898,400+ GJ03381、GJ02846

嘉慶 2 年

(1797)

25 日(9-11 月) 106,000 GJ05684

道光 4 年

(1824)

※ 26,600 GPCD72075-79、QSTD0748-749、

YTD3329-3332、ZT159-164、D0409 ZT171-172、ZT173-175、YTD334、

ZT213-217、GPCD72097-100 道光 14 年

(1834)

數日(5 月) 20,000+ GPCD77030

(16)

註:穀數欄括號內的數據是估計數。

另一透過商業領域動員臺米輸出的管道是商民請照買運,開放內地商人領照 赴臺買米,或讓臺灣商人領照販運米穀至內地,為商買、商運、商賣,這是為了 彌補平常商船帶米例僅六十石的不足。 69 由表 4.1.2 來看,以商民請照買運方式 動員糧食的方式,在十八世紀(或十八世紀中期)以後,似較商船帶米更為平常,

這應與清廷的臺米出口政策有關。

臺米出口向有所禁,最早的禁米根據莫不以康熙五十年(1711)臺灣知府周 元文提出的〈為請申嚴偷米穀之禁以足民食事〉一紙公文為據。 70 周元文之禁 是否等同中央的臺米出口政策?清廷納臺灣版圖後開四省海禁,對入洋貿易的出 口港、船隻樑頭及載運量、流通貨物等均有審慎的規定,尤其對米糧出洋更為嚴 格。康熙四十七年(1708)規定「江浙所屬各海口出洋商船,食米不得過五十石,

如販米出洋貨賣被獲者入官。」

71

這是針對米穀不能由內地販於外洋而言,那麼 由臺灣輸往內地者須經外洋,是否也在嚴禁之列?按條規文意推定,應也在嚴禁 之列,然筆者認為至少至此時中央政令還未明朗化。周元文所上公文乃是再度提 請層峰對於米穀搬運潮嚴陣相理,公文內容說得很明白,基於康熙四十一年

(1702-1711)以來臺灣年成不佳,就算未經報災,糧食所收還是歉薄,因此由 臺灣輸往內地的米穀販運之禁,是他許久之前就已經請示上級准予以嚴禁的:值 此農無餘粟之年,凡有自臺出港船隻,無論營哨、商艘都不許夾帶米穀,此禁不 容為之少弛。督撫及布政使批示對商艘通同奸徒暮夜偷運應嚴禁,營哨船隻夾帶 販運也應查禁,一致同意他禁臺米出口之策和加強查拏行動。 72 可知此際米穀 搬運潮是呼應內地的需求和對應地方官府之禁使然,最初禁臺米出口是地方政府 因應本地年成豐歉的區域調控策略,並非清廷主張臺米不得輸至內地。

清廷的臺米出口政策為康熙晚期至雍正初年之間形成,有限度的讓臺米輸 出,以閩省兵食、倉儲平糶及民食調控為主,由官買運、撥運,或由官招商代買 代運,有特殊緣由才能運至他省(事實上也經常容許輸出到浙省) 。康熙五十二 年(1713)五月(中曆月)福州省城米價騰貴,興、泉、漳三府米價也隨勢增長,

閩省即擬招商及派員赴臺買運穀石,適臺地已存倉十年的地丁糧累積了七十萬穀

69

JYQ008165、GTQ7124、JYQ031358、GPCQ55195-197。

70

周元文,〈申請嚴禁偷販米穀詳稿〉,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康熙 51 年序,1712 年;

康熙 57 年增補刊行,1718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66 種),卷 10,〈藝文志〉,頁 323-325。

71

允祿等監修,《大清會典•雍正朝》(臺北:文海出版社,1994-1995 年),卷 139,〈兵部•

海禁〉,頁 8、10-11。

72

周元文,〈申請嚴禁偷販米穀詳稿〉,見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卷 10,〈藝文志〉,

頁 324。

(17)

石,除康熙四十二年(1703)出糶一次外,正打算將陳糧四十萬穀石賣給來臺行 商的福、興、泉、漳商人運回內地糶賣。 73 這反映官方經由賦稅機制所能掌控 的糧食總量,自康熙四十二年(1703)起即年年有餘,但這類糧石很少利用到,

如今的輸出計畫一方面是因應倉儲體系存七糶三原則的運作,另方面是內地的需 求,三方面則是販運管道須由官招商或由官派員來臺買運。內地商人來臺買的是 官倉釋放的糧石,非聽民搬運的民間米糧交易。雖然如此,民間輸往內地的米糧 交易應該存在。

康熙五十六年(1717),中央的臺米流通政策明朗化— — 官運,與禁往南洋 貿易的海禁令一同實施:

臺灣米糧,應著落臺灣鎮道將內地一體嚴加查禁不許私運出洋偷賣,至 漳、泉、廈門地方米少價貴,該督撫即酌定應需米穀數目,行文臺灣鎮道 量撥米穀,驗給照支(文)護送兵船,逐汛嚴加押送,令地方官親看發賣,

并將原照申送督撫銷案。

74

「量撥米穀」說明臺米出洋只能在內地需要時經由官方的統籌而輸出(官運),

總量須經官方管制,未經政府允許開放,私人販運售賣行為一概不准,即是私運、

非法行為。南洋海禁在雍正五年(1727)才解除,但此前臺米並非不能輸出,遇 內地有特定的急需,臺米仍得過海,例如雍正元、二年(1723-1724)間即因浙 江溫、臺、寧、紹、象山、定海等處米糧不能接濟,從臺灣輸出了五萬石米。 75 雍正初年水師提督藍廷珍稱,自臺灣歸入版圖以來,閩省「所需食米全賴臺灣一 方已數十年」,加上浙江米價騰昂需米平抑,都是由官方主導,雇備商船赴臺買 糴。 76 由官運載、由官雇備商船運載、由官採買臺米外運閩、浙,已是習常的 型態。 77

至雍正四年(1726),總督高其倬請開臺灣米禁的提議獲中央同意,其內容 為:遇臺地豐年即開米禁,以及糧食流通可聽民搬運,讓民間米糧販運貿易;過

73

KMP854、KMP872、KHP40879、KMP894、KMP899。

74

允祿等監修,《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139,〈兵部•海禁〉,頁 11。

75

GTY0171、YHP02234、YHP02631、YHP02714、YHP04100、YMP682、YMP738。《雍正硃 批奏摺選輯》(臺灣文獻叢刊第 300 種),(一),〈福建巡撫黃國材奏聞事摺〉,頁 18-19;

〈福建巡撫黃國材奏聞事摺〉,頁 20;〈福建巡撫黃國材恭繳諭旨摺〉,頁 22。

76

GTY0256、YHP07293。

77

由官雇備商船方式,至乾隆十一年(1746)改為由官分配商船運送,姚瑩稱「此商運臺穀所

由來也」,至嘉慶年間又由官配改為官雇商船委員專運臺穀。筆者認為,無論由官分配或由官

雇備商船,都是以商船運載,無一不是商運,沒有太大的差異。「商運」應指商民可自運、自

購、自銷商品。姚瑩,〈籌議商運臺穀〉,見姚瑩,《東槎紀略》,卷 1,頁 23。周凱,《廈

門志》,卷 6,〈臺運略•專運〉,頁 191。

(18)

臺買米者則須報明買米數額、往何處販賣、取具聯保使衙門稽查有資即可。 78 這 應是商民請照赴臺買運或商運買賣臺米,有了合法管道。不過,商民請照赴臺買 運一制其後並未成為常制。乾隆十二年(1747),經巡撫周學健的努力,中央又 重行同意開放:「嗣後如遇臺郡豐稔之年,應聽漳、泉二府商賈及在臺之漳、泉 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於地方官處請照買運。倘買運過多……仍令 該道府等詳報停止。」 79 乾隆二十四年(1759)閩浙總督楊廷璋也曾奏請准許 商人請照搬運,認為此制「從前時開時禁,應隨時酌量辦理」才是,可「專准橫 洋船每船帶米二百石」,規定運米之船定口收入。 80 可見自高其倬議請開放以 來,並非年年聽民自由搬運專載米糧,關鍵似乎在臺地是否豐年,或者遇內地有 災祲之需,才准商賈於定期內赴臺販運。 81 因此,十八世紀中期以前,商民請 照買運這一類的動員糧食方式並不常有;到十八世紀中期以後,官員每當奏報內 地正口輸進臺米時,多云商販米船、商運米船,少提商船帶米,可能商民請照買 運已漸漸成為官方允許的普遍方式。

商民請照買運這一類糧食的動員,額度也是有定例的。奏摺中經常出現的「廈 門進口商船續運到臺米」 、 「臺灣進口商船」 、 「臺灣米石商船」 、 「臺灣商運米船」、

「進口臺米」、 「廈門客販臺米」 ,即是這一類糧食的輸出,多以米計,以穀計者 極少。 82 乾隆三十年(1765)時,商民販運臺米每船不得過二百石。 83 其後愈 為放寬,自開蚶江對渡鹿港、五虎門對渡八里坌起,調整每橫洋船一隻可載米四 百石、安邊船可載米三百石。 84 不過乾隆六十年(1795)五月(中曆月)間也

78

GTY0705-0706。李桓,《清耆獻類徵選編》,卷 8,高其倬條,頁 725。

79

QSTQ0151-152、GPCQ40079。《清會典臺灣事例》,(一),〈戶部•蠲恤•販運〉,頁 76。

80

QSTQ0198 、 JLQ03.0751.073 。 《 新 校 本 清 史 稿 • 列 傳 》 ( 中 央 研 究 院 漢 籍 電 子 文 獻 , http://www.sinica.edu.tw/~tdbproj/handy1/),卷 323,楊廷璋條,頁 10811。

81

JYQ007140。

82

GTQ7020、GTQ7201、GJ02846、GJ05684、JYQ008618、YTD34058-4059。

83

GTQ7670。

84

TSQ102617-2618、JYQ043422。安(按)邊船,可能指同安縣近海官澳(島名)以內港道沿 邊商船;但是臺屬小船也有按邊船,為渡船、採捕船一類,須有照,課船稅。同安縣一帶的安 邊船列入可對渡的船類規定之內,但按邊船只能在臺灣沿岸航行,不能橫洋對渡;兩者或為不 同的船制,惟安、按經常混稱。如蘇澳、雞籠的按邊船容量百餘石,或駕駛內港撥載,或渡人、

載貨登岸而已;又如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稱「凡商船由金、廈、南澳、澎湖、按邊等處來 者,皆由本地官給發船照。」則是來自對岸按邊的商船,並非小船。見陳淑均,《噶瑪蘭廳志》

(道光 20 年序,1840 年;咸豐 2 年刊,1852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60 種),卷 5 上,〈風俗 上〉,頁 216。林焜熿,《金門志》(光緒 8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80 種),卷 2,〈分域略•

形勢〉,頁 7-8。唐贊袞,《臺陽見聞錄》(光緒 17 年序,1891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30 種),

卷上,〈田賦•船稅〉,頁 61。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光緒 20 年,1894 年,臺灣文獻

叢刊第 37 種,〈海豐堡•海防形勝〉,頁 87。

(19)

曾報告,臺灣販回內地米船每船均裝載一千餘石、二千石。 85 道光三年(1823)

稱定例商船販臺米數,大船不得逾六百石,小船不得逾三百石。 86 略加調高商 船載米量,但是比起官雇專運壓欠臺穀的大船一次可容六、七千石或二、三千石 者,規模其實不大。晚清往來於內地與淡水海關的商船,有三千至五千石的大船,

也有一千至二千石的小船,進打狗、安平海關的商船平均有一千石,出港者四百 至一千石不等。 87 商船實際運載的米石量,相信一定遠高過官方的例定數。

另也有其他較小型船隻到臺販運米石返賣內地,如乾隆年間廈門有白底艍 船,往來鹿港販買米穀運回銷售,每船裝米六十石。 88 淡水有社船,每年九至 十二月自廈門直抵淡水,帶穀回廈糶賣約有數萬石,其餘月分只能赴鹿耳門貿 易。 89 道光年間,有福州府行戶請設商船、也有興化及泉州額編小船專赴噶瑪 蘭貿易販米,或內地沿海捕魚小船售鹽到鹿港、噶瑪蘭載換米回,每船裝米二、

三百石。 90

商販臺米的船隻很多來源,那麼,由商民領照買運的總輸出量平均一年會有 多少?從表 4.1.2 所見,乾隆十八年(1753)約五個月的輸出量為穀 216,000 石,

但表中一七九○年代資料顯示,在臺地晚稻收穫季節期間,一個月可有十萬穀石 以上的量輸入內地。尤其嘉慶元年(1796)數,是八個多月期間輸入內地的量,

包含了廈門、蚶江二口所報「臺灣商運米船」的穀數,運到臺穀總共高達九十萬 穀石(或更多) ,或可視為十八世紀晚期商民請照買運的年均輸出量。

最後是令清朝官員極費周章的米糧走私,這一管道不經正口或汛口,其數量 正如由內地無照偷渡來臺的移民人口數一般,向來無法估計。從周元文〈申請嚴 禁偷販米穀詳稿〉可知,康熙四十年代起臺米走私販運已很興盛。 91 臺米雖禁,

85

JLQ03.0968.026。

86

姚瑩,〈覆曾方伯商運臺米書〉(道光 21 年,1841 年),見姚瑩,《中復堂選集》,《東溟 文後集》,卷 7,頁 136。

87

H. B. Morse 著,謙詳譯,〈1882-1891 年臺灣淡水海關報告書〉、P. H. S. Montgomery 著,謙 詳譯,〈1882-1891 年臺灣臺南海關報告書〉,收於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經濟史》

(臺北:古亭書屋影印出版,1979 年),下冊,頁 103、126。

88

QY15750、QSTQ0604-605。

89

GTQ7252、QSTQ0190。尹士俍著,李祖基點校,《臺灣志略》,中卷,〈民風土俗〉,頁 47。王必昌,《重修臺灣縣志》(乾隆 17 年,1752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13 種),卷 2,〈山 水志•海道〉,頁 68。

90

柯培元,《噶瑪蘭志略》(道光 17 年序,1837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92 種),卷 4,〈海防 志•正口〉,頁 31-32。陳淑均,《噶瑪蘭廳志》,卷 8,〈雜識下〉,頁 427。周璽,《彰 化縣志》,卷 1,〈封域志•海道〉,頁 24-25。

91

周元文,〈申請嚴禁偷販米穀詳稿〉,見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卷 10,〈藝文志〉,

頁 324。

(20)

終不能絕其透漏。十八世紀的文獻可以看到,自臺返回內地船隻無照販運米穀,

而以捏報遭風入口,是走私米糧經常使用的方法之一,臺地「南北各港來臺小船,

巧借失風名色,私裝米穀透越內地。彼處概給失風船照,奸民恃為護符,運載遂 無底止。」 92 或者以小船從臺地避開汛地出口,由小港偷運米穀至漳、泉、粵,

內地移民則乘其回棹時附載過臺,泊於荒闢無人之境登岸。 93 臺地的小船像舟彭 仔、杉板頭等船,原本只能在臺灣沿岸航行不可橫洋內渡,例禁甚嚴,但也有私 載米石, 「每由北路笨港、鹿仔港等處乘南風時徑渡廈門、泉州,自東徂西,橫 過澎湖之北」而「透西」者。 94 嘉慶年間更有橫洋、糖船潛往澎湖寄椗不到臺 收口,另覓小船來臺裝運米糖駁載回棹,而往來於臺澎間販運糧食可載米八十石 的尖艚船,正好受其覓載,轉運私透。 95 這些都是官方周知之弊,在十八世紀,

米糧走私一度被形容為「漏 巵 」,卻終清之世難以有效遏阻。 96 筆者推測,由 於米糧走私大都攀附人口偷渡路線,又與臺地的生產條件(人口及耕地變化)關 係密切,因此移民渡臺的興旺期、人口及耕地增加最速的十八世紀前半期,應是 米糧走私輸出的繁榮期,乃至十八世紀後半期的情況也相差無幾。不過,應注意 的是,這個推測未必也認為,米糧走私在人口及耕地增加較緩的十九世紀隨著減 緩。

表 4.1.3 綜合以上七類米糧輸出的變化情形,表中的數據並非確數,然可粗 略判斷:商業領域動員的糧食輸出量佔最大部分,由於受廈門貿易興衰的影響,

十八世紀後半期(應該說是晚期)及以後,輸出趨減;政府能動員的糧食輸出,

以例運而言,則是每下愈況,在十八世紀後半期就已經如此,到十九世紀第二季 可以用萎縮來形容;至於隨機撥運及政府採買,十八世紀中期以前能動員的數量 較大,十八世紀中期以後至十九世紀則較前降低。無論如何,官方動員的輸出量 所佔比例小於商業領域的動員,近人認為臺米銷至內地以軍糧及兵眷米穀為主而

92

QSTQ0135。《清高宗實錄選輯》,(一),乾隆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頁 28;乾隆八年三月 二十九日,頁 30。

93

JLQ03.0586.076。

94

JLQ03.0751.073。李元春,《臺灣志略》(臺灣文獻叢刊第 18 種),卷 1,〈地志〉,頁 18。

舟彭仔(澎仔)與杉板頭皆臺屬小船,須向縣領照,每年課稅,只准往來於臺灣南北路沿岸港 口貿易,規定不能橫渡大洋。澎仔船可裝穀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杉板頭船可裝三、四百 石至六、七百石。見尹士俍著,李祖基點校,《臺灣志略》,中卷,〈出產水利〉,頁 90-91。

六十七、范咸纂輯,《重修臺灣府志》,卷 2,〈規制•海防•附考〉,頁 90。唐贊袞,《臺 陽見聞錄》,卷上,〈田賦•船稅〉,頁 61。

95

JLQ03.0751.073。《福建省例•船政例》(同治 13 年,187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99 種),

〈澎湖添復尖艚船額往臺販運糧食議定稽查章程〉,頁 689-691。

96

GPCQ0093-0094。

數據

表 4.1.2:商船帶米、商民請照買運輸出穀數 年 時間間隔及 中曆月序 穀數 (1 米=2 穀) 說明 史料來源 乾隆 4 年 (1739) 1 年 240,000+ 商 船帶米 GPCQ08231 乾隆 6 年 (1741) 3 月至秋收 180,000+(360,000+) 商 船帶米 GPCQ13205-206 乾隆 9 年 (1744) 1 年 (360,000-600,000+) 商 船帶米 GPCQ25190-195 乾隆 12 年 (1747) 1 年 430,000+ 商 船帶米 GPCQ
圖 4.2.1:一八六七至一八九五年臺米進出口變動趨勢 表 4.2.2:臺灣糧食豐嗇程度及米石輸出數量變化 時期 豐嗇程度及輸出入評估 米石輸出數量估計 十七世紀晚期或十八世紀初期 有餘 十八世紀二○年代 有餘 100,000+ 十八世紀四○年代 有餘,輸出量增加 710,000-810,000+ 十八世紀中晚期 有餘,輸出量增加 1,000,000 十九世紀三○年代中期 有餘,輸出量趨減 300,000-600,000+ 十九世紀中期 有餘轉自給自足,輸出量更減 十九世紀七○至九○年代中期 自 給 自 足
表 4.2.3:清代及日治初期臺灣水田單位面積生產量 年 區域 穀石/甲 註 1 米公噸/甲 註 2 一府時期 1717 中北部(諸羅縣) 30-40(最下) 60-70(上者) 1.242-1.656 2.484-2.898 1788 中北部(彰化縣、淡水廳) 40-50 70-80 100+(上田) 1.656-2.0702.898-3.3124.141+ 1742-1749 中部(岸裡社) 49-55-60 2.029-2.257-2.484 1750-1799 中部(岸裡社) 40-63-83 1.
表 4.2.4:十八世紀中期、十九世紀中期臺灣可輸出米量估計 時期 生產力 (米石/甲) 總生產量 3 人口消費 可輸出量 十八世紀中期 1 20 3,068,000-3,405,138 2,275,000-2,525,000 793,000-880,138 22.5 3,451,500-3,830,780 2,275,000-2,525,000 1,176,500-1,305,780 十九世紀中期 2 17.5 5,306,988 5,525,430 -218,442 20 6,065,129 5,525
+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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