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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西南地區的人文地理與社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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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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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南地區文教措施之歷史背景

清朝是由滿族所建立的全國性政權,不僅統治著中原廣大的漢族地區,同時對少數民 族居住的邊疆地區也實行有效的管轄,經過康、雍、乾三朝的經營,使這個統一多民族的 國家獲得空前的鞏固與發展,奠定我國幅員遼闊的疆域版圖。清朝政府以滿族為核心,進 一步促成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與發展,應與其有效推行的邊疆民族政策密切相關。因此,

在探討西南地區文教措施之前,應先了解清朝政府在怎樣的政策架構下去達成鞏固中央政 權,與兼顧其他民族發展的雙重目的。

政策是國家的行為主體,在一定的歷史時期,為實現某一特定目標或任務所制定的行 動準則。在不同時期,因邊疆民族的社會文化背景不同、族際關係性質的不同以及政策制 定者的認知水準及利益不同,皆會影響而產生性質、種類與特徵互異的邊疆民族政策。清 朝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朝代,其治理邊疆的政策廣泛地吸收歷代治理邊疆的經驗與教 訓。清朝的邊疆政策一直是中國邊疆史研究的要項之一,清朝對於西南地區的邊疆政策及 措施,即為本章鋪陳之重點。同時,文化教育亦不能獨立於整體社會環境影響之外,各個 族群所處的時代背景對其教育型態的發展至為重要。因此,本章分別以西南地區人文地理 與社會背景及清朝對於西南地區的治理政策及施行說明清朝政府對西南地區文教措施之歷 史背景。

第一節 西南地區的人文地理與社會背景

西南地區,在地勢上兼跨中國第一、地二兩大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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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地理範圍處於中國地勢中山地、

丘陵地之過渡地帶,只有部分平壩及河谷較為平坦,自然地理的條件較差,到處高山深谷、

積石成堆,萬壑千峰、山多田少,是所謂「地脊人耕石,山高馬踏雲」的地方。以貴州為 例,貴州素有「地無三里平」 、 「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稱,即文獻資料中常見「深山密箐」 、

「跬步皆山」 。其次,地處中國的中低緯度,氣候屬典型的亞熱帶及熱帶過渡的氣候區域(湖 南湘西地區則屬於中亞熱季風濕性氣候) ,然而由於各地的地形差異造成該地區氣候差異巨 大,俗諺: 「天無三日晴」是當地氣候多雲雨及霧日的特殊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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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山地叢山峻嶺,蠻煙瘴雨,古代此處棲居的種族支系至為繁多。秦漢以後,常被 統稱為「南蠻」或「西南夷」 。眾多民族聚居雜處的西南地區,以元明清三代而言,在四川

1 其地表結構既有青康藏高原(東部)和橫斷山脈等有名的大高原及大山脈,又有四川盆地和雲貴高原等侵 蝕、剝蝕高原和巨型盆地。而湖南湘西地區,屬於雲貴高原山地東側的武陵山脈地帶,地形自西北向東南 呈三級遞降,崗巒密布,峰嶺重疊。劉盛佳等編,《中國地理》(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1997 年),

頁 410-414。

2 如《安順府志》(咸豐年間刊本)卷十四,〈地理志.氣候〉內載:「一日之間,忽晴忽雨,數十里內,此懊 彼涼」;《貴州通志》(乾隆三年刊本)卷一,〈氣候〉內載:「黔地……一日之間,而寒暖乍異;百里之內,

而涼懊攸分」亦為當地氣候多變之特殊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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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的大致分布是:川西北高原地帶,主要是藏、羌等族居住;川西南叢林山地,主 要是彝及回、白等族居住;川東沿邊地區,主要是土家、苗等族居住。在雲南,少數民族 的分布為:中部和北部較好的山地或半山地為彝族,交通要道則居住一些回族;西部的平 垻地區居住白、納西族;西部和北部山地則居住僳僳、景頗族;在草原及高寒地帶居住藏、

西番、獨龍、怒等族;在西南部和南部的平垻或河谷平地居住傣、阿昌族;在叢林山地為 哈尼、佤、拉祜、布朗等族;在東部的平地為壯(僮)族,叢林邊境地帶為苗、傜等族;

在東北部的山地亦為苗族。至於貴州,少數民族的分布為:東北部是土家、苗、仡佬等族;

西北部主要是彝及仡佬族;南部是布依、苗等族;東南部是苗、侗、水等族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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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學 界將之分為三大族系,即:苗傜族系、僰掸族系及羅緬族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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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個少數民族分布在西 南地區,民族結構相當複雜。以貴州而言,貴州的少數民族以苗人居首,僅以苗人為例,

其種類即甚為複雜,清人田雯《黔書》列有三十二種, 《貴州通志》列有四十二種,而日本 人類學家鳥居龍藏則依據苗人慣用的色彩及刺繡,劃分為:紅、青、白、黑、花五種苗人,

5

貴州俗諺「苗家住山頭,彝家(仲家)住水頭,客客(漢人)住街頭」顯示當地少數民族 和其他民族居住分布之情形,在有限的空間內居住著如此多的民族,全世界應鮮有其比。

本節將以經濟生活、政治社會及文化教育三方面說明清朝在西南地區文教措施實施前的人 文地理與社會環境背景。

壹 壹 壹

壹、 、 、 、經濟生活 經濟生活 經濟生活 經濟生活

在經濟生活方面,西南地區多為高原與山地,自然條件複雜多樣,少數民族種類結構 複雜,但整體而言人口並不多,自然環境多保持原有狀態;同時,當地自然資源極為豐富,

例如:蘊藏豐厚的礦產資源、水能等蘊藏量,這些資源絕大多數分布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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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些資源因交通閉塞而開發較晚,以貴州而言,直至乾隆初年仍呈現“地瘠民貧”的 景象, 「人無三兩銀」是當地自然環境與人文社會交相作用的現實寫照。當地少數民族的生 活多處於刀耕火種的原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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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理的特點決定了生產條件和生產方式,也限制當地 農作物之種類及產量,故有「地甚瘠,本地苗民且不聊生,客民更是無從托足其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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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 形。

在《史記.西南夷列傳》記載秦漢之際,貴州已有部分地區步入「耕田,有邑聚」的

3 根據西南地區少數民族名稱暨學校教育記事簡表(附錄一-1-1 至一-1-14)所歸納整理。

4 劉鴻喜,《中國地理》,(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 年),頁 160。

5 鳥居龍藏,《人類學上より見たる西南支那》(東京:富山房,1926 年),頁 135。

6 劉盛佳等編,《中國地理》,(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1997 年),頁 414。

7 有關少數民族“刀耕火種”的記載,如《湖南通志》(光緒十一年重刊本)卷四十,〈苗俗〉載湘西的苗族 及少數民族:「縱火焚之煨燼,然後開墾,所謂刀耕火種也」;及李宗昉《黔記》卷二載:貴州省為「刀耕 火種之鄉,素稱瘠薄」。此外在羅繞典《黔南職方記略》、愛必達《黔南識略》中亦有「喜種山林」、「燒箐 以為地」等記載,顯示少數民族地區仍以此種原始生產方式來維持生計。

8 羅繞典,《黔南職方紀略》(臺北:文海出版社,1970 年)(據道光二十七年刊本影印)卷五,〈都江廳〉,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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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耕社會,但仍有許多少數民族「偏髮左衽,隨畜遷徙」停留在游牧階段。東漢至南北朝 時期,西南地區經濟發展仍呈遲緩, 《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傳》中顯示部分落後地區仍處於

「寡畜產,又無蠶桑」的狀態。明代在西南地區實行屯田,擴展耕地的面積,加上大批漢 族移民帶來進步的生產技術,使當地落後的農業有所發展。不過,明末清初整個西南地區 的社會經濟形態,仍處於生產力較低及地區間經濟發展嚴重不平衡的較低層次。在土司管 轄的地區,其領地內的田土全部為土司、土目世襲所有,不得買賣,耕種者僅有使用權而 無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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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布依族及大部分苗族、彝族地區,農民領種土司及頭人分給的份地後,

除了供土司頭人無償勞役外,還要受到各種名目繁多的額外剝削。在雲南西雙版納傣族地 區,亦是由農民無償代耕土司田、頭人田,產品全部歸土司及頭人所有,農民須負擔雜務 及修橋補路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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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黔東南一帶被稱為八萬古州的“生苗”地區及西部邊遠山區,大 部分處於原始社會粗放耕作,繼續使用刀耕火種的生產方式。同時,當地少數民族受所處 環境之限,多散居深山窮谷間,山高道險,交通不暢,“生苗”與外界益形阻隔,故明人 蔡復一〈撫治苗疆議〉謂: 「生苗巢穴甚遠,有重山以環之,有熟苗以間之,其去我民風馬 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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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重山峻嶺的阻隔,致使其「久居化外,不通聲教」,直至明清之際,仍 保持原始的社會結構形態,亦無商業分工;加上農業生產落後,所餘的農產品數量極少,

無法提供與外界從事物質交換等商業活動的基本條件,經濟生活發展遲緩而落後。

其次,是土司對土民過度征收的問題。土司對土民的征收向無合理的定制,任由土司 需索無度。明末以來西南地區賦稅本已苛重,而地方官於課額外再加倍征收,致使「夷民 貧困,雖鬻子女不能辦」 。然而生活在土司管轄下的各族境遇更加悲慘: 「禁民居不得瓦屋,

不得種稻,雖有學校人才,不得科貢,屬官俱以喜怒予奪生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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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緒《鎮安府志》

卷十六〈田賦〉載:鎮安土知府岑氏,有役田一項,撥給土目;土目復分給土民佃種,除 完納正賦外,每年須繳交租銀名曰“公堂銀”;藍鼎元之〈論邊省苗蠻事宜書〉中謂: 「黔 省土司,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計錢,大派計兩,土民歲輸土徭,較漢民丁糧加 多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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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五百一十四〈雲南土司傳〉中載:烏蒙土府,其錢糧不過三百餘 兩,而取於下者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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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亦曾奏稱:鎮沅土府「每歲額徵米一 百石,今每歲應納米一千二百一十二石零;每歲應徵銀三十六兩,今每歲應納銀二千三百 四十八兩零。是其征之私蠹者不啻百倍、數十倍,而輸之倉庫者不及一、二,百不及二、

9 《貴州通志.宦績》(民國)內載:水西宣慰司「有宣慰之土,有各目之土;……郎岱本土司地,土司之所 私有者,不共諸人,不共諸族,獨以此認為己業」。

10 程昭星,〈試論清代中央政權對西南民族地區實行的政治改革及其意義〉,《貴州社會科學》(貴陽:貴州新 華印刷廠,1991 年)第 12 期,頁 51-52。

11 嚴如煜,《苗防備覽》,卷二十,〈藝文志.中〉,頁 4。

12 《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二十)《思南府志》(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 年)卷七,拾遺志三,頁 429。

13 藍鼎元,〈論邊省苗蠻事宜書〉,收錄於賀長齡編,《皇朝經世文編》(臺北:文海出版社,1972 年)卷八十 六,〈兵政十七.蠻防上〉,頁 5。

14 《清史稿》(臺北:洪氏出版社,1981 年 8 月)卷五一二,列傳二九九,〈土司一〉,湖廣土司,頁 1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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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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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文獻等資料來看,土司對於所轄土民之剝削與勞役名目多而繁重,如此的 壓榨使土民苦不堪言。

貳 貳 貳

貳、 、 、 、政治社會 政治社會 政治社會 政治社會

在政治社會方面,西南地區政治社會問題的複雜性,除了與當地眾多複雜之民族結構 有關外,應與不同的政治勢力各自為政密切相關。明代在西南地區設立衛所,開闢驛道,

加強對當地的控制。實行土司制度,在明代中期以前對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發展,

曾帶來促進當地社會進步的作用。不過,委由土司管轄是一種特殊且因地制宜的地方政權 形式,行之既久則弊端百出,嚴重阻礙社會發展與生產。一些割據一方的大土司,諸如雲 南麗江土知府木氏、武定土知府鳳氏,貴州宣慰司安氏、思南宣慰司田氏,四川建昌宣慰 司安氏、明正宣慰司甲氏,湖廣永順宣慰司彭氏、容美宣撫司田氏等,據地稱雄,強悍桀 驁,恃勢不受節制,儼然為一個個〝土皇帝〞,更有甚者,借調援兵起而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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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將土 司廢除改以流官管理勢在必行。以貴州而言,明朝政府於永樂十一年(1413)設貴州布政 使司,轄有宣慰司、十府、九州,在建省設治的同時,亦開始改土歸流,將思南、思州等 三十九長官司陸續設置郡縣。部分行政區域的建立有利於打破當地閉塞的狀態,促進與內 地的聯繫;然而在廢置土司改設流官的同時,復不斷分封與委任新的土司、土官。迨至清 初,當地四大土司中思州宣慰司、思南宣慰司、播州宣慰司等雖已改流,境內仍保留宣慰 司、長官司及土同知、土通判等諸多土司與土官。土司、土官對朝廷雖定有履行的職責和 義務,往往陽奉陰違,各行其是;尤其因承襲制度混亂,承襲之際常因支系不明或當地貪 官需索而引起紛亂。同時,土司領地與明朝政府所設之行政區域犬牙交錯,造成事權分割,

政令難以推行。鄂爾泰嘗奏稱: 「竊以苗猓逞兇皆由土司。土司肆虐並無官法,恃有土官土 目之名,行其相殺相劫之計,漢民被其摧殘,夷人受其荼毒,此邊疆大患,必當剪除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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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方壺齋輿地叢鈔》內載廣西土官:「粵西田州土官岑宜棟,……其虐使土民,非 常法所有。土民讀書,不許應試,恐其試而脫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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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在其轄地內擁有特權,視土民 如牲畜,生殺任情;不僅如此, 「土司一日為子娶婦,則土民三載不敢婚姻。土民一人犯罪,

土司缚而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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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永順府志》內載湖廣永順土司: 「土司自稱本爵,土民稱之曰爵 爺。……生男女輒報名書冊,長則當差。賦役無名,刑殺任意,抄沒鬻賣,聽其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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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土司目無法紀,不僅荼毒所轄之土民,任意殘虐,草菅人命,即使是當地漢人亦受其

15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六輯(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8 年 4 月),頁 603。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雲 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奏摺。

16 天啟元年(1621)四川永寧宣撫司奢崇明調集兵援舉兵叛亂,據重慶,殺巡撫、道、府等官員,進圍成都,

僞號“大梁”全川震動;並與貴州宣慰司安邦彥聯兵攻下川、黔一帶。明朝政府派總督朱燮元調集雲、貴、

川、湖、廣等省軍隊進勦,才將此叛亂平定。《明史.土司傳》卷三一二,列傳二百,四川土司二,頁 8055-8056。

17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六輯,頁 603,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鄂爾泰奏摺。

18 王錫祺輯,《小方壺齋輿地叢鈔》(四十二),第七帙,〈粵滇雜記五〉,頁 6371。

19 藍鼎元,〈論邊省苗蠻事宜書〉,收於賀長齡編,《皇朝經世文編》,卷八十六,〈兵政十七.蠻防上〉,頁 5。

20 《永順府志》(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乾隆二十八年刊本)卷十二,藝文,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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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害,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其次,在黔南、黔東南一帶尚有大片地區被稱為“生界”,尚未納入行政建制,諸如 清江、台拱、八寨、古州等地因交通梗阻,日久閉塞,形同化外。明朝政府雖曾在八寨設 有夭霸土司,將古州納入黎平府所轄十三長官司之一,總因鞭長莫及,無法改變當地落後 的現狀,故至清代仍視之為“生界”。藍鼎元在〈論邊省苗防事宜書〉中謂:

楚蜀兩粵滇黔之間,土民雜處,曰苗曰猺曰僮曰乞佬,皆苗蠻之種類也。其深藏 山谷不籍有司者為“生苗”,附近郡邑輸納丁糧者為“熟苗”。……但土民之頑 順,惟視土司,土司多冥頑不法,坐縱其行凶殺奪,而因以為利,即使事迹敗露,

大吏督責,無參罰處分之加乎其身,是以無所忌憚,而敢於無所不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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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苗與土司問題相互衍生,故藍鼎元向清朝政府建議“削土”之法,以令土司畏懼。

再次,清初吳三桂盤據雲南,遙控貴州。在清軍平定西南的過程中,吳三桂勢力作大 漸成尾大不掉,是清朝政府治理西南邊疆地區嚴重的障礙。順治十六年(1659),吳三桂受 命總管雲南,順治皇帝頒諭: 「凡該省文武官賢否,甄別舉劾。民間利病、因革興除及兵馬 錢糧一切事務,俱著該藩總管,奏請施行,內外各衙門不得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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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元年(1662),

曾諭令吳三桂: 「貴州接壤雲南,皆系岩疆要地。且苗蠻雜居與雲南無二……」 , 「其一切文 武官員兵民各項事務,俱照雲南例,著平西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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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復將雲貴二省總督、巡撫敕 書撰入“聽王節制”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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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三桂挾邊防以自重,不僅擴充兵力,向清朝政府強索軍費外,

亦向當地土司等勒收財貲,尤以鄰近的雲南水西地區為主要掠奪對象。當地貧苦土民被層 層剝削,幾無立錐之地。

此外,明朝政府在西南地區設立衛所,其主旨在於鉗制少數民族以防其抗亂。然而,

大部分衛所多置於較大垻子地帶,屯軍佔去原本就為數不多的平疇沃土,且「度地理遠近,

夾道樹柵為營」 ,分布耕種。如此使原先生活於此的少數民族被迫向邊遠的山區遷徙;同時,

為加強衛所間的聯繫,復大肆徵調民力,開闢通道,貧苦百姓多不堪徭役徵調之擾,紛紛 因抗拒官吏苛派勒索與土司殘暴統治起而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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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直至清初基本上這些問題仍未被解 決,康熙二年(1663),黔桂之交即有阿仲的反抗亂事發生;康熙十一年(1672),復有臻 剖、凱里二司阿富領導的苗族叛亂。此後,當地少數民族的抗爭亦不斷發生。

叁 叁 叁

叁、 、 、 、文化教育 文化教育 文化教育 文化教育

21 藍鼎元,〈論邊省苗蠻事宜書〉,收錄於賀長齡編,《皇朝經世文編》(臺北:文海出版社,1972 年),卷八 十六,〈兵政十七.蠻防上〉,頁 5。

22 《清實錄.世祖高皇帝實錄》卷一二九,頁 6,順治十六年十月己酉條。

23 《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七,頁 24,康熙元年十二月辛酉條。

24 《清實錄.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八,頁 12,康熙二年二月丁巳條。

25 據道光《貴陽府志》載:終明之世,蠻夷、土賊叛者三十有三,中間圍省城、陷府、州、縣、衛者十有四,

殺巡撫、藩、臬等先後百餘員。

(6)

在文化教育方面,西南地區文化教育的背景可分兩方面來說明,其一是受土司統治地 區。土司制度在明代中葉以前對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與文化發展曾發揮積極 的作用。明朝統治者把西南地區視為「荒服之區,蠻夷之地」 ,故主張「化民成俗,其必由 學」 ,亦即通過教育,使少數民族能習詩書循禮儀,使其忠君孝親以便於統治。洪武二十八 年(1395),監察御史裴承祖嘗向朝廷上書:「四川貴播二州,湖廣思南州宣慰使司及所屬 安撫司州縣,貴州指揮司平越、龍里、新添、都勻等衛,平浪等長官司諸種苗蠻,不知王 化,宜設儒學使知詩書之教,立山川社稷諸壇場,歲時祭祀,使知報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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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十 二年(1414) ,貴州烏撒軍民府經歷鍾存禮向朝廷進言: 「府故蠻夷,久治聖化,語言漸通,

請設學校、置教官,教其子弟,變其夷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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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政府在西南地區「置衛」、 「築城」進行 統治之時,亦「建學立師,恢宏聖教」 ,亦即把興辦教育事業作為鞏固邊防,統一國家的重 要措施之一。其次,對於土司繼承人的教育亦相當重視,洪武十五年(1382) ,貴州普定軍 民府土知府者額至京城朝貢,於次年遣其子吉隆等十六人入太學,賜襲衣靴韈,頗受朝廷 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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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1390),貴州、播州宣慰司並所屬宣撫司土官遣其子至京城入太學,明 太祖嘗諭禮部給予優待。二十八年(1395) ,戶部知印張永清進言陳述邊夷土官不懂三綱五 常之道,宜設立學校以教育其子弟。明太祖傳諭禮部: 「邊夷土官,皆世襲其職,鮮知禮義,

治之則激,縱之則玩,不預教之何由能化?其雲南、四川邊夷土官皆設儒學,選其子孫弟 姪之俊秀者以教之,使之知君臣父子之義,而無悖禮爭鬪之事,亦安邊之道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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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

明朝政府亦規定凡土司子弟,皆須送至各級儒學讀書習禮,若未能讀書習禮者則不准其承 襲土司職務。弘治十二年(1499),巡撫貴州都御史錢鉞奏稱:

貴州土司漸被聖化百三十餘年,污俗已變,但應襲子孫未知向學,請令宣慰、安 撫等官應襲子孫年十六以上者,俱送宣慰司學充增廣生員,使之讀書習禮,有願 習舉業者,比軍職子孫補廩充貢出身。至襲職之時,免委官保勘止,取親管并學 官結狀,其不由儒學讀書習禮者,不聽保襲,庶可變夷俗之陋,杜爭奪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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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由兵部覆奏:土官應襲子孫宜視近例,十歲以上者,俱送附近宣慰司或府州縣學,至襲 授時則如錢鉞所擬其補廩充貢等議辦理。

明朝政府除了注意土司子弟的教育外,對於派往西南地區駐軍之官兵及其子弟,以及

26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實錄.太祖實錄(八)》(臺北:明和印刷,1966 年 9 月)卷二四一,

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壬辰,頁 2(總頁 3502)。

27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實錄.太宗實錄(十三)》(臺北:明和印刷,1966 年 9 月)卷一四七,

永樂十二年春正月丙子,頁 3(總頁 1729)。

28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實錄.太祖實錄(六)》(臺北:明和印刷,1966 年 9 月)卷一六二,

頁 4(總頁 2517)。

29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實錄.太祖實錄(八)》(臺北:明和印刷,1966 年 9 月)卷二三九,

頁 1 上下(總頁 3476)。

30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實錄.孝宗實錄(五十七)》(臺北:明和印刷,1966 年 9 月),卷一五 一,頁 9 上、下(總頁 2675-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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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官子弟的教育亦極重視。據〈陳敬宗建銅鼓衛學碑〉載,洪武三十年(1397),明軍平定 銅鼓(今錦屏縣)之苗亂,為防止苗民再次起事,特設銅鼓衛,派軍駐守。朝廷為防其勇 而無謀,乃敕建衛學,並選軍士之俊秀者充弟子員。同時,為使其知忠君孝親大義,特設 學官,教之以七書韜略,經史大義。明朝政府在當地設立衛學是以培養駐軍及其子弟教育 為主,並對於培養統治階層之繼承人教育亦相當重視,至於一般土民之教育則尚未受到重 視。

不過,土司制度在明代中期以後消極的作用大於積極的作用,一些土司不僅據地稱雄,

獨霸一方,不受朝廷節制;為維護其統治, 「雖有學校人才,不得科貢,屬官俱以喜怒予奪 生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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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民讀書,不許應試,恐其出仕而脫籍也。田州與鎮安之奉議州,一江相 對,每奉議州試日,田民聞炮聲,但遙望嘆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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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多忌土人上進,該土童雖有 志應試,土官不肯概行錄送,恐其得志後與己爭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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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們在自己的統治區內實行一 種絕對的愚民政策,擔心一旦土民參加考試金榜題名後,做官出仕對其政權會形成嚴重的 威脅。

其次,在少數民族聚集區,筆者所整理之「西南地區少數民族名稱暨學校教育記事簡 表」內“學校教育記事”欄,部分西南少數民族地區之文化教育早在秦漢時期已有發展(附 錄一-1-12 壯(僮)族,一-1-7 白族、怒族及一-1-9 土家族等) ,亦不難發現其地緣較近 內地省區或開發較早的地區,以及與中央王朝有互動關係者,相對其文化教育之發展較早,

而其生活水準亦較為進步。例如,秦始皇三十三年(西元前 214)統一嶺南地區,設南海、

桂林及象郡,壯族地區大部分屬桂林郡統轄,部分則屬於南海、象郡管轄。秦末漢初,據 嶺南稱王之趙佗,推行“和綏百越”政策,並尊重越人習俗,鼓勵越族與漢人通婚,將中 原地區先進的生產技術與科學文化推廣至該地區。漢武帝統一嶺南後,繼續推行「以其故 俗治,無賦稅」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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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馬援南征時「所過輒為郡縣治城郭,穿渠灌溉,以利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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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修水利及灌溉農田,對當時嶺南少數民族之社會經濟發展有相當的助益。此外,雲南的 白族、怒族地區,漢代屬越巂郡及永昌郡轄地,東漢章帝元和二年(85)大理已建學立師;

唐、宋時期則分屬南詔及大理國,大批貴族子弟赴成都學習漢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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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的納西族,亦曾 受到吐蕃、南詔文化的影響,基本上是以東巴教為基礎的“東巴文化”和民間口頭文化為 其教育的主要內容與形式,並與社會生產生活緊密結合;當象形文字出現後,儘管寫成卷 帙浩繁的東巴經卷,僅有少數的東巴巫師掌握學習權限,一般人的教育活動受到極大的限

31 《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二十)《思南府志》卷七,拾遺志三(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 年),頁 429。

32 王錫祺輯,《小方壺齋輿地叢鈔》(四十二),第七帙,〈粵滇雜記五〉,頁 6371。

33(清)戴煥南、張粲奎纂,《新寧州志》(光緒四年影本),卷四,土屬志,頁 356。

34 班固撰,顏師古註,《新校本漢書.志》(臺北:鼎文書局印行)卷 24 下,〈食貨志〉第四下,頁 1174。

35 范燁撰,李賢等註,《新校本後漢書.列傳》(臺北:鼎文書局印行)卷 24,〈列傳〉第十四,馬援傳,頁 839。

36 范燁撰,李賢等註,《新校本後漢書.列傳》(臺北:鼎文書局印行)卷八十六,列傳七十六,〈南蠻西南夷 列傳〉,頁 2829;中國野史集成編委會、四川大學圖書館編,《中國野史集成(一)—華陽國志》,卷四,南 中志,頁 750-756。

(8)

制,只能透過巫師、長輩及各種祭祀、節慶活動傳遞口頭與行動教育,亦無專門的教育機 構與人員,仍屬原始初級的教育形態。

37

從唐至清初的寺廟教育,是納西族最早有機構及固 定場所的教育形式,為了祈求未來的幸福平安,納西族建立各種寺廟祈求神靈及祖先的庇 佑;在祭祀與祈禱活動中亦具有培養下一代正確行為規範的作用,其重要性僅次於東巴教 育,故在納西族教育之發展影響不容忽視。

38

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湘鄂川黔接壤的地區,因地 理位置的關係與中原地區接觸較早,東漢光武帝建武年間(25-57)宋均在五溪蠻居住地建 立學校;東漢和帝永興年間(89-105)武陵郡太守應奉興建學校,但此前之學校多招收漢族 官員子弟;唐宋時期在各羈縻州縣設立漢學,宋朝曾在沿河司修建鑾塘書院,宋元祐年間

(1086-1093) ,施州土家族地區亦有詹邈、向九錫等考中進士。

39

然而,西南地區仍有許多 民族至少在明、清以前是沒有學校教育,甚至沒有文字而以結繩記事,或僅有史詩、故事 及歌謠等民間流傳的文化。不過,雖然沒有學校教育,這些少數民族並非是無倫紀及不相 統屬的群體。他們擁有原始部落社會的組織結構,其成員自覺地遵守一些習慣,這些繁縟 的習慣規範就是維持整個社會秩序及其運作的力量。乾隆元年(1736) ,乾隆皇帝曾諭令苗 疆經略張廣泗曰: 「苗民風俗,與內地百姓迥別。嗣後一切自相爭訟之事,俱照“苗例”完 結,不必繩以官法。」

40

“苗例”就是苗族的習慣規範,或其習慣規範的法律化,也就是苗 族民間不成文的習慣法;又如:毛南族的村老制以及與它相關的鄉規民約“隆款”條文,

41

這些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內容包羅萬象,其中亦包括倫理道德的規範,及學習做人的道 理與區別善惡;認識個人與他人及社會的關係,確定自己的責任與義務等。

42

習慣法兼具道 德教育與社會教育的制約效力,在部分沒有學校教育的少數民族社會中發揮了教育的功能 與作用。

再次,由於歷史和地理的因素,西南地區之社會的經濟和政治發展落後,其文化發展 亦相對落後於鄰近地區和中原地區。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部分地區在與周邊文化的長期交 流中,亦吸收其他地區的文化,使當地文化教育得以發展。尤其在秦漢以後,如黔貴地區 設置郡縣,派遣官吏,特別是貶謫文士,以及大量移入的漢民族及其他民族,為當地文化 教育注入新血,促進文化教育的進步。大量的移民帶來了中原文化和鄰近周邊地區的文化,

一些被派遣或貶謫至西南地區的官吏,在當地游宦期間,或興辦學校,或講學著述,對當 地文化教育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力。例如:明代之王陽明、張翀、鄒元標,被謫至貴州,

37 張大群,〈略論麗江納西族歷史上的學校教育〉,《雲南民族教育研究》(昆明:雲南民族出版社,1988 年 10 月),頁 77。

38 韓達主編,《中國少數民族教育史》第二卷(深圳:廣東教育出版社,1998 年 12 月),頁 1072。

39 韓達主編,《中國少數民族教育史》第三卷(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 年 12 月),頁 599。

40 《清實錄.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卷二十二,頁 21-22。乾隆元年七月上辛丑 條。

41 王堯主編,《中華文化通志.民族文化典──侗、水、毛南、仫佬、黎族文化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年 10 月),頁 250。

42 李廷貴、酒素 ,〈苗族「習慣法」概論〉,《苗族研究論叢》(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88 年),頁 353-365。

(9)

對貴州文化發展影響尤著,人稱“三遷客”,

43

亦肯定三人在當地文化教育發展史上的地 位。另有明人郭子章在任職貴州巡撫兼湖北川東提督軍務期間,特別留意地方文獻,多方 收集資料,撰成《黔記》六十卷,保留相當豐富翔實的地方史料。

西南地區叢山峻嶺,蠻煙瘴雨,只有少數河谷平地或平垻地區適合居住,自然地理的 條件已經不佳;加之此處棲居近三十個少數民族分布,民族結構相當複雜,在有限的空間 居住如此多的民族,生活環境極為困苦在全世界應顯有其比。經濟生活方面,即使當地自 然資源極為豐富,這些資源因交通閉塞且開發較晚,當地少數民族多處於刀耕火種的原始 生活狀態,“地瘠民貧”是當地自然環境與人文社會交相作用的現實寫照。加上當地土司 對這些少數民族之剝削壓榨,各族土民的生活境遇益加悲慘。在政治社會方面,從明代以 來各種不同的政治勢力各自為政,時而生苗與土司等問題相互衍生,當地貧苦土民被這些 勢力層層剝削幾無立錐之地,因而動亂頻仍,形成嚴重的社會問題。至於文化教育,明朝 政府對於培養當地統治階層之繼承人(土司、土官子弟)教育相當重視;同時,對於當地 駐軍及流官子地的教育亦極為重視,故有相應的政策措施。至於一般土民之教育則尚未受 到注意,兼之土司在其統治區內實施的愚民政策,除了一些地緣較近內地省區或開發較早 的地區,以及與中央王朝有互動關係者,及部分地區受客籍文士所帶來之文化教育影響之 外,在西南地區仍有許多民族至少在明清以前是沒有學校教育,甚至沒有文字以結繩或口 語相傳其文化。學校教育是人類社會特有的活動,亦隨人類社會之發展而發展,除了自然 環境的客觀條件,與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及文化教育的基礎等條件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

由上述可知西南地區發展學校教育的條件並不甚理想,當然,制約學校教育發展的因素亦 不僅止於這些條件。亦可了解清朝政府在其推行文教措施前,所面臨及亟須解決問題之複 雜性。

第二節 清朝對西南地區的治理政策 壹 壹 壹

壹、 、 、清初邊疆政策的思想基礎及其對西南地區所產生的影響 、 清初邊疆政策的思想基礎及其對西南地區所產生的影響 清初邊疆政策的思想基礎及其對西南地區所產生的影響 清初邊疆政策的思想基礎及其對西南地區所產生的影響

中國歷代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亦即是包括華、夷和中國、四海在內的「天 下國家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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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間雖有無數次的分裂、融合進而統一,統一是中國歷史發展的重要動力

43 明代貴州巡撫將東之在所撰《南皋書院碑記》中:「張公翀者,馬平人,嘉靖中以比部郎疏論分宜,戍於勻,

勻人構此以讀書張公,是為鶴樓書院。而公(指鄒元標)視張公先後一轍,遂結茆於張公堂右……微獨與 鶴樓竟爽,且與龍崗王陽明並傳。余不佞,承乏黔中,蒐名賢遺迹,得三遷客,夷夏於今稱之。」轉引自 黃涤明著,《黔貴文化》(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 年 6 月),頁 40;另有康熙年間貴州巡撫田雯於《黔 書》中稱:「蓋自王文成、鄒爾瞻講學明道,人知向學。故黔之士能望的而趨,握瑾以售,正不乏人」。意 認為鄒元標對貴州之文化教育貢獻和王陽明一樣重大。

44 張博泉謂:「天下國家一體」是我國歷代所有民族統治時的共同特點。在「天下國家一體」中存在著兩種不 同的疆域史觀,亦因兩種不同的史觀,出現兩種不同的對待邊疆的政策和依據。並認為自秦朝起即是統一 的都民族「天下一體」國家;到了元朝以後,是統一的多民族「中華一體」國家。張博泉,〈試論我國歷

(10)

之一,亦為發展的主流和趨勢。

45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多民族統一的觀念也呈現出不同的歷 史特徵。從荀悅在《申鑑》中「天下國家一體也」 ,

46

家、國、天下是不同的概念;《孟子.

正義》中「人有恆言,皆曰天下國家,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

47

及《爾雅》中「九 夷、八狄、七戎、六蠻,謂之四海」,

48

其中:家代表為卿大夫,國代表為諸侯;此時期把 天下分為中國與四海,最高統治者為天子。從孔子到荀子所完成的統一的多民族「天下國 家一體」理論,是「天下」區域劃分的理論基礎。

49

此時期區分華夷及中外的理論依據是禮,

中國諸夏行中國制度,四海蠻夷行本族制度,行禮義者為諸夏,不行禮義者為蠻夷。春秋 時代以後,國野之分逐漸轉變;秦朝結束「前天下一體」成為統一的多民族的「天下一體」,

其概念在於中國主要是華夏(漢)族,以及原屬蠻夷而已經華夏化的民族居住,斥四夷於 邊境。後來四夷內徙徙並在中國郡縣內建立政權,無論是漢族或少數民族在中國建立王朝,

都是以「中國」出現,並區分中國與四海。及至唐朝,仍分中外,仿郡縣在邊境的民族地 區建羈縻州,在全國出現兩種不同情況的府州制;迨至遼、金興起與宋分據南北,則進入

「前中華一體」的歷史時期。此時期為適應歷史的發展與變化,不分華夷,不分中外,建 立全國性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在統一的制度與號令下容許多種制度並存。元朝結束遼、金 與宋分裂的局面,實現比秦、漢及隋、唐更為空前的統一;明、清基本上繼元朝之發展,

都是統一的多民族中國和中華的新的疆域構成,亦即是不分中外、不分華夷,變邊境為內 地,變夷從夏,以「中華一體」的模式取代「天下一體」的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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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不同的歷 史時期的疆域的構成及民族統一的概念,即是由「天下國家一體」(西周):區分中國與四 海、區分諸夏與四夷、辨別華夷中外的理論依據是禮→(發展至)「前天下一體」(春秋)

→「天下一體」 (秦、漢、隋、唐)即為:仍分中、外,仿郡縣在邊境的民族地區建羈縻州,

在全國出現兩種不同情況的府州制→「前中華一體」 (遼、金、宋)即為:不分華夷,不分 中外,建立全國性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在統一的制度與號令下容許多種制度並存→「中華 一體」 (元、明、清)即為:不分中外、不分華夷,變邊境為內地,變夷從夏。在清代以前,

並沒有近代意義上的領土、邊界、主權等觀念,而是以中央政權轄區周圍的少數民族地區 為“邊”。迨至清代,這些少數民族地區已完全統一在中央政權之下,自然不能再視之為

“邊”。與鄰國接壤的地區,則被視為邊疆。誠如《清朝通典》所云:

代疆域的構成與歷代邊疆政策的依據〉,《中國邊疆史研究論集》(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0 年),

頁 21-34。

45 張羽新,〈清代前期各民族統一觀念的歷史特徵〉,《清史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1996 年)

第二期,頁 30。

46 荀悅,《申鑑》,政體第一,收錄於《諸子集成》(一),頁 5。

47 焦循,《孟子.正義》卷七,收錄於《諸子集成》(二),頁 200。家指諸卿大夫田邑,國指諸侯城邦。

48 徐朝華,《爾雅今釋》,釋地第九(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1987 年),頁 227。

49 張博泉,〈試論我國歷代疆域的構成與歷代邊疆政策的依據〉,《中國邊疆史研究論集》,(哈爾濱:黑龍江教 育出版社,1990 年),頁 22。

50 張博泉,〈試論我國歷代疆域的構成與歷代邊疆政策的依據〉,《中國邊疆史研究論集》,頁 26-34。

(11)

按杜佑敘列歷代以來荒外之國,享王背服、興廢沿革,與其山川風氣、習俗性尚 殊方異族之跡,而統目之以邊防。誠以四邊遼遠,聲教莫通,經緯控制之宜,有 不可不大為之防者。其體例唯載荒外諸國朝貢、征伐,而不及內地沿邊控御屯戍 之政,名曰“邊防”,實即列史之四裔傳也。……舉凡前代之所勞師設備,長駕 遠馭,兢兢防制之不暇者,莫不備職方而凜藩服,東瀛西漠,環集輻凑,固已無 邊之可言,而亦豈列代防御之術所可比論哉!

51

清朝關於邊界問題的觀念,應是在西方早期殖民勢力入侵後逐漸覺醒,進而形成近代 領土、邊界及主權觀念的形成。

52

具體而言,邊疆政策的概念及實施方式由於歷史條件不同,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而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漢、晉時期之表現為“郡國並存”,即推行郡縣 制度的同時,亦承認少數民族“國家”的相對獨立性,封其首領為王、侯、邑長。如:牂 牁郡內有夜郎、且蘭、句町、漏臥等小國。唐宋時期之表現為“經制州、羈縻州與邦國並 存”,即在內地建立州縣,聲教所及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建立羈縻州(邊州) ,在極邊遠的 地區則容許少數民族建立的邦國存在。如:吐蕃、南詔、渤海國等。而元、明、清三代,

則表現為流官、土司與藩部並存,在全國大多數地區實行流官統治,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 則推行土司制度,而在蒙古、新疆及西藏則有所謂“藩部”。

邊疆政策與國家構成的體制以及民族思想意識的變化息息相關,歷代的邊疆政策亦反 映了共同的民族意識、共同的國家及領土觀念的加強。由「天下一體」發展至「中華一體」

時對邊疆政策觀念的主要變化在於:主張華夷同風、一宇中華,一道同軌,同是一家。華 夷之分在於倫理道德,不應以中外的區域不同作為區分「人」與「禽獸」的依據;並且反 對分彼疆此界,把邊境統一於全國號令之中,並允許統一中容許多種制度並存,實行化邊 疆為內地的政策,即將「天下一體」時的華夷、中外之分,轉變為「中華一體」時統一的 中國內的中原與邊疆之分。

清初諸帝的邊疆政策,其思想淵源多少依循著歷代邊疆政策中民族統一的概念發展模 式。可從其對「華夷論」的討論及其大一統的思想概念略窺其迹。

康熙皇帝嘗言:秦始皇「兼六國,罷封建,置郡縣,是一統之盛」 ,主張「共四海之利 為利,一天下之心為心」 ;

53

並謂: 「明祚已終,國亡君殉,萬姓無歸。……由是下楚、蜀,

平浙、閩,兩粵、滇、黔,數年之內,以次掃蕩,遂成大一統之業」;

54

雍正皇帝亦曾謂其 父: 「聖祖仁皇帝動符乾健,靜合坤元,廣大高明,奉無私以成化。……東漸西被,北燮南

51 清高宗敕撰,《清朝通典》(臺北:新興書局,1963 年)卷九十七,邊防一,頁 2729。

52 係指十六世紀中葉葡萄牙人入侵澳門;十七世紀初荷蘭人兩次(1604;1622-1624)攻佔澎湖,並據台灣達 三十餘年;其間雞籠(基隆)、淡水曾為西班牙人控制(1626-1641);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左右對抗俄 國的入侵才正式形成領土、邊界與主權觀念。張羽新,〈清代前期各民族統一觀念的歷史特徵〉,《清史研 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1996 年)第二期,頁 31。

53 《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三百,總頁 902,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甲午條。

54 《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十五,頁 3(總頁 345),康熙七年正月庚戌條。

(12)

諧,中國有聖人,瀛海養日星之臨照,王者大一統,遐荒沐霜露之霑濡,得一以清,得一 以寧。」 ;

55

謂其祖「太祖高皇帝開基東土,遐邇率服。而各蒙古又復望風歸順,咸稟正朔,

以迄於今。是中國之一統,始於秦;塞外之一統,始於元,而極盛於我朝。自古中外一家,

幅員極廣,未有如我朝者也。至若賈誼、晁錯,欲削弱諸侯,乃慮分封之失而欲一之,非 以郡縣為失而欲分之也。」

56

雍正皇帝認為中國之大一統始於秦,將塞外各民族納於「中華 一體」的一統之中則始於元朝,清朝為集其大成者;雍正皇帝亦強調: 「蓋生民之道,惟有 德者可以為天下之君,此乃天下一家,萬物一體,自古至今,萬世不易之常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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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德 者方可為天下之君,失德者不僅失民心,使萬姓無歸,繼明朝而一統天下,完全是順天應 人之舉,故謂「自古帝王有天下,無非懷保萬民,恩加四海,膺上天之眷命,協億兆之爟 心,用能統一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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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關於「大一統」及「華夷之辨」的討論,雍正皇帝的態度相當明確。在其言論 中多次強調「天下一家」 、 「萬物一體」的概念: 「朕臨御以來,以四海一家,萬物為一體。」

「今六合成大一統之天下,東西南朔,聲教所被,莫不尊親」

59

;「朕視天下如一家,視臣 鄰如一體,爾等亦宜深體此意,以一家之心視兩省以一體之心。」

60

; 「我朝肇基東海之濱,

統一諸國,君臨天下,所承之統,堯舜以來中外一家之統也;所用之人,大小、文武、中 外一家之人也;所行之政,禮樂、征伐中外一家之政也。內而直隸各省臣民,外而蒙古及 邊諸部落以及海澨山陬、梯航納貢之異域遐方,莫不尊親,奉以為主,乃父追溯開創帝業 之地。……總之,帝王之承天御宇,中外一家也,上下一體也。君父臣子之分,定於天也;

尊親忠孝之情,根於性也,未聞臣子之於君父合體同心,猶可以胡、虜、夷、狄相歧視者 也,我朝正位建極百年於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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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強調清朝為中華之主的合法性地位,是繼堯舜以來 一脈相承之正統。同時指出:呂留良、曾靜等人徒謂「本朝以滿洲之君,入為中國之主妄 生此疆彼界之私,……不知本朝之為滿洲,猶中國之有籍貫。舜為東夷之人,文王為西夷 之人,曾何損於聖德乎?」說明「夷狄」只是一種地域概念(相當於「籍貫」的概念) ,非 關“落後”。並謂: 「自古中國一統之盛,幅員不能廣遠,其中有不向化者,則斥之為夷狄。

如三代以上之有苗、荊楚、玁狁,即今湖南、湖北、山西之地也。在今日而目為夷狄可乎?……

自我朝入中土,君臨天下,並蒙古極邊諸部落,俱歸版圖,是中國之疆土開拓廣遠,乃中 國臣民之大幸,何得有華夷中外之分論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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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皇帝強調當國家、民族大一統之時,若 再以華夷之分“妄判中外”則為逆天悖理,既不符合人情時宜,亦違反歷史的潮流。並下

55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三,頁 241,雍正元年十一月壬寅條。

56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三,頁 99,雍正七年七月甲辰條。

57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六,頁 147, 雍正七年九月癸未條。

58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六,頁 99, 雍正七年七月甲辰條。

59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三,頁 99, 雍正七年七月甲辰條。

60 《大清十朝聖訓》(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卷五,〈聖治一〉,頁 59,雍正元年癸卯正月辛巳。

61 《起居注冊》(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雍正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內閣奉上諭。

62 《大義覺迷錄》卷一,《四庫禁燬書叢刊史部(二十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年),頁史 22-262。

(13)

令將關於「華夷論」的討論,匯編成《大義覺迷錄》一書,全國各地學宮均置一部,供文 人閱覽。對於「華夷論」的討論之延伸,可從其後清朝統治者在許多重要的政治場合及官 方文件中,注意避免對邊疆少數民族使用帶有鄙視意味之「夷狄」字樣及稱謂略窺一二。

乾隆五十二年(1787),陜西巡撫巴延三即因此遭嚴厲斥責。乾隆皇帝斥之:

本日巴延三奏報前藏達賴喇嘛遣使過境日期一摺,內稱「夷使」字樣,甚屬錯謬。

國家中外一家,況衛藏久隸版圖,非若俄羅斯之尚在羈縻,猶以外夷目之者可比。

自應以來使堪布書寫為是。乃一任庸劣幕友,混行填寫夷使字樣,率而具奏。巴 延三於此等陳奏事件,全不留心寓目,何至糊塗若此?著傳旨嚴行申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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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對於「華夷論」的討論與批判,其主要目的無非是為了聲明其統治政權的合 法性,但從客觀的意義來看,清朝政府對於邊疆的少數民族這種不分華夷,中華民族大一 統思想的展現,的確是有利於其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及鞏固的。

乾隆皇帝亦云:「祖宗所有疆宇,不敢少虧盡寸」 ,期望「合內外之心,成鞏固之業。」

64

;「列祖之鴻庥,以成我大清中外一統之盛,非人力所能與也。然外間無知者流,必又謂 其不可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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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對遠人頌述朝廷,或稱天朝,或稱中國,乃一定之理;兗我國家中 外一統,即蠻荒亦無不知大清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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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時期是清朝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得到空前的鞏固與發展的重要階段,除了奠定近代 各民族的分布格局,進一步促進各民族間政治、經濟與文化的交流,形成漢、滿、蒙、回、

藏五族一體的民族統一的局面。特別是乾隆皇帝本身根據自己的認識,提出以漢、滿、蒙、

回、藏五族一體,作為國家和民族大一統的思想依據。乾隆皇帝本人除通曉漢語和滿語之 外,並特意學習蒙、藏及維吾爾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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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代皇帝中如此努力學習少數民族語言者,是極其 少見的;同時,亦可看出不論是清朝政府或乾隆皇帝本身對於這些民族相對的重視。其具 體的展現方式,不僅透過官修《西域同文志》的編纂,分地名、山名、水名及人名四門,

及天山北路準噶爾部等門, 「每門首冠國書(滿文) ,次漢字詳註,次三合切音,次蒙古字,

次西番字(藏文) ,次托忒字,次回字(維吾爾文) ,循環比附,重譯相通,凡二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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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五種民族文字對照的辭書;此外,對官修的《清文鑑》進行修訂,乾隆四十四年(1779)

完成了《御製滿珠蒙古漢字三合切音清文鑑》 ,並先後完成滿、漢、蒙、藏合璧的《御製四 體清文鑑》及滿、漢、蒙、藏、維合璧的《御製五體清文鑑》 ,顯然於此時已有五族一體即

63 《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二九二,頁 340,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上壬申條。

64 《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七七,頁 1169,乾隆十五年十一月下乙卯條。

65 《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四三,頁 891,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下丙午條。

66 《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八四,頁 643,乾隆三十二年五月上庚午條。

67 據乾隆皇帝所言:乾隆八年(1743)始習蒙古語;二十五年(1760)平回部遂習回語(維吾爾語);四十一 年(1776)平兩金川略習番語(藏語);四十五年(1780)因班禪來謁,兼習唐古忒語。是以每歲年班,

蒙古、回部、番部等到京接見,即以其語慰問,無藉通譯。《清高宗御製詩文全集》(臺北市:國立故宮博 物院,1976 年),卷十七,頁 1-3。

68 于敏中等修,《國朝宮史》(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卷三十一,頁 1014。

(14)

五族共和體的概念。再次,乾隆皇帝分別在乾隆十九年(1754)於避暑山莊麗正門及乾隆 四十八年(1783)於盛京(今瀋陽)大清門等地鐫刻滿、漢、蒙、維、藏五種文字題寫門 額「以昭我國家一統同文之盛」 ,對乾隆皇帝而言,語文不僅可以用來溝通,其「文以載道」

的作用也是一種重要的統治工具。並巧妙運用麗正門上「兩字新題標麗正,車書恒此會遐 方」二句詩文,顯示國家與民族統一的政治用意。

69

此乃因當時特殊的歷史背景下,為了解 決民族問題所形成的一種政治觀念和思想意識。從清代前期的歷史來看,經過順治、康熙、

雍正、乾隆四朝的經營,除了抵抗俄國入侵,便是解決蒙古、新疆、西藏及西南等各族的 問題。清初諸帝首先抨擊不利於民族統一與融合的「華夷論」 ,進一步強化民族大一統的意 識;大一統是他們追尋的目標,亦因大一統的籌邊思想,制定了相應的邊疆政策及民族政 策。並以其為最終目標,對於各邊陲地區進行開發及政治改革,進一步在當地推動了一系 列的措施。

面對民族問題時,我們不難看出,清朝政府治理邊疆地區的基本態度一般還是強調以

「寬緩」為主,政策上有別於內地,嚴戒官吏邀功生事是清初“撫綏”的重要原則。

對於西南地區,各朝“撫綏”之要旨因形勢環境不同而有差別。順、康兩朝以招撫和 竉絡少數民族上層為主。順治五年(1648)十一月即諭:「各處土司,原應世守地方,不得 輕信叛逆招誘,自外王化。凡未經歸順,今來投誠者,開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予照舊襲封;

有擒執叛逆來獻者,仍厚加升賞;已歸順土司官,曾立功績及未經授職者,該督撫按官通 察具奏,論功升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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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年(1653),順治皇帝亦言:「雲貴遠阻,尚未歸誠,朕以文 德懷之,不欲黷武」 。

71

順治十四年(1657) ,清軍分湖南、四川及廣西三路進取貴州。次年 順治皇帝即詔諭吳三桂、羅托、濟席哈等入黔諸將: 「貴州等處苗民雜處,當先加意撫綏,

安輯民心。爾等率大軍經過府、州、縣及土司蠻峒等處地方,當嚴行約束官兵,凡良民苗 蠻財物及一草一木,勿得擅取。惟務宣布仁恩,使彼樂於歸附。」

72

其後又諭諸將:

朕以南服未定,特命王等率大軍進討,湖南、四川、貴州、雲南等地方,所有土 司等官及所統軍民人等,皆朕遠檄臣庶……有歸順者,俱加意安撫,令其得所,

秋毫無有所犯,仍嚴飭兵丁勿令掠奪;其中有能效力建功者,不靳高爵厚祿以示 鼓勵。王等即刊刻榜文,徧行傳諭,使土司等眾知朕軫恤遐陬臣民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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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迎降及歸附的土司均授以原官,頒發新的印信;其次亦希望土司能協助清軍擒賊

69 避暑山莊是古北口外最大的避暑行宮及當時第二個政治中心。清朝皇帝每年夏天率領王公大臣及軍隊至此 避暑並狩獵(在木蘭圍場),同時接見各少數民族之王公貴族及外國使節。麗正門正是清朝皇帝舉行大典 時,王公大臣、少數民族首領及外國使節出入避暑山莊的正門。用五種民族文字題寫麗正門之門額,借此 昭示國家及民族統一之政治意涵甚為明顯。

70 《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四十一,頁 10(總頁 330),順治五年十一月辛未條。

71 《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七十五,頁 22,順治十年五月庚寅條。

72 《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一五,頁 9-10,順治十五年三月甲辰條,上諭。

73 《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二二,頁 10,順治十五年十二月己丑條,上諭。

(15)

立功,早日平定南明政權,對於擒執叛逆來獻者,仍厚加升賞。

74

承認少數民族領導人的既 有權力,是令其歸附的重要手段之一。不僅如此,在貴州新定之際,若遽令其移風易俗、

薙髮改裝,恐將引其疑懼。因此,在取得雲南之後,洪承疇以「彼地大小土司、苗蠻、猓 猓,種類更多,而近雲南、貴州之廣西地方,亦漸歸版圖,皆有土司苗蠻,歷代以來,俱 係青藍白布裹頭,披衣跣足,與貴州湖南土司,粧束大約相同」 ,因而請求「將雲南、廣西,

一照貴州事例,令土司、苗蠻、猓猓,暫准免剃髮,照舊粧束,以廣俟招徠,用安異類。」

75

除了承認少數民族領導者之既有權力外,並尊重其傳統冠服作為招徠人心的手段,顯示在 清朝政府統治基礎尚未穩固時期,象徵歸順的薙髮改裝之民族政策也有相當的彈性。

《清史稿.本紀》論盛清諸帝的施政,略謂康熙皇帝政尚寬仁;雍正皇帝則以嚴明繼 之;乾隆皇帝運際郅隆。後世史家亦稱康熙皇帝主寬和,近乎德治;雍正皇帝主嚴厲,近 乎法治;乾隆皇帝主寬猛並濟,近乎文治。其施政理念各有主張,亦有其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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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定 鼎中原之初,清初諸帝即深悉儒家思想有利於統治政權的鞏固。順治十年(1653)禮部將

「崇儒重道」定為基本國策。康熙皇帝可謂儒家政治理念的躬行實踐者,因之其“德治”

與“寬”的觀點與儒家思想息息相關。康熙二十五年(1686)康熙皇帝謂: 「朕思控制苗蠻,

惟在綏以恩德,不宜生事騷擾……蓋因土司地方所產金帛異物頗多,不肖之人苛求剝削,

茍不遂所欲,則以為抗拒反叛,請兵征勦,在地方官則殺少報多,希冒軍功;在土官則動 生疑懼,攜志寒心,此適足啟畔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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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嚴飭蔡毓榮等人身為督撫不思安靜惟誅求無已 之謬誤,復諭吏部、兵部:

我國家掃除逆孽,平定遐荒,即負山阻菁之苗民,咸輸誠供賦。封疆大吏自宜宣 布德意,動其畏懷,俾習俗漸馴,無相侵害,庶治化孚於遠邇。近見雲南、貴州、

廣西、四川、湖廣等處,督撫提鎮各官,不惟不善加撫綏,更爾恣行苛虐,……

朕思土司苗蠻授輸賦,悉歸王化,……嗣後作何立法,務令該地方督撫提鎮等官,

洗心易慮,痛改前轍,推示誠信,化導安輯,各循土俗,樂業遂生。亦令苗民恪 遵約束,不致侵擾內地居民,以副朕撫馭遐方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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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又於康熙三十一年(1692)斥責貴州巡撫衛既齊:「土司習俗各異,必順其性而 撫治之,方得為宜。衛既齊每拘泥於書本辦事,欲強土司屈從其性……其於土司之事屢生 事端,此等人不可專任。」

79

除了對於主張征剿及欲採強制手段之督撫提鎮等官再三嚴斥,

74 《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三一,頁 8-9,順治十七年正月辛巳條,上諭。

75 《明清史料甲編》第六冊,頁 592,順治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經略洪承疇密揭帖。

76 莊吉發師,〈德治.法治.文治──從奏摺制度的沿革論盛清諸帝的治術〉,《清史論集》(十)(臺北:文史 哲出版社,2002 年 5 月),頁 1。

77 《康熙朝起居注》(二)(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頁 1435-1436,康熙二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庚子條,上 諭。

78 《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二四,頁 320-321,康熙二十五年二月丁未條,諭吏部、兵部。

79 《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五五,頁 15-16(總頁 716),康熙三十一年七月壬戌條。

(16)

應綏以恩德,化導安輯土屬,更嚴禁地方官盤剝取利,滋擾生事。康熙五十年(1711)湖 廣鎮筸總兵官張谷貞奏聞苗疆事宜,其原摺奉硃批: 「此摺奏的是,須要小心,不可生事,

繞(擾)害良民。」

80

順、康時期加意撫綏的政策與當時西南地區未平定的形勢環境有極大 關係,為了爭取當地少數民族土司土官的協助以孤立及瓦解南方抗清勢力,是順、康二帝 採取寬緩態度的重要因素,基於這樣的態度實有別於內地對漢民族的民族政策,展現其民 族政策的靈活度與因地制宜的特色。

康熙皇帝行“寬仁”之政,至晚期諸多弊端叢生。雍正皇帝即位後,勇於改革弊政,

勵精圖治,不僅對內實行攤丁入畝、耗羨歸公及養廉銀等制度,打擊貪官污吏及造成清明 及穩定的政治,亦使清朝政府財政收入日趨穩定,改變康熙末年國庫短絀的現象;對外亦 平定青海厄魯特羅卜藏丹津的叛亂,使國家政局更為安定,國力日盛。雍正皇帝致力於邊 疆民族問題的解決,勢須面對西南諸省土司與穩定西南邊疆的問題。

雍正皇帝即位之初曾告誡各土司「自茲以往,尤宜益矢忠勤,各兵駐牧,不得滋事生 非;和睦族鄰,不可恣行仇殺……各土司果能懍遵訓誡,則世守土職,朕自加恩;若敢恃 功驕肆,陽奉陰違,則國法俱在,亦斷不因今日之功賞,更從寬貸也。」

81

然而土司地區所 存在種種問題雍正皇帝並非不知,雍正二年(1724)五月曾諭四川、陜西、湖廣、雲南、

兩廣及貴州等省督撫提鎮: 「朕聞各處土司,鮮知法紀,所屬土氏每年科派,較之有司徵收 正供,不啻倍蓰。甚互取其牛馬,奪其子女,生殺任情,土民受其魚肉,敢怒不敢言。莫 非朕之赤子,天下共享樂利,而土民獨使向隅,朕心深為不忍。」

82

隨著對全國統治局勢日 趨穩定,雍正皇帝對於西南地區土司與土司之間、土司與漢人之間、土司與土民之間,以 及土司與朝廷之間的種種問題須進一步整頓與解決,勢已不可避免。然而,如何整頓?改 土歸流是否可行?或剿?或撫?朝廷內外對此態度不一。據辭書的解釋,所謂改土歸流,

就是改土官為流官,即廢除世襲的土官制,改為臨時任命的流官制,流官受命於政府,而 隨時調動。

83

「改土歸流」一詞,滿文讀如: 〝aiman i hafan be halafi,irgen i hafan obu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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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即「改土官為民官」 。改土歸流後,土司苗疆與內地無異,於是更換世襲的土官,而任命 民官。改土歸流的結果,使邊疆逐漸內地化,在原來苗疆地區實行和內地一致的各項制度 措施。

雍正皇帝秉性嚴毅「一切機宜務出萬全慎密,勿少輕易,致生事端」 ,故其治理土司苗 務有其獨到之處:急則生疑,緩則廢弛,敷衍則又有不可收拾之慮。其要旨在於相機行事,

俾不失理性,乃為有濟。並認為改土歸流「固係美事,然必須委用得人,方保永安長治」 。

80 《宮中檔康熙朝奏摺》第三輯,(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6 年 6 月),頁 24,康熙五十年三月十五日,

湖廣鎮筸總兵官張谷貞奏摺。

81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九,雍正三年十二月乙酉條,頁 578。

82 《雍正朝起居注冊》第一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 年),頁 245,雍正二年五月十九日辛酉條,上諭。(世 宗實錄卷二十)

83 《辭海》(台北:中華書局,1982 年),頁 2019。

84 莊吉發師校注,《謝遂〝職貢圖〞滿文圖說校注》(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9 年 6 月),頁 563。

(17)

雍正二年(1724),貴州提督趙坤奏報處理仲家苗機宜及請增定番路額兵,諭曰:

安靜近於因循,振作近於多事,迹雖相類,而其實不同。無事時不可多事,有事 時不可因循,要在審觀時勢,相度機宜而為之,方能中其肯綮也。若一味茍且彌 縫,置庶務廢弛而不問,則爾等職任封疆之謂何?然不熟思審處,謀及始終而孟 浪從事,脫至有損國威,則尤其不可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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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文武大員正己率屬,勤慎自勵並整飭營武,有司廉明自然兵民和輯,根本穩固,於 頑苗焉有不治之理?更重要的是,改土歸流一事須「委用得人,方保永安長治」 ,此時鄂爾 泰不僅能看準應改流的時機,並且明確指出西南地區問題的癥結在於土司及苗患兩大隱 憂;既重視第一步改流事前的籌備工作及實施土官的革除,更重視第二步的善後工作,他 的意見深得雍正皇帝肯定與採納,筆者以為其原因在於:鄂爾泰對於改土歸流利弊得失熟 思審處,謀及始終,此點正契合雍正皇帝之意。從雍正四年(1726)春鄂爾泰由京城經湖 北襄陽府、貴州鎮遠府至雲南昆明,一路察訪俗情;抵滇後在極短的時間內搜集地方資料,

並與該處官員商議地方政務,不時向朝廷奏報田土、糧價、錢局、銅鹽、稅課,尤其是土 司不法、苗寨防務、安營設兵及疆界的改併等各項邊情,提出改土歸流的目的、措施及策 略;並同時注意解決當地的民族問題及促進邊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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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其改流之議能受到雍正皇帝重視 與肯定。雍正十一年(1733)諭內閣「從前雲、貴、廣西不法土司,除首惡懲治外,其餘 人等則令安插内地,給予房屋地畝,俾得存養,不致失所。聞該省督撫等不留心經理……

以至各土司饑餓困頓……倘仍疏忽從事,必嚴加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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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皇帝對於改流後土司生計「俾 得存養,不致失所」仍不出清初“撫綏”的重要原則。

至乾隆一朝則注意總結前朝的統治經驗教訓,乾隆皇帝認為康熙朝多有寬縱之弊;雍 正朝則多嚴刻之弊,因此,在其即位後之施政方針為寬嚴相濟,標榜一個「中」字,故其 上諭謂:「天下之理,惟有一中,中者,無過不及,寬嚴並濟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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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宜行寬嚴並 濟的中庸之道,過與不及,皆非善政。

雍、乾年間的苗民起事帶給清朝政府相當大的震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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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在政策上採取諸多緩和 的措施,惟恐善後事宜稍有不慎則將再激起反抗。以軍屯一事來看,乾隆皇帝的態度相當

85 朱壽朋纂修,《十二朝東華錄.雍正朝(二)》(臺北:大東書局,1968 年 8 月)卷二,頁 30,雍正二年甲 午條。

86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六輯(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8 年 4 月),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所 奏:〈分別流土考成以專職守以靖邊方〉,雍正四年八月初六,頁 422-425;〈剪除彝官清查田土以增租賦以 靖地方〉,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頁 603-604。等奏摺。

87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三二,總頁 710,雍正十一年六月丙寅條,諭內閣。

88 乾隆皇帝曾指出:「治道貴乎得中,矯枉不可過正。皇祖時臣下多有寬縱之弊,皇考時臣下多有嚴刻之弊。……

朕惡刻薄之有害於民生,亦惡縱馳之有妨於國事。」 乾隆元年二月上諭;在其後三月上諭亦諭寬嚴並濟

89 之說。

據張廣泗奏稱:新疆內地附逆悖叛者,共計一千二百二十四寨。不僅席捲「新(苗)疆六廳」,連克內地州、

縣城池十多座,清朝政府先後調集雲南、四川、湖廣、兩粵等省數萬兵力會勦,至乾隆元年(1736)冬才 大致鎮壓下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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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論·觀因緣品》,《佛藏要籍選刊》第 9 冊,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

24 南懷瑾《禪宗與道家》,《南懷瑾著作珍藏本》卷 4,頁 48,上海:復旦大 學出版社 2000 年 9 月第一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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