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108 年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簡章
107 年 12 月 20 日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108 年度國民中小學候用
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受聘,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 介聘辦法第10 條第 2 項之規定訂定本簡章。
二、 為辦理本市108 年度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之甄選、儲訓,設置臺南市國民 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前揭小組由本局局長擔 任召集人,負責資績審查、錄取名額、甄試及儲訓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
並於本簡章要點有施行疑義時,由甄選小組討論議決。
三、 報名資格:
(一)現任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可採計外 縣市年資),並符合下列資格者之一:
1. 曾任組長 2 年或導師 3 年以上,成績優良。
2. 曾任組長 1 年及導師 2 年以上,成績優良。
3. 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 2 年及導師 2 年以上,
成績優良。
其兼任人事、主計、代理主任或補校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 規定計算。
現任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實際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滿3 年,
期間曾任組長1 年或導師 2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本次國民 中小學主任甄選。
(二)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 定。
4.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 原因尚未消滅。
5.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10.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 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 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11.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附件 1
關機關查證屬實。
12.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3.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凡具有第(一)款規定資格且無第(二)款限制者,得自行申請或由校長 推薦參加甄選。校長僅得推薦其擬預聘為新學年度第一學期起聘主 任之同校教師,且於推薦人選後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校長已登 記退休、連任任期屆滿及代理校長,不得推薦人員參加主任甄選。
(四)為使教育資源有效利用,已取得本市或國家教育研究院之國民中小 學主任儲訓結訓證書者,不得參加主任甄選,經查證屬實,則取消 資格。
四、報名方式:採一般甄選、推薦甄選,分別報名、分別錄取。
(一)一般甄選部分:符合第三點報考資格者,採自由報名方式。
(二)推薦甄選部分:由現任校長推薦校內人員 1. 國中部分:
(1)現任代理主任。
(2)其他人員。
2. 國小部分:
(1)現任代理主任。
(2)其他人員。
3. 凡經推薦錄取並取得結訓證書者,應在原推薦學校兼任主任職務 至少連續2 年以上並符合介聘資格者,始可參加教師介聘調動。
五、錄取名額:
(一)國中部分(合計20 名)
1. 一般甄選:10 名。
2. 推薦甄選:10 名。其中,現任代理主任 7 名,其他人員 3 名。
3. 上述名額,報名若其中一項因推薦人數未達錄取名額時,其餘名 額得併入另一項不足名額內。
(二)國小部分(合計35 名)
1. 一般甄選:20 名。
2. 推薦甄選:15 名。其中,現任代理主任 12 名,其他人員 3
(一) 報名補件之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1、 時間訂於108 年 1 月 4 日(星期五) 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下午 時3 30 分止 (含補件時間,逾期補件或補件後仍不 齊全者視作未完成報名,不得參加甄選),地點假本市佳里區 佳 里國中行政 大樓四樓 辦理。
2、 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報名【應出具委託書】,通訊報 名者一律不受理。
(二) 報名時應繳驗表件:
1、 報名檢核表 2、 報名委託書。
3、 校長推薦表(推薦甄選者需檢附)。
4、 臺南市108 年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簡歷表 3 份。
5、 資績評分表乙份(應經服務學校校長及人事主管核章)。
6、 最近2 吋(半身脫帽)照片 3 張,自行黏貼於簡歷表。
7、 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應隨資績評分表之「評 分項目」附繳,驗後發還;影本按其次序裝訂成冊(A4 格式)。
九、錄取名單公布日期及地點:正式錄取名單於 108 年 1 月 日(星期五)11 晚 上
12 時前公告於本局資訊中心 / 教育公告系統 (http://bulletin.tn.edu.tw/)
十、任用方式:
(三) 錄取人員一律參加儲訓,除有特殊原因報經本局同意,不得申請延 訓。
(四) 經儲訓成績考核及格者由儲訓單位發給儲訓合格證書。
(五) 通過本市108 年國中小候用主任甄選及儲訓班,若於取得受聘主任 資格6 年內未曾擔任主任(兼任主任時間至少須連續滿 1 年),則儲 訓合格證書失效。
(六)108 年參加本市國中小候用主任甄選及儲訓班,取得主任儲訓合格 證書後6 年內,若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暨任務編組(服務期間至少 須連續滿一年),比照在校擔任主任,儲訓合格證書有效。
(七) 儲訓時間及地點:國中108 年 3 月 11 日至 4 月 19 日,於國家教育 研究院臺中院區;國小 108 年 6 月 10 日至 7 月 19 日,於國家教育 研究院三峽總院區及臺中院區。
(八) 儲訓經費:毋須繳費(本市辦理甄選、通過者送國家教育研究院儲 訓)。
十一、資績計算說明:以資績評分表為核算標準。
(一)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最近 5 年內(即 102 學年度至 106 學年 度)成績考核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 條二款以上者。惟因病考列第四條三款者,准予報名。
(二)曾任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其年資得合併採計。公立 學校教師之服務年資自核定起薪日期起算;曾於私立學校服務之年 資,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日期起算;試用教師及舊制占缺實習教 師服務年資,一律採計積分。
(三)服務年資採計至 108 年 1 月 3 日止 。
(四)擔任國中小教師兼組長、兼副組長、兼代主任,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有案,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年資始予採計。
(五)曾任兼代理主任、代理組長年資一律比照「兼職」計分,未滿一學 年不予採計,惟同學年度內擔任代理主任、代理組長、導師,其年 資准予併計,年滿一學年者,准予採計低階年資。
(六)服務成績欄「最近五年考核」及「特殊事蹟」均以擔任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者為限。
(七)教師入伍服役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視同在職採計積分。
(八)所列服務成績以與教育有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限,事蹟相 同而重複者,擇一計分。
(九)「生效日期」以派令或聘書日期為準。
(十) 經歷欄之年資擇一採計。(同時兼任二種以上職務擇一採計)
(十一)進修學分採計以在教育部同意開設教育學分之學校,所修習之教 育學分,及由臺南市政府(含原臺南縣政府)開設之學分班(如長 榮管理學院英語學分班、真理大學英語學分班、南瀛社區學院、
縣政大學、南瀛社區大學等),同意列入計分,外縣市開設之社區 大學學分班,一律不予計分。
(十二)政府核准之民間團體或一般大學等單位辦理之研習,如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均不採計,惟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十二、為求甄選之公正,甄選過程中如有關說經查證有據者,取消其甄選資格。
編號:( )
臺南市 108 年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資績評分表
甄選階段:□國中 □國小 報名方式:□一般甄選 □推薦甄選-現任代理主任 □推薦甄選-其它人員
姓名 服務學校 區 職 稱
身 分 證 號
地 址
出生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現 職
到職日期 年 月 日 初任教職
到職日期 年 月 日 電 話
基本條件
(請勾選)
□本市現任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期間曾擔任組長 2 年、導師 3 年,或組長 1 年及導師 2 年以上,或曾調用、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 務2 年及導師 2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本市現任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實際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滿 3 年,期間曾任組長 1 年或導師 2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本市現任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服務期間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組長資格計算。)服務年資採計至108 年 1 月 3 日止。
□組長 2 年以上 □導師 3 年以上 □組長 1 年及導師 2 年以上 □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 2 年及導師 2 年以上
評分項目 內 容 給分標準
申請人 自填 得分或
減分
學校人事 複核分數
審查小組
核定分數 備註
經 歷
︵ 最 高 45 分︶
任國民中、小學教師 年 每滿一年3 分 輔導團定義備註:1.兼任國教、特教、幼教(教保)輔
導團員,係指國語文、本土語、英 語、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生 活、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 技、綜合、特教、幼教。
2.各議題團輔導團員,係指環境、
人權、資訊、性別平等、海洋。
3.各任務型輔導團,係指防災、食 育、總務(總務諮詢)、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不含種子學校)、家庭教 育、健康促進、交通安全教育輔導 團及低碳校園小組、多媒體小組。
以上均須出具聘書或聘函以資證 明。
簡章第十一項、資績計算說明:以 資績評分表為核算標準。
1.同一年度之「經歷」,如有雙重 資格者,擇一認定。(任組長、任副 組長、代理組長、國教、特教、幼 教輔導團、任務型輔導團團員、議 題團輔導團員、輔導團幹事、調用 或支援教育局及所屬機構)。
2.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最近 5 年內(即102 學年度至 106 學年 度)成績考核列「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 二款以上者。惟因病考列第四條三 款者,准予報名。
3.曾任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 格教師,其年資得合併採計。公立 學校教師之服務年資自核定起薪日 期起算;曾於私立學校服務之年 資,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日期起 算;試用教師及舊制佔缺實習教師 服務年資,一律採計積分。
4.服務證明,應請原服務單位開具
「服務證明書」,並詳註其「擔任 處室之職稱」、「級任」、「科 任」等字樣,無法證明者,不予採 計;出具聘書者,亦不予採計。服 務年資採計至108 年 1 月 3 止。
5.擔任國中小教師兼組長、兼代主 任,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 案,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年資 始予採計。
6.曾任兼代理主任、代理組長年資 一律比照「兼職」計分,未滿一學 年不予採計,惟同學年度內擔任代 理主任、代理組長、導師,其年資 准予併計,年滿一學年者,准予採 計低階年資。
7.服務成績欄「最近五年考核」及
「特殊事蹟」均以擔任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者為限。
8.教師入伍服役留職停薪期間之年 資,視同在職採計積分。
9.所列服務成績以與教育有關並經 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限,事蹟相 同而重複者,擇一計分。
10.「生效日期」以派令或聘書日 期為準。
11.經歷欄之年資擇一採計。(同 時兼任二種以上職務擇一採計)
12.進修學分採計以在教育部同意 開設教育學分之學校,所修習之教 育學分,及由臺南市政府(含原臺 南縣政府)開設之學分班(如長榮管 理學院英語學分班、真理大學英語 學分班、南瀛社區學院、縣政大 學、南瀛社區大學等),同意列入計 分,外縣市開設之社區大學學分 班,一律不予計分。
13.政府核准之民間團體或一般大
任導師、任偏遠學校教師自第3 年起 年 每滿一年4 分
任副組長 每滿一年4.5 分
任組長、代理組長、國教、特教、幼教輔導團、任務型輔導團團員、議 題團輔導團員、輔導團幹事 年,以上同時兼任二種以上職務,請 擇一採計。
每滿一年5 分
代理主任、兼任課程督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輔導團主任輔導員、調用
或支援教育局及所屬機構 年 每滿一年6 分
服
務
成
績
︵ 最 高 40 分
︶ 最 近 五 年 考 核
102 學年度
(年度)
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 2 分
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 1 分
103 學年度
(年度)
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 2 分
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 1 分
104 學年度
(年度)
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 2 分
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 1 分
105 學年度
(年度)
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 2 分
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 1 分
106 學年度
(年度)
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 2 分
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 1 分
懲 處
採計期間:103.1.4- 108.1.3
申誡 ( )次 記過 ( )次 記大過( )次
申誡一次扣1 分 記過一次扣3 分 記大過一次扣9 分 獎 勵
採計期間:103.1.4- 108.1.3
嘉獎 ( )次 記功 ( )次 記大功( )次
嘉獎一次1 分 記功一次3 分 記大功一次9 分
特殊事蹟
(最高5 分應有具體 事實並附證明文件)
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 5 分
經直轄市核定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
教育部閱讀磐石獎 4 分
經省轄縣市核定師鐸獎 3 分
教育部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教育部閱讀推手獎 2 分
專業表現
採計期間:103.1.4- 108.1.3
(最高12 分應有具體 事實並附證明文件)
實際指導學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各項比賽及有關教 育類各項比賽,獲得全國(省)賽第四名(佳作) 以 上、區域性比賽第三名以上、直轄市比賽第三名 以上或縣市比賽第三名(優等)以上名次者 次
(最高以6 分為限)
省轄縣市級一次1.5 分 直轄市級一次2 分 區域性一次2.5 分
全國(省)級以上一次 3 分
參加全國縣市級以上各項比賽及有關教育類各項 比賽,獲得全國(省)賽第四名(佳作) 以上、區域 性比賽第三名以上、直轄市比賽第三名以上或縣 市比賽第三名(優等)以上名次者 次
(最高以6 分為限)
省轄縣市級一次1.5 分 直轄市級一次2 分 區域性一次2.5 分
全國(省)級以上一次 3 分 進
修
︵ 最
經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著作(碩博士論文除外) (最高以 5 分為限) 依核定分數計算 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
習或教育專業訓練,共( )週(一週以35 小時計)採計期間:
103.1.4-108.1.3(最高以 5 分為限)
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 0.5 分。一週以 35 小時累 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高 10 分
︶
學等單位辦理之研習,如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均不採計,
惟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14.教育部閱讀磐石獎及教育部閱 讀推手獎請出示敘獎令,方得採 計。
取得學分證明(含大專院校選修教育學科及本府開設之學分班等)
(最高以4 分為限) 每修滿10 學分 0.5 分
外語文能力 (指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等級,擇一採計) 初級2 分、中級 3 分、中高級 4 分、高級以上 5 分
本土語言能力(指通過原住民語、客家語、台語、閩南語認證,擇一採 計)
初級2 分、中級 3 分、中高級 4 分、高級以上 5 分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證照 初階2 分、進階 5 分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認證 初階2 分、進階 3 分、教學輔
導教師5 分
取得教育部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育人員認證證書 1 分
取得教育部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證書 初階以上1 分
取得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或中國童子軍總會木章證書 1 分
學 歷
︵ 最 高 5 分
︶
碩士畢業(含四十學分班)以上 5 分
大學畢業 4 分
師範專科學校畢業 3 分
積 分 總 計 最高100 分
審查結果
申請人: 人事主管: 校長:
甄選小組:
臺 108 年 南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候 用 主 任 甄 選 儲 訓 報 名
檢 核 表
姓
名
:
服 區 務 學 校 :
甄 階段 : 選
□ 國小 國中 □
報 名方式:
□ 般 一 甄選
□ 推 甄選 - 現 ( 檢 薦 任代理主任
具 書 聘 )
□ 推 甄選 - 其 薦 他人員
一 證 、
明 文 件
: 正 本 隨 資 績 評 分 表 附 繳
, 驗 後 發 還
, 影 本 按 次
序 訂 成 冊 加 「 與 正 」 簽 章 。 裝 , 並 請 蓋 本 相 符 章 或 手 寫 後 名 及 蓋
二 送 、
件 請 項 細 查 下 列 件 前 逐 詳 檢 文 是 否 齊 全 , 並 請
依
編 , 由 上 下 列 文 涉 號 順 序 至 排 齊 全 。 件 及年 前 項 證 明 度
者 如 最 5年 ( 近
考 通 知 書 依 先 排 核 年 別 之 ) , 請 後 列
(最 年 度 排 新
最
後 )。
編
號 證 件 件名稱
數 備 編 註
號 證 件 件名稱
數 備
註
1 報 名委
託
書 免 ( 附) 1件 1 無者
1 研 證明 文 習
件 件
2
校長推薦表(推薦甄選- 現任代理主任者請檢具
聘書) 1件 1
2 進 學分 文 修 證 明
件 件
3 簡
歷 相 表 (貼2 吋 片 ) 3份 註
1
1 3 證
書 文 、證 件 件 照
4
資 評 績
分 表
( 應 經 服
務 機關校長及人事主
管 核 章;
以A3 紙
張 印 列 )
1件 1
4 最 學 高
歷 證件 件
5 服 文 務年資證明
件 1張 1
5 教 師證
文 本 件( 正 ) 件
6 最 5年 近
考 通知 書 核 件 1
6 其
它 件 相關 文 件
7 獎 證明 文 懲
件 件
8 特 優 殊
良 蹟 件 事 證明 文 件
9 專 業表
現 證
明 件 文 件
10 研 著 究
作 件 合 計 件
註 1: 歷表 1份 簡 請與
其 好 另 簡 須裝 訂。 它文 件依 序裝 訂 , 2份 歷表 勿
臺 108 年 南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候 用 主 任 甄 選 儲 訓
報
名 託 書 委
立 託 書 人 委
因
故 往 含 無 法 親 自 前 報 資 績 審 查 名 ( ) ,
特
委 託
代 理 本 人 辦 理 報 名
( 含 資 績 審
查 ) 事
宜 議 由 委 託 自 , 期 間 代 爭 應 人 及 代 理 人 行 處 理 。 理 人 所 生
此
致
臺 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候 用 主 任 甄 選 儲 訓 小 組
委
託 ( 章 ) 人 : 簽
住
址 :
電 : 話
身 分 證
字 : 號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臺 108 年 南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候 用 主 任 甄 選 儲 訓
簡 歷 表
姓
名 生 日 期 出
現 服務
單
位 字 區 身 號 分證
服 單位 地 務
址 現 任職務
( 大學校名
/ 科系 )
(
碩 研究 所及 科系 ) 士
(
博 研究 所及 科系 ) 士
經
歷
服 ( 學 ) 務機關 校
名 職 服 稱 稱 務期間
備 註
起 迄
特 殊專
長
( 特 別 資 格
、 通 過 考 試 或
檢 定等 )
服 公 職 期
間 效 重大績
個
人 述 簡
臺 108 年 推 薦 表 南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候 用 主 任 甄 選 儲 訓
甄選階段:□國中 □國小
推薦方式:□推薦甄選-現任代理主任 (請檢具聘書) □推薦甄選-其它人員
目前學校具備候用主任資格人數為 人。(必填)
姓
名 推 學校 薦
( 服務學校)
現 性 □ 男 任 年 任職務 別 □女 教年資
月
推 事實 請 薦 : (
就
領 導 專業 能力 、發 展 特殊 貢獻 等 明 ) 能力 、 潛能 、 .... 說
校
( 章 ) 長 : 簽
臺 108 年 候 甄 儲 英 南 市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用 主 任 選 訓 檢 計 分 對 照 表
測
驗 級 名稱 等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認證分 測 力 級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Key English Test (KET)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英語 能力測 務 驗
(BULATS)
ALTE Level 1
(20-39 分 )
ALTE Level 2
(40-59 分 )
ALTE Level 3
(60-74 分 )
ALTE Level 4
(75-89 分 )
ALTE Level 5
( 90-100
外 語 能
力 驗 測
(FLPT)
三 筆 項
試
總
分 150 195 240 315 - - -
口
試 S-1+ S-2 S-2+ S-3 以 - - - 上
全
民 級 高 級 級 英檢 (GEPT) 初 中 中 高 優 級 級
CEF A2( 基
礎 級 ) B1( 進 ) B2( 高 ) 階級 階級
C1( 流
利 級 )
C2( 精 級 ) 通
附件 2
閱 讀 測 驗
115 以 275 以 385 以 455 以 - - - 上 上 上 上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驗 測
(CSEPT )
第 級 170 230 - - - - - - - - - 一
第 級 - - - 240 330 - - - - - - 二
IELTS 3 以 4 以 5.5 以 6.5 以 7.5 以 上 上 上 上 上
全
民 網路 英檢
(NETPAW) 初 中 級
級 高 級 中 高 專 級 業級
全
球 英檢 (GET) A2 B1 B2 C1 C2
備註:
1.托福紙筆測驗(TOEFL ITP)對照成績自 100 年 11 月起更新。
2.外語能力測驗(FLPT)對照成績自 98 年 11 月起更新。
3.托福網路測驗(TOEFL CBT)自 95 年 9 月 30 日起停辦。
4.傳統多益測驗(TOEIC)自 98 年 8 月 31 日起停考。
資料參考:
1.LTTC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2.ETS 台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3.劍橋博思國際職場英檢
4.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 分計分標準對照
英 檢 計 分 對 照 表
測
驗 級 名稱 等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認證分 測 力 級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Key English Test (KET)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英語 能力測 務 驗
ALTE Level 1
(20-39分 )
ALTE Level 2
(40-59分 )
ALTE Level 3
(60-74分 )
ALTE Level 4
(75-89分 )
ALTE Level 5
(90-100 附件 3
(BULATS) 外
語
能 力測
驗
(FLPT)
三 筆 項
試
總
分 105-149 150-194 195-239 240-330 - - -
口
試 S-1+ S-2 S-2+ S-3以 - - - 上
全
民 級 高 級 級 英檢 (GEPT) 初 中 中 高 優 級 級
CEFR 語
言 考指標 能 力 參
A2(基
礎 級)
Waystage
B1(進 ) 階級
Threshold
B2(高 ) 階級
Vantage
C1(流
利 級 )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C2(精 級) 通
Mastery
托 福
(TOEF L )
紙 型 筆
態
PBT 390 457 527 560 630
ITP 337 460 543 627 ---
CBT 90 137 197 220 267
iBT 29 47 71 83 109
多
益 驗 測
(TOEIC) 傳
統 350 550 750 880 950
新 制
聽 60 110 275 400 490
讀 60 115 275 385 455
說 50 90 120 160 200
寫 30 70 120 150 200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測
驗
(CSEPT )
第 級 170 230 - - - - - - - - - 一
第 級 120-179 180-239 240-360 - - - - - - 二
IELTS 3 4 5.5 6.5 7.5
全
民 網路 英檢
初 中 級
級 高 級 中 高 專 級 業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