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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 專 校 院 :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每 名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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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4 年單親培力計畫

104.7 一、目的

鼓勵獨自撫養18 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提升專 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 立脫貧。

二、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

補助獨自撫養18 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 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 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 18 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 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 8,000 元。

(2 ) 大 專 校 院 :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每 名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000 元。

2、臨時托育補助費(第 2 階段補助至 12 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 育費用(含居家托育人員及送托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 高補助新臺幣115 元(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為每小時最高 新臺幣120 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 48 小時,臨時托育 時數低於48 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 歲以下之 身心障礙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 法規定之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亦得檢 據申請補助。

3、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限

單親家長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新申請。

(四)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

(2)

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 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 單親,並獨自扶養18 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 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 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 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 班及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 104 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 倍。各縣市標準如 下︰

臺北市29,124 元,新北市 29,124 元,桃園市 29,124 元,臺中 市29,124 元,臺南市 27,173 元,高雄市 29,124 元,臺灣省各 縣市27,173 元,金門縣、連江縣 24,423 元。

4、全戶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未超過 104 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 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各縣 市標準如下︰

臺北市443,820 元,新北市 385,200 元,桃園市 384,630 元,臺 中市355,800 元,臺南市 326,070 元,高雄市 374,550 元,臺灣 省各縣市326,070 元,金門縣、連江縣 293,070 元。

5、未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 或減免者。

6、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送托之居家托育人員依據居家式托 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應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

縣(市)政府委託單位辦理托育服務登記,或為合法立案之 托嬰中心。

(五)補助名額

1、高中(職)組:每學年(計 2 學期)預計補助 50 名 2、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 2 學期)預計補助 350 名 3、以上 2 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

(六)申請時間

1、本年第 1 學期(103 學年下學期):104 年 2 月 24 日至 104 年 3 月 25 日止。

2、本年第 2 學期(104 學年上學期):104 年 9 月 7 日至 104 年 10 月6 日止。

(七)申請文件

(3)

1、申請表。

2、全戶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 ATM 繳款者,

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 轉帳證 明);辦理助學貸款者,除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 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外,並請附上原始學費明細繳費單影本。

5、學生證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 事曆、送托居家式托育人員、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 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 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8、其他相關資料。

(八)資格審查

1、申請者應備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註冊收據及在學證明等證 明文件,承辦單位於每學期本計畫申請期間對申請資料齊全 者進行審查。

2、資料不齊者應於接獲通知 7 日內補件。

3、本計畫申請者所送申請資料由本署送「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 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逕行比對,如比對結果已獲其他政 府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九)停止補助

受補助者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 補助,停止撥付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 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十)轉介福利服務

受補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務,本署得以轉介表(附件)轉介 至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五、經費來源:由本署104 年度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獎補助費支應 六、預期效益

預計提供400 名單親家長進修補助及子女照顧支持性服務,以 利專心向學,提昇單親能力,因應生活及就業挑戰,獨立自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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