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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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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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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職業字第 094002077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職業字第 095000924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發特字第 104300036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六日發特字第 11030017341 號令修正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以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辦理就業促進相關事項,提高其 就業意願,協助其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原住民。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五)長期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新住民。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施用毒品者。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弱勢青少年。

(十二)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十五)遊民。

(十六)其他經本署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需要協助者。

三、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以下簡稱 補助單位),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 對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得提出計畫向所轄各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2)

四、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每案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不得申請資本支 出經費。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補助程序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 前,提具計畫書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六、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章程。

(四)立案證書影本。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六)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七)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主(協)辦單位。

(三)辦理時間(或期程)、活動地點、課程表。

(四)服務對象、人數。

(五)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六)預期效益。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 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及經費來源(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七、審核原則如下:

(一)該計畫是否符合轄區整體就業促進之需求。

(二)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 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3)

(四)申請補助單位所附文件應符合規定。

(五)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 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 同,並請申請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六)申請補助案之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民間捐款、

收費等項目,補助額度以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內容為考 量。

八、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辦理職業訓練項目。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且申請補助同一項 目。

(三)曾有核定補助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者。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申請表中切結證明無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九、經核定之補助案,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者,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並應受本署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監督。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附成果報告(如附件 二),辦理結案及核銷;十二月執行完成之計畫,至遲應於當 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完峻。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時檢附領款收據、

收支清單(如附件三)、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件四)及支用單 據等,報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撥款。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4)

應詳述理由,送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准後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 等),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受補助單位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 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 作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十一、受補助案件,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相關 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

其查核報告列入是否賡續補助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 回已補助之經費;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 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 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

浮報、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十三、補助依申請計畫內容,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預算編列情形審 查核定。

十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

十五、受補助單位應遵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5)

附件一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計畫申請表

申請單位名稱

負責人

職稱 姓名 申請單位

通訊地址

電話

聯絡人姓名

電話

手機 申請補助

促進對象之類別 (請依本要點第二點所稱對象,擇一填寫)

補助計畫名稱

計畫總經費 申請補助經費

計畫內容摘要

預期效益

補助單位未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且申請補助同一項目之情形 。

□是 □否 (請勾選並在旁用印)

(6)

附件二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計畫成果報告

計畫名稱

執行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日

執行地點

補助金額 核銷金額

辦理情形

一、活動紀要

二、實際參加對象及人數 三、實施效益

四、綜合檢討 五、附件(活動照片)

(請加蓋報告單位戳記或報告人印章)

(7)

附件三

單 位 名 稱 : 計 畫 名 稱 : 計畫執行期間 :

收 支 清 單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單位:新台幣元 計 畫 經 費 來 源 (收 入) 預 算 數 實 際 數

合 計

計 畫 支 出 項 目 預 算 數 實 支 數

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補 助數

其他機關

補助數 黏貼單據 編號

小 計 餘 絀 數 ( 結 餘 )

負責(代表)人 : 會計 : 製表 :

(8)

附件四

(機關名稱) 支出機關分攤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

分 攤 機 關 名 稱 分 攤 基 準 分 攤 金 額

合 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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