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二届会议
2011 年 10 月 3 日至 14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第 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 乌干达
* 本文件照发。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达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2/UGA/1大 会
Distr.: General 22 Jul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目录
段次 页次
一. 导言 ………... 1-18 4 A. 概况 ... 1-5 4
B. 编写本报告的依据 ... 6 4 C. 方法 ... 7-8 4
D. 历史回眸... 9-18 5 二. 人权的法律体制 ... 19-27 6 A. 国家文书... 19-25 6 1. 1995 年《宪法》... 20-24 6 2. 已颁布的重要国家法律... 25 8 B. 区域文书... 26 9 C. 国际文书... 27 9
三. 体制框架 ... 28-52 10
A. 立法机构... 28-29 10
B. 司法机构... 30-35 10
C. 乌干达人权委员会 ... 36-37 11
D. 政府督察署/反贪局... 38-39 11
E. 平等机会委员会 ... 40-41 12
F. 关于人权问题的其他宪法和法律机构 ... 42-45 12
1. 公共服务委员会... 42 12
2. 选举委员会... 43 12
3. 乌干达法律改革委员会... 44 13
4. 其他委员会... 45 13
G. 与国际发展伙伴的合作 ... 46-47 13
H. 人权、国家安全、和平、稳定和主权关系 ... 48 13
I. 人权与区域一体化 ... 49-50 13
J. 国家发展计划 ... 51-52 14
四.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53-79 14 A. 生命权与死刑 ... 53-57 14 B. 保护良心、言论、迁徙、宗教、集会和结
社自由 ... 58-79 15 1. 与他人和平与徒手集会和示威的自由 ... 58-63 15 2. 结社自由... 64 16 3. 免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
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自由... 65-71 16
4. 被在宪报公布地点拘留的权利... 72-73 17
5. 人身和财产安全权利... 74 17
6. 言论和表达自由... 75-77 17
7. 投票权/成人普选权... 78-79 18
五.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80-95 18
A. 经济增长刺激战略 ... 80-81 18
B. 健康权... 82-86 18
C. 受教育权... 87-89 19
D. 清洁健康环境权 ... 90-91 20
E. 体面住房权... 92-93 20
F. 劳动权和在工作场所的权利 ... 94-95 20
六. 被边缘化群体的权利 ... 96-103 21
A. 儿童权利... 97 21
B. 妇女权利... 98-99 21
C. 残疾人权利... 100-101 22
D. 土著人权利... 102 22
E. 难民权利... 103 22
七. 腐 败……. ... 104 23
八. 性取向问题 ... 105 23
九. 前进道路上的挑战和建议 ... 106-107 23
十. 结论 ………... 108 25
一. 导言
A. 概况
1. 乌干达横跨赤道,位于北纬 4 度至南纬 1 度和东经 29 度至 35 度之间。它 与肯尼亚(东)、苏丹(北)、刚果民主共和国(西)、卢旺达(西南)和坦桑尼亚(南)接 壤。该国总面积 24.5 万平方公里,其中六分之一被淡水覆盖。它是尼罗河的发 源地。世界第二大淡水湖维多利亚湖有 58%位于乌干达。乌干达位于东非高原,
平均海拔高度 1,100 米(3,609 个英尺)。乌干达天然资源丰富。因此,英国前首相 温斯顿·丘吉尔恰如其分地将乌干达称为“非洲明珠”。官方语言为英语和斯瓦 希里语(在东非和南部非洲广泛使用的一种方言)。乌干达是一个多民族和多种语 言国家,人口估计为 3100 万(2010 年)。估计其人均国民总收入为 300 美元,国 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 7%。
2. 为了便于了解乌干达人权状况的演变情况,并公正评估迄今取得的 进展,
兹对该国的历史背境作一简要概述。
3. 乌干达完成了大多数核心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和/或国内化过程1。关于《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初次报告编写工作也已完成 。
4. 为了评价乌干达的人权状况,将沿袭国内、区域和国际人权观点进行审查。
5. 乌干达的国内法律体系、因批准各种核心文书和其他相关文书所承担的区域 和国际义务之间的相互作用,应在影响大湖地区(乌干达位于其中心)问题的社 会、文化、经济、政治和地缘战略考虑的复杂背景下评价。
B. 编写本报告的依据
6. 本国家报告系根据联合国 2007 年 6 月 18 日第 5/1 号决议和联合国人权理事 会 2007 年 9 月 27 日第 6 / 102 号决定编撰。
C. 方法
7. 本报告是一个全国性协商进程的结果,涉及多部门利益攸关方:政府各部
委、司局和机构;乌干达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及其他自由的其他国家机
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私营部门政策分析家和机构;以及其他人权活
动家和顾问。外交部对报告编写工作组进行了协调。该部就普遍定期审议过程的
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介绍和培训,使成员对编写报告的理由、人权问题的整个范
围以及预期的标准有了深入理解。
8. 编写本报告涉及分析辅助数据、国际人权文书、媒体报道,评论学者和政论 家的著作;以及从伙伴组织获得的资料和监测乌干达人权状况的组织提供的独立 报告。
D. 历史回眸
9. 1962 年 10 月 9 日独立后建立的准联邦政府制度在法律和体制框架方面具有 典型的缺陷。从国家生活一开始这就为随后的不稳定和侵犯基本人权埋下了隐 患。
10. 1966 年国王(也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爱德华·穆特萨二世领导的 Kabaka Yekka 党执政联盟与乌干达人民大会党之间暴发了一场严重的宪政危机,最终导 致国家元首流亡。这场危机导致 1967 年独立宪法被乌干达人民大会党废除,被 所谓的“鸽子洞”共和国宪法取代。通过具有随意性和无视法治特点的专制手 段,乌干达成了一个共和国,所有这些都为在 1971 年上演的军事政变中伊 迪·阿明专政的出现发挥了作用。
11. 军队立即中止了宪法;解散了议会;废除了少量民主治理机构;通过法令进 行统治。军事法庭经常迅速通过死刑;甚至对非军事犯罪的平民,尽管存在民事 法庭。成立了一个由军事人员主持的严厉和粗暴武断的经济犯罪审判庭。国家实 体,如公安局和国家研究局沦为谋杀和恐怖的工具。对于被死亡机器推迟的幸运 儿而言,未经审判的拘留比比皆是。
12. 对感知或实际反对政权的人实行残酷镇压。任意屠杀、酷刑、经济崩溃、种 族主义驱逐亚洲商界、目无法纪、国家策划的恐怖主义等成为规则。那些能够离 去者人才外流成为常态。效率低下、平庸、任人唯亲、裙带关系、宗族主义/宗 教偏袒等导致那些没有从政权获益的人的公民、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 权利遭到侵犯。由于流亡的乌干达游击队和坦桑尼亚的正规部队采取联合军事行 动,该政权于 1979 年 4 月寿终正寝。
13. 尽管阿明政权垮台,但人权状况没有改善。前流亡者返回国内负责国家事 务,展现出前所未有的贪婪和狂热,掠夺和抛弃国家资源;最终延长和扩大了留 下来的人的痛苦。出于政治动机的杀戮和谋财害命是共同的特点。由于这些返回 的政治知识分子持续的掠夺活动,捐助方援助的流入很快中止。
14. 1980 年,在这种混乱、违法乱纪和社会经济的痛苦之中进行了换届选举,
乌干达人民大会党赢得选举胜利,但出现了争议,因为人们广泛认为选举不公。
15. 在这种情况下,乌干达爱国运动党领导人约韦里·穆塞韦尼拿起武器,率领
一个称为全国抵抗运动/军(NRM/A)的综合团体,于 1981 年 2 月开始了长达五年
的游击战争。在这场战争中,据称支持全国抵抗运动/军的人的人权恶化。政权
既没有士气,也没有意向为改善人权状况开展法律和机构能力建设。自称国家安
全局的国家情报机构变成对付国家反对派的一种更为严厉的恐怖主义工具。
16. 不可避免的是,乌干达政府民族解放军的一个派别采取了先发制人的自救行 动,于 1985 年 5 月 27 日发动了政变。人权状况没有改善。全国抵抗运动/军继 续向坎帕拉推进并在 1986 年 1 月夺取了国家政权。约韦里·穆塞韦尼总统领导 的全国抵抗军新政府承诺为一个更美好的乌干达进行“根本性变革”。
17. 战败部队和其他人员在该国北部和东北部地区集结,并开始了一场毁灭性的 叛乱(持续近 20 年),导致在该次区域和外围地区进一步严重侵犯人权。虽然此 后叛乱在乌干达结束,但这些团体的残余势力继续在更广泛的大湖地区犯下人权 暴行。
18. 正是在这种肮脏的背景下,包括侵犯人权行为调查委员会和制宪大会委员会 在内的实体应运而生。他们都认为需要一种民众社会契约,通过一个精心设计的 法律和体制框架,保证在该国促进和保护人权。1994 年选出的制宪大会,在制 订最终历史性的 1995 年《宪法》时,考虑了这些意见。
二. 人权法律体制
A. 国家文书
19. 乌干达的人权法律体制包括国家、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书。这些文书还规定了 体制机制。
1. 1995 年《宪法》
20. 在民众辩论和通过的 1995 年土生《宪法》中强调乌干达政府致力于达到在 各级适用的法律和体制机构尊重人权的最高标准。在《宪法》序言中以如下情绪 和节奏对这种决心作了表述:
“我们乌干达人民:
回顾我们的历史充满政治和宪法不稳定特点;
认识到我们与专制、压迫和剥削势力的斗争;
致力于建设一个更美好的未来,根据团结、和平、平等、民主、自 由、社会正义和进步的原则,通过一部通俗和持久的国家《宪法》建立社会 经济和政治秩序...”。
21. 因此《宪法》根据国家目标和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及第四章(“人权法案”)所
列的实质性规定,保证保护和促进基本和其他人权与自由。第 20 条第(1)款明确
指出,“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与生俱来,并非国家授予”。第 44 条禁止减损
具体人权,即免于酷刑的自由;免于奴役或苦役的自由;公平听证的权利;以及
人身保护的权利。
22. 在第四章中,对依法保障和保护个人或群体的这些权利和自由作了规定。其 中包括:
• 平等和不受歧视的自由(第 21 条);
• 保护生命权(第 22 条);;
• 保护个人自由(第 23 条);
• 尊重人的尊严和防止不人道待遇(第 24 条);
• 防止奴役、劳役和强迫劳动(第 25 条);
• 个人、家庭和其他财产隐私权(第 27 条);
• 公平听证权(第 28 条);
• 保护良心、言论、迁徙、宗教、集会和结社自由(第 29 条);
• 受教育权(第 30 条);
• 家庭权利(第 31 条);
• 妇女权利(第 33 条);
• 儿童权利(第 34 条);
• 残疾人权利(第 35 条);
• 清洁健康环境权利(第 39 条);
• 经济权利(第 40 条)等。
23. 宪法还规定了在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情况下的补救途径。它规定权利 和自由受到侵犯的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第 50 条)。这不仅使人们能够诉诸法律 ( 包括由个人或组织代表他人采取的行动),而且涉及法院,通过这种裁决,促进 和保护这些相同的权利和自由。乌干达人权委员会也有与此相关的准司法权。第 137 条第(1)款明确规定宪法法院处理解释宪法的问题。
24. 乌干达高等法院的司法权为指导乌干达获得的法律/司法制度的执行提供参
数。根据《司法法案》第 13 章,高等法院在所有事项上拥有无限的初审管辖权
和可能赋予它的上诉及其他补充管辖权;只要其行使符合成文法、普通法和公平
原理;任何既定的和当前的习俗和惯例;或以其他方式符合正义、公平和良知的
原则以及与自然公正、公平和良知不相抵触且直接或通过必然含意符合任何成文
法的现有习俗。然而,适用的法律、普通法和公平原理只有在乌干达及其人民许
可的情况下才有效,并须酌情符合可能需要的条件。此外,伊斯兰法也适用于
Kadhi 法院,在《穆斯林法》有关个人身份、婚姻、离婚和继承的问题上,各方
面信奉伊斯兰信仰。《宪法》产生的法律主体包括《议会法案》和附属法例。其
他则是已本国化的乌干达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准则以及
国际社会支持的在它们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习俗。
2. 已颁布的重要国家法律
25. 已颁布的一些国家法律是各种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书的本国化或摘自其内容,
即:
• 《日内瓦公约法案》,第 363 章――某些《日内瓦公约》的本国化,
即:《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 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 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 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 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 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 公约》(1949 年)。
• 《国际刑事法院法案》(2010 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本国 化。
• 《乌干达人民国防军法案》,第 7 章(2005 年)――规定了乌干达人民国 防军的条例和司法系统。
• 经第 16 号法令(2006 年)修订的《乌干达警察法案》,第 303 章――规定 了警察的职能、纪律行为守则。
• 《平等机会法案》(2010 年)――建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从而使《宪 法》第 32 条第(3)和(4)款生效。
• 《残疾人法案》,2006 年――使《残疾人权利公约》本国化。
• 《儿童法案》,第 59 章――包含照顾、保护和维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 《就业法案》,2006 年――有禁止强迫劳动、歧视、性骚扰的规定;和 其他权利,例如:工作时间长度、年假、产假和陪产假等。
• 《土地法案》,第 227 章――规定了妇女、儿童或残疾人关于对根据习 惯使用权持有的土地所作任何决定的权利。由于应遵守有关社会的习 俗、传统和做法,它们不得否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获得土地所有、
占有或使用权。
• 《国家环境法案》,第 153 章――国际环境文书国内化。它明确规定了 享有清洁健康环境的权利,并要求每个人保护环境。它还建立了国家 环境管理局;该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环境问题。
• 《监狱法案》,第 304 章――《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国 内化。
• 《禁止女性生殖器切割法案》(2010 年)――各种禁止侵害妇女和女童暴 力行为的法律国内化。
• 《防止贩运人口法案》(2010 年)――禁止贩卖妇女、儿童和其他人的国
际法律国内化。
• 《获取信息法案》(2005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某 些方面国内化。
• 《难民法案》,2006 年――《联合国难民权利公约》国内化。
B. 区域文书
26. 这些文书包括:
• 《东非共同体条约》(1999 年)。根据该条约,伙伴国致力于促进国际、
区域和国家文书规定的人权。东非共同体有关于促进人权的主要机 构,如东非法院。根据该条约制定的促进和保护人权行动计划最初设 计为期一年(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正在进行审查和更新。
•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 年)。根据该宪章建立了非洲人权和 人民权利委员会(1986 年)。其任务是促进和保护人权并解释《宪章》。
《宪章》第 62 条规定缔约国必须提交双年度定期报告。按照这一规 定,乌干达提交了所有四次定期报告。
•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特议 定书》(2003 年)。乌干达于 2010 年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该议定书 规定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框架。它包含关于尊严权;生命权;人 身完整和安全;以及消除有害习俗的规定。该《宪章》的规定与乌干 达《宪法》第 33 条一致。
• 《非洲联盟关于非洲流离失所者的公约》(2009 年)。该《公约》在坎帕 拉举行的关于难民、回返者及流离失所者问题的非盟特别首脑会议上 获得通过。它为保护、协助非洲数以百万计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并寻找 解决方案,以及通过解决流离失所的根源预防未来的流离失所问题提 供了一个法律框架。
• 在“大湖地区国际会议”框架内,乌干达赞同以下议定书:
• 民主与善治议定书;
• 经济发展议定书;
• 人道主义与社会问题议定书。
C. 国际文书
27. 乌干达已批准若干国际人权文书(年份以粗体表示),其中包括:
• 《联合国组织宪章》[1945 年][1962 年]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1995 年]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1987 年]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 年][2002 年]
• 《儿童权利公约》[1989 年][1990 年]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 年] [1980 年]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年][1985 年]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 年][1986 年]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 年][2006 年]
• 《残疾人权利人公约》[1998 年][2006 年]
三. 体制框架
A. 立法机构
28. 《宪法》第 79 条第(1)款授权议会为乌干达的和平、秩序、发展和善治制定 关于任何事项的法律。
29. 根据上述授权,议会制定了实施宪法规定的人权和公民自由的若干法律
2。 议会也建立了一些监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这些机构包括:乌干达人权委 员会;机会均等委员会;反腐败法庭;全国儿童委员会;全国残疾人理事会等。
B. 司法机构
30. 《宪法》第 8 章规定司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单独机构。它在促进和保护人 权与自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1. 《宪法》第 129 条规定了司法法院(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 及国会可依法建立的下级法院。根据这一规定,经由《地方法院法案》第 16 章 建立了地方法院;而地方议会法院则经由 2006 年第 13 号法令建立。
32. 《宪法》第 132 条规定,最高法院应为上诉终审法院。它还规定,对法律可 能规定的上诉法院或宪法法院的裁决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33. 《宪法》第 137 条规定,当向其提交解释宪法的任何问题时上诉法院本身应 构成宪法法院。当事人在其宪法权利受到任何议会法令或任何其他法律侵害或被 任何人或机构遗漏时,可申请宪法法院发布声明,并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34. 《宪法》第 139 条第(1)款规定,乌干达高等法院在所有事项上拥有固有的
无限初审管辖权和《宪法》或其他法律可能赋予它的上诉和其他管辖权。其中包
括对侵犯人权的指控。
35. 2010 年,依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法案》在高等法院设立了战争罪行 科,使《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融入了国内法律。战争罪行科开始运作审判的 第一人即 Thomas Kwoyelo(“上帝反抗军”司令);罪行包括故意杀人、劫持人 质、大规模破坏财产和对人民造成严重伤害。
C. 乌干达人权委员会
36. 《宪法》第 51 条规定乌干达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第 52 条授权其:
• 主动或根据任何个人或群体的投诉,对侵犯任何人权的行为进行调 查;
• 查访监狱和拘留地点或相关设施,以评估和检查囚犯的条件并提出建 议;
• 制定一项持续的研究、教育和信息方案,以加强对人权的尊重;
• 建议议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权,包括向侵犯人权的受害者或家属提 供赔偿;
• 在社会上树立并保持对该《宪法》的条款是乌干达人民根本法律的认 识;
• 教育和鼓励公众在任何时候捍卫该《宪法》,反对一切形式的滥用和 违反行为;
• 制定、实施和监督旨在教育乌干达公民认识其公民责任和作为自由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方案;
• 监督政府遵守国际条约和公约关于人权的义务。
37. 在履行其职能时,乌干达人权委员会拥有法庭的权力,可发出传票或其他命 令,要求任何人前往委员会,并产生与委员会的调查相关的任何文件或记录;就 调查的任何主题事项在委员会询问任何人;要求任何人披露其了解的与委员会的 任何调查相关的任何信息;并使蔑视其命令的人承担义务。如果认为某种人权或 自由受到侵犯,该委员会可以命令:
• 释放被拘留或限制的人;
• 支付赔偿;或
• 任何其他法律补救或纠正措施。
D. 政府督察署/反贪局
38. 政府督察署根据《宪法》第 223 条设立,并根据第 225 条受权:
• 促进和推动严格遵守法治和行政自然正义原则;
• 消除和促进消除腐败、滥用权力和公职;
• 促进公职的公平、高效和善治;
• 监督《领导行为守则》的实施;
• 促进公职的公平、高效和善治;
• 通过媒体及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手段促进公众对宪政价值,尤其是 其办公室活动的认识。
39. 根据《宪法》第 227 条,政府督察署应独立履行其职能;但应向议会负责。
此外,根据第 230 条,它有权就涉及腐败、滥用权力或公职的案件进行调查、促 使调查、逮捕、促使逮捕、起诉或促使起诉。
E. 平等机会委员会
40. 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宪法》第 32 条第(3)和(4)款以及国家目标和国家政策 指导原则第六项原则成立,以落实国家宪法规定的任务,消除对任何个人或团体 以人种、性别、年龄、种族、部落、出生、信仰或宗教、健康状况、社会或经济 地位、政治见解或残疾为理由的歧视和不平等,并根据性别、年龄、残疾或历 史、传统或习俗造成的任何其他原因采取有利于被边缘化群体的积极行动,纠正 存在的对他们的不平衡现象;并对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第 180 条第(2)款(c) 责成地方政府执行第 32 条的规定。
41.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监测、评价和确保国家机关、法定组织和机构、公共机构 和部门、私营商业和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和文化社区的政策、法律、计 划、方案、活动、做法、传统、文化、习惯和风俗符合平等机会和有利于被边缘 化群体的积极行动。
F. 关于人权问题的其他宪法和法律机构
1. 公共服务委员会
42. 公共服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第 165 条和《公共服务法案》第 288 章设立,
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在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地区服务委员会内的人员任用、
晋升和纪律方面促进自然公正原则的人权问题。
2. 选举委员会
43. 《宪法》第 60 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在履行其职能时,其
任务是,除其他外,确保定期举行自由和公正选举;听取和确定在投票前和投票
期间对选举提出的投诉;以及制定和实施选民教育方案。《选举委员会法案》第
140 章实施《宪法》第 60 条。
3. 乌干达法律改革委员会
44. 乌干达法律改革委员会根据《宪法》第 248 条设立并按照乌干达《法律改革 委员会法案》第 25 章的规定运作,其任务是对所有法律进行改革;包括有关人 权问题的法律。
4. 其他委员会
45. 《宪法》还规定了其他服务委员会,即:教育服务委员会(第 167 条);卫生 服务委员会(第 169 条);以及区服务委员会(第 198 条)。
G. 与国际发展伙伴的合作
46. 乌干达与国际和双边发展伙伴合作,在其各自职权和可用资源范围内执行与 人权有关的发展议程。这些合作伙伴包括:联合国系统国家工作队,特别是开发 计划署、人权高专办、世界粮食计划署、儿童基金会、难民署、联合国人口基 金、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国际移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乌干达 是人权高专办设有办公室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该办公室与政府的工作关系非常 友好。
47. 在双边层面,合作超越了加强人权议程的领域,包括与国家整体发展议程直 接有关的部门。
H. 人权、国家安全、和平、稳定与主权关系
48. 1995 年《宪法》规定建立乌干达人民国防军;乌干达警察部队;乌干达监 狱管理处;国家安全局;情报局等机构。建立这些机构是为了在其独立但互补的 任务中确保乌干达人民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宪法》第 221 条要求安全机构在执 行各自的任务时遵守和尊重人权与自由。
I. 人权与区域一体化
49. 东非共同体有意将人权置于区域一体化议程的核心,将促进和保护人权作为 区域一体化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强调伙伴国的信念,即对一个国家人权的威胁就 是对其他国家人权的威胁。
50. 在更广泛的大湖区一级,正在各个层面共同努力解决恐怖集团构成的威胁,
如:圣灵抵抗军;民主同盟军;乌干达全国解放军;救民军;联攻派民兵;青年
党和“基地”组织。
J. 国家发展计划
51. 乌干达国家发展计划旨在指导至 2015 年的乌干达发展。该计划规定五年增 量行动,以实现 30 年国家远景框架并使乌干达从最不发达国家达到中等收入国 家。它优先将基础设施、能源、卫生、教育、水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作为战略性 干预的关键部门。该计划强调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并在 2015 年前继续进行出口 导向型和市场驱动发展。
52. 国家发展计划也有一章涉及将人权作为更广泛社会发展部门的主流。它承认 乌干达人权委员会是促进人权的主要机构。与人权有关的关键要点包括公平获得 机会和民主管理国家在各个领域的资源。这一章是与各人权相关部门协商拟定 的。它概括了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内置系统的承诺和战略。
四.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A. 生命权与死刑
53. 《宪法》第 22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故意剥夺生命,除非执行在刑事犯罪 方面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在公正审判中作出的判决且定罪和判刑已得到最高上 诉法庭确认。生命权延伸到未出生孩子的生命。对死罪保留死刑是 2005 年宪法 审查委员会调查的结果,因为大多数公民对此表示支持。
54. 在行使其权力时,法院有权决定对上述犯罪的定罪是否导致死刑的最高刑罚 或是任何其他刑罚。
55.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总检察长诉 Susan Kigula 和另外 417 人的 2006 年第三 号宪法上诉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规定强制性死刑判决的乌干达法律的各种条文 不符合《宪法》,因为它们违背了在法律面前平等和公平审判的原则。法院还认 为,“如果在判刑日期三年之后执法者未发出执行处决罪犯的法院命令,则死刑 应被视为改判为终身监禁,不得赦免”。
56. 法院的上述裁决意味着,死刑对死罪不再是强制性的,是否判处死刑完全由 审判长决定;以对某一特定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的考虑为基础。
57. 此外,被判处死刑的人可通过总统阁下按照《宪法》第 121 条行使赦免特权
获得缓刑。
B. 保护良心、言论、迁徙、宗教、集会和结社自由
1. 与他人和平与徒手集会和示威的自由
58. 《宪法》第 29 条第(1)款(d)项规定了与他人一起和平与徒手集会和示威及请 愿自由的权利。然而,这应与该《宪法》的其他条款一起解读。这些条款包括:
第 43 条,规定在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任何人不得妨碍他人的根本人 权或其他人权和自由或公共利益。第 17 条也规定了公民的责任,其中包括:尊 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和维护公共财产;与合法机构合作维护法律和秩序的 责任。
59. 因此,《宪法》在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也对同一人享受这些权利和自 由施加了义务和责任。
60. 第 212 条规定了乌干达警察部队的职能,其中包括:保护生命和财产;维护 法律和秩序;防止和侦破罪案;以及与民事当局和其他安全机关及一般人口合 作。这一宪法规定通过《警察法案》执行。因此,《警察法案》第 35 节规定:
“如果负责任的部长认为出于公共安宁的利益是可取的,他或她可通过法定文 书,宣布在乌干达的任何特定地区(在本节以下称为“宪报刊登区”),任何人或 数人召开合理假设超过二十五人将要出席的集会属于违法,除非召开集会的该人 或这些人根据第(2)小节的规定获得许可”。根据该法案第 35 节,负责任的部长 已在宪报刊登了一些公众集会和示威的地区。世界上许多国家通常采取这种做法 61. 然而,在 2005 年第 9 号宪法请愿 Muwanga Kivumbi 诉总检察长一案中,宪 法法院认为:“《警察法案》第 32 节第(2)款授权警方禁止集会、包括公众集会 或示威是违宪的。显然,这将赋予警方施加条件的权力,违背《宪法》第 29 条 第(1)款(d)项关于保障享有集会和示威自由的规定”。然而,法院保存了警方维 护法律和秩序的权力。法院这样做是承认宪法的基本原则。
62. 同样重要的是结合《刑法》第 120 章第 65 节(其中对非法集会和暴动作了界 定)阅读《宪法》关于公众集会和示威权利的规定。法律规定公众集会和示威活 动的组织者应通知乌干达警察部队,以便安排他们的和平行为;在宪报刊登的地 区进行这种公众集会和示威。公众集会和示威的组织者有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 要求,导致一些执法人员犯了一些侵犯人权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出了 迅速和坚定的反应,拘捕了应对其行为负责的人。
63. 乌干达人权委员会与乌干达警察部队协商制定了促进和保护公众集会和示威
权利的准则。乌干达人权委员会建议,政府在审定《公安(管理)条例》草案时考
虑到这些准则。
2. 结社自由
64. 《宪法》第 29 条第(1)款(e)项保证结社自由的权利,包括建立和加入协会或 联盟(如工会、政治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自由。乌干达目前有 6063 个民间社 会组织。在政党方面,通过《政党和其他组织法案》执行这些规定。在 2005 年 的全民公决中,乌干达投票赞成解除对政党的禁令;这是通过一项《宪法》修正 案生效的。在新的政治体制中,有 38 个政党登记,并获准自由参加 2011 年 2 月/3 月的选举。乌干达政府还推出了全国协商论坛和党际对话组织,作为政党讨论感 兴趣政治问题的机制。
3. 免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自由
65. 《宪法》第 24 条和第 25 条保证防止酷刑、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就 酷刑而言,乌干达在 1986 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约》,并通过制定《反酷刑法 案》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与民间社会组织联盟等协商制定的《法案》草案现已提 交议会审议。该法案包括的条款规定,对他人实施酷刑者将单独为自己的行为负 责。
66. 乌干达是预防和禁止酷刑《罗本岛准则》的缔约国,并有义务执行其规定。
2006 年颁布《监狱法案》是监狱部门改革的一个里程碑。该法案,除其他规定 外,承认囚犯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儿童与成年人隔离拘留的权利。政府还发起了
“犯人教育”方案。
67. 在乌干达警察部队内部成立了一个专业标准股,以便对发现徇私枉法或侵犯 普通人的权利的警务人员进行受理、调查和采取纪律行动。根据经 2006 年第 16 号法令修订的《警察法案》第 303 章第 70 节的规定,公众成员有权对任何警务 人员提出投诉,但不得妨碍向其提供的任何法律补救。提出的一般投诉包括案件 管理不善;警务人员行为不当;非法逮捕/拘留;腐败和酷刑/殴打。
68. 多项指标显示,乌干达警察的表现有很大改善。例如,警务人员的腐败案件 从 2009 年的 208 宗减少到 2010 年的 155 宗。这可能归因于专业标准股通过设立 区域办事处扩展了工作范围;配备更多的人员和设备;并通过媒体不断进行宣 传。该股与其他组织和利益攸关方,如大赦国际、人权网络、政府督察署和反腐 败联盟建立了一个网络。通过这一联网共同办理了许多案件。
69. 《乌干达人民国防军法案》(2005 年)建立了下列强制惩戒机制:单位纪律委 员会;野战军事法庭;师军事法庭;一般军事法庭;以及军事法院上诉法庭。军 事法院上诉法庭的裁决须服从向民事上诉法院上诉的权利。乌干达人民国防军也 有一个人权处,以确保军队内部遵守和保护人权并对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70. 乌干达人民国防军也就遵守和保护人权问题训练其工作人员,并将禁止酷刑
或其他任何可能被称为残忍和不人道行为的规定纳入其训练手册。
71. 政府培养安全部队纪律、专业精神和能力建设的战略,对提高国内享受人权 的水平作出了巨大贡献。它也使乌干达及其公民能够成为联合国和非盟和平支助 团,如非索特派团、达尔富尔混合行动和联苏先遣团,以及解决该地区恐怖团伙 问题的区域努力的主要参与者。
4. 被在宪报公布地点拘留的权利
72. 拘留场所在官方宪报上公布。然而,有时有关人员不了解这方面的信息。政 府已作出重大努力,在有限的资源内更好的装备乌干达警察部队,特别是通过向 各警察局提供标准设施;能力建设,特别是调查队的能力建设,使他们能够在规 定的时间内迅速开展调查;以及参与旨在预防犯罪的连续的社区治安活动。这也 为最近关于提供儿童罪犯和妇女拘留设施的警察机构建设所证明。
73. 拘留地点位于全国各警察局和派出所的建筑物内。所有警察拘留所均在宪报 上刊登;一如警察局和派出所那样。全国 37%的警察局拘留所内有卫生设施;
63% 在拘留设施外有厕所。
5. 人身和财产安全权利
74. 《宪法权利法案》保障个人自由、尊严、公平听证等。另外还有精心制定的 关于逮捕和在规定时间内面见司法人员的犯罪嫌疑人权利框架。根据《宪法》第 221 条规定的问责要求,乌干达警察部队、国防军和监狱当局有内部问责机制,
如《行为守则》和内部投诉及纪律制度,以在各自的等级内检查人员的行为。
6. 言论和表达自由
75. 《宪法》第 29 条第(1)款(a)项保证言论和表达自由。《新闻和记者法案》第 105 章确保新闻自由,规定由一个理事会负责大众媒体并成立记者协会。20 世纪 90 年代初的媒体改革使乌干达发展了一个充满活力的自由媒体。若干独立的政 府和私有媒体正在运作,证明享有这种自由。独立的印刷媒体报道各种反对意 见,其中一些往往强烈批评政府。有 245 家私人电台,15 家电视台和超过 24 种 日报和周报,对当地政治和其他方面的发展进行自由报道。使用互联网不受限 制,近年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数量迅速增加,尽管上网大多仍然局限在主要城 市。
76. 有关被推定与宪法相抵触的媒体法律的司法裁决和法律修正案对保护媒体自
由起了重要作用。关于公布虚假消息、煽动叛乱等往往限制媒体自由的若干规定
被宣布为违宪并从乌干达的《刑法》中删除。 在 Andrew Mujuni Mwenda 和东
非媒体研究所诉总检察长的 2006 年第 3 号宪法诉愿中,宪法法院宣布煽动叛乱
罪的法律已经过时,因此应从《刑法》中删除。
77. 2010 年 7 月,经该地区的各种恐怖团伙(如基地组织、青年党等)精心策划,
对坎帕拉进行了恐怖袭击,造成约 78 人死亡。此后,政府加强了反恐措施和战 略,包括通过 2010 年颁布《规管截取通讯法案》。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这种方 法打击恐怖主义。
7. 投票权/成年人普选权
78. 《宪法》第 59 条保障 18 岁和 18 岁以上乌干达公民的投票权。乌干达在 1996 年、2001 年、2006 年举行了总统、议会和地方议会选举。最近的选举在 2011 年 2 月和 3 月举行。人们普遍认为,这些选举与过去的选举相比更加和 平。这也为各种国际观察员的报告所证实。这是因为选举委员会,除其他改进 外,比以前更便利;登记过程更计算机化;向主要计票中心提供结果更迅速。法 院目前正在处理一些权利受到侵害方的投诉。应该指出,由于进行大规模全国范 围选民教育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在我们的选举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新的挑战。
79. 政府已确定在选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即:选民登记管理,这将 通过发放国民身份证予以改进;印制选民证及其安全性;以及由乌干达人权委员 会和选举委员会分别进行适当的公民和选民教育。政府正在考虑一些国际观察员 提出的改进选举过程的积极意见。
五.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A. 经济增长刺激战略
80. 根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目标第十一项原则和国家政策指导原则,政 府确认其促进国家发展的作用。政府认识到贫困与促进和享受人权的负面因果关 系。政府已实施一揽子刺激方案来解决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些方案 包括:“人人繁荣”(“Bonna baggaggawale”);国家农业咨询服务;储蓄和信 贷合作社组织;乌干达北部社会行动基金;青年赋权基金等方案。这一揽子方案 的实施正在取得积极成果,有助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81. 政府致力于确保乌干达走出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在中期成为中等收入国家。
政府还承诺,确保目前正在开发的石油等自然资源收益投入到经济生产部门。
B. 健康权
82. 政府认识到健康人口与生产力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卫生
部门是优先战略干预领域之一。2009 年通过了国家卫生政策,随后通过了卫生
部门战略投资计划。此外,制定了千年发展目标加速框架,以促进产妇保健部门
的优先干预措施。该框架有助于查明阻碍这些干预措施实施的瓶颈,并确定解决
方案,维持或加速在实地的影响。根据该框架的应用情况,政府将制定一项孕产
妇健康联合行动计划,以巩固部门承诺,并促进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双边和
多边捐助者以及联合国系统在乌干达的办事处等其他利益攸关方对加速进展的承 诺。
83. 1992 年,政府成立了乌干达艾滋病委员会,以协调国家防治艾滋病毒/艾滋 病战略。若干非政府组织,包括世界著名的艾滋病患者援助组织加入了这种努 力。
84. 由于多个卫生部门的这些努力,预期寿命从 2003 年的 45 岁增加到 2008 年 的 52 年岁;艾滋病毒感染率从 20 世纪 80 年代的 30%稳定在 2008 年的 6-7%之 间;脊髓灰质炎和几内亚蠕虫已基本根除,尽管因跨境迁移人们担心脊髓灰质炎 病例再度出现。疫苗可预防的其他疾病的患病率急剧下降。若干措施,包括向 5 岁以下儿童和孕妇提供免费蚊帐使死亡率下降。
85. 1995 年至 2005 年,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每千名活产 156 例下降到 137 例。婴儿死亡率从每 1000 名出生 85 例下降到 75 例。1995 年至 2006 年每 10 万 个活产婴儿的孕产妇死亡率从 527 例降低到 435 例。我们承认,尽管产妇死亡率 略有下降,但仍未达到 131 例的 2015 年千年发展目标。政府正致力于在本财政 年度向卫生部门提供更多的预算拨款。除了恢复穆拉戈国家转诊医院并建立一个 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中心外,政府为改善孕产妇和生殖保健拨出了 240 亿先令。这 将补充去年的预算中承诺的用于今后五年改善孕产妇和生殖健康的 1.3 亿美元。
2001 年年初乌干达取消了国营卫生设施的用户付费,导致就诊增加了 80% 。 86. 疟疾、结核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仍然是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主要原因。儿童 总死亡率的 70%由疟疾、急性呼吸道感染、腹泻和营养不良造成。非常规疾病是 一个正在出现的问题。这些疾病包括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 系统疾病、精神疾病和事故伤害。该部门需要解决与人力和后勤资源有关的挑 战。
C. 受教育权
87. 乌干达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倡导为所有人提供小学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
《宪法》第 30 条保障所有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此外,国家目标和国家政策指导 原则第十八项原则授权国家促进免费和义务基础教育,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使每个 公民获得平等的机会,以尽量达到最高教育标准。为了实施这些宪法规定,议会 制定了若干法律,即:《教育法案》;《儿童法案》;《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 构法案》等。政府在 1997 年推出了免费普及初等教育,并在 2007 年推出了普及 中等教育。通过教育部门战略投资计划(1997-2003 年)和 2025 年远景规划,政府 承诺将教育作为一项发展重点。
88. 增加对普及初等教育的政治和财政支持是国内和国际更加关心为有效承认和
落实受教育权奠定基础的一个令人鼓舞的迹象。普及初等教育取得成功促进了将
人权纳入教育部门战略。这就为将受教育权转化成现实创造了环境。2007 年推
出了普及中等教育,以应付越来越多的小学生离开学校的问题,他们辍学是因为 缺乏学费。由于执行了这项政策,入学人数大幅增加。
89. 政府仍致力于改善教育。教育在国家预算中的份额一直在增加,即从 13.7%(1990 年)增至 24.7%(2008 年)。在 2010/2011 年度预算中,教育部门的资金 从 2009 年的 1 万亿先令增加到 1.13 万亿先令。在 2011/2012 财政年度增加拨款 1159 亿先令。
D. 清洁健康环境权
90. 《宪法》第 39 条规定,每个乌干达人有权享有一个清洁健康的环境。1995 年《国家环境法案》是关于环境的框架法律。它规定国家环境管理局是协调和管 理环境问题的主要政府机构。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对享受人权构成的挑战。乌 干达积极参与区域和全球减轻和缓解气候变化影响的努力。
91. 乌干达于 2002 年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已据此 采取了执行措施。议会还制定了《国家供水和污水处理公司法案》和《地方政府 法案》。政府于 1999 年通过了“国家水政策”。该政策是基于引用自 1990 年
《新德里宣言》的“一些为全体”,而不是“全体为一些”的原则,以保证人人 获得供水。这里的主要挑战仍然是限制获取特别是农村地区获取环境清洁和健康 设施的资源制约。
E. 体面住房权
92. 土地、住房及城市发展部与坎帕拉首都城市管理局在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的支 持下,正在分别执行坎帕拉综合环境管理项目和坎帕拉城市卫生项目。
93. 坎帕拉首都城市管理局还制定了一项提升贫民区战略。制定国家贫民窟改造 战略将导致一个关于贫民窟的详细政策框架和行动计划,将为国家努力实现千年 发展目标 7、指标 11 奠定基础,旨在改善在贫民窟生活的人民的总体生活条 件。
F. 劳动权和在工作地点的权利
94. 《宪法》第 25 条保障工人免受奴役、劳役和强迫劳动。2006 年《就业法 案》促进和保护劳动的权利。保护工人安全和其他权利的其他法律包括:《职业 安全与卫生法案》;《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法案》、《工人赔偿法案》以及《劳资 纠纷解决法案》。所有这些法律都是按照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标准制定的。
95. 制定了就业政策,政府成立了青年就业基金,为失业青年开办小企业提供种
子资金。政府也在不断扩大设立职业培训机构,为青年提供技能。还批准了下列
条例:
• 《雇佣条例》,2011 年
• 《就业(性骚扰)条例》,2011 年
• 《工会条例》,2011 年
• 《工会官员访问工作地点》,2011 年
• 《核对条例》,2011 年
• 《就业(儿童)条例》,2011 年
• 《工人赔偿》,2011 年
• 《工业法庭》(议事规则),2011 年
• 《劳动争端仲裁和解决(调解与和解)条例》,2011 年
六. 被边缘化群体的权利
96. 《宪法》第 32 条规定对基于性别、年龄、残疾或历史、传统或习俗造成的 任何其他原因被边缘化的群体采取有利于他们的扶持行动,目的是纠正存在的对 他们不平衡的现象。《平等机会委员会法案》旨在促进消除对这些个人和团体的 歧视及边缘化。政府开发了少数族裔数据库,其中规定了他们的生活、挑战和政 策干预领域。还在制订一项少数群体方案和行动计划。
A. 儿童权利
97. 目前估计儿童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为 56%。《儿童法案》(第 95 章)包含广泛 的儿童权利,其中有:受教育;医疗;防止经济和社会剥削;在刑事犯罪被逮捕 的情况下单独拘留等权利。它建立了全国儿童理事会。
B. 妇女权利
98. 有一个单独的性别、劳工和社会发展部,其任务是,除其他外,处理与性别 相关的问题。全国妇女理事会已经开始工作。《宪法》第 33 条保障妇女的权 利。2010 年《家庭暴力法案》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并惩罚肇事者。为了遏 制仍然在一些社区实行的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做法,2009 年议会通过了《防止女 性生殖器切割法案》。它将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做法入罪,规定对罪犯进行起诉并 力求保护受害者。
99. 为了支持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政府采取了如下政策:国家性别政策;平等
机会政策(及其《行动计划》);国家残疾人和老年人政策;国家青年政策;就业
政策;国家童工政策;以及关于艾滋病毒和职业界的国家政策。通过全国妇女行
动计划是为了促进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发展计划和方案的主流。它还在各种职位
的政治代表方面促进扶持行动,例如在 112 个区中每个区有一名选举的女性区议 员;女童进入更高一级的学校增加 1.5 分。国家发展计划也包含在发展的各个方 面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具体行动计划。
C. 残疾人权利
100. 2006 年议会颁布了《残疾人法案》。该法案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一致。该法案在以下方面促进为残疾人采取积极行动:教育、进入权、投票权、
工作权等。自 2001 年以来的,在议会和地方议会中有残疾人代表。根据颁布的
《平等机会委员会法案》,政府由一名内阁部长负责残疾人问题。2003 年《国 家残疾人理事会法案》规定建立国家残疾人理事会。
101. 政府也正在编制关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初次报告。报告草案将 按适用的联合国条约机构准则规定的时间提交。正在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磋商。私人/
商业机构在为残疾人提供设施方面仍然面临战挑。政府也正在安排学校适应使用 盲文;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使用语音识别计算机程序作为学习助手。政府也 在宣传和实施残疾人合法权益方案。还有一个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方案,旨在支 持残疾人的技能培训和能力建设。乌干达是 2007 年在坎帕拉举行的英联邦政府 首脑会议期间建立的残疾人论坛的东道国。政府还制定了社会现金转移方案,以 帮助老年人获得基本教育和医疗保健。
D. 土著人权利
102. 乌干达有土著社区,包括在西部的巴特瓦(Batwa);埃尔贡山区的贝尼特 (Benet) ;卡拉莫贾的特佩特(Tepeth);以及其他偏远地区的其他土著社区。政府 认识到他们的情况仍不能令人满意,正在积极处理该问题,并继续推进与他们宽 松对话的微妙途径,以尽量减少对有关社区的生活方式和传统造成破坏的任何做 法。
E. 难民权利
103. 2006 年《难民法案》规定了保护难民的法律机制。其规定符合有关难民地
位的联合国公约(1951 年和 1967 年)及其他公约。在 2009 年举行的国内流离失所
者、难民和回返者坎帕拉首脑会议上通过了《非盟关于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公
约》。乌干达已批准该公约。该《公约》为保护、协助非洲数以百万计的国内流
离失所者并寻找解决方案以及通过解决流离失所的根源防止未来出现流离失所问
题提供了法律框架。自独立以来,乌干达一直是周边国家,如卢旺达、刚果民主
共和国、苏丹、肯尼亚等国许多难民的主要接待国。
七. 腐败
104. 作为努力加强治理的一部分,政府为打击腐败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和体制框 架。其中包括:伦理廉正部;《领导守则法案》;《反腐败法案》等。已批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成立 了政府督察署、刑事检控总局、议会公共帐目委员会、反腐败法庭等独立机构。
议会各监督委员会全部由反对党成员担任主席。政府致力于加强调查和起诉职 能,以确保迅速处理腐败案件,不论被告的地位如何。例如,因一名陆军司令、
一名军事情报局局长和一名参谋长涉嫌诈骗和挪用公款而受到审判,全国抵抗运 动政府已被记录在案。
八. 性取向问题
105. 《宪法》第 31 条第(2a)款禁止同一性别的人之间的婚姻。《刑法》第 145 和 146 条禁止同一性别的性关系。虽然《宪法》第四章保障人的权利,但同时也 规定了他们确保享受这些权利的责任和义务,他们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些实 践和/或支持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换性别和两性畸形问题的人继续 在推动将其承认为一种权利。有隐蔽招聘采取这种做法的信息,尤其是招聘我们 的儿童和青少年,我们认为这有损于我们社会的道德结构。在乌干达,有一个压 倒性的共识,认为这种做法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在文化上和法律上是不可接受 的。我们经过深思熟虑后认为,这种做法是一个私人选择的问题。不应该提倡这 些做法。
九. 前进道路上的挑战与建议
106. 在协商过程中,查明了促进、保护和享受人权面临的一些挑战和/或制约因 素。其中包括,除其他外,在如下领域的挑战和/或制约因素:能力建设和提供 优质服务;人权问题作为主流纳入治理的各个方面;贫困;公众对人权问题的认 识;腐败;基础设施发展;气候变化等。
107. 政府已采纳关于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作为本报告所提问题后续机制一部分的 建议以及来自普遍定期审议结果的预期建议。供这一国家行动方案考虑的要素包 括但不限于:
(a) 一个有关人权问题的专门实体和综合协调机制,清楚说明各种文书批 准、国内化和执行的过程和框架;监测、评价和报告执行情况的措施。
(b) 加强各种人权机构能力的具体措施,包括:
• 提供必要的资源(即财力、人力、后勤、技术、工艺等)以及人力资 源开发,使他们能够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各自的任务;
• 地方议会关于法律和人权问题的能力建设,特别是在辅助律师业 务培训、社区治安、投诉管理等方面。
(c) 一项关于人权问题的宣传和从基层到国家层面(包括执法人员和保安人 员)提高公众认识的明确战略,尤其通过:
• 乌干达人权委员会进行的公民教育;
• 选举委员会进行的选民教育;以及
• 学校教育课程中的人权教育。
(d) 解决昂贵的司法系统面临的挑战的途径和方法;尤其是对穷人。所需 要的措施包括:
• 减少法律程序的技术性并使之更加能够负担;
• 加强和促进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小额索偿法院。
(e) 在治理的所有方面使人权主流化的战略。
(f) 加强和/或扩大反腐败措施,如:
• 及时和有效的调查与起诉程序;
• 对所有发现的贪污犯的综合没收法律和做法;
• 施加严厉的监禁刑罚;
• 加强议会在会计、采购和内部审计职能方面的监督职能,包括议 会直接审批行使这些职能的官员;
• 加强在财务管理系统和交易中使用信息通信技术;
• 广泛宣传对举报人的保护。
(g) 竞争政策和法律;以及建立竞争监督管理委员会,以管理市场上与竞 争有关的问题。
(h) 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以确定国家各单位的薪金、退休金及酬金。
(i) 审查议会的议事规则,确定其审理法案的时限。
(j) 处理有关公共部门就业中实际或感知的地理及其他不平衡问题。
(k) 进行内部年度定期审查。
十. 结论
108. 上述情况显然表明,乌干达具有足够的法律、政策和体制框架和措施来解 决有关持续促进、保护和享受人权的问题。这些框架和措施对以下方面取得成功 作出了贡献: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通过普及初等教育和普及中等教育获得受 教育的机会;性别问题主流化;信仰之间和谐;充满活力的媒体;民主治理等 等。政府承诺将继续加强与包括发展伙伴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协调和 伙伴关系,以期实现在该国促进和享有人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注
1 参见本报告第 26 和 27 段。
2 本报告第 25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