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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評鑑人員認證途徑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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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評鑑人員認證途徑之研究

摘 要

本研究旨在探究當前各級學校校務評鑑人員認證的可行途徑。採專家 訪談法,以半結構式訪談大綱共計訪談19位教育評鑑關係人,並以分析軟體 Atlas.ti 5.2版進行訪談資料分析。其次以問卷調查寄發各級學校教師2525位 並回收共1860位對認證途徑各項議題的看法,問卷有效回收率73.3%。研究 結果包括八成七的教師贊成需有評鑑人員認證制度,然而對於評鑑人員認證 仍有部份不一致的意見值得留意。同時教育評鑑關係人對評鑑人員認證可行 途徑的重要意見包括:通過認證的等級、認證制度的設計、參加認證者的資 格條件、認證應優先處理的事項、證照的更換、負責認證的業務單位、以及 撤銷證照的條件,中等以下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的意見間多數並無差異。最 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四項具體建議以供參考。

關鍵詞:學校評鑑、評鑑人員、認證爭議、認證途徑 曾淑惠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教授

(2)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explore various approaches to the certification of evaluators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s.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 were conducted with nineteen individuals involved in educational evaluation. The content of the interviews was coded by Atlas.ti version 5.2.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ssues identified in the preliminary stages of the study, questionnaires were distributed among 2525 educators to gather opinions regarding the certification of evaluators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s. A total of 1860 questionnaires were collected, for an effective return rate of 73.3%.

The findings showed that eighty seven percent of educators agreed with the certification of evaluators. The important issues suggested by educators regarding the certification of evaluators included a system for ranking certificates, denomination of the certification process, conditions for the authentication of qualifications, the priority of items, conditions for the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dministration unit, and conditions for the cancellation of certificates. Opinions did not vary among teachers in primary or secondary schools, or among faculty members in colleges or university. Finally, four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Keywords: school evaluation, evaluator, approaches of certification

Shu-Hui Tseng

Professor,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nstitute of Technological & Vocational Education

Approaches to the Certification of Evaluators for School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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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研究緣起與目的

自1999年於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明訂「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 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 展」,同時在第九條中亦敘明「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為中央政府 之教育權限(教育部,2007),教育評鑑在各級學校教育場域中便成為一 個熱門的討論議題。不僅積極開展學校評鑑工作,對於如教師評鑑、專案 評鑑等亦於近年來有長足的發展。吳清山(2010)強調評鑑是一項專業性 工作,為確保評鑑成效,除事先做好評鑑系統規劃外,更重要的是委員的 實地訪評工作,而評鑑委員的素質與稱職與否,與評鑑結果的客觀性與公 信力有關,是故評鑑委員在整個訪評過程中,扮演關鍵性的角色。然而學 者主張一個優質評鑑的有效執行,依賴的是評鑑委員熟悉品質經營系統原 則以及客觀證據的尋求能力,這並非評鑑委員過往的教育經驗或資歷就可 以獲得(吳清山,2010;曾憲政、陳善德,2008)。因而評鑑人員認證的 議題在國內日漸受到重視。

對於評鑑人員認證議題的討論,早在1960年代即有美國學者提出評鑑 人員認證的重要性(Worthen, 1994),美國評鑑專業期刊《New Direction For Program Evaluation》在1994年以評鑑人員認證與訓練為題,提出諸多 當時環境下面臨的挑戰、解決方式或是可行方式之建議,1996年美國評鑑 協會(American Evaluation Association, AEA)成立專門小組(Task Force)

進行認證的文獻回顧與全國性AEA會員的調查,並於1997年提出研究結 果,1998年AEA於芝加哥舉辦的年會中則聚焦於評鑑人員資格審查與檢定 的辯論,也因此引發多位評鑑學者的關注(Astschuld, 1999a),1999年底 與2000年出刊的《American Journal of Evaluation》中有多篇關於評鑑人員 認證議題的研究與論述文章。在這些討論中,支持評鑑人員認證的正面觀 點包括:(1)對有需要使用評鑑者的優點:讓評鑑委託人至少知道那一 個認證機構有能力接受評鑑的任務、幫助機構的行政主管雇用合格的評鑑 人員或評鑑諮詢者(Worthen, 1972);(2)對於評鑑人員的優點: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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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自己比別人具有較好的評鑑執行力、專業上的夥伴關係需要具有專業 能力的證明(Worthen, 1972);能導致評鑑人員有更高的收益(Altschuld, 1999b);(3)對訓練評鑑者的優點:學術單位主管對投資於評鑑研究所 及學程將置於高優先的順序、增加大專院校對訓練評鑑人員的支持與資源

(Worthen, 1972);對培訓課程有潛在正向的影響(Altschuld, 1999b);

(4)對評鑑專業化的優點:對評鑑領域專業化有所貢獻、視評鑑與其他領 域有同等地位、確保評鑑人員能力的最低水準、提供消費者保障、控制進 入評鑑領域的門檻、能獲得一些個體的支持(Altschuld, 1999b);可以提 供顧客在評鑑歷程中更有品質的人員與程序、確保評鑑的結果是公平且精 確的(Backman, 1997)。同時在實務上潘慧玲(2004)也指出美國實施認 可制的專業團體,對於進行實地訪評人員,亦有其培訓方式,之後如想再 任評鑑委員,則要接受另一訓練。雖然在實務上並未以全國性的法規規範 評鑑人員認證,但評鑑人員培訓的發展卻十分活絡且成熟。

至於國內,以往盧增緒(1995)認為臺灣的評鑑一直將責任推給評 鑑時間短促,及評鑑委員非專任,且又多倉促成軍等藉口,從未在提升評 鑑人員之素養,或培養評鑑委員的評鑑觀念上努力。直至今日,雖迭有研 究者論及評鑑人員的認證,如宋冠瑩(2006)、徐慧嬛(2007)、賴志峰

(2002)等,在實務上對於學校評鑑人員認證也有如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對

「評鑑委員認證試辦實施方案」的研議(鄺海音,2008)。然而學校評鑑 人員認證的現行相關制度各項措施,是否適合所有教育機構評鑑人員認證 的需求,則有待進一步的討論與研議。

基於上述研究緣起,本研究目的有三:一為調查各級學校教師是否認 同學校評鑑人員認證、換證及撤證制度;二為蒐集學校評鑑關係人對評鑑 人員認證流程及各項可行途徑的意見;三為比較中等以下與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對學校評鑑人員各項認證可行途徑看法間的差異。

貳、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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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證制度

認證具有管制的功能,在規定的基礎上,有能力者以其特定的知能 與技能提供該行業特定服務。奠基於專業知能之上,使取得證照的專業服 務者與消費者之間產生資訊不對稱的關係,專業證照成為管制與規範專業 服務人員行為的正當性理由,亦有保障消費者在不對等的資訊下,獲得最 充分的資訊服務,來保障專業服務人員與消費者之間的權益(黃嘉莉,

2006)。與「認證」相近的名詞有「檢定」、「資格審查」、「持有執 照」、或是「認可」。針對這幾個名詞,Worthen(2003)認為,「資格 審查」是一個人完成特定領域的一套評鑑課程,且/或具有現場經驗的資歷 證明,資格認定是假定完成了評鑑課程或具有評鑑經驗,就完成這些人成 為一位評鑑人員的完整準備程序;「檢定」則是用於決定一個人具有評鑑 相關層次能力的正式程序,檢定證書提供一個人有能力完成良好評鑑工作 的證明。Cleary(1995)則指出,「認可」是一個由可識別的專業團體,

以預先設定的參考標準(criteria)或標準(standard),評鑑一個方案或人 員,然後決定在其後的某一段特定期間內這個方案或人員被認可或不被認 可的程序。

認證制度的定義,若就廣義而言具有上述這些名詞的特徵,係指個人 具備某些資格或完成相關規定,於通過特定的標準後,獲得頒發證書,而 具有專業、合法、複合及延續等四種性質(徐慧嬛,2007)。本研究則以

「認證制度」做為評鑑人員通過檢定、資格審查、持有執照、或是獲得認 可之通稱。

另外獲得認證者可取得的是執照或證書,亦由於其用途與效力的不 同而有所區隔。其中執照係由政府權責機關執行專業任務的合法權力之證 明;證書係指通過某一行業或專業團體所要求的標準,而由該組織發給之 具有執行專業任務能力的證明(Worthen, 2003)。例如,通過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者持有執照(考選部,2006);通過技術士 技能檢定者發給技術士證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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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人員的認證途徑

在實務上,國內對人員的認證機構可分政府單位、職業公會及民間法 人,各機構認證的用途不盡相同,其中政府所主辦的如公務人員考試、教 師資格、駕照等,類型多而複雜,然以測驗或資格審查取得證照為主;職 業公會所主辦的認證用途偏重取得特定技術能力、或行業技能資格,可以 從事特定的行業,以測驗及培訓為主;企業法人所主辦的例如MOS(微 軟Office認證)等,所認證的多是特定產品的技術能力,認證的用途是取 得特定產品的技術能力,可以從事特定產品的保養或操作,其效用性因產 品的更新而失效,採測驗、培訓及資格審查兼而有之(曾淑惠、張嘉育,

2008)。雖然文獻多支持評鑑人員的認證,美國在2008年也有48所提供評 鑑學位的大學(LaVelle & Donaldson, 2010),但是認證實務實際成功的運 作實例並不多見,茲以國內外對教育機構評鑑人員的五個實例,說明當前 評鑑認證途徑及處理流程:

(一)加拿大專業評鑑人員認證

加拿大聯邦政府在2009年所公布的新法案<New Evaluation Policy>強 調更專業的評鑑,因而促使加拿大評鑑協會(Canadian Evaluation Society;

CES)在2010年開始實施專業評鑑人員認證,是第一個進行全國性各領域 的評鑑人員認證的國家(引自曾淑惠、阮淑萍,2010)。評鑑人員認證的 流程係由有意認證者自行經由網路提出申請,但必須為CES會員,國籍不 限。評鑑人員認證(Credentialed Evaluator, CE)條件包含學歷、專業經歷 及能力三者,分述如下(McDavid, Kuji-Shikatani, Dumaine,& Dandurand, 2010):

1.學歷:認證所需學歷條件為研究所碩士以上或PLAR(Prior Learning and Assessment and Recognition)證明,不限為加拿大的學歷,強調的是要 具備研究的能力。因為加拿大評鑑領域廣泛,舉凡公共政策、健康照顧服 務、環境、教育……等等,因此學歷並未特定在某一領域。若為外國學歷 則需符合加拿大對外國學歷認可的學校。

2.專業經歷:十年內須具備有二年與評鑑相關的工作經驗,申請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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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證明並以文字描述,工作經驗範疇可以是:受雇、實習、志工、及其 他評鑑經驗。

3.能力:認證所需能力有五面向,分別為評鑑反映實務(reflective practice)、評鑑技術實務(technical practice)、評鑑情境實務(situational practice)、評鑑管理實務(management practice)、評鑑人際實務

(interpersonal practice)等五面向。另為確保評鑑人員的評鑑能力,則由大 學聯盟提供相關課程,提供完整可靠的評鑑人員培訓機制(引自曾淑惠、

阮淑萍,2010)。

(二)喬治華盛頓大學評鑑人員的資格認定

喬治華盛頓大學(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2009)評鑑人員的資 格認定係頒給(授與)完成一系列課程以幫助增加對產出有效且可用評鑑 的基本知識、技術與態度者,是為正在對組成評鑑實務的要素尋求擴展概 念或架構的評鑑人員,以發展對評鑑領域更系統化的了解,作為新進或專 業發展之用。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包 括 四 個 等 級 , 一 是 精 熟 評 鑑 人 員 認 證 (M a s t e r Evaluator Certificate; MEC),二是評鑑實務資格認定(Certificate in Evaluation Practice; CEP),三是進階評鑑實務資格認定(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valuation Practices; CAEP),四是量化評鑑方法資格認定

(Certificate in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Methods; CQEM)。其中完成30天使 用各種量化設計與分析方法來評估方案的課程者頒給CQEM資格證書,CEP 及CAEP資格證書則各頒給完成15天必修的A類課程及9天選修的B類課程與 6天選修的C類課程,而在完成CEP及CAEP課程後,檢具由導師指導的經驗 卷宗(portfolio),經教師群認可者可獲頒MEC資格證書。

(三)美國高等教育委員會訪評委員的遴選與訓練

顏善邦(2010)指出,美國「高等教育委員會」(The Higher Learning Commission; HLC)的董事會每年皆會審視並遴選新的訪評委員,有意加入 訪評行列者須自行提出申請,無提名制度。欲取得同儕訪評委員的完整資 格須完成相關訓練;而且在資格齊備之後的服務期間,仍須持續接受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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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發展訓練。新成員獲選進入訪評團後,須接受資深同仁在訪評過程中 的引導與指教。基層同儕訪評委員是以「見習委員」身分開始,過程中不 乏數次反覆見習的情形,每位委員任期結束前,則由董事會評核該委員的 工作表現,以決定該成員是否續任。

(四)我國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試辦的評鑑人員認證制度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於2008年度起試辦評鑑委員認證制度,凡全程參與 認證培訓課程,每期一天6小時,課程內容包括評鑑政策與概念、認可評 鑑模式、評鑑資料蒐集與分析、報告撰寫與倫理等四大主題,並完成4所 學校或4次訪評工作,且表現良好的評鑑委員,即可獲得授證(鄺海音,

2008),但是部分學校和委員對此項試辦有不同認知和意見,遂無法持續 推動(吳清山,2010)。

(五)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委員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委員會(2005)規定認證委員須至少全程參與 過一次認證執行委員會(Engineering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EAC)辦 理之認證委員研習會,並依據其服務單位性質,另須滿足下列資格之一:

a.學術界:國內(外)資深教授。b.產業界:產業界具備十年以上之實務經 驗者或曾經擔任行政管理職務者。c.財團法人研發機構:曾擔任組長以上

(含)或資深工程師之職務者。具備以上資格者,於簽署「利益迴避與保 密協定書」後,由EAC 召集人提名,經認證委員會(Accreditation Council;

AC)主任委員同意後聘任之。

由上述各種認證制度的實務可知,其規範與考量各有不同,在訓練課 程的要求上有的需學位文憑,有的需長期學程的修習,有的需數天到數週 的研習,有的並無需參加特定的訓練;在經歷的規範上,有些無需實務經 驗,有些需特定年限或次數的實務經驗,有些採取有視導員或無視導員的 實習措施,有些甚至實務經驗與訓練課程間可以互換;在參加檢定考試的 要求方面,有些需考取證照的歷程,有些則只需備齊送審文件即可;另取 得之證照是否分類或分級,也有不同的考量。然而衡酌當今之實務,以培 訓為基礎的評鑑人員認證機制似乎已成為推動評鑑人員認證制度較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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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途徑。

參、研究設計

本研究採訪談法及問卷調查法。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專家訪談的設計與實施

(一)訪談對象的選取與遴聘

本研究之專家訪談對象遴聘原則與選取人數包括:曾參與承辦或主辦 各類評鑑經驗者(含高教評鑑中心、台灣師大工教系與教育系評鑑規畫團 隊、教育部司長或教育局評鑑規畫負責人)6人;曾進行評鑑相關研究或撰 寫相關論文者(發表評鑑相關論文三篇以上、主持國科會評鑑相關研究)

7人;中學以上學校之校長(含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以上學校校長等,以 曾任評鑑委員者優先)6人。首先以e-mail或電話聯繫受訪者接受訪談的意 願,然後寄送訪談大綱及研究背景資料以供參考,而後連繫訪談時間。受 訪者背景如表1所示。

類別 服務單位 職稱 評鑑相關經歷

曾參與承辦或主辦各 類評鑑經驗者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 中部某公立科技大學 南部某私立科技大學 北部某公立大學 北部某公立大學 北部某公立大學

司長 教授 助理教授

校長 教授 教授

辦理高中職及技專校院評鑑 辦理技術學院評鑑 辦理技專校院評鑑 辦理高中職評鑑

辦理大學評鑑 辦理大學評鑑

曾進行評鑑相關研究 或撰寫相關論文者

北部某私立大學 北部某公立大學 北部某公立大學 北部某私立技術學院

北部某公立大學 北部某公立大學 北部某私立大學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助理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高職及技專校院評鑑 國小及高中評鑑 幼稚園至高等教育評鑑 美國大學評鑑中心訪問學者

國中小及大學評鑑 國中小及高中評鑑

國中評鑑

表1 訪談對象背景資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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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訪談的工具與時程

本研究之訪談工具主要以訪談大綱為主進行面對面訪談;在進行訪談 前,綜理研究目的與文獻分析編擬訪談大綱,訪談大綱包括:(1)教育機 構評鑑人員證照取得、更換、撤銷等之程序與要件為何?(2)如果外部評 鑑人員認證採取圖1的流程有何優缺點?如何改進?

圖1 評鑑委員認證建議流程

本研究經擬定訪談大綱之後,透過電子郵件及電話聯絡預定訪談對 象,說明研究目的並附上訪談大綱,以徵詢預定受訪對象接受面對面訪談 之意願。蒙應允後,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約定訪談時間。訪談時程由2009 年10月19日至2009年12月25日,共計9週。

(三)訪談的資料處理

類別 服務單位 職稱 評鑑相關經歷

中學以上學校之校長

中部某私立技術學院 北部某私立技術學院 北部某公立國民中學 北部某公立國民中學 北部某公立高職學校 北部某公立高職學校

校長 校長 校長 校長 校長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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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逐字稿完成之後,再送交受訪者確認內容之正確性或進行補充說 明,以增加效度;資料編碼以受訪專家代碼:A1、A2、A3、A4、A5、A6 代表曾參與承辦或主辦各類評鑑經驗者;B1、B2、B3、B4、B5、B6、B7 代表曾進行評鑑相關研究或撰寫相關論文者;C1、C2、C3、C4、C5、C6 代表中學以上學校校長。訪談分析之資料編碼內容則由研究團隊五位成員 交叉比對,以確定資料分析之堅定性。

二、問卷調查的設計與實施

(一)問卷調查對象

在問卷調查對象的選取上分為全國中等以下及專科以上學校兩類,包 含中等以下專任教師和校長(由於校務評鑑以曾兼任或現兼任行政主管較 為熟悉,據此為抽樣對象),與專科以上學校助理教授職級以上教師(由 於助理教授以上職級教師較有機會擔任各級學校外部評鑑人員),兩份問 卷以各抽取1200份為原則。抽樣人數之分配係依據北、中、南、東及離 島四區學校數所占全部學校校數之比例抽取,但由於各分區學校大小不一 致,所以問卷發放時,中小學部份先電話聯繫各校代發問卷者(校長或兼 職行政主管),詢問該學校兼職行政教師人數,再依各校兼職行政教師人 數調整發放卷數;專科以上學校則於抽取學校後,直接連繫教學或行政單 位助教或祕書轉發問卷的意願,原則上各校發放5至20份不等,共計發放 133所學校(國中小41校;高中職39校;專科以上53校,含高教23校,技職 30校),2,525份問卷。正式問卷寄發與回收情形如表2所示。

區域 國中小 高中職 專科以上學校 總計

有效

回收數 比例

有效 回收數 比例

有效

回收數 比例

有效

回收數 比例 北區 172 151 87.8% 272 250 91.9% 512 326 63.7% 956 727 76.0%

中區 170 145 85.3% 165 140 84.8% 246 141 57.3% 581 426 73.3%

南區 188 163 86.7% 190 166 87.4% 360 195 54.2% 738 524 71.0%

東區 71 60 84.5% 79 73 92.4% 100 50 50.0% 250 183 73.2%

小計 601 519 86.4% 706 629 89.1% 1218 712 58.5% 2525 1860 73.3%

表2 問卷寄發與回收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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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2所示可知,總計抽樣問卷共發出2,525份,有效回收1,860份(中 等以下學校卷1148份,專科以上學校卷712份;專科以上學校問卷填答者以 專科學校回覆比例最高,技術學院次之,科技大學再次之,最低者為一般 及師範大學),整體回收率73.3%。至於問卷填答者的背景資料則如表3所 示。

表3 問卷填答者基本資料分布情形

變項類別 背景變項 項目 人數 百分比(%)

性別(缺答2人) 1,110 59.7%

748 40.2%

學歷(缺答6人)

博士 612 32.9%

碩士(含四十學分班) 728 39.1%

學士 500 27.0%

其他 14 0.8%

職務(缺答55人)

教師有兼行政職 992 53.3%

教師未兼行政職 787 42.3%

校長 26 1.4%

是否擔任評鑑委員(缺答10人) 381 20.5%

1,469 78.9%

任職學校類別(缺答8人)

一般及師範大學 262 14.1%

科技大學 221 12.0%

技術學院 201 10.9%

專科學校 24 1.3%

高中 128 7.1%

高職 491 26.5%

國中 300 16.0%

國小 225 12.1%

學校所屬區域

北部 727 39.1%

中部 426 22.9%

南部 524 28. 2%

東部及離島 183 9.8%

表3中所示職務變項中「校長」者,均為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兼行 政職者以任職中等以下學校居多(752人);曾任評鑑委員者,由於本問卷 中雖排除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評鑑人員,卻未排除各級學校各項專案評鑑 之外部評鑑人員,因此以任職一般及師範大學者居多(92人),科技大學

(13)

者次之(79人),而中等以下學校亦有170位填答者曾任外部評鑑人員。

本研究以自編調查問卷進行填答者意見調查,問卷第一部份為基本資 料,包含個人背景變項(性別、學歷、工作年資、任職學校類別、職務、

教師職級、是否擔任評鑑委員),以及學校背景變項(學校公私立別、學 校所屬區域);第二部份為「認證制度的可行做法」,選項均為類別變 項,分單選及複選兩類,若填答者勾選不贊成評鑑人員認證制度者,其後 之各題項均可不填。另為提高問卷之內容效度,本問卷初稿完成後,隨即 進行專家審查,透過五位專家學者(含公私立大學及科技大學教育或師資 培育相關領域教授四位及一位教育部長官,均具有評鑑主辦或承辦或研究 經驗,且與接受訪談人員完全不重覆,以符擴大參與原則)提供建議,進 行問卷修正與確認,以確認問卷的效度。

(二)問卷資料處理

認證制度可行做法採用次數分配、百分比及卡方考驗,分析統計填答 者的資料。

肆、研究結果分析

在訪談的過程中,受訪者提及多項對評鑑的疑慮,而惟一未有反面論 點的議題是對不同層級學校評鑑人員應有不同認證制度的看法,受訪者一 致主張不同層級學校評鑑人員應有不同的認證制度,其中A6、C5認為由 於受評的專業領域不同,B6認為由於評鑑結果的用途不同,B7則基於推動 的困難程度不同,而主張優先處理較容易推動的中小學評鑑人員認證的議 題。除此之外針對各項認證議題,以下以問卷調查結果為主,並以訪談的 論述作為該項議題的補充性意見,說明如下:

一、是否贊成評鑑人員認證制度

針對是否贊成評鑑人員認證的議題,問卷調查結果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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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問卷調查中1860位填答者的意見而言,填答者贊成評鑑人員認證 者計有1,620位,佔87.8%;不贊成評鑑人員認證者計有225位,佔12.2%。

雖然大多數問卷填答者均贊成建立評鑑人員認證制度,同時受訪者認為,

評鑑人員若經過認證,可以確保評鑑的品質(A1)、建立專業形象(B1、

C6)、改善評鑑委員的素質(B1)、回應社會大眾對正義公理的期待

(C1),同時也有助於獲聘工作(B3),文獻中亦提及公正客觀的評鑑品 質保證、以及是評鑑專業化發展條件之一等兩項評鑑人員需要認證的理由

(曾淑惠、阮淑萍,2010);然而卻仍有下列的疑慮:(1)專門領域眾多 且差異大,評鑑委員人數亦多(B5);(2)評鑑委員並非一種專門職業

(B7);(3)獲取證照沒有實質效益(B7);(4)單就評鑑專業進行認 證仍無法勝任評鑑工作(B7);(5) 缺乏認證的標準(C2);(6)評鑑 的工作量太大(A5);(7)主導認證者未獲認同(B5);(8)評鑑人員 認證的氛圍尚未成熟(B7)。除此之外,曾淑惠(2009)也指出國內反對 評鑑人員認證制度的理由包括評鑑業務市場規模太小、因受評領域太小使 得合格評鑑人員過少,評鑑易受操弄、獲得認證者可能邊際效益過高。因 此這些細微的議論仍值得推動認證時的關注。

二、評鑑人員認證的可行途徑

(一)通過認證的等級劃分

受訪者C2、A5認為,可以藉由各界(單位或人員)舉薦或推薦的方式 來篩選適合的人選,也可以開放給有興趣的人員自行投履歷應徵。對於以

表4 評鑑人員是否需要認證的差異考驗

身分別 贊成 不贊成 χ2 p

曾任評鑑委員 332 87.6% 47 12.4%

0.019 .891 未曾任評鑑委員 1,288 87.9% 178 12.1%

中等以下學校 1,004 88.5% 130 11.5%

1.624 .202 專科以上學校 616 86.7% 95 13.3%

小計 1620 87.7% 225 12.2%

(15)

上的途徑,除補充性的疑問外,並無受訪者表示有不妥之處。至於通過認 證的等級劃分,由於問卷中的設計為不贊成認證制度者免填,而使問卷調 查結果如表5所示:

表5 通過認證者等級劃分制度意見的差異性考驗

身分別 通過制 分級制 χ2 p

中等以下學校 475 46.4% 549 53.6%

3.449 .063 專科以上學校 299 51.2% 285 48.8%

小計 774 48.1% 834 51.9%

由表5所示可知,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以上學校填答者對通過認證者等 級劃分制度的意見並無顯著差異,分級制(例如分成初階和進階)與通過制

(類似ISO的認證方式)各有約半數的支持者。其中受訪者A1認為,如果 推動類似ISO認證時認證人員以通過制的方式認證,大家的接受度可能會 比較高。然而,支持分級的制度的想法為:「某些評鑑內容,可能只要達 到初級的認證、培訓之後就可以參與評鑑,而部份評鑑內容較繁複或有其 專業性,那麼可能就必需達到中級的培訓認證,或甚至是高級的程度才能 夠參與了。若能夠使用分級的制度來區分評鑑,才能讓評鑑更加有效率。

(C4)」,具體的構想包括:(1)依學校層級分級(B2);(2)依評鑑 的資歷分級(B7、C4);(3)依參與培訓的時數分級(B7、B2)。藉由 分級制,將證照分為初階、中階或進階,以積分的方式作為晉級的參考。

某些評鑑內容,可能只要達到初階的認證,而部份評鑑內容較繁複或有其 專業性,可能就必需達到中階或高階的程度才能夠參與,如此才能讓評鑑 更加有效率,並且也對於評鑑人員的素質會有所提升。

(二)認證制度的設計

認證制度的設計,問卷中以多重選擇且不贊成認證者可免填的方式處 理,結果如圖2所示。

(16)

若以贊成評鑑人員認證的1620人為母數計,依勾選人數百分比的高低 依序為:資格審查制有1203人(74.3%);培訓制有1098人(67.2);測 驗或考試制有515人(31.7%);評鑑實務表現良好,直接發給評鑑人員證 書有387人(23.9%);採榮譽制有377人(23.3%)。換言之,獲得半數以 上贊成有認證制度者支持的認證制度以資格審查制最高,培訓制次之,另 外,雙軌制(一軌適用於已經擔任過評鑑人員者,一軌適用於新手)有817 人(50.4%)勾選,也受到教師的高度認同。進一步以卡方考驗兩者間的 差異,結果得χ2(5)=26.189,p=.000,表示中等以下及專科以上學校填 答人員間的意見有顯著差異。其他補充性的意見包括:受訪者B3認為,對 於較資深的專家學者,採用榮譽制的方式比較可行;受訪者A5認為,對於 大學教授或許可採用資格審查制。至於支持培訓制者,受訪者B3主張在職 的培訓,而A4則提及職前的培訓機制。受訪者A1主張認證制度初期可以雙 軌並行,讓已經擔任評鑑委員的專家學者和新手能依照不同的制度取得認 證,待一段時間之後,再來慢慢推新的制度,或許在執行上的阻力會小一

圖2 認證制度的設計

(17)

些。除此之外受訪者B7提及評鑑實務表現良好,直接發給評鑑人員證書的 構想,但也有受訪者提出不同的看法:「我覺得認證他本身…你頒發證書 可以啦!但是頒發證書不等於認證。(B6)」 另外,曾淑惠(2009)指出 尚有檢定制可供採擇,但受訪者B6認為並不可行:「你要考大學教授誰給 你考啊?」

圖3 參加認證者資格條件

備註:圖中x軸1表最低評鑑實務工作的年資;2表評鑑相關工作的證據;3表有完成(一個)方 案評鑑的實務經驗;4表有評鑑的教學經驗或擔任評鑑繼續教育講員;5表主管或學會推薦

;6表人格特質;7表接受過一定時數之評鑑人員培訓;8表參加過一定時數之評鑑研討會、

工作坊;9表參加過評鑑實習(觀察)機制;10表具備學科專業能力;11表具備評鑑的專業能 力;12表最低學歷。

(三)參加認證者的資格條件

對於參加認證者的資格條件,問卷調查結果認為不需限制有192人,認 為需有限制有1488人。若進一步分析資格條件的類別,結果如圖3所示。

(18)

問卷調查結果依占認為需有限制者的比例高低,依次為:接受過一 定時數之評鑑人員培訓有960人(64.5%);具備評鑑的專業能力有840人

(56.5%);最低評鑑實務工作的年資有751人(50.5%);具備學科專業 能力有735人(49.4%);參加過一定時數之評鑑研討會、工作坊有665人

(44.7%);參加過評鑑實習(觀察)機制有642人(43.1%);評鑑相關工作 的證據有636人(42.7%);有評鑑的教學經驗或擔任評鑑繼續教育講員有 586人(39.4%);有完成(一個)方案評鑑的實務經驗有554人(37.2%);

將人格特質分析結果列入考量有496人(33.3%);主管或學會推薦函有418 人(28.1%);最低學歷有293人(19.7%)。進一步以卡方考驗兩者間的 差異,結果得χ2(11)=45.153,p=.000,表示中等以下及專科以上學校 填答人員間的意見有顯著差異。對於上述的結果,補充性的意見包括:受 訪者B2認為,可以將是否參加過(內外部)評鑑實務經驗列入參與認證者 的資格條件中。但是「有些評鑑委員下去就是濫好人啊!這個人到處去大 家都喜歡啊!……我不認為他是一個適格的評鑑委員。(A5)」。因而具 體做法包括對評鑑委員的查核:「例如說評鑑委員他的consistency,……

是不是你要的評鑑的這些目標都能達到,……委託評鑑機構本身應該要有 這樣的data(A3)」。另外受訪者B4認為,評鑑人員資格條件應視評鑑對 象或評鑑類型而有所區別。受訪者B3認為受評單位的意見也很重要:「評 鑑委員一定要接受評鑑,否則不能稱之為評鑑委員。通常都是受評代表來 評鑑」。除此之外亦可加入資格多元化的思維:「在條件的設定可以多元 化,就是雙軌的委員的培訓跟證照制度,……多元就是說,資格不是只有 一種而已(B1)」。例如受訪者B1、A2、C2認為,評鑑人員除了參加培訓 之外,應該要有實際參與過評鑑的實習或做個觀察員的經驗。

(四)認證應優先處理的事項

若論及認證應優先處理的事項,調查結果如圖4所示:

(19)

認證應優先處理的事項,依勾選人數占贊成評鑑人員認證者比例的 高低,依次為:明訂認證的能力指標有1289人(79.6%);明訂認證的 方式有1131人(68.7%);明訂認證的程序(含說明與申訴)有1063人

(65.6%);建立評鑑(認證)人員資料庫有920人(56.8%);明訂認證 的負責機構有676人(41.7%);考慮受評單位的意見有549人(33.9%)。

進一步以卡方考驗兩者間的差異,結果得χ2(5)=2.704,p=.746,表示 中等以下及專科以上學校填答人員間的意見並無顯著差異。受訪者對認證 制度進一步待釐清的問題,提出一連串的問號,A1、A3、A6、C5提到認 定標準的問題,例如:「這criterion誰來定?誰來當criteria?(A3)」、

「譬如說學歷要什麼以上?然後他的專長背景是哪一方面?(A6)」、

「通過的標準是如何訂?(A1)」、「怎麼樣叫做不通過?是課業不通 過?還是人格特質不通過?還是專長不符合?如果這些不通過或者不符合

圖4 認證應優先處理的事項

備註:圖中x軸1表明訂認證的能力指標;2表明訂認證的方式;3表明訂認證的程序(含說明 與申訴);4表明訂認證的負責機構;5表考慮受評單位的意見;6表建立評鑑(認證)人員資料 庫。

(20)

或退出這些,退出可能是自己退出,淘汰或什麼,可是如果說參加研習,

然後又參加評鑑,又不通過,這個標準是什麼?(A6)」、「檢具相關 學經歷資料是要怎樣的學經歷,是只要大學畢業或是怎樣科系的經歷或 資格(C5)」;A1提出認證程序的問題,例如:「誰去決定他通過不通 過?那這個到底是用筆試?還是用什麼樣子的方式?(A1)」。至於負 責的機構與人員的部份,A3及A6提出「是誰來舉薦?誰來邀請?誰來申 請?」、「譬如說是他的長官?他的同事?還是他的學校、他的服務機 關?(A6」、「尤其是誰來舉薦、誰來邀請,這個不合格是一個很重要 的關卡,誰來做?(A3)」、「培訓跟認證的執行機構是誰?……參加什 麼訓練或研討研習,這個是誰來執行?(A6)」、「甄選的單位跟培訓的 單位,會一樣嗎?(B2)」、「參加評鑑實務活動未通過,應先界定透過 何種機制,是評鑑委員召集人、評鑑委員同儕互評、受評單位或評鑑團體 評鑑?(B4)」、「如何將一位醫學系教授經甄審,參與實務活動後再淘 汰,誰能決定淘汰與否?每個專門領域的「守門人」是誰?或是統一由評 鑑專家做決定?(B5)」。除此之外,受訪者A5、B1、C2、C5等四位都 不約而同地提出發給這些評鑑人員證書時,同時也要建立人才庫的建議,

才能從中篩選過濾出適合的評鑑人員。

(五)證照的更換

對於是否需要更換證照,問卷調查結果如表6所示。

表6 不同背景填答者對是否需要更換證照的意見差異性考驗

身分別 需要 不需要 χ2 p

曾任評鑑委員 285 85.1% 50 14.9%

0.061 .805 未曾任評鑑委員 1,150 85.6% 191 14.4%

中等以下學校 908 86.1% 147 13.9%

0.460 .498 專科以上學校 527 84.9% 94 15.1%

小計 1435 85.6% 241 14.45

如表6所示,認為不需要換證制度者有241人(14.4%),認為需有換 證制度者有1435人(85.6%);換言之,多數教師認同應有換證制度,不

(21)

因是否曾任評鑑委員,或是任職中等以下或專科以上學校而有差異性的看 法。雖然多數人認為需有換證制度,持正向意見者認為有證照的更換及撤 銷機制可以達成下列的效果:(1)避免不公正或受到把持(A3);(2)

證照在有效期間有效的條件可能變更(A6);(3)重新認定專業能力

(B1);(4)符合時代的需求(C6)。然而,部份受訪者仍提出如下之 疑慮:例如受訪者A1認為目前評鑑規模太小、A3及C4認為專業人員人數不 多。受訪者認為,台灣目前的評鑑規模太小,評鑑的認證可能依照終身適 用比較符合目前實際的需求,同時評鑑專業人員太少,應先藉由輔導的方 式,幫助評鑑人員改進,或許會比撤銷來得好。另外,針對需要換證制度 下的兩項重要議題,說明如下:

1.證照效期

對於證照的效期,調查結果如表7所示。

表7 對證照效期的意見

身分別 永久有效 維持一段時間的有效 在擔任某一輪評鑑期間有效 其他

中等以下學校 83 647 245 9

專科以上學校 47 401 146 6

小計 130 1,048 391 15

以問卷調查結果中贊成評鑑人員認證制度者為母數計,認為證照效期 應為永久有效者計有130位,佔8.0%,維持一段時間的有效(例如5年)

者計有1048位,佔64.7%;在擔任某一輪評鑑期間有效者計有391位,佔 24.1%;其他者計有15位,佔0.9%。進一步以卡方考驗兩者間的差異,結果 得χ2(3)=0.307,p=.958,表示中等以下及專科以上學校填答人員間的意 見並無顯著差異。其他補充性的意見包括受訪者A3、B1及B2認為,證照效 期可以五或六年為一期,受訪者A5認為有效期間多長並無絕對,而受訪者 A6認為不論效期為多久,都需要有一個合理運作的方案,避免權力的不當 運用。受訪者A6主張不管證照的效期多久,都要定期去檢視證照是否仍然 有效,而換證條件應包括職位、健康情況、工作表現或人格特質等等,都

(22)

要綜合考量。

2.重新認可證照的條件

對於重新認可證照的條件,問卷調查結果如圖5所示。

圖5 重新認可證照的條件

備註:圖中x軸1表健康情況;2表參與情況;3表工作表現;4表人格特質;5表接受一定時 數之評鑑人員研習;6表持有證照期間具有評鑑實務工作的證據;7表參加評鑑實習(觀察

)機制;8表受評單位的意見;9表評鑑報告的品質;10表擔任評鑑的教學或評鑑繼續教育 講員。

問卷調查結果,若以認為需有換證制度者的1435人為母數計,依比 例順序為:工作表現有793人,佔55.3%;持有證照期間具有評鑑實務工 作的證據有763人,佔53.1%;接受一定時數之評鑑人員研習有755人,

佔52.6%;參與情況有729人,佔50.8%;評鑑報告的品質有618人,佔 43.1%;參加評鑑實習(觀察)機制有529人,佔36.9%;人格特質有471 人,佔29.0%;擔任評鑑的教學或評鑑繼續教育講員(服務證明)有438 人,佔30.5%;受評單位的意見有397人,佔27.7%;健康情況有339人,

佔23.6%。進一步以卡方考驗兩者間的差異,結果得χ2(9)=15.109,

(23)

p=.088,表示中等以下及專科以上學校填答人員間的意見並無顯著差異。

(六)負責認證的業務單位

對於負責認證的業務單位,問卷調查結果如圖6所示。

圖6 負責認證的業務單位

由圖6所示可知,多數問卷填答者仍偏向主張由政府單位或評鑑專業 團體來辦理。進一步以卡方考驗兩者間的差異,結果得χ2(3)=35.405,

p=.000,表示中等以下及專科以上學校填答人員間的意見有顯著差異。

(七)證照的撤銷與撤銷的條件

對於是否贊成撤銷證照制度,調查結果如表8所示。

身分別 贊成 不贊成 χ2 p

曾任評鑑委員 288 85.2% 50 14.8%

1.300 .254 未曾任評鑑委員 1,166 87.5% 166 12.5%

中等以下學校 921 87.5% 132 12.5%

0.520 .471

專科以上學校 533 86.2% 84 19.1%

小計 1454 87.1% 216 12.9%

表8 對是否贊成證照撤銷制度的意見差異性考驗

(24)

以是否須有撤銷證照的規定而言,認為需要者有1454人(87.1)%,認 為不需要者有216人(12.9%)。若進一步分析不需要撤銷證照的原因,認 為採取輔導評鑑人員改進以取代撤銷被勾選的次數有126次;評鑑人員太少 有34次。至於贊成有撤證制度者,其撤證條件的統計結果如圖7所示。

圖7 撤銷證照的條件

問卷調查結果,若以認為需有撤銷證照制度者的1454人為母數計,依 比例順序為:有人舉證,或受評單位申訴評鑑人員在評鑑時有違反評鑑規 範、利益迴避原則,或其他嚴重違背評鑑倫理的情況發生,經客觀的評議 委員審議,確實屬實時有1325人,佔91.1%;評鑑人員實際進行評鑑任務 時,有不適任的情況發生(例如態度傲慢、晤談時言行舉止對學生造成嚴重 傷害等情況) 有1220人,佔83.9%;評鑑人員有法律上的問題時(例如論文涉 及抄襲、獲判有罪或褫奪公權等) 有1185人,佔81.5%;持有證照期間未實 際擔任評鑑任務有764人,佔51.3%。進一步以卡方考驗兩者間的差異,結 果得χ2(3)=10.656,p=.014,表示中等以下及專科以上學校填答人員間的意

(25)

見有顯著差異。其補充性的看法包括:受訪者A2、A5、B1認為,評鑑人員 證照應該要有撤銷的機制存在,例如經受評單位舉證違反評鑑倫理,或違 反利益迴避原則等,針對這些消極資格去訂定評鑑人員撤銷條款,此外,

要有一個客觀的評議委員來做審查,檢視是否屬實,並給予評鑑委員有足 夠的申訴與說明機會,最後再做成是否撤銷證照的決定。受訪者A1、A6 認為,評鑑人員若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例如論文涉及抄襲、獲判 有罪,或是有褫奪公權的情況,就不適合擔任評鑑人員。受訪者B1、B2、

B3、C3認為,評鑑人員在持有證照期間若沒有實際擔任評鑑任務,或是在 評鑑時有不適任的情況發生(例如言行舉止對學生造成傷害),或違反評 鑑規範或評鑑倫理就應該要撤銷其證照。受訪者B1、B6認為,若是評鑑人 員沒有主動去更換證照,就等同撤銷。

三、對認證流程的看法

本研究依據文獻初步分析,提出評鑑人員認證流程初步建議如圖1,茲 將受訪者對於認證流程的看法整理如下:

受訪者A1、A3、A6、B4、C1、C4認為,本研究初擬的認證流程基 本上是符合邏輯的,但是受訪者也有朝趨於寬鬆或趨於嚴格的方向提出建 議,對於所提出的認證流程,趨向寬鬆的受訪者認為:「經過舉薦、邀 請、申請……可能是直接就參加行前說明會,他就取得這個資格……在評 鑑委員的甄才上面,會有比較大的廣度,在實務上面,大概也比較能夠兼 顧現況。(A1)」;同時,「我反對這個通過不通過,這個寧可讓委員自 己去迴避(C2)」。「我們現在程序是這樣,先召開行前說明會再參與實 際的運作,然後再去看他本身是不是都在成長當中。有的他評鑑可能會有 盲點,也可能執行不力,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夠當的很好。所以我在看是不 是(參加甄審與培訓)這兩個要顛倒。(C3) 」。

趨向嚴格的受訪者認為應該再增加一些考核的機制,例如:受訪者B1 認為,應該要先經過培訓與認證機制之後,再進行見習與考照,把評鑑人 員的資格公開化、透明化及制度化,讓符合資格者朝擔任評鑑人員的方向

(26)

來努力;「如果具有相關評鑑經驗的話,就直接參加評鑑的行前說明會,

這一部份我覺得跳得太快,……比如說這個認證機構針對他以前的評鑑,

所留下的書面資料,……如果有那麼深入的針對這一些去檢視的話,那是 無庸置疑是比較能夠信賴的,就直接跳到說他就直接參加評鑑行前說明 會,如果沒有這麼深入去針對他過去所執行這些評鑑任務的品質的這些檢 視的話,那可能要參加某一些層次的培訓課程。(A2)」;「從實務到行 前說明,我覺得這個地方好像少了一個環節,去監控他到底有沒有真正合 格了,然後就直接發給證書,所以這個地方似乎鬆了一些或者是沒交代。

(B2)」。

同時每一個階段的運作,都會碰到實質面的困難,必須去釐清,此 外也需視評鑑類型之不同而有些修正。具體的補充意見與待確認的問題包 括:

(一)具體的補充意見

1.依成為候選人的途徑採不同的認證途徑

受訪者A6、B1認為,參加甄選的地方可以分兩軌,一軌是有經驗的、

經舉薦的、資深的評鑑人員,也許他可以跳過一些培訓課程,他的培訓時 數可以比較少一點,但還是要有某一些程度的培訓課程;另一軌是新手,

經由申請、審核之後,參加評鑑的講習、見習,這樣整個流程看起來會比 較完整一點。

2.分評鑑專業與受評領域專業設計不同的認證制度

受訪者B6認為,評鑑人員的學科專業能力與評鑑專業能力應有不同的 資格認定標準,學科專業能力無法去考核,只能採取資格認定的方式,而 評鑑專業能力則可藉由修習評鑑相關課程來增進。

3.例外管理

在理論的建構上面,這樣是ok的啦!要小心會有例外管理,我要 強調,就是你一定要有例外管理,那些人都把他當成例外,對他 們給他走一條路,這樣他才不會變成阻礙,…對特定資深委員我

(27)

們講,事實存在阿,你也不能忽略他,他就是在那裏,而且他是 如此的幾個人,影響力如此之大,你就要開一條路給他。(C1)

(二)尚待進一步確認的議題

1.實習或見習等實務活動進行的機制

對於實務活動的機制,受訪者有如下的期許與問題:

譬如說就跟著去學校實施,那學校要不要讓你這樣實習?……還 是說真正在評鑑的時候,……我們就派這些人去參與,然後去考 評他通過不通過,可是這樣的話等於就是說他還沒有認證,他可 不可以做這個事情?做出來的結果是不是可以運用?……另外,

誰去認證他?誰要在旁邊觀察?有人願意這樣嗎?願意這樣被觀 看或被錄影、錄音?或怎麼樣瞭解這個人有沒有合格?那怎麼樣 才叫做合格不合格?(A6)

如果真正要做一個評鑑的人員,應該是說……我們有幾個case可 以比看看嘛!你評出來的跟別人的,跟共同認定的標準一致不一 致,如果你評得跟人家都不一樣那就麻煩了對不對?(A3)

2.認證制度與證照的名稱及證照效力

受訪者認為,認證的名稱需要界定清楚,一些細部的問題也要釐清,

避免使人誤會。

認證名稱很重要,credential、license、certificate等有不同定義,

應事先界定。……使用的名稱,會決定你的嚴謹程度、培訓方案 的長短、發照單位、發照後的相關行為等。(B4)

所培養出來的評鑑人員,是他所取得的證照是甚麼,是評鑑人員 證照,還是特殊教育評鑑人員證照(C5)

(28)

如果過了拿到license以後,如果別的人沒有license的可不可以進 來評鑑領域工作?(B4)

3.未獲通過者再次確認的機制

受訪者C6提出,針對那些不合格的人員,可以給予他機會去做重新學 習,對其不了解之處加強,好順利取得資格,或許用這種方式會比較好。

換言之,認證制度應考量的內容包括明訂認證的能力指標、方式及 負責機構、評鑑實務活動如何進行、證照的效力以及使用的名稱要界定清 楚,並明訂其細部規範與流程,對未獲通過者再次確認的機制亦需再行設 計。

綜合上述,對於評鑑人員認證的初步建議流程,部分受訪者認為這個 流程基本上沒有問題,部分受訪者建議將認證流程改成先訓後選或是兩套 式的制度,依照不同的資格條件,而有不同的認定標準。但是各個環節在 實務上的運作都會遇到困難,必須要明訂其細部規範,設法解決問題,但 亦有受訪者指出,若是依照這個制度,可能會降低真正懂評鑑的人去參與 的意願。

伍、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一)大多數的學校教師支持評鑑人員認證、換證及撤證制度。

1.八成七的學校教師支持評鑑人員認證制度。

2.支持評鑑人員認證制度者中有八成五贊成評鑑人員換證制度。換言 之,約有七成四的問卷填答教師贊成有證照的更換制度。

3.支持評鑑人員認證制度者中有八成七贊成評鑑人員撤證制度。換言 之,約有七成七的問卷填答教師贊成有撤銷證照的制度。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有無擔任評鑑委員經驗者的意見間並無顯 著差異,表示評鑑人員認證制度獲得多數教師的支持。除此之外,部份反

(29)

對評鑑人員認證、換證及撤證的理由,仍值得進一步推動評鑑人員認證時 注意。

(二)教育評鑑關係人對評鑑人員認證可行途徑的重要意見包括:通 過認證的等級、認證制度的設計、參加認證者的資格條件、認 證應優先處理的事項、證照的更換、負責認證的業務單位、以 及撤銷證照的條件

1.通過認證的等級劃分:可為通過制或等級制,其中分級制獲得較多

(約五成)教師的支持。

2.認證的制度設計:可以採用榮譽制、資格審查制、培訓制、評鑑實 務表現良好時直接發給評鑑人員證書、或雙軌制。獲得半數以上贊成有認 證制度者支持的選項以資格審查制最高,培訓制次之,另外,雙軌制(一 軌適用於已經擔任過評鑑人員者,一軌適用於新手)也受到教師的高度認 同。

3.參加認證者的資格條件:包括有完成(一個)方案評鑑的實務經 驗、參加過一定時數的評鑑研討會或工作坊、參加過評鑑實習(觀察)機 制、具備學科專業能力,其他還有將人格特質、考量評鑑對象或評鑑類 型、以及受評單位的意見。其中受到半數以上認為需有限制者認同的選項 包括:接受過一定時數之評鑑人員培訓、具備評鑑的專業能力、以及最低 評鑑實務工作的年資。

4.認證應優先處理的事項包括:明訂認證的能力指標、明訂認證的方 式、明訂認證的程序、建立評鑑(認證)人員資料庫、明訂認證的負責機 構、考慮受評單位的意見。其中受到半數以上認同者包括:明訂認證的能 力指標、明訂認證的方式、明訂認證的程序、以及建立評鑑(認證)人員 資料庫。

5.證照的更換:應有固定的證照效期、定期檢視換證的條件,重新認 可證照的條件包括下列其中之一:(1)持照期間接受過一定時數之評鑑人 員研習;(2)持照期間具有評鑑實務工作的證據;(3)擔任評鑑的教學 或評鑑繼續教育講員;(4)通過檢定考試。問卷調查結果,六成三以上教

(30)

師認為證照應維持一段時間的有效。而受到五成以上認為應有更換證照制 度者認同的更換條件依序包括:工作表現、接受一定時數之評鑑人員研習 及持有證照期間具有評鑑實務工作的證據。

6.負責認證的業務單位:多數問卷填答者偏向主張由政府單位或評鑑 專業團體來辦理。

7.撤銷證照的條件:問卷調查結果,依受到認同者的比例順序包括:

(1)有人舉證,或受評單位申訴評鑑人員在評鑑時有違反評鑑規範、利 益迴避原則,或其他嚴重違背評鑑倫理的情況發生,經客觀的評議委員審 議,確實屬實時;(2)評鑑人員實際進行評鑑任務時,有不適任的情況發 生(例如態度傲慢、晤談時言行舉止對學生造成嚴重傷害等情況);(3)

評鑑人員有法律上的問題時(例如論文涉及抄襲、獲判有罪或褫奪公權 等);(4)持有證照期間未實際擔任評鑑任務。

8.認證的流程:受訪者對認證流程的主張寬嚴不一,具體的補充性意 見包括:(1)依成為候選人的途徑採不同的認證途徑;(2)分評鑑專業 與受評領域專業設計不同的認證制度;(3)要有例外管理的制度;(4)

建立評鑑人員資料庫。待確認的議題則有:(1)認證的標準、程序及負責 機構與人員;(2)實習或見習等實務活動進行的機制;(3)認證制度與 證照的名稱及證照效力;(4)未獲通過者再次確認的機制。其中受到半數 以上認為需有認證制度者認同的選項包括:明訂認證的能力指標、明訂認 證的方式、明訂認證的程序(含說明與申訴)、以及建立評鑑(認證)人 員資料庫。

(三)中等以下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對認證可行途徑多數議題的意見 間沒有顯著差異

1.兩者間意見並無顯著差異者包括:(1)認證制度的建立;(2)換 證制度的建立;(3)撤證制度的建立;(4)通過認證的等級劃分;(5)

認證應優先處理的事項;(6) 證照效期;(7)重新認可證照的條件。

2.兩者間意見有顯著差異者包括:(1)認證制度的設計;(2)參加 認證者的資格條件;(3)負責認證的業務單位;(4)證照的撤銷的條

(31)

件。

換言之,在贊成認證、換證及撤證制度的大方向下,中等以下與專科 以上學校教師對通過認證的等級劃分、認證應優先處理的事項、證照效期 以及重新認可證照的條件等議題下各種選項間所支持的優先順序相同,但 對認證制度的設計、參加認證者的資格條件、負責認證的業務單位、以及 證照的撤銷的條件四項議題下各種選項間所支持的優先順序並不相同。

二、建議

(一)從規畫階段性評鑑人員認證方式開始著手,進行評鑑人員認證 制度的推動

研究結果顯示,八成七以上教師認同建立評鑑人員認證制度,七成四 贊成有證照的更換制度;七成七贊成有撤銷證照的制度。以國外實施評鑑 人員認證之經驗,採取培訓制度或許是阻礙最低的一種認證方式,而國家 公權力的支撐則是全面實施評鑑人員認證的必要條件。國內在有多年實施 評鑑經驗的當前,要建立評鑑人員認證制度當然有其困難性存在,藉國外 發展的經驗及本研究中獲得半數以上問卷填答教師認同之各項措施,建議 可逐步規劃階段性、可行的認證方式,例如以採資格審查制與培訓制為基 礎的認證制度設計;證照效期採維持一段時間的有效的原則;參加認證者 的資格條件以接受過一定時數之評鑑人員培訓、具備評鑑的專業能力、最 低評鑑實務工作的年資為主要考量;若有如:評鑑人員違反評鑑規範、執 行評鑑任務不適任、有法律上的問題、以及持有證照期間未實際擔任評鑑 任務等情形,則啟動證照撤銷的機制。

(二)在建立評鑑人員認證、換證、及撤證制度的大原則下,分別規 畫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以上學校校務評鑑人員認證制度

在本研究訪談的過程中,部份受訪者極力主張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 以上學校校務評鑑人員認證制度應有不同,而問卷調查結果亦支持此一 論點,而在認證制度的設計、參加認證者的資格條件、負責認證的業務單 位、證照的撤銷的條件四項議題下,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對

(32)

各種選項間所支持的優先順序並不相同,例如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對政府單 位為負責認證的業務單位支持的比例遠高於其他單位,而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對政府單位或評鑑專業團體為負責認證的業務單位比例差距不大,類似 這些較為細部的規畫,可視兩者的特性與需求,參考本研究的結果加以規 畫認證的措施,當可符合學校教師對評鑑人員認證制度的期待。

(三)評鑑人員認證仍有部份反對意見,如需進行認證宜持續溝通並 克服反對意見

我國教育評鑑人員多指參與現場訪視的評鑑委員,大都是經遴聘過 程而產生,這些評鑑委員多數具備專業學科領域的知能及豐富的經驗而為 人所肯定,但僅是依著各評鑑計劃中的遴聘原則而產生。然而,在本研究 中,對於評鑑人員需要認證與否,以及證照是否需要更換或撤銷制度等三 項議題仍有部份受訪者提出反對意見,因此雖然研究結果顯示八成七以上 問卷填答教師贊成評鑑人員認證制度,但仍宜釐清並克服反對意見可能造 成的阻礙,例如以民主參與的方式廣邀各領域具評鑑研究與實務經驗者,

研發核心的認證標準,透過公共論述不斷地溝通宣導。以形塑評鑑人員認 證的氛圍並減低對評鑑人員認證之疑慮,方能對維護評鑑的基本品質有所 助益。

(四)持續進行研究以確定如下之待確認議題,包括:(1)認證的標 準與程序;(2)實習或見習等實務活動進行的機制;(3)認證制度與證 照的名稱及證照效力;(4)未獲通過者再次確認的機制;(5)依成為候 選人的途徑採不同的認證途徑;(6)例外管理的機制。

依據本研究專家訪談結果,受訪者建議上述的待確認議題,雖然本研 究調查教師對評鑑人員應備的資格條件,然而這些條件的成立是"且"還 是"或"的關係?在何種情況下應該要具備那些資格條件?認證制度的名 稱是"資格認定"或"檢定"或"持有執照"?至於證照的效力是屬於身 份獨佔或工作獨佔?是國家執照或專業學會證書?凡此種種均是在未來如 要針對教育評鑑人員進行認證,應多加考慮有且待進一步釐清的問題,以 建立出完善的評鑑人員培訓與認證制度。

(33)

謝誌

本研究為98年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部分成果,感謝國科會的支持及阮淑萍、康碩容、

謝辰鑫與林美燕等四位研究助理的協助,對兩位審查委員提供之卓見,使本論文更臻完 備,亦深表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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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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