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貳、學校科學展覽會 四、輔導工作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貳、學校科學展覽會 四、輔導工作"

Copied!
1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總 則

為提高全民科學素養,輔導中、

小學校推行科學教育,特訂定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實施要點」。

一、宗 旨

(一)激發學生對科學研習之興 趣與獨立研究之潛能。

(二)提高學生對科學之思考 力、創造力,與技術創新 能力。

(三)培養學生對科學之正確觀 念及態度。

(四)增進師生研習科學機會,

倡導中小學科學研究風 氣。

(五)改進中小學科學教學方法 及增進教學效果。

(六)促使社會大眾重視科學研 究,普及科學知識,發揚 科學精神,協助科學教育 之發展。

五、展覽內容

學生參展作品內容依現行課 程綱要內容及其所涉獵科學 素養為基礎,進行科學研究 為原則。

六、舉辦原則

(一)科學性

強調「存疑創新、即物窮理」

的科學精神;「實事求是、

精益求精」的科學方法;「客 觀理智、嚴密徹底」的科學 態度。

壹、總 則

為提高全民科學素養,輔導中、

小學校推行科學教育,特訂定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實施要點」。

一、宗 旨

(一)激發學生對科學研習之興 趣與獨立研究之潛能。

(二)提高學生對科學之思考 力、創造力,與技術創新 能力。

(三)培養學生對科學之正確觀 念及態度。

(四)增進師生研習科學機會,

倡導中小學科學研究風 氣。

(五)改進中小學科學教學方法 及增進教學效果。

(六)促使社會大眾重視科學研 究,普及科學知識,發揚 科學精神,協助科學教育 之發展。

五、展覽內容

參展作品之內容以學生所學 習教材內容所做之科學研究 為主。但高級中等學校組不 在此限。

六、舉辦原則

(一)科學性

強調「存疑創新、即物窮理」

的科學精神;「實事求是、

精益求精」的科學方法;「客 觀理智、嚴密徹底」的科學 態度。

配合新課綱精神

,文字修正更明 確。(110 年第 61 屆 開始實施)

(2)

(二)教育性

著重學生科學興趣的培養,

視科學研究為學習的過程,

科學展覽為學習成果的相互 觀摩及比較。

(三)普遍性

鼓勵中小學學生全面志願參 與;而非指定少數人參加,

或強迫每一學生被動參與。

(四)生活性

輔導學生研究作品之主題可 結合學校及社區周邊生活情 境,由食、衣、住、行各面 向中取材。

(五)真實性

輔導學生親自動腦、動手,

絕不假手他人代做,或抄 襲、仿冒、虛偽、作假。

(六)安全性

培養學生善待生物、維護自 然生態、重視研究倫理之觀 念,於製作展覽作品時,應 將維護生物生存及健康視為 主要考慮因素。

貳、學校科學展覽會

四、輔導工作

(一)學校科學展覽應列入學校 行事曆內,每年必須舉辦 一次,並依主管機關規定 之件數參加地方科學展覽 會。

(二)各級學校在當屆科學展覽 活動辦理完竣之月,就該 為次屆科展研究事項展開

(二)教育性

著重學生科學興趣的培養,

視科學研究為學習的過程,

科學展覽為學習成果的相互 觀摩及比較。

(三)普遍性

鼓勵中小學學生全面志願參 與;而非指定少數人參加,

或強迫每一學生被動參與。

(四)鄉土性

輔導學生研究作品之主題應 配合教材由學校及住家附近 之環境中取材。

(五)真實性

輔導學生親自動腦、動手,

絕不假手他人代做,或抄 襲、仿冒、虛偽、作假。

(六)安全性

培養學生善待生物及維護自 然生態之觀念,並於製作展 覽時,應將維護觀眾健康及 生 物 生 存 視 為 主要 考 慮 因 素,不得有虐待動物生存之 傾向。

貳、學校科學展覽會

四、展品研製過程

(一)各級學校在當屆科學展覽 活動辦理完竣之月,就該為 次屆科展研究事項展開輔導

配合五、展覽內容 文字修正更精準

(110 年第 61 屆 開始實施)

增修文字,提醒注 意研究倫理及精 簡文字

修改項次四名稱 調整第四、八項文 字述敘。

(3)

輔 導 工 作 。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1.邀集全校科學教師參與這 項科學教育活動,不要只指 定少數教師輪流辦理。

2.定期召開科學展覽會籌備 會議。

3.鼓勵每一位學生主動參 加;不要指定少數學生。應 積極普遍發掘具有科學研 究興趣及發展潛力與專長 之學生,輔導其參加科學研 究工作。

4.利用暑假、寒假、週末或 課餘時間,多舉辦各項科 學研習活動,以啟發學生 對 於 從 事 科 學 研 究 之 興 趣。

5.在研究過程中如遇困難,

學校及教師應主動給予指 導及協助。

(三)輔導研究作品原則:

1.選擇主題之考慮

(1)可選擇生活周邊具生 活性之研究主題。

(2)應具有自然生態、重 視研究倫理之觀念,維 護生物生存及健康。

(3)鼓勵充分利用學校或 社區中現有器材設備 資源。

2.決定研究主題後,應主動

工作。其輔導工作之主要內 容如左:

1.要邀集全校科學教師參與 這項科學教育活動,不要只 指定少數教師輪流辦理。

2.定期召開科學展覽會籌備 會議。

3.不要強迫每一位學生被動 參加;也不要指定少數學 生。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件數 參加,應積極普遍發掘具有 科學研究興趣及發展潛力 與專長之學生,輔導其參加 科學研究工作。

4.利用暑假、寒假、週末或 課餘時間,多舉辦各項科學 研習活動,以啟發學生對於 從事科學研究之興趣。

(二)學生宜於當年教學內容中 選擇適當的科學研究主題。

1.選擇主題必須考慮:

(1)應儘量配合教材選擇學 校或住家附近具鄉土性 之研究主題。

(2)應具有自然保育之觀 念,對動、植物或自然生 態避免作無謂犧牲。

(3)儘量利用學校或社區中 現有器材設備資源為原 則。

2.決定研究主題後,應主動

修正文字敘述。

由原(四)移到此。

增修改項次名稱。

(4)

蒐集與主題相關之參考資 料

(1)瞭解類似主題,別人曾 利用之材料、方法,以及 已研究至何種程度。

(2)分析各有關資料相似點 與不同點,決定是否有可 改進的項目。

3.根據分析資料結果,擬定 研究計畫,此計畫須包括:

(1)研究動機。

(2)研究過程或方法。

(3)研究資料、設備及器 材。

(4)設計、討論如何表達所 獲得資料方法。

4.學生在研究過程中應將各 項研究或實驗過程詳細記 錄,做成研究或實驗日誌。

八、注意事項

(一)學校對於學生從事科學研 究 , 可 鼓 勵 集 體 方 式 進 行,科展作品亦得共同研 製。但集體作品對外參加 展覽活動時,參展作者以 一至三名為限(國小組最 多可至六名)。如實際參加 研究製作之學生超過上述 參 展 作 者 人 數 規 定 限 制

蒐集與主題相關之參考資 料:

(1)瞭解類似主題,別人曾 利用之材料、方法,以及 已研究至何種程度。

(2)分析各有關資料相似點 與不同點,決定是否有可 改進的項目。

3.根據分析資料結果,擬定 研究計畫,此計畫須包括:

(1)研究動機。

(2)研究過程或方法。

(3)研究資料、設備及器 材。

(4)設計、討論如何表達所 獲得資料方法。

(三)學生在研究過程中應將各 項研究或實驗過程詳細記 錄,做成研究或實驗日誌。

(四)學生在研究過程中如遇困 難,教師及學校應給予充分 指導及協助支援。

八、注意事項

(一)學校科學展覽應列入學校 行事曆內,每年必須舉辦 一次。

(二)學校對於學生從事科學研 究 , 可 鼓 勵 集 體 方 式 進 行,科展作品亦得共同研 製。但集體作品對外參加 展覽活動時,參展作者以 一至三名為限(國小組最 多可至六名)。如實際參加 研究製作之學生超過上述 參 展 作 者 人 數 規 定 限 制

修改編號。

(四)移到四輔導 工作(二)第 5.點。

移併至第四項輔 導工作(一)。

調整項次。

(5)

者,以推選對作品研究貢 獻 最 大 之 主 要 作 者 為 代 表。凡未實際參加研究製 作之學生,不得列報為作 者。

(二)學校對參展作品應予建檔 存查(學校可鼓勵學生將 作品製作成網頁,並將學 生作品內容建構為學校網 站之一部分),並避免學生 仿製或抄襲他人之研究成 果,或他人代為製作。

(三)學校科學展覽結束後,應 填列作品件數統計表(附 件一)於五天內陳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四)各學校舉辦科學展覽會期 間,應向社會廣為宣傳,

並邀請學生家長、校友及 社會民眾參觀及徵求學術 機構、公私企業設置個別 獎,惟應避免涉及商業行 為。

參、地方科學展覽會

七、注意事項

(一)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 位如發現參展作品係仿製 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 經 評 審 委 員 會 查 核 屬 實 者,應取消其參展資格。

對已得獎者除應撤銷其所 得 獎 勵 並 追 回 已 發 之 獎 金、獎狀、獎品外,並應 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

者,以推選對作品研究貢 獻 最 大 之 主 要 作 者 為 代 表。凡未實際參加研究製 作之學生,不得列報為作 者。

(三)學校對參展作品應予建檔 存查(學校可鼓勵學生將 作品製作成網頁,並將學 生作品內容建構為學校網 站之一部分),並避免學生 仿製或抄襲他人之研究成 果。

(四)學校科學展覽結束後,應 填列作品件數統計表(附 件一)於五天內陳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五)各學校舉辦科學展覽會期 間,應向社會廣為宣傳,

並邀請學生家長、校友及 社會民眾參觀及徵求學術 機構、公私企業設置個別 獎,惟應避免涉及商業行 為。

參、地方科學展覽會

七、注意事項

(一)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 位如發現參展作品係仿製 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經 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應 取消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 者除應撤銷其所得獎勵並 追回已發之獎金、獎狀、獎 品外,並應對該作品之作者 及指導教師酌予議處。

調整項次,酌修文 字。

調整項次。

調整項次。

(6)

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並停止參展三年。

(二)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自 製作,不得由指導教師或 他人代為製作,集體創作 中未參與工作者不得列報 為參展作品作者,實際未 指導之教師亦不得列報,

如 違 規 定 , 經 查 證 屬 實 者,除不予獎勵外,並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 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 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停 止參展三年。

(三)全國科學展覽會各縣市參 展作品分配件數依中小學 在籍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四)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政府及分區科學展 覽會主辦單位,得於每年 舉辦前依據本要點訂定舉 辦計畫。

(五)主辦單位應鼓勵所屬公私 立中小學校均有作品參加 地方科學展覽會。

(六)參加展覽作品得參考全國 科學展覽會統一規格製作。

(七)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 位廣徵學術機構、公私企業 設置個別獎,惟應避免涉及 商業行為。

(八)入選地方科學展覽會優勝 作品作者,應由所屬學校建 立資料,加強追蹤輔導工 作。

(二)全國科學展覽會各縣市參 展作品分配件數依中小學 在籍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政府及分區科學展覽 會主辦單位,得於每年舉辦 前依據本要點訂定舉辦計 畫。

(四)主辦單位應鼓勵所屬公私 立中小學校均有作品參加 地方科學展覽會。

(五)參加展覽作品得參考全國 科學展覽會統一規格製作。

(六)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 位廣徵學術機構、公私企業 設置個別獎,惟應避免涉及 商業行為。

(七)入選地方科學展覽會優勝 作品作者,應由所屬學校建 立資料,加強追蹤輔導工 作。

依,肆、全國科學 展覽會十、注意事 項(九)(十)一 併修正文字敘述 及增列。

調整項次。

調整項次。

調整項次。

調整項次。

調整項次。

調整項次。

(7)

(九)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 位對參展作品應予建檔存 查,並將參展作品內容存 放於所屬之科學教育網站 以供查閱。

(十)地方科學展覽會薦送全國 科學展覽會之優勝作品,不 得更改作者。作者對原作品 相關內容資料有修正者,應 於全國科學展覽會報名 前,函報地方科學展覽會主 辦單位核定後,始得為之。

肆、全國科學展覽會

一、組 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科 技部

(二)諮詢單位:中華民國科 學展覽會諮詢委員會(以 下簡稱諮詢委員會)由教 育部、科技部、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代表、主辦單位代表組 成,並由教育部部長或其 指定代理人員擔任主任委 員。

(三)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科 學教育館(以下簡稱科教 館)。

(四)承辦單位:偶數屆次由 6 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依排 定順序,循環輪流辦理;

奇數屆次由 13 個縣市政府

(八)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 位對參展作品應予建檔存 查,並將參展作品內容存放 於全國之科學教育網站以 供查閱。

(九)地方科學展覽會薦送全國 科學展覽會之優勝作品,不 得更改作者。作者對原作品 相關內容資料有修正者,應 於全國科學展覽會報名 前,函報地方科學展覽會主 辦單位核定後,始得為之。

肆、全國科學展覽會

一、組 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科技 部

(二)諮詢單位:中華民國科學 展覽會諮詢委員會(以下 簡稱諮詢委員會)由教育 部、科技部、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代 表、主辦單位代表組成,

並由教育部部長或其指 定代理人員擔任主任委 員。

(三)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科 學教育館(以下簡稱科教 館)。

(四)承辦單位:依本點第二項 申請承辦作業經科教館 同意之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或縣(市)政府。

調整項次及修正 文字,以免地方主 管教育機關誤解 全國係指本館或 教育部網站。

調整項次。

依108年8月14日科 實 字 10802004330 號中華民國中小學 科學展覽會各縣市 輪流辦理協調會議 決議紀錄辦理,自

(8)

依抽籤排定順序,循環輪 流辦理。

(五)協辦單位: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及各該屆承 辦單位遴定之學校或機 構。

(六)贊助單位:邀請有關學 術研究機構、新聞界及實 業界等單位參加。

二、申請承辦作業

(一)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申請承辦。由科教 館依機會均等並考量下列 因素同意承辦之:

1.承辦意願 2.籌辦計畫 3.地理區位 4.資源

(二)申請承辦作業規定如下:

1.申請時間由科教館於 3 月公告,並函知全國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 府有意願申請當年次 2 屆 之承辦者,請於 4 月底前 向科教館提報申請計 畫;科教館應於 5 月底前 遴定並公告承辦單位。

2.科教館每年遴定承辦單 位,得邀請專家審查,必 要時亦得進行實地會 勘,遴選作業結果應函覆 申辦單位並公告。

3.屆申請期限且無適當申 請者,科教館得徵詢或協 調承辦單位,直轄市政府

(五)協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及各該屆承 辦單位遴定之學校或機 構。

(六)贊助單位:邀請有關學 術研究機構、新聞界及實 業界等單位參加。

二、申請承辦作業

(一)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申請承辦。由科 教館依機會均等並考量下 列因素同意承辦之:

1.承辦意願 2.籌辦計畫 3.地理區位 4.資源

(二)申請承辦作業規定如下:

1.申請時間由科教館於 3 月公告,並函知全國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 府有意願申請當年次 2 屆 之承辦者,請於 4 月底前 向科教館提報申請計 畫;科教館應於 5 月底前 遴定並公告承辦單位。

2.科教館每年遴定承辦單 位,得邀請專家審查,必 要時亦得進行實地會 勘,遴選作業結果應函覆 申辦單位並公告。

3.屆申請期限且無適當申 請者,科教館得徵詢或協 調承辦單位,直轄市政府

110 第 61 屆 開 始 實 施。

(9)

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應優 予配合。

二、經費來源

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案補助及科教館預算支 應;地方政府並得配合編列 預算辦理。

六、評 審

(三)評審標準:

1.研究主題 (1)清楚且聚焦。

(2)對相關研究領域有貢獻。

(3)可用科學方法檢驗。

(4)鄉土之相關性。

(5)教材之相關性。

2.創意、學術或實用價值 (1)有原創性,方法具可行

性。

(2)對科學、社會或經濟產生 影響之潛力。

3.科學方法之適切性 (1)設計周全之研究計畫。

(2)控因及變因清楚、適當及 完整。

(3)有系統地收集數據及分 析。

(4)結果具有再現性。

(5)適當地應用數學及統計 方法。

(6)數據足以證實結論及釋 義。

4.展示及表達能力 (1)海報資料具邏輯性。

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應優 予配合。

三、經費來源

由地方政府預算及科教館預 算支應。

七、評 審

(三)評審標準:

1.研究主題 (1)清楚且聚焦。

(2)對相關研究領域有貢獻。

(3)可用科學方法檢驗。

(4)鄉土之相關性。

(5)教材之相關性。

2.創意、學術或實用價值 (1)有原創性,方法具可行

性。

(2)對科學、社會或經濟產生 影響之潛力。

3.科學方法之適切性 (1)設計周全之研究計畫。

(2)控因及變因清楚、適當及 完整。

(3)有系統地收集數據及分 析。

(4)結果具有再現性。

(5)適當地應用數學及統計 方法。

(6)數據足以證實結論及釋 義。

4.展示及表達能力 (1)海報資料具邏輯性。

配合五、展覽內容 調整刪除。(110 年 第 61 屆開始實施)

(10)

(2)海報有清晰之圖表及圖 例。

(3)備實驗紀錄簿(研究日 誌)及參考文獻。

(4)回答問題,清楚、簡潔、

且思考縝密。

(5)了解與作品相關之基本 科學原理。

(6)了解結果與結論之釋義 及限制。

(7)處理與執行作品之獨立 度。

(8)團體作品所有之作者對 於作品都理解且都有貢 獻。

(9)未來進一步研究構思與 方向。

九、注意事項

(九)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 他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 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 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 者,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 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獎 金、獎狀、獎品外,並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 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 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停 止參展三年。

(十)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自 製作,不得由指導教師或 他人代為製作,集體創作 中未參與工作者不得列報 為參展作品作者,實際未

(2)海報有清晰之圖表及圖 例。

(3)備實驗紀錄簿(研究日 誌)及參考文獻。

(4)回答問題,清楚、簡潔、

且思考縝密。

(5)了解與作品相關之基本 科學原理。

(6)了解結果與結論之釋義 及限制。

(7)處理與執行作品之獨立 度。

(8)團體作品所有之作者對 於作品都理解且都有貢 獻。

(9)未來進一步研究構思與 方向。

十、注意事項

(九)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 他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 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 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 者,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 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獎 金、獎狀、獎品外,並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 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酌 予議處。

增修罰則。

原(十五)調整項 次為(十)。

(11)

指導之教師亦不得列報,

如違規定,經查證屬實 者,除不予獎勵外,並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 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 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停 止參展三年。

(十一)參展作品曾經參加國內 外科學性競賽者,再次以同 一主題或相近內容參展,需 有新增研究成果,(新增內 容起始日為參加本屆展覽 會前一年內之研究作品,評 審委員亦以此範圍進行審 查。)並填報延續性研究作 品說明表(如附件四之 二),且附上前次參展作品 說明書及海報;其未依規定 填報延續性研究作品說明 表者,一經發現即撤銷當年 參展資格。

(十二)參展作品之指導教師 以 1 至 2 名為限,應為現 職任教於公私立中小學校 之合格教師或經合法任用 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

實習教師或依據高級中等 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並獲主 管機關許可教育計畫之列 冊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實 驗教育教學者),已退休教 師不得擔任參展作品指導 教師。

(十三)諮詢人員,於作品送

(十)參展作品曾經參加國內外 科學性競賽者,再次以同 一主題或相近內容參展,

需有新增研究成果,(新增 內容起始日為參加本屆展 覽會前一年內之研究作 品,評審委員亦以此範圍 進行審查。)並填報延續 性研究作品說明表(如附 件四之二),且附上前次參 展作品說明書及海報;其 未依規定填報延續性研究 作品說明表者,一經發現 即撤銷當年參展資格。

(十一)參展作品之指導教師應 為現職任教於公私立中小 學校之合格教師或經合法 任用之兼任代課、代理教 師、實習教師或依據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並 獲主管機關許可教育計畫 之列冊教學人員(以下簡 稱實驗教育教學者),已退 休教師不得擔任參展作品 指導教師。

增修罰則。

調整項次。

調整項次,酌修文 字。

有關專業領域問題 參展師生尋求各級

(12)

展表(附件四之一)需詳 填身分別、服務單位等個 人資料及諮詢內容。

(十四)參展作品之第一指導教 師至少一位為第一作者同 校教師或實驗教育教學者 擔任。教師可跨縣市或跨 校擔任參展作品指導教師

,但須取得原服務學校之 許可。

(十五)學生參與科展作品研製

,可同學層跨校組成研究 團隊,但不得跨縣(市)及跨 組參展,每位學生限報名 乙件作品參展。

(十六)同學層跨校研究團隊之 作品獲獎時,其團體成績 採計以第一名作者係屬之 學校為之。無學籍者成績 不列入學校團體獎分數。

(十七)參展作品配用之貴重或 動態性儀具,請自行保管,

評審結束後即自行攜回或 派人照料,大會不負保管責 任。

(十八)全國科學展覽會結束

(十二)參展作品之第一指導教 師以由第一作者同校教師 或實驗教育教學者擔任為 限。教師可跨縣市或跨校 擔任參展作品指導教師,

但須取得原服務學校之許 可。

(十三)學生參與科展作品研製

,可同學層跨校組成研究 團隊,但不得跨縣(市)及 跨組參展,每位學生限報 名乙件作品參展。

(十四)同學層跨校研究團隊之 作品獲獎時,其團體成績 採計以第一名作者係屬之 學校為之。無學籍者成績 不列入學校團體獎分數。

(十五)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 自製作,集體創作中未參與 工作者不得列報為參展作 品作者,指導教師不得代為 製作,如實際未指導之教師 亦不得列報,如違規定,經 查證屬實者,除不予獎勵 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予以議處。

(十六)參展作品配用之貴重或 動態性儀具,請自行保管,

評審結束後即自行攜回或 派人照料,大會不負保管責 任。

(十七)全國科學展覽會結束

學校教師、政府或 產業等研究機構研 究人員協助諮詢,

均列為諮詢人員並 需於作品送展表填 列。

指導教師不再區分 列第一、第二,修 正文字,調整項 次。(上述兩項於 110 年第 61 屆開始 實施)

調整項次。

調整項次。

調整項次為(十)

調整項次。

調整項次。

(13)

後,所有作品由送展單位於 規定時間內,自行派員拆卸 領回,逾期大會不負保管之 責。

(十九)為建置『中華民國中小 學科學展覽會參展作品資 料庫』,作者如對原提說明 書有修正意見應於評審結 束後 7 日內,將電腦檔案

(PDF 與 WORD 檔)寄交科 教館,但不得超過原訂頁數 的限制。

後,所有作品由送展單位於 規定時間內,自行派員拆卸 領回,逾期大會不負保管之 責。

(十八)為建置『中華民國中小 學科學展覽會參展作品資 料庫』,作者如對原提說明 書有修正意見應於評審結 束後 7 日內,將電腦檔案

(PDF 與 WORD 檔)寄交科 教館,但不得超過原訂頁數 的限制。

調整項次。

(14)

中 華 民 國 第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送 展 表

作 品 名 稱 科 別

組 別 作 品 研 究

起 訖 時 間 年 月 起

年 月 止 是否為延續性 作品

□是 □否 (※如為「是」需 填寫延續性研究作品說明表) 作 者 姓 名 1. 2. 3. 4. 5. 6.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就讀學校(全銜) 及 年 級 工 作 項 目 及 具

體 貢 獻 % % % % % %

第一作者學校

地址及電話 郵遞區號:□□□ 電話:

指 導 教 師 姓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服 務 學 校 全 銜

E-mail

指導項目、具體貢獻

及比重 % %

諮 詢 人 員 姓 名

( 無 則 免 填 ) 服 務 單 位 全 銜

諮 詢 內 容

本參展作品未曾仿、抄 襲 他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或代為製作

指導教師簽名

備註:1.作者最多限填 3 名(國小組最多 6 名),請區分主要作者與次要作者依序填寫作者姓名欄

(1.為主要作者2.為次要作者,其餘類推),並詳列作者對本作品之貢獻。

2.指導教師最多限填 2 名,未從事指導工作而列入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處理。

3.參展作品各項基本資料均以地方科展主辦單位所送「作品送展清冊」為準,本送展表供科教館對 照查閱。

4.請填列主要諮詢人員最多 5 名,並請詳實填寫諮詢內容,欄位如果填寫不下,請以附件方式呈現,

無則免填。

附件四之一

(15)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表揚優良指導教師獎勵計畫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宗旨:鼓勵中小學教師長 期 輔 導學 生 從事科 學 研 究,將研究心得在全國中 小 學 科學 展 覽會公 開 發 表,以增加教師彼此觀摩 學習機會,並提昇科學研 究風氣。

二、獎勵對象:凡於歷屆全國 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中,任 教 於 公私 立 中小學 校 之 合 格 教師 或 經合法 任 用 之兼 任代 課 、代理教 師

(含已退休者)或實習教 師,指導學生研製作品參 加 全 國中 小 學科學 展 覽 會 具 有下 列 各條件 之 一 者,均得列為本計畫獎勵 之對象。

六、附註:

(一)第二點之獎勵對象,應 確實指導學生研製作品 參展,其屬無實質指導或 所指導參展作品係仿製 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 他人代為製作,經查證屬 實者,終身不在獎勵之 列,並追回已發之獎狀、

獎牌與獎金。已死亡或放 棄中華民國國籍者,亦不 在獎勵之內。

(二)得獎教師需於全國中小 學科學展覽會中發表指 導學生參加科展心得,使

一、宗旨:鼓勵中小學教師長 期輔 導學生從事科學 研 究,將研究心得在全國中 小學 科學展覽會公開 發 表,以增加教師彼此觀摩 學習機會,並提昇科學研 究風氣。

二、獎勵對象:凡於歷屆全國 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中,任 教於 公私立中小學校 之 合格 教師或經合法任 用 之代課、試用教師(含已 退休者)或實習教師,指 導學 生研製作品參加 全 國中 小學科學展覽會 具 有下列各條件之一者,均 得列 為本計畫獎勵之 對 象。

六、附註:

(一)第二點之獎勵對象,應 確實指導學生研製作品參 展,其屬無實質指導或所 指導參展作品係仿製或抄 襲他人研究成果,經查證 屬實者,不在獎勵之列,

並追回已發之獎狀、獎牌 與獎金。已死亡或放棄中 華民國國籍者,亦不在獎 勵之內。

(二)得獎教師需於全國中小 學科學展覽會中發表指導 學生參加科展心得,使經 驗能夠傳承。

1.配合現況酌修文 字。

2.有關(含已退休 者)此處刪除,移 六、附註詳細說明。

酌修文字,更明確

(16)

經驗能夠傳承。

(三)在職教師指導紀錄累計滿 表揚屆次,若於表揚當學 年度已退休,仍為獎勵對 象。

(四)本計畫經「中華民國科 學展覽會諮詢委員會」決 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 查實施,修正時亦同;如 有未盡事宜,得以補充說 明公布之。

(三)本計畫經「中華民國科 學展覽會諮詢委員會」決 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 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 未盡事宜,得以補充說明 公布之。

有關(含已退休者)

說明,移六、附註

(三)詳細說明。

配合修正編號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展覽 音樂會,戲劇,表演,動靜態展覽,模擬競賽 科技

一、依行政院一百十一年 一月四日核定國發會 提送之「強化優秀僑 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 畫」 ,將取得我國副學 士學位僑外生納入評 點制適用,並以自我 國產業發展所需之相 關科系畢

會議及展覽統計涵蓋在澳門各酒店及大型會議展覽中心等收費場地舉行的四小時及以上之會議及展覽;但不包括少於10

蕈柄使用率少,且價格便宜,而蕈頭則為農業廢棄物。本實驗利用蕈柄、蕈頭的萃 取液作為培養基氮源,培養含有 Picrophilus torridus trehalose synthase

會議及展覽統計涵蓋在酒店、大型會議展覽中心等收費場地舉 之會議、展覽及獎勵活動。 包括少於10人的會議 亦

會議及展覽統計涵蓋在酒店、大型會議展覽中心等收費場地舉行之會議、展覽及獎勵活動。不包括少於10人的會議,亦不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CCRC 21447 Lactobacillus kefiri CCRC 14011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CCRC 22234 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 CCRC 14079.. Saccharomyces unisporus CCRC 22601

於高中就學期間,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與該科相關之國際性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