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8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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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目 錄 頁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壹、重要事項日期···1
貳、考試等別、類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2
參、應考資格···2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3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4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4
柒、洽購報名書表···5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5
玖、成績計算···10
拾、體格檢查···10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1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壹、報名費優待···12貳、試題疑義···13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13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15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18
陸、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18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19
捌、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19
附 表 :
附表 1:考試等別、類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20附表 2:應考資格表···21
附表 3:二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22
附表 4: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23
附表 5: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25
附表 6: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26
附表 7: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28
附表 8: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30
附表 9: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32
附表 10:變更資料申請表···34
附表 11: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35
附表 1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38
附表 13: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41
※
本考試提供(一)印刷紙本報名、(二)網路報名(仍應下載並寄送報名書表),請擇一辦理,不得重複。採印刷紙本報名者,須使用報名資料卡繳費
;採網路報名者,請自行列印繳款單繳費。請勿以網路報名繳費而以印刷 紙本報名,以免造成混淆,而影響報名權益,應考人自負責任。
※
欲採網路報名者,請見本須知附表 1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 名程序」,其報名截止時間為 98 年 4 月 2 日下午 5 時,請儘早完成報名 作業,以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報名個人權益。壹、重要事項日期
一、報名日期
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起至 4 月 2 日止。報名表件須於 4 月 3 日前(以 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逾期不予受理。網路報名之應考人如未依規 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寄發(入場證將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郵簡方式寄發,應考人如於 98 年 6 月 17 日後尚未收到者,請即電 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如逾期洽詢致 影響考試,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考試日期
(一) 二等考試:民國 98 年 6 月 27 日(星期六)至 28 日(星期日)。
(二) 三等考試:民國 98 年 6 月 27 日(星期六)至 29 日(星期一)。
(三) 四等考試:民國 98 年 6 月 27 日(星期六)至 28 日(星期日)。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民國 98 年 6 月 30 日起至 7 月 2 日止(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表 6、附表 7 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
六、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98 年 9 月上旬,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 議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 本須知附表 8 之表格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
貳、考試等別、類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等別、類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 1。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 名額。
三、各類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 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應考資格表詳見附表 2。
二、 應考年齡:
二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42 歲以下(即民國 56 年 3 月 23 日以後至 80 年 6 月 26 日以前出生者)。
三、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即 民國 61 年 3 月 23 日以後至 80 年 6 月 26 日以前出生者
)。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應考年齡,其年齡下 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 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四、依本考試規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曾服務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等機 關因案免職者不得報考。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 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七、摘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條文:
第 6 條: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 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 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 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 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 能力。
第 10 條之 1: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 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 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 定。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 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 其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第六條 第一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 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分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三等外事警察人 員類別之試場,集中在北部考區國家考場。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98 年 6 月 12 日寄發,試區地點並詳列於入場證 內,應考人如遲至 98 年 6 月 17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各試區門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
,可於 98 年 6 月 17 日起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查詢試場分配情形。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二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3。
二、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4。
三、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5。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連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複查成績及體格檢查等有關事項
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 話:(02)22369188 轉 3258、3353
傳 真:(02)22366317
網 址:http://www.moex.gov.tw
二、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地 址:10658 台北市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02)23214354
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02)8195951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02)28053990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 話:(02)82367112
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柒、洽購報名書表
一、採網路報名者: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www.moex.gov.tw),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選項,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 直接進入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登錄報名資料,並自行下載應考 須知及列印報名書表,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之截止時間為 98 年 4 月 2 日下午 5 時。
二、採印刷紙本報名(非網路)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現購:
1.時間:民國98年3月24日起至4月2日止(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8 時30分至下午6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2.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 選 部 第 二 試 務 大 樓 1 樓 , 電 話 : (02)22363491 或 (02)22369188轉3215)。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
函購:
1.時間:民國98年3月20日起至3月26日止。
2.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1164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 74號。)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如函購2份 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
(郵政劃撥帳號:50029765,帳戶:考選部書表費專戶)
,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
(1份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約230公克,郵資請洽 郵局)之 A3大型回件信封1個,書妥姓名、地址,註明「
函購98年警察特考二等考試報名書表或98年警察特考三
、四等考試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憑以寄發。雖經 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 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起至 4 月 2 日止。
二、報名方式:印刷紙本通訊報名、網路登錄下載書表通訊報名。
※無論採印刷紙本報名或網路報名,均須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 以 98 年 4 月 3 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二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報名費:二、三等考試新台幣 1,100 元、四等考試 1,000 元;身心 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共同注 意事項「壹、報名費優待」規定事項)。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 繳款方式,繳款後,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 (正表)背面,憑以報名,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 項,詳見附表 11。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 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表 13。
報名資料卡 1 張(表件編號 1):請依本須知附表 9 報名資料卡填卡 說明填寫及劃記,並請提醒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勿在資料卡畫記處 蓋戳記,以免影響資料之讀取(採網路報名者不需繳交報名資料卡)。
報名履歷表正、副表各 1 張(表件編號 2、3):請確實填妥、勾選 各欄,將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固貼於規定處,並黏貼最近 1 年 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各 1 張(請勿使用生活照,正、副表相 片需同式,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及考試類別)。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二等考試:
應繳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2.三等考試:
以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報考者,應繳專科以上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 影本。
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 種考試及格(合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 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 舉行前 1 日止)。
3.四等考試:
以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報考者,應繳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位證書 或畢業證書影本。
以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 業得有證書者,應繳學校畢(結)業證書影本。
以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
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4.本(98)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表件編號 4),並由學校出具在 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98 年 6 月 26 日以前,始符合應 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 98 年 6 月 26(郵戳為憑)以前,以傳真方式(傳真至 02- 22366317)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收,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請 至遲於 7 月 10 日前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 不予計算,所繳報名費即解繳國庫,不得申請退費。
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類別、入場證 編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5.補校畢(結)業報考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 證明書不採。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三等或四等考試者,需依大 學(專科)畢業資格報考。
6.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認證之國外學校畢業 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 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影本及中譯本各 1 份。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 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報名履歷表正表除「按節次點名紀錄」、「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
與「入場證編號」四欄請勿填寫外,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以正楷自行 填寫。各表件間如填寫不相符時,以報名履歷表(正表)為準。
「考區」欄,除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集中於北部考區國家考場應 試外,請擇一考區(北部、中部或南部)應試,一經選定寄遞後即
不得要求更改。
「類別編號」、「應考類別」欄,請依報考等別分別參照附表 3、4、
5 各等別考試日程表填寫,一經填妥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 之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 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始得據以報考)。
「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通訊地址」欄,請切實 填寫於 98 年 12 月底不變之通訊資料,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 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報名資料卡請依照附表 9 之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填寫及劃記。
報名表件填妥後,須詳細校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 或錯誤,然後按1.報名資料卡(採網路報名者不需繳交)→2.報名履 歷表(正表)→3.報名履歷表(副表)→4.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暫准 報名申請表)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切勿用訂書機),平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如下圖所示
),然後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每一封袋僅限 1 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報名 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 或暫准報名申請表)
報名履歷表(副表)
報名履歷表(正表)
報名資料卡
(採網路報名者 不需繳交)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 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 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 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 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九、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2 年 8 月 29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 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發布)相關規定:
第 5 條: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 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 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 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項考試二、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 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 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拾、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 14 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 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 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受訓人員報到後,
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依本項考試規則第 9 條之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男性不及 165 公分,女性不及 160 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 者,男性不及 158 公分,女性不及 155 公分。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 或超過 28;女性不及 17 或超過 26。其計 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 位,四捨五入。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者。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血壓:收縮壓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 95 毫米水
銀柱(mm.Hg)者。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 自如者。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
、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患有精神病者。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 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但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
公立醫院。
教學醫院。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 為之。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 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 權機構簽證。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考試錄取 人員之訓練期程,為教育訓練 11 個月,實務訓練 1 個月,合計為 12 個月。另本項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津貼之發放標準:98 年警察 特考二等考試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額(26,610 元)、三等考試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23,700 元)、四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三 職等本俸一級俸額(17,890 元)。
三、依內政部 97 年 12 月 29 日台內警字第 0970871963 號函
,
為因應警 察勤務需要,四等行政警察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
、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
、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 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 校以外之機關任職。
五、適用本項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1 款但書之原住民錄取人員,考試及格後 須先在原住民地區連續服務滿 3 年,始得轉調非原住民地區警察機關 任職。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 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二年。
七、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6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 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 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八、本項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 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壹、報名費優待
一、本考試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後備軍人,所繳報名費依 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 本,俾憑審查。
(一) 身心障礙者:請繳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 原住民:請繳附戶籍謄本。
(三) 後備軍人:請繳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 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 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 法退伍者。(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 退伍者。(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二、報名時,繳交減半報名費,並於報名履歷表正表「申請報名費減半 優待」欄及「身分別」欄打ˇ,(網路報名者,請依系統指示,勾選 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如未依前項規定完成程序者,報名後不 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貳、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 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以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於 98 年 7 月 2 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
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二科)申請;同一道試題 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應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 載明下列事項:
地址、聯絡電話。
應試科目、題次。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疑義請以本須知所附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表 6,測驗 式試題如附表 7)向考選部申請;申請表應以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 貼,以利作業。
四、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或一題之陳述超過單 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併附A4大小紙張。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 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 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 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本須知附表 8)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二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 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 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 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 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 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 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所 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 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 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 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 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 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 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 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 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 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 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 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
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 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
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 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 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 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 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 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 名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 得為下列行為:
申請閱覽試卷。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 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 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試場規則處理。
四、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印本須知附表
10),以傳真或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更正。考試 錄取人員如在放榜後變更資料者,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及用人機關。
五、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上端有「※」符號者,採全部測 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 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六、「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並以行政院最新修 定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七、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 抽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入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八、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 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 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 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 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 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九、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 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十、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 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 子計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截至 97 年 5 月經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相關機型 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最新消息
」及「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
機型。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 息」公告增列。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
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識別標識 廠 牌 型 號 識別標識 廠 牌 型 號 AT-01 MA-80V(第一類) EM-12 SL-20V(第一類)
AT-02 SA-200L(第一類) EM-13 SL-103(第一類)
AT-03 SA-787(第一類) EM-14 SL-201(第一類)
AT-04 SA-797(第一類) EM-15 DS-3GT(第一類)
AT-05
ATIMA
SA-807(第一類) EM-16 DS-120GT(第一類)
AU-01 SC500 PLUS(第二類) EM-17 JS-20GT(第一類)
AU-02 HC115A(第一類) EM-18 JS-120GT(第一類)
AU-03 HC184(第一類) EM-19 MS-80L(第一類)
AU-04
AURORA
DT391B(第一類) EM-20 MS-20GT(第一類)
CA-01 fx-82SX(第二類) EM-21 SL-220GT(第一類)
CA-02 MW-8V(第一類) EM-22 SL-320GT(第一類)
CA-03 SX-300P(第一類) EM-23 MS-8L(第一類)
CA-04
CASIO
SX-320P(第一類) EM-24 fx-183(第二類)
ED-01 KEC-7711(第一類) EM-25
E-MORE
fx-330s(第二類)
ED-02 kolin
KEC-7713(第一類) FB-01 FB-200(第一類)
EM-01 fx-127(第二類) FB-02 FB-216(第一類)
EM-02 MS-112L(第一類) FB-03 FB-810(第一類)
EM-03 SL-712(第一類) FB-04 FBMS-80TV(第一類)
EM-04 SL-720(第一類) FB-05 FB-701(第一類)
EM-05 DS-3E(第一類) FB-06 FX-133(第二類)
EM-06 DS-120E(第一類) FB-07
FUH BAO
FX-180(第二類)
EM-07 JS-20E(第一類) PA-01 PD-H036(第一類)
EM-08 JS-120E(第一類) PA-02 PD-H101(第一類)
EM-09 MS-12E(第一類) PA-03 PD-H208(第一類)
EM-10 MS-120E(第一類) PA-04
paddy
PD-H886(第一類)
EM-11
E-MORE
SL-709(第一類)
十一、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 驗式試題答案於 6 月 30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公 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考畢試題將登載本部全球資訊網。
十二、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 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 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 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 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 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 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 黑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 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 驗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及題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 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 及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 分。
陸、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之電話號碼如下: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傳真兼具語音電話代表號:(02)22363787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 質,已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書表發 售日期及購買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 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 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本網站的位址 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捌、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本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
(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 示結果簡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 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本項考試代碼為:「098110」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98 年 6 月 27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查榜時間:預定 98 年 9 月上旬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 視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附表 1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等別、類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暫定需用名額
等別 類組別
小計 合計 總計 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 1
二等 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分析組 1 2
行政警察人員 111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文) 36
刑事警察人員 26
公共安全人員 29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35
消防警察人員 65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34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34
刑事鑑識人員 39
國境警察人員 21
水上警察人員 11
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5
446
行政警察人員 610
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 790 1400
1848
錄取人員擬分配情形
一、二等考試:分配至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二、三等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識人員、國境警察人員及警察法制人 員,分配至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
水上警察人員分配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三、四等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分配至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
附註 一、以上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 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附表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等別 類組別 應考資格
刑事警察人員 數位鑑識組 二等考試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分析組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 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行政警察人員 外事警察人員 刑事警察人員 公共安全人員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消防警察人員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刑事鑑識人員 國境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人員
三等考試
警察法制人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行政警察人員
四等考試
消防警察人員
一、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 (結)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附註 曾服務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等機關因案免職者不得報考本考試。違反上項規定事後 發現者,不予錄取,如已錄取,不予任用。
附表 3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 期 6 月 27 日(星期六) 6 月 28 日(星期日)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類
組 別 編 號
時 間 類組別 8:40
9:00
│ 11:00
12:50 1:00
│ 3:00
3:30 3:40
│ 5:40
8:50 9:00
│ 11:00
12:50 1:00
│ 3:00
3:30 3:40
│ 5:40
201 刑事警察人員 數 位 鑑 識 組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資料庫管理
與運用 憲法與英文
網路與資訊 安全(包括 資訊安全技 術與應用、
資安事件處 理)
電 腦 通 訊
(包括無線 網路)
計算機系統 (包括計算 機結構、作 業系統)
202 刑事警察人員犯 罪 分 析 組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資料探勘技 術(包括資料 庫管理與運用
、線上交易處 理【OLTP】、
資料倉儲
【Data Warehouse】
、資料探勘
【Data Mining
】)
憲法與英文
計算機數學
(包括離散 數學、機率 與統計)
數位訊號處 理(DSP)
計算機概論
(包括計算 機結構、資 料結構、程 式設計)
附註
一、6 月 27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應在 8 時 40 分以前進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憲法與英文」二科為普通科目,其餘科目為專業 科目。
三、「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科目係為申論式與測驗式兼採之混合試題,其中「
作文」及「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其餘科目為採申論式試 題。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測驗式試卡應以 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 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報名時 業已繳驗身心障(殘障)手冊及合格醫師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 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 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 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 得應試。
附表 4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 期 6 月 27 日(星期六) 6 月 28 日(星期日) 6 月 29 日 (星期一)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類
組 別 編 號
時 間 類組別 8:40
9:00│ 11:00
12:501:00
│ 2:00
2:30 2:40│ 3:40 4:40
8:50 9:00
│ 11:00
12:50 1:00│ 2:00 3:00
3:30 3:40│ 4:40 5:40
8:50 9:00│ 10:00 11:00
301 行政警察人員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保安警 察學、警 察勤務與 家戶訪查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犯罪偵查
※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社 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集會遊行法、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警察職權 行使法)
※警察學
302 外事警察人員
(選試英文)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外事警察 法規與國 際公法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外國文
(英文)
※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社 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集會遊行法、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警察職權 行使法)
外語口試
(英文)
303 刑事警察人員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刑事鑑識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犯罪偵查
※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社 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集會遊行法、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警察職權 行使法)
現 場 與 證 物 處理
304 公共安全人員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情報學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犯罪偵查
※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社 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集會遊行法、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警察職權 行使法)
※警察學
305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犯罪學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犯罪偵查
※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社 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集會遊行法、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警察職權 行使法)
※警察學
306 消防警察人員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火災學 消 防 安 全 設備
消 防 戰 術
( 包 括 消 防 機 械 、 緊 急 救護)
消防法規
消 防 化 學
( 包 括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與 鑑定)
307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交通統計 與分析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交通工程與 交通管制
※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社 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集會遊行法、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
、警察職權行使 法)
交通警察學
(包括交通法 規、交通執法
、交通安全教 育、交通事故 偵查學)
308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數位鑑識 資訊管理 電腦 犯罪偵查
※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社 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集會遊行法、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警察職權 行使法)
※警察學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續)
日 期 6 月 27 日(星期六) 6 月 28 日(星期日) 6 月 29 日 (星期一)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類
別 編
號 時 間 類 別 8:40
9:00│
11:0012:501:00 2:00│ 2:30
2:40│ 3:40 4:40
8:50 9:00 11:00│ 12:50
1:00│ 2:00 3:00
3:30 3:40│ 4:40 5:40
8:50 9:00│ 10:00 11:00
309 刑事鑑識人員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刑事鑑識 刑事化學 ※犯罪偵查
※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社 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集會遊行法、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警察職權 行使法)
現場與 證物處理
310 國境警察人員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國 際 公 法 與 跨 境 犯 罪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國 境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國 家 安 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國 籍 法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法)
※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社 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集會遊行法、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警察職權 行使法)
※警察學
311 水上警察人員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國際海洋法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 犯罪偵查
※海巡法規
(包括海岸巡防 法、國家安全法
、海洋污染防治 法、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海關緝 私條例、中華民 國領海及鄰接區 法、懲治走私條 例、海岸巡防機 關器械使用條例
、中華民國專屬 經濟海域及大陸 礁層法)
水上警察
312 警察法制人員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 緒論、英文)
立法技術 與 法制作業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刑事案件 偵查與移送
※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社 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集會遊行法、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警察職權 行使法)
行政法
附註
一、 6 月 27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應在 8 時 40 分以前進場就座,聽 取講解及說明。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二科為普通科目,其 餘科目為專業科目。
三、外事警察人員第 7 節「外語口試」以個別口試方式,於 6 月 29 日全日分組舉行。外語口試之分組報到 時間、地點、口試時間、地點,於 6 月 28 日下午另行於試區公布,應考人應先行查明,並依規定時間 報到。
四、科目上端有「※」符號之科目,為採全部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科目係申論式與測驗式兼採之混合試題,其中「作文」及「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 試題,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其他未標註特殊符號之各考試科目為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五、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殘 障)手冊及合格醫師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六、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 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 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附表 5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 期 6 月 27 日(星期六) 6 月 28 日(星期日)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預備 考試 類
別 編 號
時 間 類 別 8:40
9:00
│ 11:00
12:50 1:00
│ 2:00
2:30 2:40
│ 3:40 4:10
8:50 9:00
│ 10:30
12:50 1:00
│ 2:00 2:30
3:00 3:10
│ 4:10 4:40
401 行政警察人員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 英 文(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法 學 緒論、英文)
※警察勤務 概要與家戶 訪查概要
刑法概要與 刑事訴訟法 概要
※警察實務 概要(包括保 安、交通)
※警察法規 概要
( 包 括 警 察 法
、 行 政 執 行 法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 集 會 遊 行 法 、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 警 察 職 權行使法)
402 消防警察人員
◎國 文
(作文、公 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 與 英 文(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法 學 緒論、英文)
消防器材構 造與使用
消防安全 設備概要
消防勤務 概要
消防法規 概要
附註
一、6 月 27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應在 8 時 40 分以前進 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二科為 普通科目,其餘科目為專業科目。
三、科目上端有「※」符號之科目,為採全部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國文(作文、
公文與測驗)」科目係申論式與測驗式兼採之混合試題,其中「作文」及「公文」採申論 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其他未標註特殊符號之各考試科目 為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測驗式試卡應以 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 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驗 身心障(殘障)手冊及合格醫師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 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