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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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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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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0 9 14 三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00 9 28 三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含報名繳款說明)

2.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3.申請特別照護(含特

別試場)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等別、類科及暫

定需用名額表

2.職缺一覽表 3.應考資格表 4.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四等日程表 (3)五等日程表

一般行政類科 一般行政以外類科

5.錄取分發區、所屬

考區及考試地點說 明

6.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7.變更資料申請表 8.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9.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一律網 路報名

100 9 29 四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 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

以郵戳 為憑

100 12 9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於 12 月 13 日尚未收 到,請電洽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 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100 12 24 六

考試開始

三等:12/24~12/26 四等:12/24~12/25 五等:

1.一般行政類科12/24 2.一般行政以外類科12/25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

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

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四等日程表 3.五等日程表

一般行政類科 一般行政以外類科

100 12 27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參考答

100

| 101

12

| 1

27

| 2

| 一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1.網路申請 2.紙本申請

(1)申論題申請表 (2)測驗題申請表

簡表

(2)

101 3 6 二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1 年 3 月 6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辦理。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 示日期 需視本 考試典 試委員 會之決 議而定

101 3 7

| 16

| 五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日 次日起 10 日內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3)

10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應 考 須 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4)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3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

伍、成績計算

... 4

陸、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及考試地點

... 5

柒、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6

捌、列印並郵寄報名書表

... 7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7

拾、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 11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行注意事項

... 13

貳、申請特別照護(含特別試場)

... 14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6

肆、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17

伍、試題疑義

... 19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 20

柒、任用有關規定

... 22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23

玖、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4

拾、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5

拾壹、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5

常見 Q&A

... 26

附表

附表 1:各錄取分發區三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30

附表 2:各錄取分發區四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32

附表 3:各錄取分發區五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34

附表 4: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35

附表 5: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46

附表 6: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50

附表 7: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57

附表8-1: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一般行政類科)

... 62

附表8-2: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一般行政以外類科)

... 63

附表 9:公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 64

附表 10: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72

附表 11: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行注意事項

... 76

附表 12: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79

附表 13: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81

附表 13-1: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82

附表 14: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83

附表 15: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85

附表 16: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87

附表 17:工程經驗證明(公職建築師類科適用)... 89

附表 18: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91

(5)

特別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 ,系統報名時間為 100 年 9 月 14 日起至 9 月 28 日下午 5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最後截 止期限前,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完成網路登錄作 業後,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 繳費後,於 100 年 9 月 29 日(含當日)前以專函掛號郵寄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

※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 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 擇定之錄取分發區、考試等級、類科 一經報名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請應考人慎重考慮。

壹、重要事項日期

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日期

民國

100 年 9 月 14 日起至 100 年 9 月 28 日下午 5 時 止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 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

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 戳日期以 100 年 9 月 29 日(含當日

)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 證 日 期

預定民國 100 年 12 月 9 日寄發(入場證委由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 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 方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 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 必詳細確實)

應考人如於 12 月 13 日後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補寄,如仍未及 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 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 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 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 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考試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4 日(

星期六)至 26 日(星期 一)

1.三等考試:100 年 12 月 24 日至 26 日 2.四等考試:100 年 12 月 24 日至 25 日 3.五等考試:

(1)一般行政類科:100年12月24日 (2)一般行政以外類科:100年12月25日

(6)

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日 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自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至 101 年 1 月 2 日止,逾 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第 19 頁「共同注意事項

」第伍項:試題疑義 6 榜示日期預定民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 本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第 20 頁「共同注意事項

」第陸項:榜示及複查成績

貳、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暫定需用名額:

(一)各錄取分發區三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詳見附表 1(第 30 頁)

(二)各錄取分發區四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詳見附表 2(第 32 頁)

(三)各錄取分發區五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詳見附表 3(第 34 頁)

二、本考試職缺所在機關及工作內容一覽表,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 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0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

公務人員考試/本考試公告網頁查詢。

三、本考試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 要,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增 加需用名額。

四、本考試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 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 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 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

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7)

五、本考試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 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六、本考試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需用名額職缺係屬分發機關列管 業務,筆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統一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分發 作業,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請逕向該局洽詢。

參、應考資格

一、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附表4(第35頁)

所列資格者。

二、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附表5(第46頁)

所列資格者。

三、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民國82年12月23日以前出 生者)。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年齡下限以算至考 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五、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三等考試者,須依大學畢業資格報考。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 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 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 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8)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6(第 50 頁)。

二、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7(第 57 頁)。

三、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一般行政類科詳見附表 8-1(第 62 頁)

(二)一般行政以外類科詳見附表 8-2(第 63 頁)

四、四等考試新聞廣播類科應試科目「國語播音與閩南語播音」採實地 考試。

五、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各等別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應試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 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第 16 頁),並依規定作答。

六、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 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60%,公文

、測驗各占20%,考試時間為2小時;其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 橫式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 之格式命題、閱卷。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

七、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應試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 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占 40%,考試時間為1小時。

八、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公民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 重分別為公民占 70%、英文占 30%,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九、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適用之 類科詳附表 9)並已公告實施。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 例示,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 科目命題大綱項下(快速連結之命題大綱項下),請自行上網參閱。

伍、成績計算

一、依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 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按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 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 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

(9)

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本考試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計算後,取小數點後 4 位 數,第 5 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2 位數,

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五、本考試成績,有 1 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 類科之「建築設計」未滿 50 分或四等考試新聞廣播類科之「國語播 音與閩南語播音」未滿 6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陸、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及考試地點

一、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考試分臺北市、新北市、

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

、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

)、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 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15 個錄取分發區。 應考 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 , 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 試 , 不得自行決定考區

擇定之錄取分發區一經報名寄遞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

請應考人慎重考慮

二、各錄取分發區及其所屬考區、考試地點詳如下表:

錄 取 分發區

代 碼

錄取分發區 所屬

考區

考區

代碼 考試地點

A 臺北市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B 新北市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C 臺中市 臺中 C 臺中市

D 臺南市 臺南 D 臺南市

E 高雄市 高雄 E 高雄市

F 桃園縣 桃園 F 桃園縣

G 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H 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 新竹 H 新竹市

I 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 臺中 C 臺中市 J 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 嘉義 J 嘉義市

K 屏東縣 高雄 E 高雄市

花蓮 X 花蓮縣

L 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

臺東 Y 臺東縣

M 澎湖縣 澎湖 M 澎湖縣

N 金門縣 金門 N 金門縣

P 連江縣 馬祖 P 連江縣

(10)

三、入場證及試區地點通知:預定民國 100 年 12 月 9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 寄發(應考人如於 12 月 13 日後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或特種考試司第二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 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 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四、應考人收到入場證後,請檢查下列各項是否正確:

(一)入場證上所載之姓名。

(二)入場證上所載之錄取分發區、考區、等別、類科與本人報名之錄取 分發區、考區、等別、類科等是否相符?

(三)入場證編號(10 碼):

1、第 1 碼為錄取分發區代碼。

2、第 2 碼為考區代碼。

3、第 3~5 碼為類科編號:請參照本須知附表 1、附表 2、附表 3。

4、第 6~10 碼為流水號。

五、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各試區門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應考人可於 100 年 12 月 9 日起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 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柒、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連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二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741、3742、3743 傳真:(02)22366317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 操作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60、3225、3275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8、2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

地址:54045 南投縣中興新村省府路 2 號 電話:(049)2359151 轉 211、213、216、221 網址:http://www.cpa.gov.tw/

訓練及保留 正額錄取

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561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 //www.ncsi.gov.tw

(11)

捌、列印並郵寄報名書表

一、本考試採網路報名,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資料登錄後,須下載 並列印報名書表後,於規定期限內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始完成 網路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 無效。

二、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 網路報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

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 以 網 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 或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進入,請先下載「應考須

知」詳細閱讀後,再進行網路登錄資料,於網路登錄完成後,必須 列印報名書表,完成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考 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 100 年 9 月 14 日起至 9 月 28 日下午 5 時。

二、報名方式: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附表 10,第 72 頁)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列印報名書表,並完 成繳費,於 100 年 9 月 29 日(含當日)前(郵戳為憑)

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二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一般應考人:

(1)三等考試:新台幣 1,100 元。

(2)四等考試:新台幣 1,000 元。

(3)五等考試:新台幣 800 元。

2、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 應考人,所繳報名費依上項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 身分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第 13 頁「共同注 意事項」第壹項: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

(二)報名履歷表:請確實填妥各欄,務須將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須 清晰)正、背面,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固貼於 規定欄位(生活照不合規定,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及報考之 錄取分發區、等別及類科)。

(12)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五等考試不須繳驗學歷證件)

1.三等考試:

(1)畢業(學位)證書: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報考技術類別之類科 但非該類科列舉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而依應考資格 表附註一之規定報考者【即非列舉系、組、所、學位學程畢 業,以所修課程與報名類科專業科目 2 科以上名稱相同(每 科 2 學分以上)報考者】,須另附繳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普通考試 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 滿 3 年;以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者,須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 格證書影本。

(3)社會工作師證書:報考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者。

(4)獸醫師證書:報考公職獸醫師類科者。

(5)建築師證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證 明文件(附表 17):報考公職建築師類科者。註:曾報考公 務人員考試公職建築師類科考試,並繳驗前開證明文件,經 審查合格准予報考在案者,如再報考本考試,得予免繳驗前 開證明文件,惟須繳驗曾報考之公務人員考試公職建築師類 科考試入場證影本,並經考選部查核應考資格無誤後,始得 准予報考本考試。

(6)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參照 三等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第二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報考三等考試。

(7)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 及退伍令):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曾任中尉以 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限定系、組、所、

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 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 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 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

(1)畢業證書: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高中(職)學校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初等考試 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以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 及格證書影本。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

(13)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 學校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4)具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參 照四等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第二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報考四等考試。

(5)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 及退伍令):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曾任中士以 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科 別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 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3.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

,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以考試資格報考本考試三等或四等 考試者,其考試及格證書上所註明考試及格生效日期須在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前)。

4.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 證書不採。

5.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6.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原 本請影印後附繳)。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3)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四)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 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並應附繳:

(1)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

(2)戶籍謄本(原住民)

(3)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低收入 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4)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

(後備軍人)。

(14)

(五)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20 分鐘或使用電腦作答者,

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 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見第 14 頁共同注意事項 第貳項、申請特別照護(含特別試場))。

※以上除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考試時間應繳診斷證明書正本外,其 餘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勿 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 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檢查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報名書表請以白色 A4 紙張單頁列印。

(二)報名履歷表:務請貼妥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相片。

(三)錄取分發區一經擇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須於所擇定 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務請審慎選填。

(四)報名履歷表除「按節次點名紀錄」、「審查結果」、「審查人簽 章」與「入場證編號」等欄請勿填寫外,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自 行選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

,均須與所繳之資格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 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始得 據以報考。

(五)「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三等考試請參照附表 1、四等 考試請參照附表 2、五等考試請參照附表 3),一經選填寄遞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兩者如不相符時,以應考類科為準。

(六)「聯絡電話」欄,請務必登錄,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

(七)「通訊地址」欄,須詳實登錄 101 年 4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 址,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八)「應考資格」欄,請依附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選填。

(九)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照護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 名履歷表之「申請特別照護」欄註明,並選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 協助措施。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

,請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貳項:「申請特別照護(含特別

試場)」(第 14 頁)。

(十)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列印本 須知附表 18,第 91 頁),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二科更正(傳真:(02)22366317)。

(15)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學 分 證 明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及 延 長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等 )

1.報 名 履 歷 表

( 黏 妥 繳 費 證 明 、 相 片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 背 面 影 本 )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大迴紋針夾妥)

六、郵寄報名表件:

(一)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 或錯誤,然後按:

1.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等)

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 書機)、平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信 封 封 面請 密實 黏貼 於 自備

B4 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上

)(切勿摺疊,如下頁圖所示),於 100 年 9 月 29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

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二)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錄取分發區、考區、等 別、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是否正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 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另利連絡,請 翔實填寫 101 年 4 月底前不致變更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手機號 碼及 Email。

七、退補件程序:

報名書表及應繳費件不全者,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 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 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 齊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方 式外,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承辦單位確認補件資料無誤後,將以簡訊 或電話通知應考人補件完成。

拾、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一、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 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

構)、學校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 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16)

。(第 2 項)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

理。(第 3

項)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

學校實務訓練。」

二、同規則第 9 條規定:「(第 1 項)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 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 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 關以外機關任職。(第 2 項)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構

)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 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 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

三、本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其未能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 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其他特種考試錄取 人員,於訓練期間,復應本考試筆試錄取者,如訓期重疊,僅得選 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 5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 2 年。

五、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

(17)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行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店

、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或 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式依報名 等別不同繳交報名費,並依應繳費用別(全額或半價優待)於報名郵 寄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於報名規定期 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 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 11(第 76 頁)。

(一)便利商店繳款:包括 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二)郵局櫃檯繳款。

(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四)透過 ATM 進行轉帳。

(五)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六)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七)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二、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 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 WebATM(全國 繳費網)轉帳明細表,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憑以報名。繳款憑 證(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不清而無 法辨識。

三、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其所附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具關聯性,為 確保應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勿再行更換「報名履歷表」或 附繳帳號不符之繳款憑證。

四、本考試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 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請依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並依下列規定繳 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附繳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

(二)原住民:請附繳戶籍謄本。

(三)後備軍人:請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 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 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 依法退伍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 退伍者。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附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 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 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18)

五、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詳見附表 13(第 81 頁)。

貳、申請特別照護(含特別試場)

一、欲申請特別照護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名履歷表之「申請 特別照護」欄註明,並選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考選部提 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三)聽覺機能障礙。

(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六)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七)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一)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 12。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19)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四)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 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 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 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 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 列程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

(20)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 評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 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 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 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 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 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次 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閱 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 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 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 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 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 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 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 12,第 79 頁)。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

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

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 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

(21)

為單一選擇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 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

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 黑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 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 驗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及題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 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

座號或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 案計分。

肆、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 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 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 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

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且不得繼續使用。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如表列),相關機 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 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 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 增列。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共

(22)

計 10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ATIMA(共 5 款) HC132 AU-08 品牌:E-MORE(共 25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 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 DS-200GTK EM-2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AURORA(共 15 款)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3 款)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5 款) 品牌:H-T-T(共 3 款) 品牌:SANY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UB(共 20 款)

SL-320GT EM-22 品牌:kolin(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SL-709 EM –1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CK-07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UB-206-W CK-08 品牌:FUH BAO(共 13 款) 品牌:Paddy(共 4 款) UB-210 CK-09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牌:Pierre cardin(共 5 款) UB-226-B FB-560 FB-12 型號 識別標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23)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FB-701 FB-05 PT256-B CK-04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UB(共 20 款)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UB-850-B UB-330 CK-21 UB-800-R

CK-24

UB-850-R

CK-26

UB-360 CK-22

備註: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 色之代碼(例如:

Y 為黃色、W 為白色

)。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 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共計 10 款(依品牌英文及 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AURORA(共 2 款) 品牌:CASIO(共 1 款) 品牌:FUH BA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06 SC600 AU-05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FB-00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3 款)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Canon(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品牌:UB(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fx-127 EM-01 型號 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伍、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

有疑義,應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101 年 1 月 2

日前,郵戳為憑),以下列方式之一向考選部申請,同一道試題以

提出一次為限:

(一)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主站

(http://register.moex.gov.tw)

,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 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 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二)以書面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表 14、測驗式試題 如附表 15),以限時掛號專函(郵戳為憑)逕寄考選部(測驗式 試題: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二科)申請(信封

(24)

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三、網路申請試題疑義,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 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10MB 為上限。

四、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請先點選「確定送出

」,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 掛號(101 年 1 月 2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申請(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五、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 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

七、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 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 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八、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榜示日期:預定民國 101 年 3 月 6 日,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 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即來電洽詢。各節次均缺考應考 人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三、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應考人如欲申 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申 請書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表 16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

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提 出 , 以 1 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

,請依附表 16-1規定之格式辦理)。

四、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 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

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 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25)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 考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 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 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 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 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 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 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 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 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 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 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 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 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 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 人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 碼、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 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 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 者,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

補行錄取。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應陳報考 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 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 相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

主)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應陳報考

(26)

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 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 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五、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 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請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 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柒、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 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 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 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志願役軍官、士

(27)

官及士兵。義務役軍官及士官。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準此,

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分發任 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五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六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 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 核定。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 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二、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 定辦理。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試場規則處理。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 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 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741、

3742、3743;傳真:02-22366317),俾便安排相關特殊照護措施。

五、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 10 日前,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列印本須知

附表 18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

),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更正。考試錄取人員 如在放榜後變更資料者,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所屬國家文官學院、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每節考試作答前,應考人應自行核對試題上所載等別、類科、科目

(28)

是否正確,並檢查試題配分總和是否為 100 分、頁數是否正確?正 背面試題是否完整?如有缺漏或疑問應即請監場人員處理。

七、考 試 中 不得 將行 動 電 話 、 呼 叫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具 隨 身 攜 帶 , 或 置 於 抽 屜 、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八、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 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 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 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 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 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九、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 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十、應試科目中,如有製圖、設計等類之科目者,請應考人自備公、英 制尺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但不得自備稿紙。

十一、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 式試題答案於 12 月 27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 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考畢試題亦將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十二、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玖、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四、本考試入場證編號第 1、2 碼為英文字母,使用電話語音查榜時,請 將該英文字母轉為兩位數字之序號。

A→01 B→02 C→03 D→04 E→05 F→06 G→07 H→08 I→09 J→10

(29)

K→11 L→12 M→13 N→14 P→16 X→24 Y→25

拾、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 品質,已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

,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 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 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本網站的 位址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壹、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

(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 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 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考試代碼為:「10024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舉行考試首日起。

三、本考試入場證編號第 1、2 碼為英文字母,使用本項服務時,請將該 英文字母轉為兩位數字之序號。

A→01 B→02 C→03 D→04 E→05 F→06 G→07 H→08 I→09 J→10 K→11 L→12 M→13 N→14 P→16 X→24 Y→25

預祝

考試順利

(30)

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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