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轉換新雇主流程圖
109 年 12 月 檢附相關文件向外國人
欲轉換工作地之公立就 業機構申請外國人轉出 (親自送件)
檢附相關文件向雇主 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機 構申請接續聘僱外國 人(親自送件)
登錄外國人轉換系統並於網路
外國人轉換雇主網路系統自動媒 合
公立就業機構通知由外 國人轉換雇主網路系統 所篩選出符合條件之外 國人與雇主參加協調會
每週四辦理協調會 承接雇主與外國人
媒合成功
完成轉換程序,由公立就業機構 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
雇主負責為外國 人辦理出國手續 並使其離境。
承接登記超過 60 日文件失效。欲再 登記承接外國人 應檢附 60 日有效 期之文件重新辦 理承接登記 轉
出
承接 新雇主、原雇主、
外 國 人 三 方 合 意 或新雇主、外國人 雙方合意者
原雇主將三方或雙方 合意証明傳真至本分 署就業促進科結案
新 雇 主 於 向 勞 動 部 申 請 接續聘僱前,應檢附三方 (雙 方 ) 合 意 及 相 關 文 件 先 行 向 工 作 所 在 地 縣 市 政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
新雇主直接檢附相關 規定文件,向勞動部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外國人或承接雇主 未媒合成功
外國人居留異動、勞 健 保 及 定 期 健 康 檢 查,新雇主應依相關 規定辦理
外國人轉出 承接外國人
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轉出
勞動部核發外國人轉 出許可( 轉出許可自 許 可 日 起 60 日 有 效,逾期失其效力)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翌日起 3 日 內,檢附規定文件向工作所在地縣市 政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
轉出公告 60 日 到期外國人尚 未轉出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翌日起 15 日 內,檢附接續聘僱證明書及其他文件 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