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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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 辦理求才登記
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 開具求才證明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雇主檢附文件 辦理招募許可
審核獲准
核發招募許可函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 募許可
1. 外國人出國、死亡之情事。
2. 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 蹤不明情事滿 6 個月仍未 查獲。
所餘聘僱效期逾 6 個月以上, 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 6 個月內 申請。
於聘僱屆滿前 4 個月內或中途解約提 前出國者,預定出國日前 4 個月內申請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國人
辦理重新招募 許可
3 胞胎、累計點數 16 點、外國人受聘僱 來我國投資或工作之家庭幫傭雇主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務資訊 網刊登21 日,或同時登報3 日 且國人招募本國勞工14 日
求才證明效期 60 日
1. 3 胞胎、累計點數16 點家 庭幫傭應附戶口名簿影本 2. 外國人受聘僱來我國投資 或工作家庭幫傭應附投資 或所得證明文件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遞 補 招 募 許 可效期6個月
外國人入國工作滿 6、18、
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應至 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辦理離境備查
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 30 日 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 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但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 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 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 限。
外國人入國後 3 日內辦理入國通 報、健康檢查,入國後15 日內辦理 聘僱許可。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
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