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 (含期滿轉換)
第 號 茲證明雇主:
統一編號:
外國人接續日期: 年 月 日
(期滿轉換外國人,請填寫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之翌 日)原雇主編號:
原雇主名稱:
國籍: 護照號碼: 姓名: 等 名(名冊如 附)
期滿轉換外國人與雇主雙方合意接續聘僱簽署日: 年 月 日
業於 年 月 日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 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規定,檢附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
外國人名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通報 本府。
注意事項:
一、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所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免經驗證。
二、接續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應檢具本準則規定之文件,依下列所定之期限向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或資料異動:
1.依本準則第 7 條規定申請者,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 15 日內。
2.依本準則第17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4款規定申請者,於第19條第 2 項所定之事由發生 日起 60 日內。但原雇主於取得招募許可後至外國人未入國前有第17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之情事者,符合第17條第4項親屬關係之申請人,於外國人入國後 15 日內。
3.依本準則第17條第 1 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申請者,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 日起 15 日內。
4.依本準則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者,於併購基準日起 60 日內。
5.依本準則第 29 條規定(期滿轉換)申請者,於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翌日 起 15 日內。
三、依本準則第 20 條第 4 項或第 28 條(期滿轉換)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雇主接續聘 僱外國人通報證明之後,將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 之日前 6 個月內或前 1 年內(期滿轉換)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前揭檢查。
註記
外國人住宿地點:
1.
編號A-16 1
□親送
□郵寄 (本府 年 月 日收到)
證明書專用章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編號A-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