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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磐石視障重建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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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磐石視障重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磐石視障重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如下:

一、 協助視覺障礙者能增加可就業性、獨立性與社會參與度,

使其有效的與外在世界互動與融合。

二、 對社會展開生命教育、推廣「認識視覺障礙者」宣導活動,

期盼社會大眾能接納視覺障礙者並架起雙方優質的溝通橋 樑。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 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視覺障礙者之醫療重建。

二、 協助視覺障礙者之生活重建。

三、 協助視覺障礙者之心理的重建。

四、 協助視覺障礙者之職業重建相關服務。

五、 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實施職業輔導評量等。

六、 推展「正確認識視覺障礙者及如何與視障者相處之教育計 劃」。

七、 提供視覺障礙必要之相關諮詢服務。

八、 辦理相關醫學講座。

九、 定期出版刊物。

十、 提供個人或團體必要的心理諮商。

十一、 提供視覺障礙者家庭服務,包括家庭成員諮商,婚姻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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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親子諮商等。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 2 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得成本會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又再分為兩種:1.一般會員。 2.永久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 人,以行使 會員權利,團體會員又再分為兩種身份:1.一般團體會員。 2.

永久團體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 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 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

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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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 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 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 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 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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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 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 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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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 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中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 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 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 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 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 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 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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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 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 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

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

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入會費、年度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等。會員入會費及年度會 費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 國國籍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交入會費 壹仟元為個人會員(身心障礙者得免繳),得成本會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又再分為兩種:1.一般會員繳納年度會費五百元整。

2.永久會員繳納會費一萬元整(無須繳納入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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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伍仟元後,成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 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又再分為 兩種身份:1.每年繳交年度會費伍仟元者為一般團體會員。2.

一次繳交終身會費伍萬元者為永久團體會員(無須繳納入會 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 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 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 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 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 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 過。並報經 內政部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台內社字第

0930044367 號函准予備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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