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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會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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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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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磐石視障重建協會大會手冊目錄

壹、會議程序

‧‧‧‧‧‧‧‧‧‧‧‧‧‧‧‧‧‧ 2

貳、籌備工作報告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

‧‧‧ 3-5

參、大會提案

‧‧‧‧‧‧‧‧‧‧‧‧‧‧‧‧‧ 6-7

肆、附錄

‧‧‧‧‧‧‧‧‧‧‧‧‧‧‧‧‧‧‧ 8

一、本會章程草案

‧‧‧‧‧‧‧‧‧‧‧‧‧‧9-15

二、未來工作計畫草案

‧‧‧‧‧‧‧‧‧‧‧‧16

三、九十三--九十四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草案

‧ 17

四、會員名冊

‧‧‧‧‧‧‧‧‧‧‧‧‧‧‧ 18-19

五、成立大會工作人員分工表

‧‧‧‧‧‧‧‧ 20

(2)

臺、會議程序 一、大會開始 二、主席致詞 三、介紹來賓 四、來賓致詞

五、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 經費收支報告 六、討論提案

(一)通過章程草案

(二)通過年度工作計畫案

(三)通過年度費用收支預算案 七、臨時動議

八、選舉第一屆理、監事 九、散會 時 分

(3)

貳、籌備工作報告及

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

(4)

貳、籌備工作報告

一、為(一)協助視覺障礙者能增加可就業性、獨立性與社會參與度,使其 有效的與外在世界互動與融合。(二)對社會展開生命教育、推廣「認 識視覺障礙者」宣導活動,期盼社會大眾能接納視覺障礙者並架起雙方 優質的溝通橋樑,特由賴淑蘭號召邀約下,發起籌組中華民國磐石視障 重建協會,於民國 93 年 4 月 15 日向內政部申請籌組許可,同年 93 年 5 月 27 日內政部以台內社字第 0930021019 號函復許可籌組。

二、接獲內政部同意籌組函後,於 93 年 7 月 24 日假台中榮民總醫院門診大 樓眼科會議室,在發起人代表賴淑蘭女士召集下,召開發起人會議及第 一次籌備會,推舉李世煌、楊晴雈、吳劍雄、賴淑蘭、王貞國、葉淑如、

邱玉峰等七人為籌備委員,並公推李世煌先生為主任委員,會中通過章 程草案等重要議案,並確定會員入會條件,籌備會依規定於九十三年八 月五日於中華日報刊登廣告招募會員。

三、會員申請日期於 93 年 9 月 15 日截止,隨後於同年 9 月 18 日假台中榮民 總醫院門診大樓眼科會議室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會中審定會員資格,

計審查通過陳宸如、蔡佳芬、孟燕展等 76 位會員,會中並通過 94 年度 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決議於 93 年 10 月 30 日召開成立大會。

(5)

參、討 論 提 案

(6)

參、討論提案:

一、案由:本會章程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本會章程草案(詳大會手冊附錄一)業經本會第二次籌備會通過。

辦法:討論通過後報請內政部核備。

決議:

二、案由:本會未來工作計畫提請討論案。

說明:本會未來工作計畫(詳見大會手冊附錄二),業經本會第二次籌備 會討論通過。

辦法:討論通過後報請內政部核備。

決議:

三、案由:本會 94 年度收支預算提請討論案。

說明:本會 94 年度收支預算(詳大會手冊附錄三),業經本會第二次籌 備會議討論通過。

辦法:討論通過後報請內政部核備。

決議:

(7)

肆、 附 錄

(8)

附錄一

中華民國磐石視障重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磐石視障重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如下:

一、 協助視覺障礙者能增加可就業性、獨立性與社會參與度,使其 有效的與外在世界互動與融合。

二、 對社會展開生命教育、推廣「認識視覺障礙者」宣導活動,期 盼社會大眾能接納視覺障礙者並架起雙方優質的溝通橋樑。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視覺障礙者之醫療重建。

二、 協助視覺障礙者之生活重建。

三、 協助視覺障礙者之心理的重建。

四、 協助視覺障礙者之職業重建相關服務。

五、 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實施職業輔導評量等。

六、 推展「正確認識視覺障礙者及如何與視障者相處之教育計劃」

七、提供視覺障礙必要之相關諮詢服務。

八、辦理相關醫學講座。

九、定期出版刊物。

十、提供個人或團體必要的心理諮商。

十一、提供視覺障礙者家庭服務,包括家庭成員諮商,婚姻諮商、親 子諮商等。

(9)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 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 2 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交入會費壹仟元為個人會員(身心障礙 者得免繳),得成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又再分為兩種:

1. 一般會員繳納年度會費五百元整。

2. 永久會員繳納會費一萬元整(無須繳納入會費)。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 過,並繳交入會費伍仟元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 人,以 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又再分為兩種身份:

1. 每年繳交年度會費伍仟元者為一般團體會員。

2.一次繳交終身會費伍萬元者為永久團體會員(無須繳納入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 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

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 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10)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 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七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 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 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11)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 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 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12)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 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 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中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 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 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13)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 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

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 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入會費、年度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 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 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 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 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

(14)

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 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內社字第 0930021019 號函准 予備查。

(15)

附錄二

未來工作計畫草案 未來工作計畫草案如下 一、 視障者福利活動:

(一)辦理各類視覺障礙相關福利活動,例如:辦理視覺障礙者病友會。

(二)辦理視覺障礙者福利教育訓練、親職教育及家庭照顧者訓練,例如:為 視覺障礙者舉辦居家自理之座談會。

二、視障老年族群:

(一)辦理視障老人福利活動。

(二)辦理視障老人福利教育訓練及宣導推廣工作。

三、中途致殘者就業訓練措施:

(一)建立與社政及衛政單位有關之中途致殘者轉銜(轉介)體系。

(二)落實中途致殘者通報制度,並建立個案管理系統資料,例如:建立視覺 障礙者之個案管理,以持續追蹤視障者復建之情形。

(三)加強與醫療院所合作建立中途致殘者之職業重建工作。

(四)開發中途致殘者多元化就業新職類。

(五)協助中途致殘者於就業前普遍進行職業輔導評量工作。

四、促進視障者就業:

(一)設立視障輔具展示及販賣場所,促進視障者就業及方便其生活。

(二)加強宣導視障者之就業特性能力,消除雇主對視障者之疑慮,提高其就 業率。

(三)進行視障者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之開發工作。

(四)結合相關專業機構團體,加強視障者就業輔具之研發設計改良措施。

(五)擴大運用傳播媒體加強宣導視障者就業成功實例,已有效爭取社會大眾 及雇主對視障者進入職場之充分支持。

五、推展正確認識視覺障礙者及如何與視障者相處之教育計劃,例如:與眼科 醫界合辦『認識視覺障礙者』推廣活動,並介紹本協會之宗旨。

六、宣導印刷品

(一)每三個月出版會刊--「與盲共舞 磐石會訊」。

(二)編訂視障者居家自理手冊、及介紹各種視障輔具。

(16)

附錄三

94 年 度 收 支 預 算 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 1 頁 科 目

預算 說 明

項 目 名稱

1 本會經費收入 1,247,500

1 入會費 91,000 總計會員人數 66 人,每人入會費 1,500 元 2 常年會費 20,000

3 社會捐款 652,500 4 補助收入 220,000 1 政府補助收入 180,000 2 其他補助收入 40,000

5 委託收益 160,000 接受政府或相關單位委託辦理業務之收入 6 專案計劃收入 100,000

7 其他收入 4,000

2 本會經費支出 1,247,500

1 人事費 785,500 依團體經費收入酌增薪給

1 員工薪給 720,000 兩名工作人員全年薪給 2 兼職人員車馬車 12,000

3 保險補助費 11,000 兩名工作人員保險補助費 4 年終成績考核獎金 27,500 兩名工作人員考核獎金 5 不休假獎金 10,000 兩名工作人員不休假獎金

6 其他人事費 5,000 兩名工作人員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獎金

2 辦公費 462,000 1 文具、書報、雜誌費 10,000

2 印刷費 78,000

3 水電燃料費 42,700 4 旅運費 50,300 5 郵電費 120,000 6 加班值班費 11,000 7 租賦費 125,000 8 維護修繕費 25,000

團體負責人: 秘書長: 會 計: 製

(17)

附錄四

會 員 名 冊

會員編號 會員姓名 地 址 備註 93001 陳宸如

93002 蔡佳芬 93003 孟燕展 93004 劉懿華 93005 何志偉 93006 張文信 93007 陳伯光 93008 王啟松 93009 王俊隆 93010 連禮偉 93011 王元良 93012 張永佳 93013 劉嘉政 93014 李瑞芬 93015 吳世堅 93016 鄭念倫 93017 黃美霞

93018 鄭國雄 永久會員

93019 溫嘉憲 93020 賴淑蘭 93021 王貞國 93022 邱玉鋒 93023 周玲如 93024 李建承 93025 洪文輝 93026 陳宥蓁 93027 胡湘茵 93028 阮詩媚 93029 楊雅玲 93030 開世華 93031 陳孟德 93032 梁巧盈 93033 易其科

(18)

93034 吳新嵩 93035 葉淑如 93036 潘珍珮 93037 馮士釗 93038 楊晴雈 93039 張琦琍 93040 張瑞坤 93041 張美雉 93042 游文卿 93043 陳英欗 93044 陳祥謄 93045 吳劍雄 93046 魏杏如 93047 石麗文 93048 陳詹如瑾 93049 秦 燕 93050 魏利真 93051 林貞伶 93052 楊秋玉 93053 王敏行 93054 簡美蘭 93055 黃國裕 93056 劉佳玲 93057 賴伯宇 93058 陳麗瓊 93059 李世煌 93060 潘錫光 93061 江鳳凰 93062 譚倩華 93063 柯金泉 93064 郭孝宇

93065 曾正雄 永久會員

93066 林水湧 93067 尹蔭芬

93068 陳龍莉 永久會員

(19)

93071 謝至慧 93072 張立德 93073 台灣電腦服

務股限有限 公司

永久會員

93074 陶樹義 93075 張峻榮 93076 林木良

附錄五

成立大會工作人員分工表:

總務組(包括總務、報到、接待、秩序):組長 張美雉 議事組:組長 賴淑蘭

選務組:組長 楊晴雈 新聞組:組長 溫嘉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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